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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调处办法范文1
1.1政策的不稳定性是引发纠纷的根本性因素
建国以来,涉及5次林权政策的大调整。每次政策变动,使得山林权属产生变化。“”时期,划给国有林场大面积的荒山,有的只有口头协议,有的即使有协议,但对利益分配不满,要求归还协议山场。如赣县留田林场与长洛乡下含等几个村联营的山林,村组集体因不满利益分配引发争议。
1.2历史遗留问题是引发纠纷的客观性因素
林业“三定”时,相当一部分的权属登记,“指手为界”或索性“闭门造车”,出现了文字记载不详、表述不清、重复填写、“一山两证”、面积与“四至”界线不符等权属不明的隐患。
1.3流转不规范是引发纠纷的主观性因素
林改前,大部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了流转,有的流转不规范;有的流转收入用途不公开;有的流转后群众没有得到利益。但山林流转后都发生了经营活动,流转租金收入已不复存在。
1.4利益调整变化是引发纠纷的诱导性因素
由于征地补偿款而引发的林权争议不断涌现。受利益驱使,一些原本没有纠纷的林地,人为制造纠纷,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侵害国有林权。以国营含湖林场为例,由于该场多数山场富含稀土,周边群众凭1950年代的权属依据,对林场经营了50多年的山场提出权属要求;龙南县里仁乡李某,乘林改之机伪造证据,骗取林权证违法采伐国有林木。
1.5灭荒造林和租山种果是引发纠纷的社会性因素
灭荒造林时期,出台政策把荒山收归集体统一造林,有林木收入后,在个人与村组集体之间引发林权争议;为了发展脐橙,以村组或乡镇名义签订林地流转协议,按1~2元/667m2•a租金,流转农户林地种果,有的果园又经多次流转,林权关系更加复杂。
2山林权属纠纷的特点
2.1突发性、集中性
林改以来,木材价格飙升、林地大幅升值导致原本长期处于潜伏状态的山林权属纠纷集中暴露和浮现。林业“三定”确权发证近30a,山上经济效益可观,林权纠纷矛盾频发。群众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与当初林权发证的粗糙草率,引发冲突不断。
2.2成因复杂,调解难度大
林权纠纷诱因除政策调整外,还与人为管理紧密相关。大部分积案因久拖不决,调查取证难,协议和解难。
2.3形式多样,社会危害性大
林权纠纷不仅发生在个人之间,有的还涉及到村组、乡镇、县与县之间。因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存在打架斗殴或聚众上访的隐患。
3开展林权纠纷调处进展情况
3.1组建了一支队伍
初步建立完善了市、县二级调处机构,2010年市林业局增设了山林权属调处科,主要负责跨县林权纠纷调处。各县(市、区)调处机构设置情况为:设为副科级的5个、内部股室的10个、与其它股室合署办公的3个。力量较强的信丰、大余、崇义县实际配备调处人员5~6人。崇义县还在各乡(镇)成立了林权纠纷调处委员会。
3.2开展了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
近年来,各地纷纷举办了业务知识培训和政策宣传,编制了培训讲义和指导手册。崇义县还强化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面的专门培训。龙南等县邀请法官深入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听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讲。
3.3建立了调处工作制度
如信丰以县政府文件形式印发了《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制度》,崇义、信丰、宁都等县还统一制作了规范的林权纠纷调处的行政文书。
3.4开展了集中整治活动
如崇义县集中开展林权纠纷积案大调处攻坚活动,将调处工作纳入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列入维稳工作“一票否决”范畴;县财政安排50万元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经费,对6起重大林权纠纷积案,实行每调处1起,奖励10000元。
4存在的问题
4.1查证难度大
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县内林权纠纷调处主要依据林业“三定”时期的执照,1981年落实林业“三定”距今已30多年,很多标志物和参照物损毁模糊,存在档案不全,物是人非现象。
4.2调处干扰多
少数基层工作人员因利益驱使无端挑起山林纠纷,导致人为复杂化;有的村组干部在林地流转过程中弄虚作假、,制造林权矛盾纠纷;有的利用宗族势力不但阻扰正常调处,还对调处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甚至有的不良执业律师只顾收费,竭力鼓动当事人打官司。有的受干扰而重罪轻判,如前述龙南县里仁乡李某,骗取国营山场面积15.78hm2,实际收取3.5万元的转让金,砍伐林木281m3,价值达13.1万元,法院以伪造证件罪从轻发落判处李某拘役6个月,对其违法所得没收追缴和处罚。
4.3调处程序复杂
山林权属纠纷属双方当事人财产利益纷争,是民事财产纠纷范畴。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依权限先行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对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裁决到行政复议,最后进入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的处理程序,时间长且复杂,也易引起政府和法院之间循环诉讼。
4.4风盛行
基层政府怕上访,当裁不裁,久拖不决,上访风愈演愈烈;有的行政、司法程序都走完后,当事人因没有达到目的,而改走程序,甚至以家族宗亲势力对调处人员构成人身攻击,影响社会稳定。
4.5调处体制不畅
现行的林权纠纷处理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但各县(市、区)机构设置不统一,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缺乏经费和相应的待遇,难于吸引专业人才和调动现有人员积极性。在调处国营与集体的林权争议时,其统筹性、权威性不够且效力差。林权纠纷实行逐级负责,分级调处,导致上下联系不畅,难以形成合力。特别是涉及林权纠纷的司法裁决,法院只能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撤销或维持的判决,导致“案结事不了”的循环诉讼。
5对策与建议
5.1健全调处网络
1)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构,明确县级调处机构为副科级单位,核定人员编制4~6人,乡级设立林权纠纷调处委员会,配备专职调处人员。2)建议从法制、司法、法院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工作组参与林权纠纷调处,或把基层调处机构改设在司法部门。对重大山林权属纠纷由司法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进行集中调处;法院在处理带有普遍性的历史遗留林权纠纷时,要会同政府、林业行政机关,慎重研究,发挥民间调解、行政协调处理和政策引导作用,形成社会合力。
5.2把握调处原则
调处林权纠纷要把握好调解的正确方向,必须要靠党和政府的领导,要靠老百姓自觉行动支持,大胆地在法律政策框架和社会公序良俗、群众认可、情况允许的原则范围内调处。
5.3讲究调处方法
1)尊重历史调解纠纷;2)要以人为本劝解纠纷;3)要先易后难缓解纠纷;4)以心交心化解纠纷;5)对少数因历史原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调处难度大的林权纠纷,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提出作行政处理决定的具体方案。
5.4吃透调处政策
首先,要熟练掌握适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次,要研究吃透省、市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管理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三要以县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为依据,做到依法调处。
5.5加强林权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要发挥其专业优势,强化林权管理,依托现有生态公益林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尽快建立覆盖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的“数字林业电子地图”,规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林权纠纷的发生。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林权档案资料,将林地流转纳入林权档案管理,减少纠纷的发生率,使纠纷处理有据可查。
5.6强化业务培训
林权纠纷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不仅需要吃苦耐劳的精神和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调解人员自身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建议市县二级安排专门经费,加大培训力度,引进专业人才,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专业化水平。
5.7创设调处基金
对争议双方证据不足,久拖不决,存在重大隐患的跨行政区域纠纷,建议采用沿海发达地区的做法,由各级政府筹集林权纠纷调处专项基金,参照市场行情,对争议山场货币化,让“得山者出钱,得钱者让山”。
5.8完善行政审查监督
现行调处主要依据1990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经1997年修正后延用至今,已明显不适应。在调处程序上,建议出台市级跨县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程序规定,健全和优化行政调处机制,对纠纷调处过程、质量进行检查、监控和评估。
5.9改进司法救济途径
林权调处办法范文2
一是加强领导,夯实责任。成立了县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林改领导机构,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部署、部门协调指导、村组具体操作”的林改工作机制。实行县委、政府与乡镇、乡镇与工作站、工作站与村组层层签订责任书的方式,落实具体工作责任,明确行政责任、技术责任、完成时限、质量要求和奖惩标准,强力推进林改工作。
二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按照“还权于民、坚持民主决策,尊重民意、让群众得实惠”的原则,充分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共召开村组群众会1000多场次,刷写宣传标语600多条,制作广播电视专栏3期,举办宣传栏170多期,出动宣传车30余次,发放宣传单7.8万份,为林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氛围。
四是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格按照《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程序》规范操作,严把村组方案制定关、林地勘界勾图关和确权发证公示关,严格执行“两个三分之二”、“四签两不准”和“三个到场”制度,充分发挥村组林改理事会和林改技术员跟班指导的作用,实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准确、公正、公开、透明、群众满意。
五是试点示范,稳步推进。按照“试点示范、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将梁家湾镇做为林改试点乡镇,不断探索承包、拍卖、租赁、流转、转让等经营方式,进一步完善林改方案和操作程序,积累总结经验,同时将林改经验及时推广到各个乡镇村组,推动全县林改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六是加强协调,确保稳定。狠抓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林权纠纷处理依据和处理程序》、《林权纠纷调处办法》,县、乡、村、组逐级成立了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机构,由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熟悉情况、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党员和干部负责纠纷调处工作,做到了“户间纠纷不出组、组间纠纷不出村、村间纠纷不出乡镇、乡镇间纠纷不出县”,全县林改纠纷调处率达100%,有效地保证了林区的和谐稳定,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极大地促进了全县林业产业的大发展。林改两年来,全县新发展茶园4.6万亩、核桃8300亩、板栗4000亩、油茶8000亩、油桐5000亩。
林权调处办法范文3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加快林业生态市建设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争取20*年年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确权发证的改革任务,实现“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服务,规范管理,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逐步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范围和内容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确定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重点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国有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先行调处,再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主要内容
1.明晰产权
(1)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地林木原则上应确权到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经营状况好的,可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不宜分户经营的,可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落实经营主体。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木,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应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2)集体林地上的林木、村庄片林、农田林网及其他农村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核发林权证。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沟河路渠或“四荒”等经营权的,也应依法申请登记,核发林权证。
(3)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可以直接分包到户,也可以在确权到户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或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达到绿化标准。
(4)产权明晰后,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建立林权登记流转动态网络管理系统。
2.规范流转
(1)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有序流转。林权流转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凭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2)集体经营的林地林木,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的使用和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流转的有关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转的收益大部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其余部分可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
(3)已确权到户的林地林木,流转时应当签订合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申请登记。已流转的林地林木再流转时,必须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并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取得林权证已经合理流转的林权,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一并提出,经审查合格后按相应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4)已经流转的林地林木,凡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但流转程序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对某些条款有意见的,原则上维护原合同,并在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有争议的部分协商解决;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5)县级以上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流转体系,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及时提供信息、政策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
3.放活经营
(1)在保证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和分类经营。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以及通过合理流转取得使用权的林地,其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由农户和其他经营者自主确定,并可享受林业相关优惠政策。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2)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放宽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对农户及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即申即批,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成熟的人工商品用材林,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审批;对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其他商品用材林面积在3000亩以上的,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对在非林业用地上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
(3)加强对林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各级政府要把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建设的投资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有关部门要加紧制定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办法,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对林业实行优惠信贷政策,积极探索开展森林资源财产保险业务。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制定方案
时间安排:20*年4月9日-20*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成立机构、宣传发动、组织培训、制定方案。
1.成立机构。县、乡(镇)各级政府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组织领导工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林改办),设在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各级林改办要抽调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2.宣传发动。各级政府层层召开动员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安排部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正确导向,营造改革氛围。县、乡政府要层层召开会议,采取发放“告知书”、“明白卡”、“公开信”等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林改的重大意义,了解林改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参与林改。
3.组织培训。各级政府分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好林改骨干培训,使所有参与林改的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充分认识林改的目的和要求,熟悉林改的程序和步骤,掌握林改的政策和方法,并能在改革中正确运用。林业部门重点对直接参与和指导改革的工作人员进行包括操作规程在内的系统培训,使他们成为懂政策、会操作、能指导的“明白人”。确保改革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4.制定方案。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本方案和林改试点经验,分别制定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各县(区)的林改方案,经市林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市林改办备案;各乡(镇)的林改方案,报县(区)林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备案;各行政村的林改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第二阶段:勘界确权,登记备案
时间安排:20*年5月4日-20*年8月31日。
主要任务:实地核查、公示结果、勘界确权、登记备案。
1.实地核查。在县(区)林业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由乡(镇)政府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工作组,利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图表资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核对、地形图勾绘、实地丈量、GPS绕测等方法,对各乡(镇)、村(组)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现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确定林地四至边界和面积以及林木株数和蓄积,把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具体地块,并按照统一要求绘制图表。
2.公示结果。完成集体林地和林木实地核查之后,将调查核实情况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改革方案,张贴招标公告,确定标的和承包期限,公开招标。属乡(镇)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示,由乡(镇)政府集体研究确定林权改革方案;属村组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在各村组张榜公示,由各村组提出改革预案,并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确定集体林权改革方案。
3.勘界确权。根据改革方案的要求,组织村组干部和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实林权、勘定面积和四至界址。外业勘界采取1:10000地形图勾绘和实地丈量(GPS)的方法,绘制出详细的地形图和小班图,标明林地位置、林种分布等。将勘测结果和发包结果在村、组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示,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在所属乡(镇)政府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实行两榜定案。
4.登记备案。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按照林权改革方案将纳入林改的林地或林木,通过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分别落实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重新签订或补充完善承包、拍卖、租赁等经营合同,并以乡(镇)和村(组)为单位造册登记,形成完整的集体林改资料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三阶段:确权发证,建立档案
时间安排:20*年9月1日-20*年10月31日。
主要任务:审核输机、颁发证书、调处纠纷、建立档案。
1.审核输机。林地和林木产权明晰之后,乡(镇)政府要对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签章同意后报送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证。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办证条件的,将相关文字信息和数据输入计算机。林业主管部门将输机有关内容和以村为单位的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宗地图制成公示表。个人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林地所在的村或组公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林地所有权,国有单位或其他单位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相关的乡(镇)、村组公示,公示时间30天。
2.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发全国统一制式的林权证书。全省统一采用1:10000地形图作为外业调绘和内业宗地转绘底图,林权证附图用宗地转绘图作底图,通过计算机扫描制作。发放林权证时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因交易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和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林权,不得登记和发放林权证;核发新林权证后,原有的林权证要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收回注销。
3.调处纠纷。对林权争议或林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调处预案,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办法妥善解决。
4.建立档案。根据林改档案管理的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完整、准确、系统的基本要求,把林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方案、图表、记录、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立卷归档、分级保管。林改档案实行县、乡、村三级保管制度,档案管理要有专房或专柜,有条件的县、区可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归档保存的同时将一套原件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表彰
时间安排:20*年11月1日-20*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自查整改,检查验收,巩固完善,总结表彰。
1.自查整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工作以县(区)为单位,由各县(区)林改领导小组按照全省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集体林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予以纠错整改,发现有遗漏项目和内容的要予以补充完善。自查工作结束之后,写出林改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报市林改领导小组。
2.检查验收。在各县区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市级林改办组成检查验收小组,按照全省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各县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全面量化考评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林改办。
林权调处办法范文4
关键词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问题;对策;青海互助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6-0215-02
互助县位于青海省东北部,全县共有林业地面积为318.77 hm2,其中国有林地面积为180.65 hm2,集体林面积为121.50 hm2,个人林地(退耕还林)面积为16.62 hm2。通过2010—2011年2年时间全县7.89万hm2的集体林地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全面完成。
1 基本情况
互助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于2010年5月正式启动,首先在丹麻镇进行为期5个月的试点,通过试点锻炼队伍、掌握方法、总结经验,11月在全县全面展开。截至2011年底,全县已有18个乡镇263个村的7.47万hm2集体林地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外业勘测定界任务,勘界面积7.63万 hm2(有新增面积),勘界率100%;确权宗地4 533宗。发放林权证1 114本,发证面积7.63万 hm2,发证率达到了100%。
在完成主体改革任务面积中,股份制经营面积6.922万hm2,占确权面积的90.7%;村集体统一经营面积6 880 hm2,占确权面积的9.0%;其他承包方式226.67 hm2,占确权面积的0.3%。
2 主要工作做法
2.1 强化领导,健全机制
一是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林业、农业、国土等21个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局。从民政、司法、国土、农业、畜牧、林业6个单位抽调18名同志为林改工作人员。县林改办下设督导组、宣传组、文秘组、档案组、勘界组、发证组、纠纷调解7个工作组。二是各乡镇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林业的副乡镇长为副组长的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系统开展对各村林改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工作。三是全县各村成立了以村书记或主任为组长,“两委”班子其他成员和部分群众代表为组员的村级林改领导小组,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四是向各乡镇派驻林改工作组。在试点工作中从林业、国土、畜牧、农业、司法等部门及各乡镇抽调154人组成工作组,协助各村林改工作小组一边开展工作,一边摸索经验,既完成任务,又锻炼队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2]。
2.2 签订目标,落实责任
2011年初,互助县与海东行署签订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目标责任书,2011年3月25日,在全县林业工作会议上,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并要求各乡镇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和深化认识,统一思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对集体林改工作的要求,充分调动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增加、农民收入增长和林业经济提升。
2.3 组织培训,把握政策
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为避免走弯路,应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期间,县林改办组织人员多次到民和县、门源县进行参观,并邀请省级专家对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乡镇负责人及村林改工作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人数达3.2万人次。通过调研和培训学习,提高了领导干部和林改工作人员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明确了互助县林改的工作思路,熟悉了基本操作程序,掌握了工作方法,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指明了方向。
2.4 广泛动员,深入宣传
互助县始终坚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各阶段的工作之中,认真抓好林改宣传发动工作。为促进互助县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向全县9.8万余户农户发放了《致广大农民朋友们的一封信》《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知识问答》和该县自行编印的《互助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宣传材料》共29.4万份;二是各乡镇村制定了林改宣传工作方案,对宣传工作做了具体的安排部署;三是在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各行政村主干道、学校、广场等场所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办宣传板报;四是各乡镇林改办编印简报136期,县林改办编印《林改信息》26期。通过板报、广播电视、张贴宣传标语、召开会议、撰写简报、办板报等多种宣传方式,营造了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扩大了群众对林改的知晓面,调动了群众参与林改的积极性,为顺利推进林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5 加强指导,做好督查
县林改办公室先后4次成立督查组对各乡镇林改工作按照查阅资料、现场抽查、走访农户等方式进行全面检查指导,及时反馈,全力推动落实。县重点工作督查室把林改工作列入全县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对问题多、进展迟缓、措施不力、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的乡镇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督导,并就存在的问题下发了督查通报,使责任心不强、工作落后、问题严重的乡镇林改工作得到了有效提升,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
2.6 严格程序,统一标准
为保证林改工作质量,针对林改工作中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特点和工作进度,县林改办及时下发指导文件,提供建设性参考意见,制作了林改工作流程图、林权纠纷调处表、统一的村级林改方案样本、各环节产生的林改档案资料表等,使各乡镇林改工作有了统一标准、统一步骤、统一流程,做到操作程序合法,工作环节严谨,数据调查准确,改革结果满意[3]。
2.7 加强措施,狠抓纠纷调解
林改工作的难点和突破点是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由于互助县自然地理条件特殊,县情林情复杂,部分地方林地界限不清,林木权属不明,矛盾比较突出,林权纠纷已成为林改工作的阻力。为此,县林改办和各乡镇积极探索林权纠纷调处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落实责任。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调处,凡属本乡范围内的,由乡政府牵头自主调处,涉及乡与乡的,由相关乡镇协商调处,疑难复杂调处不了的,由县林改办出面牵头组织相关乡镇和单位进行调处。
2.8 收集资料,健全档案
林改是一项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长久工程,必须做到立字为证,有据可查。林改工作要完成既定目标,重点要走好民主程序。因此,林改工作对档案建设和管理的要求非常严格,对林改中形成的政策文件、数据资料、会议记录、表册图纸、民主表决、方案等资料妥善保管。根据林改档案的建设及管理要求,县林改办积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专门成立档案组,负责乡镇林改档案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二是根据《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结合互助县林改档案工作实际,印发了各阶段档案归档范围以及份数要求表,对林改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范围、档案安全管理进行了具体要求;三是要求各乡镇安排专人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制定了档案管理员职责;四是加强培训指导。把档案管理作为林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县林改办对全县的林改档案管理分阶段进行检查和指导,有效提高档案质量;五是邀请县档案局专业人员的各乡镇巡回指导,并在每个乡镇现场示范,重点指导1~2个村作为档案样板村,以此带动和辐射全乡。
3 改革后的成效
3.1 社会效益日益凸显
林改使主动咨询林业经营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农民明显增多,已有大户和联户承包的农民主动上门咨询政策和种植技术,群众造林育林积极性和社会投资林业的热情空前高涨。
3.2 经济效益显著增加
林改前群众不知道公益林有收入,保护意识淡薄,管护责任不到位,时有人畜毁坏现象发生。林改后,依托森林资源开展林下种养业和憩息休闲茶园、旅游业的逐渐增多,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林权所有者有望从自己经营的林地里得到一定的效益补偿,群众护林造林意识明显增强,实现了生态和经济的“双赢”。
3.3 生态效益充分发挥
林改后森林面积将有效增加,经济林和附加值高的林木发展迅速,通过树木净化空气、调节小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使局部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人居环境逐步得到优化。
3.4 森林管护得到加强
林改后农民对林木的管护意识不断增强,责任心显著提高,盗伐林木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各类人为灾害发生率呈显著降低。
3.5 林业发展环境得到改善
林权改革后,开展林权流转、抵押贷款,提高了林业融资能力,减轻农民的发展压力,缓解了社会矛盾,为当地的林业产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带动作用,并为群众提供了务工就业机会。
4 存在的问题
4.1 林权管理体系不健全,流转难
未建立林权交易平台,不能给林权流转双方准确提供政策、程序、价格、资源、流转意向等各类信息,服务宣传工作滞后,造成流转不规范。流转模式单一,目前全县已流转林地全是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流转,由于林地流转信息化建设滞后,目前难以实现挂牌竞标交易,所有林地的转让价格无相关调控措施,农民的长期利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林权改革工作顺利开展[4]。
4.2 生态公益林补偿低,保护难
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后,互助县林地已划入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现行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对集体、农民都基本无利可言。目前,国家重点公益林集体只提供管护费150元/hm2,而且不能全部到位,再加上生态公益林严格控制采伐。因此,对当地农民来说得不到一点收益,零星盗伐、监守自盗等现象屡禁不止,生态公益林管护难度相对加大[5-7]。
5 发展建议
一是建立林权登记管理、林权变更、资产评估、中介服务等多项职能的综合机构,规范林权流转。二是建议逐渐提高补偿标准,使之基本能够满足森林的经营和管护费用,林地得到有效保护。三是建议出台更加优惠的支持发展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引导农户在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组建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经营实体,帮助和指导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在信贷融资、科技服务等方面予以倾斜,使合作组织逐步走上规范化道路。
6 参考文献
[1] 刘基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浅谈[J].中国科技博览,2012(8):251.
[2] 张莉,朱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探讨[J].现代园艺,2012(6):211.
[3] 马梅芳.浅淡石山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J].青海农林科技,2012(1):78-80.
[4] 侯一蕾,王庭秦,郭向荣,等.北京市怀柔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J].林业经济,2012(3):23-27.
[5] 童荣政,张海涛.林权改革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问题分析[J].民营科技,2012(4):158-129.
林权调处办法范文5
一、苦练内功,提高自身素质
不断加强政治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对综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在业务上,多向县综治办领导请教,当好小学生。在日常工作中,多向兄弟单位学习,取长补短,边学习边摸索。在实践中,深入职工家中,倾听职工呼声,了解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分析问题的症结,研究解决的办法,不断增强自己业务能力和驾驭综治工作水平,尽可能使群众少怨气,多宽容,多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二、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增加压力,强化动力
林权调处办法范文6
一、组织宣传
1、组织领导。镇成立土地管理领导小组,镇长付文全为组长,党委委员乐志勇为副组长,各包村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乐志勇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国土资源所、第三中队、第四中队、中队、交通办、农综站、林业办、派出所人员组成。各村委会也应成立土地管理组织。
2、宣传培训。利用村民会议、广播、张贴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土地管理有关政策法规,让群众普遍了解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近期政策、有关规定,增强依法用地的法制观念。加强村组干部土地管理知识培训,增强其依法管地的能力。
二、耕地保护,开发整理
1、耕地保护。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严格保护,镇与村、村与组、组与户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按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牌,刷写宣传标语,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帐,加强土地动态巡查,及时制止占用耕地违法建房,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房,一经发现,立即进行制止,取证查处。
2、土地开发整理、整治。对有条件的地块进行立项,按程序进行开发整理。
三、建房管理
1、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落实村民理事会统一管理集体土地制度,严格村民建房审批程序。村民建房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村委会进行集体讨论,审核通过后5日内报国土资源所,由国土资源所5日内进行实地勘察,对符合条件的5日内报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预审小组进行审查,通过后5日内报镇党政联席会审批。经批准后进行再次公示,并与新建房屋村民签订建新拆旧协议,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下发用地批准手续。实行“四到场”跟踪管理制度,即选址定位到场、放线定样到场、基础验收到场、主体竣工验收到场。
2、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补、换发宅基地使用证管理。对全镇的集体用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历年来经镇政府审批村民建房的,按村民建房相关程序,给予补办相关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3、“空心村”治理。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老村路、水、田、园、林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执行,逐步消除“空心村”。
四、组织动态巡查,遏制违法行为
1、划分等级。根据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22号)文件精神,市工业园控制规划区、320国道两侧1公里范围内、雄鹰大道、大道、志线及其它干线公路两侧,基本农田保护区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其他地区为二级巡查区。
2、明确职责。城市规划区外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城市规划区内及控制区由第三中队、第四中队、中队牵头,相关包村干部、各村干部配合进行巡逻,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全程监控、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3、时间要求。一级巡逻区一至二天巡查一次,二级巡逻适度开展巡查,以村委会为主。节假日及易发敏感时段每日巡逻一至二次。
4、反应机制。村包片干部,对巡查中发现搬运建筑材料、放线、堆土、平整地基等行为后进行现场了解。对未经合法审批的用地行为按下列方式处置:①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责令停建并指导其按程序补办建房审批手续。②不符合规范及建房条件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制止、劝阻、说服教育,并将违法行为及制止情况向村级信息协管员报告,由村级信息协管员做好巡查记录,做到登记完整、有据可查,并及时上报国土资源所、中队。国土资源所、中队按照报告后及时到现场勘察,做好勘察、询问笔录,根据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下达相应法律文书,情节严重、顶风抢建的报镇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对需强拆的由国土资源所、中队做好预案,联系好市城管局、市国土局执法大队及驻镇单位共同执行。
五、加强违规违法建筑整治,严格土地执法
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依法依规开展对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实施以来建设的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整治,突出“四个一批”①拆除一批违法违规建筑。对非法占用国有集体土地、严重影响重点工程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建筑坚决予以拆除。②查处问责一批干部。对参与、纵容包庇及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干部,依据党纪政纪及我市相关规定查处问责。③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对严重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以出售、出租违法违规建筑牟取暴利为目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以及暴力抗法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④出台一批规范管理的制度办法。制定关于村(居)民建房管理、违法违规建筑巡查及处理、干部问责等一系列管理规定与办法措施,使村(居)民建房管理和违法违规建筑监管有规可循、有章可依。通过集中整治,严历打击违法违规建筑行为,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建筑蔓延势头;通过完善巡控、查处和问责制度,建立违法违规建筑监管长效机制;通过规范审批,将农民建房纳入依法有序管理轨道;通过整顿干部队伍,使各级部门树立履职尽责、敢抓敢管、勇于担当的良好作风。
六、处理土地,化解矛盾纠纷
1、明确职责。包村干部负责所包村土地纠纷调处,国土资源所负责土地纠纷登记、勘察,镇其它部门对涉及本部门土地纠纷进行配合调处。村委会做好本村土地纠纷调处,并尽量发挥村理事会的作用。
2、调处机制。村委会接到群众来访或镇政府调解任务后,因及时联系村理事会到现场了解情况,讨论研究处理办法。争取耐心劝导、以理服人,早发现、早调解。对一些处理难度大、情况较复杂,一时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功的,应采取稳控措施,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国土资源所、中队报告,介绍纠纷双方的具体情况及调处情况。国土资源所、中队在接到村委会报告或群众来访后做好纠纷的登记。并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牵头组织包村干部、其它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解。村委会在镇政府下村调解时包组干部、村书记或主任应到场,联系好纠纷双方及村小组理事长或理事会成员到场。国土资源所应做好勘察询问笔录,调解成功的当场制作调解书,并做好归档。对调解不成功的,将调处详细情况及建议向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对一些重大复杂和历史遗留纠纷实行集体会商、专题研究、领导包案,提出纠纷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