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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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范文1

关键词: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 D65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4-07-1

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众多,要解决温饱问题就要向土地要效益,要产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到了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时期,农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由于对土地的大量需求,由土地利益引发的矛盾也层出不穷。如何解决土地问题以及土地引发的纠纷?这就涉及到土地产权制度了。然而,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发端于上个世纪50年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已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脚步。

1 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1)土地产权不明确,归属不清。这是土地制度最主要的一大弊病。我国农村土地大部分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土地承包权,没有土地财产权。来自土地的财产权益所占比重很小。此外还有一些土地边界不清,使得部分农民常因此产生纠纷。这不但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农村社会经济和社会秩序的不稳定性,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民上访事件不断增加,增加了政府和基层的维稳压力。

(2)土地的承包有期限,包涵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同时也挫伤了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不能达到土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为承包的土地只能在有限的期限里供承包人使用和获得收益,农民都只为眼前着想,为获得土地收益最大化,甚至不惜破坏土壤的土质搞掠夺式开发,在农田中大量使用化肥、农药等,致使土地板结或土地沙化,给农业生产造成了不可预计的负效应。虽然在短时间内呈现出农业增产增效的结果,但从长期来看,这是一种“竭泽而渔”的办法,万不可取。

(3)在城镇化过程中,原有的集体土地划分模棱两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加快,县改市,村改居后,原有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归属,一些原有的集体土地还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也许是城中村的一个来由;还有一些原有的集体土地变为了城市土地,肥了开发商,喜了地方政府,苦了农民群众,致使农村土地资源大量流失,导致了城乡失衡的局面。

(4)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样的土地制度,限制了土地的自由流通,农民因没有土地的主动权而出现弃农现象,导致农民外出务工,而务工挣回来的钱也不能取得土地和房屋的产权,致使部分农民对土地失去信心,影响了农民的消费和扩大再生产。

2 如何才能让土地制度为农村经济更好的服务

(1)要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并理清归属。在土地承包制的前提下明确农民对集体土地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让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占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权能,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这样既没有改变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又可以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真正做到了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

(2)向农民宣传和传授可持续发展土地的科学方法,以绿色耕种为宗旨,改变农民用化肥和农药的堆积来增产的思维和生产方式。让农民在获得土地收益的同时,也不再局限于承包期限,摆脱吃祖宗饭,断子孙路的境地,规避承包制的风险和弊端,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让农民成为新时期的土地开拓者和建设者。

(3)在城镇化进程中,明确集体土地的划分。让原来属于农民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土地产权更加明朗,不再出现模棱两可的现象,这就需要制定出相应的制度,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使其上升到法律的层次,让土地权属有可靠的保证。

(4)转变政府职能,让市场真正成为土地的调度者,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可以探索建立农民土地产权市场交易制度。让一部分有意愿、有条件迁居城镇的农民将其土地产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农村土地产权市场上交易出售,变现为资本,使农村经济快速流动起来,变活,形成良好的经营氛围。

我们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加快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进程,加快推进农业向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为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而努力。

参考文献

[1] 徐汉明.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 邹秀清.中国农地产权制度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江西人民出版社.

[3] 赵德起.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效率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

[4] 洪名勇.马克思土地产权制度理论研究――兼论中国农地产权改革与创新.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范文2

关键词:土地产权制度;农民收入;增长率

一、引言

目前中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发展,与此同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在进一步拉大。1978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相当于农村人均收入的2.57倍。改革开放初期,城乡收入差距逐渐缩小。1986年开始又逐渐扩大。1996 - 1997年期间有所缓和,1998 年以后差距再一次拉大。1999 - 2003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5854元、6280元、6859.6元、7702.8元和8472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2210.3元、2253.4元、2366.4元、2475.6元和2622元,城镇居民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收入的2.65倍、2.759倍、2.90倍、3.11倍和3.23倍。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越来越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国家一直聚焦于“三农”问题,社会各界也关于如何提高农民收入这一问题提出了许多对策,如农业产业化、减轻农民负担,但收效甚微。

一直以来,农民收入的增长和土地制度紧密相连。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势在必行。分析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机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不仅有助于充分利用与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还对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因此,本文以湖北省鄂州市为例,用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来测度农民收入增长,并选取土地调整频率、土地纠纷次数、土地交易成本增长率、非农就业比例、人均耕地面积、农用机械总量增长率、财政支农投资增长率等作为解释变量进行实证分析,探索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机制。

二、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对农民收入增长影响机制的研究有很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讨论研究:(1)土地租赁市场:Carter和Yao(1999)从土地租赁市场发育的因素和绩效进行探讨,运用中国农村1988和1993年80个村庄的农户面板数据,指出行政调整和土地市场都具有分配效应,但土地市场更有效率;Deininger和Jin(2002)利用贵州、湖南和云南三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数据综合考虑农户能力和非农劳动力市场的农户层面土地租赁,提出减少土地交易成本是优化土地资源的有效办法;Carter和Yao(2002)通过构建分离检验的区域性模型探讨土地转让权对生产要素影子价格的影响,指出当土地租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都不完善时,全局性检验会显著降低土地转让权对农户间的要素价格平等效应;Kung(2002)认为加强中国农村土地租赁市场建设,扫除土地权利流转的制度障碍,可以使得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Kimura等(2007)检验了寻找交易对象、与交易对象谈判的成本以及由于弱的土地产权所导致的失去土地的风险成本是导致土地市场失灵的高交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假设;叶剑平等(2006)研究表明产权和制度因素是制约中国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的主要因素,规范的合同签订与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能够促进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2)农村劳动力市场:田传浩和贾生华(2004)土地调整虽然降低了农户对地权稳定性的预期,但是它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外出流动,增加了农地产权市场中的供给,从而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发育;陈芳妹、龙志和(2006)利用2006年对江西省2个村54户家庭、183位个体劳动力的问卷访谈数据,运用Logit回归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决策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结果发现土地察赋与劳动力转移概率成U型关系;Feng(2008)运用Seemingly Unrelated Bivariate Probit模型对江西省东北部3个村庄的研究,结果显示农户是否拥有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流转权利(用以反映土地产权的安全性)对劳动力转移决策具有正向作用,但其影响不显著。(3)农民收入的构成要素:杨静惠(2013)选用了人均耕地面积、非农就业比例、农用机械等指标作为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张德华(2013)在研究黑龙江省农民收入影响因素时,将影响农民因素归结为:农户因素、政策因素、自然环境、技术因素和市场因素等五个方面,分别考虑了农户素质、财政支农投资、农作物生长期、农业机械投入量和土地交易成本等指标;陈东俊(2013)研究广西省影响农民收入的因素时,提出从三个方面分析影响因素:家庭经营收入影响指标、工资性收入影响指标和同时影响两方面的指标,考虑了非农就业比例、财政支农、物价因素、人均耕地面积和机耕面积等因素。

由此,农村土地制度对农民收入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研究鄂州市影响农民收入的因素时,结合鄂州市的实际特点,从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因素和政策因素四个方面综合考量。其中,土地市场,用土地纠纷次数和土地交易成本作为衡量指标;劳动力市场,采用人均耕地面积和非农就业比例作为衡量指标;技术因素,采用机械投入量作为衡量指标;政策因素,采用土地调整频率和财政支农进行衡量。鄂州市的农地权制度通过对这七个因素进行直接影响,而这七项因素直接影响农民收入的增长机制,因此,通过这七个衡量指标可间接分析农地权制度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机制。

三、实证分析

(一)建立模型

文中所采用的数据资料,均来源于湖北省鄂州市统计局农村经济问题2001年-2014年的统计资料。在研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对鄂州市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时,用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来测度农民收入增长,并选取土地调整频率、土地纠纷次数、土地交易成本增长率、非农就业比例、人均耕地面积、农用机械总量增长率、财政支农投资增长率等作为解释变量,并建立以下模型:

由表1可以看出,每一个自变量与因变量的相关系数较大,说明每一个自变量都可以充分解释因变量。除了X2与X5的相关系数绝对值大于0.9,其余所有自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绝对值均在0.4到0.9之间,由于X2与Y的相关系数绝对值大于X5与Y的相关系数绝对值,因此将解释变量X5剔除。

(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根据鄂州市农村调查资料整理,选择农民纯收入增长率、土地调整频率、土地纠纷次数、土地交易成本增长率、非农就业比例、农用机械总量增长率、财政支农投资增长率数据,将农民纯收入增长率作为被解释变量,其余作为解释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Eviews3.1运行结果表2。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主要通过非农就业比例、土地调整频率、政府的财政支农和代表技术的农用机械总量等四个因素影响农民收入的增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背景下,带来的非农领域就业比例对农民收入影响很大,说明农地权改革应该朝着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的方向进行。而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过程中,过多的农村土地调整对农民收入有消极作用,应减少土地调整这种行政指令;政府应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提高技术水平,对促进农民增收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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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范文3

[关键词]土地产权;流转制度;证券化

一、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制度的缺陷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入市的缺陷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产权界定不清晰,土地产权关系模糊。农村土地产权入市的首要条件是产权清晰。产权清晰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财产的归属关系是清楚的,即财产归谁所有,谁是财产的所有者或谁拥有财产的所有权是明确的;二是在财产所有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产权实现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是清楚的。明晰的产权关系是土地资源进入市场的前提。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所有权主体不清晰。虽然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这个“集体”太笼统,是指乡、村,还是村民小组,不够明确。《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虽然有较详细的规定,但由于政府拥有对乡镇政府、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调整权,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依然不明确。

2 产权中的“权责利”关系模糊,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例如,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的权责不清,往往只有承包方的义务,而没有发包方的职责。对农户在使用土地中所造成的地力升降也没有明确奖惩办法。

(二)土地产权的配套制度缺乏

由于农村土地具备的生存和社会保障功能,在土地产权进入市场后,土地资源的利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配置,必然出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社会保障两大问题,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在农村劳动力资源的使用上,由于农村劳动力缺乏技术基础,以及现行的户籍制度等障碍,导致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艰巨,社会保障制度也仅仅在发达地区农村才出现。没有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社会保障的安排,农村土地产权难以“独木成林”。

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努力,各地都没有停止过,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上海等地,对农村劳动力入户城市正积极探索有效路径。但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包括退休养老、医疗等保障,则需要政府以极大的勇气去承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各方面的努力。国家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统筹考虑农村居民,解决他们离开土地的后顾之忧。可以考虑将“以工补农”的资金、土地征用安置费等,变为直接补贴农业生产和给予农民,转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以更利于土地的流动和转让。

(三)土地产权的价值难以计量

曾担任世界粮食委员会主席的J.W.罗森不拉姆,收集了Richard Barrows的观点:在竞争市场上,生产资源在各种用途之间的竞争中如何分配,由价格决定。土地将通过市场交易得到最高的使用价值。也就是说,土地价值的准确数据应当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的,这是有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结果,其他的方法可能低估或高估土地的价值。但我们也知道,靠市场来决定土地价值,就目前的农村而言,是不现实的。由于产权问题带来的流通和市场准入,使农村土地很难通过市场得到价值确定。鲍杰等从资产评估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进入市场流通。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拥有和转让的是特定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土地价值的计量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使用权层面。

2005年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出台,给土地使用权商品化指明了出路,但对所有权是否商品化,则存在种种疑虑。但正如实践往往是走在理论的前头,南方某海滨市主管着几十家国营农场的企业集团在刚跨入新世纪之际,为了防止土地资源的流失、改变财务状况及方便筹集资金,在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协助下,对所属土地评估为3亿元并据以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在没有将土地商品化的前提下的计量实践,显然是以土地所有权计量为目的的实践活动。无独有偶,2006年,广东韶赣高速公路建设拟尝试“农民土地入股”征地方式,由韶关市进行具体操作。我们既然知道高速公路的永久性性质,也就知道这将是涉及土地所有权计量的又一次实践活动。不难预计,土地价值的计量实践必定从使用权层面上升到所有权高度,完成对土地的整体计量。

(四)土地产权流转的工具没有配备

无论是农民私下的承包权流转交易,还是集体经济组织对使用产权的调整,或者政府对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引导,都没有解决土地产权交易的媒介问题,因而很难体现出土地产权的价值。

二、农村土地产权证券化选择

(一)证券的功能

提供流动性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产权必须流动才能体现其价值。那么,在资本市场,或者资本产权市场,流转的工具,或者说媒介,就是证券了。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了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它用以证明持有人有权依其所持凭证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证券作为资本和产权的运动载体,它具有以下两个基本功能。

第一,筹资功能,即为经济的发展筹措资本。通过证券筹措资本的范围很广,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次和方面都可以利用证券来筹措资本。如企业通过发行证券来筹集资本,国家通过发行国债来筹措财政资金等。

第二,配置资本的功能,即通过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按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对资本进行分配。资本是一种稀缺资源,如何有效地分配资本是经济运行的根本目的。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起着自发地分配资本的作用。通过证券的发行,可以吸收社会上闲置的货币资本,使其重新进入经济系统的再生产过程而发挥效用。证券的交易是在价格的诱导下进行的,而价格的高低取决于证券的价值。证券的价值又取决于其所代表的资本的实际使用效益,所以,资本的使用效益越高,就越能从市场上筹集资本,使资本的流动服从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最终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二)农村土地产权证券化选择

正因为证券的上述特征和功能,它

成了资本市场不可替代的交易工具。产权市场具备资本市场的特性,也应当使用证券方式,以证券代表一定的土地产权。实施农村土地证券化后,在土地这种基本的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有效合理配置的市场进程中,借助于有价证券这种虚拟资本形式来承载拥有土地经营权所产生的权益,并以此来获得未来预期的经济收益,将有利于真正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这种改革思路,就是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企业。企业统一经营农民的土地,农民既可按股分红,又可在企业工作,按劳取酬。在股份的构成上,农民主要以土地经营权人股,也可以资金、技术、设备入股。在用人机制上,企业与农民实行双向选择,企业原则上优先招收土地股民。这是一种让农民变股民的农村改革新思路,这一思路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顺利对接,可以很好地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面临的突出问题。土地证券的持有者可以凭借其进入资本市场,行使资本投资和资本交易的职能。土地经营权流转借助土地的证券化的方式,能很好地实现土地流转市场化的目标。土地经营权证券化以后,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被货币化,易于同其他生产要素(资本、技术)进行比较,突破了土地经营权无法进行价值和价格比较的限制。土地经营证券化以后可以降低土地流转中的交易费用,大大节约流转成本,熨平土地交易中所产生的冲击和波动,便于实现土地的顺利交接,可以使农业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得到完善,同时还能分散风险,便于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

三、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建议

(一)继续推动和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土地证券化的前提是土地产权明晰,我国应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使土地产权真正实现独立化、法律化、人格化、商品化。一是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代表。笔者认为,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这样的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也与现实情况比较吻合,当前重点是要加强村委会选举的监督,完善村委会运作制度。二是逐步推行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永包制”强化了承包权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土地承包权真正实现物权化,既调动了农户对土地保值增值的积极性,又便于所有权主体对承包权进行调控。更为重要的是,家庭“永包制”将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清除制度障碍,大幅度地降低土地流转成本。三是农村土地所有权逐步国有化。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不仅有利于统一城乡土地管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承包权,而且还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市场流动和优化配置。四是建立农村土地保障的替代机制。要推行土地证券化和土地市场化,就必须弱化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步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五是精简乡镇政府。这有助于减少农村事务的管理成本,减少土地承载的负担,加速农村社会化进程。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是土地证券化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按照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建立一个开放、公平、高效、有序、有度、规范化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使用权市场可以按县、省、全国市场三级设置,县级交易市场为本县区域内的土地交易服务,省级交易市场为跨县的土地交易服务,全国市场则为跨省交易服务。为规范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健全土地使用权市场的法律法规。土地市场交易实际上是土地的产权权利的交易,这种交易一定要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仍然不能适应农村土地市场发展的要求,必须加强立法,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从法律上保障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土地产权交易的正常运行。二是建立和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中介组织。土地使用交易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交易过程,必须建立相应的中介服务组织为之服务。建立土地使用权市场信息、咨询、预测和评估等服务系统,使服务专业化、社会化。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证券化信用担保、信用评估体系

1 必须建立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土地证券化一般都需要进行信用提升,信用提升可以有两个途径: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在我国农村土地证券化中,相对于外部信用提升来说,内部信用提升可能是一条更可行的路子。内部信用提升一般是将全部农村土地证券分为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两个层次,通过弱化一部分证券的信用,来增强另一部分证券的信用。外部信用提升是通过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来获得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政府农村土地信用担保机构为主、民间信用担保机构为辅的信用担保体系。

2 必须进一步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估的意义在于可以有效降低农村土地证券交易成本和市场投资风险,对农村土地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必须改变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方式,证券的评级应该交给市场来完成,政府的任务是制定信用评估的管理法规,维护信用评估市场的秩序。其次,国际上已经形成比较规范的评估方法和标准,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经验,提高我国信用评估机构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建立和健全相关法规,为土地证券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要修改相关的法规,消除土地证券化中的制度障碍。具体来说,应赋予商业银行的信托资产经营权,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专门机构从事土地证券的发行、投资等业务;允许保险资金、养老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进入土地证券市场;《证券法》中应明确有关土地证券的地位,确保土地证券的合法性;税收制度要根据土地证券发行、流通的各个环节,明确相关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尽量合法化地减少税收成本,设计一个有利于证券化的税收环境。

2 着手研究和制定有关土地证券化的专业法规。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土地证券化立法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土地证券化的专业法规体系。此外,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为土地证券化提供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注释:

①魏杰现代产权制度辨析[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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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义华,农村土地证券化研究[D],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范文4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改革

土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资源。马克思说过:“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土地权利形成的相关制度。30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稳步发展。以农地承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为标志,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价值难以实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农村,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只知道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没有所有权概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价值知之甚少。导致如下结果:一是土地权属不清,纠纷较多。由于集体土地档案、地籍图像资料不完善,土地界限拐点位置无证可查,导致部分土地界限长期存在争议。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集体所有权,但没有明确规定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该怎样认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在立法上和法学理论上都存在着困惑。三是农民行权意识差,在行使所有权时农民“集体”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所有者主体,实际权利由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村干部或者村民小组长代替所有权人行使,这在土地发包、集体土地征收中,体现尤其突出。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混乱,缺乏法律规制

长期以来,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自发流转在客观上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民集体组织财富积累、提高农民收入等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这种流转在政策和法律上未得到明确认可,在杂乱无序和隐蔽状态下进行,引发了诸多问题,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与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集体土地隐形交易活跃,使耕地保护受到冲击。随意占用耕地并出让、转让、出租、转租用于非农建设,或者低价出让、转让农村集体土地等现象层出不穷。二是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发、无序流转,导致政府难以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冲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使土地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冲击。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缺乏法律保障,交易不安全。由于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用途、权益、程序等缺乏明确规定,难以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对建设投资者不利,还会波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使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四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关系混乱。由于缺乏法律监管与市场机制,土地的市场价值及资产资源属性在流转中不能得以充分体现,加之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混乱,使得本属于农民集体及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难以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范文5

关键词:农业经营体系;农地产权结构;法律逻辑

中图分类号:F30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333143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建设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能够有效的解决当前我国农村面临的相关问题。在新兴农业经营体系下完善农地产权机构,主要目的就是优化农村土地的资源配置,促使农业产权的合法化与规范化,创建健全的法律监督系统,深化农村土地产权的改革,进一步的提升农村经济的发展进程。

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中出现的问题

1.1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与土地所有权不够明确

农村土地除了国家所有权外,其他都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并由这一组织进行相应的经营及管理。在实际的发展运营过程中,通常是由农村村委会进行统一的规划及管理,按照人口进行土地的分配,但是这一组织通常会忽略农民自身的经济来源,从而导致土地产权及所有权不够明确[1]。

1.2 农村田地的分化趋于细碎化

随着经济建设进程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农业土地产权制度制约了现代化新型农业经济发展进程,使得农业用田逐渐呈现分散化。因为农业经济的发展形势较为单一,所以农村无法对农田基础设施进行综合化的管理,从而导致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出现“靠天吃饭”的问题。

1.3 农村土地逐渐呈现荒废化

近几年我国大力推行了城镇化的建设,深化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改革,使得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渐的呈现工业化与城镇化。但是根据相关资料表明,现如今,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的经济发挥仍然没有变化,人口呈现老龄化,缺乏劳动力,土地呈现荒废化。随着国家劳动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经济水平得到提高,因而导致了农村生产投入力度降低。

2 新型农村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权益

新型的农业经营体制下农地产权管理制度的原则受到了农业用地产权制度的制约,同时也是农地使用权及所有权的问题。主要问题就是农业用地财产与财产管理体系问题,这也是农业用地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一问题涉及到了土地产权的的规定与管理,以及关于农村用地相关经济法规所属权的问题。采用合理的图例产权管理制度能够科学的分配农村土地资源,这样既能改善农业生产要素的分配原则,也能促使农村土地所有权趋于合理化。严格的规范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与收益权,能够有效的调整农地产权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完善农地的承包管理权以及住宅基地的使用权,才能进一步的促进农村经济的综合发展。

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可以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以进一步的健全农村经营及管理制度,明确农村用地的产权关系,达到保护农民的目的。提升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不仅能确保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化应用,还能深化农业产业化改革。

3 新型农村经营体制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

3.1 明确农地产权制度

农村用地产权指的就是农村土地的占有权、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处理权,属于农民财产的主要权利。在贯彻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同时,应确保农民具有土地处理权以及使用权,从而达到减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问题的目的,加快农村土地流动要素的重组,明确农村用地主体。

3.2 健全农村用地的法律法规

尽管我国制定了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着制约问。在征用农地时需要确保土地市场能够正常运行,健全新型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面对相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不能阻止农民进行土地交易,不能减弱农民合法权益。

4 结 论

当前我国的新型农村经营体系在土地产权制度方面存在着相关的问题,因此需要了解产权结构,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确保土地等农业经济发展要素能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市场中资源分配的合理化,健全相关法律规定,促使农村相关土地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还需要创建完善的监督管理系统,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的提升农村经济的发展进程。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范文6

关键词:城镇化;产权理论;土地产权制度;西安

中图分类号:F301.1文献标识号:A文章编号:1001-4942(2015)05-0141-05

Study on Urbanization and Dilemma of Dual Land System on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Rights―Taking Xi’an City as an Example

Tian Yuan

(School of Business, Xi’an University, Xi’an 710065, China)

AbstractThe dilemma of dual land system appear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is an important incentive to push forward the reform of rural land system. Through the analysis on forming reasons of the dilemma of dual land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in China especially in Xi’an City, the present status,problems and path selection of Xi’an land reform were reviewed and analyzed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ory and property of rights. Finally, the innovative ideas for reform of Xi’an land right system were put forward from improving the land right laws, establishing the integrative urban and rural land markets, adhering to the uniform urban and rural land management, improving the land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social security system, etc.

Key wordsUrbanization; Property right theory; Land property right system; Xi’an

城镇化发展不仅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战略,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和完善的必然要求,更是广大农民的基本诉求。由于国情的差异和历史遗留问题的诸多限制,中国的城乡一体化道路不可能照抄照搬西方一些国家的城镇化道路。中国已进入协调推进城镇化发展的历史阶段,如何解决好农民市民化后的社会保障问题、农地非农化与粮食安全的矛盾、“空心村”问题以及各利益集团间的矛盾等问题值得深思。不断加剧的工业与农业争地、城市与农村争地、政府与农民争地等诸多矛盾也促使我国政府加快土地制度改革的步伐,这也正是化解各个利益体矛盾的有效办法之一,同时也是统筹城乡发展、消除二元经济结构的关键所在。本文试图从产权创新视阈来破解城镇化发展中的二元土地困境问题。

1城镇化发展中的二元土地困局的形成

城镇化发展问题的研究始于西方。费景汉、拉尼斯在刘易斯二元经济模型的基础上提出的“刘易斯-费-拉尼斯模型”表明:城镇化的发展要依托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足以带动城市与农村之间资源禀赋以及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才能逐渐形成 “资源高效配置、优势突出互补、共赢共生发展”的城乡关系。“刘易斯-费-拉尼斯模型”对于将城乡经济 “二元结构”转化为 “一元结构”的探讨和研究对当今中国的城乡统筹规划战略具有较大启示和引导作用。我国现在正处在城乡统筹规划的高速发展时期,城镇化的发展和现行的土地制度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土地制度,同时也是我国土地二元困境形成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土地资产市场;另一方面,农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时,政府成为农村建设用地市场的寡头,只有靠“征地”方式才能完成农村建设用地的转化。在城镇化进程中,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和农地所有者农村集体之间,政府成为了唯一的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者,从而形成了我国土地市场城乡分离的二元土地制度。

现行的二元土地制度在面对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已逐渐显露出无法适应当今社会进步和国家经济发展的窘境,形成了二元土地困局。这也是阻碍农村土地资产市场发展和农民一系列土地财产权利被严重侵犯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国现行的二元土地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它使得农民不得不面对宅基地不能灵活买卖、土地经营权受限、土地流转收益甚少等问题。同时,面对高昂的城市生活成本,农民也很难通过有效途径和方法使其拥有的土地完全体现所应有的实际价值。另外,农村土地流转不畅以及农村建设用地占用了大量土地资源,这些现实问题不仅阻碍着农业产业化发展,同时也深刻影响了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水平。所以,破解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二元土地制度的困局,对于探讨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创新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切入点。

2从现代产权理论看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

2.1现代产权理论及土地的产权属性

现代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在1964年提出的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科斯第二定理强调了二元经济结构中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情况下,面对不同的产权制度,交易成本的不同导致了资源配置效率的不同。所以,对于土地制度改革而言,为了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产权制度的选择是一条必经的有效道路。由此看来,不论是对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城镇化发展、城乡一体化统筹,还是对于宏观层面的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产权安排即制度形式的探讨似乎是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和困境的最优选择。科斯第二定理使我们意识到产权明晰与经济运行效率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

2.2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与日本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土地产权私人所有制不同,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是以国家和集体为所有权代表的土地公有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能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的经营主体农民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承包合同而享有的权利是指在指定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因此获利的权利。科斯的产权理论中对于“土地产权”的概念的解释是:土地所有权以及由其分离出来的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转让权等权利。对照科斯对于土地产权制度的诠释,可以看到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并不具备现代产权意义上的完整权利。

近年来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大量显露的农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之间的矛盾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也反映了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重大缺陷。

首先,我国相关的土地法律中有关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规定含糊不清,并未对 “集体”一词做出明晰的解释。而这种空洞的“集体”所有在土地资产市场的流转中消弱了农民这一拥有“使用权”主体的核心利益,让土地给予他们的隐含经济价值在土地资源重新配置的进程中被逐渐消弱。尽管农民日益对自己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有着愈加清晰的认识,但是来自外部力量的干预以及博弈能力强大的产权主体的无理侵占也会打破本应社会各方共同遵守的契约,进入公共领域攫取集体财富。

其次,中国农地产权权利缺乏完整性,土地产权缺乏合理的流转机制。农地虽然属于集体所有,但是作为所有权主体的集体也必须要通过国家征用之后方能出让和转让。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却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权来获得银行贷款的权利,从而无法给予农村土地资产市场充足的融资支持。

最后,我国农村土地由政府主导的现状以及由此引起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性以及农地的细碎化,也是阻碍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影响城镇化发展中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的主要原因。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公有私用”的特点将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变成了“寡头”的角色,同时也是农地转化过程中解决矛盾的仲裁者以及经营管理者。这样的局面使得土地虽然作为一项农民拥有的重要生产要素和基本资产,但却并没有为农民带来应有的资产化收益。

3基于产权视阈破解城乡二元土地困局的探索

3.1西安城镇化发展与二元土地困局

西安市的城镇化发展一直走在西北地区的前列,不断发挥小城镇在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巨大潜力,走出了一条“西安模式”的新道路,为实现关中率先发展和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奠定了坚实基础。2014年9月的《陕西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显示,陕西将以大西安为核心构建“一核两轴两带三走廊四极”的城镇群格局,到2015年将累计转移600万农村居民进城落户,2020年达到1 000万人。“十二五”以来,陕西省城镇化率年均增长1.75%,与2005年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从37.24%达到了2013年的51.31%;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分别增加了2个和6个;城镇面积由1 646.91平方千米增加到了2012年的2 646.55平方千米。这充分凸显了西安在统筹城乡发展上的显著成绩,也预示了未来西安在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面还有巨大的潜力并且会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

西安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同样存在着二元土地困境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首先,对于农民而言,制度和政策方面的欠缺容易促使“显性的”土地流转市场无法健康发展而“隐形的”土地交易时有存在。某些不明利益主体凌驾于国家、集体以及农民利益的基础之上,成为了土地市场上的“偷窃者”,严重侵犯了农民对于土地的合法权利。

其次,对于城乡统筹规划而言,西安市作为丝绸之路新起点的城市,不断发展的新兴经济区及经济带增加了建设用地的需求,而耕地保护的巨大任务造成了城乡建设用地缺口增大,“耕地保护”与“城市扩张”两个核心目标之间的矛盾加剧。

最后,对于社会发展而言,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阻碍着农民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许多农民无法明确地在“农民”和“市民”这两种社会身份中做出选择,迫使他们不断争取与市民同等待遇的同时亦不愿意放弃对于农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样两头牵制的现象影响了农地的流转,对西安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起到了负作用。

3.2西安市基于产权视阈的路径选择

伴随着2009年国务院《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中“实现西咸经济一体化”的提出,西安走向国际化大都市的愿景已升为国家战略。为了更好地发挥丝绸之路经济带起点城市以及“国家历史文化基地”的积极作用,西安市政府大力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从“产权视阈”入手,以“确权-颁证-流转”为核心,以推进“农地市场化配置”为手段,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探索出了一条适合其自身城市定位和发展特点的土地制度改革创新之路,被称为“西安模式”。

3.2.1推进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离高陵县是全国33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县之一,作为全国首家县域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成立于2009年的高陵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从“物权“与“市场”出发,通过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权利进行“确权-登记-办证”,对农民“还权赋能”,建立农村土地资产流转平台,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逐渐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立,不断实现土地资产的最优配置和农村产权要素资本化,走在陕西省乃至西北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前列。

3.2.2积极建立新型土地交易市场在土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剥离出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之后,还需建立能够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流转平台。西北首家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西安市高陵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也在2011年应运而生,完善了“确权-颁证-流转”这一完整模式,实现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 。此外,高陵县出台了多项促进土地交易市场不断完善的扶持政策,如“你贷款我贴息”及“农村土地流转风险基金”政策,前者鼓励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物的贷款项目,此类项目均可享受财政贴息扶持政策;后者按每666.7m2 200~300元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从而降低农民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风险,解除其后顾之忧。

3.2.3创新农村土地金融服务2010年高陵县率先实践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随后又启动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业务,解决了农民抵押贷款难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链条,高陵县还成立了农村产权价值评估中心、农村产权抵押担保中心、农村产权收储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这四个中心相互协作,分别承担着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价值评估、产权抵押贷款担保、收储沉淀抵押物及挂牌交易等综合服务。此后,西安市在下辖8个区县开展试点,全面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4进一步创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思路

4.1完善土地产权法规,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

首先,要不断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法规,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真正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 “同地、同价、同权”,要确立以“市场”为中心的土地配置形式,从而解决由行政计划配置过度干预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缺失所引起的土地资源利用率低下以及统筹城乡一体中产生的二元土地困境等问题。

其次,改革征地制度,以建立城乡协调的地价体系为目标,通过严格限定地方政府征地范围和调整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制度等方式促进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市场化配置。

另外,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以及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从而降低土地交易成本、增强土地规模效应、减少土地细碎化。这样可以将原本游离在土地交易市场周边的农民作为权利主体带入土地市场,确保农民的核心利益。

4.2统一城乡土地管理,完善土地管理机制

首先,应坚持城乡统一的土地管理,转换政府角色,将政府对于土地的“经营权”和“管理权”进行分离,不断弱化“经营者角色”,着重强化其“行政管理角色”,这样才能减少交易成本,实现信息对称,提供高效的土地管理机制。

另外,各级政府还应该加强土地监察执法,切实解决不明利益群体主导的“隐形土地市场”问题,对土地市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批地”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不断优化土地的规划管理以及用地审批管理,从而维护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秩序。

4.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后顾之忧

农民在农村土地市场中长期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角色,一方面是政府对于农村建设用地强行征收,另一方面失地农民所得有限的征地补偿金无法为其提供长久的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农民在失地的同时并没有获得政府针对他们所制定的长期的社会保障制度,让他们在把征地补偿款消耗完结之后再次变得“一无所有”。

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和完善离不开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完善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为农民自觉自愿地进行土地流转以及农村土地资产市场的发展和壮大扫清障碍创造条件。应该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享有与市民同等的医疗、就业、教育等权利,从而为农民扫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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