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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消防站工作总结范文1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及时化解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推动消防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整治时间
2020年3月至6月。
三、整治范围
居住类综合楼(有人员常住,且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的民用建筑)。
四、整治重点
(一)建筑基本信息。建筑是否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手续,是否擅自改变建筑、场所的生产、经营、使用性质,是否存在违规搭建。
(二)建筑消防设施。室内消火栓等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安全疏散通道、出口设置是否堵塞、锁闭,消防车道是否通畅,是否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柵栏、障碍物。
(三)消防安全管理。是否分别明确专人、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消防安全,是否制定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是否违规使用、存放或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内部公共区域、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间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现象,非居住区域是否违规住人、设置库房。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灭火救援准备。外墙是否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专用窗口,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灭火救援器材。
五、相关职责
(一)乡镇、公安派出所排查职责
1.发动派出所民警、城管员、网格员等,按照整治重点对辖区居住类综合楼进行逐街、逐栋的摸排,逐一建立工作台账(见附件一),并将相关情况报县消防大队。
2.牵头开展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3.落实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以居住类综合楼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为主线,对涉及“三合一”、群租房、老旧居民住宅、城中村等火灾高发区域场所建筑加强排查,提升社会面安全水平。
4.开展上门入户消防宣传,大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在3月22日前,发文公告等形式,对村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进行警示教育培训,明确摸底排点、教授方式方法,实行边摸排边治理。
(二)行业部门主管职责
1.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涉及居住类综合楼的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2.牵头整治本单位本行业火灾隐患,开展本系统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组织主流媒体集中曝光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3.运用行政手段,对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且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居住类综合楼管理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三)消防部门监管职责
1.依据职责划分,对各乡镇上报的火灾隐患清单进行核查,分析研判火灾形势,制定整改清单。对于重大和区域性火灾隐患,依法提请党委政府予以挂牌整治。
2.实施“十个一律”刚性措施,配合行业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并提出整改意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住类综合楼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3.督促居住类综合楼建筑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与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逐一签订责任书,并向社会公众公开承诺消防安全。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4.组织开展分析研判,点明存在的问题,列出火灾风险,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建议,并形成专题报告于4月20日前报党委政府统筹解决,并报上级消防部门备案。
5.开展排查,对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和问题突出的居住类综合楼建筑于4月20日前全部熟悉一遍,曝光一批问题突出单位、清退一批违规住宿人员、拆除一批违法违章搭建、关停一批隐患严重场所、处理一批违法违规业主,有效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督促指导社会单位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6.做好针对性预案。加强人员救助、内攻灭火的技战术研究。优化整合力量,充分发挥微型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作用,坚持同步调度,确保灭早、打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该场所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将开展综合治理作为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县政府直接领导,具体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监管协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县公安、住建(城管)、市场监管、消防等负有公共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管理,责令负有商住楼及有人员居住的综合楼消除火灾隐患,纠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县经信、文旅、交通运输、卫健、体育、市场监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行业主管范围内,认真做好本行业领域的综合治理工作。
(三)严格督导问责。县安委会成立工作组,定期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组织开展,并纳入县政府2020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县安委会组成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明查暗访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综合治理期间,辖区或本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