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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主要事迹范文1
一、组织领导
自治区科协和财政厅联合成立“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具体办理“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成立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推荐对象进行评审,并对有关项目进行评估监督。
盟(市)科协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审核整理相关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进行项目实地评估;整理相关推荐材料,做好公示和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审核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对计划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对“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计划实施的有关工作,并协助各级科协、财政部门落实计划。
各级科协、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建议。
自治区及各级科协、财政部门对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实施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坚持全国科普示范旗县(市、区)申报推荐优先的原则;
——坚持“全国百强农技协”、“全区星级农技协”、“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全区星级科普示范基地”申报推荐优先的原则。
三、宣传动员
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通过区内主要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向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广大农牧民公开评比和筛选农牧区专业技术协会、农牧区科普示范基地、农牧区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推荐条件和申报程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积极宣传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加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开展农牧区科普工作的指导力度,使其在提高农牧民科学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申报推荐
申报单位和个人向所在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报送典型经验事迹材料;填写推荐表;提供相关登记、奖励有效证件和有关照片;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整理审核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包括①申报单位、个人的推荐表②登记、奖励证件和有关照片③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④30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③公示材料);向所在盟(市)科协和财政局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申报推荐材料。
盟(市)科协、财政局汇总所属旗县(市、区)申报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整理,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向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申报推荐材料。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各盟(市)申报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在推荐名额内,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向中国科协和财政部推荐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推荐材料。
五、公示监督
建立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将本行政区域内推荐名单在有关乡村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上报所在盟(市)科协、财政局。
申报材料主要事迹范文2
一、金牌导游员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行业管理。
2.具有丰富的知识涵养、娴熟的业务能力。
3.实践经验丰富,有创新精神和较强的应变能力、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4.注重提升个人素质,自觉维护导游的职业形象。
5.勤奋工作,好学上进,善待游客,责任心强。
6.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专职从事导游工作3年(含)以上,每年带团不少于120个工作日,在当地导游从业人员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在游客、境内外旅行商中有一定影响;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兼职从事导游工作3年(含)以上。
7.持导游证(IC卡)上岗,按时参加并通过导游年审,无相关投诉和导游IC卡扣分记录。
(二)评选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竞争择优、推荐考评相结合的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金牌导游员的评选。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1.申报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导游员填写市金牌导游员评选报名表后,由旅行社向所在区、县(市)旅游部门推荐。特别优秀的,也可由10名以上持证导游员联名向所在区、县(市)旅游部门推荐。
2.初审考核。各区、县(市)旅游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初审合格的人员进行业务知识考核,择优向市旅委推荐。一线带团导游员和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导游员可优先推荐。
3.复核。由市旅委对申报评选导游员的年审及IC卡扣分情况进行复核。
4.笔试。通过复核的导游员由市旅委组织笔试,重点检测导游员对历史文化、旅游经济、政策法规、市情等导游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
5.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产生面试参选人。面试重点检测导游员在景点讲解、综合协调、应急反应、礼仪礼节、文化艺术等方面的能力。
6.考察。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产生“市金牌导游员”候选人,由候选人所在区、县(市)旅游部门进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是否入围的依据。
7.公示。候选人主要事迹在主流媒体和所在单位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8.公布。根据比赛成绩、考察鉴定、公示结果,确定市金牌导游员并进行表彰。评选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三)评选机构。由市旅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杭报集团、文广集团等单位组成金牌导游员评选组委会,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旅委),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评选工作从评选年的5月份启动,11月份结束。
二、金牌导游员的扶持
(一)当选的金牌导游员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奖励,并列入市旅游人才重点培养对象。
(二)作为旅游城市形象代言人,推荐参加政府重大活动的接待工作。金牌导游员参加政府安排的非公益性接待活动可享受一定的服务津贴。
(三)金牌导游员可优先参加境内外业务培训,其参加提升学历培训、晋升职称考试的,经认定后给予一定奖励。
(四)连续三届当选为金牌导游员的,授予金牌导游员终身荣誉奖称号。
(五)鼓励旅行社积极培养金牌导游员。旅行社拥有金牌导游员的数量将作为其评优、评先、评星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积极配合做好金牌导游员培养、管理工作的旅行社,给予一定奖励。
三、金牌导游员的日常管理
对金牌导游员的日常管理实行所在区、县(市)旅游部门行业监管和所在单位企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旅委和所在区、县(市)旅游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对金牌导游员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旅行社应加强对金牌导游员的日常管理,积极配合各级旅游部门做好金牌导游员的培养工作,支持金牌导游员参与政府各类大型宣传活动的接待工作,积累服务经验,提升服务水平,展示良好形象。
(一)加强日常管理。市旅委和所在区、县(市)旅游部门每年应不定期地抽查金牌导游员的团队接待记录,对其服务的游客进行回访。定期安排金牌导游员为新入职的导游开展景点和沿途讲解的培训,市旅委对培训质量进行测评。
(二)建立金牌导游员复核制度。市旅委在评选次年对金牌导游员政治品质、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培训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并反馈给金牌导游员及其所在旅行社。金牌导游员带团服务质量和培训质量测评结果以及旅行社根据金牌导游员工作表现作出的书面评价,作为复核内容。
(三)建立金牌导游员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金牌导游员录用、晋升、辞职、下岗、退休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旅行社和所在区、县(市)旅游部门报市旅委备案。
四、金牌导游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各级旅游部门应定期听取金牌导游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金牌导游员应定期参加市旅委组织的培训。因故请假时间超过培训课时三分之一的,复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三)金牌导游员应主动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接待活动和志愿者活动,履行旅游城市形象代言人的责任。市旅委组建以金牌导游员为主体的市品质旅游服务队,金牌导游员应积极参加相关活动,每人每年参加品质旅游服务队活动少于10天的,复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五、惩戒措施
金牌导游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以虚假事迹骗取金牌导游员荣誉称号的;
(二)无故缺席各级旅游部门组织的定期培训;
(三)复核未通过的;
(四)调离导游工作岗位半年以上的;
(五)被游客投诉有重大问题并被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六)导游IC卡年度累计扣分超过5分,或未参加年审及年审未通过的;
(七)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九)违反其他旅游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