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土地评估方法的选择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土地评估方法的选择范文1
关键词:房地产;房地产价格评估;价格形成;评估方法
0 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之间买卖日趋增多,由于房地产牵扯到太多利益群体,房地产的价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因此,对房地产价格进行科学的评估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房地产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1 房地产价格评估概述
1.1 房地产的特点
不可移动性、耐用(耗)性、异质性(即使在外形上一模一样,但也肯定存在朝向、层位等方面的差异)、高价值性、供给有限性、投资与消费双重性等、均为房地产的特点。
1.2 房地产的类型
土地有农村土地和城镇土地之分,因此房地产也有在农村和城镇之分。农村土地只有建设用地和耕地之分,房地产存在于建设用地上。城镇土地按照其用途,可分为:1、居住类房地产;2、商业类房地产;3、休闲类房地产;4、公共事业类房地产;5、工业类房地产。
1.3 房地产价格的构成
房地产价格由土地价格和建筑物价格构成。其中土地价格分“农转非”地价和旧城区改造地价,建筑物价格分为建筑物生产成本和建筑物销售成本。
1.4 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
1.4.1 一般因素
一般因素指影响房地产价格的整体宏观因素,包括社会因素、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和其他因素。
1.4.2 区域因素
区域因素指一个地区不同功能上区分地价的因素。一般来讲,无论是住宅区,还是商业区,工业区,地段越好,价格越高。
1.4.3 个别因素
个别因素较为细致,指不同地块之间的微小差异。如通风,日照,交通的方便程度等。
2 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有很多种,可以分为传统评估方法和新兴评估方法。传统评估方法即为我们所熟知的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比较法和假设开发法。新兴评估法有很多种,在这里主要展示最具有代表性的特征价格法,模糊逻辑法,贝叶斯判别法,其他如政策性评估法,人工神经网络法等也会做简要的介绍。
2.1 传统评估方法
2.1.1 成本法
成本法也称为累积法或承包商法。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以开发或建造估价对象房地产所需的各项必要费用之和为基础,再加上正常利润和应纳税金来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
2.1.2 收益法
收益法又可称为收益资本化法、投资法。收益法的基本思路是将估价对象未来各期纯收益,选用适合的折现率,折算为现值,再将各期纯收益的现值累计,累计之和即为估价对象房地产价格的方法。
2.1.3 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又称交易实例比较法、现行市价比较法。它是将估价对象房地产与近期已发生的房地产交易实例进行比较,再加以修正来确定估价房地产价格的方法。
2.1.4 假设开发法
假设开发法又称剩余法,倒算法。它是将估价对象房地产预期开发后的价值,扣除预期各种开发及销售的费用、税金、期望利润,所得剩余额作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评估价格。
2.2 新兴评估方法
2.2.1 特征价格法
特征价格法也被称为效用法或价格法。此方法是将不同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实施分解并将房地产特征固定不变,从而将房地产价格变动的特征因素分离开来,剩下的部分就是受供需关系决定的房地产价格的变化。
特征价格法取样较为容易,模型的经济意义更为直观,该方法也被学术界赋予崇高的地位。
2.2.2 模糊逻辑法
传统评估方法在评估房地产价格的时候都无法避免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并且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因素在房地产价格评估中无法量化。正由于此,模糊逻辑法为这类问题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解决方法。
2.2.3 贝叶斯判别法
贝叶斯判别法的基本思路是:如果知道已经发生了交易的房地产有K种类型,而且从反映房地产物理、经济特征的各种因素中确定了m个主导性因素及其指标。当需要确定待估房地产X归属于以上K种类似房地产的何种类型时,根据判别规则,找出X来自K类型中某i类的后验概率h(i/x),比较h(i/x)的大小,将x归到使h(i/x)达到最大值的那一类型的类似房地产中,这样就得到了评估结果。
政策性评估方法是政府制定的,适用于规定的估价业务范围的房地产估价方法。
3 传统评估方法与新兴评估方法评价和比较
3.1 传统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评价
3.1.1 传统评估方法的优点
的来说,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不同的方法应用的地方也不一样,针对这四类传统评估方法的特点,成本法最适用于折旧较少和建筑成本易于评估的新建筑物评估,以及市场交易数据资料缺乏的房地产类型评估;收益法最适用于有收益或有潜在收益的可正常经营用房地产的估价;市场比较法最适用于房地产市场发育程度较高,而特殊用途的房地产由于缺乏交易实例则不适用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最适用于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具体来说包括将生地开发为熟地租售,在熟地上建造房屋租售,将在建工程完成为房地产租售。针对待评估房地产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有利于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3.1.2 传统评估方法的缺点
虽然传统评估方法应用比较广泛,但是这些方法存在着许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1)传统评估方法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2)传统评估方法都要求房地产行业发展较为成熟。这一要求本身就是对我国房地产评估的否认。(3)传统评估方法对样本容量都有严格的要求。
因此,在x择使用传统评估方法对待估房地产进行评估时,针对待估房地产的特点,首先要选择适合的方法,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尽量规避所选方法的局限性,若实在无法规避,也要尽量降低这些局限性所带来的影响,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2 新兴房地产评估方法的评价
3.2.1 新兴评估方法的优点
相比于传统方法,新兴评估方法可以克服传统评估方法的诸多局限性,更好的体现定量性。特征价格法将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各种属性,进行了特征化,用各种不同的特征值来代表这些属性,利用函数模型,再结合统计知识和计量经济知识,更好地对房地产价格进行量化;模糊逻辑法也是如此,对于传统方法无法量化的一些不确定性因素,模糊逻辑法采取了专家团队测评的方法来降低这些不确定性,很大程度上打破了这些局限性;贝叶斯判别法充分利用了统计、数理、计量的知识,将这些因素量化成某个变量;每个神经元都是一个变量,通过比较实例与待估对象,进而进行量化。新兴评估方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形成的,其理论基础也还需要在实践中慢慢证实,因而其普遍性没有像传统评估方法那样强,不过可以相信在未来,新兴房地产评估方法一定会被大多数人所接受,成为主流的评估方法。
3.2.2 新兴评估方法的缺点
虽然新兴评估方法解决了许多传统评估方法的不足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其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如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因素根本不可能量化为变量,这就是新兴评估方法的不足之处。
4 结论
总结传统评估方法和新兴评估方法后,可以发现,任何一种评估方法都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为特定的市场或环境所服务。当这些前提发生改变后,评估方法的效力和精准性也会发生变化,进而影响评估结果,无法得到待估房地产的真实价值。本文论述了传统评估方法和新兴评估方法及其比较,可以发现新兴评估方法较为科学。一方面,新兴评估方法是在传统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解决了传统评估方法的不足之处,但另一方面,新兴评估方法的发展并不是对传统评估方法的摒弃,像我国,在房地产市场发展不成熟的情况下,传统评估方法依旧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只有房地产市场逐渐发展成熟,数据获取相对容易后,新兴评估方法的优势才可以展现出来,其重要性才会凸显。
参考文献
土地评估方法的选择范文2
关键词:东莞市 土地出让 评估方法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6—213—03
一、土地出让评估的工作流程简介
东莞市内在对招拍挂出让土地的底价或起始价进行评估时,一般的做法是: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地价评估,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成本法等方法评估招拍挂底价或起始价,提交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领导小组审核,再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拟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应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也是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领导小组集体决策确定。
2.东莞“三旧”改造中,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或通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出让评估中使用的评估方法的种类
当地没有制定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底价或起始价的评估办法,但由于东莞未公布地价指数等参数,土地管理部门人员并不认可评估使用基准地价修正法,允许的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或剩余法、成本逼近法、收益还原法等。而对于成交价上限的评估工作目前还未开展。
对于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补偿费用,允许采取的估价方法有: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或剩余法、成本逼近法、收益法。
东莞市内的工业用地项目与其他经营性用地项目在确定底价或起始价时估价方法有所不同,区别是:
1.工业用地项目一般选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或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2.其他经营性用地项目中的住宅一般以市场比较法为主,以剩余法为辅;商业服务业以市场比较法为主:收益还原法为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可以参照工业用地一般选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或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具体到用地类型,土地出让评估,一般采用评估方法主要有:(1)住宅:一般以市场比较法为主,以剩余法为辅。(2)商业服务业(含商务金融用地、住宿餐饮用地等):一是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的,以市场比较法为主,收益还原法为辅;二是可比案例较少或可比性较差,可以收益还原法为主,以市场比较法为辅,市场比较法的案例所在地区选取范围可以适当扩大。(3)工矿仓储用地:对具有买卖或租赁交易案例的,应同时选用市场比较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评估,在租赁交易案例不充分时,可以采用成本逼近法。
三、评估目的的表述
出让土地市场价值的评估目的表述为:评估待估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为委托方土地出让提供价值参考。
四、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的要点
1.可比案例的选择。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出让土地价值,选择市场比较案例时,判断某区域与估价对象属于同一供需圈依据与估价对象具有替代关系、价格会相互影响的适当范围。
在可选用的交易案例较少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拍卖成交案例、有设定特别交易条件的成交案例作为比较案例。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在规划用途调整、容积率调整及用地面积变动等情况下需要补缴地价款的评估,由于涉及年限较长,政策变化大导致可比案例缺乏、资料收集困难等问题,导致评估方法的使用受到很大的限制。由于原规划只是一种假设,没有实施,往往限制了收益还原法等评估方法的使用。
在东莞有两大发展园区,即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和虎门港工业园,虽然在地理位置上都分属几个不同的乡镇,但各自已形成总部集聚效应;与所处的各乡镇之间经济联系不大,因此在评估此类土地出让价值时可比案例的选取,尽量选取同一园区的案例,不用所在乡镇的案例。
我们的解决办法主要是:在使用市场比较法及剩余法选取可比案例时可以适当扩大可比案例的区域范围,特别是注意对可比案例用地类型、容积率等因素进行修正,尽量选取用地类型接近,容积率相近的可比案例,使比较案例与评估对象修正幅度限制在20%以内,同时修正参数的取值要做有理有据。
另外,此粪土地出让的问题主要就是对政策的把握问题,评估价格变动的空间很小,因此评估中注意要向委托方索取相关的政策文件及出让税费的计算表。选定比较实例后,要认真阅读出让公告,了解成交价的内涵(包含哪些税费及未含哪些税费),应建立价格比较基础,统一付款方式(应修正为一次性付款)、币种(统一为人民币)和货币单位、注意面积的内涵和面积的单位等。
2.可比案例的因素修正。需要进行交易日期修正时,可以编制日期修正系数表进行修正,交易日期修正系数一般根据同类用途的地价指数进行确定,地价指数的确定可以参照“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城市或区域的地价增长率。,同时结合当地近期土地交易情况和房地产发展趋势综合确定,对于同一城市内的不同区域,由于发展程度不同,期日修正大小也有异。
交易类型一般包括出让、转让、作价出资、抵债、抵押、清算、课税等。如选择交易案例的交易类型与待估宗地的类型不一致,应进行交易类型的修正。即便是同一交易类型如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4种方式的成交价可能有较大差异。协议出让的价格可能偏低:拍卖出让价格最高且可能偏高;招标出让和挂牌出让的,价格可能是居中价,且最可能是合理价。我们的做法是:以待估宗地为基准,每增加或下降一个级别,指数增加或减少2。
交易情况分为正常交易和非正常交易,正常交易是指公允市场价格,公开透明进行交易的情况;非正常交易包括急于出售、急于购买、有条件出售或购买、交易税费的负担等等特殊情况。对由于不符合正常市场值的交易情况所带来的价格偏差进行纠正,分析各种情况下对土地交易产生的是偏高或者偏低的影响,向着公平市场方向修正。根据该种状况下偏离市值的程度,确定修正的百分比,测定各种特殊因素对正常土地价格的影响程度,利用修正系数,修正具体的交易案例。
对各可比案例交易价格进行各项影响因素修正后,所得到的各个比较实例的价格可选用以下方法之一来确定比准价格:简单算术平均法、加权算术平均法、中位数法、众数法。但由于一般估价实务中选取的可比案例不会很多,因此中位数法与众数法并不适用。在评估实务中,如可比实例修正过程没有明显差异或差异不大,可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如各可比实例修正过程差异显著,则应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此时应通过分析比较案例与委估对象的相似度、贴近度、比较修正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修正幅度综合判断确定各案例价格的权重。
五、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的要点
评估出让土地市场价值时,除了工业用地、公益设施用地等外,还通常对于仓储用地、军事设施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等选用成本逼近法。
成本法运用中存在的难点:(1)土地取得费的测算中对涉及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土地政策法规的适用性、合理性的把握,采用的相关税费的合理性;如土地用途是林地,就不应再计算耕地占用税;如果一宗地内有各种各样的农地类型,各类农地所占的面积不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所应交纳的耕地占用税。(2)对投资利润率如何确定更为合理。(3)如何合理地确定土地增值收益等问题。
六、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的要点
1.收益案例的选择。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待出让的商业综合体用地,如果缺乏可比案例来测算未来商业综合体总收益,可以选用小型商业店铺作为比较案例。
如果选用小型商业店铺,应通过以下的修正使其成为可比案例:(1)选用小型商业店铺案例应和待估宗地在同一供需圈;(2)选用小型商业店铺案例从事的行业尽量相同,容积率相近且面积尽可能大;(3)收集小型商业店铺案例如果是出租性土地及房屋的宗地,应收集三年以上的租赁资料,如果是营业性土地及房屋的宗地应收集五年以上的营运资料(所收集的资料应是持续、稳定的,能反映土地的长期收益趋势),并对之进行分析。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合理的收益往往是前低后高,甚至可能前几年是负收益。因此在确定选用小型商业店铺收益时,应调查周边可比案例的平均收益,权益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数据可能会不真实,这时须认真鉴别,可查阅其审计报告。同时,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将不合理数据调整为客观合理数据,将会计处理数据调整为估价数据(例如会计折旧与估价折旧不同)。
在东莞市内,纯土地租赁交易量较少。一般可通过现场调查、房地产中介、网络及报纸等媒介得到土地租赁案例。
如果缺乏此类案例,还是可以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出让土地价值的。因为除了通过土地租赁案例进行测算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1)我们可以通过调查获得房地产的客观收益后,减除合理费用,再扣减建筑物的贡献值,即扣减房屋现值×建筑物还原利率即为年土地纯收益的客观合理数据。(2)对于经营(生产)性企业的土地纯收益。可以通过调查获取企业经营(生产)纯收益和非土地资产纯收益,两者相减即可得年土地纯收益,其中企业经营(生产)纯收益可以通过年经营(生产)总收入减去年经营(生产)总费用得到。
2.收益还原法中的难点:(1)如何获得年土地纯收益的客观合理且稳定数据。(2)土地费用如何准确测算。(3)土地还原利率的取值等,最易发生的技术错误是对土地纯收益的测算。
3.解决方法:(1)土地纯收益的测算可以通过土地租赁合同或估价对象所在供需圈内与估价对象用途、性质等相近或相似的案例进行调查,了解片区土地平均租金水平(2)房地产出租采用的是“一费制”,即房产税(按年租金的12%计)、营业税(按租金的5%)、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的7%或5%)、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等合计得出综合税率,进而测算出土地费用。(3)通过安全利率加上风险调整值法和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率综合排序插入法估算房地产的还原利率。
4.放弃使用收益还原法的情况:(1)缺乏估价对象所在供需圈内与估价对象用途、性质等相近或相似的案例。(2)没有收益或潜在收益的,如公共设施用地等。
七、采用剩余法评估的要点
1.根据我们的估价经验,采用剩余法评估出让土地市场价值时,以下问题容易被忽视或最容易犯错误:(1)估算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时,未能根据现时的房地产价格及走势、政策影响,预测建成后售价;未能在符合估价基准目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合理预测销售时间;未能根据市场承受条件,确定是否分期销售,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问题来合理预测销售情况;租赁未考虑出租率及租金增长情况;未注意可售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区别,计算售价或租金时应使用可售面积。(2)估算开发成本时,开发周期和投资进度安排的确定应参照类似不动产的开发过程进行确定。对于大型开发项目,应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资金;计算开发成本时未使用总建筑面积。
2.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是:(1)如何合理地估算利润率,选取的依据及标准怎样才算合理?(2)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对待开发土地价值进行测算时。价值时点的不同可能导致开发价值的差异等。
八、在特殊出让评估时的一些做法
1.在政府征收评估中的做法是:(1)对于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补偿费用,在评估和核定时以现状用途和规模为主,适当考虑未来的规划用途和建设规模。(2)东莞市内测算补缴地价款时,以确定变更的批准日为估价时点,采用割差法,先计算变更之后及之前两种情况下的总地价,对两者进行比较,其差值即为应补缴的地价款。(3)在出让土地评估过程中,是评估的价值类型是出让市场价。
2.出让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住宅用地,其地价评估思路与无此项配建的住宅地价评估思路的不同:(1)出让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住宅用地对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出让成本和税费及售价要根据政策,另列考虑。(2)如果估价对象周边建有或拟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它将对估价对象价值主要产生以下影响:一是售价降低,主要的原因是供给增加及高收入人群减少;二是低收入人群增加,引起居住环境变差,降低估价对象的价值。
对于这些影响的量化主要是体现在商品房的售价降低方面。
九、在出让评估中应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1.关注征收补偿等政策法规的变化,如“三旧”改造政策、城轨建设用地的拆迁征收相关政策法规在估价基准日是否已失效或变更。对于同在有效期内的政策法规,要根据待估宗地的特点,相关法规的适用性进行取舍;同时注意相关法规的法律冲突问题,在选用时要与委托方沟通,尽量取得委托方认可的书面意见,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2.关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在评估处理上的差异。
3.关注规划批准书上的用地类型和实际出让的用地类型不一致的情况,解决评估的合法性问题。如中小学校用地的评估,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出让的用地类型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科教用地项下的教育用地,而规划的用地类型往往列为住宅用地类下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笔者认为:出让年限是指最高出让年限,不高于出让年限出让就是合理的,住宅用的的最高出让年限为7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最高出让为年限50年,出让评估时应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最高年限50年进行评估。这并不违反评估的合法性原则。
4.对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在规划用途调整、容积率调整及用地面积变动等情况下需要补缴地价款的评估,由于涉及年限较长,政策变化大导致可比案例缺乏、资料收集困难等问题。在使用市场比较法时注意对可比案例用地类型、容积率等进行修正,修正参数的取值要做到有理有据。
5.在土地出让评估中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估价对象及可比案例的现场勘查工作,对于不同类型的教育用地的出让评估,采用不同的价格内涵和评估方法。(1)对于幼儿园用地(R61)的评估: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东莞市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待估宗地规划性质为幼儿园用地(R61)。据估价师现场勘查,估价对象是开发商应建设规划部门对住宅配套建设的政策要求,而购买用来建设社区幼儿园的,是居住区内为小区配套使用的居住级以下的幼儿园用地(R61),与规划用途相符,评估价格就往居住用地(R2)价格上靠,选取居住用地(R2)作为可比案例,特别注意是要对土地用途、容积率及使用年限的修正。评估方法采用市场比较法及收益还原法。(2)对于中学用地的评估: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东莞市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待估宗地规划用途为中小学及幼儿园用地(R6),据《东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6为居住区级以下的教育设施用地,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用地。而据估价师现场察勘,待估宗地实际上是居住区以外的中学用地。结合评估的目的,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规定,应归属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科教用地,因此评估设定用途为教育用地,选取有限的教育用地及同区域的科研用地等作为可比案例,评估价格就往科教用地上靠,评估时要特剐注意的是对土地用途的修正。评估方法采用市场比较法及成本逼近法。
6.若同一估价对象委托几家土地评估机构同时进行评估,解决各评估机构之间评估结果的差异问题,基本方法有以下两点:一是参与出让评估工作的土地估价师们要认真学习评估理论和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评估业务能力,减少差错的发生;二是中标的几家机构在有关部门及协会的组织下共同探讨,采用相同的评估方法及采用相近的评估参数,特别是土地还原率、收益率等参数。
以上是笔者对政府土地出让评估的一些想法和做法,恳请评估师批评指正。同时希望评估行业协会能在今后举办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鼓励机构之间估价师的交流。如可以让评估师把在评估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上传到网站、微博、QQ群等,让广大评估师们共同探讨。使我们评估行业内形成爱评估、懂评估、互教互助的学习氛围,树立行业专业健康向上的形象,使各评估机构和行业不断发展壮大。
土地评估方法的选择范文3
(一)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无形资产本质属性包括:(1)权属明确;(2)非实物性;(3)长期性;(4)收益性。
资产评估中的无形资产可分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和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商誉,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有技术(诀窍)、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二)无形资产评估。所谓无形资产评估是具有一定评估资格的主体,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选择公允的评估标准,依照一定的评估程序,运用科学的、适当的和公认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对象在某一时点上进行确认、评价、估算和报告,为无形资产业务当事人提供价值尺度的一种社会经济活动。显而易见,这定义指出了无形资产的实质及基本要素,即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
由于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和取得成本的不可分性,使得大量的自创无形资产不能确认和计量,有的即使确认入账,但计量的成本也不完整。这样,专利、商标研制过程中投入的大量研究与开发费用并没有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使得账上反映的无形资产价值与其真实价值相差很远,当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或产权交易时,账面的无形资产价值并不能成为交易的价值基础。所以,当企业涉及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时,应该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和估价,以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
二、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
评估范围是指为实现评估目的而涉及的全部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评估范围内的各种具体的实物(资源)、资金和权利。无形资产的评估范围就是指为实现评估目的而涉及的全部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对象即为可被评估的各项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对象的确认并不像有形资产评估那么简单,而要综合资产的特有属性,经过调查取证、分类核实、专家评议、产权界定等程序才能明确。根据《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其中所列示的无形资产有:专利权(转让权、实施权、许可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权),一般包括生产用非专利技术、经营贸易用非专利技术、管理用非专利技术等;商标权(独占权、许可权、转让权、继承权);著作权(许可权、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
(1)专利权。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任何人如需用该项专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出售使用该项专利生产的产品,必须事先征得专利权所有者的许可,并付给报酬。
(2)非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亦称技术秘密,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未经公开的、不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与技巧。非专利技术具有经济性、机密性和动态性等特点。
(3)商标权。商标权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对该商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利权,著作权也称版权。
(5)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进行使用或依法对其使用权进行出让、出租、转让、抵押、投资的权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行政划拨取得、外购取得、投资者投入取得等。
(6)特许权。特许权又称特许经营权,一是指政府所授予的允许在一定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或开采某种特殊资源的权利;二是指企业之间根据有关协议获得使用其他特定主体所拥有的各项无形资产的权利。
(7)商誉。商益是指企业在一定条件下,能获取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的回报所形成的价值,这是由于企业所处地理位置的优势或由于经营效率高、管理基础好、历史悠久、信誉高、人员素质高等多种原因,与同行业企业相比,该企业的获利能力超过了一般企业的获利能力,即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三、评估方法与选择
(一)评估方法种类。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恰当选择。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应当包括开发者或持有者的合理收益;(2)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又称无形磨损贬值,它是指由于技术进步出现性能更优越的新资产而使原有资产贬值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环境恶化而引起的贬值,如通货膨胀、政策变化等因素都可能使原有资产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而贬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合理确定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受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2)确信分配到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单项资产的收益之和不超过企业资产总和带来的收益;(3)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4)折现期限一般选择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的较短者;(5)当预测趋势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时,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的无形资产;(2)收集类似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信息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信息;(3)依据的价格信息具有代表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4)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无形资产情况的变化,考虑时间因素,对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除以上三种主要评估方法外还有清算价格法、收益分成法、期权法等。所谓清算价格,是指企业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抵押、停业清理等),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企业或资产变现,于是在企业清算之日预期出卖资产可收回的快速变现价格。
收益分成法采用的也是收益现值估价标准,只是引入了技术分成率的概念,以分成率来代表许可方分享被许可方应用无形资产获得的利润比例。
期权法是指借鉴金融市场中对期权价值评估的原理,将非商品化技术资产看作一种期权,对其进行评估的一种方法。
(二)评估方法选择。重置成本作为对资产投入过程价值属性的反映,因而只有资产处在投入状态下并具有相应用途时重置成本概念才能反映该资产的价值属性。因此,其基本前提是:(1)投入前提。投入前提表明资产完成了购建过程,或者处于运营之中,或者具有运营的可能性。表明资产购建的成本确已产生;(2)续用前提。表明资产业已发生的投入对于未来是有效的,只有承认资产的有效性,才能相应承认资产投入所耗费的成本,进而承认补偿重置成本的要求。
收益法即收益现值法,通常是在继续使用的假设前提下运用的,其适用条件为:(1)资产与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稳定的比例关系,并可以计算;(2)未来收益可以正确预测。
市场法即现行市价法,是适用变现净值标准的评估方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土地评估方法的选择范文4
关键词:资产评估;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9012902
随着我国近些年经济飞速发展以及在全球经济领域的地位不断提高,资产评估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分支。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发展成为集评估、管理、公证为一体的综合行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领域。同时,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资产管理以及促进资产评估相关制度建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1 资产评估体系概述
资产评估起源于16世纪的欧洲,经过这几百年的发展,其体系也日趋完善并作为一个完整的中介行业被国际社会和经济组织所认可。资产评估作为一种评估过程,其发展结合了统计、会计、财务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学科的基本技术方法,按照实际评估运作的内在要求,重组了一套完整的资产评估方法体系。该体系由多种具体评估方法构成,但就分析原理和技术路线主要可以分为三种基本方法,分别是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
2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2.1 收益法
收益法主要是指对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以及未来资产价值判断的评估方法的总称。在我国评估实务中,收益法是企业价值评估的首选方法,成本法和市场法成为配合其验证的辅助方法。首先,收益法服从预期收益原则。同时,其评估思路认为,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档期选择某一项资产进行投资或购买时,其支付的金额不会高于其资产未来所能带来的预期回报,即收益额。其次,收益法以货币的现值理论为基础,在运用时往往采用资本化和折现的途径来评估资产价值,所以,从理论上讲,收益法是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之一。在收益法的实际运用中主要会涉及以下三个要素,分别是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额、折现率或资本化率以及取得收益的持续时间。
2.2 市场法
市场法是根据替代原则,通过类比和比较市场上相同或相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来股则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总称。因为市场法的理论基础是任何理性的投资者购置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都不会高于市场上的相似替代品价格,所以在运用市场法时,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充分利用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对资产开展评估。在运用市场法时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要有一个公开活跃的市场。第二,在市场上与可比资产及其交易价格。
2.3 成本法
在评估实务中,成本法的和指导思想就是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成本法具体是指,对某项资产进行重置求其重置成本,然后分析估测该资产已经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的价值,再讲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的各种评估方法总称。成本法的基础是以再取得资产的重置成本作为资产的评估值,从资产的价值交换进行反映。由于重置所需成本的数据和信息来源比较广泛,因而,成本法在评估实务中被广泛的应用。在实际操作中,使用成本法需要涉及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的实体性贬值、资产的功能性贬值和资产的经济性贬值这四个基本要素。
3 关于资产评估方法选择的深层次思考
依据我们对前面对资产评估的分析,资产评估体系本质上就是针对待评估资产在不同层面上的选择和综合。该过程至少包含以下三个层面:第一,针对资产技术思路层面的具体技术方法,即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所依据的资产评估技术思路的适用性。第二,在各种资产评估技术思路已经确定的基础上,选择恰当适用的实现各种评估技术思路的具体评估技术方法。第三,在确定了资产评估技术思路和具体评估技术方法的前提下,对运用各种评估技术思路和具体评估技术方法所涉及到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
笔者在此必须强调,在选择评估方法时,不仅要考虑恰当的技术思路、实现该思路所对应的技术方法,也要恰当对所涉及的经济参数进行选择,力求各种评估技术方法所使用的对各种经济技术参数选择的统一,否则可能会到导致评估结果的失实和偏颇。
在资产评估的实际操作中,由于对应的评估准则具有多样性,从而为评估从业人员恰当选择评估方法提供了基础。但对资产的评估所采用的方法不能是任意的,必须着眼于客观实际,根据不同资产的不同条件,来决定其最适合的评估方法。评估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过程中,选择评估方法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自身的条件、价值类型、掌握的数据资料等。评估人员选择评估方法时应注意以下因素:
3.1 要考虑评估目的、评估时点的市场条件、被评估对象的状态以及相应的价值类型
在评估实务中,选择评估方法时评估人员首要任务是考虑评估目的。同时,不同的评估方法对市场条件的要求不同。评估机构以及从业人员需要依据不同对象所处的市场条件加以判断。例如,当评估资产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时,备选评估方法的顺序为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价值内涵。而价值内涵有多种影响因素,最常见的是人们看待事物的角度,角度不同,对内涵的界定也就不同,因而同一资产就有不同的价值类型。举例来说,从资产估价标准形式来看,资产评估可分为收益现值、清算价格、重置成本和现行市价;但从资产评估假设角度来看,资产评估又可分为继续使用价值、公开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综上所述,所选方法必须与其价值类型相一致。
3.2 受评估对象的类型、理化状态等因素的影响
在评估时,评估对象类型也会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其评估方法是有顺序和侧重的。例如机器设备能取得成本法所需的充分可靠的数据则适合选取成本法;如果资产所处市场充分发达,在市场上有相似资产且交易信息可以获得,一般采用市场法;对于手艺特殊,在市场上难以找到相似商品的资产,则一般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对于既无市场参照物,又无经营记录的资产,只能选择成本途径和方法进行评估。
3.3 受评估方法运用所需的数据资料及主要经济技术参数能否搜集的制约
虽然资产评估的方法有多种,例如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等,但这些方法的实施均需要充分的资料作为其背景。只有充分地收集、分析、处理资产评估对象数据,才能高效、简介、合理的估测资产价值,使评估人员有效完成任务提供现实可能。但在现实评估中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数据的收集、处理都会存在一定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评估人员则应考虑使用替代原则对资产进行评估。例如,若评估人员选择市场法,则应有三个以上的参照物作为使用市场法前提条件,否则不可使用该方法;若使用收益法,则应分析该行业的收益率、该企业的历史收益及对企业未来经营情况从而对企业未来预期收益惊醒分析预测;若使用市场法,则应根据市场上相同或相似商品的近期交易价格对比得出资产的评估价值。
3.4 评估时考虑评估方法在具体项目中的适用性
评估师在具体操作时,不仅要从不同的角度验证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还应充分考虑评估方法与具体项目二者的适用性。在可采用对中评估方法的情况下,评估人员要在满足各方法使用前提的条件下,对取得的价值进行比较,选出较为合理的数值并分析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等;若各个评估方法得到的数值有较大差异,要对数据取得的正确性、合理性检查,分析可能出现的失误,使评估结果更加准确。
作为一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实际条件下对资产进行分析、论证、比较的过程就是对评估方法选择的内涵。但不可将其简单理解为公式或模型的简单套用。因为,在评估方法的实际选择中,要注意因地制宜,具体分析设计参数的选取,以及结果在逻辑和性质上的一致性。例如,使用收益法评估资产时,评估人员要对收益额的选取加以分析,以取得评估主体在正常情况下的所得额。所以,在评估人员要在选择评估方法这个过程,做出有足够理由支持的价值判断,不可将评估方法选择和运用简单的理解为公式或模型的套用。
4 评估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4.1 不同机构间对数据要求不同,缺乏交流
在针对同一评估对象、同一评估基准日、相同评估目的、采用同种评估方法时,不同的评估人员得出的评估结果可能不同。那么原因是什么呢?目前在中国的评估行业中,评估机构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分别是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财务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和土地评估事务所。由于不同的机构其工作程序不同,也就导致其数据处理方法、模板以及具体参数的选用不同,从而直接导致同种资产的评估结果差异。
4.2 收益法的参数难以获取以及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存在一定的障碍
首先,在各个评估方法中,收益法是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之一,在运用中相关参数却比较难估计。以上市公司的评估为例,第一,在估计收益额时,为保证数据的准确合理,要对公司的历史业绩进行分析,了解企业的运作模式,充分掌握其影响因素,如收入和成本驱动因素,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等,才能准确计算企业的未来预期收益额。第二,预期收益时间既取决于国家经济形势、通货膨胀、利率等宏观因素,也取决于所在行业稳定性、企业的运营情况和评估人员的经验。
在收益现值法下企业的价值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既定预测期内未来收益的现值、既定预测期后未来收益的现值两部分构成。我国上市公司的评估报告都是以无限期为假设条件计算价值的,但是对于预期收益时间的界定却缺乏一定的合理依据。第三,收益法中使用的贴现率必须能够反映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程度。以上市公司为例,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商业风险和融资风险两类,如何确定企业我来的风险对收益率的影响以及如何确定风险的大小,也是收益法的一个难题。
其次,市场法的使用前提是在现行市场上有相同
或相似的商品且交易价格可获得,但评估师在具体运用时却存在一定障碍,以企业评估为例,目前我国市场上公司交易案例和资本市场参数严重匮乏,使评估人员无可比数据资料,只能以有限资料来对公司进行评估,从而使评估结果因样本数量过少而产生误差。
4.3 评估人员在评估师收到外界压力的影响
评估人员或机构在评估某项资产时,可能会收到第三方的威胁或诱惑,以使得资产价值有失公正并使第三方获利。这类事件使评估机构不能恪守职业道德要求,使评估人员不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使整个评估过程及结果违背公正性和独立性原则。
5 结语
鉴于此,资产评估方法具有对养性且每种方法有各自的使用前提,从实际操作来看,不同方法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所以,在选择具体评估方法时要依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而定,从而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在具体评估时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加强行业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责任和权利,为评估行业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第二,着力培养顶尖的资产评估人才,不断提高评估管理队伍整体素质。参考国外成熟的或国内发展较完善的后续教育模式,为资产评估行业提供一个持续发展的环境。第三,明确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法律责任,强化评估师的风险意识,为行业透明化、公正化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1]何福英.论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选择[J].经济研究导刊,2011,(35).
[2][美]Kenneth RFerris,Barbara S,PecherotPetitt.资产评估[M].刘祥亚,贾哲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3]吕玉秀.三种资产评估方法的差异分析与评价[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3):152-153.
[4]韦群.资产评估折现率计算方法内在统一性问题思考[J].财会月刊,2010,(12).
土地评估方法的选择范文5
价值理论评估方法评估结果资产评估是专业机构和人员对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资产评估方法是实现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手段。按分析原理和技术路线的不同,资产评估方法可以归纳为三大类:即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目前,不少学者对资产评估方法与评估结果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大致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是“趋同论”,即评估方法的多样性应服从评估目的的唯一性,若方法应用得当,则评估结果应服从趋同规律;一种是“不同论”,即评估目的决定评估方法,评估方法不同,则评估结果不同。两种观点虽然针锋相对,但都肯定了一点,即评估目的决定评估方法,因此,笔者认为要理清评估方法与评估结果的关系,需要先理清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的关系。众所周知,资产评估一般目的是评估资产在某一时点的公允价值。假设价值具有稳定性和唯一性,那么无论技术手段和方法如何变化,其评估结果应保持趋同。
一、评估结果趋同性的理论阐释
资产评估学是经济学的—个重要分支,正如《国际评估准则》所指出的:“资产评估植根于传统经济和现代经济”。那么,资产的价值是否具有稳定性和唯一性?我们可以从西方经济学各流派对价值的研究成果中进行探寻。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三种基本评估方法都能在西方经济学的论著中找到理论依据:成本法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收益法以效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市场法以均衡价值论为理论基础。
劳动价值论的代表人物有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卡尔?马克思等。早在17世纪下半叶,威廉?配第(1623~1687)就将生产成本与商品价值联系起来,认为商品的价值应归结于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量,而劳动量的大小取决于劳动生产率的高低。苏格兰经济学家亚当?斯密(1721~1790)提出除土地和劳动之外,资本也是生产的一个主要要素。他在《国富论》中指出,价值是一种客观现象,一个物品存在是因为它具有效用,稀缺性也使得商品具有交换价值。一件物品的“客观价格”一般都反映了生产它所需要的成本。至此,建立了“成本——价值”关系模型。马克思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价值规律:即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劳动价值论从供给者的角度阐释了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它所耗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在一定评估时点,创造某种资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定的,因此其价值也是一定的。
效用价值论的理论核心是研究物品的效用,这一观点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但直到18世纪上半期,效用价值论才在经济学著作中得到明确表述。这一时期的效用价值论表现为一般价值论,即“一切物品的价值都来自他们的效用”。19世纪70年代,英国的杰文斯、奥地利的门格尔和瑞士的瓦尔拉斯三人提出了边际效用价值理论,“物品价值量的大小,取决于物品的边际效用量,取决于最后一单位物品能够满足人的欲望的能力。随着物品数量的增加,人们对该物品的欲望逐渐减少,即物品的边际效用递减”。效用价值论从需求者角度解释了商品的价值由商品的边际效用决定,它认为效用是一种主观心理评价,是一种主观价值论。从资产评估来看,资产的效用体现在为其占有者带来的收益。资产未来的收益越多,资产价值就越大。在一定时点上,资产未来的收益能力、资产的收益期限是相对稳定的,折现率受评估师主观判断的影响较大,然而,当评估师职业能力和经验相当时,资产的价值仍然可以保持相对稳定。
以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派将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结合起来,创建了均衡价值论。他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市场价格决定于供需双方的力量均衡,犹如剪刀之两刃,是同时起作用的。就短期而言,供应相对固定,价值是需求的函数,而在完善的市场下,价格、成本和价值终会趋于一致。在均衡价值论中,马歇尔并未严格区分价值和价格,认为二者是同一个概念,都由供求决定。在这方面,供求价值论有一定缺陷,然而供求价值论的核心不在于说明价值的形成,而在于研究价格的决定。均衡价格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的价值等同于市场均衡价格,均衡价格由商品的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在一定评估时点,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供给量和需求量是一定的,因此均衡价格也是惟一的。
从前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认为,相同资产的价值在同一时点上是趋于稳定的,而资产评估的目的在于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公允价值,这就决定了运用不同资产评估方法评估出来的结果应趋于一致。
二、评估结果出现差异的现实分析
从理论上讲,当评估基准日一定时,对同一资产使用不同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所得的评估结果应是趋同的,但在评估实务中,评估方法不同,评估结果往往存在差异。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评估方法的选择范文6
【关键词】贷款抵押评估 风险
2012年我国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出口下滑、基本建设与房地产投资增长乏力等减速因素拖累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国内消费也不能有效拉动内需,许多上市龙头公司相继亏损。在此经济形势下,银行信贷资产潜在风险度增加,防范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信贷资产的安全依赖于对信贷操作过程的把关和控制,而抵押物评估就是其中关键一环,也是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火线,对保障信贷资产安全及防范金融风险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从如何科学评估抵押物价值着手阐述,控制风险,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一、 把好抵押物入口关 ,防控抵押物产权带来的风险
抵押贷款中最常见的是房地产和机器设备评估,不论是资产评估机构还是审核机构在接受资产评估业务后,首要任务是明确待估资产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国家机关出具的产权证明文件,权属是否清晰,从而有效防控由产权等引起的信贷资产风险。
房地产评估时,一般要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有:(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红线图、土地转让合同、补偿合同协议、建筑物报建批文、竣工验收等用以申领产权证的相关文件资料;(3)经鉴证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对于较大、较复杂的建筑工程(特别是工业建筑)还需准备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资料、建筑施工图和设备基础图、企业入账会计凭证等。
设备评估时,一般要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有:(1)设备原值的会计资料;(2)大型设备或高精尖设备的有关资料,如: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发票;设备说明书、运行记录,事故记录,大修理、技术发行记录;(3)电梯、压力容器年检报告,以及相关资料;(4)进口设备的进口批文、进口报关单,商检鉴定书等文件;(5)机动车行驶证等。
综上,对纳入评估的抵押物的核实非常重要,评估人员必须对抵押物产权进行仔细、谨慎和严格的界定。 在查验上述资料时还应注意抵押品必须是法律法规可以接受的财产,具有价值、能够转让或变现、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处置权。对于产权尚未界定清晰的资产,应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办妥产权界定的有关手续,取得产权归属证明,方能进行评估,以防范权证不齐,产权不清的带来的信贷资产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抵押人的名称必须与产权证书上的所有权人的名称一致,否则必须进行仔细调查,弄清来龙去脉并予以说明。
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作为抵押人的,应该出具由公司/企业章程确定的有权决议机构做出关于同意抵押的文件。
3、抵押财产为两人以上共有的,财产共有人应出具同意抵押文件。
4、国有土地抵押必须经国有相关部门批准。
5、在抵押人最终产权文件尚未办妥之前,抵押物评估必须慎重处理。对于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建筑物,必须要有建设项目证、建设工程规划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土地证、地上建筑物照片等,以证明此项房地产或在建工程的产权所有者。
6、评估人员在验证抵押人的产权证书时,还要亲自验证产权证书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以示负责。以避免抵押人将资产重复抵押而增加风险。
7、如果抵押人的产权是从别人手中转让的,但产权证书却没有过户,此时除了要验证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之外,一定要在产权证书原件上进行抵押登记和保留产权转让合同的原件,以防止产权的重复抵押和虚假合同,
8、从目前情况来看,大部分企业是以房地产作抵押,少数在房地产抵押的同时,也加以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作抵押。但应注意某些市场价值极有限的专用资产及其他资产一般不用来作为抵押资产。
9、市场变现能力有限的资产不宜用为抵押资产。由于抵押资产存在最终变卖的可能,抵押权人一般要考虑其在市场上的流动性,如有些无形资产虽然其价值很高(如许多商标品牌评估价值都很高),但目前在我国市场上的流动性却十分有限,因此不宜用作抵押资产。
二、坚持评估原则,防控评估人为因素带来的风险。
抵押贷款资产评估是资产评估的一种,它理应遵循资产评估的普遍原则:即独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原则;应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原则;还应遵循主要权利益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市场公平价值原则。此外,从防控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及抵押物评估自身业务性质考虑,还应重点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性原则。由于被抵押的资产在贷款全部还清以前具有物质保证的功能,所以评估时要特别注意其安全性,以防止在抵押期间抵押资产的非正常贬损甚至消失。因此评估时,除现时公平市场价值的考虑之外,对资产的使用、经济寿命、未来适用性等其他因素情况都要进行预测。如对于附属主体建筑的简易仓库、车库、临时建筑,或在合法建筑上增建的违章建筑等,虽有其现行价值,但不宜列入评估范围;或虽然进行了评估却须予以特别说明,以防抵押期间这部分资产价值损失。
2.真实性原则。由于抵押期间被抵押资产产权的未来不确定性,所在评估时务必核实抵押人产权的真实性。排除任何不真实的因素,以保证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产权不清晰或不完整的情况应予以详细调查,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而对不能提供任何产权证明和可以辨别的虚假情况,不能认可其资产权属,不能评估其价值。
3.保守性原则。由于抵押贷款的自身特性,我们对抵押资产的未来收益或市场状况不应予以乐观的估计。尽管统计数据或经验表明抵押资产(如房地产)价值可能上升。但在评估时仍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评估值,对未来的升值不予考虑。然而对未来可能的减值则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抵押贷款,银行注重的是资金的收回,其目的并不是得到抵押物,对于抵押贷款评估来说,其一般在企业出现经营失败,贷款难以收回时风险加大。对此,评估师应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谨慎,遵循资产评估各项一般原则,重点关注抵押贷款评估的三原则:安全性、真实性、保守性,充分关注企业的经营能力,采用市场调查、同行业咨询、借助于专家帮助等采取的方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 科学选取评估方法,有效防范抵押物评估价值风险
资产评估的主要有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法、收益法等几种基本方法。贷款抵押物资产评估时应综合考虑抵押物资产特点、市场价格、变现难易程度,选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评估。由于贷款抵押物资产评估有其特殊的性质,因此在选取评估方法时应有所侧重。市场比较法是市场发育完善状况下资产评估普遍采用的方法。重置成本法适用的范围是没有收益、市场上又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收益现值法通常用于有收益企业的整体评估及无形资产评估等。
不同的资产抵押,应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不同,选用的数据、参数都会有所不同,所以评估结果也会有不小的差别。在以抵押贷款为目的评估中,根据具体抵押资产的情况,评估人员必须考虑每一种适用于抵押贷款评估的方法,从而决定哪种方法最适合。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针对整体商品房(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完全产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价值评估,可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
2、行政划拨土地上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评估时,可采用房产与土地开发费用(征地或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前期费用)分别估价再综合的方法,可用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进行估价,从得出的估价额减去土地出让金的方法。
3、部分(局部)房产、乡镇企业用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价值评估时,估价方法可选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
4、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价值评估时,估价方法可选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
5、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价值评估时,估价方法可选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或假设开发法。
6、在评估中,评估人员一般应注意到某些特定的、特别目的和特别设计的资产,因其特有的性质、特殊的用途或限于特定的使用者,所以,在不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时,这种资产很少在公开的市场上出售,因而在价值上受到严格的限制或没有市场价值。如专门的炼油厂、发电厂或特殊生产企业中的一些专有资产,在抵押时不能按照市场价值定义评估,而应采用重置成本折余法评估。
贷款抵押价值评估业务一般估价时点为当前的某一日期,而抵押期限一般会有一年以上的时间,一旦发生处置清偿,需实现抵押权时,是在未来的某一时点,因此,应侧重对预期可能产生的风险因素考虑,而对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升值因素,较少或不予考虑,采用保守性原则选择估价的各项参数值。
抵押物资产评估一般价值较大,在评估时稍有疏忽就会严重影响评估结果。必要时最好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评估,相互验证后确定评估值。
四、总述
在目前经济形势下,防范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以经营资金为主的金融机构,希望贷款人能如期还本付息,而达到经营资金盈利的目的。但能否收回使用价值和流通价值一致的现金,正是金融机构的风险所在,一旦不能如期收回贷款,处理抵押资产则存在相当的市场风险,还需付出相应的处理费用。
防范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应从各操作环节进行全面控制,作为其中最后的、关键节点的贷款抵押物评估,作者在实际业务操作实践中感悟到,做好关键点防控:即把好评估资产的入口关,防范产权风险;坚持估价原则,防控人为风险;科学选取评估方法、有效防控资产价值风险等三个环节,可以有效防范贷款抵押物评估风险,从而降低银行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