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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分配制度范文1
一、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制度变革,关系到农民的经济利益、民益和乡村治理结构等诸多方面。有序推动这项改革首要的是加快土地全面确权工作。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然而,现有法律却没有对“集体”作出清晰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所有权缺乏明确的主体代表,所有权被虚置和土地产权关系不明晰在现实中出现权利和利益之争,很多时候是村干部或是地方干部代表集体行使权利,造成农民利益的流失和权利的剥夺。
确权一是要全面开展土地标准化登记,明确集体土地的界线、类别、面积和范围等产权关系。对耕地、草地、林地等各类农用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进行摸底、登记、确权,力争把每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明确到具体的组织和个人,加快发证步伐,扩大发证范围。
二要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长久不变。现行土地制度的不足并不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导致的,而是制度执行中出现了偏差。从目前农民土地收益和收入结构状况看,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能保证农民的基本收入来源,更好地发挥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和失业保险功能。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众多土地制度改革方案中,完善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成本最小的改革,相比而言,它拥有其他方案不可比拟的先天制度优势,最容易被大众接受,减弱了改革的阻力,能够保证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可控和降低改革的风险。
三要定和充实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尊重和保护农民对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长久的土地产权。让农牧民共享土地制度改革释放的红利,有利于推动农村牧区土地由资产向资本的转换,有利于促进和推动土地的流转,可以让农民带着资本进城,有利于农民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四是明确集体所有权和农民使用权的权能界限,明确集体和农户在土地产权上的关系及各自拥有的权益。将所有权和使用权严格分离,这样既可以强化国家的宏观调控,也能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区确权面临的最大问题恐怕就是许多土地权属不明,城乡土地剥离困难,加大了确权的难度,这就需要加大权属争议和纠纷调处的力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土地权属调处工作方式和机制,完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急机制,并配套后续的跟踪上报制度。
二、探索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不畅,阻碍和束缚了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使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进而客观上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成果认为,当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时,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相应会上升,土地所有者愿意有偿转让的比例也会大幅度的增加,土地流转的速度加快。按平均汇率计算,2015年,内蒙古人均生产总值(GDP)达71993元,按年均汇率折算为10974美元,其实很多农民有流转的愿望。只是当农牧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时,由于得不到预期的补偿,而城市的门槛较高,致使土地权利的流转缺少强大的内生推动力。农村土地流通有利于盘活这笔巨大的资产,目前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已有,只是缺乏具体的机制建设。对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目前我区绝大多数地区流转发生率仍然较低。在城镇化过程中,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大量农村人口尤其是青壮年已经不再从事农业相关劳作,而是进入城市谋生,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以老人居多,土地撂荒情况普遍存在,土地利用率低。土地的耕种分散化使土地的集约、规模经营难以实现,流转有利于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有利于现代化耕作机械和农业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有利于带动农民就业结构的变化,有利于开启城乡一体化的新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城市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我区许多农村在农民进城居住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很多都闲置了,在这种情况下,探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不妨尝试通过其经营收益权的一次性赎买,来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入市范围限定在存量土地,赋予其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投资的权能,在和林格尔县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区推广。通过土地市场的媒介,进行综合整治后将闲置的部分置换成价格更高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从而将农村巨大的存量土地转化为现实的发展优势,以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要。
城镇化将大量的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农村人口减少,很多农村房屋空置荒废,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这部分人口在城市和农村双重占地,而且村庄居住分散,每个村庄的人口很少,造成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率下降。之所以出现这种“城进村难退”的现象,究其原因关键是缺乏合理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形式和机制,如果这部分土地能进行复垦或者进入城镇土地市场,将腾出来大量的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可以缓减城市建设用地不足的局面,也可以为农村牧区增加土地。农民卖出宅基地使用权后获得的资金,也是农村住宅社会保障形态的转化,有利于保护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的那部分农村人口的权益,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降低了农民进城的门槛。政府可以用经济手段引导和激励闲置宅基地退出,制定可行性强的、合理照顾农牧民利益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方案及转让规划,明确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与使用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要求,当然转让应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房,引发新的社会不平等问题。
三、改进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只有政府才能提供建设用地供给,政府通过土地市场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比例过大,这就产生了“土地财政”,刺激地方政府多圈地、征地、卖地,大办开发区、大造新城。而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的又不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得到的补偿不足以保障其以后的生活,农民享受不到城市土地市场产生的增值收益,同时低价征地与高价出售建设用地的过程极易滋生腐败。另外,政府主导土地征收导致征地范围过宽过滥。各地一方面反映用地计划指标不足,影响城镇建设和发展,另一方面又存在大量“批而未供”土地,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应该逐步放松管制,成为市场交易环境的维护者和监督者,把土地经营权和管理权二者进行分离。这样能有效避免效率损失和大量寻租行为,抑制地方政府盲目进行城市平面扩张。坚持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放开一级土地市场,经过综合整治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农村建设用地,允许其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同地同权同价,让农民合法享有农村土地转换用途后的增值收益,顺利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变,推动人口的城镇化。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为起点,让市场供需决定土地价格,使土地利用价格能够充分反映土地价值。通过价格机制调整市场供应,才能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四、建立保障农民权益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征收土地补偿时按规定价格进行,而出让时按市场供求决定价格,征用过程补偿和土地出让后的市场收益相差过于悬殊,农民缺乏有效的话语权和定价啵农民不能分享土地用于工业化、城市化产生的增值收益,易引发不满,导致。我区由于土地收益分配制度不合理,一方面城市近郊区农民拆迁所得补偿多,被拆地区农民有的甚至一夜暴富,产生许多“拆二代”,引发了新的社会不平等现象,另一方面离城市较远地区农民征地之后的补偿水平低、安置渠道窄,使得很多农牧民既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又回归不到原来的农牧区。不少农牧民受教育程度低,平均年龄较大,缺少非农就业技能,长远生计令人堪忧,进而影响我区的城镇化进程。我们要借鉴巴西的失败教训,不能重蹈覆辙,巴西在政府主导下,农民进入城市,后形成贫民窟,带来了很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的台湾等地,让农民分享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农民有资本去创业去发展,不仅没有贫民窟,而且带来了农村的繁荣稳定发展。
农村土地分配制度范文2
最近十年,中国经济总体上保持快速增长,主要得益于三大红利的支持。
一是国有部门改制红利,包括上世纪末国企改制、员工下岗分流,也包括本世纪初国有银行改革,卸下了包袱,剥离了不良资产,使得它们轻装上阵,成为自主经营主体。现在,绝大部分国企和银行都已成为海内外上市公司,实现了产权多元化、社会化,其经营活动接受社会股东和市场的监督,因此提高了经营效率。
二是经济全球化红利。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后,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充分发挥出了劳动力充裕和成本低廉的比较优势,使得中国成为世界工厂,“中国制造”享誉全球。在中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的过程中,中国利用国际资本和先进技术,促进了自身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也为世界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三是人口红利。中国经济是典型的城市与农村“分割”的“二元经济”,中国有13亿人口,其中农村人口超过了一半。不仅每年城市有大量新增人口需要就业,而且也有大量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这增加了社会就业压力,同时也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裕的廉价劳动力,这一优势与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相结合,推动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
三十多年来,我们努力建成的过度依赖外部需求的经济发展模式,现在已经难以为继了。这种模式建立在劳动者低工资和资源高消耗、粗放经营基础之上,继续依靠外延扩张,必然受到资源瓶颈制约。上述三大红利曾经支持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目前对经济发展支持作用正在减弱,需要新的动力及时跟进。否则,中国经济可能陷入长期低迷。
党的“十”对下一步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从加快以下六个方面改革入手,为中国经济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第一,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干预经济过多,不仅会导致经济效率流失,还会滋生寻租和腐败现象。应该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培育各类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作用。市场能够自主发挥作用的地方,就应尽量让市场发挥作用。当市场失灵的时候,政府应及时予以纠正,以弥补市场机制缺陷。政府主要任务是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因此,应“精兵简政”,提高政府服务于经济的质量。
第二,促进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要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让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让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力量自发发挥作用。因此,应该减少政府管制和打破垄断,让市场参与者都有公平参与机会。目前,我国市场要素,包括土地、资源、劳动力和货币资金等,都还没有市场化,价格信号常常扭曲,误导了资源配置和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不理顺价格体系,不让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将无从谈起。
第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不仅影响到社会稳定,也影响了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下一步改革重点:一是在工资性收入和资本性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增加工资性收入比重;二是在二次分配中,提高对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三是发展资本市场,纠正银行存款利率扭曲,提高居民金融资产收益;四是加大国企分红力度,将部分国有股权直接划拨给老百姓养老金账户,从而提升居民消费能力。
第四,深化国有部门体制改革。既包括宏观层面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也包括微观层面的国企产权改革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在宏观层面:重新设计国有资产战略布局,主动在竞争性领域退出;国资管理体制改革重点是建立国资经营预算制度和面向全体国民的分红制度。在微观层面:将部分国有股权直接划拨到老百姓养老金账户;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加强经营者考核,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和完善内控制度,鼓励创新,减少短期行为。
农村土地分配制度范文3
信托一词最早源于英国,建立在土地私有的基础上,而我国土地所有权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我国土地信托的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王莹,2014)。王凤娟(2014)认为土地信托流转是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政府组织成立的信托机构,并签订信托合同,需要土地的企业和农户再通过信托机构租赁土地。王琪(2014)把土地信托定义为:借鉴信托制度,以农民为信托的委托人,以公司为受托人,签订合同,严格按照程序确定土地信托关系的土地流转方式。李海申(2014)认为土地信托流转是信托公司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经营管理土地,收益扣除一定的佣金后全部分配给土地承包人的一种流转方式。
目前国内学界对于农地流转信托内涵的界定不够明确,大部分学者的研究成果中都把“农地委托经营”混同于“农地流转信托”。杜源(2014)认为土地流转信托的突出优势在于依托信托机制,引入信托公司专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真正的农地信托应该限于市场化的方式,去掉行政化的色彩(李钊,2014)。
2、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意义
农地流转信托中,由商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成为了农户和农业经营公司间农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对土地流转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农户的流转积极性
农地流转信托中,由商业信托公司代替政府牵头的信托公司,成为农户和农业经营公司间农地流转的受托人。土地流转只有在真正的市场机制下才能更有效率(梁甜甜,2014)。政府组织的信托机构更多考虑政绩指标,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欺农”、“压农”的情况,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张健涛,2014)。市场化的机制能够更好尊重农户农地流转的真实意愿。农地信托流转可以赋予农户更多的财产性权利,“固定的收益+增值收益”(周萍,2014),分享土地市场化成果(邱峰,2014),在增加农民收益的同时提高了农户流转土地的积极性(赵选民,2014)。
(2)有利于解决农业经营公司的困境
农业公司获得流转的土地后,为了实现规模效应,提升土地的产值,就需要对土地进行重新的整理及价值开发,这必然需要大量的资金(张健涛,2014)。农村金融市场缺位,导致农业企业融资比较困难。邱峰(2014)认为商业信托公司可以在融资方面发挥造血功能,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缓解农业企业的资金压力。解红(2014)研究了镇江土地流转信托,发现镇江森禾花卉公司在短时间获得了大面积土地,而且获得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提供的长期资金支持,农业公司成为最大的直接受益者。
(3)有利于扩大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
随着银监会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信托公司的通道类业务开展受到限制,加之资本管理业务全面开放(杨钊,2014),金融机构也开始涉足信托业务,压缩利润空间。信托公司亟需通过业务转型挖掘新的利润增长源(杨钊,2014)。主动管理的土地信托,正是其转型与创新的重要途径。通过农地流转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可以分享农业增效后的红利,并可整合平台资源获取隐形收益(邱峰,2014)。陈海青(2015)认为土地流转信托扩大了中信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创造了新的“业务蓝海”。
(4)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
土地流转信托按土地信托公司有关章程规范管理、运作,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阮小?,2013)。由专业的信托公司代替政府与农业企业签订契约,有利于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降低相互监督的成本(李钊,2014)。在法治化的市场中,农民可以充分地获取信息,保障自身利益不被侵占,企业在明确的法律关系中也能获得信托公司的履约承诺。
3、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信托在我国尚属于新事物,并没有系统的理论或者体系来支撑其运作,因此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过程中,往往存在许多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我国,农地流转信托是一种新型的流转方式,国内尚没有一部法律对其予以明确规定(杜惠东,2015)。马世猛(2015)通过分析河北省的农地信托流转,发现由于缺乏完备的土地信托法律法规,导致了信托缺乏可操作性。刘光祥(2015)发现土地流转信托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不够明确,严重影响了信托的生效。我国关于农村土地信托的法律规制还相对薄弱,法律制度的供给已经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需要(邓昂,2013),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矛盾俨然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有效运行的重要障碍(张燕,2015)。
(2)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相关法律法规尚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信托的监督则更是呈现出一片空白状态(张燕,2015)。土地信托过程中,委托人对信托中介组织的行为缺乏有效完善的监督(马世猛,2015)。特别是现阶段,农村土地信托投资机构主要由政府筹资创建,其在组织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还承担起对自身信托行为进行监督职责,多元化主体监管制度的建立就更加成为一种迫切需求。
(3)信托中介组织不完善
我国土地信托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缓慢,一些不具备信托专业资格的机构或组织充当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中介机构,他们缺乏市场经济中的资产运作模式,单纯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农户权益(马世猛,2015)。
4、完善农地流转信托的建议和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应尽快完善土地信托法律制度,明确信托各方的法律责任,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公平、有效的法律、法规环境(亓彩云,2015),确保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有法可依(周向阳,2015)。为此,需要制订各种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在土地信托流转收益分配制度、登记制度(杨惠元,2015)、土地信托公司具体运作等方面(张阿娜,2015),为农地流转信托的实施和推广保驾护航。
农村土地分配制度范文4
1.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自以来始终进行着,实践中表现为“三不”。
1.1规模化流转不容易,模式有待突破 股份合作――土地经营权的股份化这一有效形式未及时进行引导和支持,始终在小范围内进行;以企业、业主为主体开展的规模化租赁受到经营权保护的制约,一旦个别农户拒绝流转,就可能“流产”或受到影响;转包、转让、互换只是在个别农户间进行,难成规模化气候。
1.2规范化操作不普遍,管理有待加强 普遍表现为流转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规模化流转对农民的风险保护不够;农户之间的小规模流转一般只有口头约定。部份表现为基层干部干预、强迫承包权人流转,不尊重农民的意愿,引发社会不稳定;承包权人脱离所在合作经济组织监督,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发生纠纷时没有权威机构调解、仲裁,流转双方相互扯皮。
1.3社会化服务不到位,体系有待健全 流转平台未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不畅,农户有意转出土地却找不到合适的流入方,而需要土地的流入方又难以找到有流转土地意向的农户,造成转入转出两头难。没有专业的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金融服务支持。
2.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成因
2.1思想认识错位 各级政府和部门普遍把经营权流转当成流转主体的经济行为,没有认识到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意义,以致管理决策层对有利的模式不加以鼓励和推广,不利的模式不加以批判和限制,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以致基层干部在实践中表现为重视引进企业、业主而不重视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以致一些干部群众在对待股份合作态度上,把它等同于第一次合作化中的“归大堆”、“吃大锅饭”,谈合色变。
2.2政策法规错位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仅限于“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合作,即产品生产和服务领域的合作,对农民在土地生产资料领域开展的股份合作缺乏相应规定和政策支持;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限制。《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入“用益物权”,但同为“用益物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后,使用权人有权将其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均规定不能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虽规定经营权可以入股,但相关政策规定不能折资作为资本金;三是后续政策不配套。中央提出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后,没有像在《土地承包法》中那样作出“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类似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很长或无限期流转,势必影响今后国家政策的调整和执行;四是土地流转受相关政策制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由于种粮比较效益低,规模流转者多发展比较效益高的林果业甚至非农产业,该《条例》在实践中必然成为反对流转者的政策武器。
2.3管理服务错位 县、乡镇管理机构力量薄弱,人员编制受限制,流转过程中没有相应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指导;过去建立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纠纷处理机构陷于瘫痪。
3.规模化、规范化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由于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农村土地流转价值取向应是规模化和规范化,为此,需要从政策法规、模式引导、管理服务等方面努力。
3.1大力扶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 农村第一次土地合作中途夭折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生产关系超前,分配制度不合理,“皇粮国税”重,农民饿肚子;二是生产力水平低。特别是当时没有“两杂”种子,单位面积产量低。三是二、三产业不发达,农村富余劳动力无处吸纳,以致出现出工不出力。今天,伴随改革开放、科技进步和惠农政策实施,这些不利因素皆一一消除,已经具备“第二次土地合作化”的条件。二次合作带来的土地集中,有利于农民将农田进行改造,以适应现代化的机械作业。土地合作后,农民可参加集体作业、承包作业或自由择业,收入扣除劳动、物质等成本后按土地股份分配,其权利可继承、可转让。
3.2修改完善配套政策法规 一是出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相关政策法规。出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化法》或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专章规定,确立其法律地位,同时,在计划、财政、投资、金融等有关政策中对此强力扶持。当前,世界性经济危机尚未过去,经济结构由外向型向内需拉动型转变是大势所趋,国家拉动内需投资应重点向农村土地合作中的“改田改土”集中投入;二是修改《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按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并根据粮食自给率的要求,在现有“基本农田”内进一步划分“基本粮田”。“基本粮田”实行严格保护,实行占补平衡原则,划设在平原地区或丘陵、山区的沟谷地带,只能种植规定的粮食作物,其土地整治、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投入,对农民因种粮减少的收入给予差额补贴。“基本农田”中未划入“基本粮田”部份,既可根据占补平衡要求,由国家投资整治后转为“基本粮田”,也可以退耕还林或转为建设用地;三是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地位,允许其抵押、折资入股等流转;四是完善土地承包政策。出台促进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有针对性解决规模化流转困难问题;出台流转期限的指导意见,可设定为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20~30年;五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替代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
农村土地分配制度范文5
关键词:新时期; 土地管理; 建议
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下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集约与节约用地尤为重要。我们必须健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综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使有限的土地资源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一要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划定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同时加快建设国家标准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健全耕地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提高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民住宅要先行安排空闲地,加快旧村和“空心村”改造,鼓励农民向中心村、小城镇聚集。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数据库,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数据库网络传输系统,把保护耕地责任落实到乡镇、村组、农户、地块,做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
二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各级政府要制定和重新审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指标,降低经济增长对土地资源的过度消耗。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划定城镇建设用地“红线”,限制城镇建设过度扩张,走集约化城镇发展道路。加强土地整治和复垦开发,对全国各类存量复垦土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积极复垦旧城区、空闲地、废弃地等。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针对不同产业土地配置效率和不同区域主体功能的差异,明确不同产业用地的先后次序,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等集约化程度高的产业用地,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地、高污染产业用地。
三要积极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规模经营的前提。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始终坚持“姓农”,绝不能以流转为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务必做到土地流转不流失。必须坚持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民享有土地流转自、流转方式选择权和价格收益谈判权等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健全评估制度,规范流转手续,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地方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土地流转长远规划,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配套政策,加强土地流转过程的规范管理,积极做好土地流转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防止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的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
四要弱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土地增值收益公平惠及各方。遏制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将土地收入由原来地方政府自行支配的预算外收入,全部或部分纳入中央统一掌管的预算内国税收入,从根本上弱化地方政府与土地的利益关系。改革和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收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土地税收在抑制土地投机、规范房地产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逐步把原来一次性收取70年或50年的土地出让金,改为缴纳浮动的土地使用年税制。规范征地程序,明确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不同实施办法,公益性征地要严格依照论证、协商、听证、裁决、审批等程序确定,绝大多数居民不同意征地拆迁的不能强征强迁;经营性用地要严格按照市场运行机制操作,让当事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权。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各种补偿方式,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征地拆迁的居民进行妥善安置,解决好他们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土地管理配套措施和体制机制。尽早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进行相应修改,突出全面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坚决制止滥用征地权。同时加强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忧患意识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自觉性。加强全国土地监管信息体系建设,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土地监管网络信息系统,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对土地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全方位管理。加强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节约用地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惩处措施,对违规建高尔夫球场和高级别墅的要严肃查处。大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变通。建立健全土地和耕地定期检查、动态巡查、不定期抽查责任制,及时发现问题,对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预防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行动上增强主动性,在落实上增强责任感,真正地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用地观念,特别要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节约集体用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宣传到组入户,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变成全社会共同责任和自觉行动。
参考文献
[1] 梅旭龙;新形势下乡镇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浙江国土资源》2008年第7期
农村土地分配制度范文6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权利实现
我国农村人口占大多数,地少人多是
第二,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法规。目前,各省市开展的宅基地置换的行为,根本性质是对使用权的流转,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由于一些政策和理念等各个方面的制约,农村宅基地的流转还处于摸索阶段,有的地方宅基地置换的土地已经出现了浪费闲置这一问题。对于如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可以通过规划整合,让置换出来的宅基地合法化,用市场化方式运作等方法来解决。因此,需要彻底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利用机制,建立健康有序的农民宅基地流转市场。明确农村宅基地流转条件、范围、方式、期限、收益分配及流转后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等方面。建立起新的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研究如何把附着在宅基地上的潜在价值变成扩大生产的货币价值,解决农民发展经济资金不足的问题,途径之一就是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贷款。在立法方面,要对宅基地的产权方面及时进行立法工作,针对实际情况,颁布宅基地产权有关确权、流转、交易等内容的法律规范。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可以有效防止目前宅基地流转的无序状态,不仅保护了农民的宅基地,也保护了土地市场,节约了有限的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