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政策与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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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政策与制度

土地管理政策与制度范文1

【关键词】 土地管理模式;改革;耕地保护

自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已经走过了二十年的历程。我国的土地管理从无到有、从分散管理到统一管理、垂直管理,在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保护耕地上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1]。与此同时,在这二十年中,虽然经历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三次重大变革、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工作的三次重大决策和《土地管理法》的二次重大修改,以及若干严格土地管理的制度相继出台,但是土地违法和滥占耕地的问题却始终没能得到很好地解决。老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还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所以作为土地管理工作本身,有许多值得反思和总结之处。一味要求土地管理制度的严格,既不能解决土地管理自身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耕地保护问题。

1 我国土地管理模式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主要是以耕地保护为主的土地管理模式。无论法律制度、管理目标还是管理内容,都紧紧围绕耕地保护来设计。从耕地保护角度来考察土地管理模式,有助于揭示现有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有助于发现土地管理中的主要矛盾,有助于在主要矛盾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2]。

1.1 以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根本目标。我国在目前的土地法律体系中,对耕地施加特别严格的保护。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不仅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土地管理的目标。合理利用土地不但包括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也包括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城市往往选址于地势平坦、水源丰富、交通便利的地理位置,而这种位置往往又是耕地主要分布区,因此,城市的建立会占用耕地,城市的发展占用的往往都还是开发条件良好的耕地[3]。防止城市无限扩大式的发展,节约用地、集约用地,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必然要求。

1.2 以保护耕地为主的土地管理内容。

1.2.1 组织和制定综合性土地政策。在土地管理中,组织立法和制定综合性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4]:①组织开展土地管理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的调查研究;②组织编制土地立法规划,组织拟定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 ③负责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中的适用解释工作,研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④办理依法由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⑤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2.2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是土地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的具体内容是:研究全国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国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审查和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

1.2.3 耕地保护与农地用途管制。国土资源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土地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保护耕地,实行农地用途管制是保护耕地,实行农地用途管制是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其主要以拟定实施根雕特殊保护、农地用途管制、农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政策;分析耕地增减规律,研究制定宏观调控和加强的措施为主要内容。并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等工作。同时拟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和方法,制订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拟定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农地转用审查审批报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拟定征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办法,拟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2.4 土地地籍及利用管理。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其主要内容是开展初始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及划拨等各类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土地登记工作;负责土地证书监管。同时建立地籍信息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及土地登记查证制度;掌握地籍管理工作动态,开展调查研究。而土地利用管理则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方面。以制订地价体系和地价管理制度,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指数的评定与监测,和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等管理办法和地产交易规则,规范土地市场,完善市场体系;负责公布土地市场运行动态,预测土地市场发展趋势,研究和提出调控土地市场的措施为主要内容。

2 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模式有效性评价

我国土地以保护耕地为主的管理模式从无到有、土地制度从严重残缺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对扭转耕地锐减的严峻形势,保障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而积极的作用[5]。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这种管理模式还有相当大的局限性。现有模式在管理上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不足。

2.1 管理意识误区。长期以来,我们对土地价值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单纯的或狭义的经济价值的基础上,忽视了土地所拥有的生态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等这些外在于市场的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所以,在土地分配与消费实践中,土地供给者在决策时只考虑经济上的价值[6]。但对社会来讲,这一条件意味着土地在用途改变过程中造成了大量的社会福利的损失。在现有的土地管理模式下,耕地概念被狭义化、孤立化,并且忽视了耕地的权利主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及其组成的农民对耕地的保护责任和保护权利,政府自行委托、自行,单就耕地本身论耕地保护,耕地流失,农民受侵害,政府管理低效、社会总体福利受损是其必然结果。

2.2 计划与控制相违背。对在全国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著名的公共管理学者毛寿龙认为,“垂直管理在短期的效果将是明显的,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破坏耕地之风,但是从长期来看,这一措施不能真正解决土地资源最优利用的问题”。“过去的经验表明,垂直管理,是一种有利于集中权力的体制,却不是一个有利于办事的体制。因为它可能会增加耕地破坏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土地使用的寻租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可能因此而影响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因为它将使土地资源的配置,流向易于寻租的领域,而不是产出最大的领域。土地资源的配置,将按照权力来配置,而不是按照产出来配置。所以,土地实现垂直管理,看起来似乎是个对症的药,是好药,但实际上它进一步加剧病情的可能性也是不小的”。

2.3 委托-问题。在我国耕地保护中,耕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不具有耕地保护委托人必备的行为能力和委托动机,国家即中央政府才是耕地保护真正的委托人。在体现耕地保护中责、权、利关系的委托-链的首端便是中央政府,而这链的末端就是终极人一乡级人民政府,在首端与末端之间是其他各级委托()人-其他各级地方政府[7]。

在耕地保护的委托-关系中,下游者往往要比上级委托者掌握更多的信息,而上游委托者则不能完全掌握下游者为耕地保护而付出努力的信息。并且耕地保护中的委托-关系是通过层层委托、分级来实现的,从委托人到最终人之间链很长。这样,越靠近首端,信息损失愈多、信息失真越严重:而越贴近末端,信息则越充分,掌握信息就越准确。耕地保护的委托-关系是基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在委托-的链条之中根本就不存在也无法设置“退出权”装置。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长期隐含的合约关系演变成了一种特殊的长期“保险”,合约,这种“退出权”装置缺乏的结果是委托人难以就人对自己做出的“不利选择”进行有效的制裁和约束。

3 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模式改革与创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使用权及与土地使用权密切相连的房屋土地所有权已成为绝大多数人的主要财产。依法保护好公民的土地财产权,才能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追求物质财富、创造物质财富、勤劳致富的强大动力,从而不断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以产权保护为基础,以公共参与为保证,以土地登记系统和动态监测系统为支撑,以交易为动力,以规划和公共管制为前提,以市场化原则和信息手段改造了传统的土地管理模式,是一种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制度安排。

3.1 逐进式制度改革的实现。新的管理模式体现了制度变迁的逐进式特征,之所以称之为逐进模式,是因为相对于迅速变化的现实,我国的产权保护仍然保持着相当的历史继承性,在历史继承中进行逐进式变革。“中国的产权改革从交易入手,也就是强调改革的”逐进“性,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明智选择。土地管理模式变迁体现了一种公共选择,反映出经济社会对土地管理的现实要求[8]。诺斯指出:”经济变迁是一个无处不在、持续进行的增量过程,它是制埃内的个体行为和制度内企业家每日每时进行选择的结果。“选择促使人们不断认识现存制度,改变对现存制度的评价,并试图用高效率的制度来替代低效率配制度。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既强调土地交易导致产权制度变革的可行性,也强调政府在产权变革中的责任和义务,是现实中国制度环境下的理想选择。

3.2 政府管理趋向市场交易的转换。改造了征地拆迁、农地转用、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土地转让等土地管理核心业务,以市场化方法将其统一为不同土地权利状态下的土地交易,实现了土地管理由政府”管理“向市场”交易“的转换。在原有土地管理模式下,权利人的土地财产权利被忽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它们的权能被政府的行政行为所禁锢,政府的管理效率又被产权问题所禁锢。在新的模式下,通过对土地现有权利的保障和充实,财产可以更加自由的转让,要素可以更加自由的流动,政府从征地拆迁土地出让等的具体管理中解脱出来,职能简化,自身得到解放。

3.3 事前权利界定的明确。突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分区规划等现代公共管制措施在土地财产权力形成和保护中的作用,减少了对土地权利让渡过程的直接管制[9]。通过事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分区规划和用途管制,用地者和相关权利人可以对其用途也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对其财产价值也有一个合理的评估;对管理者来说,这种事前管制可以替代原有用地过程中的层层审批,逐级控制,可以通过规划实施宏观调控,调解各类用地的总量和结构,更好的发展城乡各项事业;无论对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这种事前的公共管制是没有属性偏好的,它所服从的是经过充分协商和平衡的公共利益。

4 小结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尽管我国己经实行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耕地仍然大量流失,违法用地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在新型的以产权保护为主的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管理的主体由一极变为两极,即在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基础上体现了公共参与。基于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和中国改革逐进性的特征,为了实现土地管理的最终战略目标,在战术目标的设计上,我们要着力解决土地的产权问题。同时新的土地管理模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举措,也是理顺土地管理体制,明确中央和地方,国家和集体,政府、社会和公民在土地管理上的职能区分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蔡运龙,俞本庆.中国耕地问题的症结与治本之策.中国土地科学,2004,Vol.18 No.3

[2] R・巴洛维.土地资源经济学.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1989

[3] Barlowe Raleigh. Land Resource Economics-The Economics of Real Property. New Jersey:Englewood Cliffs, 1972

[4] 佟绍伟.求解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国土地,2004年第1-2期

[5] 吴次芳.我国土地管理改革走向邹议.中国土地,2002年10期

[6] 侯东明.土地管理改革现存问题及政策建议.改革,2003年第2期

[7] 赵淑芹.省级以卜土地垂直管理及实施难度研究.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Vo1.27 No.4

[8] 郑振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改革,中国土地科学.2004年8月

土地管理政策与制度范文2

【关键词】土地管理;共同责任;相关策略

由于我国的国土面积比较庞大,国家在土地管理以及保护上也出台了许多的法律以及法规的支持,在开展土地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技术以及政策等各个方面,管理内容比较复杂,管理任务也比较繁重。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可以使各层管理人员能够及时掌握土地资源利用的各种信息,进而实现土地资源的统一化管理,对开展土地管理工作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主要方法

(一)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对解决我国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困难有很大帮助,这种管理机制主要是把我国各个地区的人民政府作为该地区土地管理以及土地保护的主体,他们要对该地区土地的利用情况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比如说建设用地、农业用地、工业用地、未开发土地、林地以及土地总面等有一个综合性的掌握,并承担着最重要的土地管理以及保护责任。在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过程中,土地保护最高责任人是政府的一些主要领导,而直接责任人则是负责土地管理以及保护的分管领导。国家各级政府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局等政府部门要进行积极的协作,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开展土地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土地保护法律法规,真正把国家政策落实到实际管理中来。

(二)各个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

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局以及政府管理部门一定要发挥好自己的管理职责,按照国家的各项法规政策来履行自己的职能,真正做到对土地利用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负责。另外,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查各种拟建项目时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市场准入标准、产业政策以及发展建设规划等的具体条款,并严格按照土地开发的审批制度、核准制度以及备案制度来执行。对于城乡土地管理以及规划部门来说则必须要强化城乡土地规划的编制以及实施工作,不断强化城乡土地管理以及规划部门的监督职能。国家的农业管理部门在对土地资源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对我国农田以及其他类型的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好耕地质量建设以及管理工作,并结合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及时对基本农田的补划进行必要的验收。我国的劳动保障局必须要充分了解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基本状况,并根据审核意见书来落实国家所提供的社会保障政策,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基本利益。而国家监察部门在土地资源管理中主要扮演着监督以及监察的角色,它的基本职能是与国家土地资源保护局进行积极地配合与协作,检查与监督其他职能部门在贯彻以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以及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对于其中的各种违法乱纪现象进行及时的处理。除此之外,国家还设置有专门的部门以及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配合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以及保护部门依法对我国的土地资源进行检查与监督,有效保障我国的土地资源不受到任意破坏;部门是政府部门领导及管理人员与基层民众进行沟通的主要渠道,通过群众上访的各种案件及时了解基层土地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在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过程中,国家各级职能部门必须要充分发挥出其管理以及监督职能,并进行积极地进行协作与配合,为国家土地资源的管理以及保护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主要作用

(一)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有助于国家各种土地政策的有效落实

不管在什么时代什么背景之下,土地都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土地作为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资源,对人们的生存有重要意义,因此,对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管理对国家以及社会各个阶层的发展都有重要影响,同时也是保障各种社会生产以及生活活动能够正常运行的基础条件。近年来,我国在发展各项事业时都更加注重落实可持续发展政策以及科学发展观,土地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可持续发展政策以及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情况有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必须要做好其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工作,严把土地开发与利用关,使管理水平以及管理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在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中,各种管理问题依然时有出现,甚至还在不断蔓延。而在对土地资源实施管理与保护的过程中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对提高土地资源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资环节约观念以及土地保护观念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有效的土地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使各个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能够及时掌握与了解各种土地信息,进而促使其把国家的各项土地保护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二)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可以规范各部门的工作行为

虽然,我国历来都比较重视土地的开发、管理以及保护工作,但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之下仍旧存在较多的问题,致使管理比较混乱,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在执行国家各项土地保护政策时难度较大,也缺乏必要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而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是指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审批意见监督机制来规范管理过程中的各种不良行为,实现各个部门管理过程中的有效衔接,并明确划分出各个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以及工作内容,对工作程序进行必要的优化,使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另外,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还可以对各种违规使用土地的情况进行依法查处,在实施跟踪监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违法使用土地资源的现象则必须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法规对其进行强制性查处。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可以使我国各职能部门全面认识到自己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不断提高其责任意识,使其在责任感以及社会压力之下来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切实做好各种土地资源的管理以及保护工作,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现代化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结语:

土地资源管理是国家各项管理工作职工的一个重点以及难点项目,它不仅需要个职能部门做好自己的管理工作,还要求其积极与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必要的协作。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极大地方便了土地管理过程中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帮助其及时了解国家的各项土地政策以及基层土地利用情况,给高层管理人员对土地实施宏观调控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益项,赵利斌,侯雪.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剖析[J]. 经济师, 2011(04) .

[2]宋雅建,包振宇,王思锋. 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思考[J]. 中国土地, 2009(04) .

[3]张林山.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主要问题分析与政策展望[J]. 宏观经济管理, 2011(03) .

土地管理政策与制度范文3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社会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国家对农业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随着集体土地效益的提升,农村土地问题也不断的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平稳、快速的发展。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二、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措施

1、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2、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

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从严控制,用好用活农村建设用地置换政策,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村镇建设规划。凡是符合建房条件(或放弃原住房迁建)的,村民原则上不得原地改、扩、新建住房(危房改造除外),要引导村民向城镇集中或到规划的居民点建房。对不具备规划居民点建设的,尽量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和荒坡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建房。同时,从严控制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全县范围内农业户口的村民依法享有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但必须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已"一户多宅"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和审批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审批、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以户口簿记载的农业户口人数计算:3人以内户(含3人)90平方米;4人户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农村村民是独生子女户的,增加宅基地面积30平方米;是独生女户的,再增加宅基地面积20平方米。

3、加强土地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土地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随着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农村和城镇进行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土地评价及城乡地籍档案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年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土地管理经费,包括各地按规定筹集的一部分土地管理费,要切实管好用好,杜绝不合理开支,以保证土地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市、县土地管理局是同级政府主管土地管理的工作部门,要本着强化、精干的原则,配备必要的行政编制。已定编而没有配足的要尽快配备,编制人员过少而影响工作的要适当增加。为了加强城市和郊区尤其是城乡毗邻地区的土地管理,各辖区可设立精干的土地管理机构,其人员的聘用、录用必须经严格的推选和审查批准制度。

农垦、劳改、矿务等用地较多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还要抓紧培训土地管理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

4、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5、整顿土地管理秩序,依法严格管理各项建设用地

对新开工项目用地,要按照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对停、缓建项目尚未使用的土地,要通过清理,及时利用,不得荒芜。坚持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的土地管理;分期分批搞好城乡建设用地的申报登记,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工作。城区改造凡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或权属变更的,各用地单位要办理用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证书。要清理城市各类房产开发公司的用地,依法加强管理。

结束语

农民的权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根木利益。因此,在城镇化建设、工业发展中,应当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的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利益。作为基层的管理一部分,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付志旗.关于我国土地管理改革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0

土地管理政策与制度范文4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正确处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通过扩大内需土地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国家、兵团以及我师各项土地调控政策措施全面、准确、规范实施,有效保障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提高土地调控政策的应变能力和效果,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坚守耕地红线,为全师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效的国土资源保障。

二、组织机构、主要工作和目标任务

(一)组织机构

确保师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经师国土资源局研究,决定成立农二师国土资源局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

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完成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各项工作的协调与组织工作。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

x师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负责规划、耕保

业务口;

x师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科长,负责统计业务口;

国土资源局师直分局副局长,负责办公室工作;

师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负责土地利用业务口;

土地执法大队副主任科员,负责执法监察业务口;

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负责国土宣传业务口。

(二)主要工作

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包括专项工作、支撑工作和策应工作。同时,要组织做好配合及宣传工作。

1.专项工作。包括扩大内需等土地政策实施调研,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自查和农用地转用事项检查,扩大内需项目用地使用情况检查等工作。

2.支撑工作。包括土地供应动态监测与监管、形势分析等工作。

3.策应工作。包括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实施、违规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

整个“双保行动”由专项工作、支撑工作和策应工作三大部分组成。专项工作是“双保行动”的核心,包括扩大内需政策实施调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专项检查,目标是督促扩大内需供地政策的有效实施,同时积极主动服务。支撑工作是“双保行动”的基础,包括土地供应动态监测与监管、形势分析和统计工作检查两项具体工作,目标是紧密跟踪扩大内需项目用地实际情况,实时分析用地形势和动态。策应工作是“双保行动”的保障,包括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实施、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等三项具体工作,目标是对发现的影响扩大内需土地政策有效落实的行为和重大土地违规违法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到位,促进形成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良好秩序。各分局要全程参与“保增长、保红线”行动,按照行动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阶段的评估、检查和宣传工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目标任务

1.保障用地,确保落实扩大内需保增长调控政策

准确掌握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数量、结构、分布、时序和利用情况,摸清用地需求底数,掌握用地实际情况。监督检查兵国土资发(2008)256号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积极主动提供服务,严格规范管理,保障扩大内需项目依法依规落地,确保中央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大力宣传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宣传我师坚守132万亩耕地红线和维护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意义,使各团扩大内需用地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2.密切跟踪,积极适时调整土地管理政策和措施

密切跟踪土地调控政策实施的新态势,对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提出调整和完善土地调控政策的建议。紧密围绕扩大内需要求,主动服务,满足师、团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用地的需求。及时掌握扩大内需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总结经验,了解各团实施土地调控政策遇到的问题,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制度创新成果。宣传推广各团有效落实服务扩大内需土地调控政策的典型经验。

3.严防反弹,严格执法有力地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监督各团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标准,保证有限的土地投放符合中央扩内需、调结构的要求。强化土地管理批、供、用、补、查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背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供地、搭车用地、侵害被征地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严防违规违法用地反弹,保持土地管理良好秩序。

三、工作步骤

全师国土资源系统要按照统一安排,认真组织策划,按时保质完成各阶段工作。双保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部署阶段(4月16日至5月1日)

在启动部署阶段,要抓好组织、动员和宣传,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中央应对金融危机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领会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的精神实质,把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全面、准确、规范执行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认识到“保增长、保红线”行动是实现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的有机统一。研究制定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宣传“双保”行动的意义,加强组织协调。为实施保增长保红线行动营造良好氛围。各分局要建立保增长保红线行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协调;研究制定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安排部署保增长保红线行动;要加强对“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的宣传工作。

4月30日前,各分局一要针对“双保”行动组织分局人员开展专题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二要针对辖区实际情况,将“双保”行动实施工作方案报送师局办公室备案。

(二)自查调研宣传阶段(5月1日至6月25日)

认真分析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强化对扩大内需用地的审批、项目用地供应落实等情况的动态实时监控;师局组织开展扩大内需用地政策执行情况跟踪调研,了解各团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情况,对上半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使用情况评估,采取多种形式,对土地调控政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等开展宣传。摸清各团用地需求的数量和结构,准确掌握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情况,提高土地调控政策的针对性、主动性;摸清各团土地利用和管理中暴露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掌握土地违规违法的新动向。宣传严格执行兵国土资发(2008)256号文件、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加强正面引导。

要组织开展相关土地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评估和跟踪调研,掌握辖区用地情况。认真做好兵国土资发(2008)256号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和2008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自查工作;各分局要结合土地日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对土地调控政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15号令、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等重点内容开展宣传。

6月25日前,各分局一要加强对“双保行动”的宣传工作,制作宣传栏一期,上报“双保”行动工作动态稿件3篇;二要结合上半年的国土工作,针对兵国土资发(2008)256号文件执行情况,以及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形成《*团“双保”行动自查调研宣传阶段情况分析报告》,上报师局办公室。

(二)督察推进阶段(6月21日至9月20日)

要在全面摸清今年上半年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保障发展服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对今年以来审批和供应的建设用地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标准、是否将土地调控政策、扩大内需政策、支持灾后重建政策执行到位,保障用地是否到位等情况,对发现贯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开展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自查和农用地转用事项检查;强化对扩大内需用地的审批、项目用地供应落实等情况的动态实时监控,认真分析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针对土地管理和利用中暴露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制定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整改规范。对检查发现的土地违规违法问题,要区别对待,依法处理到位。

在督察推进阶段,要突出关键问题和重点建设项目,包括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或用地标准,搭车用地、借机圈地、侵害职工群众权益等问题和政策执行不到位等,要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查处。

9月20日前,各分局一要针对辖区范围内的存在的关键问题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自查,积极落实整改意见;二要针对今年以来建设用地征收审批供应情况进行自查分析,认真排查和分析今年以来辖区范围内的土地违规违法问题,形成《*团“双保”行动督察推进阶段情况分析报告》,上报师局办公室。

(三)评估总结阶段(9月21日至11月20日)

紧紧围绕服务扩大内需政策执行情况的主线,完成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的成效评估。开展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实施效果评估,系统评价服务扩大内需各项土地管理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问题、困难,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根据评估工作和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及时研究完善或制定土地审批和供应、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地价调整、土地征收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及时形成制度性成果或提出政策建议。一是要在研究分析2009年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提出2010年扩大内需项目用地需求分析预测报告。二是开展保增长保红线行动效果评估,系统评估服务扩大内需各项土地管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服务扩大内需和加强监管的政策和措施。同时,要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11月15日前,各分局一要在研究分析2009年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团2010年扩大内需项目用地需求分析预测报告》。二要上报《*团国土分局“双保”行动工作总结》以及在“双保”行动中形成的制度性成果。以上材料上报师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开展全师保增长保红线行动,是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的一项重大举措。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师局各业务口、各分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扩大内需项目用地保障与监管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主动工作,严格规范管理,确保扩大内需,促进增长,加快发展的各项措施取得实效,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得到落实,确保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为促进全师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师局成立“双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双保”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双保办)。双保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和宣传联络工作。局机关有关业务口具体负责双保行动各项业务工作,要严格按照《农二师国土资源局保增长保红线工作安排一览表》的要求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责任业务口与配合业务口要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双保”工作,分管局领导按职责分工协调分管业务口工作。

各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双保”行动,分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双保”行动负总责。分局做好“双保”行动的档案管理工作,上报师局办公室相关文字材料,一式一份,电子文档发送局办公室电子邮箱

(二)突出重点,统筹衔接。要坚持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两手抓”的原则,着重抓好及时有效保障用地需求和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维护职工群众合法利益的重点。同时,把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与耕地保护、规划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地籍管理、执法监察等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做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衔接,加强工作成果的应用。

要积极争取师党委和团党委支持,加强与师团机关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扩大内需项目和用地的审批、供应、使用的情况,跟踪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情况,当好师、团党委的参谋,保障重点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用地,防止违规违法问题发生。

(三)强化监督,规范管理。要在落实相关土地政策中,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依法规范管理。各分局要切实加强对本团开展保增长保红线行动情况的督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和上级部门督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及时研究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要对片面理解扩大内需用地政策,严重侵害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搭车用地、借机圈占土地和违反供地政策等突出问题,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土地管理政策与制度范文5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界限

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正如施米托夫教授在分析英国经济法的要领时所指出的:“经济法应位于商法与行政法之间。它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与行政法分担政府管理的职能。”[1]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界限,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和民商事立法的完善,法学界的看法已基本趋于一致了。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界限如何划分,这仍然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有不少专著、文章都对此问题进行了论述,但显得过于抽象,本文意在通过对土地管理法的分析来具体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关系,使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能被较直观地把握。

对土地可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首先,它是民法上的物;其次,它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再次,它又是行政管理指向的对象。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基于土地的“物”、“资源”及“管理对象”的多重属性进行综合性立法的。因此它集民事性规范于一体。而其中经济性规范占着很大的比重。《土地管理法》共分八章,除总则(第1章)、法律责任(第7章)、附则(第8章)外,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2章)主要由民事规范构成,监督检查(第6章)主要由行政性规范组成,其余三章,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3章)、耕地保护(第5章)、建设用地(第6章)基本上是经济性规范,只是个别兼具行政性规范属性。

土地管理法中这些经济性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立法宗旨(第1条)、基本国策(第3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4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第17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第24条)、土地调查制度(第27条)、土地统计制度(第29条)、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进行动态监测制度(第30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31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34条)、土地划拨制度(第54条)、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使用制度(第55条)等。此外,还有一些关于促导性措施的规定,如关于奖励的规定(第7条)、鼓励开发未利用土地(第38条)、鼓励土地整理(第41条)、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第50条)等。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关于增加安置补助费的规定(第47条)、征地补偿方案须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的规定(第48条)等。

上述这些规定,体现了经济法的一些特性,以此为基础可分析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如下差异: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的社会活动领域及其调整宗旨不同。经济法,又可称之为经济政策法,是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宗旨是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国家针对耕地严重流失,建设用地外延式扩张的现状,基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提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了执行这一国策,于是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将上述政策要求制度化、规范化。由此可见,经济法带有极强的经济政策性,是国家贯彻经济政策的手段。就其宗旨而言,是为社会公益的。如为了确保现有耕地规模,防止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农用地内,又划出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这都是基于我国耕地面积有限、开垦潜力不大、农村人口众多这一现状考虑的,以期达到确保农民生活水平、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目的。因此,国家一定阶段特定的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依据,保证该经济政策所确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是经济法的功能和宗旨,它有着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内容。行政法则与此不同,行政法以国家行政主体的设置及其职权行使为其调整领域,其宗旨是保障国家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由于历史传统不同,关于行政的认识也存在着差异。英美法系侧重于控权说,重视程序规则,认为“行政法涉及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从的方式(主要强调法定程序规则);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2].而大陆法系侧重于保权说,以行政职权及其行使作为研究中心,“强调的是行政行为,即作有效意思表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的有效成立要件,有效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意思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有瑕疵意思表示的补救和违法意思表示的法律责任,以及紧急状态下的意思表示问题”[3].由此,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还是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都不十分关心行政管理活动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及其要实现的社会经济政策目的。这是行政法区别于经济法的一个根本点。以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章“监督检查”为例,该章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体(第66条)、可以采取的措施即职权(第67条)、关于身份公开的程序规则(第68条)、其他职权及公法上负担的义务(第68、70、71、72条)等。这些规定充分关注的只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监督,而不大关心活动的具体经济内容和要实现的经济政策目标。总之,经济法和行政法都分担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但其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实现的目标,后者侧重于管理主体及其职权。

其次,经济法与行政法立法上所遵循的科学原理不同。经济法主要以经济学的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土地利用监测制度等,就是在经济学原理的指导下,将一定的经济技术手段运用于土地管理,以期达到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在这里,立法只不过使其获得了强制执行和一体遵循的效力而已。行政法则主要以政治学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的规定(第21条)、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的规定(第25条)、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第44条)、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第6章)以及关于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的规定(第7章)等,体现了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和管理相对人之间相互监督的关系,这些都是政治学分权制衡原理的运用。

再次,经济法与行政法追求的法律实施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不同。法律的实施效果指法律的实施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而法律所追求的则是积极的影响。经济法的实施追求的是,它所执行的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整个社会经济呈协调有序持续发展的状态。就土地管理法而言,是要通过实施实现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科学化、合理化,耕地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整个社会经济在此基础上能够得以持续发展。而行政法实施要追求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化、法治化,即依法行政。具体言之,就是行政主体的设置、职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活动做到合法、合理,一旦违法,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是以土地管理法为例,它的实施在行政方面就是要实现土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使国家的土地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实现。总之,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有序,行政法追求的是国家政治生活的规范和进步。

最后,从经济法与行政法既相区别又相渗透的客观现实和辩证关系出发,应该注意到二者间的界限具有相对性。就法律部门的划分而言,具有主观性的一面,它并不是法律现象客观的必然的界限所惟一导致的。这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法的部门划分是相对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是由立法和法学的主观性决定的。这种相对性主要表现为法律部门之间的交叉性和层次包容性,也表现为同一项法规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时期可以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4]而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的一些法学者却未能足够认识这种法的部门划分的相对性。有的行政法学者基于经济法调整手段的不完备、无独立的责任制度等,就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而一些经济法学者则从论证经济法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立的、完整的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出发,没有令人信服地论证经济法具有像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传统的法的部门那样所具有的全部特征。与此不同的是,有的学者独辟蹊径,从反思和重新确立法的部门划分标准出发,既看到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又看到了两者的交叉、重叠,既论证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同时也”纯化“了行政法的研究范围。更难能可贵的是,他们从法律史的角度指出了新兴法律部门对传统法律部门在制度上大量借鉴的客观现象[5].总之,经济法与行政法二者间的界限是相对的,经济法在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方面大量地借鉴了行政法的某些做法;同样,也不能以此否认二者是不同的独立的部门法。得注意的是,现代法律更加关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和特定事项。在立法上,一方面,新的法律部门不断出现;另一方面,法律部门相互渗透和综合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前者如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后者如本文分析的土地管理法。这在法学上,既要求具有开拓意识的新领域的法学工作者的涌现,也要求不同部门的法学者对同一立法文件从各自的学科背景出发进行研究和阐释,不是相互否定,争夺地盘,而是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共同繁荣法学事业。

注释:

[1](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页。

[2](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3页。

土地管理政策与制度范文6

通过对《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37号)等土地调控政策执行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控、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地质技术信息服务、土地督察和执法监管政策措施全面、准确、规范实施,有效保障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提高土地调控政策的应变能力和效果,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保障用地,确保落实扩内需保增长调控政策。

准确掌握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数量、结构、分布、时序和利用情况,摸清用地需求底数,促进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监督检查国土资发〔20xx〕237号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各地把政策执行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用地保障到位。大力宣传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宣传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维护土地管理法治的重要意义,使各地扩大内需用地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二)密切跟踪,及时调整土地管理政策和措施。

密切跟踪把握土地调控政策实施的新态势,对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提出调整和完善土地调控政策的建议。紧密围绕扩大内需要求,主动提供公益性基础地质信息、基础测绘服务,满足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用地的地质技术、测绘信息需求。及时掌握扩大内需土地政策、支持灾区重建土地政策和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总结经验,了解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调控政策遇到的问题,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制度创新成果。宣传推广各地有效落实服务扩大内需土地调控政策的典型经验。

(三)严防反弹,依法维护土地管理良好秩序。

监督各地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标准,保证有限的土地投放符合中央扩内需、调结构的要求。强化土地管理批、供、用、补、查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背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供地、搭车用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严防违规违法用地反弹,保持土地管理良好秩序。对涉及用地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违规违法问题,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整改,严肃查处。

三、工作安排和步骤

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包括专项工作、支撑工作和策应工作,同时组织做好地方配合工作和同步宣传工作。专项工作包括扩大内需土地政策实施调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配合服务扩大内需的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计划差别化管理、地质技术信息服务等工作。支撑工作包括土地供应动态监测与监管、形势分析等工作。策应工作包括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实施、违规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统一安排,认真完成各阶段的评估、检查、宣传等工作,配合做好部组织的抽查工作。做好组织和策划工作,及时有效地宣传国土资源部门在扩大内需中的工作成效。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

阶段工作:研究制定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在全系统部署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召开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工作部署会,落实任务。建立保增长保红线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协调。

关键环节:切实做好组织动员工作,把思想统一到部的总体部署上来。扩大宣传,为实施保增长保红线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调研宣传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

阶段工作:组织各地开展国土资发〔20xx〕237号文件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推进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工作,同时配合开展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认真分析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强化对扩大内需用地的审批、项目用地供应落实等情况的动态实时监控;各督察局会同有关司局组织开展扩大内需用地政策执行情况跟踪调研,了解各地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情况等,对上半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使用情况评估,于6月底前形成调研分析报告报部,提出计划指标中期奖惩建议。在有关专项地质调查工作中加大服务扩大内需地质技术信息服务工作安排的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土地调控政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问责制、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等重点内容开展宣传。

关键环节:摸清各地用地需求的数量和结构,准确掌握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情况,提高土地调控政策的针对性、主动性;摸清各地土地利用和管理中暴露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掌握土地违规违法的新动向。宣传严格执行国土资发〔20xx〕237号文件、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加强正面引导。

(三)督察推进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

阶段工作:组织各地对上半年审批和供应的建设用地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标准、用地是否闲置,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查处纠正。集中时间开展

对省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醒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的困难和特殊问题及时向部提出对策建议,各督察局形成汇总报告于9月底前报部。总结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阶段性成果,根据扩大内需要求进行综合集成,为重大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撑。

关键环节:突出关键问题和重点地区,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或用地标准,搭车用地、借机圈地、侵害农民权益等问题和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察。做好重大典型案件查处曝光。

(四)评估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阶段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分析20xx年扩大内需项目用地需求,提出分析预测报告报部。各督察局开展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实施效果评估,系统评价服务扩大内需各项土地管理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问题、困难,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根据评估工作和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及时完善服务扩大内需和加强监管的已有政策或出台新的政策,对20xx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调剂、调整。总结工作成效,向国务院报告,对成效显著地区在全系统进行通报表扬。

关键环节:紧紧围绕服务扩大内需政策执行情况的主线,完成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的成效评估。研究完善或制定土地审批和监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业地价调整、土地征收、划拨用地目录、地质技术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政策,及时形成制度性成果。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督察局要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中央应对金融危机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领会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的精神实质,把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全面、准确、规范执行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认识到保增长保红线行动是实现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的有机统一。

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由部党组统一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各阶段工作安排,联席会议由甘藏春同志召集,部各有关司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要按照国土资发〔20xx〕237号文件和保增长保红线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准确把握政策,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二)突出重点,统筹衔接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和日常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为核心,把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与耕地保护、规划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地籍管理、执法监察和地质技术信息服务等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做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衔接,加强工作成果的应用。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扩大内需项目和用地的审批、供应、使用及地质技术、测绘信息服务等情况,跟踪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情况,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保障重点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用地,防止违规违法问题发生。

各督察局要以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为主线,统筹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形势分析等各项工作,全面加强业务、能力和机制建设。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要积极主动推进调查研究工作,实现全程同步督察,保持与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联系,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沟通协作,确保取得实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督察局要主动做好与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的衔接,支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

(三)强化监督,进一步促进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建设。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土地调控政策中,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监督,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对片面理解扩大内需用地政策,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搭车用地、借机圈占土地和违反供地政策等突出问题,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督察局要积极开展督察工作,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发现的政策执行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问题,要及时预警和通报;对违规违法突出问题,坚决督促地方政府纠正整改和严肃查处。

(四)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地方政府用好用实土地调控政策。

要以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为基调,大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动作为,服务扩大内需,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积极态度和成效。要紧紧围绕各阶段的工作任务,明确宣传重点。第一阶段的宣传要致力于统一思想,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准确把握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的目的和重点任务,同时在社会上营造严格规范管理的舆论氛围。第二阶段的宣传要系统总结各地贯彻国土资发〔20xx〕237号文件的具体做法和成效。第三阶段的宣传要总结推广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规范管理的先进经验,披露问题,促进各地准确把握政策方向。第四阶段的宣传要全面总结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政策的成效,宣传土地管理关键环节的改革成果。

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宣传,向全社会传递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更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不动摇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