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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布线 布线规划 布线方式
一、网络布线的重要性
只有充分认识了网络布线的重要性,我们才能在实际布线的过程中,让网线布置得更系统化、规范化和合理化。对网络进行结构化、系统化布线可以让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充分利用迅速发展的技术,这些技术能对任一设备里的所有系统,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通过对网线进行系统布置,不但能够保证网络的灵活扩展性以及日后的可升级性,而且还能把以后所面临的系统维护工作量以及系统维护所需要的费用,都尽可能地控制在最低限度。对网络线进行系统布置其实也可以看成是为整个网络通信系统构筑一个工程性能良好的平台,利用这个平台整个建筑或者整个通信系统的网络通信就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通用性,同时又有非常好的性能价格比,例如根据笔者布线的经验统计,对整个楼层或者整个建筑进行系统布线可以使网络通信的维护人员降低到原来的一半。
由于系统化、结构化网络布线系统是一个有多元化功能的星形物理结构,它可以适用于不同拓扑结构的网络系统。只需在适当的节点上,进行一些配线上的变更,不需移动线缆和设备。因此一旦网络系统发生改变的时候,对网线进行合理化布置更能体现其自身的优势。
二、布线前规划设计的合理性
由于布线要考虑到整体性和系统性,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布线之前,应该做充分地调查研究,收集相关的布线资料,例如需要布线的建筑物的设计图纸、布线需要考虑的事项以及细节等,同时应该综合考虑到布线的施工进度、应用需求以及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内容。要是建筑物还在建筑之中时就进行布线的话,布线时就要根据建筑物的建筑设计要求、建筑物对布线、走线的具体需求来进行实施了,比方说提出上下楼层间走线的通道规格、预埋一些管道等等。
这些要求可以在建筑物的设计图中体现出来,以便在施工的同时就把一些布线在前期工程完成,免除许多后期施工的弊端,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合理易行。如果是在已经建好的建筑物基础上与室内装潢工程同步进行综合布线的话,就应该根据实际观察分析并掌握现有建筑物的资料以及装潢设计情况进行综合布线。
三、三种布线方式
布线系统一定要从美观、实用、安全性来考虑,要求布线距离短而整齐,排列有序。具体方式有“田”字形和“井”字形两种:“田”字形较适用于环形机房布局,“井”字形较适用于纵横式机房布局,它的位置可安排在地板下,也可吊顶安装,各有特点。
(一)地板布线。最常见的布线方式,充分利用了地板下的空间,但要注意地板下的漏水、鼠害和散热,还应保证在每个机柜下方开凿相应的穿线孔和线槽。
(二)吊顶布线。特别适合于经常需要布线的机房,此方式中包含各种电源布线、弱电布线,在每个机柜上方开凿相应的穿线孔和线槽,当然也要注意漏水、鼠害和散热。具体布线内容有:电源布线、弱电布线和接地布线。注意:电源线槽和弱电线槽之间的距离应保持至少5厘米以上,不能互相穿越,以防止相互之间的电磁干扰。
电源布线:应根据整个机房布局和UPS容量来安排,在规划中的每个机柜和设备附近,安排相应的电源插座,插座的容量应根据接入设备的功率来定,并留有一定的冗余,一般为10A或15A。电源的线径应根据电源插座的容量并留有一定的容量。弱电布线:包括同轴细缆、网线和电话线等,布线时应注意在每个机柜、设备后面都要有相应的线缆,并考虑日后发展需要,各种线缆应分门别类捆扎且标记好。接地布线:接地是消除公共阻抗、防止电容耦合干扰、保护设备和人员安全、保证计算机系统稳定可靠运行的重要措施。正确接地是获得有效屏蔽的关键,所有连网设备必须连接地线。在机房地板下应布置信号接地用的铜排,供各种接地需要,铜排再以专线方式接入该处的弱电信号接地系统。
1.排除电磁干扰。网线电缆使用镀锌线槽在地板下铺设,线槽应良好接地且与强电线路间距不能小于30厘米,同时将信息面板安装在办公墙面或抗静电地板上。 如果不注意排除“电磁干扰”,显示器、计算机主机都有可能受电磁干扰(显示器出现屏幕闪烁不停,计算机出现突然自动关机或无法启动故障)。
2.防雷击。虽然机房不需要单独设计防雷系统,但仍然要防止感应雷、侧击雷沿电源线进入机房损坏机房内的重要设备,因此在电源配电箱的进线处要安装浪涌防雷器。
3.防静电。机房地板应采用抗静电活动地板。需要单独设计一组新的接地极,接地电阻要小于1R。
(三)布线系统中标识应用的现状:
可以说是各自为政或各自为战,从设计方到施工方再到测试方最后到用户,几个环节首先对标识的不重视,其次各个布线环节上即使是因为工作需要而定义逻辑标识,也缺乏系统统一的规划,标识信息很少能向下一个环节传递。
标识应用统一化的需求――规范的、统一的标识系统:标识的定义,标签的选材,标签的制作和维护,这一系列的工作流将极大地提升布线系统的管理效率,对用户的后期维护提供视觉和定位的有力支持。
四、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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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婴幼儿;家纺产品;质量要求
中图分类号:TS107
文献标志码:A
Study on Quality Requirements of Home Textile Product for Infant and Young Child at Home and Abroad
Abstract: The contents and test items in 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f home textile products for infant and young child in China, EU and US were introduced. Furthermore, the differences in safety and quality requirements of the above three regions were analyzed.
Key words: infant and young child; home textile product; quality requirement
按照国际惯例,家用纺织品(以下简称“家纺产品”)常分为10个大类:巾、床、厨、帘、艺、毯、帕、线、袋、绒。其不仅与人类生活关系密切,且大多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卫生和安全要求相当高。婴幼儿因其特定的生理特性和成长特点,所使用的家纺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性能要求更高。研究和了解我国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差异及发展方向,有助于我国婴幼儿家纺企业理清不同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要求,同时对我国制定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也有借鉴意义。
1我国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
目前,我国现行的与婴幼儿家纺产品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GB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和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涉及保障人体健康,防止欺诈行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与技术法规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以控制各类纺织品的有害物质和保障人体基本安全为目的,规定了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气味及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5项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同时按最终用途将纺织产品分为3类,即婴幼儿纺织产品、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其中,婴幼儿纺织产品是指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和使用的纺织产品。婴幼儿家纺产品属于婴幼儿使用的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含有絮用纤维填充物或铺垫物的婴幼儿家纺产品,属于在日常生活与婴幼儿密切接触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根据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不得采用12大类禁用原料作为填充物或铺垫物。这些禁用絮用纤维原料包括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被严重污染或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纤维制品、废旧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二类和三类短棉绒等物质。除此之外,该标准还对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禁用杂质、短纤维含量、含杂率和卫生性能有严格的限制要求。
另外,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一部专门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用各类纺织产品的安全技术规范。该标准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安全技术类别分为A、B、C等3类,要求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在GB18401―2010标准的基础上,该标准在化学安全要求方面增加了6种增塑剂和铅、镉两种重金属的限量要求。在机械安全性能方面,对童装头颈、肩部、腰部等不同部位的绳带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的头颈部不允许存在任何绳带;对纺织附件也做出了规定,要求附件应具有一定的抗拉强力,且不应存在锐利尖端和边缘;同时,还增加了燃烧性能要求。该标准紧跟国外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品的要求,对其安全性能进行了全面规范,将有助于引导生产企业全面提升产品的安全与质量要求,保护婴幼儿及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与此同时,我国同时存在大量与婴幼儿家纺产品相关的产品标准。这些家纺产品标准以床上用品居多,但缺少一些婴幼儿专用产品的标准,如婴幼儿软背带、围嘴、隔尿垫、婴幼儿睡袋等产品。而常见的婴幼儿家纺产品如床单、床罩、被、毛巾被、毛毯、绒毯、线毯、枕套、枕巾等也缺少区别于成人家纺产品的具体要求。以FZ/T73025―2012《婴幼儿针织服饰》为例,该标准适用于婴幼儿针织服装,也适用于婴幼儿睡袋和床上用品等家纺产品。其性能指标要求主要包括外在质量和内在质量要求。其中,外在质量要求主要包括表面疵点、规格尺寸偏差率、本身尺寸偏差、附件要求及缝制质量要求等;内在质量要求除覆盖GB18401―2010强制标准规定外,还包括纤维含量偏差、可萃取重金属含量、燃烧性能、水洗尺寸偏差率、缝纫强力、色牢度、物理安全性能等。虽然该推荐性产品标准已增加了可萃取重金属含量、燃烧性能和物理安全性能(绳带安全)等几项安全性能要求,但仍然缺少与婴幼儿生理和成长特性相匹配的关键性要求,如安全性能(抗菌、防静电等)、卫生性能(防螨虫、防蚊虫、尿不湿等)、人性化功能(柔软、舒适、吸湿、透气、干爽、滑润等)等方面的规定。
2欧盟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
欧盟于2001年通过了指令2001/95/EC(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简称GPSD指令)。该指令要求生产者在市场上销售“安全”的产品,并责成经销商等帮助确保产品符合通用安全要求。对于生产者和经销商等来说,除确保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安全外,欧盟还要求必须向消费者明示产品存在的潜在危险,并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措施防止危险发生,而生产者和经销商等有义务且必须追踪有潜在危险的产品。
与纺织品纤维名称相关的欧盟指令96/74/EC历经数次修订,新指令2009/122/EC最终形成一套总则,详细规定了纺织品纤维标签应列明纤维名称和含量要求,符合该指令规定的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该指令还附上完整的试验方法,来检验纺织品的纤维含量是否与所提供的资料相符。
欧盟对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的关键技术法规或指令有两个。这两个指令虽然通用于所有产品,但对婴幼儿家纺产品的影响也非常大。一个为1976年的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的76/769/EEC指令;另一个为迄今为止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所制订的一部对化学品最为严格的管理体系――REACH法规,该法规的全称是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自2009年6月1日起,其附录VXII已经取代76/769/EEC及其所有的修订,是一套系统的、为现有的和新开发的化学品建立的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该法规要求生产商、进口商和化学品下游用户对产品各方面的安全性负责,充分收集关于化学品危害性的信息,对其所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进行注册、评估等程序,并在得到有关机构的认可数据才能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
除此之外,欧盟也存在少量的与家纺产品相关的标准,主要涉及婴幼儿背带、睡袋、床上用品和毛巾等产品的性能要求标准,但针对婴幼儿家纺的产品标准甚少。以婴幼儿软背带为例,欧盟在制定其产品标准过程中,考虑了可能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如:设计或材料存在的缺陷,小零件或长绳的危害,腿部开口太大导致儿童漏出的危险,带扣或束缚带的松脱或断裂以及连接系统的强度或耐久性不够,儿童可能会跌落至地面的危险等。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已有多起由于连接系统强度不够而导致的召回案例。因此,欧盟制定了EN13209-2:2005《儿童护理用品-婴幼儿背带-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第2部分:婴幼儿软背带》标准,该标准规定了与婴幼儿软背带相关的一系列安全要求,如可萃取重金属、燃烧性能、结构设计(腿部开口,小零件,绳带安全,头部支撑、腰带等连接件宽度)、连接系统耐久性能等要求。可见,欧盟为数不多的婴幼儿家纺产品标准,更多地从消费者使用特点和安全等角度出发,主要涉及产品的安全性能要求,而对传统的纺织产品质量要求,如色牢度、尺寸变化率等并无过多具体的指标要求。
3美国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
H.R.4040或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是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的简称,于2008年8月14日由美国前总统布什正式签署生效为联邦法律。H.R.4040法案被称为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成立以来最严厉的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除了对儿童产品中铅含量的要求更为严格外,还对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的有害物质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做出了规定。该法案还要求建立消费品安全公共数据库,以及要求某些儿童产品在被进口到美国前必须有获该委员会认可的独立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报告。H.R.4040法案成为了影响美国市场婴幼儿家纺产品最重要的法案。另外,美国CPSC早在1953年就通过的《易燃织物法案》(FFA)及修订法案,包含了一系列服装和室内装饰用纺织品的燃烧性技术规范,如16CFR1632《床垫的易燃性标准》对成人和青年床垫、童床垫等充有某种弹性材料或与其它产品组合的床垫套的燃烧性能进行了规定。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和美国纺织化学家与染色家协会(AATCC)不仅制订了大量的且极具权威性的纺织类检测方法标准,同时从最终用途出发制定了一系列与织物和制成品相关的产品标准。这些产品标准为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管控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也为其它国家制订本国标准提供了参考依据。从美国ASTM制定的一些家纺产品标准来看,这些家纺产品标准不区分儿童及成人的差异,主要包括了一些常见的质量性能要求,如强度、色牢度、尺寸变化率、洗后外观、燃烧性能等,同时美国也存在如ASTMF1917-2012《消费者安全要求婴幼儿床上用品及配件》等专门针对婴幼儿家纺安全要求制定的安全性能要求规范。该标准是基于CPSC的大量关于婴儿床及相关配件的事故报告建立的针对婴儿床上用品的安全性能规范和标签要求,并提供了测试方法,旨在防止和减少儿童在使用婴儿床和相关配件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伤害。该标准中婴幼儿床配件包括常见的婴幼儿家纺产品如床单、毛毯、防尘荷叶边、遮篷的覆盖物或帘子、枕头、床垫套、尿布堆垛、织物壁挂、保护栏防护、床头保护栏防护以及其它对婴幼儿睡眠活动起到舒适作用的物品,其安全性能要求包括:饰带、细绳、挂钩和钩环带、绳结以及类似的以固定为目的的装置的最大允许长度为9.0英寸;其它装饰性配件所允许的最大长度为7.0英寸;婴儿床床围的间隙不能超过2英寸宽;婴儿床配件上的乙烯基部分的最小厚度0.012英寸以及一系列婴儿床及配件上的特定警告文字和字体要求。
4中国、欧盟和美国的主要技术法规和标准比较
4.1技术法规的差异性分析
从各国技术法规涵盖内容的差异性来看,中国婴幼儿家纺产品相关的技术法规(强制性标准)涵盖范围主要包括成分及护理标签要求、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絮用纤维制品原料要求、燃烧性能、物理安全性能(绳带等)和产品性能要求。欧盟和美国一般只有在涉及到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时才制定相关的法规。因此,归纳总结欧盟和美国在婴幼儿家纺领域的技术法规,主要涵盖成分及护理标签要求、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燃烧性能、物理安全性能等4个方面的内容。由此可见,随着中国GB31701―2015新标准的颁布,中国针对婴幼儿家纺产品的技术法规已经基本覆盖了欧盟和美国的管控要求。
从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差异来看,同样是由于中国强制性标准GB31701―2015的推出,使得婴幼儿家纺产品的有害物质管控范围已经包括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气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以及重金属铅和镉的限量要求。与欧盟的REACH法规要求相比,虽还不够全面,但已基本接近。如果要和美国的H.R.4040法相比,则已经超过了美国市场的要求。
除此之外,为保证相关法规的实施,欧盟通过RAPEX预警系统,在成员国和委员会之间交换造成严重危险的产品信息,向成员国每周通报危险产品的信息,还同时向消费者公布,以便及时了解危险产品的名称和处理情况。美国CPSC也会对各类自愿性或非自愿性的召回进行通报和分析,同时责令各标准化机构对相关的消费品制定安全技术规范,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在使用这类产品时造成伤害。反观我国,消费品召回制度尚不完善,信息途径和方式并不统一,对消费者的警示和报告不够及时准确,标准起草机构也很难开展消费品危害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这些都导致难以及时根据市场信息制修订更为适合的技术标准。
4.2产品标准的差异性分析
中国的产品标准数量远超欧盟和美国,且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但缺少针对婴幼儿家纺产品的标准,如婴幼儿背带、婴幼儿睡袋、婴幼儿床上用品等产品的标准。从中国现行的家纺产品标准来看,大多主要考核产品的质量性能要求(如外观、尺寸变化率等)。而欧盟和美国制定的婴幼儿家纺产品标准或规范,大都从强调保护婴幼儿安全、减少对婴幼儿危害的角度考虑,规定结构设计安全、燃烧性能、小零件等具体性能要求。
另外,中国的家纺产品标准按原料、组织结构、加工工艺等分类,如FZ/T61001―2006《纯毛、毛混纺毛毯》、FZ/T61002―2006《化纤仿毛毛毯》、FZ/T61004―2006《拉舍尔毯》、FZ/T61005―2006《线毯》、FZ/T61006―2006《纬编腈纶毛毯》等,这种标准分类方式过于精细,甚至有交叉重复的现象,不便于企业参考和使用。美国也存在一些家纺产品标准如ASTMD5431-2008(2013)《家用纺织品机织和针织床单性能要求》、ASTMD5432-2012《家用纺织品毯子性能要求》和ASTMD5433-2012《家用纺织品毛巾性能要求》,但大都以最终用途为分类依据,可基本满足企业在生产和贸易中的质量管控需求。
4.3方法标准的差异性分析
近些年我国大量引用国际标准(ISO),并在编辑或技术上加以修订;欧盟则多数直接引用国际标准,和我国大量方法标准技术上相当,但仍有少量标准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这些细小差异给两国的贸易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美国则由ASTM和AATCC机构形成相对独立的方法标准体系,个别标准和中国及欧盟的方法标准有较大的差异。另外,我国出台了一些功能性测试的方法标准,如与婴幼儿家纺产品相关的方法标准GB/T24253―2009《纺织品防螨性能的评价》、GB/T20944.1―2007《纺织品抗菌性能的评价第一部分:琼脂平皿扩散法》等,这些方法标准为企业在功能性产品开发方面提供了质量保证的依据。
5结束语
婴幼儿家纺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是特殊且重要的。与其他纺织标准一样,经历着从无到有、从强调中国国情到与国际接轨、从生产型逐步过渡到贸易型、从以生产者为主导逐步过渡到以消费者为主导的转变过程。研究和比较我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标准体系,对我国制定符合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也有助于提升婴幼儿家纺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控水平。另外,随着消费者对安全、卫生和舒适性要求的提高,婴幼儿家纺产品已不再是按成人比例缩小的家纺产品,根据婴幼儿各个时期的体形特征、生理和心理特点设计和生产健康、安全、舒适以及满足个性需求的婴幼儿家纺产品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而质量和安全检测及评定标准也应顺应发展,不断更新升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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