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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方式范文1
一、设计股权激励方式时要点和股权激励作用的概述
(一)设计股权激励方式时的要点
简单的说股权激烈就是通过使上市公司的员工获得一定的股权,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更好更快的发展的鼓励机制。所以说在设计股权激励方式时要遵循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就是对激励模式的选择,一定要根据自己公司的公司文化和战略目标进行选择,要通过公司各个大股东的共同商议和决策来确定,这样能够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做好保障工作。
其次就是对激励对象的选择,上市公司的员工比较多,对于不同的大股东来说所需要的人才也不一样,所以对于激烈的对象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还要对相关的员工进行考核和监督,确定其在实现其自身价值的基础上有能力为公司的发展和进步提供自己的力量,才能将其定位激励对象。
最后根据实际发展状况对相关的考核指标进行设计也是十分重要的,这主要考虑到公司整体的业绩情况和个人业绩的考核情况,只有在公司的业绩比较强,有能力进行股权激励这项活动时,对相关的激励对象也进行了严格的考核后,才能够完成股权激励活动,这样对公司对个人都是一个负责人的表现。
(二)股权激励的作用
通过对现在市场的调查研究发现,良好的股权激励不管对公司还是个人来说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股权激励能够起到很大的激励作用,被激励的员工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仅仅的联系在一起,所以增加了其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在实现其自身价值的同时也促进了公司的发展;其次就是有一定的约束作用,被激励的员工都是业绩比较优秀,能力比较强的员工,所以在股权激励的条件下就会使这些优秀的员工与公司紧紧的联系在一起,减少优秀员工离职跳槽的现象,促进了公司的稳步发展;还有就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员工的福利,在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获得更多经济效益的同时相关的被激励的员工分红的比例也就增加了。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无偿赠与股权激励方式下的涉税分析
掌握了上市公司设计股权激励时的要点和股权激励的作用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的应用股权激励方式来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在涉税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股权激励支出的税前抵扣
鼓励激励支出是上市公司根据自己的公司的收益向被激励的员工按照各种方式向员工进行支付的过程,现在好多上市公司主要对雇员授予限制性股票,对于这种股票属于公司权益性结算的股份支付,当公司没有获得切实的经济利益时会将这部分股票作为费用,根据相关的规定和制度法规允许其从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对于被雇佣员工在股权激励方式下获得的相关的薪资,要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激励的员工在自己原有的工资基础上,除了原有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在股权激励方式下获得的相关的资金,因为被雇佣的员工属于本公司的成员,所以要根据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
(三)涉税的相关性
根据我国税务局编写的各种规章制度来看,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是整个公司的主导者,大股东获得的经济效益主导着整个公司,所以大股东要根据公司和国家的规定向公司和国家缴纳一定的税款,所以大股东无常赠与股权激励方式下使被赠予的员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时,被激励的员工也要根据相关的制度法规缴纳一些税费,这就充分的表现了大股东与公司与被激励员工的重要相关性。
(四)涉税的合理性
对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而言,在根据相关的规定缴纳一定的税费后,所剩下的经济效益属于大股东自己,大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或者公司的发展对业绩比较优秀或者能力比较强的员工给予一定的股权激励是十分合理的,符合法定规范的,所以被激励的员工在获得相关的股份或者经济利益时也是合理的,合法的,那么根据国家税务局编写的各种制度进行缴费时也是合法的,合理的。
三、结语
上市公司在当今的社会发展中占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专业技能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比较高的员工是促进公司发展进步的核心力量,所以现在好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和公司的利益都会采用股权激励方式来稳定优秀的员工,在实现优秀员工价值的同时促进公司更快更好的发展,也使自己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而涉税问题是其中的关键问题,所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严格的处理涉税问题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参考文献:
[1]岳红丽.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践与案例分析[J].科技信息,2011(12).
公司股权激励方式范文2
一、我国股权激励相关政策
2006年1月1日起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该办法是上市公司推进股权激励的首个规范,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提供了政策指引。随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相关文件的陆续颁布,我国的股权激励也日趋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对股权激励方案的授予对象、行权条件、行权期限等重要方面都陆续地加以明确,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重要依据。本文搜索了的近年来各部委为了规范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汇总。具体股权激励政策如表1所示。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现状
本文以2006 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为背景,利用国泰安的CSMAR数据库,搜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所有公布过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的资料,对其激励方案进行查阅分析,总结归纳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如下:
(一)股权激励的模式主要是股票期权 目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采取的激励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股票期权,一类是限制性股票,还有就是其它方式。在公布方案的169家上市公司中,共有132家选择了股票期权模式,占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数量的78.11%,另有33家选择限制性股票模式,采用其它混合模式的有4家,分别为广州国光、华菱管线、得润电子、方圆支承。
(二)定向增发成首选股票来源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对股份来源明确规定为,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从笔者搜集的样本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股票来源选择上,采用定向增发的有146家,占总样本的86%,是股权激励股票来源的首选,采用二级市场回购和大股东转让分别只占8%和6%,2008年以后大股东转让退出了历史舞台。
(三)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高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尽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权激励对象主要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但事实上,股权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高管。根据我们整理的国泰安CSMAR数据库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样本分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在激励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大,管理层激励所占的比例从1.5%~100%,而核心技术人员所占的比例从0~98.5%。高管权益比例占57%,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权益比例占37%。
(四)行权条件指标单一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上述三类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至少各选一个。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1)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本文分析了2006年以来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169家上市公司,对激励方案中选用的行权条件指标进行了整理,具体情况如下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当中,行权条件指标多以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这两个指标为主。EVA、非财务指标等几乎在激励方案中没有应用。
(五)激励有效期限长的股权激励方案不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
根据CSMAR数据库相关的数据计算,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总体上就的平均有效期为5.4年,具体如表3所示。大多公司的激励期限是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设计的,激励期限长的不多。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激励方案有“择机”之嫌 笔者分析了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家数的年度分布情况,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年度分布不均衡。其中,2006年43家,2007年13家,2008年66家,2009年18家,2010年29家,最多的年度是2008年,2007年数量最少。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结合沪深股市走势变化分析发现,在沪深300指数最高的时期(2007年三季度),几乎没有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这种现象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管理层对股权激励方案推出时机的有意安排,有择机推出的机会主义之嫌。
(二)股权激励方案行权收益过大 根据笔者的数据统计,自上市公司2006年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18家公司完成了期权激励。我们按照股权激励公告中所公布的授予日、限制期或锁定期,计算出限制或锁定期结束日,再查询限制或锁定期结束日股价,然后将其与授予价进行比较,得出股权激励每股收益,再乘以授予权益总数,即为每个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获得的行权收益。行权收益的计算公式为:股权激励对象获得的行权收益=(限制或锁定期结束时股价-授予价)×授予权益总数。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收益如表4所示。
从 18家已经完成期权激励的公司看,在不考虑除权和分红的情况下,每家平均行权收益为1.31亿元人民币。最高可获行权收益10.55亿元。股权激励对象大多是公司高管,可谓是公司高管的“盛宴”。
(三)激励方案缺乏长期效应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激励方案中,股权授予数量基本达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要求的授予数量的上限,因此,股权激励带有一次性的特点。而且,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更多地被人认为是过去的经营成果分享,而不是为了公司的未来的长远发展而采取的一项激励措施。激励期限的上限是10年只有有限的几家选择10年为激励期限,基本设计思路是不违规为基准,与规范要求的最低水平持平,激励方案缺乏长期效应。
四、我国上市公司充分发挥股权激励作用的对策
(一)强化约束机制 要大力加强上市公司高管层的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强化信息披露,严格会计审计制度;另一方面,通过薪酬委员会等代表股东利益的机构加强监督。股权激励不是一个孤岛,它和公司治理等配套制度密切相关。只有完善所有权结构,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发挥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作用,才能充分发挥投权激励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经理人选拔、评价机制 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人选拔机制。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任用和选拔只有引入竞争机制,才能真正地引起他们的紧迫感,才能使经理人的行为符合股东的长期利益。不仅是内在的利益驱动,其他各种外在的影响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建立经理人的市场选择机制、经理人的业绩市场评价机制、经理人行为控制约束机制和综合激励机制能够有助于激励约束经理人的经营管理行为,也可通过这些有效的机制来促使股权激励发挥相应的作用。
(三)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 股权激励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健全的股票市场,股票市场健康有效地运行,可以使股价的波动与上市公司经营状况高度相关,从而减少评价股权激励效果的噪音;二是竞争的商品市场,竞争的商品市场可以使企业的盈利水平与企业的经营直接相关,经营状况反映企业经营能力;三是规范的会计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能独立行使职能,客观地发挥鉴证职能。
参考文献:
[1]吕长江、郑慧莲、严明珠、许静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管理世界》2009年第9期。
[2]宁向东:《公司治理理论》,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第1期。
公司股权激励方式范文3
关键词: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112-02
一、引言
股权激励是解决公司治理中委托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股权激励方式使企业高管和核心人员持有公司股份,使激励对象与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从而达到吸引并激励核心人才为企业长期战略目标努力的目的。从国内外已发表的研究文献来看,大部分的研究认为股权激励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经营者行为的短期化倾向,能够降低成本,有助于控制经营者的偷懒动机,对公司的长期绩效起到积极作用。
在股权激励制度的建设方面,以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为标志,我国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建立股权激励的制度框架,2008年,证监会相继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对股权激励中的有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层面,国资委、财政部于2006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于2008年《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三个文件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进行了规范;在个人所得税收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于2009年《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于2009年《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上四个文件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征税问题做了具体规定。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的上述文件构成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制度环境,该制度框架于2008年底基本形成。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践看,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两种方式,占总方案的比例在95%以上,对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主要区别问题,李曜(2009)、刘浩(2009)等均有较为详细的论述,笔者结合我国的制度框架环境,对这两种方式做了进一步的论述,以期更为鲜明地呈现两种方式的特征,另外,通过实证分析,探讨了证券市场对两种股权激励方式的不同反应。
二、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主要区别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在获授时,这些股票为限售股,并不能出售,激励对象只有在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禁条件时,这些股票才真正归属于激励对象所有并可按规定出售获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这两种方式本质上具有很好的替代性,表1设计的为授予日后等待期为一年,分四期均匀行权(解禁)的股权激励方案,假设两种方式下都能够满足授予条件,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的解禁条件相同,在不考虑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两种方式可使得激励对象获得相同的收益(见表1)。
虽然股权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具有相通性,但在股票价格的确定方式、对激励对象的资金要求、价值评估、个人纳税方面均有明显的差别。
1.行权价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规定,限制性股票若来源于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则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由上可见,在价格的确定方式上,限制性股票的底价要低得多,这意味着限制性股票在授予价格的确定上有更大的灵活性,在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脱离其真实价值太远的情况下,由于限制性股票方式可确定低于市价的授予价格,从而可以降低管理者的风险,提高股权激励实施的成功性。
2.对激励对象资金要求的程度不同。限制性股票方式下,在授予时就需要激励对象付清购买股票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在股票期权情况下,激励对象分期行权,分期付清购买股票所需资金。因此,限制性股票方式下,激励对象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3.价值评估的区别。股票期权价值的确定依赖于金融工具的定量模型,十分复杂且受参数选择的影响,价值的不确定性较大,而限制性股票的价值容易确定,其价值为其内在价值,即授予日的股票市场价格与授予价格的差值。两者的差异可理解为限制性股票只有内在价值,而股票期权具有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按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需将授予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成本费用化,成本费用化的数额等于授予时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因此,在同一授予时点,所对应的股票数量相同的情况下,行权价格与授予价格相同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方案,因股票期权具有时间价值,该方案下所确认的成本更大,对净利润的影响也较大。
4.个人税收负担的不同。假设行权价格(授予价格)为P0,对应的股票数量为N,授予日的市场价格为P1,行权日(解禁日)的市场价格为P2,按目前的税收制度,两种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股票期权形式下的应纳税所得额=(P2-P0)*N
当P2>P1,即在公司股票持续上涨的市场环境中,股票期权方式下个人所得税负担相对较重,反之,当P2
三、样本
目前国内研究文献所选择的样本基本集中于2005-2008年之间,在此阶段,我国股权激励尚处于引入后的完善阶段,制度不健全,市场对股权激励也处在一个学习和认识的过程当中,因此,以此为样本作为研究对象,可能会有偏颇之处。笔者选取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国内A股公告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了两方面的研究:(1)证券市场对股权激励的反应如何;(2)证券市场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这两种方式的反应是否相同。在选取的时间段内,国内A股公告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有56家,主要特征如下:
1.股权激励依然以股票期权为主。在激励方式的选择上,由于管理层主导着股权激励方案的制订过程,而限制性股票方式对管理层较为有利,因此在股权激励方案中限制性股票方式占多数是合理的结果,但在56家样本公司中,选择限制性股票方式的仅有13家,占23.21%,选择股票期权方式的有40家,占71.43%,3家选择了其他的激励方式,这可能是由于股权激励方案最终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因此方案的制定考虑了管理层与股东利益之间的权衡。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更为偏好限制性股票方式。在56家样本公司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仅有5家,这主要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规定的影响,在这一规定下,股权激励的激励作用大为减弱,管理层推行股权激励的动力不足,因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的较少。在5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有2家选择了限制性股票方式,占比为40.00%,但由于样本数量过少,受偶然性因素影响较大,为了准确呈现企业控股股东性质不同对股权激励方式的影响,回溯了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公告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对激励方式的选择情况,结果为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选择限制性股票方式的比例为29.17%,而在民营上市公司中,选择限制性股票方式的比例为17.80%。对此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在现有的股权激励制度框架下,管理层对公司控制强或股东控制弱的上市公司更容易表现出倾向限制性股票的偏好。
四、实证分析
(一)研究方法
笔者应用事件研究法对股权激励的市场反应进行考察,事件窗口为股权激励方案公告日为中心的前后各10个交易日,模型如下:
式中:ARit是第i家公司在第t日的异常收益率;Rit是第i家公司在第t日的实际收益率;R'it是基于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选择上证综合指数,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选择深证综合指数,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选择中小企业板综合指数)计算的第i家公司在第t日的正常收益率;AARt是样本公司在第t日的平均异常收益率;CARt1-t2为样本公司在[t1,t2]区间的累计异常收益率。
(二)研究假设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向市场传递两方面的信号:(1)公司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说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较为规范;(2)管理层对未来公司业绩成长的信心或承诺。因此,可以预期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在公告该事项时会受到市场的欢迎,由此有:
假设1:股权激励的市场反应效应为正。
在确定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方式上,股票期权是一种市价定价机制,而限制性股票为一种折价定价机制。在限制性股票方式下,由于管理层能以比市价低得多的价格购买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投资者会有不公平感,而且会产生管理层对现有股票价格缺乏信心的印象,因此,投资者对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的股权激励方案的反应会较为温和,由此有:
假设2:市场对股票期权的反应比对限制性股票的反应更大,更积极。
将实证分析的结果总结于表2和表3,其中表2为事件窗口期的异常收益率AAR值,表3为子事件窗的累计异常收益率CAR值。
从表2和表3(表略)的实证数据可以看出,在公告当日和前一日,样本整体的AAR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为正,公告当日的AAR最大,达到2.35%,占整个窗口期内累计异常收益率的比例为43.12%,而累计异常收益率CAR在列出的各个子事件窗内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为正。以上分析说明,市场对股权激励方案作出了积极反应,由此验证了假设1。
通过表2和表3(表略)关于股票期权组和限制性股票组的数据对比,发现市场对限制性股票方式反应平淡,在公告当日和公告前后各一天均不存在显著的正收益,在整个窗口期内,只有-9日存在显著的正收益,而+2日存在显著的负收益。对累计异常收益率CAR的考察结果显示,公告日后事件窗[0,1]、[0,2]、[0,3]、[0,5]、[0,10]均不存在显著的异常收益。而对于股票期权,在公告当日和前一日,AAR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为正,除[-10,-1]、[-3,-1]事件窗外,累计异常收益率CAR在列出的各个子事件窗内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为正,这说明市场对股票期权方式作出了积极反应。以上分析表明,市场对股票期权方式作出了正面反应,而对限制性股票方式几乎未发现市场反应的显著证据,由此验证了假设2。
五、结论
1.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是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最为主要的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本质上具有很好的替代性,在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相同,行权条件和解禁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考虑个人所得税,两种方式可使得激励对象获得相同的收益,能达到相同的效果。虽然股权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具有相通性,但在股票价格的确定方式、对激励对象的资金要求、价值评估、个人纳税方面均有明显的差别。限制性股票需激励对象一次性将购股资金付清,对激励对象的资金要求较高;其定价机制灵活,类似于折价定价模式,因底价低,可供选择的价格空间比股票期权要大;在确认成本费用时,只需考虑内在价值,不需考虑时间价值;在个人纳税方面也相对较具优势。
2.综合来看,限制性股票方式对管理层较为有利。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采取何种方式,取决于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利益权衡,受双方对企业控制力强弱的影响,相较而言,内部人控制强的企业更倾向于选择限制性股票方式。
3.证券市场对股权激励持正面反应,但对两种方式的反应程度不同,股票期权更为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而对限制性股票几乎未有积极反应,这主要是因为限制性股票对市场传递的信息不如股票期权强烈和积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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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方式范文4
关键词:股权激励 人才战略 非上市企业 应用
一、股权激励概述
(一)股权激励涵义
股权激励是通过分配给公司员工一部分股权,使其拥有相应的参与经济决策、分享公司利润的权利,从而促进他们更高效地为公司工作的一种激励方法。从全面薪酬激励角度来讲,股权激励是薪酬激励的一种。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目的
股权激励既然是薪酬激励的一种,那它最显著的作用就是对公司员工形成激励,使其更努力地为公司工作。由于非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虽然所有者采用了一定的方式对经营者或核心员工进行激励,但仍然很难保证他们全心为公司工作。在许多非上市公司,员工努力工作使公司业绩提高、经营状况良好,并不一定能得到与他们付出相对等的报酬;员工稍微懈怠一点,使公司业绩增长稍慢一些或者经营状况略差一点,对他们也不会有很大的损失。换句话说,员工十分卖力工作和不特别努力工作,对他们的报酬影响不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员工更希望得到工作和闲暇的平衡,多一些闲暇时间,或者在有效工作时间内不那么高效。长此以往,不但员工积极性会逐渐被消磨掉,还会使整个公司士气越来越低落,慢慢变得没有活力,进而对公司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它将员工报酬的高低与公司经营成果的好坏挂钩,从而激励员工为了自身利益更努力高效地工作;同时,股权激励对员工也是一种制约,如果员工有所懈怠,很可能导致他们的报酬大打折扣。所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目的,就是使员工全力为公司工作的同时,对员工产生制约,同时留住优秀人才。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特点
上市公司通常发行股票来实行股权激励,而非上市公司则是通过分配给员工股份来实行激励。同时,由于非上市公司没有公开上市,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其股份价格的确定缺乏可靠的客观依据;即使有同类或类似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作为参考,也会存在一定偏差。最后,非上市公司发放给员工的股份不能在流通市场进行交易,所以,其流动性较差。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及分析
(一)股权激励方式分类
我国现在普遍实行的股权激励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
现股激励是指通过奖励或按照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市场公允价值或估计价值出售的方式给予员工股份,使员工利益与公司经营成果挂钩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现股激励一般规定持股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出售所持股份。现股激励主要分为业绩股票、业绩单位和虚拟股票。它一般适用于非上市公司。期股激励是指使激励对象拥有在约定时间内以约定价格获得一定数量股份或股票股价上升所得收益的权利。期股激励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这三类,它更适合上市公司使用。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分析
如前所述,由于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无法在公开市场交易和流通,流动性较差,所以一般采用虚拟股票、业绩股票和业绩单位的方式进行激励。
1.虚拟股票
虚拟股票是给予员工一定数量的股票,这些股票的价格等于在公开市场进行流通交易的价格,股票持有者没有对股票的所有权,也不能像普通股股东那样享有经营决策权,而只享有对公司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即能获得股票分红。对于公司所有者来说,虚拟股票可谓优点多多。它既能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其工作效率,为公司带来更多更快的业绩增长,留住优秀人才;又不会改变公司资本结构,可防止控制权的稀释。但是对于持有这类股票的员工来讲,虚拟股票在使其享受公司分红的同时,无法获得资本利得收益,并且对跳槽有一定约束。因为虚拟股票不能转让或出售,随着员工离开公司而失效。采用这一股权激励方式的企业有广东中旅、高科技企业等。
2.业绩股票
业绩股票是在会计年度开始时,为员工设立一个比较合理的业绩目标,在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果员工达到了这个目标,就发放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给他们,或者发放一定奖金使其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并不是在员工达到业绩目标时立马发放,而是要经过一定年限可以兑现。因此,它在具有长期激励效果的同时,也限制了员工。业绩股票有许多优点。它将员工工作绩效与公司业绩完全挂钩,公司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员工报酬,因此,员工会为了自身收益而努力工作,努力完成公司业绩目标。并且,它的兑现受年份的限制,对员工形成长远激励,促使员工长期地、不断地努力工作,提高公司业绩,对公司的长足发展十分有利。除此之外,它不仅是对员工的激励,也是对员工的约束。员工为了获得既定利益以及未来更多的利益,会比较倾向于长期在一个公司工作,而不太可能跳槽。所以,业绩股票在提升公司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的同时,还为公司留住了优秀人才。
但是,业绩股票的缺点也很明显。首先,业绩股票实行的前提条件是要为员工设立合理的业绩目标。目标的合理性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界定;怎样才算合理,也很难确定,在合理性的认知上,员工和公司所有者为了自身利益考虑,很可能会产生冲突。其次,这种激励方式需要公司具备足够的现金作为支付保障,会给公司造成较大压力,不利于资产流通。最后,由于上述原因,业绩股票的适用范围也较窄,一般只有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现金的企业才可能采用。采用这一激励方式的企业有光明乳业、东阿阿胶、夏新电子等。
3.业绩单位
业绩单位是由业绩股票方式演变而来,不同于业绩股票激励方式向员工支付股票的形式,业绩单位激励方式是向员工支付现金。对于员工来说,这一方式较为稳妥,得到的收入不受股价因素和所有影响股价因素的影响,因而比较稳定。但对于公司来讲,采用这一激励方式对现金的需求量比业绩股票方式还要大。这一激励方式的代表企业有万科、中视传媒、华发股份等。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下的人才战略在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下的人才战略在应用中的问题
1.股权定位不明确,股份持有者合法权益没有保障
由于一些复杂的原因,我国非上市公司对股权的界定既不严格也不清晰。一般来讲,非上市公司采用现股激励方式,在一定时期内股份持有者不得出售或转让股份。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却成了一纸空文。一些公司内部员工将所持股份在社会上出售,还有一些仅限于社会法人购买的股份却是以法人名义购买后,再转卖给自然人。这种股份不按规定肆意流通的现象,使股份持有者不能依法享有权利,造成非上市公司股票买卖的纠纷和混乱。
2.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
上述现象的产生,归根结底是因为非上市公司内部缺乏行之有效的控制制度。正是这种内控制度的缺乏,导致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分配被人为操纵,并出现不合规定地买卖行为。
3.股权激励效果不够明显,不能很好地留住人才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对内部员工的激励方式而存在,它的目的就是为了长期有效地激励员工,留住核心人才,但股权激励内部控制制度的缺乏,却使这一目的不能很好地实现,激励效果大打折扣。在这样的情况下,员工甚至会觉得所在公司管理混乱,对公司股权激励失去信心,最终可能离开公司。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下人才战略应用对策
1.健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
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位不明确、股份持有者无法享有应得权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要负很大部分责任。法律法规是实施一项政策的基础,没有法律法规的保障,政策实施起来难免出现不合理之处。所以,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基本的途径。
2.建立有效内控制度,并严格监督实施
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是规范股权激励方式的第一步,它确保了股权激励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运行。但有效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应当对股权激励方式实行严格监督,使股权激励的实施做到有据可依。这样,才能突显股权激励下人才战略的效果,才能重塑员工对公司股权激励方式的信心,从而使员工和公司获得双赢。
四、结论
公司股权激励方式范文5
关键词:股权激励 格力电器 启示
现代企业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委托—问题,由于经营者较所有者在信息方面具有优势,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所有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来控制和监督经营者,股权激励就是其中的一种,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激励对象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趋于一致,与所有者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以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随着我国政策的放开,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实施股权激励政策,但是成功实施激励计划的公司并不多,格力电器是少数成功完成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之一。本文对格力电器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了分析。
一、案例介绍
(一)公司简介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000651,以下简称格力电器)成立于1991年,1996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05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珠海格力集团直接持有格力电器50.82%的股份,通过控股子公司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持有格力电器8.38%的股份。
(二)股权激励实施过程和结果
证监会要求格力电器在2006年2月前完成股改,于是由格力集团牵头,与格力电器管理层、股东沟通协调后,制定了格力电器股权改革方案,顺势推出了格力电器股权激励计划。格力电器于2005年12月23日公布了股权改革方案,其中包括股权激励方案,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格力集团除支付股改对价外,还做出了特别承诺,将所持股份划出2 639万股,作为格力电器管理层股权激励股票的来源。在2005-2007年中任一年度,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达到承诺的当年应实现的数值,格力集团将按照当年年底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作为出售价格向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出售713万股,若三年均达到标准,将出售给格力电器管理层及员工2 139万股,其余500万股由董事会自行安排。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之后,格力电器在2005、2006及2007年均实现了规定的年度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均有了大幅提升,格力集团按照股权激励方案对格力电器的高管和员工实施了激励措施。激励条件及激励措施见表1。其中在2006年7月11日和2008年7月11日,格力电器分别实施了每10股转赠5股。
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分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格力电器所采取的股权激励方式是限制性股票,其风险相对较小,一般适用于成熟型企业,在服务期限和业绩上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公司可以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促使高级管理人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某个或某些长期战略目标中,从而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格力电器发展态势良好,现金流充沛,业绩稳步上升,因此,在此次股权激励中采取了限制性股票的方式。
(二)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所需的股票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定向发行;二是回购本公司股份。格力电器实行的股权激励股票来源于第一大股东珠海格力集团,由于此次股权激励是伴随着股权改革方案提出而提出的,股权激励的原因之一就是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由第一大股东提供股票,没有进行定向增发,也没有动用股东的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股票,并没有侵害股东的利益。通过第一大股东提供股票这种方式,将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转移到格力电器名下,使得第一大股东对格力电器的控制程度逐渐降低,更加有利于格力电器以后的发展。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比例
格力电器股权激励的对象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及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数、股数及所占比例见表2。
由表2可知,在2005年股权激励对象共有94人,其中高管6人,虽然高管在总体激励对象中所占比例较少,但是高管人员获得了总量713万股中的395.3万股,占总体的55.44%,其中董事长朱江洪和总裁董明珠各获得150万股,两人所持有的股数占激励股份总数的42.08%。在2006年,格力电器也顺利地实现了股权激励中规定的净利润,在2007年10月31日,格力电器公布了2006年的股权激励实施方案,方案中,股权激励对象增至609人,较上一年激励人数大大增加,其中,高管人数仍为6人,激励对象中中层管
人员、业务骨干和控股子公司高管上升至603人,高管中董事长朱江洪和总裁董明珠各获得了250万股,占高管激励股数中的87.6%,占总体激励股数的46.75%,2006年业务骨干获得的股权激励份额上升至26.22%。2007年格力电器同样高额完成目标利润,2009年2月,格力电器公布了2007年的股权激励实施方案,激励对象总数达到了1 059人,较上一年的激励人数又大幅度提升,其中高管人员保持了前两年的6人,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子公司高管上升至1 053人,2007年度董事长朱江洪和总裁董明珠各获得激励股份226万股,占激励股份总数的28.16%。
格力电器三年来的股权激励对象人数由最初的94人扩大到1 059人,使更多的员工获益,高管获得的股票数量较多,有利于维持管理层的稳定;高管所获得股份数量占激励股份总数的比例逐步下降,说明股权激励开始逐渐向下倾斜,加大了除高管外其他激励对象的激励程度。
(四)股权激励的时间跨度
格力电器所实施的是三年期股权激励计划,我国许多企业的股权激励时间都很短,大部分在5年左右,较长的激励期限可以使激励对象更加努力工作,提高业绩,激励作用更强。格力电器2005-2007年的净利润和总资产金额见表3。由表3可以看出,格力电器在实施了股权激励的这三年中,净利润和资产总额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是成长性并不稳定,笔者认为激励期限较短很可能会导致管理者的短期行为。 (五)股权激励的条件
格力电器实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是达到预先设定的年度净利润,三年的目标利润具体值见表1,公司在实行股权激励前三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为8.94%、15.34%、22.72%,按照这个增长趋势,公司在未来的年利润增长率将高于20%,但是预先设定的目标净利润的增长率为10%,低于平均年度利润增长率,并且仅仅通过是否达到目标净利润这一标准来判定是否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的条件过于简单,设立的激励标准过于单一,使得格力电器轻松达到了激励的标准。
三、启示
通过对格力电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分析,可以为其他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提供一些启示。
(一)合理选择股权激励的对象和激励比例
应该根据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目的合理地确定激励对象和激励比例。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对公司内的核心技术人员进行激励,那么股权激励范围的授予以及比例的设置则主要侧重于这部分员工,授予比例的设置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设定有效的股权激励的期限
我国规定,企业的股权激励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10年,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要根据自身情况设定有效的股权激励期限,过短的激励期限会使高管产生短期行为,降低股权激励的激励作用。
(三)恰当设计股权激励的条件
为了提高激励效力,企业应该设定具有一定难度的激励条件,过于容易实现的激励条件降低了激励对象的行权难度,会使高管人员操纵指标来实现高额收益,股权激励的作用较弱。因此提出以下建议:1.公司在设计激励条件时,要结合自身情况,例如某指标之前若干年的均值,或是该指标行业均值,以此为标准来制定有效的激励条件,避免激励条件过于简单,适当增加激励效力。2.应该避免用单一的指标来确定激励条件,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同时引入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来作为激励条件,或是采用多种财务指标结合,以更好地反映公司各方面的能力,对公司形成全面的绩效评价。
参考文献:
公司股权激励方式范文6
摘要:笔者采用委托模型,以股东为风险中性、经理人为风险厌恶为基本假设,分析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种股权激励形式的激励作用。结果显示,当限制性股票无偿赠送给经理人时,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大干股票的激励作用:为激励经理人采取股东希望的行动,股票期权对股东的经济成本低于限制性股票对股东的经济成本。这一结论为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方式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借鉴。
关键词: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报酬一业绩敏感度;确定性等价
一、引言
经理人股权激励(Equity-Based Incentive)一直是公司治理研究的重点内容,旨在解决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问题,希望通过在经理人的薪酬中加入分享公司剩余索取权的股权薪酬,使得经理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施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即激励相容。这种激励机制于1952年在美国产生。近20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成功实践经验已证明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了股东和经理人的委托问题。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从西方引入股权激励机制并在实务中采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由于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问题以及经理人获得股权后的流通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这实质上造成了我国的股权激励与西方国家所研究的股权激励并不同质,国内的许多研究结果与西方研究的结果大相径庭也正缘于此。随着2005年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出台,以及2006年我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部、国资委联合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相继出台,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已经清除。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进行股权激励。那么,这两种股权激励方式各自的激励作用有多大?激励成本孰高孰低?为了激励经理人按照股东的利益进行经营管理,哪一种激励方式更好?本文拟以委托模型为分析工具,通过模型分析确定这两种激励方式的激励效果,为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方式提供理论指导。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