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激励协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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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协议

公司股权激励协议范文1

股权激励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和《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以下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的前提条件

(1)乙方在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的职位为甲方公司总经理之职。

(2)在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期间,乙方的职位为甲方公司总经理(可调整)之职。

(3)若不能同时满足以上2个条款,则本协议失效。

2、限制性股份的考核与授予

(1)由甲方的薪酬委员会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年度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要求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授予乙方相应的限制性股份数量。

(2)如果乙方考核合格,甲方在考核结束后30天内发出《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

(3)乙方在接到《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后30天内,按照《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规定支付定金。逾期不支付,视为乙方放弃《股权确认通知书》中的限制性股份。

3、限制性股份的权利与限制

(1)本协议的限制性股份的锁定期为____年,期间为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

(2)乙方持有的限制性股份在锁定期间享有与注册股相同的分红权益。

(3)乙方持有限制性股份锁定期间不得转让、出售、交换、记账、质押、偿还债务。

(4)当甲方发生送红股、转赠股份、配股和向新老股东增发新股等影响甲方股本的行为时,乙方所持有的限制股根《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股权激励制度》进行相应调整。

(5)若在锁定期内公司上市,公司将提前通知乙方行权,将乙方的限制性股份转为公司注册股。行权价格以《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中规定或董事会规定为准。

4、本协议书的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凡发生下列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自情况核实之日起即丧失激励资格、考核资格,取消剩余分红,情节严重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有权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参与公司一切激励计划、取消职位资格甚至除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①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违背职业道德、失职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降职。

②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机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③开设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公司。

④自行离职或被公司辞退。

⑤伤残、丧失行为能力、死亡。

⑥违反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其他行为。

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刑事处罚的其他行为。

(2)在限制性股份锁定期间,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的,甲方将无条件收回乙方的限制性股份。

5、行权

(1)行权期

本协议中的限制性股份的行权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

(2)行权价格

以《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中规定为准。

(3)行权权利选择

乙方若不想长期持有,公司可以回购其股份,价格根据现净资产的比例支付或协商谈判。

乙方希望长期持有,则甲方为其注册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

6、退出机制

(1)在公司上市及风投进入前,持股人退股:

若公司亏损,被激励对象需按比例补上亏损部分;

若公司盈利,公司原价收回;

(2)若风投进入公司后,持股人退股,公司按原价的150%收回。

(3)如上市后持股人退股,由持股人进入股市进行交易。

7、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根据相关税务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与本协议相关的纳税义务。

(2)本协议是公司内部管理行为。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并不意味着乙方同时获得公司对其持续雇佣的任何承诺。乙方与本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以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能擅自将本协议书的有关内容透露给其他人员。如有该现象发生,甲方有权废止本协议并收回所授予的股份。

8、争议与法律纠纷的处理

(1)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已涉及的内容,按《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决。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甲方《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章解决。

公司制度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相关法律的公平合理原则解决。

(2)乙方违反《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有关约定、违反甲方关于激励计划中的章程制度或者国家法律政策,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通知乙方,终止与乙方的激励协议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协议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均可通知甲方终止股权协议,但不得附任何条件,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纠纷应首先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9、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公司股权激励协议范文2

一.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的所得税会计探讨

(一)会计处理

1.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

由于股权激励未来支付的对象只能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骨干等特定主体,《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规定职工不仅包括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管,也包括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董事、监事等。11号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授予职工期权、认股权证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权益工具,对职工进行激励或补偿,以换取职工提供服务,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

虽然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但是否行权、行权的时间、行权的金额,都是未来不确定事项,但股份支付协议条款的设计是倾向有利于计划的成功,一旦满足相应条件就应兑现,行权事项很可能发生,在协议生效日开始就应认定这是一项现时义务。协议对行权时间给予了一定范围,行权导致的权益损失和增加负债的金额也能合理估计一个区间,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按会计谨慎原则要求对此应确认相应负债,如此处理既是对职工债务的保全,也是对股东权益的谨慎反映。

2.计价与分摊

首先,会计核算要求及时、谨慎确认对职工的负债。等待期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要按当期末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对可能承担的负债作出最佳估计,按计划执行进程修正计量结果。以市场业绩为行权条件时,每期末公允价值和行权人数会影响每期确认的负债,以非市场业绩为行权条件时等待期、公允价值和行权人数三因素会影响每期负债金额。

其次,按配比原则分摊负债,包括空间与时间上的配比。空间上的配比根据受益对象将成本费用计入存货、劳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对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区别处理也体现在其中,最终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和非流动项目中列示。时间上的配比是指根据劳务付出的期间分期确认负债,实质就是按计划进程分期计量。

(二)所得税处理

1.适用税法的援引

11号会计准则和指南中所指股份支付包括现金结算和权益结算的交易,该交易的确认和计量,应当以真实、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协议为基础。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所指股权激励是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18号公告后面条款与公告解读并未提及现金结算方式所得税处理。可见,会计与税法的股权激励计划范围界定有差异。

但是18号公告条款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为会计上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提供了参考的可能,并且公告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此条款再次传递该公告规范的有限性,其他未尽规范以兼容其他法律法规的方式表达,其中“比照……”的表述包容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合法有效的激励方式,这自然包括会计上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且……会计准则……”的表述体现了税法与会计的协调性。

2.基于立法意图的所得税处理

如上分析,若认同所依据税收法规,意味着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的所得税问题参照权益结算探讨所得税会计处理。税法认为股权激励计划对象是企业员工,其所发生的支出,不论是何种结算方式,都是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及其他员工管理人员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在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的性质上,该支出属于职工工资薪金范畴。但是两者会计处理有差异,其所得税会计也有差异。

(1)等待期的处理

①税前扣除时点

会计上如前所述,在等待期内每期末都要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由于税法所得税前扣除确定性原则的要求,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当年实际支付的工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18号公告也规定,这种成本费用不得在确认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激励对象行权时已经实际发生支付才给予扣除。

例1:假设A公司为上市公司,20x2年1月1日,公司向其1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份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些职员从20x2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以自20x5年12月31]Zl起根据股价的增值幅度获得现金,该增值权在20x6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完毕。A公司估计该负债结算之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的公允价值和可行权后的每份增值权现金支出额如表1。

分析:A公司在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

20x3年A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47500(95x15x1/3x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47500

20x4年A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62900(92x18x2/3x100-47500)

公司股权激励协议范文3

实践中,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措施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中短期激励措施,另一种是长期激励措施。

一、中短期激励措施

该措施中公司将设置一定的业绩目标,如果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达到了约定的业绩目标,公司将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奖励。此种措施通常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业绩目标设置时间不长,一般是年度目标;二是奖励方式通常为现金奖励。

在具体的操作方面,公司可以制定 “中短期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办法”,通过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方式对奖励政策进行固定,该方式适用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还可以就具体的奖励方式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协商,由双方签订激励协议,该种方式适用个别激励。

二、长期激励措施

长期激励措施是指实行“持股计划”,我们又可将其称之为“股权激励”(Stockholder’s rights drive)措施,该措施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将公司治理绩效与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利

益结合起来,使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常见的股权激励分为以下几种:

1)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一个公司授予其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如3-10年),按照固定的期权价格购买一定份额的公司股票的权利。行使期权时,享有期权的员工只需支付期权价格,而不管当日股票的交易价是多少,因此员工就可得到期权项下的股票。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3)虚拟股票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必须注意的是,虚拟股票所对应的股票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

除了以上三种模式以外,股权激励模式还有“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等等。

我国目前的股权激励,绝大部分是在上市公司内实施。一些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高科技企业,也开始考虑采用股权激励的模式来激励管理层员工,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可能完全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例如:

1)关于激励人数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故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范围较窄,实施后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则比较容易操作;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范围广泛,大量的员工都要参与,则需要考虑间接持股模式或者委托给信托机构代持。

公司股权激励协议范文4

从本质上讲,股权激励是由衍生金融工具发展而来的。衍生金融工具是面对未来的契约,在未来的日期进行结算,很难确定最终是表现为资产还是负债,其确认也不可能一步到位。股权激励的会计计量涉及两个问题:计量属性和计量日。其中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法、内在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计量日包括授予日、可行权日、行权日和处置日。

历史成本是指在资产取得时的交换价格,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采用股票回购获得行权股票来源的方式。内在价值法认为,在授予日如果行权价格和数量是确定的,股价低于行权价格时,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无需进行会计处理。若行权价格和数量不确定,同样不进行费用摊销。这反映不出股票期权的真实价值。内在价值法计算比较简单,但是却忽略了股票期权的时间价值。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该方法认为股票期权的价值不仅包括内在价值,还包括时间价值,从而能科学反映股票期权的全部价值,减少任务操作的可能性。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计划获得批准的日期。《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中指出,“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可行权日指企业与职工所约定,当经营者达到了一定的行权条件(通常指达到特定的公司业绩)时的日期。等待期指授予日和可行权日之间,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时间。行权日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处置日指已成为公司股东的经营者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日期。

目前国内外的股权激励制度有很多种模式,如业绩股票、虚拟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延期支付、员工持股、限制性股票等。在《股份支付》准则中,将股份支付分为权益结算方式和现金结算方式两种。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是指为获取服务,企业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交易结算,如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是指为获取服务,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现金支付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如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这几种模式的特点如下表所示:

表 股权激励模式

因此,对于换取员工服务的股份支付,应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换取其他服务的股份支付,在服务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下,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只是一种替代的计量方法。

二、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在国内,对股权激励的会计研究分为两个阶段:准则制定前和准则制定后。 目前,对于在资产负债表中股权激励的表示存在争论,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在:一是股权激励是作为权益还是作为负债表示;二是作为费用还是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表示。

“费用观”是从委托―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将股权激励成本作为企业费用。在该观点看来,股权激励的实质是为了补偿公司员工已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服务,以配比原则为基础,该补偿成本的总额应在经营者提供相应服务的期间内作为费用进行摊销,并计入利润表中。该观点在国内外的股权激励会计的确认观中占据主导地位。因为:(1)费用化更能反映股权激励的经济实质;(2)不同的公司可能采取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费用化能使这些公司的业绩具有横向可比性;(3)费用化还能防止企业高层利用股权谋取暴利。以伊利为例,在该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中,剔除剔除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本身对利润的影响后净利润无重大波动,但这并不能改变公司年度亏损的实施。结果是让公司高管分享利益,而由投资者承担损失,利用这种方式向高管输送利益。此外,安然、世通事件也表明,股权激励可能成为会计舞弊的一种方式。

1.授予日的确认及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中指出: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换取职工服务进行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并增加相应的资本公积。

在授予日,公司不进行股权激励成本的确认,以限制性股票为例,这是因为激励对象是否真正拥有限制性股票的处置权存在不确定性。

2.等待期相关的会计处理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需要确认股权激励费用,从而对企业的净利润产生影响。该处理过程涉及三个问题:确定等待期长度,确定股权激励的总成本,以及分摊方法的选择。等待期是指授予权益工具到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之间的时间,因此,等待期取决于这两个时点之间的间距。此外,等待期的长短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类型有关。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在行权限制期内激励对象并未实际从企业获得股票期权;现金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在等待期内激励对象不具备获得企业授予现金增值的权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所认购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将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限制期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锁定期统称为等待期。

通常将股权激励成本视为经常性损益计入企业的成本,所以,分摊方法的差异将会影响公司每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伊利公司就是因为将总额为7.39亿元的激励成本在两年内加速分摊,造成了2007年年报的巨额亏损。海南海药延长了业绩报告修正报告中的摊销期,从而减少了当期的股份支付费用,从而使亏损减少,操纵了企业的利润。这些都是没有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摊销期的长度。股票期权计划主要采用直线摊销法和前置摊销法;限制性股票主要采用直线摊销法、解锁比例摊销法和前置摊销法。

3.可行权日相关的会计处理

在可行权日之后,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在行权日,企业应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行权日相关的会计处理

行权日相关的会计处理涉及两个问题:(1)未达到行权条件而失效的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采用的会计处理原则为:对这部分失效权益工具的激励成本不进行确认,这部分的激励成本等于等待 期内确认的扣除以前年度确认金额的激励费用。(2)达到行权条件未行权的权益工具。在此情形下,权益工具已达到行权条件,达到了预期的激励效果,应当确认为激励成本。股票期权计划下,企业无需进行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计划下,企业需对已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进行回收。

三、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股权激励费用较大,费用分摊方式存在差异

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必须把股权激励费用在等待期内分摊完毕。因此,等待期越短,分摊到每期的股权激励费用就越大,减少了公司的利润,对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由于股票激励费用和期权数成正比,与可行权的最佳估计数也成正比。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授予激励对象的期权越多,可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数也相对较多,激励费用就越大。本人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等待期的规定,细化对股权激励费用的规定,将股权激励成本在等待期内合理的分摊,从而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由于分期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本质是具有不同等待期的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分别计算各自等待期的激励成本。

2.企业存在虚假披露、舞弊和操纵市场的情况

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公司不能对公允价值的可行权数、期权总成本、等待期内各资产负债表日的摊销情况、计算方法及所依据的假设进行及时有效的披露。因此,要想获取表内外更多的信息,增强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补充和修改信息披露的准则和标准,对一二级市场加强联动监管,给大众投资者创造一个更好监督平台。

公司股权激励协议范文5

一、股权激励的原理

经理人和股东实际上是一个委托的关系,股东委托经理人经营管理资产。但事实上,在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契约并不完全,需要依赖经理人的“道德自律”。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在不同的激励方式中,工资主要根据经理人的资历条件和公司情况预先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因此与公司的业绩的关系并不非常密切。奖金一般以财务指标的考核来确定经理人的收入,因此与公司的短期业绩表现关系密切,但与公司的长期价值关系不明显,经理人有可能为了短期的财务指标而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但是从股东投资角度来说,他关心的是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尤其是对于成长型的公司来说,经理人的价值更多地在于实现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而不仅仅是短期财务指标的实现。

为了使经理人关心股东利益,需要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追求尽可能趋于一致。对此,股权激励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通过使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可以使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股权激励对防止经理的短期行为,引导其长期行为具有较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二、股权激励的不同类型

1.三种类型的划分

按照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股权激励方式可分为三种类型:现股激励、期股激励、期权激励。

l现股激励:通过公司奖励或参照股权当前市场价值向经理人出售的方式,使经理人即时地直接获得股权。同时规定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必须持有股票,不得出售。

l期股激励:公司和经理人约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权,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当前价格确定。同时对经理人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规定。

l期权激励:公司给予经理人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经理人到期可以行使或放弃这个权利,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当前价格确定。同时对经理人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规定。

不同股权激励模式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在表1中对各个方面作了比较。三种激励一般都能使经理人获得股权的增值收益权,其中包括分红收益、股权本身的增值。但是在持有风险、股票表决权、资金即期投入和享受贴息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表1不同股权激励类型的权利义务比较

增值收益权持有风险股权表决权资金即期投入享受贴息

现股√√√√×

期股√√××√

期权√×××√

l现股和期股激励都在预先购买了股权或确定了股权购买的协议,经理人一旦接受这种激励方式,就必须购买股权,当股权贬值时,经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损失。因此,经理人持有现股或期股购买协议时,实际上是承担了风险的。在期权激励中,当股权贬值时,经理人可以放弃期权,从而避免承担股权贬值的风险。

l现股激励中,由于股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持有股权的经理人一般都具有股权相应的表决权。在期股和期权激励中,在股权尚未发生转移时,经理人一般不具有股权对应的表决权。l现股激励中,不管是奖励还是购买,经理人实际上都在即期投入了资金。(所谓的股权奖励实际上以经理人的奖金的一部分购买了股权。)而期股和期权都是约定在将来的某一时期经理人投入资金。

l在期股和期权激励中,经理人在远期支付购买股权的资金,但购买价格参照即期价格确定,同时从即期起就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权,因此,实际上相当于经理人获得了购股资金的贴息优惠。

其他股权激励方法,如股票增值收益权、岗位股、技术入股、管理入股等,由于其“享受股权增值收益,而不承担购买风险”的特点,与期权激励类似,具体的可根据其要求的权利义务不同分别归入以上三种类型的股权激励模式。

2.不同类型股权激励的价值分析

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对受激励的经理人来说,权利义务不同,其价值也就不同。具体分析如图1、图2和图3。

分析

l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中有亏损区存在,即被激励的经理人需要承担亏损风险。而期权激励中,不存在经理人承担亏损风险的问题。

l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的区别在于:在同样条件下,期股激励使经理人享受了贴息优惠,使其可能承担的亏损减小,收益增大。

图1:现股激励的价值分析。OB0是经理人获得股权时支付的价款,OB1是考虑资金成本后经理人的持股成本。A1C1是到期收益线,当到期股权价值(对应上市公司即为股票价格)大于OB1时,经理人开始获益,小于OB1即为亏损。在公司破产或资不低债时,股权价值为0,经理人最大亏损为OA1=OB1,即为经理人的持股成本。

图2:期股激励的价值分析。由于远期付款的约定,经理人获得股权的实际持股成本为OB2,A2C2是到期收益线。根据支付协议的不同,OB2的大小在OB0和OB1之间,到期收益线A2C2在A0C0和A1C1之间移动。当到期股权价值(对应上市公司即为股票价格)大于OB2时,经理人开始获益,小于OB2即为亏损。经理人最大亏损为OA2=OB2。由于贴息优惠的存在,OB2〈OB1,即在同样条件下,期股方案中经理人的损失要小于现股方案。是否享受贴息优惠是期股激励和现股激励的主要区别。

图3:期权激励的价值分析。OB0是经理人获得股权需要支付的价款,B0C0是到期收益线,当到期股权价值(对应上市公司即为股票价格)大于OB0时,经理人开始获益,小于OB0经理人将放弃股权,因此其最大亏损为0。也就是说经理人不承担股权贬值的亏损风险,这是期权激励与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的主要区别。

3.不同股权激励的导向

从不同股权激励的价值分析中可以看到,现股和期股激励的基本特征是“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即经理在获得股权增值收益的同时,也承担了股权贬值的风险,因此这种激励方式将引导经理人努力工作,并以较为稳健的方式管理企业,避免过度的冒险。由于受经理人承担风险能力和实际投资能力的限制,这种股权激励形式下股权的数量不可能很大,相应地可能会影响激励的效果。

期权激励方式中,经理人不承担风险,因此期权数量设计中不受其风险承担能力的限制。通过增加期权的数量,可以产生很大的杠杆激励作用。这种激励方式将鼓励经理人“创新和冒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经理人过度冒险。

由于激励特点的不同,不同股权激励的适用场合也不同。企业规模大小、业务成长性高低、行业特点、环境不确定性大小、经理人作用大小、经理人自身特点的不同和公司对经理人的要求不同,都对是否适用股权激励和适用何种股权激励产生影响。

三、股权激励设计和实践

1.股权激励的设计因素

在具体的股权激励设计中,可以通过各个设计因素的调节,来组合不同效果的方案。这些设计因素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具体如图4所示。

l激励对象:传统的股权激励对象一般以企业经营者(如CEO)为主,但是,由于股权激励的良好效果,在国外股权激励的范围正在扩大,其中包括普通雇员的持股计划、以股票支付董事报酬、以股票支付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等。国内企业的主要激励对象是董事长、总经理等,一些企业也有员工持股会,但这种员工持股更多地带有福利性质。

l购股规定:即对经理人购买股权的相关规定,包括购买价格、期限、数量及是否允许放弃购股等。上市公司的购股价格一般参照签约当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确定,其他公司的购股价格则参照当时股权价值确定。购股期限包括即期和远期。购股数量的大小影响股权激励的力度,一般根据具体情况而定。l售股规定:即对经理人出售股权的相关规定,包括出售价格、数量、期限的规定。出售价格按出售日的股权市场价值确定,其中上市公司参照股票的市场价格,其他公司则一般根据预先确定的方法计算出售价格。为了使经理人更多地关心股东的长期利益,一般规定经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后方可出售其持有股票,并对出售数量作出限制。大部分公司允许经理人在离任后继续持有公司的股权。国内企业一般要求在经理人任期结束一定时间后,方可出售股权,一些企业则要求经理人分期出售。l权利义务:股权激励中,需要对经理人是否享有分红收益权、股票表决权和如何承担股权贬值风险等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不同的规定对应的激励效果是不同的。

l股权管理:包括管理方式、股权获得原因和股权激励占总收入的比例等。比如在期权激励中,国外一般规定期权一旦发出,即为持有人完全所有,公司或股东不会因为持有人的重大错误、违法违规行为而作出任何扣罚;国内的一些地方的规定中,则认为企业经营者经营不力或弄虚作假时,公司的股东大会或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所持期权作扣减处罚。股权获得来源包括经理人购买、奖励获得、技术入股、管理入股、岗位持股等方式,公司给予经理人的股权激励一般是从经理人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转化而来。股权激励在经理人的总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同,其激励的效果也不同。l操作方式:包括是否发生股权的实际转让关系、股票来源等。一些情况下为了回避法律障碍或其他操作上的原因,在股权激励中,实际上不发生股权的实际转让关系,一般称之为虚拟股权激励。在激励股权的来源方面,有股票回购、增发新股、库存股票等,具体的运用与证券法规和税法有关。

2.目前国内采用的主要股权激励方式及特点

到目前为止,上海、武汉、北京等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国资管理机构都出台了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③,这些规定主要面向国有控股、国有独资企业,涉及行业包括纺织、冶金、电子、商业、房地产等,具体有以下特点:

l激励对象:一般为总经理、董事长,

l购股规定:一般按任期初净资产或股票价格确定购股价格,分期购股,经营者不得放弃购股。购股资金来源于经营者的奖励收入和个人资金的投入,股权数量不大。

l售股规定:上海规定在任期末经营者可按每股净资产或股票价格(上市公司)出售所持有股权,也可继续持有。北京规定按经营者可在任期满后2年按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出售股权,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权。武汉规定经营者在分期购得股权后,即获得完全的所有权,其出售股票主要受国家有关证券法规的限制。

l权利义务:在期股到期购买前,经营者一般只享有分红收益权,没有表决权。经营者同时承担股权贬值的亏损风险。

l股权管理:各地都对经营者有过失行为时的股权获得作出惩罚性限制。l操作方式:在操作中一般都发生实际的股权转让关系。股票来源包括从二级市场中购买、大股东提供等,各地还要求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时首先进行改制,国企经理必须竞争上岗等。

从以上的特点看,各地实施的股权激励实质上是期股激励,并对期股的出售和获得资格等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各地在股权激励的尝试方面态度比较谨慎。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一些地方的期股激励并不顺利,近日北京市一些企业退出期股激励试点,经营者宁拿年薪不要期股④。实际上也说明股权激励并不是一厢情愿就能实施的事情,这种激励方式必须根据企业状况、环境和业务特点等具体而定。

3.高科技企业和红筹股公司的期权激励

一些高科技企业和红筹股公司则是按照国际惯例制定了期权激励计划,这些做法可以为国内其他企业借鉴。香港联想公司在1998年9月授予6位执行董事820万股认股期权,方正(香港)公司也在1998年授予6位董事5700万公司普通股认股股权,其他如上海实业、北京控股等都制定了认股期权计划。⑤

四、股权激励与经理人市场

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与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健全,只有在合适的条件下,股权激励才能发挥其引导经理人长期行为的积极作用。经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股东的长期利益,除了其内在的利益驱动以外,同时受到各种外在机制的影响,经理人的行为最终是其内在利益驱动和外在影响的平衡结果。股权激励只是各种外在因素的一部分,它的适用需要有各种机制环境的支持,这些机制可以归纳为市场选择机制、市场评价机制、控制约束机制、综合激励机制和政府提供的政策法律环境,具体如图5所示。

1.市场选择机制:

充分的市场选择机制可以保证经理人的素质,并对经理人行为产生长期的约束引导作用。以行政任命或其他非市场选择的方法确定的经理人,很难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保持一致,很难使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对这样的经理人提供股权激励是没有依据的,也不符合股东的利益。职业经理市场提供了很好的市场选择机制,良好的市场竞争状态将淘汰不合格的经理人,在这种机制下经理人的价值是市场确定的,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会考虑自身在经理市场中的价值定位而避免采取投机、偷懒等行为。在这种环境下股权激励才可能是经济和有效的。

2.市场评价机制:

没有客观有效的市场评价,很难对公司的价值和经理人的业绩作出合理评价。在市场过度操纵、政府的过多干预和社会审计体系不能保证客观公正的情况下,资本市场是缺乏效率的,很难通过股价来确定公司的长期价值,也就很难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评价和激励经理人。没有合理公正的市场评价机制,经理人的市场选择和激励约束就无从谈起。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当然也就不可能发挥作用。3.控制约束机制:

控制约束机制是对经理人行为的限制,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规定、公司控制管理系统。良好的控制约束机制,能防止经理人的不利于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约束机制的作用是激励机制无法替代的。国内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问题,不仅仅是激励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约束的问题,加强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将有助于提高约束机制的效率。

4.综合激励机制:

综合激励机制是通过综合的手段对经理人行为进行引导,具体包括工资、奖金、股权激励、晋升、培训、福利、良好工作环境等。不同的激励方式其激励导向和效果是不同的,不同的企业、不同的经理人、不同的环境和不同的业务对应的最佳激励方法也是不同的。公司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设计激励组合。其中股权激励的形式、大小均取决于关于激励成本和收益的综合考虑。

5.政策环境:

政府有义务通过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形式为各项机制的形成和强化提供政策支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不合适的政策将妨碍各种机制发挥作用。目前国内的股权激励中,在操作方面主要面临股票来源、股票出售途径等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市场环境方面,政府也需要通过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消除不合理的垄断保护、政企分开、改革经营者任用方式等手段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关于股权激励的几点讨论

1.股权激励并不能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完全一致。

公司股价与公司长期价值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两者的相关性取决于市场的有效程度。而在股权激励中,经理人关心的是其股票出售的价格而不是公司长期价值本身。由于激励成本的限制和经理人投资能力的限制,经理人持有股份的数量是有限的,经理人持股时间也是有限的,这些都制约了股权激励的效果。股权激励中,经理人的收入与股权的价值变动有关,但是股权价值的变动不仅仅取决于经理人本身努力,同时还受到经济景气、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国外已经有人对经理人因经济景气而获得的巨额股权增值收益提出质疑。

2.过小的持股数量起不到激励效果。

有人对沪深两地上市公司作了实证分析⑥,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的经营者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普遍偏低,并且经理的持股情况与公司业绩并不存在明显的相关性,从而认为过低的持股比例并不具有激励作用。但是如何确定合适的持股数量,一种观点是提高经理人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目前国内企业经理人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能力的限制,不可能大量购股,从激励成本考虑,也不可能给予过多的奖励股份。而期权激励不需要经理人承担风险,所以相对来说,可以通过提高期权数量使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价值增加更多地结合起来。另一种观点认为,经理人持股不在于占总股本的比例大小,也不在于持股多少,关键在于经理人在公司的投资占其自身总收入和自身总财产的比例,但实际上这是一厢情愿的想法。经理人不会愿意接受过多的风险,而且即使经理人将其有限的资产投入企业,由于其持有股份在公司总股本所占的比例极小,使得公司的收益损失落实到经理人的份额很小,过小的影响当然也就不可能具有足够的激励作用。3.政企不分的情况下不宜实行股权激励。

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很难界定经理人的绩效。当政企不分有利于企业时,经理人获得股权增值收益是不合理的,对公司股东和其他员工也是不公平的;当政企不分不利于企业时,经理人当然也就不会愿意承担股权贬值的风险。

4.股权激励并没有解决经理人的选择机制问题目前一些国企的问题不是单纯的激励机制的问题,而是经理人本身就不合适。对不合适的经理实施股权激励是没有意义的。经理人的选择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健全是真正解决经理人选择机制的关键。

5.经营者持股不能解决经营者拿“黑钱”的问题,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

对于拿“黑钱”的经营者来说,“黑钱”收入是百分之百,而公司损失落到他头上是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只要没有足够的管理约束机制情况下,简单的股权激励并不能解决“黑钱”问题。目前有些地方在讨论关于国企经营者与其他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差距问题(包括在讨论“59岁现象”)时,常常强调的是国企经营者收入过低的问题。然而却忽略了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些国企经营者很多本身就是行政任命出来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他所在企业的业绩很大程度上也是靠政府扶植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国企经营者的身价是不可能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理人的身价进行比较的。实际上很多国企经营者的腐败不仅仅是激励机制的问题,更大程度上是一个约束机制的问题。在所有者主体不明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国企经营者的约束机制是非常薄弱的。简单的给予这些经营者股权激励,不仅不能引导经营者的长期行为,而且在管理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有可能变成一种不平等的福利,甚至演化成一种新的腐败。

6.政府的作用

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企业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市场交换关系,政府的作用在于提供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的政策法律环境,而不是具体规定激励条款。各个企业的情况不同,政府“一刀切”的规定,将破坏股权激励的使用效果。

7.股权激励并不只适用于企业经营者。

在市场激烈竞争和企业面临复杂经营环境时,除了企业经营者,同样需要其他员工的积极努力,股权激励同样适合于普通员工。国外很多公司已经实施了雇员持股计划(ESOP)。

8.股权激励是有成本的,而并不是“公司请客,市场买单”。

公司给予经理人的期权、远期贴息或股票增值收益权都是有成本的,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必须考虑投入产出的平衡和公司内不同成员的利益平衡。

六、小结

股权激励有利于引导经理人的长期行为。按照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股权激励可以分为现股、期股、期权三种类型,不同的类型对经理人的权利义务要求不同,其激励指向也不同。在具体的股权激励设计中,可以通过六个方面因素的调节来组合不同效果的激励方案。

股权激励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应该把股权激励作为引导经理人行为的手段来使用,要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来设计激励组合,提高激励效率,同时不能忽视约束的作用,不能把激励手段当作约束手段来使用。股权激励的效率同时受到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和其他经营环境的影响,在条件不适合的情况下,股权激励将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政府的作用在于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塑造一个良好的经理人市场。

随着国内各种要素市场的不断成熟和企业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股权激励将越来越发挥出独特的作用。

参考文献:“”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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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宁拿年薪不要期股.钟京都市快报2000.1.21

公司股权激励协议范文6

关键词:股权激励;制度环境;盈余管理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09YJC790141);南京财经大学2011年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M11067)。

作者简介:宋文阁(1970-),男,山东济宁人,高级会计师,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政府审计与国有资本监管研究;荣华旭(1989-),男,安徽六安人,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2)03-0090-05收稿日期:2011-09-12

一、文献回顾

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职业经理人公司所有者经营企业,并按协议约定拥有报酬索取权。由一批雇佣而来的职业经理人组成的管理层实质上已成为当前公司的决策者,然而管理层并不拥有收益的剩余索取权,他们所能获得的仅是根据协议规定的有限报酬。公司所有者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成本问题提出了采取股权激励的措施,将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联系在一起,通过授予管理层一定量的股票期权,从而激励管理者朝着股东所希望的目标经营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可能会诱发管理层调整企业的业绩,从而影响企业的股票价格,为管理层攫取利益 (Daniel et al,2006)。已有研究对于股权激励的盈余管理效应莫衷一是。

现有关于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类。关于第一类研究,当前的研究结论主要是高管层经常选择在股权授予日前、行权日前或出售日前采取操纵应计利润的方式进行盈余管理,进而操纵股票的价格,有时也会通过操纵信息披露的时间影响股价获取私人收益,如在股权授予前推迟披露好消息,提前披露坏消息,拉低股价,从而降低行权价,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后再进行操纵性盈余管理实现盈余反转(肖淑芳 等,2009)。

第二类研究的范围相对而言更加广阔一些,不仅有研究证实股权激励确实能够引起企业高管的盈余管理行为( Beneish et al,2002; Peng, 2008;苏冬蔚 等,2010),还有大量文献具体研究高管盈余管理方式选择问题,如Cheng 等(2005)研究发现:当企业的业绩超出市场预期时,高管层倾向于进行向下的盈余管理,调整收支抑制盈利水平,以防止未来业绩的大幅下滑。此外,高管层可能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盈余管理,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一期间大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在随后的各个年度中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平滑利润,达到行权标准。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

1.股权激励数量与盈余管理程度。Cheng 等(2005)实证研究发现股权激励幅度大的管理层更可能向下进行盈余管理,通过调整应计收支来防止未来盈余大幅下跌,同时,管理层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以迎合分析师的预测。Kedia 等(2009)在对539家进行财务重述的公司进行分析后发现管理层被授予股权激励的数量与公司错报盈余的概率呈正相关关系。Daniel等 (2006)研究发现,股权激励数量每增加1%,企业的盈余将会增加11个基本点的应计收益,股权激励数量与盈余管理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以上研究皆证明了在经济人假设下,高管总是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高管总是希望自己获得的股权激励数量越大越好,随着获股权激励数量的增多,也更有动力去“提升”企业经营绩效,达到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行权标准。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假设,所以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断出,随着股权激励数量的增加,高管盈余管理的动机更大,盈余管理程度相应增加。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假设1。

假设1:股权激励数量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即激励数量越多,盈余管理程度越大。

2.行权限制期与盈余管理。证监会在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权限制期不得少于1年,企业可以在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限制期限。根据现有的文献可知企业往往设置的行权限制期都比较短,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何凡(2010)研究发现行权时长与实施股权激励后的盈余管理程度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行权限制期越长, 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难度越大,往往会选择依靠公司绩效的真正提升来实现行权;行权限制期短则会降低管理层盈余管理的难度,高管层可以通过盈余管理来美化业绩实现行权。沈红波等(2010)研究发现激励期限较短的问题比较明显,往往起不到促使被授予者制定长远发展规划的目的, 反而可能会产生为了及时行权而采取短视行为的动机。据此笔者提出假设2。

假设2:行权限制期长短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负相关,即禁售期越短,盈余管理程度越大。

(二)制度环境与盈余管理

我国制度环境的最大特点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显著,政府的双重角色使得国有上市公司产生了股权模糊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国有上市公司的管理者目标与企业目标往往是相偏离的,使得其有动机攫取额外收益。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措施更容易放大其福利性的作用。周晖等(2010)研究发现国有上市公司管理者通过盈余管理行为增加自身收入,虽然高管持股与业绩的相关性不明显, 但管理者股权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管理者的盈余管理行为。根据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假设3。

假设3:国有上市公司相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措施引起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更大。

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市场会对所有可获得的信息作出反应,也就是说,此时盈余管理行为是无效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处在不同的市场化程度下(雷光勇 等,2007),根据樊纲等的研究,中国自东部省份至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实施力度上存在巨大差异。市场化程度的差异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所受的监管力度,例如较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对高质量外部审计的要求更大,高质量的外部审计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信息透明度,降低成本。此外,处在不同市场化程度的地区,法律的实施力度也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律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效果。鉴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假设4。

假设4:市场化程度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有反向影响,即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股权激励引起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低于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

三、研究设计与样本选择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2006年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以笔者选取了2006年~2008年实施股权激励的所有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并按以下标准进行了筛选:(1)剔除当年度新上市公司;(2)剔除了金融类上市公司;(3)剔除ST等和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筛选后,笔者共得到108个样本数据。数据主要来自CSMAR数据库、CCER数据库,股权激励数量和行权禁售期则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手工整理所得。本文运用SPSS17.0进行分析。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为盈余管理程度(DEM),盈余管理的计量主要有可操控性盈余管理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笔者在李增福等(2011)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可操控性盈余管理进行研究,并以修正的Jones模型来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其中,CACCt为经营应计项目;ARt为应收账款变化额;INVt为存货变化额;APt为应付账款变化额;AEt为应计费用变化额;TAt-1为t-1期总资产;SALESt为主营业务收入变化额;PPEt为固定资产原值;NDEMt为经营应计项目不可操控部分;DEMt为经营应计项目可操控部分,即笔者的盈余管理指标。

2.解释变量。根据研究的需要,笔者选取股权激励数量和行权限制期作为解释变量,具体含义此处不再赘述。

3.控制变量。根据现有关于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的研究显示,笔者选取公司规模(SIZE)、资本结构(CS)、企业成长性(GROWTH)和审计师类型(AUDIT)作为控制变量。同时,为了研究制度环境对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笔者在全样本检验中加入实际控制人类型(OWNER)和市场化程度(MD)两个虚拟变量。

(三)模型构建

为了验证所提出的假设,笔者构建了如下模型

DEMt=β0+β1SN+β2LT+β3SIZE+β4CS+β5GROWTH+β6AUDIT+ε

在此模型中,DEMt即是我们通过方程组所计算的应计项目可操控部分数值,SN与LT为本文的解释变量,SIZE、CS、GROWTH和AUDIT则是本文的控制变量。进行全样本检验时,我们还会在模型中加入OWNER和MD两个控制变量。以上各变量的定义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

符号变量名定义DEMt被解释变量盈余管理程度应计项目可操控部分,值取绝对值SN解释变量股权激励数量激励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LT行权限制期授予的股权行权等待期(按年计)SIZE控制变量公司规模以企业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总额表示,取对数CS资本结构使用企业资产负债率表示GROWTH成长性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来衡量AUDIT审计师类型由“四大”审计取1,否则取0OWNER实际控制人类型 国有上市公司取1,否则取0MD市场化程度市场化程度高①取1,否则取0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在相关回归分析之前,笔者先对模型中涉及的主要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

由表2的第一部分可见,盈余管理程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0.9122和0.0037,表明各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差异较大。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数量最大值为10%,最小值为0.27%,中位数是3.93%,这些数据表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比例符合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关于股权激励授予比例不得高于10%的标准,而且从SN的标准差为0.0280可以看出,上市公司间的股权激励比例比较接近,差异不大。行权限制期最大值为3,最小值为1,即授予的股权至少得等1年后才可以行权,这符合规定。同时根据平均值1.3102,我们可以知道大部分公司授予的激励股权行权限制期都比较短,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弱化激励效果。审计师类型平均值为0.1389,中位数为0,说明由“四大”审计的上市公司所占比例较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盈余管理行为的抑制作用可能没有得到完全发挥。实际控制人类型平均数为0.17,中位数为0,说明我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上市公司数量不多,股权激励制度尚未得到国有上市公司的广泛认可。通过观察市场化程度的平均数和中位数,可以知道,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目前基本上都位于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说明了市场化程度影响公司的行为。

表2的第二部分比较了不同实际控制人类型的公司股权激励措施与盈余管理程度的相关性状况。国有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大于非国有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数量平均数和中位数分别是3.18%和2.35%,非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数量平均数和中位数分别是5.09%和4.50%,它们之间的差为1.91%和2.15%,即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数量小于非国有上市公司,而且差异显著。②国有上市公司的行权限制期平均数为1.2389,明显小于非国有上市公司的行权限制期1.6667。

(二)模型回归分析

表3为实证回归结果。从全样本回归结果来看,股权激励数量的系数为0.3520,且通过显著性检验,这一结果验证了假设1;行权限制期的系数为-0.0180,表明行权限制期越短,企业越有可能进行盈余管理,这一结果与假设2相符。公司规模与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企业的成长性与盈余管理程度负相关,但都不显著,表明公司规模和企业的成长性对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甚小。企业的资本结构与盈余管理程度则是显著正相关,这说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越高,管理层越有动机实施盈余管理。审计师类型盈余管理程度显著负相关,表明由“四大”审计的上市公司较之于非“四大”审计的上市公司企业盈余管理程度更低一些,即高质量的审计可以有效地抑制企业盈余管理行为。在引入了实际控制人类型和市场化程度两个虚拟变量后,回归结果显示实际控制人类型与盈余管理程度显著正相关,这说明国有上市公司较之非国有上市公司存在更严重的盈余管理行为。市场化程度的系数为-0.0351,说明了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盈余管理程度更弱一些。

笔者进一步按照实际控制人类型和企业所处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对全样本进行了分组检验。回归分析的结果与全样本分析的结果不存在差异,这也说明了笔者的结论是相对稳健的。但在市场化程度低的样本组中,笔者发现没有一家上市公司是由“四大”审计的,这进一步证明了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上市公司审计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起不到监督作用。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进一步验证上述研究结果的稳健性,笔者又进行了如下测试:(1)在剔除了控制变量后,回归分析了模型的拟合度,得到的结果是调整R2为0.225,支持了笔者的结论。(2)为了消除极端值的影响,笔者对极端值样本实施了上下1%的winsorize

处理,使用处理后的样本进行回归,结果没有实质性差异。以上实证分析的结论是比较稳定的。

五、研究结论

笔者以中国沪深股票市场2006年~2008年所有实施股权激励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深入研究了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同时,在研究过程中对全样本按照实际控制人类型和所在地区市场化程度的高低再次进行了分组研究。研究发现,股权激励数量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显著正相关,行权限制期则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显著负相关。在进行分组进一步检验后,发现以上得出的相关关系并没有改变。但是,国有上市公司较之于非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相关性更加明显,国有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后,更容易出现盈余管理行为。通过市场化程度分组研究发现,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后的盈余管理程度比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要低一些,即市场化程度的高低能够显著地影响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此外,笔者还注意到,高质量的外部审计可以有效地抑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降低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

①按照樊纲和王小鲁等编著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2009)》,本文根据各地区得分与全国均分的比较将样本分为市场化程度高和市场化程度低两组。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包括上海、浙江、广东、江苏、天津、福建、北京、山东、辽宁、重庆、安徽、四川、湖北、河南,其余地区归入市场化程度低组。

②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比例小于非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比例是因为国有上市公司股份基数大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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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蜀 丹)

Stock Options、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and Earnings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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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 Wen-ge1,2, RONG Hua-xu1

(1. School of Acounting Nanj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Nanjin 210046, China; 2. Hengtong Group, Suzhou 215254,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