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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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农村征地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范文1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镇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通过3年的努力,切实解决农村住房困难问题,有效缓解农民建房要求,不断提升我镇的农村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适度完善的原则

---坚持集中居住、节约集约的原则

---坚持探索创新、严格管理的原则

三、解困对象

指全镇范围内合法房屋建筑占地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

(含15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下的农户(以下简称个人住房困难户)。

四、解困模式

对全镇农村住房解困实施区域分类采取不同的解困模式。

1、一类管理区域:

(1)范围:县城规划控制区内(梅林路以南)。具体为国际、东昌、西衣、安华、海盐、长乐等6个行政村(居委会)。

(2)解困模式:

①农房修缮。经上级部门鉴定,被确认为危房,按村庄规划的要求,在处理好四邻关系后,允许原址、原面积、原高度进行修缮;如属于古镇控制区内,要按原风貌进行修缮;

②宅基地置换。按宅基地置换的政策要求,全部安置在镇大型农民集中区进行住房解困。

宅基地置换购房标准:住房困难户允许购置住房标准:大户(6人以上)220平方米、中户(4-5人)180平方米、小户(1-3人)135平方米以内,同时拆除原有合法住宅。对镇政府由于置换房不足或个人住房困难户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一次性购置足额换房面积时,允许保留差额的合法住宅(但土地证需按上级规定注销),在镇政府有置换房源或住房困难户经济条件改善时再行置换。如个人住房困难户不想再置换则今后涉及城镇房屋建设拆迁时,上述已置换的住房面积和保留的旧房一并计入安置面积,并按拆迁时的拆迁政策口径结算。

③旧房调剂。对已申请宅基地置换的旧房,在不影响规划实施、道路拓宽、消防安全且有保留价值的前提下,按政策优先调剂给本行政村(居)的住房困难户,但调剂受让方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及户型限额标准。对调剂的旧房,需经镇审核后及时报县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并办理合法的过户手续。

2、二类管理区域:

(1)范围:全镇除一类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具体为盛陵、九鼎、大山西、前畈、白洋、大和等6个行政村。

(2)解困模式:

①农房修缮。经上级部门鉴定,被确认为危房,按村庄规划的要求,在处理好四邻关系后,允许原址、原面积、原高度进行修缮。

②农房翻(扩)建。受理农村个人建房的改建、扩建和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原有宅基地的规划许可申请,在符合条件和出具相关承诺的情况下,由镇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有部门进行审批。翻建改建以联立式建设为原则,符合一户一处要求,并且不允许建设附房和围墙。住户提出申请的,由镇城建办和国土所派员联合先行踏看,经审查符合规划的,由联系领导、驻村指导员和村主职领导签字认可,由村(居)建房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公示后将相关资料、四邻意见书、建房户平面和立面控制承诺书、原土地证复印件及其它应提供的材料报镇城建办,经审查同意后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国土办理用地手续后,由城建、国土联合放样后方可动工兴建。

翻(扩)建标准:建筑占地大户不超过115平方米,中户不超过95平方米,小户不超过75平方米。

③填充式新建。允许上述村居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填充式建房,解决住房困难户的用地需求。新建的农户必须执行拆旧建新、一户一宅和户型控制要求。填充式建房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应建联立式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大户115平方米以下,中户95平方米以下,小户75平方米以下,檐高控制在10米以下。

④农民公寓建设。新征耕地或非耕地上允许以集体建设用地或公开出让的方式建设农民公寓。

农民公寓购房标准:建筑面积限额为多层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高层人均不超过50平方米,个人住房困难户购买农民公寓的旧房必须拆除或合法调剂。

⑤“空心村”改造。按县委县政府《关于县农村住房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推进“空心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执行。

⑥旧房调剂。对农民公寓安置的旧房,在不影响规划实施、道路拓宽、消防安全且有保留价值的前提下,按政策优先调剂给本行政村(居)的住房困难户,但调剂受让方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及户型限额标准。对调剂的旧房,需经镇审核后及时报县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并办理合法的过户手续。

村(居)有下列情况的,一律不予受理审批任何形式的翻建、改建申请:

a.有新增违法用地的。

b.有新增违章建筑的。

五、其他

1、有关人口的规定

(1)人口以在册常住人口(不含外来挂靠人员的户口)计算。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计算人口:

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依法登记的初婚夫妇(包括再婚未生育过子女的),持《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和县计生指导站出具的确定其已怀孕的证明,可按独生子女家庭标准计算;

宅基地置换中已到法定婚龄尚未结婚的青年(仅限于宅基地置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计入计算人口:

原户口在所在村的未婚现役军人、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

原户口在所在村的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配偶一方在外地的(县范围内及市区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面积);

原户口在所在村,现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4)征地非农子女的人口认定

征地非农农户的在册子女,参照征地非农标准仍计入人口。

(5)分户计算口径

父母有多个儿子,由于历史原因子女已事实与父母分别立户的,住房困难户不论子女是否与父母分户,父母必须跟子女其中一户一并计算(原已有合法分家析产手续的除外),未婚子女必须随父母为一户。一般以土地证持证人姓名为依据;

(6)离婚分户认定口径

为避免假离婚,离婚须满3年,统计时间截止2013年3月31日。

离婚后女方单独立户的,按单独户认定;女方以非亲属名义在前夫名下的,离婚协议上明确房产归男方,仍按独立户认定;女方户口已回迁至父母名下的,计入父母户内。子女户口根据离婚判决(协议)书规定,计入抚养人名下。

(7)出嫁女户口人口认定

出嫁女仍在父母处或单独在父母处立户的,不得立户计算,也不计入父母所在户人口数,应进入夫方计算人口。因特殊情况,户口无法迁入夫方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8)农业户家庭中非农人口认定

农业户家庭成员中有非农人口的,若非农户为夫妻一方的,且未享受过房改房等福利分房的,可计入人口,但享受过房改房等福利分房或子女等非夫妻方,不应计入。是否享受过房改房等福利分房,以房改办、公积金中心书面意见为准。

2、实施程序:

(1)镇级大型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工作由镇城建办、新农村办具体组织实施;村级农民公寓安置工作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2)购买镇级大型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房,先由个人住房困难户提出申请,再由各村按可安置比例综合平衡并确定总数后上报镇城建办,镇城建办、新农村办审核同意后将安置房指标下达各村,最后由各村通知个人住房困难户按规定购买。

(3)所有涉及新建、旧房翻(扩)建、危房修缮的住房困难户,先由个人向所在村委提出申请,经村两委讨论同意,并进行上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四邻协议等相关手续,并报镇城建办备案。

3、宅基地置换、农民公寓结算办法

(1)个人住房困难户新购买的住房,相应户型标准限额范围以内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过部分按安置商品价结算。

购买住房的成本价、安置商品价等价格由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于当年公布。

(2)所有宅基地置换户、购买农民公寓、利用村内空闲地新建的农户,“空心村”整治地块安置的农户必须为2013年经调查确认后的住房困难户。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由党委书记、镇长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全体班子成员、各村(居)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住房解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新农村办内),具体负责农村住房解困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村(居)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工作班子,系统谋划,扎实推进,确保农村住房解困工作落到实处。

2、注重科学规划。各村(居)要结合“控违拆违”专项行动,摸清本村的住房困难户情况,按照镇政府下达的政策制订3年住房解困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按年度分解落实任务。调查资料、解困计划和实施方案需经村(居)两委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书面上报镇党委政府。

3、规范建房管理。各村(居)在建房审批和安置过程中,坚持先拆除后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及户型限额标准。严格控制新的违法建房和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的现象发生。

农村征地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范文2

【关键词】城市化农民失地问题 解决对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越来越大,从而致使失地农民日益增多,一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由于征地补偿机制的缺失,不仅没有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和城市化成果,反而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弱势群体和边缘人。土地不仅是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

但在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长之下,征地规模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失地农民也日益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庞大群体。相伴而生的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农民失地问题产生的原因

城市化进程的需要

城市化对土地产生了巨大的需求。城市化必然会导致城市人口增加和城市规模扩张,建设住宅、工商业用房也必然增加非农业用地。城市个体的壮大可以从很多方面进行衡量,经济总量的增长、城市人口的增加等都反映了一个城市的发展,但是任何经济的、人口的增长都不可能在一个虚幻的异度空间中实现,必须依托一定的空间实体才能最终体现其价值和影响。从空间上来看,这些经济和人口都同时存在于城市空间实体之中,更确切的说是负载于城市范围之内的土地资源之上①。城市化的实质是人口城市化、土地城市化和经济城市化三位一体的变化。首先,城市化使大量农村人口变成城市人口,提高了城市人口在国民人口中的比重;其次,城市化使部分土地由农业用途变为非农业用途,使其由农村用地变为城市用地;最后,城市化引起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特别是产业、空间或地区结构的变化。②因此, 农民进城的社会政策应该是城市化社会政策的核心。

2、土地产权不清晰

造成农民失地的最主要原因归根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了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而“农村集体所有”的含义包括

三个方面③:(1)村农民集体所有(2)乡镇农民集体所有(3)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而在现实实践中,“农村集体”或“农民集体”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无任何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是一个有其名无其权的主体,换言之,政治法律上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户经济上拥有的所有权事实上是相分离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是虚的,所谓集体最多不过是土地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此,我国现有土地制度对土地权属的界定并不明确,而且,正是由于这种土地财产权界定不清,导致了土地征用过程中各方遇到权利博弈利益冲突时,主体之间相互争夺;遇到责任时,则相互推诿,无人负责。所以在实践中政府拥有分配土地的绝对权利,而农民成为弱势的一方。

土地征用法规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构成政府行政征收土地的权利基础和立法依据。④尽管土地用途转移被分为土地征用和征收两种类型,但对公共利益覆盖什么范围、行土地征收程序、政征收主体范围及权限、征地安置、农民权益保护、土地征收违法违规及其处罚等规定和条款,只是散发于各个单行的法律文件中,缺乏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留给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从客观上形成行政机关征收权的无限制滥用,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安置标准低,随意性大,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其次,安置责任主体不明确,安置方式单一,难以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最后,征地范围过宽,“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无限扩张。⑤

土地征收行为中权益不平等

这也是农民失地问题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按照现行农村土地权属的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权性质,农民只有承包经营权。农民对于土地买与不卖,卖多少价格,是没有发言权的。在目前的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征地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缺乏透明度是土地征收行为中民益不平等性的突出表现。在征地程序上,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从土地征用的认定,到补偿费的确定、分配和劳动力的安置等,都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说了算,农民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征用协商谈判中来。其中,也不乏一些地方政府与企业勾结,借“公利”之名征收土地,行“私利”之实,安置补偿也难以达到法定标准,更有甚者是知法犯法,导致局部地区形式紧张。尤其是对违法批占土地查处不利,那么失地农民的利益更难以保障。

二、针对失地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在城市化进程中,我们必须认可失地农民是为城市发展作出贡献的,甚至是牺牲的一个群体。土地对于农民本身是一种可持续生计,在通常情况下只要农民手中有土地,他们就可以自给自足。因此,当土地被征用以后,仅仅凭借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或者单纯的身份转变是不够的,我们的政策着眼点应该是以一种新的可持续生计来取而代之。

统筹城乡发展是根本之路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为城市带来了发展与兴旺,但是却牺牲了农村的利

益,使得农村的发展远远滞后于城市的脚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失地的农民的保障问题那么只有统筹城乡发展,才能让失地农民分享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收益。从根本上讲,要依靠经济产业的发展来促进失地农民的就业,因地制宜发挥本地的自然资源优势,深入挖掘本土产业定位,培育新兴产业,形成产业链,依靠经济能力的提升,从而来提高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和生活水平,最终使得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生活。

为失地农民建立系统的社会保障体系

土地对农民意味着生活保障、就业保障、养老保障和社会福利保障。没有了土地,就没有了一切保障。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实现从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过渡,最终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在失地农民保障体系的内容选择上,要从失地农民的切实需求和现实的环境出发,选择那些可行的保障项目。目前一种比较被认可的做法是采取以土地换社保的办法,实行低保障、广覆盖。对于解决失地农民问题,要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模式,实施征用土地与劳动力安置、失业保险同步进行,让失地农民分享城市化带来的现代文明成果。⑥

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农村征地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范文3

【关键词】土地征收 住房安置 疑难法律问题 社会保障 政策设计理性

引子:案件简介

2005年4月,在C市X区务工的外来男青年罗某(城镇户籍),与当地农村女青年李某登记结婚。同年10月,李某所在村社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李某代表其所在家庭与当地基层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协议,约定住房安置方式为统建房安置,家庭安置人口为2人,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其中罗某20平方米,李某30平方米,按照政策对于罗某与李某已婚未育情形增加一个人口分配30平方米)。2007年5月,李某与罗某因夫妻感情确破裂,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离婚协议,但双方就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同年10月,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按照最初约定,向李某、罗某交付使用1套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对于已婚未育情形增加一个人口分得的30平方米住房面积,如何确定其产权归属,因双方未生育子女即已离婚而争执不下,故再次诉诸人民法院请求解决。

受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载保障集体成员居住权利的、带有社会保障意义的制度设计,故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及土地征收后住房安置的分配均应以农民集体成员身份为基本依归。对于已婚未育情形增加一个人口分配的住房面积,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载住房保障功能并维护代际公平的具体体现,从权利归属主体角度看,它并不归属于已婚未育夫妇双方,而是归属于将来可以取得该农民集体成员身份的已婚未育夫妇的子女,该已婚夫妇仅仅是该有关权利的暂时保管和可能归集主体。已婚未育夫妇的婚姻裂变所凸显的有关权利归属问题,只能顺着农民集体成员身份的基本脉络进行处理,才符合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载住房保障功能的基本法理。故对于罗某提出的要求平均分割该30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诉讼请求,受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征地困境:两对内生性矛盾

为了正确阐释和恰当评析上述案件,有必要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宏观政策及城镇化趋势的时代背景中,剖析征地困境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集体土地的物权属性与生存保障功能之间的矛盾。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长期以来仅覆盖城镇居民,农村村民实际享有的生存保障就是与集体成员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农民而言,不仅仅是一种物权,更具有强烈的福利法色彩,它们承载着农民的社会保障,起着保障农民生存利益的重要作用。①由此决定,集体土地不可能是纯粹的物权,围绕着集体土地的制度设计也不可能在纯粹的物权法中得到完全阐释。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限制,特别是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与其说是物权法的逻辑,毋宁说是基于集体土地负载的保障农民生存的现实考量。

土地征收的制度目的与附加功能之间的矛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动用国家权力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是世界各国设立土地征收制度的共同目的。土地征收制度的全部正当性界限在于公共利益的限制。在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同时带有独特的附加功能,也就是充当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主要供应渠道。目前法律规定,国家原则上排斥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取得建设用地只能使用国有土地,国家严格禁止土地交易,土地所有权的移转只能是经由征收方式出现的从集体向国家的单向移转。因此,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供应渠道也就是土地征收,由此国家垄断了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城市政府也获得了土地市场垄断性“中间商”地位。②这种独特的附加功能,不仅为我们在我国城镇化历史发展背景下界定“公共利益”所遇到的阻力提供了注解,也为我们解读土地征收制度异化现象以及土地征收问题提供了钥匙。

案件评析

案件的判决思路。在统筹城乡发展及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伴随征地拆迁而产生的安置住房分割问题,是一个疑难的法律问题。本案审判对此作出了有益探索,现尝试分析其判决理路如下:

首先,依据现行法律,本案民事判决提出了一个基本命题,即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农民而言不仅具有物权属性,而且具有住房保障功能。这是本案判决的理论基石和逻辑起点。这个命题不仅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而且契合我国当前社会实践,是本案民事判决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

其次,从动态保障和维护代际公平角度,本案民事判决对尚未具有胎儿形态之未来人利益保护作出了安排。其具体路径为:一、受权利能力作为权利义务“驻足集散”处所③制度法理的启示,认定本案中已婚夫妇仅仅是有关权利的暂时保管和可能归集主体。该已婚夫妇如果选择且生育了子女,则有关权利自然移转给其子女;如果选择不生育,则他们是该权利的最终归集者。二、识别具体的暂时保管和可能归集主体。判决中提出,应根据农民集体成员身份的有无来决定有关权利的暂时保管和可能归集主体。

最后,本案的民事判决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动态保障农民集体成员居住需要以及维护代际公平的目的,模糊的产权归属问题得到了较为圆满的处理。同时,这种判决安排也可以在家庭共同共有制度中找到理论支持。

本案留下的思索空间。本案民事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息诉服判,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实现了个案正义,但仍有巨大的思索空间:

第一,本案判决涉及的制度成本问题。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继承法为胎儿利益保护作出了个别规定,但现行立法在尚未具有胎儿形态之未来人利益保护方面仍未有相应的具体的制度安排。相应的判决执行也不得不面临现行不动产登记等制度考验。

第二,可能的参考适用范围。案中被征收土地地处城乡结合部,而且所在村社土地基本上是被成建制征收,几乎不再具备新增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故对于特定农民集体,如果土地被部分征收,新增人口尚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现实可能,也就不存在住房动态保障和代际公平的问题。

第三,综合农民社会保障的考量。如果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达到了可以替代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房保障水平,上述问题也不会存在。故本案民事判决的参照适用还应当兼顾时间维度,即要动态考察农民的社会保障完备程度。

结语:政策设计回归理性

征地拆迁统建房分配以户(家庭)为单位,根据户内安置人口数目计算可以享受优惠的住房总面积,对于独生子女家庭以及已婚未育家庭,在家庭实际人口数目基础上增加一个人口计算统建房分配总面积。这种做法从代际公平及集体土地肩负的动态性住房保障功能的角度而言是合理的,但也加剧了家庭财产产权的不明晰性,极易引发“外部性”问题。它常常因家庭稳定而得以遮蔽,但家庭一旦裂变,其所隐藏的问题就立即释放出来。由于相关权利义务缺乏法律上可归集的场所,故本案中为未出生人分配的住房面积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就成了一个棘手的法律难题。实践中,为了达到多分统建房面积的目的,“分户”是普遍的做法,其中既有父母与子女之间分家立户的,也不乏夫妻之间闹“假离婚”的,甚至还发生过“集体离婚”现象。譬如重庆市人和镇极乐村在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仅2005年,全镇就有1795对夫妻离婚,还有732对再婚婚姻。究其原因,是1999年颁布的《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一对夫妻只能分一套房,但离了婚单独立户,就可以各分一套房,并以优惠的价格购买;配偶为城镇户口且无住房,可以申请多分配一间屋。③因此,征地拆迁住房安置的制度设计应当合理,具体而言:

首先,统筹城乡社会保障,逐步剥离土地保障功能。使农民逐步摆脱对土地的依附,是集体土地回归纯粹物权的重要途径,也是重构土地征收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其次,鼓励住房货币安置,科学制定统建房安置政策。在土地征收住房安置问题上,应当出台切实可行的鼓励货币安置的政策,因为货币安置较之于实物安置,更具优势:一、住房货币安置可以消除家庭财产的外部性弊端;二、住房货币安置可以克服统建房建设管理成本高,容易诱发权力“寻租”的弊端;三、住房货币安置可以避免统建房安置产权不明晰的缺陷。

最后,制定住房安置政策应当注重系统性和明确性。例如,针对本案判决中所涉及到的,对于已婚未育情形增加一个人口分配的住房面积,可以预先明确其产权归属性质,预防纠纷发生,节约社会成本。(作者单位:西南石油大学文法学院)

注释

①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0页。

农村征地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范文4

【关键词】征地;拆迁;审核

Discusses the land-levying relocation expense verification shallowly

Feng Jianming, Shen Haibin, Gong Liang

【Abstract】In June 2011, Ministry of Housing released a “state-owned land on the housing levy assessment methods” to determine the value of the house will be charged in full accordance with the market price of similar real estate is no longer the government to regularly publish comprehensive real estate market prices. In this paper, two rural and urban aspects of land acquisition, land acquisition and relocation costs of the audit described the basic ideas and methods of work.

【Key words】land; demolition; review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猛推进,拆迁范围也伴随建设项目规模的扩展而越来越大,巨大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已成为领导关心、百姓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这些资金的测算、发放和管理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地区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征地拆迁是工程建设的第一道工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拆迁实施程序不够规范、工作经费支出没有统一的标准,加之拆迁人员在实施过程中不注重资料的收集、手续的完善,经常给征地拆迁费用审核工作带来比较大的难度,征地拆迁费用资金审核至今还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具有现实指导性的实施方法和方案。因此,加强征地拆迁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征地拆迁费用审核工作质量,已势在必行。

1.费用审核内容

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审核包括对征地费用补偿、地上附着物费用补偿、拆迁费用补偿、安置房或定销商品房购买(建设)费用、复垦费用、各种规费、管理工作经费等费用的审核,重点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依据于国家、省市有关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项目的拆迁安置实施细则、会议纪要等,并注意政策的时效性。

1.1 征地费用重点审查征地是否符合程序、征地补偿是否按规定标准,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否按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缴纳专户或进行分配,评估价格和方案是否合法、公允。2011年6月住建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而浙江省早已于2007年,在《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中明确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

1.2 拆迁费用重点审查房产权属、面积是否真实,房屋性质认定是否合规,确权手续是否完整,签订协议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内容是否详实可信。如在城市拆迁中经常遇到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户的问题,按照相关的规定,拆迁人按房屋评估价价值的50%给予货币补偿;而私有的营业用房,拆迁户得到的赔偿是评估价格的100%。又比如非住宅类房屋审核时,仓库、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拆迁评估价,要结合土地使用性质调节。行政划拨土地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时,调节系数为-0.05到-0.25,一般情况下取-0.2。改制时保留行政划拨、土地转为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剥离的非住宅,调节系数为-0.4。

1.3 安置费用重点审查安置房及定销商品房的应收房款是否正确,是否有欠收或多收现象,过渡费是否按实结算,安置房源能否按期交付,安置房的购买费用是否正确等。在审核建设项目配套的新建拆迁安置房,通常拆迁安置房需重新单独立项,由此该安置房费用是否应列入本项目概算中是争议的焦点。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考虑两个项目之间会计的借贷平衡原则,一般建议列入项目概算。

1.4 征地拆迁规费主要包括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支付给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管理费、手续费以及办理征地拆迁需要交纳的其他费用,重点审查收费是否符合规定。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经费主要是各级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开支的经费,包括评估服务费、拆迁服务费、项目推进奖励费、招标费等,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批权限。

1.5 当地各自出台的政策引起的增加费用,如住改非补助、小于46平米(浙江省规定是36平米)补助等。我市规定当被拆迁房屋小于46平米时,为保障低收入家庭的权益,政策规定需补助至46平方米。被拆迁房屋面积至46平米建筑面积之间的部分,如果拆迁用房属于本市唯一住房的,按评估价格减去安置房屋重置价。

2.审核思路及要点

征地拆迁费用审核工作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项目立项前期投资估算阶段审核。此阶段征迁单位除能大致提供征用土地规模和拆迁安置户户数外,基本上都不能详细说明征用地块基本情况,如地块地上基础设施等附着物数量、拆迁安置户房屋规模、装修标准和安置方式等等,各类费用计费基础数据不实,也无条件加以准确核实,地块征迁经费审核工作准确性不高;另一类是征地拆迁工作基本结束阶段审核。此阶段征迁工作已基本完成,征迁单位与被征迁人的相关补偿协议也已基本签订完毕,各类数据基本完全,但协议中不合规、不合理条款难以调整,给审核数据的最终确定带来一定困难。从我们的工作实践中,认为征地拆迁费用审核工作重点,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2.1 全面了解征地拆迁相关政策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过程中,与群众利益最紧密、矛盾最突出、难度最大的是房屋拆迁补偿以及安置补偿费用标准问题。因此,为了做好这项被称为“天下第一难”拆迁工作,作为经费审核工作人员必须全面了解、熟悉征地拆迁相关政策,坚持按政策办事,以理服人,才能确保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基础上,兼顾被城镇居民、征地农民既得利益,同时也不助长漫天要价的不法行为,合理确定征地拆迁费用。

2.2 深入拆迁现场获取第一手资料

房屋拆迁工作量大,涉及范围广,人口多,各拆迁户房屋结构不一,面积不一。为保证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核人员要不断加强相关业务学习,并深入拆迁现场,走访群众,要详细了解拆迁的范围,拆迁的内容,安置补偿的标准,认真做好取证材料,记好工作底稿,有必要时还可采用摄像的方式,记录一些图象资料。

2.3 认真核实地上基础设施等附着物数量

被征用土地地上基础设施等附着物赔偿费用是征地拆迁经费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费审核工作一个难点。一方面地上附着物赔偿政策依据和赔付标准尚没有明确的标准,另一方面地上附着物纸质基础资料少,附着物品种、规格多且不统一,成新率难以确认,大部分都需现场丈量和清点,工程量核实难度较大。为此,在审核工作中需踏实做好现场核实工作,尽量保证工程量准确性。

2.4 灵活处理基层地方政府出台的激励政策

为加快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各区县基层地方政府往往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如拆迁安置协议签证奖励费、按时征地和交地工作奖励费等,此类激励政策一般与省、市政府出台征地拆迁政策有一定重复和冲突,而政策涉及的奖励经费未明确来源,而实际执行中都由征地单位承担。因此,在经费审核中我们应灵活处理,关键是把握此类政策执行效果。如通常情况下,被征地村、镇集体以发展其集体经济为由,往往提出要求带征一定数量农户房屋拆迁安置,该项费用一般金额较大,也不符合相关征地拆迁政策规定,原则上不宜计取。

2.5 认真复核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

根据现有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赔偿费标准一般以具有相应资质房屋评估中介机构的房屋评估价为准。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和行业自律,目前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真实性都无法保证。因此,我们在复核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时,应重点关注拆迁建筑是否按产权性质列入拆迁赔偿评估范围和房屋装修费用赔偿费用计价依据合规性两个方面。

3.分析评论

众所周知,征地拆迁是工程建设的第一步,俗称天下第一难,它涉及各级地方政府、集体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征地拆迁费用的审核工作也是审核工作的难题。在充分了解征地拆迁相关政策和仔细核对、分析已签订的各项补偿和安置协议基础上,把征地拆迁费用分成征地费用、地上基础设施等附着物拆迁补偿费、被拆迁房屋拆迁安置费用和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服务费四大块。由于土地征用采用统一征地方式,即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征地工作,征地费用也是按照现有相关政策收缴,该项费用只需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核对方可。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服务费其费用总额相对较少,工作经费支出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根据各有关单位在拆迁工作中所占的工作量大致比例进行分配,各类中介服务费都有相应收费政策标准。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征地拆迁工作而出台的各种激励机制经费,如工作经费、加班费等是否转嫁到征地拆迁费用中即可。审核过程中,应本着合法、合规、合情的原则,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重点关注各项补偿内容、工程量、补偿标准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最终确定总补偿费用。

参考文献

[1] 胡信彪.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12

[2] 郑耀.财政项目支出案例审核.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 内部资料2010.8

[3]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7年修正)

农村征地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范文5

一、××ד城中村”现状

×××城关镇辖区内共有18个“城中村”,这些“城中村”违章建筑普遍存在,土地资产流失严重,居住环境极差、公用基础设施薄弱、人口构成多元化、治安状况堪忧、计划生育难、火灾隐患大、村民综合素质、转变生活习惯跟不上等等。以上这些都是城市管理和新×××建设必须根治的问题,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从源头上治理脏、乱、差,是×××建设和长远发展的一个根本性措施。

二、“城中村”改造面临的问题

(一)拆迁补偿问题

1、违章建筑的认定问题。“城中村”违章建筑具有普遍性,若承认其合法,给予相应补偿,必然引发新的违章建筑浪潮,加大城市管理难度和增加拆迁成本;若认定其违法,则强制拆迁难度大,必然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2、拆迁补偿模式问题。根据调查,大部分村民乐意接受异地安置或回迁安置,不愿接受货币补偿,这给开发“城中村”带来巨大的改造成本和风险,令开发商望而却步,对参与“城中村”改造失去积极性。

(二)村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是广大农民最大的后顾之忧,如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给失地农民一颗“定心丸”,是能否完成好“城中村”改造的关键。

(三)“城中村”改造操作模式需进一步探讨。“城中村”改造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谁主导改造,如何操作还需进一步探讨。

(四)相关政策措施不完善。“城中村”改造后的供地模式、规划设计要求等相关政策不完善,使得“城中村”改造没有明确的目标,不能很好地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

三、“城中村”改造的几点建议

(一)政府主导,做好拆迁补偿 。

1、对违章建筑只给予补助,体现违章无利可图。由于“城中村”违章建筑具有普遍性,可兼顾拆迁成本和维护社会稳定,体现有法必依的原则,对违章建筑只给予补助,补助额不大于建筑物成本。

2、加强异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拆迁补偿模式的研究。把外地“城中村”改造的先进经验和实际做法揉和到具体操作过程当中去,积极加强对各种补偿模式的研究,对“城中村”的改造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建立健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

1、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费用支配机制。征地补偿费应作为农民养老的主要保障,可将此部分资金实行多元化投资,用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合理的投资,确保资产增值。

2、建立医疗、养老社会保障机制。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尚未立法,各项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其资金筹措可以按国家、集体、个人都出一点的思路进行解决,初步建立起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3、就业是失地农民最好的保障。联合有关部门,有针对性的建立教育培训保障机制,重视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青壮年农民转岗就业能力,建立多层面的县、乡(镇)、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使失地农民充分就业。这既提高了村民综合素质,又保证了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积极探索“城中村”改造操作的新模式。

“城中村”改造应以政府主导,统一规划设计,以市场运作为主要模式,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断探索“城中村”改造的新模式、新办法。

农村征地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范文6

第一条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建立保证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惠及失地农民的公共服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失地农民安排工程是指通过政府扶持、经费共担的方式。包括户籍、计划生育、义务教育、住房安顿、就业培训、社会保证、社会救助等方面。

第三条失地农民安排工程主要以新增失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证重点对象,落实政策,解决问题,实现失地农民安居乐业,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坚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成立市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负责全市失地农民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职能。

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各级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证、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建设、国土、房管、农业、规划、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落实对失地农民的有关政策。劳动保证部门所属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养老、医疗等社会平安业务。

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失地农民安顿的日常工作。县区相应成立失地农民工作领导机构。

第二章失地农民的认定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时为原村民小组(自然村)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原村民,认定为失地农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予认定为失地农民:

㈠统一征地前虽居住在原村民小组(自然村)但已转为城镇户籍的

㈡实施统一征地。将户籍迁入原村民小组(自然村)所在地的

㈢因升学、婚嫁、入伍后转为三级以上士官等原因将户籍迁出的

第七条失地农民审核认定顺序:

㈠由村民小组(自然村)登记造册。报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

㈢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重新审核确定符合失地农民认定条件的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报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其被征耕地面积;

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

第八条失地农民审核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㈠《市失地农民申请认定书》一式五份。

㈡《市失地农民申请认定登记汇总表》

㈢申请认定人员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㈣申请认定人员家庭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林权证;

㈤其他相关证件及资料。

第九条失地农民以县区为单位依照本办法管理。并由市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市失地农民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失地农民凭《优惠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户籍、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和住房安置

第十条失地农民应转为城镇户籍。失地农民转为城镇户籍手续以户为单元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统一操持。持失地农民审核认定的有关资料,报公安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失地农民已转为城镇户籍后。享受其征地款的分配。

第十二条失地农民计划生育政策依照着眼现实。逐步规范的原则,设立“五年过渡期”失地农民因征地集中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五年内可按农民对待。

第十三条在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其中贫困家庭学生和低保户子女实行“一免一补”即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第十四条建立失地农民住房安排制度。具体政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培训和就业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保证和农业部门应根据失地农民特点。依照自愿原则,由个人自主选择需要培训的工种,凭《优惠证》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包括劳动保证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部门的阳光工程培训)培训结业后,凭劳动保证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农业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由劳动保证部门负责免费推荐就业或指导其自主创业。

第十六条加强工业园区失地农民培训。每年定向招收失地农民家庭子女,其学费、实习费由政府补贴50%学生自身承当50%培训完毕,由劳动保证部门推荐到工业园区就业或自谋职业。补贴资金拨付给劳动保证部门认可的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

第十七条对持《优惠证》失地农民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仅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最低不少于200元/人。补贴资金拨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十八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有求职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失地农民免费开放。

第十九条征用土地的企业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当地的失地农民就业。

第二十条政府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和车辆看管等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失地农民中“零就业”家庭和“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对象。

第二十一条对于进城操持了就业登记的失地农民。从事国家规定的微利项目,凭《优惠证》可享受个人自主守业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为两年,经银行同意可展期一年,展期期间不享受贴息政策。料理小额担保贷款,依照城镇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方法执行。

经批准后正常营业的三年内享受城镇下岗职工税费减免和新办企业等相关优惠政策。失地农民申请个体工商经营户和兴办企业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吸纳失地农民或由失地农民组织兴办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凭《优惠证》可享受城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实现就业的失地农民。建立相应台账,定期对劳动合同签订和企业用工情况进行检查,维护失地农民在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养老医疗安全

第二十四条失地农民基本养老平安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平安体系。

第二十五条失地农民基本养老平安依照自愿原则。以户为单元以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统一操持。料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失地农民申请认定登记汇总表》优惠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基本养老平安参保缴费方式根据失地农民的年龄进行确定。

㈠对男年满16周岁满意55周岁、女年满16周岁满意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称为失地劳动力)按月缴费基数746.4元的规范.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平安费(见“附件一”

㈡对男年满55周岁满意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满意50周岁的失地农民(称为待养老失地农民)按月缴费基数746.4元的规范,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平安费。

㈢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称为已养老失地农民)月缴费基数为746.4元。每增加一周岁减缴一年,但最低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一次性预缴基本养老平安费后次月起,按261.28元/月的规范领取基本养老金(其缴费规范及缴费年限见“附件三”

第二十七条失地农民基本养老平安费按本方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缴费基数20%比例缴纳。

第二十八条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平安个人账户。失地农民按缴费基数8%缴纳的基本养老平安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失地农民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

第三十条失地农民在本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其个人账户和养老平安关系不做转移;调动或户口迁移到本辖区外,个人账户贮存额和养老平安关系可办转移或停保;出国(境)定居,可向自己退还个人账户贮存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平安关系。

第三十一条失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死亡的个人账户贮存额一次性返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失地农民在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

第三十二条失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三十三条失地农民在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抚恤费2000元)待遇。

第三十四条失地农民在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并料理有关手续。对死亡不报、冒领基本养老金的依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平安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五条将已转为城镇户籍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参保范围。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待遇。

第六章劳动用工社会保证

第三十六条失地农民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平安费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根据实际用工时间和招用人数给予社会平安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七条失地农民按本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基本养老平安后。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须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实施方法》规定。失地农民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平安待遇。同时申报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安全的财政补助资金可用于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以弥补其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的个人应缴基金,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待遇。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为失地农民料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救助

第四十条已转为城镇户籍、符合乡村最低生活保证条件的失地农民。

第四十一条加快建立失地农民社会救助体系。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救助。

第八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类社会平安基金个人负担局部由失地农民个人缴纳。

第四十三条本方法实施前已被征地的除按当地原有政策已提留并缴纳到位的资金外。具体数额根据本方法下发之日失地农民的实际年龄计算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平安费来确定,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四条本方法实施后被征地的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平安费根据征地时失地农民的实际年龄计算。

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8%

㈡缺乏局部由各级财政在本年度内。

第四十五条失地农民参与基本养老平安后。报市、县区劳动保证和财政部门审核,及时拨入市、县区基本养老平安基金专户。

第四十六条失地农民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平安基金按有关规定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