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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范文1
股权激励――股份支付的基本概念
股份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其实质仍然是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但与《职工薪酬》准则规范的职工薪酬又适用不同的计量原则。
原企业会计准则中,股权激励不进利润表,属于报表附注的事项。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接轨,其实施将对有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形成重大影响,这种影响在一般普通投资者的意想之外,通过解析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提示投资者关注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当期利润和资产负债表的影响,采取正确的投资措施。
虽然股权激励计划对等待期的上市公司当期损益形成重大影响,但对公司估值的影响并不大。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股权认购价格上给予管理层一定折让,但激励计划有利于管理层稳定、有利于提升企业营运效率,有利于公司长远平衡发展,是被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提升公司价值的手段;另外,会计处理的过程,是增加当期费用减低了当期可分配利润,但权益项下根据复式记账原理,同时增加了公司“资本公积”,公司净资产没有重大变化。但在二级市场上,市场投资者历来重视当期利润,与当期和下一期每股净利润对应的PE是最直观最常用的指标,投资者一般不深究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差异和准则变化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因而如果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对当期利润形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引发股价波动是必然的,投资者可适当关注其中的机会,赚取投资利润。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两种。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权益结算的支付又细分为新增股份支付和存量股份支付。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以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计量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后续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3条还允许公司以回购股份来奖励职工。
股权激励――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1.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明确规定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要点为: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2)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目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3)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4)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5)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6)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7)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分两种情况处理: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和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对应于此,可区分为两种情况:
①授予日可立即行权的
A.基于假设,职工之前的服务获得了授予的权益工具;
B.授予日会计处理:费用=可行权数量×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C.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②存在可行权条件,不能立即行权的
A.基于假设,职工在等待期中的服务获得了授予的权益工具;
B.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
C.等待期会计处理:累计费用=预计可行权数量×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D.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规定中的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预计可行权数量,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
2.案例分析
A上市公司2006年1月1日,向公司3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500份认股期权,可行权条件为自授予日起连续工作满3年,服务期满后可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500股A公司股票。公司估计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4元(公允价值是考虑行权价格、有效期、标的股份现行价格、股价预计波动率、股份预计股利、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等,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得出)。
第一年内,有30名管理人员离开了A公司,因而A公司估计三年中离开的管理人员比例将达到20%,第2年又有20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将管理人员服务未满三年离开的比例修正为15%,第三年又有25名人员离开。针对以下情况的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如下:
(1)授权日。因不是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
(2)等待期资产负债表日。
第一步:费用和资本公积的计算过程。
第二步:会计处理:
2006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160 000
贷: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160 000
2007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i80 000
贷: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180 000
2008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110 000
贷: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110 000
(3)行权日。为了方便处理,假设2010年12月31日(第5年末)225名管理人员全部行权,A公司股票面值为1元,管理层认购价格为5元。
2010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562 500
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450 000
贷:股本
112 500
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 900 000
3.案例总结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股票期权授予时,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进行最佳估计,按照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三年后,期权可以被执行了,但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并转入股本和股本溢价。
企业回购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实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3条允许公司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职工,收购资金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而对股份回购奖励职工股份的应按以下进行会计处理:
(1)实施股份回购时按照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借记成本费甩贷记“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3)职工行权时,按照企业收到的股票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等待期内的资本公积中累计确认的金额,并结转股本溢价。
视野延伸 2006年万科的股权激励计划,便是用回购股份作为激励来源的,公司委托深国投,已累计购入25 452 018股,对应2006年度预提激励基金141 708 968.51元,这部分预提费用基本上可以确认为股权激励成本,从而减少每股税前利润0.035元左右。从中期资产负债表看,这项预提没有入账,因而影响将发生在下半年。2007年和2008年,公司仍然预提这部分费用,预提的数额符合以下标准:
(1)当净利润增长率超过15%但不超过30%时,以净利润增长率为提取百分比,以净利润净增加额为提取基数,计提当年度激励基金;
(2)当净利润增长比例超过30%时,以30%为提取百分比,以净利润净增加额为提取基数,计提当年度激励基金。
计提的激励基金不超过当年净利润的10%。投资者可以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计算得出下一年度的预提数额。
万科的库存股在归属时,不需要管理层支付现金。该部分费用已在上一年度预提,其他公司也可能利用市场回购的存量股份作为激励来源,但归属时需要管理层以某个价格认购,这两种方式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比较相同,但对权益科目的影响显著不同,前者实质减少股东权益,后者对权益的影响不大,投资者在看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关注其中的详细条款。
准则应用的经验总结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规定,从上述会计处理,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实施,将对有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形成重大影响。原准则中,股权激励不进利润表,属于报表附注的事项。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与国际准则接轨,股权激励计划对等待期的当期损益形成重大影响,但对公司估值的影响并不重大。
股权激励计划虽然对公司估值的影响并不重大,但我国的A股市场投资者历来重视当期利润,因而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对当期利润形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引发股价波动是必然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可适当关注其中的机会。
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范文2
关键词:B-S模型 限制性股票 公允价值 股份支付
万得资讯数据显示,2012年度我国上市公司共推出了141份股权激励计划,其中64份采用股权激励模式,55份采用限制性股票模式,19份采用二者结合的模式,由此可见,股权激励和限制性股票是目前最被广泛采用的激励模式。在这141份股权激励计划中,对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计量全部采用B-S模型,对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量则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分歧较大的原因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应用指南未详细规定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型。本文通过分析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和B-S模型的特点,提出如何运用B-S模型来计量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提供参考建议。
一、限制性股票的定义和特点
限制性股票模式,是指上市公司激励对象按授予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在授予之初这些股票被附加限售条件,限售期内不能自由买卖,在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解锁条件后,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允许在二级市场上自有买卖,此时激励对象可通过出售股票获利。
股票期权模式,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选择权,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权期)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此过程称为行权),也可以放弃购买股票的权利,但股票期权本身不能转让。在行权期内,如果股票市场价高于行权价,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行权获得股票市场价与行权价的价差收益。
限制性股票模式和股票期权模式有两个主要不同之处,一是授予价格和行权价格的形成机制不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规定,限制性股票若来源于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则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在实务中,上市公司一般以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作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因此,在数量相同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为激励对象提供了更大的获利空间,降低了激励对象的风险,提高股权激励实施的成功率。二是资金支付时点不同,限制性股票模式下,激励对象要在授予日支付资金购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模式下,激励对象在行权时支付资金购入股票,因此,限制性股票模式下,激励对象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需要承担更多的资金成本。
限制性股票模式和股票期权模式的相同之处体现在:二者的价值都包含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限制性股票内在价值等于授予日股票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差额,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为授予日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在所有条件可比的情形下二者的时间价值相同。因此二者的价值都可以通过期权定价模型来估计。
二、B-S模型公式和适用范围
B-S模型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费雪・布莱克(Fischer Black)和迈伦・斯克尔斯(Myron Scholes)两位教授在1973年推导出来的,其证明和推导过程涉及复杂的数学问题,是理财学中最复杂的模型之一。B-S模型是对标准欧式期权进行精确估价的工具,经过调整也可用来估计美式期权的价值。它被期权交易者广泛使用,实际的期权价格与模型计算得到的价格非常接近。
B-S模型成立的假设条件包括:在期权寿命期内,买方期权标的股票不发放股利,也不做其他分配;股票或期权的买卖没有交易成本;短期的无风险利率是已知的,并且在期权寿命期内保持不变;任何证券购买者都能以短期的无风险利率借得任何数量的资金;允许卖空,卖空者将立即得到所卖空股票当天价格的资金;看涨期权只能在到期日执行;所有证券交易都是连续发生的,股票价格随机游走。
三、B-S模型在计算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中的运用
B-S模型要在实务中得以应用,首先是现实资本市场的条件要接近模型的假设条件,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计量股票期权公允价值都不约而同的采用B-S模型的情形来看,我们认为这个条件基本具备。其次模型参数应具有易得性和可比性,所谓易得性,是指该参数容易取得,并能够被专业人士普遍接受,所谓可比性,是指不同的上市公司应采用相同途径或计算公式来获取参数数据,使得不同上市公司的数据具有比较的基础。
B-S模型公式中,标的股票的现行价格、期权的行权价格、期权到期日前的时间段长度等参数都可以在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中直接取得,而连续复利的年化无风险利率、连续复利的按年计算的股票收益率方差这两个参数则需要经过比较或计算才能获得。对于限制性股票而言,要采用B-S模型来估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还需要将限制性股票模式下的授予价格转换为等价的股票期权模式下的行权价格。
(一)连续复利的年化无风险利率的选择
无风险利率是指将资金投资于某一项没有任何风险的投资对象而能得到的利息率。在美国这种债券市场发达的国家,国债利率通常被公认为市场上的无风险利率,这是因为美国政府的公信力被市场认可,不会出现违约的行为。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来说,可以选用的无风险利率有定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定期存款利率和同期国债利率之间利差很小,定期存款利率可以直接从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获取,且相对稳定,而国债利率则经常变动,因此我们建议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作为连续复利的年化无风险利率。
(二)连续复利的按年计算的股票收益率方差的计算方法
股票收益率方差等于未来股价波动率的平方。股价波动率是股票价格在一定期间内股票价格的标准差,用于度量股票所提供收益的不确定性,股票通常有介于15至50%之间的波动率。股价波动率总是与企业的投资与财务决策、行业特性、经济周期等因素密切相关,未来股价波动率谁都无法预知,一种比较好的估计方法是采用相同期间的历史波动率来替代未来的预计波动率,如波动率是用于计算等待期为1年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则我们可以采用过去1年的历史波动率。
历史波动率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从市场上获得标的股票在指定时间段里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如果在该时段内股票发生派股派息的,应将派股派息后的收盘价换算为派股派息前的收盘价;其次,求出该时间段内所有的本日收盘价格与上日收盘价格的商数;第三,对得出的所有商数取自然对数;第四,求出这些对数值的标准差,最后,将得出的标准差乘以1年所包含的交易天数的平方根,得到年化历史波动率。在实务中,我们通常利用EXCEL表格来计算年化历史波动率。
(三)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转换为行权价格的折现率的选择
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的角度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本质上是股权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因此通过授予价格和恰当的折现率,我们可以得到等价的行权价格,进而用B-S模型来估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一)三五互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情况
三五互联于2012年6月份推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中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主要内容如下:(1)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2)向激励对象授予267.75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242.75万股,授予价格为5.63元/股,现行价格为11.29元/股;(3)激励计划有效期为3年,限制性分三期解锁。
(二)相关参数的确定
连续复利的年化无风险利率为3.25%,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经过EXCEL计算的连续复利的按年计算的股票收益率方差分别为27.2716%、21.5632%和23.4766%。折现率为6.31%,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等价的行权价格分别为5.99元/股、6.36元/股和6.76元/股。
(三)每股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过程
通过下述表格计算,我们得到了三期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分别为5.69元/股、5.78元/股和6.06元/股。
(四)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差异分析
三五互联的公告显示,三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均为2.73元/股,而作者计算得出的三期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分别为5.69元/股、5.78元/股和6.06元/股,二者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三五互联在计算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时,没有考虑等待期长短对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影响;二是选择的计量模型不同,遗憾的是,三五互联并未在公告中披露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型和计算过程,因此无法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这也是现行会计准则未对计量模型进行详细规定的不足之处,作者也希望通过本文可以为准则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参考文献:
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范文3
所谓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股份支付,说白了就是公司用股权去支付工资,从管理费用扣除,由于没有现金流出因此同时增加了资本公积,对公司的净资产没有影响。
很多拟上市公司未采用该准则的根本原因是,一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绝大多数拟IPO公司立即面临着巨额的亏损,直接导致其不符合上市条件。例如2010年7月某拟IPO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公司的15.1%计151万股的股权转让给22名自然人,而此前该公司曾以每股95.50元引入两家PE机构,如执行股份支付准则,按照每股95.50元价格计算,该公司至少应该确认151万×(95.50-1)=14269.5万元的管理费用,2010年该公司净利润只有6142万元,扣除管理费用14269.5万元后将导致2010年实际亏损8127.5万元。因此,确认大额股权激励费用对拟上市公司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不确认的话,容易在过会时成为被否的原因;确认的话,往往导致报表很难看,甚至于不符合上市标准。
实际上,上述行为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会计司2010年7月14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应视为股权激励,以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一般以转让给PE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如果企业股份未公开交易,则应按估计的市场价格(公允价值)计量,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调整。
有人说,创业板公司盈利能力较弱,应暂缓执行《股份支付》准则。实际情况是,虽然创业板发行部对此类情况并未明确发文强制要求按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但对于可能导致严重歪曲经营业绩的事项,任何公司都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准则处理,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具备可选择性。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创业板多数股份转让,为股份结构的调整,并不属于支付薪水,不符合股份支付性质。
按照上述处理方法,目前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出来的这一块费用,可能会立即导致拟上市公司亏损,导致部分企业不得不推迟IPO计划,实施起来有一定的不合理之处;二是,对这种管理费用的确认,会计处理上应在当年一次性计算费用,还是平摊到日后一定年份,抑或是采取其他处理方式,目前也在争议当中,监管部门未来可能会对此详细规定;三是,拟IPO企业有办法通过PE入股价格实际很高但是入账价格很低的方式来规避这一块费用。笔者认为,股份支付一次性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值得商榷,建议允许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再按照服务的一定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范文4
关键词:股权 会计与企业 所得税 探讨
一、股权激励会计与税务处理的本质
(一)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本质
股权激励是以企业股份为交易对价来支付职工提供服务或达成特定业绩条件的额外激励或补偿,其计量应以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确认该交易费用价格。由于实施激励的条件是职工提供一定期限或满足特定的业绩条件,以权益工具支付的激励费用本质上仍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对实际以企业股份为支付对价的薪酬适用第11号准则(股份支付)的规定。
为获取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企业付出的代价是实施股权激励,因此而实施股权激励发生的支出是企业资源的耗用,属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列入期间费用。企业以权益结算的方式支付来换取激励对象的服务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企业授予的权益工具;在交易确认方面,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获得的标的价值以及相关权益的增加。从本质上来看,股权激励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的所有者为获取激励对象(经营者及关键员工)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努力工作而额外支付的薪酬,由于该项支出有服务期限限制,因此该项支出需要按配比原则在该服务期间内按期平均摊销。
(二)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本质
对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上,财政部已颁布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此做出了规范,即实施股权激励时,以企业股权为对价支付的相关费用应确认为企业的职工薪酬,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计入企业的损益表。但在税收政策上,国税总局对股权激励的所提税处理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对于股权激励处理上的差异,会导致所得税会计的处理问题,甚至影响到企业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企业纳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且支付的。而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是设定了一定的服务期限或业绩条件,是否能达到该条件存在不确定性,在实施过程中股权的波动也可能影响行权。因此,在职工实际行权前,会计上需要按准则的规定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计入损益表,但因未实际发生支付行为,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在职工实际行权的年度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税前扣除。
对该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上的差异,在职工实际行权前的各个纳税年度,会计上对按该股权激励期限分摊的金额确认为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将该部分金额做纳税调增,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在职工实际行权的年度,由于该股权支付已实际发生,应当根据实际行权的公允价值来计算应确认工资薪金支出,并按该金额做纳税调减,减少实际行权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金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税税前金额=(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值-职工实际支付价格)×行权数量。
二、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差异
(一)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主要差异是是否对当期股权激励费用进行确认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对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期间需要分期计处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在公司报告期内需要计算确认实施股权激励对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影响,并将该成本费用列入当年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科目。
但因该股权激励费用在实际行权前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的在税前列支条件,不能在会计上确认成本费用的相应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需要做纳税调增。在职工实际行权后,才能根据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职工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及相应行权数量,计算出股权激励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作为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原则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实际行权前按年确认为相应的成本费用时,需要考虑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需要与税收政策的规定做出相应的区分,如税收政策规定相应的股份支付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则该差异形成为永久性差异;如该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是可扣除的时间需要延后,则企业应根据该会计期末相应数据得出的信息对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做出合理估计,在会计准则要求确认相应的成本与费用期间内,计算确认其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及由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如果符合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实际行权时再结转回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案例说明
案例:甲公司根据未来发展需要,为留住企业关键人才,制定了一项旨在对关键人才的股权激励计划,并通过了董事会的批准,该股权激励计划授予100名关键管理人员每人1000股的股票期权,该部分管理人员自2011年1月1日起如在该甲公司连续服务满3年,,则每人可以按5元/股的价格购买1000股甲公司股票。在期权授予日,该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8元/股。2011年离开甲公司的职员有10名,甲公司根据掌握的情况,预计股权激励期间有可能离开的管理人员会达到20%;2012年离开公司的管理人员又有4名,甲公司将管理人员离职比例估计数修正为18%;2013年离开的管理人员又有2名。剩余未离职的获股票期权激励的管理人员都在2013年12月31日行权,甲公司的股票面值为1元,行权日的公允价值为15元/股,每年的会计利润为1,000,000元,则甲公司每年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该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2011年1月1日授予日授予日不做处理授予日不做处理。
201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成本费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所得税费用。
借:管理费用48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80,000[18×(100×1000)×(1-20%)=1,440,000][1,440,000÷3= 480,000 ] 。
借:所得税费用303,333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6,667。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70,000[(1,000,000+480,000)×25% =370,000][100×1000×(1-20%)×(15-5)÷3≈266,667][ 266,667 × 25%≈ 66,667 ]。
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成本费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所得税费用。
借:管理费用504,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4,000[18×(100×1000) ×(1-18%)=1,476,000][1,476,000÷3×2-480,000= 504,000 ]
借:所得税费用306,000借:递延所得税资产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76,000[(1,000,000+504,000)×25% =376,000][100×1000×(1-18%)×(15-5)÷3×2-266,667≈280,000][ 280,000× 25%=70,000 ]
20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成本费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所得税费用。
借:管理费用528,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28,000[18×1000×(100-10-4-2)=1,512,000][1,512,000- 480,000-504,000= 528,000 ]
借:所得税费用308,667借:递延所得税资产73,333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82,000[(1,000,000+528,000)×25% =382,000][84×1000×(15-5)-266,667-280,000=293,333][ 293,333× 25%≈ 73,333 ]
2014年1月1日行权日行权日,收到职员购买股权缴款,确认股本,结转资本公积 2014年行权时转回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银行存款420,0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12,000
贷:股本84,000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848,000[5×1000×(100-10-4-2)=420,000][1×1000×(100-10-4-2)= 84,000][1,512,000 + 420,000-84,000=1,848,000]
借:所得税费用21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10,000
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范文5
股权激励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其目的在于建立对公司管理当局的长效激励机制,减少成本,是目前解决公司问题的有效手段。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公司法》的修订,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系列法规的颁布,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运作的制度环境逐步完善。股权激励对于缓解我国上市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问题、推动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统称“股份支付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则规范了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本文选取2010年沪深两市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73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从股份支付方式及工具类型、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股份支付计划的修改情况、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运用、股份支付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视角来分析股份支付准则在我国上市公司应用的总体情况,继而探讨我国上市公司执行股份支付准则过程中在会计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最后是完善股份支付准则的对策建议。
二、股份支付准则在我国上市公司应用的总体情况
2010年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中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上市公司共有73家,占如期对外披露2010年年报报告的上市公司的比重为3.43%。而2009年披露股份支付计划相关情况的上市公司占如期披露2009年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的比重为2.82%。可见,与2009年相比,2010年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上市公司的比重有所提升。
(一)股份支付方式与工具类型
按照股份支付的方式和工具类型,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最常用的工具有两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义务的交易,最常用的工具也有两类:模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
在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73家上市公司中,以权益结算的上市公司共有68家,以现金结算的上市公司为8家,有3家上市公司同时具有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以权益结算的上市公司中,以限制性股票作为支付工具的上市公司共有17家,以股票期权作为支付工具的上市公司为52家,永新股份同时具备两种支付工具。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所占比重依次为25%、76.47%,与2009年两种支付工具所占比重(依次为19.51%、82.93)相比,限制性股票的比重略有增加。以现金结算的上市公司共有8家,支付工具均为现金股票增值权。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倾向于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支付工具,而较少采用限制性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从股份支付工具类型的变动趋势来看,限制性股票所占比重有所增加。
(二)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模型选择与参数假设
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中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如果某些股份和股票期权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上市公司应考虑通过估值技术来确定这些股份和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对于授予职工的股份,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其股份的市场价格计量;如果其股份尚没有公开交易,上市公司则应考虑其条款和条件估计其市场价格。对于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因其通常受到一些不同于交易期权的条款和条件的限制,因而在许多情况下难以获得其市场价格;如果不存在条款和条件相似的交易期权,上市公司就应通过期权定价模型来估计其所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在以限制性股票作为支付工具的17家上市公司中,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主要有授予日或授予日前一日股票的收盘价(4家)、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扣除授予价格(4家)、基于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根据B-S模型计算所得(3家),其他6家上市公司没有明确披露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披露的内容多为股份支付准则中的原则性条款,如“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本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等。在以股票期权作为支付工具的52家上市公司中,披露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上市公司共计44家,其中43家上市公司采用估值技术,所选择的估值模型为B-S模型(41家)和二项式模型(2家),其他8家上市公司未明确披露其所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而是采用了股份支付准则中的原则性条款。在43家采用估值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上市公司中,仅有23家上市公司详细披露了其所采用的估值模型的参数假设,比例为53.49%。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估值模型来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是因为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资本市场,并且如上文所述,股票期权由于特殊条款和条件的限制而不同于资本市场中的交易期权。
(三)股份支付计划条款和条件的修改
股份支付协议生效以后,上市公司不得随意对股份支付计划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修改。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份支付计划条款和条件的修订做出了严格的限定: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在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73家上市公司中,35家上市公司在2010年对股份支付计划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了修订,其中34家上市公司因2009年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激励对象离职等而调整了股份支付协议中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仅有1家上市公司延迟了股份期权的最后可行使日期,该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延期的原因是由于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及特殊目的股份期权计划中相关条款所规定的强制性禁售,该等期权未能行使”。
(四)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运用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指出,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即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在我们所研究的73家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上市公司中,4家上市公司选取期限条件作为可行权条件,17家上市公司选取业绩条件作为可行权条件,其他52家上市公司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没有明确披露可行权条件。从17家上市公司披露的业绩条件来看,16家上市公司选取了净资产收益率和(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行权指标,仅有1家上市公司选择股价增长作为行权指标。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在设计行权指标时倾向于选取财务指标。鉴于财务指标的缺陷,上市公司在设定行权指标时应该力求指标的多样性,正如《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鼓励我国上市公司同时采用市值指标和行业比较指标。
(五)股份支付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任何会计准则的实施都会产生一定的经济后果,股份支付准则也不例外。从我们的统计数据来看,2010年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业务对净资产的影响为15.64亿元,占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的0.12%;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为11.08亿元,占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上市公司利润总额的0.44%,说明我国上市公司2010年股份支付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也在某种程度上表明股份支付准则实施的经济效果良好。
三、股份支付准则在我国上市公司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股份支付准则,结束了我国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长期缺乏统一规范的局面,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趋同。从股份支付准则的实施现状来看,股份支付准则有效地规范了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但由于股份支付准则本身的不完善、上市公司对股份支付准则的理解不够透彻等原因,上市公司执行股份支付准则过程中在股份支付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方面仍存在若干问题。
(一)股份支付确认中的问题
股份支付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1)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2)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3)如果向职工授予新的权益工具,并在新权益工具授予日认定所授予的新权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权益工具的,上市公司应以处理原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对所授予的替代权益工具进行处理。可以看出,股份支付准则并没有对股份支付计划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出任何原则性规定,或者可以理解为股份支付准则默许上市公司不需要对股份支付计划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进行会计处理。
从我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中可以发现,上市公司对股份支付计划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转回在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兴发集团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明确披露“董事会通过《终止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实施的议案》,冲回已计提的股份支付金额2 693 978.98元”;名流置业亦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本公司2009年度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于业绩考核指标不能达成,该激励计划确认终止实施,冲回2009年确认的费用150 000.00元”。学术界对股份支付计划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强行取消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持有不同的观点。支持不转回前期已确认的成本费用的学者认为虽然股份支付计划被上市公司强行取消,激励对象没能行权,但这不能改变上市公司接受并消耗了激励对象所提供的服务的客观事实。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将股票期权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以反映并不存在发行在外的股票期权。而有的学者认为上市公司应该转回在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因为激励对象所提供的服务并不能增加上市公司的价值。可见,股份支付准则在股份支付计划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上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股份支付计量中的问题
在我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方法中,如上文所述,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三种:授予日或授予日前一日股票的收盘价、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扣除授予价格以及基于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根据B-S模型计算所得,而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则主要是采用B-S期权定价模型。但在B-S模型中各家上市公司对模型参数的选取却不尽相同。对于无风险利率,上市公司选取的替代指标有“对应剩余期限的国债利率”、“1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复利率”、“银行间市场4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交易所1年期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等。对于预计波动率,上市公司选取的测算依据有“上市首日至授予日股票波动率”、“公司股票2003年10月27日至2006年10月25日历史区间的日收益率并扣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的异常波动后计算所得的公司股票波动率”、“根据授权日前三年的年度历史波动率”、“根据公司上市以来截至2010年10月25日的年度波动率”等。同一估值模型,但选取不同的输入参数,所得到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有所不同;不同估值模型,即使选取相同的输入参数,所得到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也有所不同。这样,上市公司就可以通过对估值模型和输入参数的选择来操纵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和股权激励费用,从而有机会操纵公司业绩和进行盈余管理。因此,股份支付准则应尽快明确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详细确定方法,如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应明确估值模型输入参数(如无风险利率、预计波动率等)的确定方法。
股份支付准则要求“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我们在对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研究过程中发现:我国已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上市公司均没有详细披露确定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所披露的内容多为股份支付准则中的原则性条款。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涉及会计估计,需要上市公司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影响到某一会计期间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的数额,因此,股份支付准则应该为上市公司确定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提供指引。
(三)股份支付披露中的问题
管理办法和股份支付准则均规定了上市公司应披露的股份支付信息。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股份支付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股份支付准则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至少包括下列信息: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方服务总额。可见,管理办法和股份支付准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股份支付信息既有重合又相互补充,但两者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股份支付信息均不够详细,在股权激励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下,这些信息越来越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
我国上市公司基本上按照管理办法和股份支付准则的要求披露了股份支付信息,但很多上市公司对这些信息的披露多是采用股份支付准则中的原则性条款,而没有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详细披露上述信息。从上文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46.51%的以股票期权作为支付工具的上市公司没有披露在确定股票期权公允价值时所采用的估值模型的参数假设,没有明确披露可行权条件的上市公司的比例高达71.23%。这可能与上市公司认为其已在股权激励草案(预案)中披露了上述信息相关,但是从信息使用者角度考虑,上市公司理应在年度报告中完整地披露股份支付信息。
四、建议及结语
为解决股份支付准则在上市公司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升股份支付准则在上市公司的实施效果,首先我们需要修订股份支付准则和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广义而言,会计确认包括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可以说会计确认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股份支付准则规范了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的初始确认和后续确认,但没有详细规定终止确认的相关问题,只考虑了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情况,但没有考虑如何对股份支付计划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进行会计处理。为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防止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股份支付准则应尽快明确股份支付计划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会计处理方法。此外,对于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股份支付准则可以适当列示可供上市公司选择的方法,以及这些方法的适用前提。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不完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在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时选用估值模型,股份支付准则或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应当明确说明各种估值模型的应用前提以及模型输入参数的选取依据,以防上市公司利用估值模型来操纵股权激励费用及其在各会计期间的分摊。因此,股份支付准则和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应在现有基础上尽量细化相关规定,为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指引。
其次,我们可以从加强外部监管角度来规范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信息的披露。在外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基于信息披露成本的考虑会尽量减少任何信息的披露,而从报表信息的信号传递功能来看,上市公司会尽量增加好消息的披露,而理性地疏忽坏消息。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股份支付信息的披露不能仅仅依靠上市公司的“自觉”,而更应该强调外部监管的作用,实现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契合。外部监管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核、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和年度报告的鉴证、财政部门对上市公司实施股份支付准则的监管以及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监督等。
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范文6
一、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会计问题
1.股权激励的含义及模式
股权激励,顾名思义就是公司对员工以企业的股权为激励手段,让企业的员工分享企业未来发展带来的潜在收益,从而让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个人利益结合起来,鼓励员工为企业的发展而努力工作。股权激励的方式已经非常丰富,当前常见的形式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员工持股计划等。
(1)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应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在该模式下,企业授予员工或者职业经理人一种权利,他们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看涨)企业的股票,股权期权的收益和未来企股票的市场价紧密相关。
(2)员工持股计划。该模式下,公司将公司的股份部分划给职工持有,由职工出资认购,这些认购的资金由公司集中管理。同时常常会成立员工持股会,并派代表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及利润分红,让员工真正树立主人公意识。
(3)限制性股票。该方式下,职工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现金获得公司的股票,虽然存在一定的资金支付压力,但是因为员工只需要支付股票均价的一半左右,员工一般都是会行权的,这样的股价对他们而言是相当有吸引力的。
(4)股票增值权。所谓股票增值权就是赋予员工一种权利,即当企业未来股价上升时,员工可以获得股票增值(未来股票市价-约定价格)收益,但是与股票期权不同的是,股票增值权并不会授予职工股票及相应的股东权益。对于职工而言,不需要为行权而支付现金,没有支付压力。
2.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会计准则
依据“会计准侧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股权激励是职工薪酬新的形式,是企业为获得员工的劳动支付而付出的代价,这部分支出应在员工的劳动期限内进行分摊。一般股权激励设计权益性支付和现金性支付,在核算时要以授予日或者资产负债表日的股权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在服务年限内进行均摊。
3.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涉及的环节有授予日、行权日等,按照结算方式可以分为权益性结算和现金结算,由于行权条件都存在,一般不能立刻行权,两种结算方式下都不做会计处理。但是需要明确授予日股权的公允价值,这是确定企业管理费用金额大小和后续摊销的基础。
就可行权条件而言,一般分为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市场条件主要与股价相关;非市场条件主要和企业的业绩指标紧密相关。在权益性结算方式下,企业仅仅需要以授予日股权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现金结算下要考虑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股权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在等待期内,企业需要定期估计未来员工的行权人数,定期对确认的管理费用金额进行更新。
行权时,企业应该按照实际行权人数计算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同时计算企业回购股票的支出,计入“库存股”,按照收到的款项计算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大小。
二、股权激励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1.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主要?务规定
企业股权支付涉及的税项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5]第 035 号文件规定个人股票期权所得收入征收个税,同时,财税[2009]第5号与财税[2009]第40号也对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定。
根据2016年9月执行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需满足的条件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属于境内居民企业、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应为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且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平均人数的30%等等;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也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即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62号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进一步做了解释。
关于企业所得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分别对上市、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就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居民企业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问题进行了解释。
2.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依据股权激励模式分类处理,具体如下:
(1)股票期权。就股票期权个税征收时点而言,除授权日之外的其他时点都有涉及:在行权日,应纳税所得额=(股票市场价-每股行权价)*股数,计入员工的收入项目,据此,个税缴纳额=(股票市场价-每股行权价)*股数*个税税率-速算扣除系数*规定月份。其中,规定月份为授予日到行权日的月份数,一般因为实际中长于12个月而按照12计算。在员工将股票进行出售时,要按照出售价格与行权价格之差与股票数量之积乘以20%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不出售时,员工行使股东权益,参与利润分配所得减半征收税款,即应纳税款=利润分配所得*10%。
(2)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个税缴纳与股票期权差不多,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在行权时首次缴纳个税,后者在每批股票解锁时才按照(每股市场价-每股授予价)*股数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解锁之前职工并没有股票的配置权。个税缴纳的计算和股票期权是一样的,这里不再赘述。
(3)股票增值权。按照定义,股票增值权下员工不获取股票,直接按照股票的增值部分获得收益,其个税缴纳较为简单,即在收益兑现时按照员工收入的增加,按照(行权日市场价格-授予日股票价格)*行权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而按照(行权市场价-授予日股票价格)*行权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规定月份确定缴纳额,规定月份同样取12。
(4)员工持股计划。在员工持股计划中,个税的处理因股份来源而异,对于员工从流通市场购入的股份,购买时不涉及个税缴纳,对于企业赠与员工的股份激励计划,员工个税处理按照收入所得缴纳所得税。但是,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尚未制定明确的实施细则,目前主要参考限制性股票的个税处理进行。
3.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依据财税〔2016〕101号,股权激励就是通过减少资本公积来支付职工的薪酬,让职工在一定的期限内为企业付出劳动,这和支付给职工工资并无本质差异,所以对企业而言该部分支出应在税前扣除,但是注意区分处理:一般股权激励都设置行权条件,但是如果激励方案可立即行权,则企业按照股票市场价格与行授予价格之差计算成本支出,并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需要满足市场和非市场条件的股权激励,需要在等待期内分期确认管理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管理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只有在激励对象真正行权的时候才允许企业税前扣除。?@里的原理在于,在员工行权前,管理费用的确认只是在等待期内的预计值,而非实际支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