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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范文1
1.继续加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严格落实土地承包政策
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继续让法律法规和政策下乡、进村、入户,不仅要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调解仲裁人员熟练掌握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与政策,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而且要让农民群众理解和领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农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严肃查处。工作中,着眼于把群众上访问题化解在基层,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工作思路,变农民上访为干部下访,坚持排查和化解并重,使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2.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
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属地管理责任制、案件包保责任制、领导接待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和落实工作预案,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土地承包矛盾纠纷问题的排查和整改,继续接待和协调处理好农民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而引发的上访工作。既要抓好一般性案件的处理工作,又要重点抓好越级访、群体访案件的督办工作和疑难案件的指导工作。对群众上访反映的一般性问题,按照工作制度,及时转交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少数解决难度较大的上访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宣传,积极主动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能解决的尽快解决,对依法不能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尽量向群众解释清楚,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征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减少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的发生。
3.积极建立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长效机制
深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强调解仲裁体系建设,配齐配强调解仲裁员,搞好业务培训,完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起以调解为基础、仲裁为依托、司法为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承包合同,健全土地资源台账,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和制度建设,努力实现土地承包规范化管理。
4.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联席会议制度
保持相关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高压态势。在巩固农村资源纠纷集中整治和作风建设涉农问题专项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级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合作,按照抓重点部位、抓关键环节、抓突出问题的原则,健全“排”、“调”、“防”、“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成员单位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新机制、新格局。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各部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劲不松、力不软,促进工作早安排、矛盾早排查、问题早解决。行跟踪,落实案件包保责任人,促进上访案件的有效解决。
二、结束语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范文2
近年来,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县的土地确权工作有序开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必须认清现状、分析不足、找出对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县土地确权工作发展。
1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多年来,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确认农牧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使农牧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目前仍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争议和纠纷较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发展大计和社会长治久安。是新形势下稳定农村土地制度、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基础工作,是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土地承包管理服务的必然要求,对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2 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2.1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牧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2.2 主要任务。按照县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采取县统一规划、乡村实施、逐级检查验收的方式,在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2017年3月前完成全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实现承包土地分配、承包土地四至边界测绘等级、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规范化。
2.3 基本原则。一是保持稳定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对二轮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要以保持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首要,不得借机重新调整土地承包关系、重新发包农村土地、损害农牧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二是依法规范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具体问题,要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发挥基层干部和农牧民群众的首创智慧,大胆实践,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三是尊重历史的原则。要以二轮延包土地台账、三十年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等农村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为主要合法佐证,原则上维持农户原有的承包地块和面积。同时为提高土地规模化经营,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确权工作中采取动账不动地的方式,既要保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更要增加农牧民收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四是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依靠农民群众,清查、清测、确权、登记等每一个环节必须要有农牧民群众参与,结果认定要实行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坚决杜绝发包方独家操作。同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全程向全体村民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实现公平、公正、公开。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好的经验和作法
一是开展正常工作与解决疑难问题同步进行。在准确把握和吃透政策的基础上,坚持工作步骤、日程安排和工作进度要求“三不变”,把解决疑难问题穿插于正常工作过程,打桩定界和公司测绘“两套人马”互不交叉,不因解决疑难问题影响工作进度,更不能等疑难问题解决好再开展正常工作。
二是专业勘测与群众确认同步进行。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土地、农业、县村、测绘公司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确保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坚持群众确认一块、勘测一块、数据固定一块,不搞“扎堆确认”,也不因在外务工人员回来不及时搞“零碎勘测”,对户主本人确实不能现场指界的,由家庭其他成员或其委托的近亲属进行确认,防止因确认不及时影响勘测。
三是张榜公示与误差核实同步进行。张榜公示是确认信息准确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检验工作质量的重要一环,对公示期间自我发现信息误差、当事人有异议或其他人举报的问题,出现一个核实一个,核实一个纠正一个,防止张榜公示与误差核实分段进行、集中进行。
四是审核发证与资料建档同步进行。档案变更、县审批颁证、建立数据库、立卷建档、总结上报等原本顺次进行的环节,通过合理调配变为叠加同步推进,缩短工作周期,确保整个确权颁证工作按既定方案完美收官。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布尔津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不同类型的问题和困难。一是部分干部有畏难情绪,在解决疑难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上缺乏政策支撑和工作经验(例如河滩地、荒坝荒滩地的处置方面,由于部分土地前期已被农民开荒复垦种田,导致目前农民想借确权机会定为己有等),对于一些涉及土地仲裁、司法诉讼未解决的问题,矛盾较为突出,处理难度较大。二是部分群众有疑虑,认为“土地确权就是收回现有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同时因为邻里土地或父辈、兄弟、姊妹之间土地耕种权存在纠纷导致个人利益至上,达不到自己的利益就不配合不支持,导致工作推进迟缓,只能暂时搁置处理;三是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在实际外业测绘中,村干部或村民代表实地指界和户主确认田间地块权属时,常因户主不在家而影响测绘效率;四是基础资料不完善,二轮土地承包的基础台账不全或不细致导致部分田块缺乏权属来源资料,弥补较困难,加上村居干部业务不熟等,对工作推动都有一定影响;四是中标测绘公司测绘人员力量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测绘人员的短缺,导致测绘进度跟不上工作要求;五是经费保障存在不足。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现有的工作经费难以保障参与确权工作的村组人员的误工补贴。六是承包地确权基础不牢。农村二轮土地承包中,少数乡村干部对承包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土地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权属信息不明确;致使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及时分发到户,或农户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和丢失,给当前确权工作增加了难度。七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不少。农转非以及婚丧嫁娶分户等人口变动而土地未动、农户间互换田块、地力肥瘦折扣面积有的地方农民约定以村小组、自然村等为单位,对承包地做部分调整,导致实际土地承包经营状况二轮确权发证的情况不相吻合,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30年承包期甚至更长时间不变的政策,难解现实需求。部分承包地面积“人为缩水”、农民自行开荒耕地,需要确定“新增”土地的承包权属对象等引发的土地纠纷问题相对突出,协调利益难度大。八是确权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二轮承包时基本都是靠竹竿和皮尺传统方法丈量,确权登记颁证则要求测绘精准、程序规范,主要是依据GPS现场测量定位,甚至要采用航拍彩图、鱼鳞图测绘等现代技术,投入大;调查摸底、影像解释、制作地图、信息录入等工作流程,需要村民到场见证签字,解决现实问题需要村民多轮开会协商,费时费力,村民和外出务工农民参与积极性不高。九是农民的心理因素不能忽略。部分村民希望通过确权颁证弥补减损的土地面积,原来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部分村民实际种植土地面积大于登记面积,希望借助新一轮确权登记增加惠农补贴;也有人担心自己因户籍迁走而在确权颁证中失去土地。同时,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大讲土地私有化,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利益。十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状况复杂、承包关系不清、权属争议较多等现象突出,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
5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建议
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将在全县普遍展开,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是坚持明晰四个清楚。政府职能部门要尽快总结布尔津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好的经验和作法,在全县推广。要坚持明晰四个清楚,稳妥推进。资料台帐弄清楚。对所有土地承包资料台帐进行清理,对资料不太完善的,采取补充、查阅关联资料、群众评议确认等方式固定台帐信息。对个别组没有进行二轮承包的,尊重群众意愿,基本按照维持现状、厘清地界、按实际面积确认颁证的原则来解决。政策界限弄清楚。对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全面收集整理,组织专题研究,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则交由群众讨论再形成意见,对确实难以解决的待条件成熟再解决,最后形成统一口径,各村各组各户“一把尺子”量到底,对存在有争议的相邻田块采取搁置争议的原则进行,确保工作落在实处。操作规程弄清楚。要求各村组和工作人员必须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熟悉业务流程,按程序操作,不准各行其事,不准随意变通,不准变相“缩水”,不准带着疑惑上岗,做“夹生饭”、走“回头路”。宗地信息弄清楚。对地块权属、界限、面积、类型等宗地信息采取测绘人员、户主、邻居和工作组“四到位”办法进行确认,做到资料不符不上表、信息不准确不上表、有异议不上表。
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打消群众疑虑,选好用好清查小组和核实小组两支队伍。要选择村居有威望、有公心的老村干、老党员及村民代表参加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部分党员干部学习借鉴外地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要加大业务人员培训力度、编印问题解答和相关政策法规,对县业务骨干人员广泛进行培训,确保有人办事并能办好事。
三是及早做好测绘公司招标工作。要把握招标时间,招标工作宜在当年的10月底前结束,外业测绘最佳时段放在秋种结束后到春播前的农闲时段。同时在招标时要合理确定多个标段,以保证测绘公司的人员力量能够满足测绘工作的需要,只有外业测绘及时跟上村民代表打桩定界步骤,才能稳步快速推进外业测绘工作。
四是村居道路和沟渠两旁做好远景打算。要预留出今后的基本农田水利设施和土地整治等基础配套设施用地,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标准执行,要坚持统一预留标准,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村民组的沟渠、路边预留多少,均应经村民代表会议统一研究后进行预留。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或田间地头公共集体用地由少数群众说了算的现象,为今后基础设施建设做好远期规划。
五是保障工作经费。确权工作由于牵扯到诸多问题,而且确权的土地都是以原先二轮土地承包分地时老的生产小组为基础进行测绘的,合并后的大村有的甚至涉及20多个生产小组,每个小组均需4-6人,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关部门要借鉴试点经验,合理确定费用定额,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顺利实施。
六是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加强培训。为了顺利推进土地确权工作,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培训的内容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外,对登记规则、档案管理、地籍测量技术及程序、地籍测量与登记业务操作规程也应加强培训,减少广大干部对确权工作的畏难情绪。
七是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让农民“经自己手,确自家权”。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工作,让“为什么确权、怎么确权”家喻户晓,增强农民支持和参与确权的主动性。坚持走群众路线,听民情、顺民意、集民智、解民忧。对于确权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回避,不包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
八是完善矛盾调处机制,健全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提高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认识,下大力气解决好各种土地权属纠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从源头加强土地调查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好各类土地权属;制定指导性强的操作规程,对纠纷难解的田块可区别对待,划定争议区。对近期难以解决的土地承包纠纷,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争议化解后再进行确认、公示和登记;加强引导疏通,畅通、调解、诉讼渠道妥善化解矛盾,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建立土地权属纠纷证据的调查、收集、判断和保存制度,让每一起纠纷的处理,有真实、可靠的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范文3
这种做法对维持农业生产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土地流转操作程序不规范、对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缺位以及种植行为受经济利益驱动等诸多问题,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不断增加,且不少纠纷棘手难处,需引起关注。
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主要原因
1.土地流转协议对所种植的农作物约定不明。比如,原本双方合同中约定种植的是水稻,但随着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承包方改种水蜜桃、葡萄等其他经济作物,由此产生不同的经济收益,引发纠纷。
2.土地第一次流转后未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许多农民认为土地承包下来后自己就可以随意处分,根本不经过发包方同意就转包,导致土地多次流转,中间环节复杂,参与者甚多,极易产生纠纷。
3.要求终止未到期合同。许多农民只注重眼前利益,认为种地没“钱途”时就随意处置土地,但当看到国家政策变化,发现种地有利可图时,又强拿硬要,即使合同未到期也想尽办法要回土地。
4.要求提高土地租金。随着各项生产生活的成本不断上涨,农民以各种理由提高租金,承包方一旦不按照要求提高租金,发包方就不出租土地,承包方只能依靠诉讼来维护自身权利。有的地方有的干部容易陷入两种工作误区。一是一心想抬高租金标准,美其名曰是维护流出方农民利益。另一种是一心压低租金标准,美其名曰是便于招商以促进土地流转。其实这两种心态都不可取。我们的地方领导一定要客观公正地正确评估当地土地收益,让流转双方在真实客观的前提下,自愿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5.合同到期后土地复耕问题约定不明。在签订协议时仅仅约定到期时间,很少考虑到期返还土地后的复耕责任问题,到底由谁来承担土地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大多未予明确,导致纠纷频发。
规范和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建议
1.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土地流转涉及土地所有者、土地经营者、承包者等多方面的利益,流转必须按规范的操作进行。流转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合同要经过有关部门的鉴证,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相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使流转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村委会要根据各自区域的实际流转情况进一步梳理,对已流转的农田情况做一次全面清查,并将流转情况进行登记、备案,进行有序管理。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范文4
1.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现状
自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以来,多个省、县、乡镇的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四川等地在二轮承包的基础上,在个别区、县展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通过试点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明确土地产权、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化解农村土地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实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状况复杂,在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的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证地不相符、档案数据不一致、土地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是亟须解决的。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不应该只局限于试点地区,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深化推进,造福全国人民。
1.2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意义
1.2.1有利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长期以来,农民以土地为生,土地的效益与农民的生存息息相关,然而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却屡屡发生。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长期有效地保护农民土地权利,加强农民土地权利的稳定性,巩固农民对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法律效力,利于农民对土地投资,也方便土地流转等问题的解决。
1.2.2有利于有效管理农村土地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有利于加强政府等相关部门对土地的管理。相关部门通过对土地的确权,掌握农民承包经营土地及农户的详细信息,建立材料管理档案,促进土地管理的信息化,可以更加合理有效地管理土地,从而有利于政府制定实施支农惠农的土地政策,推动农村土地经济的发展,并有利于更加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土地市场和谐稳定发展。
1.2.3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有利于促进农村规模经济建设,发展现代农业。确权工作的开展,使得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理化、合法化、有序化,减少和解决了土地纠纷,使农民安心、放心地种植土地,增加土地投资,积极响应政府建设现代农业政策的号召。土地确权工作是土地流转的基础,是建设土地市场、创新新农业经营体制的保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做好土地确权工作。
1.2.4有利于减少农村土地纠纷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农村土地纠纷长期存在,可以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清晰明确地划分土地的范围,使农民明确自己的土地界限,了解自己的土地权利,树立土地保护法律意识,从而有利于政府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并减少农民之间产生的土地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问题分析
2.1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增加了确权登记的难度
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对土地登记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就农村土地登记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在土地登记方面是存在法律缺陷的,主要有以下3个问题。
2.1.1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和发包方通过制定土地承包合同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是对承包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而《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进行土地登记后,由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确权登记证书,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应。但是在农民取得土地承包合同、获得土地承包权的过程中,并没有看到物权所要求的公示内容,所以该土地确权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登记而非物权登记[1]。
2.1.2现有土地权利没有法律保障
从目前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试点区的情况来看,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政策制定者的侧重点是在土地确权登记后方便土地流转,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化农业。而农民关心的则是如何通过土地确权保证现有土地制度赋予农民的土地权利在现实中得到落实[2],恰恰在如何保障这些法律赋予的权利方面,现有法律存在缺陷。由于两者关心的侧重点不同,在理解上不能达成一致,确权登记工作难免受到影响。
2.1.3土地承包权属问题成为最大问题
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以来,工作人员遇到的最大、最头疼的问题就是土地权属问题,即因土地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所引起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虽然目前已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来处理土地权属不清的问题,可是在实际工作中土地权属问题涉及多方法律关系,问题复杂难解,而法律规定却不能面面俱到。
2.2相关部门操作混乱制约了确权工作的开展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在全国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同时,地理环境的不统一又给确权工作增加了难度。部分地区土地情况复杂多变、工作量大,制约了土地登记工作的开展。在工作过程中承包政策操作不规范,特别是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发放不规范、地籍管理不科学、政策落实不到位、政出多门,导致工作结果不尽如人意,反而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了更多的土地纠纷与农民不满,使得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没有普遍展开[3]。同时,土地确权工作是一项浩大工程,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然而实践中资金的缺乏调动不起乡镇干部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得土地确权工作实施困难。
2.3农民土地的种种矛盾阻碍了确权登记的进行
农民土地权益纠纷的存在,使得土地确权工作困难重重。农村土地权属问题复杂,许多情况下土地流动性大、界限模糊,土地矛盾层层叠加。如农民之间随意的土地流转、自行开垦土地、擅自调整土地界限等情况造成了较多土地纠纷。此外,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土地使用价值的提高,农民纷纷返乡争抢种植土地也引发了许多纠纷。以上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复杂,存在的时间较长,涉及的农户关系较多,具有明显的群体化,这些纠纷能否得当处理,直接影响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以及后期农村土地市场的建立。
3国外土地登记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3.1国外土地登记制度的比较考察
3.1.1德国
德国的土地权利登记采取土地强制登记模式,实行实质性审查,土地登记具有公信力,一切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必须登记,只有经过土地登记机关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登记机关对登记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即除对申请登记的程序、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外,还要对发生权利的变更原因进行核查认定后才可登记,一经登记便有权利[4]。土地登记具有公信力,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登记本身有瑕疵,但是对于善意取得土地权利的第3人仍具有法律效力,善意第3人不负返还义务。在土地登记的整个过程中,登记机关对土地交易安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1.2法国
法国土地登记采取契约生效模式,实行形式审查,土地登记不具有公信力。法国实施的土地契约登记制度是指对于土地的权利,由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双方订立契约即可生效。政府登记机关根据契约订立的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并不对契约内容等做实质审查,即可办理登记,经登记后,土地权利可对抗第3人[5]。对于土地利益相关者在主张其权利时,按照实体法律决定该土地权利的归属。登记的土地在法律上不具有公信力,只是一种公开登记,方便土地利益关系者查阅和了解。
3.1.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土地登记采取非强迫模式,实行实质审查,土地登记具有公信力并颁发土地凭证。澳大利亚实施的是托伦斯登记制度,属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当事人自行决定土地的初始登记,政府不强制要求,但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后,该土地权利的变更必须经过登记机关的登记,即国家不要求一切土地强制性登记,但一经登记,土地权益的变动必须登记才可发生效力。登记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土地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确认登记后向土地申请人颁发土地权利凭证;同时登记具有绝对公信力,一经登记的土地将受法律的保护,登记机关对土地错记、漏记及虚假登记的,负有损害赔偿责任[6]。
3.2国外土地登记制度的经验启示
通过对以上3个国家的土地登记制度的对比分析,为我国土地登记工作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之处。
3.2.1土地法律法规的完善
国外在土地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当完善。德国有1897年的《土地登记条例》、1935年的《土地登记条例施行法》《土地登记设施法及施行法》、1936年的《土地登记官职责条例》等法律法规。澳大利亚各州都有一套健全的土地登记法律和规定,这些法律和规定是托伦斯土地登记系统的主要法律依据,如在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登记主要依据《不动产法》《多层产权法》。
3.2.2土地登记公信力的确立
土地登记具备公信力,才能保证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在全国全面开展起来。土地经过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产生的公信力使权益人相信其土地权利存在着权威性。经过土地登记后,能够保护土地交易,增加社会公众信任度,是完善我国土地登记体系的重要一步。
3.2.3土地登记赔偿制度的建立
国外主张土地登记赔偿制度,土地登记工作是政府的一种行政工作,因工作人员工作的失误等原因造成土地登记档案错误、缺失、失真并损害土地权益人利益的,应当进行损害赔偿,从而大大减少由土地登记带来的损失。
3.2.4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
登记机关的土地登记信息在机构内部分支和机构外部进行数据共享。其他需要土地登记信息的机关与土地登记机关建立资料链接,以简化信息来源、方便工作、互相监督。使得土地登记信息公开、透明,从而推动土地登记管理信息化、社会化,方便土地利益相关人通过网络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查询。
4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法律建议
4.1完善立法,加快确权登记进度
加强土地立法的完善,是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前提。在目前的情况下,应由农业部颁布《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施细则》的部门规章,填补现有法律法规的缺陷,保证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加快进度。新的法律文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1.1采取统一登记生效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应与一般不动产登记制度一致,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效力一致。土地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承包以及在承包的过程中权利的变更、转让等都应采用统一的登记生效方式[7]。一经登记,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土地确权登记证书是土地承包、转让的唯一凭证。土地凭证不再是土地权利存在的一种证明,而是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4.1.2保障农民现有土地权利
现有的土地法律法规赋予农民的土地权利并没有得到实际的保障,许多弱势农民、穷困农民的权利在遭到侵犯,因此仅有土地凭证是不够的。一方面须要国家力量介入到基层农村中去,为农民土地承包权利的实现提供持续性的保障;另一方面,制定权利保障法律条例,将实现基层农民权利列入法律程序,实现农民权利的获得和实现均在法律的保护之下。
4.1.3推进权属处理方法法制化
目前农村权属问题的解决对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至关重要。在与基层农村土地管理人员的交流沟通过程中,面对复杂的权属问题时,有这样的一个解决办法:在保持土地现状的情况下,尊重农民的双方意见,考虑土地效益的最大化,划分土地临时界限,实行临时工作界限,这是目前针对土地权属问题最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4.2统一机制,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统一的土地确权工作机制,是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的基础,应对全国城乡土地、地籍实施统一的工作标准、规范的操作程序、科学的管理,设立专门负责土地确权工作的机关。目前,国土资源部已成立了不动产登记局,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在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的过程中,须要国土、农业、法制等相关部门互相协作、各司其职、互相监督、井然有序地完成土地确权工作中相应的部分,确保土地确权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4.3强化培训,规范执行人员工作
提高执行人员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是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的保障。在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之前,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业务操作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技能,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掌握具体的操作规范。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性指导、组织培训学习,紧密跟踪土地进展,以便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倡导工作人员在面对土地纠纷时,以人民的意愿为主,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确权工作的完成依赖农民群众,要加强与农民群众的合作,建立民主协商机制,不积压问题,确保确权颁证工作顺利进行[8]。
4.4筹措资金,支持确权工作开展
财政资金的支持,是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的后盾。全国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是一个时间长久、工作量大、耗资较多的工程,全国各乡各镇土地确权工作的进行,都离不开国家政府的资金支持,资金的充足与否,直接影响着土地确权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建议在农村土地确权初始登记时,可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来实现免费登记,从而早日实现在全国全面展开土地确权工作。政府要落实这项经费的保障,避免增加农民负担,确保工作正常进行[9]。对于农村经济相对薄弱的乡镇,上级政府应给予更多的关心、更多的支持,或开展镇镇互助的形式进行合作,推动土地确权工作的进行,形成土地确权规模效应。
4.5尊重民意,健全纠纷解决机制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范文5
随着不断发展的农村经济,农民的择业渠道也越来越宽,导致农民大批量的外出打工,走出家门寻找致富门路,加速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加之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城镇人口等社会资本纷纷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创业开发,扩大了对流转土地的需求。
关键词
土地流转;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近几年,对农村的土地流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坚持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及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全面开展了农村土地流转摸底调查工作。
1.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我区是农牧业区,2014,全区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达119万亩,比上年增加14万亩,占地区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的29%。其中:转让5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4.2%;转包51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42.9%;互换40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33.6%;出租8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7%;股份合作15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2.6%。转入土地的总农户数23595户,流转到农户规模在100亩以下的农户数15579户,占流转总户数66.02%。转到农户规模在100亩-200亩的农户数5842户,占流转总户数24.76%。流转到农户规模在200亩-500亩的农户数1585户,占流转总户数6.72%。流转到农户规模在500亩以上的农户数589户,占流转总户数2.5%。
2.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做法和成效
2.1主要做法:
2.1.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地区制定了《塔城地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意见》,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所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和监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管理。各级农经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2.1.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要完善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实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合同鉴证制度。完善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和规程。通过统一发放标准的文本,让农民清晰的了解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业综合补贴、保护耕地和原有农业设施、农村土地流转期限等行为。同时要对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信息咨询与以及评估土地流转的价格等方面进行加强,使流转的双方都能够建立依法、自主的流转关系与利益关系,并签订具有法律效益的流转合同。
2.1.3严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严禁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⑴确保流转土地农业用途不变。坚决不允许借土地流转的名义来改变农田的基本用途,也不允许在耕地上建造永久性的设施来破坏农田的耕作层。并要加强对流转面积大、期限长以及涉及到工商企业参与的农用土地的监督管理。⑵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和速度不作任何硬性的要求,也不会强制规定与评价。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地的流转权利与形式都由农民自己做主;其中土地流转的补偿方式与标准形式也完全是由流转的双方通过协商,来自行确定。
2.1.4正确引导,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积极引导成立农村土地合作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积极引导成立农村土地合作社,充分发挥合作社在农业种植方面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管理的优势。一是通过实行“五统一”(统一规划、统一种植、统一品种、统一技术管理、统一订单销售)的模式,有效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亩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二是利用合作社经济实力,通过技术合作,培育推广新品种,打造高产示范田,使土地合作社成为科研、推广、实验示范的场所和基地。
2.2主要成效:
2.2.1农村土地流转较好地解决了土地抛荒和粗放经营的问题农村的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与规模化经营,可以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家庭分散经营导致土地管理的规模太小,通过土地的流转,来实现最优的土地分配管理。随着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更好地解决了废弃农田的再利用与粗放管理模式的改进,有效促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专业化程度和工业化水平;提高土地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水平;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
2.2.2农村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机制时,通过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可以改善农民的生产和日常生活,从而促进农民的分工分业,提高农业专业化以及规模化的水平,解除了土地对农民的局限性,也促进农村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的转移,和向城镇的聚集,进而推动新型城镇化的进程。
2.2.3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提高农业市场化水平土地流转有助于培育新型农民以规模化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有助于各类工商企业介入农业领域,增强农业市场主体的活力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的应用和推广水平;有利于催生和培育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产业化经营程度。
2.2.4土地流转有利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使农户在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同时,取得了一定的转让收入,从而使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实现土地的增值,增加农民收入,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3.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3.1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目前,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市场环没有完善。农村的集体土地承包的经营权还主要以转包的形式为主,流转的形式比较单一;流转的渠道也比较简单,主要是邻里或者亲戚之间的流转,严重缺乏合理的市场机制,这要就很难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优化配置。
3.2农村土地流转操作程序不规范农村的集体的土地流转一般都是以自发的形式展开,所以常常会出现流转的双方因为贪图小便宜而不遵循所规定的程序和所要求必须具备的手续,有时甚至都不签订流转的合同或契约来,只是简单地采取了“口头协议”的方式,这就造成土地承包关系的混乱,土地流转工作无序进行,引发土地纠纷。
3.3土地流转政策、法规宣传贯彻不到位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关系认识的不到位,分不清转包后土地的承包权以及土地流转的关系。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对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导致一些农民混淆了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这三个概念。
3.4部分领导对土地流转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土地流转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在操作中普遍存在畏难发愁情绪,部分领导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方式方法,矛盾问题等研究不深,对群众宣传不够,引导不力,服务措施跟不上。
4.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建议
4.1充分认识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性。几年来,政府也逐渐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以及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土地的承包关系要长久、稳定,并要明确农村的的产权制度。实施农村土地流转,对解决农村在土地利用上的一大矛盾,且效果非常明显;可以使农村的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并促进农村经济的足部发展;缩小城乡的差距,促进农村尽快达到城镇化水平。只要做好了土地流转的工作,就是为农业机构的调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才可以增强城乡经济快速发展的动力。因此,各级村镇的干部要提高对调整农业机构的认识,可以真确的引领农民进行土地流转,这样才能更快的实现农村经济的区域化与规模化经营。
4.2做好土地流转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原则、流转方式、程序及管理,通过不同平台,多种渠道,广泛、全面宣传。提高农民土地流转的法律意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经营权和减少农村土地流转引起的纠纷。
4.3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只有通过政府的正确领导,才能把农村土地流转的工作做好。各个县市的政府要依据当地的具体状况提出具有指导性的土地流转意见与实施的办法。党委政府还要依据农业架构的调整,来因地制宜的安排土地的流转工作,并努力带动起农户的积极性。部门签署的土地流转合同必须要经签署双方仔细认证,并严格规范合同的流程以及鉴定工作,做一个合格的流转“中间人”。
4.4完善地、县、乡、村四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建设,特别是乡村两级机构,发挥乡镇一级信息,程序操作,排查矛盾纠纷调解作用。
4.5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三权分置”原则,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创作条件和保驾护航。在坚持农村土地政策不变和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合理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做好这项的工作对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范文6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实行30多年以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国家在政策层面鼓励和引导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中央提出将联产承包经营权由“30年不变”改为“长久不变”,同时自2011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展开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也为顺利实现农村土地流转铺路。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产权的稳定性,鼓励农民搞规模经营,投资发展家庭农场。另一方面,通过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产权化、物权化,进一步保护好广大农民的财产权,推进城乡统一的产权市场建设,形成农村产权交易流转的合理机制,进而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依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进行有序集中,实现新形势下的规模经营。
法律依据
信托源于英国衡平法,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土地信托在私有制和完善的物权制度下获得了普遍发展。而我国农村土地的信托,未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而是在诸多因素的作用下自发取得了相当的发展,亟需从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上对此加以解决。
农村土地信托的特点
参考信托法对“信托”含义的界定,结合现行法律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农村土地信托应是指在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信托服务机构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需求,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将土地承包者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有偿转让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
农民以土地承包权作信托财产。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土地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及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但作为所有权的核心――处分权,农民并不享有。因此,在拟建的信托法律关系中,农民只能将土地承包权作为信托财产实施信托,对土地承包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农民依法享有分享收益权。农民社会保障主要依靠土地,这种状况在短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改变。国家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质是保障农民基本的生存权利。中介机构通过签订信托合同,将分散土地从农户那里集中,然后以自己名义与农业投资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集中的土地交与其经营,并定期收取土地租赁费用返还给农民,或以自己名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共同参与农业投资经营,并将分得的红利返还给农民,保障农民基本收益。
土地信托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法定期限。我国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场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作为委托人的承包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自行约定信托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信托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约定无效。信托关系终止,农民即恢复对农用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信托必须登记公示。信托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信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属于不动产信托范畴。不动产信托与其他种类的信托相比最大区别是:不动产信托生效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是要式法律行为。土地信托则更应登记,因为它涉及到农民基本权益的保护,必须通过登记公示,确保政府对土地信托活动的有效监管。
信托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用途。我国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用途进行了严格限制,对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则是一项基本国策。因此采用信托方式进行农用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将土地用作非农用地建设,从而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土地信托中介的公益性和服务性。一般情况下的信托组织开展活动,是一种市场行为,具有明确的营利目的。但是,由于农村土地收益不高,又承载着社会保障职能,土地信托机构不可能从信托服务中获取较大的盈利。因此,短期内不能完全运用市场手段组织农村土地信托的中介机构,其中介活动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其职能只能是服务,具有公益性质。
农村土地信托的可行性
当前,信托制度成为现代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的基本价值在于,以信托财产为核心,通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或者处分,实现受益人的受益权。在实行土地私有制且已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日本、美国等国家,用信托机制保护土地及其所有人的权益,一直沿用至今。因此,虽然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不实行土地私有制,但承接现代信托的本质渊源,借鉴国外的土地信托经验,构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制度,将信托制度在管理财产方面的天然优势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展结合起来,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高效流转,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提升农地产出率、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同样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来说,农用地流转的最大政治顾虑是,通过土地大规模流转,使“耕者无其田”,大批“失地”人口有可能演变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加之大户从农户手中承租的承包经营权证无法抵押,没有贷款等金融杠杆支持,流转后大户发展后劲不足。但是,引入信托制度,本质上就从现在的阶段性买断变成了长期持有。目前各地正在探索的土地信托流转是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为信托财产,而不是对一般意义上的财产进行信托,并且在乡镇设立的是土地托管中介服务机构,是一种新型合作化组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来看,在法律层面,农村土地信托的开展属于鼓励容许范围。
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05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方式予以规定, 但并不排除信托流转方式,信托流转一直是属于法律法规鼓励允许的范围,符合法律精神。
符合信托法关于信托设置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因为信托是基于财产权的转移为条件的,没有财产或者财产权的转移, 信托则不成立。从民法的一般原则上看,财产就是指具有经济价值, 以一定目的而结合权利义务的总体。而财产权就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并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它的财产利益直接体现在收益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符合《信托法》规定的信托财产的要求。同时,《信托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显然不属于禁止流通的财产,也不属于限制流通的财产。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下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信托财产,设立以土地使用权为信托财产的土地信托流转是合法有效的。
国内实践探索
国内的土地流转信托始于2009年,主要分布在浙江省、贵州省和湖南省地区,虽然探索时间较短、经验少、制度欠缺,但是比较符合当今中国农村现实情况,形成了以市场为主导、政府辅助运作的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目前,湖南益阳的土地信托流转“草尾模式”较为成熟,也在很多地方开始推广。其基本做法是,政府出资在乡镇设立土地托管机构,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政府的土地托管机构,并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农业企业或大户再从政府土地托管公司手中连片租赁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活动。简而言之,就是变过去农户和企业两个角色间的流转为农户、企业和政府三个角色间的流转。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先流入给政府的土地托管公司,再由托管公司将归集的经营权打包,集中流向企业或大户。
四项原则。土地流转信托坚持四项原则:一是坚持集体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承包制不变;二是确保所有制,稳定承包制,搞活使用权;三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强迫流转,不搞行政定价;四是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确保耕地复耕能力原则,最大限度实现土地的保值和增值。
四点优势。第一,实现“三权分离”,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保护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第二,突破了农村土地仅限于集体经济内部的界限。第三,建立了专业化的中介服务组织及较为科学的土地经营管理方式,使得土地流转更具效率和安全,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第四,降低了法律风险,信托制度的契约精神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运作步骤。第一,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该区域土地使用权信托流转的必要性,明确政府职能定位。第二,选择有代表性的村作为信托流转试点,设立县、镇、乡三级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机构需培育土地流转市场,搭建土地市场平台,并分级建立交易中心,指导农民签订信托合同。第三,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反租农户需要流转的土地,并逐一与农户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反租合同,村集体对反租后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第四,村经济合作社将反租整理后的土地信托给镇土地信托服务站,镇信托服务站对要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村和要求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大户进行配对,协调双方进行直接谈判,协调一致后,村经济合作社与大户签订土地使用承包权合同。第五,土地流转后,土地信托中心对受让双方进行一系列的跟踪服务,流转一年后,相关利益主体对土地经营收益进行分配。
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和风险承担机制是信托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方面,也是整个信托关系的落脚点。依据信托原理,信托收益全部归受益人所有,在农村土地信托中,应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即村集体合作社。受托人在经营信托土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费用、债务以及税收等应在信托收益中扣除,农户从村集体合作社中分得相应的约定收益。在我国农村土地的实践中,收益的分配机制较为灵活,可以参照土地租佃理论,创新收益分配模式中的产出分享模式,如固定支付模式和混合模式,益阳模式主要是固定模式,在签订流转合同时约定支付的流转费用,保证农民获得稳定收益。配套建立土地流转信托风险基金,由政府在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中安排一部分出资,再由农业经营者缴纳适当的保证金,农户从收益中缴纳少量费用,共同组成土地信托流转风险基金,交由专门机构管理并接受监督。当农地租赁者经营失败并丧失支付能力时,风险基金优先用于赔偿农民的收益损失和土地复耕。
风险承担机制。为了减少委托人所面临的风险,在发展初期,湖南益阳市政府拿出资金出资建立土地流转信托公司,负责土地信息收集和,在做好产业规划、接受农民土地委托、与农民签订信托流转合同后,筛选农业经营公司,向其发包土地,并对其经营进行监管,同时整合涉农资金、实施相关项目。在这个过程中,农民首先与信托公司签订意向性协议,信托公司在三个月内寻找合适的企业(大户)。如逾时未找到合适对象,或农民对对象有疑虑,土地将返还农民手中。双方就租金达成协议后,企业(大户)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信托公司再在每年3月和8月分两次付给农民。此外,企业(大户)还需向信托公司缴纳每亩100元押金和10元管理费。政府背景的信托机构设置实际上是采用的“1+1”模式,即成立土地信托投资公司的同时,还成立土地信托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协助完成土地确权、处理土地经营中的矛盾纠纷、帮助经营者进行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组织委托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并提供就业介绍等工作。这样,政府作为中间人,搭建稳定流转平台,积极发挥整合项目及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等功能的同时,还肩负矛盾的调节职责,化解不稳定风险。
效果与经验
在土地流转经历了快速推动期后,出现了发展瓶颈,即土地流转率超过30%后,“天花板”效应开始显现,流转率很难继续突破30%。其原因之一就是政府角色“缺位”。在传统流转模式中,主要是农户和农业企业(或农业大户)两个角色在起作用,政府尽管成立了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但只能做些信息服务、矛盾调解的工作,没有以经济角色的定位介入流转流程之中,受企业对与千家万户打交道的难度、对毁约风险的担忧和农户对外来或本地农业企业投资商的不信任等因素影响,土地流转工作推进较难。2009年开始,土地流转信托的“草尾模式”开始推广,经过三年的实践,在进行土地信托流转试点的地区,耕地流转率很快突破了40%,有的地方达到了60%,沅江市草尾镇乐园村达到了90%,并且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土地信托流转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一是加快了产业发展,有利于城乡产业对接;二是促进了农民增收,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三是带动了资本下乡,撬动了土地资源的真正资本化;四是推动了村镇建设,缩小了城乡公共服务差距;五是增进了基层政府的公信力,改善了乡村治理,缩小了城乡文明差距。
益阳的实践探索表明,土地信托流转不仅适应于湖区,也适应于山丘区;不仅适应于水田耕地流转,也适应于种植茶叶、药材等旱土甚至林地、养殖水面等的流转。土地信托流转与其他流转方式相比,优势明显。凡是采取规范的“草尾模式”进行土地信托流转的,则能够实现流转关系稳定、管理规范的效果,基本达到农民满意、企业满意、政府满意的结果。当然,在推进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抗灾能力不强与风险保障机制缺失的矛盾、稳定粮食生产与发展高效农业的矛盾和生产实际需求与政策瓶颈制约的矛盾,如融资难和退出机制不完善,政府干预可能过强等。但在此基础上,各地还是因地制宜创新了土地股份制、土地合作社、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有效的流转方式,对农村改革发展产生了积极效应。益阳模式更好地规范了农民、政府、企业或大户等土地流转各方的责任权利,特别是强化了基层政府的作为,从而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序推进,为农业农村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因此,土地信托流转,是符合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符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一种新模式,值得借鉴和推广。
政策与建议
完善法律基础制度,在农村开展法律和金融培训。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的承包土地逐步向农业企业和经营大户集中,已成为必然趋势。因此,政府应尽快完善土地信托法律制度,明确信托各方的法律责任,确保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有法可依,特别要从制度上解决流转土地承包到期后的续租等问题。同时,县、镇和乡三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墙报、会议、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加强对乡、镇、村、组干部的专业培训,系统地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和土地信托流转方面的知识,用以指导基层土地信托流转的有序推进。
发挥部门合力,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一是要在发展初期强化政府的统筹协调,动员国土、农业、水利、财政等部门,整合农村清洁工程、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资金,从土地信托收益中出一点、农业投资者拿一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以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后的基本收益。二是完善土地信托流转扶持制度。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善,土地信托中介组织业务的开展,农民信托风险的分担和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都需要国家予以相应的扶持。国家可根据世贸组织规则中的“绿箱政策”,建立完善农业的扶持机制,包括对土地信托流转的扶持。
规范管理体系,完善体制机制。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关系到农民群众和农业企业、经营大户的切身利益,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因此,在其运作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依法、有偿、公平、自愿的原则,既要积极推动,又不能搞强迫命令,切实做到手续完备、循序渐进。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县(市)乡(镇)村三级土地信托流转服务平台。主要从事政策咨询、价格评估、信息收集与、组织土地流转双方对接,指导合同签订并监督实施,调处土地纠纷,以及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等工作。二是要逐步完善土地信托流转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土地流转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素,实现土地流转申请书、合同文本、土地纠纷调处司法文书的规范化运作,做到统一形式、统一管理、统一归档。三是完善土地信托中介制度。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机构担当信托人,承担土地流转前的土地使用权供求登记和信息,土地流转中的中介协调,合同签订指导,土地流转后的跟踪服务,集中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农民土地收益的发放等职责。政府则对其给予必要的扶持,保障其活动的公益性和中介性。
强化配套保障,打通城乡互动瓶颈。一方面,要从制度上确立进城落户农民的地位,着重支持解决其住房、社保、就业、子女就学及病患就医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切实落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金保险,加强五保供养、就业引导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大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救助和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