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治理报告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噪声治理报告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噪声治理报告

噪声治理报告范文1

摘 要:交、直流特高压输电线路导线电晕放电会产生较强的无线电干扰和可听噪声问题,这已成为交直流输电线路设计和运行中的决定因素之一。基于电磁场理论、气体放电理论、电声学理论,本研究电晕放电产生无线电干扰和可听噪声的机理,进而建立交、直流特高压输电线路电晕放电与无线电干扰和可听噪声的关联特性,最终获得交、直流特高压线路无线电干扰和可听噪声的特性及计算方法。 目前已经取得了部分研究成果,初步完成了2013年度预期目标,主要成果包括: (1)基于单点放电、尖板放电、脉冲放电、导线放电等实验模型,初步获得了电晕电流的时域和频域统计特性,开展了电晕电流的传播模型研究,提出了电晕放电初始电流波形的确定方法和无线电干扰的时域建模方法; (2)基于电晕放电可听噪声的近距离测试方法及时域测试技术,获得了单点电晕放电产生的可听噪声的时域波形,分析了声场的传播特性,初步获得了单点放电可听噪声时域波形与电晕放电初始电流时间波形的关联特征; (3)基于电晕放电模型, 提出了电晕放电空间电荷运动的数值模拟方法,建立了电晕电流微观分析模型; (4)基于直流特高压电晕笼的大量试验,获得了正、负极性直流导线的可听噪声频谱规律,提出了采用8kHz分量法预测可听噪声A声级的方法; (5)研究了特高压直流长试验线路与短试验线段无线电干扰和可听噪声的转换关系,提出了利用短试验线段测量数据估计输电线路无线电干扰和可听噪声的方法; (6)对交流特高压试验示范工程输电线路的无线电干扰进行了长期监测,获得了冬季和夏季无线电干扰的统计特性,通过统计分析,初步获得了特高压交流线路无线电干扰、可听噪声的经验公式。 2013年度的研究成果,对后续可听噪声产生机理的研究及可听噪声的预测方法的研究奠定了较好的实验基础,为后续无线电干扰特性及产生机理研究奠定了理论和实验基础。

关键词:特高压输电线路 无线电干扰 可听噪声 产生机理 本征特性

Abstract:Abstract-Radio interference and audible noise caused by corona discharge have become decisive factors in design of UHV AC and DC transmission lines. This project aims to investigate characteristics and generation mechanism of radio interference and audible noise through electromagnetic theory, gas discharge theory and electro-acoustic theory. The final targets are to establish correlated relationship of radio interference and audible noise with corona discharge, to obtain characteristics of radio interference and audible noise, and to provide a new method for predicting radio interference and audible noise. Initial targets for 2013 have been completed. Major achievements obtained can be shown as follows: (1)The statistical characteristics of corona current in time-domain and in frequency-domain were obtained, based on experiment models including single corona discharge, point-to-plane corona discharge, and etc. The method to determine initial corona current waveform and propagation model for corona current were proposed. Besides, modeling method for radio interference in time domain was presented. (2)The waveforms of audible noise from single corona discharge source were obtained through test near corona source in time domain. The propagation characteristics of audible noise were analyzed. Correlated relationship in time domain between audible noise and corona current was achieved. (3)A numerical simulation method for dynamic characteristics of space charges and microscopic analysis model for corona current were presented. (4)The frequency spectrum characteristics of audible noise from positive corona were obtained through tests in corona cage. A method to predict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was presented based on the component of 8kHz. (5)The transformation relation between long and short lines for radio interference and audible noise was derived, which is used to estimate radio interference and audile noise based on measurement data from short lines. (6)The statistical characteristics of radio interference in summer and in winter were obtained based on long time tests for the UHV AC transmission lines. Empirical formulas for radio interference and audible noise were derived by statistical analysis. The research results establish a good experimental basis for studying mechanism and getting accurate prediction method for radio interference and audible noise from UHV transmission lines.

Key word:UHV transmission lines; raido interference; audible noise; generation mechanism;intrinsic characteristics

阅读全文链接(需实名注册):http:///xiangxiBG.aspx?id=51219&flag=1

噪声治理报告范文2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年采3.5万吨耐火粘土、石墨矿扩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三明市森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年采3.5万吨耐火粘土、石墨矿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要求审批的函收悉。报告书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现对《报告书》(报批本)批复如下:

一、2018年12月27日,三明市国土资源规划所出具了《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水东南高铝粘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明国土资开发审[2018]13号),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

 

8号文),我局开展该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查工作。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本报告书,并于4月14日至26日进行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于4月16日至22日进行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2次公示均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书的意见。

二、本项目位于永安市安砂镇曹田村,为扩建项目。矿区由31个拐点坐标圈成,矿区面积1.727km2,开采规模为3万吨/年耐火粘土、0.5万吨/年石墨矿,开采标高为+690米~+325米,矿山服务年限15年;采用露天+地下联合开采方式。

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扩建。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原有矿山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占用的林地、土地面积不得超过相关部门的许可范围。项目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在取得水利、林业、应急等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建设。依照本项目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的要求,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防治措施。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及生态保护措施,减轻施工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及地下水防治措施,规范建设矿区排水系统、截排水沟、沉淀池、排污口,确保所有外排废水达标排放;项目的建设不得对北区饮用水源造成影响。

(五)爆破、装卸、运输等生产过程应按《报告书》要求采取喷雾洒水等降尘、除尘措施,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及保持车身清洁并采取较低速度行驶以减少对运输沿线环境空气的影响。

(六)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控制采矿和运输噪声对附近村庄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的废土石及沉淀池污泥应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纳入安砂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外运进行处置或无害化处理。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应急事故池,并编制应急预案报备生态环境部门。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水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4中一级标准。

(二)废气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

(三)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周边建设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一般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及2013年修订单。有新标准实施后,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依法开展自行验收及办理排污许可证。

六、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宣传工作,定期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保护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七、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开展本项目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7日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印发

噪声治理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防治污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公安、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加强噪声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报,合力打击严重噪声违法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开通环保执法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投诉畅通、处理有效、反馈及时。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

第七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接到申请的10日内批复;因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生的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项。申报事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声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四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由县环境保护局在15日内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责令搬迁、关闭。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确需进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县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县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排放的决定,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间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施工作业和娱乐活动。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金属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对前一款中已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改进生产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隔减振等治理措施,使环境噪声排放产生的环境噪声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条在下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设施、设备: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整改,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在处于机关、医院、学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县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

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3日内,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报县环境保护局批准。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限值。

第三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县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通过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县公安部门应根据城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禁鸣喇叭的线路和时间,规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进入城区的线路和时间,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用鸣喇叭的方式唤人;

(三)在城区道路等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必须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第三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报警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不得使用报警器。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队和军乐队进行商业游行;

(三)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殡仪馆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器材演奏演唱哀乐;

(五)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条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午间及19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由县环境保护局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日。

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环境保护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强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15分贝以上的噪声;

(二)“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建设拆除工程及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的施工;

噪声治理报告范文4

一、加强治理,严格执法,控制噪声污染

往年,通过改造城区道路路面和强化治理,城区声环境质量有所好转,但城区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仍为中度污染,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往年全区受理各类有效环境投诉1747件,其中噪声污染有796件,占45.6%。政隆区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城区安宁工程,就是严格控制产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减轻一切噪声扰民,使城区声环境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要求,为居民创造一个安静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相关部分要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强化治理,严格执法,实施好城区安宁工程。

环保部分要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同一监视治理,把城区产业企业向四周生活环境排放的产业噪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产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之内。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噪声,认真审查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排放噪声的强度和所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对产生的噪声,不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不予审批。加大夜间巡查力度,除抢修、抢险或生产工艺上必须连续作业经批准的以外,城区内天天22∶00时至越日6∶00时,禁止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对违法施工作业的要严管重罚。中考、高考期间,结合“12369”环保投诉热线,对学考场四周加强监控,停止夜间建筑施工项目的审批。

*部分要加强对以下社会生活噪声的治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场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四周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在贸易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使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悼念等活动时,未采取控制音量等有效措施的。*部分要对老城区禁叫路段加强治理,严管重罚,降低交通噪声,同时也要扩大、延长禁叫路段。

对新建迪吧、网吧、酒吧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经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后,对边界噪声不能达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群众投诉多的,文化部分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分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噪声扰民者,环保部分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要责令其整改,督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市政部分应经常检查和清除路面障碍物,对挖掘和损坏的路面及时修补,保持路面平整、畅通,降低机动车辆行驶噪声。

二、加大力度,落实措施,整治*河水污染

*河在城市化进程中,因有大量污染物排放其中,已受到严重污染。区委、区政府对*河污染治理工作相当重视,往年已组织区级有关部分和龙宝、天城积极行动,密切配合,对*河实施综合整治,流域内重点产业污染源得到治理,沿岸暴露生活垃圾得到清理,屠宰、养殖废水得到控制,水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了一定缓解,基本完成了*河水环境综合整治阶段性目标。但是*河水质污染依然严重。20*年监测表明,除高升断面水源属Ⅲ类外,关塘口断面、河口断面水质分别属于Ⅴ类和劣Ⅴ类,*水体常处于富营养化状态,与20*年相比,其水质超标项目还增加了溶解氧一项。实现*河水质的根本改观,估计要在申明坝污水处理厂建成,排进*河的生活污水截流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之后。但是,我们不能坐等,工作必须主动,把能解决的事情办好。区级相关部分和龙宝、天*委会一定要齐抓共管,尤其是天城要加大力度。

一是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申明坝污水处理厂要加快建设步伐,完善配套管网,尽快建成投进使用。积极争取高梁、李河等场镇建设污水、垃圾处理项目,进步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水平。对沿河的垃圾堆放加大水体污染和河床淤积的题目,在现有条件下,每个场镇应以不影响水环境为原则,继续公道设置临时垃圾堆置场,继续组织气力全面清除沿河垃圾,加大日常保洁力度,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禁止在全流域两岸堆放和倾倒垃圾、建筑修路的渣土和其它可能造成水体污染和河道淤积的废弃物。

二是实施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削减产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力推广清洁生产,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采用清洁能源、清洁生产工艺,节能降耗,节水节电,进步效益,实现生产过程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从根本上降低污染负荷,进步污染防治水平和资源的利用率。认真贯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源头控制,防止新上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治理条例》,正确处理总量、浓度和容量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耗物耗大、水污染物产生量大、产品过剩、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果断不予审批,环评及“三同时”执行率均要达100%。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地各有关排污单位,进一步落实削减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和措施,切实把排污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指标内。完成流域内本辖区“一控双达标”再进步工程计划的制定工作,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产业企业,必须限期治理。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视、检查,规范流域沿河各种排污口的治理,不断巩固和进步达标成果,杜尽污染“回潮”和偷排、漏排现象。

三是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实施造林绿化工程,大于25度的坡地退耕还林,小于25度的坡地要加强水土保持。积极争取*河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尽快纳进国家投资建设计划。建立和实施*湖面漂浮物定期清捞制度。在*河流域两岸广大农村积极推广农户沼气化工程。

四是推进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小城镇开发建设的环境保护,认真做好乡镇环境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小康乡镇、村建设,制定小城镇环境保护指标。加强对禽畜养殖污染的监控,提倡上规模的养殖场,在建成区、*河其它河段岸线150米范围以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对已建畜禽养殖场,要制定治理、搬迁计划。开展禽畜养殖污染防治调查,规定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规划。按照定点屠宰的要求,对镇(街办)小型屠宰点外排废水实行沼气或生化处理,禁止直接排放。

三、强化监管,协同作战,减轻空气污染

往年,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基本无煤区的通告,在高笋塘、太白、周家坝和百安坝4个街道办事处建设基本无煤区。总的来讲大家都能团结协作,紧密配合,认真履行职责,推动了全区基本无煤区创建工作的开展。少数单位对其重要性熟悉不够,对自身职责模糊不清,对措施手段思考不足,致使一些区域、一些方面的工作进展缓慢,起色不大。在这里,我再就职责、任务作进一步明确。区环保局负责全区基本无煤区创建工作的同一规划,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发区环保部分具体负责企事业单位燃煤炉灶、产业炉窑、茶水炉等燃煤设施的治理;建设部分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燃煤炉灶和其他燃煤设施的治理;*部分负责三产业门店内外及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燃煤炉灶的治理;*部分负责运煤机动车、人力车的治理;工商部分严格把关,不批准新设立蜂窝煤厂。龙宝、天城、五桥管委会是基本无煤区创建单位,创建工作由各管委会分别具体组织实施。

今年以来,三产业经营门店使用燃煤炉灶反弹现象十分严重,不仅背街小巷比比皆是,次干道也已经死灰复燃,甚至部分主干道也能看见燃煤炉灶的影子了。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局要及时督促开发区*部分、街道办事处、城监大队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对违反《通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严管重罚,遏制燃煤反弹现象,并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将禁煤工作纳进*部分、城监大队日常监视治理工作之中。针对运煤车辆白天进进基本无煤区范围较为普遍的现象,区*支队应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部署、指挥、督促各*大队、中队开展执法工作,将对运煤车辆的治理作为现场执法工作的一部分,严格治理,切实从源头上控制燃煤大量进进主城区,以减轻*等部分禁煤工作的压力。为把基本无煤区创建工作落到实处,该项工作完成情况将纳进20*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平时检查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建设*部分要严格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治理。严格实行施工现场封闭施工和进出口硬化,大门设置冲洗设施、排水沟、沉沙井,防止车辆带泥上路和污水外流;要在城区的建筑工地逐步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淘汰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方式,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应使用密封的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禁止在道路和行道上堆放、转运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城区建筑施工场界砌筑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档。禁止在施工现场高空抛撒弃渣和熔融沥青、油毡等;拆除建筑物要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禁止建筑物向下抛洒土壤,禁止在施工场所焚烧建筑垃圾,对运输沙、石、水泥车辆采取有效的防漏、防滴、防扬尘措施。由于滨江路建设的原因,在电报路、孙家书房路等进城口继续实行进城车辆冲洗措施。通过绿化、硬化和封闭*露地面、土路、人行道及树池等措施,实施“*土不见天”,控制地面扬尘产生的源头。

噪声治理报告范文5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噪声及相关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查处。

交通、海事部门对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噪声污染纠纷调解工作。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统一受理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市区的交通主干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当附具有关专家和该项目所在区域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新建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及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已有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应当明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影响现状评价结论。

第九条住宅小区(包括居民住宅及住宅楼下商场、杂物间、车库等)内不得违反规划新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已建成项目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住宅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已建成的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施所有权人限期治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扰民纠纷,经调解无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夜间经营时间、范围。

第十条在下列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设施:

(一)居民住宅区、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办公区;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一条各种车辆的驾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车辆不得对外播放产生噪声污染的声响。

各类营运车辆的经营者不得采用产生噪声污染的方法招揽乘客或者进行商业宣传等活动。

第十二条产生噪声污染的船舶,应当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排放标准。

在闽江下游北港河段,船舶除执行公务需要外,禁止在午、夜间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午、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午、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周围居民公告。

第十四条城镇各类学校进行早操、课间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或者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达到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中考、高考期间,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划定限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区域和时间,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商业经营场所外安装、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等,采用音响器材沿街叫买叫卖招揽顾客,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

(二)在午、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货物装卸等活动;

(三)在午、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和播放音乐、吹奏乐器、歌咏等活动;

(四)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住宅小区内违反规划用途经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设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船舶产生噪声污染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限制的区域和时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午、夜间建筑施工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颁发经营许可证件的;

(四)对举报、投诉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和以办公楼、写字楼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午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

噪声治理报告范文6

一、健全组织,明确责任。一是局领导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调整充实了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项工作办公室,实行领导责任分工制、领导小组各成员24小时保持信息畅通等制度。二是为确保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我局健全了组织机构,建立了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综合治理、安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部署工作任务,确保综治工作顺利开展。为搞好综合治理这项系统工程,形成了上至局长,下到一般工作人员同唱综合治理工作“一台戏”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三是责任明确。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目标责任人,股、室、站、队、所负责人员为具体责任人,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股、室、站、队、所各岗位。四是制度完善,管理规范。为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常抓不懈,我局建立完善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家庭治安防范、守楼护院、防火防盗、安全文明单位,环保矛盾纠纷排查调查处理工作等职责、制度,使综合治理资料完整规范。

二、强化学习,注重素质。一是认真学习十七大会议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知道工作统一认识和行动,积极主动的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二是坚持长期教育,形成长效机制,把综治工作的思想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利用专题大会进行长期的安全教育,特别是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专门组织安全方面的相关会议着重强调。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教育,开展依法行政和“五五普法”教育,把法制教育和综治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法》、《法》、《交通法》等法律法规,从意识形态角度,学法、执法、懂法和守法,从而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遵规守纪的自觉性。

三、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2、建立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强化人防意识。二是健全领导负责制、包干制,切实维护全县的环境安全。1、局领导轮班接访,主动约访,带案下访,与人面对面交谈,能当场解决的迅速予以解决,真正做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问题早化解、人员控制得住、合理诉求有效处理,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之中。如2012年8月12日群众上访到我局反映城区迪欧咖啡厅油烟污染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局领导当天带领环境监察人员赶往投诉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就该咖啡厅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业主认识到存在问题并承诺马上对其油烟排放管道进行整改。2、实行领导包片工作制,分清责任,各负其责,确保矛盾化解在源头,问题第一时间得到解决。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件,局主要领导都会带领环境监察人员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如2012年10月28日群众向市长热线反映县芦田工业园区瑞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公开铅蓄电池酸蓄电池项目的环境评估问题,针对题的特殊性,局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现场监察发现该企业未进行生产,还属设备安装阶段,企业办理了该项目批复,目前正在编制环评报告书。局领导当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业主按要求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前不得私自生产,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加强现场执法力度,防止环境违法事件发生。加强排污企业的监管,按照环保职责和要求,定期完成了重点污染源及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2次,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度不少于3次的日常环境监察。四是扎实做好值班应急工作。1、严格执行环保应急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工作日报制度,认真受理群众来访,上级领导和部门督办、转办案件,对案件逐个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及时上报。2、为确保“12369”环保投诉热线和办公室值班电话24小时通畅,我局安排专人(节假日由值班领导)负责稳定工作报告。按照零报告制度,做到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3、局领导高度重视群体访的预防处置工作,全面排查可能引起群体访的苗头问题,提前完善应急预案,坚持源头治理,防止矛盾积聚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