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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指导计划范文1
关键词: 英国 公务员培训 发达国家和地区 特点
一、英国公务员培训现状
1.英国拥有一支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这与其卓越的干部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经过长期的研究和实践,英国的公务员培训已经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理论,也取得了丰富的经验。英国公务员培训的根本目标机遇是要使受训者接受并参与到体制性的变革中去,通过培训提高公务员的能力,以更好地应对变革的挑战。20世纪80年代以来,从撒切尔夫人开始的“政府现代化”改革,在精简公务员队伍、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对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英国对公务员基本能力培训的各种课程,都是随着行政改革的步骤与要求设置的。针对行政改革后大量出现的执行机构,强调对执行机构的官员既要进行行政管理知识与行政技术的培训,又要对他们进行政策制定工作的培训。如英国财政部确定的在培训中要解决的5个问题是: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和开发的需求、什么是不正确的管理和领导技能、在人员管理和培训方面存在的错误认识、为什么政策和制度不能得到有效贯彻、如何防止人的思维和工作的僵化。针对公务员队伍的现状,“英国财政部开发项目”包括基本技能和其他技能两个方面。其中,基本技能有会计学、财务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其他技能有公共财政和预算、有效阅读等能力;针对高级职员的开发项目包括领导艺术、走向现代化的政府、全方位信息沟通和反馈、管理技巧等。
3.将政府部门内部培训、专门公务员培训组织、高等学校培训三者紧密结合,形成一个立体的培训网络。英国公务员的培训主要有三类机构。一是政府组织内设的培训部门,如英国财政部下设的培训与发展局。它们主要根据组织内部的发展战略、实际工作要求和员工素质,有针对性地对内部员工进行培训。二是专门的公务员培训组织,如英国公务员学院、英国皇家公共行政管理协会等。它们主要根据社会各类组织和人员的培训需求,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开发出不同的培训课题,设计出多种培训项目。三是高等学院提供公共政策、政治与经济专门学院等各类课程,如伯明翰大学公共政策学院、伦敦大学经济学与政治科学学院等。伯明翰大学公共政策学院的公共服务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和公共服务管理硕士学位课程主要是满足中央与地方政府、卫生保健事业、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公共服务部门人员教育和发展的需要。
4.以顾客需求为导向,采取绩效导向、以提高技能为中心的培训模式。英国的公务员培训,不论是内设部门组织的培训,还是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都非常重视效果评估。以公务员培训和公共部门的管理培训为主的英国公务员学院,主要采取绩效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1)英国公务员学院于1989年改为自主性的执行机构,于1996年不再接受政府的财政补助,以企业经营方式按市场机制招生,由学员自选课程,付费入学,达到自负盈亏。
(2)英国公务员学院培训的最大特点是在为顾客服务时提供专家的咨询意见,提供满足客户需要的定制的专门服务。英国文官学院1/3以上的课程专门为客户的特殊需求而设计,有目标地鼓励学习,设计相关的课程以适应不同的学习风格;适应性课程设置。学院采用一套标准化的课程描述,帮助客户辨别、选择最适合自身的培训课程。英国内部聘请的专家或与学院合作实施项目的部门的专家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以公务员基本能力框架为依据进行公务员能力培训。英国公务员学院经过反复调查研究,提出并确定了高级公务员的基本能力框架。高级公务员的基本能力具有九条核心标准:指挥能力(领导能力、战略思考和规划能力、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管理和沟通能力(管理人力资源的能力),个人贡献(个人能力、才智、创造能力和判断能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公务员培训课程就是以这些核心能力作为标准设计的。
(4)英国公务员学院的课程设计体现了以任务为导向、以提高技能为目标的公务员培训特征。大体上可以把课程目录分为以下8个部分:政府与经济、政府与管理、培训与发展、个人技能、证书考试与论文指导、新技术、法律、欧洲研究。课程目录以科目分类组织,有超过500个课程题目可供选择。
5.采用实践性的培训方法,着眼于提高公务员的实际能力。(1)岗位训练法。岗位培训是在上司传、帮、带下的不离职培训和轮岗培训,英国公务员实行常任制,公务员在被录用后都要经历一个试用期,都要在各资深官员的指导下,进行岗位培训。
(2)行动学习法。英国公务员培训注重“在干中学”的“行动学习法”,许多活动是在现场进行的。英国的快速晋升人才培养计划很有特色,英国政府为确立高级公务员队伍具有较高的能力素质和合理的梯形结构,每年都从应届或历届毕业生中精选一部分优秀青年,作为高级公务员的后备人才,放到政府部门边锻炼、边培训,对其中表现突出者予以快速晋升甚至破格提拔。
(3)“菜单式”与“模块式”教学法。如英国公务员学院准备有500门课程,分成不同的模块,供学习者自选。
(4)心理调适学习法。在心理专家主持下,通过心理测评,学习者在小组互动中加深自我认知,据此制订个人职业生涯计划,追求自我完善。
英国公务员在培训方面的要求非常严格。一个人从正规学校毕业后,必须通过必要的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才有资格应聘公务员。任何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在上岗前必须经过至少15天的培训。每个单位都有内部的培训制度规范和激励员工参加各种各类培训。英国政府规定,每个新任职的高级公务员都必须到英国公务员学院的发展中心接受2―3天的测评,以确定将来的培训和发展需求。
6.加强与国际组织及机构的合作,联合培养公务员。如英国文官委员会为英国人竞争欧盟机构职员提供如下项目的帮助:(1)硕士项目――设在华沙的欧学院为青年毕业生提供一年的硕士程度的课程培训。(2)斯塔吉亚计划――为年轻的毕业生提供获取在欧盟工作的亲身经验的机会。这个培训项目包括在欧盟各部门参加日常工作实践、参观和听讲座等。该项目培训面向30岁以下的毕业生,每年招生两次,每次提供650个名额,为期5个月。另外,英国还与欧洲学院合作培训公务员。欧洲学院为英国公务员培训的项目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欧洲学院开设以下四个方向的专业:政治和行政管理、经济学、法律、人力资源;在华沙奈托林分校还有一个“中欧和东欧计划”;“急流开发项目”也是欧洲学院重要的培训项目,该项目的主要特点是加快受训者晋升的机会。“急流开发项目”通过使受训者在8―12个月中承担一系列的工作,来显示其工作成绩,并在3至5年的时间里可能被提升到更高的职位。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务员培训特点
综观世界各国干部管理制度,一般都把培训作为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纳入公务员“法规”、“条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之中,以此给予法律保障,确保培训得以顺利进行。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把培养高素质公务员置于重要战略地位,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公务员培训制度。美国则把培训列为二十一世纪七大产业之一,可见其地位的重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务员的培训具有如下特点:
1.推行培训法制化。发达国家把公务员培训看作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有着配套的法律和制度。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起,相继为公务员培训立法,使公务员培训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例如法国在“公务员章程”及“继续教育法”中规定了培训的原则、权利和义务,1985年颁布的关于培训的法令规定,允许公务员选择参加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培训,培训期间,不论时间长短,职务晋升、奖金福利都不受影响。日本“国家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内阁总理、大臣、人事院和有关政府首长为发挥和提高职员的工作效率,必须制定并努力实行职员进修培训等计划。日本《国家公务员教育训练规则》中规定,公务员进修培训内容,必须是与现任官职或预计今后所任官职的职务有密切关系的知识和技能,这些规章为公务员培训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2.培训机构职业化。英国1970年开始建立了公务员学院,学院设有三个培训中心,一个主要是招收走读生,另外两个是实行住宿制,公务员由政府各部门选送,年龄一般在30至45岁之间,常年在校学员500人左右,每年培训各公务员20000多人。政府各部门设立了培训中心,主要培训初级公务员,承担了全国公务员培训总量的77%,中、高级公务员的培训由公务员学院负责。美国1968年就设立了联邦行政学院,全国各地有180所行政管理学院,为政府培训公务员。法国在中央设立了国立行政学院,地方设立区级的行政学院,政府各职能部门也设有对口培训学校。
3.培训方式多样化。在人员培训上,德、英、法等国家对公务员的职业培训从等级上基本上分为三个类型,即高、中、初级培训类型。英国政府各部门因公务员的职务确定了不同的培训时间。除了常规的全国性和地方性培训外,还有其他类型培训,如法国,行政员训练中心专门组织行政人员轮调训练,不断轮调公务员作短期训练。还有一种选择性训练,即公务员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培训需求,经部门批准参加培训。
4.培训方式灵活化。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培训形式比较灵活,既有公务员行政学院专门组织的培训,也有通过国内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既有专家、学者指导下的系统培训,也有部门领导及资深同事辅导下的业务培训。培训时间长短不一,长则三至四年,短则只有几天。
5.培训保障制度化。注重“培训成本”概念,重视培训的“投入与产出”比率。这些国家对公务员培训都有充裕的经费保障,自己形成了制度。德国每年公务员培训经费占国家行政管理经费的2%―3%,并纳入国家预算。法国规定,每年必须拿出工资总额的1.1%作为培训费,总理每年还重新预算培训费用。
参考文献:
[1]陈柏生.国外公务员的人才资源开发概述.中国公务员,2003,(12).
[2]张淑贤.试析新世纪公务员培训需求.中国公务员,2001,(7).
[3]陈燕楠.干部培训形式探析.工作研究,2003,(8).
[4]王昌君.公务员培训方法新探.中国公务员,2001,(10).
公务员指导计划范文2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公务员指导计划范文3
“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的公务员精神,不仅是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更是对公务员的能力要求。因此,不能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看作是简单的道德说教或公务员个人的道德自律,要加大提升公务员能力、培育公务员精神的力度。笔者认为弘扬公务员精神应从以下四个途径做起:
一、从狠抓公务员精神的学习宣传做起。要把学习公务员精神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到公务员的培训计划之中,使广大公务员不仅对公务员精神耳熟能详、了然于胸,而且对公务员精神的本质和具体要求都能入脑人心、身体力行,使每一名公务员都真正成为公务员精神的实践者和体现者,自觉用公务员精神规范行为、指导工作。
二、从加大公务员精神的实践锻炼力度做起。广大公务员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服务宗旨和思想理念,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排忧解难,努力在实践中培育公务员精神。要结合《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大力开发公务员人才资源,切实加强公务员素质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促进发展、推动改革、维护稳定的能力,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能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
三、从广泛用先进典型弘扬公务员精神做起。要善于发现典型,大力培养典型,广泛宣传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公务员进一步强化公务员精神,不断增强宗旨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勤政廉政意识。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深化活动的主题,创新活动的形式,让广大公务员都积极参加到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争创“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活动中来,营造模范实践公务员精神的浓厚氛围。
四、从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做起。要以提高行政效能为中心,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广泛开展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落实首问责任制、首办负责制、服务承诺制等措施,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廉价、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引导公务员在工作中体现公务员精神。
公务员指导计划范文4
【关键词】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可行性;探索
一、新疆实施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位聘任制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的职位以聘任合同的方式建立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它的核心是依据合同对公务员进行管理。聘任制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职位聘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形式是聘任制。
(一)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的特点
与传统的委任制和考任制相比较,公务员职位聘任制是一种非常灵活的用人方式。它在人才管理中引入了契约化管理模式,打破了公务员的职务常任制,有力地促进了人才的合理流动。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的实施不但可以精简人员,降低成本,还可以满足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
(二)政府雇员制的实施证明新疆需要开放型的用人制度
面对社会的需求,在公务员制度缺乏弹性和不能大量引入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弊端还不能马上克服的情况下,作为一种崭新的、灵活的用人机制,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和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施政府雇员制是解决人才需求问题的有效途径。
政府雇员制的实施是用人观念和机制上的创新与突破,它借鉴企业用人的制度和做法,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和契约式的合同雇用,开辟了一条将优秀人才引入政府管理的新的渠道,解决了公务员制度缺乏灵活性和新陈代谢机制不畅等问题,成为现行公务员制度的有益补充,促使新疆整个人事行政制度不断走向健全和完善。政府雇员制的实施不仅为政府的提供了人才保障,还为园区的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因此,新疆需要构建开放型的用人机制,而政府雇员制是当时的最佳选择。但在实行中暴露出许多的问题,如:政府雇员角色定位难、制度实施缺乏法律依据、制度实施稳定性差等问题。而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可以解决政府雇员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和矛盾。
目前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对政府雇员制的实施处于停滞状态,所以建议高新区实施公务员聘任制,同时还建议正在实施雇员制的开发区从政府雇员制过渡到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的实施。
二、新疆实行公务职位聘任制的探索
(一) 制度的实施需要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
首先任何制度的实施都有赖于一个好的运行环境作支撑。新疆实施公务员职位聘任制,需要制度环境的完善。
1.建立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的规定为政府雇员的实施提供了法的依据,但这远远不够,《公务员法》只对职位聘任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制度设计框架,还无法完全起到指导和严格规范制度实施的作用。因此,我们还需要建立适应地方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政府雇员制在新疆实施了一年多了,在政府雇员制向职位聘任制的过渡问题上以及如何实施职位聘任制的问题上,我们还需要系统研究制定适应我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具体的实施细则。一方面用于指导制度的具体实施,另一方面用于规范制度实施的具体每个环节。
2.建立健全人才市场,使流通渠道更加畅通
人才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个重要的要素市场,是人事部门服务经济建设的窗口和前沿阵地,人才市场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到人事人才服务水平。只有建立公平有序的人才市场才能保证用人单位能够通过适当的方法选择所需的人才,这是保证公务员聘任制实施的第一步。
第一,完善人才市场的政策法规。
制定完善的人才招聘、人才流动、人才派遣、档案管理等规定,在完善原有政策基础上,制定与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相关的人才招聘、管理的规定和文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建立统一的人才大市场。
人才市场的统一,是指市场机制能够在一个较大区域内畅通无阻地运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是成熟市场的主要特征之一。
目前新疆人才市场存在市级,区级甚至小范围的人才市场,由于在信息、资源、利益上不能实现共享,使人才资源配置的效率只能局限于区域市场,无法在全新疆的人才市场实现。 因此,必须进一步消除各种体制,打破人才市场条块分割的局面,让人才市场与商品市场及各类要素市场相衔接,形成统一的人才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为人才的流动提供一个公平,有序的选择环境。
?第三,加快人才市场信息化建设。
办好新疆人事人才网和乌鲁木齐市人事人才网站,开设网上人才市场,推进人才市场服务信息化、网络化;建立专业化的人才信息库,重点高层次人才库、高技能人才库、各行业拔尖人才库、建立人才信息定期制度,及时反映人才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同时还要及时的提供市场需求信息,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二)新疆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实施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公务员法》对聘任制单列一章并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大创新,也是对我国近几年来实行聘任制的经验总结和完善。但是如何践行并完善这一制度,仍然需要我们不懈地努力。自《公务员法》颁布至今,全国各地已陆续有关于实施聘任制公务员的报道,聘任制公务员已处于探索试行阶段,目前对于聘任制的实施我们还不可能发现其中暴露的每一个问题,我们只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未雨绸缪,为避免整个制度在实施中变形走样,以最大可能地强化其正面的效果。
1.建立系统的用人计划
要建立系统的用人计划,首先就要对聘任制公务员的需求量进行分析。一个组织中未来人员的需求量基本上取决于组织的计划,组织结构的规模与复杂程度,以及组织的扩充计划和人员的流动率。通过对以上的变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来确定聘任制公务员需求,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这个数量的准确性受到前期工作的准确性以及后期不可预知的变化的影响。所以这个需求量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但通过科学的预测后得出的需求量是具有可考性的。在确定了实际的人员需求量后,再根据实际的编制情况来建立相应的招聘计划。
通过建立系统的招聘计划一方面可以提高制度实施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可以让聘任制公务员清楚的看到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
2.协调好聘任制公务员与公务员的关系
在正确定位聘任制公务员的同时,一定要协调好聘任制公务员与公务员两者间的关系。因为一种新规则的出现,必然会对传统的规则产生影响。如果协调不好,不但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反而会使两套体制产生冲突。因此,协调沟通好两个制度的关系,对于减少制度成本和制度间的冲突是很有必要的。对此,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的实施应积极稳妥。由于这项改革有涉及部分公务员的根本利益,因而在实施中既要积极又得稳妥。一方面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员素质、客观现实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最好先试点、再总结,再规范、再实行。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现有编制内人员的心理承受力,把保持公务员队伍本身的稳定性、确保公务员制度的正常运转放在第一位。在具体操作中可以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并给予一段时间作为过渡期。
第二,对于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相关实施方案的制定一定要密切关注国家立法的方向和原则。目前,聘任制公务员已处于探索试行阶段,公务员职位聘任制要注重总结其它地方的经验和教训。同时在改革过程中,应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3.重视聘任制公务员的培训与开发
由于聘任制公务员任期有限的原因,我们在实践中有可能忽视了对聘任制公务员的培训与开发。对聘任制公务员的培训与开发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岗前培训,使其尽快了解政府机关的工作性质、运行特点、基本程序、很快适应新岗位的要求;接下来重点是思想道德培训,塑造和强化聘任制公务员的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提高其解决问题的技能、沟通技能和团队合作技能等,这也是最重要的。
4.加强聘任制公务员的绩效管理
聘任制公务员作用如何,聘任制公务员能否起到真正作用,从某种程度上取决于绩效管理工作。客观有效的考核就能使聘任制公务员发挥更大的作用,相反如果考核工作没做好,会削弱聘任制公务员制的作用。目前的聘任制公务员还没有通过考核晋升的通道,因此对聘任制公务员的考核主要是围绕合同进行,以合同目标为基础,着重能力的考核。并通过考核结果,确定合同规定的奖惩。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有利于激发聘任制公务员的工作热情。
5.强化聘任制公务员的薪酬管理
合理有吸引力的薪酬制度能够有效地激发聘任制公务员的积极性,促使其努力工作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效益。
目前高新区和开发区推行的政府雇员制对雇员的待遇方面并不是实行高薪策略,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区的区情,但这样的待遇对高端人才还缺乏一定的吸引力,即便招到了合适的人才目前的待遇水平也无法给他们带来相对的稳定性。聘任制公务员和雇员一样都存在极高的职业风险,所以在向职位聘任制过渡的过程中,在薪酬方面应参考人才的市场价格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之上追加一些相应的福利。
6.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解除人才流动中的后顾之忧
对聘任制公务员的保障机制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的,一是聘用期间的保障,主要是收入问题和权益保障问题。二是聘用期满后的保障,主要是退路问题。前者在《公务员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地方还需要根据情况而定。后者是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聘用期限结束后,聘任制公务员有可能成为“社会人”,政府不负责其出路。这势必会给聘任制公务员带来后顾之忧,例如聘用期限比较短,住房、养老、医疗、保险等制度和解聘后的就业政策都会对聘任制公务员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一些后期保障配套措施,所以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扩大保障内容,免除聘任制公务员的后顾之忧,充分发挥其才能。
参考文献
[1]张士宽,陈美霞,崔茹.浅析公务员职位聘任制[J].政法论坛,2006,12.
公务员指导计划范文5
一、国外公务员交流的目的与意义
一般而言,国外公务员交流的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从管理部门的角度来看,公务员交流有利于增加政府部门的灵活性,提高行政效率;二是从公务员个体的角度来看,公务员交流有利于培养公务员的技能、开阔视野、积累经验,进而更好地得到个体职业发展的机会。基于此,各国政府都鼓励公务员交流,以优化人力资源的使用,也促进个体的职业发展。
国外公务员交流是为了实现公务员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强调人岗匹配,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的专长,通过交流培养人才、发现人才,进而提升政府公共部门的工作质量和绩效。
一方面,通过公务员的纵向和横向交流,有利于加强部门之间的交流、提高行政效能、实现人力资源配置的科学化。上下级、不同部门公务员之间的交流,有利于促进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流,加深彼此之间的了解,有利于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如日本、美国通过中央 / 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人员交流,使国家的有关政策得以直接有效地贯彻,而且在客观上还起到了检查、督促地方贯彻国家政策的作用,使政情能够有效地上通下达。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可以使政府部门及时了解企业的发展现状、面临的困难和现实需求,同时也可让企业熟悉政府的政策方针、办事程序,进而提高工作效率。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环境的快速变迁,对公共部门及其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应对这些发展变化,需要打造一支知识结构合理互补、年龄结构合理布局、充满活力的公务员队伍。公务员交流为人员配置、人员更新提供了科学性的手段,实现现代社会人事管理的高效目标。
另一方面,通过公务员的横向交流也有利于防止腐败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公务员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容易养成凭经验办事、凭个人好恶办事和作风,而且也容易形成“利益圈子”,助长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公务员定期交流意味着公务员不会在一个岗位上工作到退休,其原有的人事关系网将随着自己岗位的变动而发生改变,此外其他人将代替自己在此岗位上工作,加大了公务员腐败等不良行为被发现的机会。因此,公务员交流有助于消除,打破狭隘的人事关系网,调节人与人、部门与部门间的工作关系,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
二、国外公务员交流的主要做法
国外公务员交流的首要原则是要最大限度地考虑公共部门的利益、公务员自身的需求和部门人力资源的富余情况。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公务员交流的情况也各具特色,适应了本国公务员管理的需要。
(一)公务员内部交流
公务员内部交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中进行的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跨地区、跨部门之间交流。公务员内部交流是国外公务员交流最主要的形式之一,不少国家通过专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如英国政府规定,对于全日制公务员,在书记员以上的公务员要求在国内不同政府部门流动,甚至在海外任职。法国要求每年3%的公务员进行地域性流动,规定在国家行政学院毕业的公务员在现岗位工作四年后必须换岗,在新换的工作岗位上至少工作两年,之后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换岗。日本《人事院规则》规定每年4月进行公务员交流,具体采取“轮换工作法”,定期改变公务员的工作岗位。公务员一般3―4年交流一次,交流的范围一般和现行职务基本一致,如之前是课长,还是在课长一级调整。
国外公务员内部交流非常重视国家(联邦)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间的纵向交流,以此加强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提升政府工作效率。如美国国会1970年颁布《政府间人员交流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及地方政府之间的人员交流,交流时间可以为期1年或1年以上。通过这些交流计划为联邦政府在州和地方政府的储备人才提供了良好的支撑;日本历来重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人员交流。一方面,中央政府部门会派遣人员到地方的都道府县、市町村进行定向“挂职锻炼”,积累地方工作经验。另一方面,地方也派遣人员到中央政府部门进行“挂职学习”。公务员在挂职的时候要进行身份转换,如被派遣挂职锻炼的人员要从国家公务员的身份转变为地方公务员,反之亦然。
(二)公务员外部交流
国外政府部门和机构鼓励公共部门和其他外部组织人员之间的交流,并认可这种交流有利于有关人士更广泛的利益。如英国政府制定了一个在文官队伍与其他队伍之间交换工作人员的计划。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年龄在 30―43岁具有潜力和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美国1969年建立了总统人员交流委员会,主要任务是为联邦政府公务员与私人企业交流提供保障。政府与私人企业之间的交流,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公务员的管理经验和能力水准,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这种交流还是培训公务员的一种方式。日本2000年制定了《国家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人才交流法》,其目的是加强私营部门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了解,并促进人力资源的发展和组织的灵活性。根据法律要求,将国家公务员选派到私营企业,按照劳动合同在私营企业中工作,原则上工作年限在3年以内,最长为5年。在此期间工资由企业提供,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同样,企业员工也可以作为雇员借调到政府工作,原则上工作年限为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期间工资由政府部门支付。截至2009年10月,已有超过230家企业参与其中。此外,日本国家人事院还提出了一个让外部门专技人员来从事政府工作,包括律师、会计师、系统工程师、危机处理专家等,这些专业人士可被聘用5年以上。
(三)公务员跨国交流
全球化时代公共部门将要解决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国际问题,需要加强对区域问题的理解,提升协同治理的能力,以便在全球环境中有效工作,应对全球性问题。因此,各国政府都越来越重视公务员的国际交流。如英国部门和机构鼓励员工考虑未来为欧洲机构服务,并将其作为公务员发展的培训方式。欧洲机构的交流包括临时性和永久性就业机会。临时调动是指提供短期(5个月)借调工作机会,在此期间可以获得第一手工作经验和与欧洲机构间的互动机会。此外,还有独立的国家专家计划为公务员提供了借调到欧盟委员会工作的机会,时限可以长达3年以填补特定的职位。临时和备用计划为公务员提供临时合同,时限最长达3年。在此期间,工作人员不必辞职,如果政府部门和机构对他们重新回来工作感到满意,将为他们提供停薪留职的机会。法国政府积极推动公务员在欧盟成员国家之间流动。本国公务员可交流到欧盟成员国家工作,工资由欧盟成员国支付,其原属职系的晋升不会受到影响,进而有力地推动了公务员人力资源的开发。
三、国外公务员交流的基本特点
(一) 通过建立健全公务员交流的法律体系,保障交流的制度化、法制化
国外公务员流动不是个体的随意流动,是有计划、有组织地来开展。很多国家对公务员交流制定了较为详细、系统的法律体系,为公务员流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方面,通过立法鼓励公务员交流。如法国、德国在公务员法中规定了交流的形式、交流的范畴、交流的时限等方面内容。除了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流动进行规定以外,还有一些具体的法规、条例和规定来鼓励公务员交流。美国《政府间人员交流法》为联邦政府与州和地方政府公务员交流提供了法律依据。日本《人事院规则》就公务员交流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为开展交流活动提供了指导。另一方面,通过立法保障公务员利益,解决其后顾之忧。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临时调动的公务员所在机构可以获得一笔经费,用于发放给临时调动者作为补助金。如德国规定公务员调任到新岗位,其职务应当与原来岗位的职务属于同一资历级别,退休的基本工资要和原来的水平至少持平。
(二)将交流与公务员培训、晋升相结合,鼓励公务员积极参与交流
公务员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涉及的知识面有限,视野也较狭窄,容易固步自封或产生懈怠情绪,不能开拓性工作。国外公务员交流制度不是为了交流而交流,而是将交流本身作为公务员培训的一种方式或晋升的必要条件,通过在不同部门的工作来开阔公务员的视野、丰富经验、提高全局观点、提升工作能力、调动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如日本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进行流动,公务员流动的工作履历和表现也是其今后晋升的必备条件。英国政府将公务员体制之外的丰富经历作为进入高级公务员队伍的一项标准。美国将交流作为培训的一种方式,通过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私人企业之间的交流来丰富公务员的经历,借鉴管理经验。这种将交流机制与培训、晋升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大大激发了公务员参与交流的积极性,同时也使得交流成为公务员职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可以较大程度地发挥交流本身对公务员个体和所在机构的作用。
(三)尊重公务员个体意愿和职业发展,采用自愿与强制、短期与永久调动等多样化交流方式
由于公务员交流重视能力的发展、培养跨部门工作的思维能力、加强激励、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对员工的需求、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等,因此,国外公务员交流方式比较多元化,可按照其组织的需求和员工需求,采用更加灵活、适合的交流形式,提升了交流活动的效率和针对性。一般而言,为了增加公务员交流的可行性和效率,公务员交流主要分为自愿流和强制流,包括临时调动、调任、转任(永久性调动)、互调、借调等形式,以满足不同组织和个体的需求。公务员临时调动期间公务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晋升和退休由原单位管理并享受应有的权利,期满之后回到原单位;公务员永久性调动后则与原单位脱离了关系,其工资、晋升和退休等事宜均由新单位管理;互调是基于相同职级的前提下让公务员在部门或部门间互相调用,是人员之间的双向流动。此外,越来越多的国家也鼓励本国公务员参与国际和区域交流,如欧盟成员国积极推动成员国之间的公务员交流,为本国公务员提供在欧盟及其政府机构交流的机会,培养其国际视野、提升其解决国际问题的能力。
不管采取哪一种交流方式,国外鼓励公务员合理流动的前提是尊重公务员本人对自由流动的意愿。如德国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调动和交流必须首先征求公务员本人的意见;澳大利亚公务员基于自愿申请岗位调动。同时,在公务员交流的过程中,注重保护公务员个体利益,包括薪酬、职务级别、晋升、养老金等。
(四)建立公务员人才信息库,有效填补空缺职位,满足工作需求
公务员指导计划范文6
关键词:法律类 高职院校 就业指导课教学 改革
【分类号】G717.38
随着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及政策的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法律类高职院校学生在就业方面的特殊性,主要是依托行业需求,多数学生面向考录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系统公务员的实际,对现有的就业指导课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本课程应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教学过程始终,从入学教育到毕业验收,跟踪学生就业情况,并编辑汇总学生就业情况。在教学中要实行坚持走出去、请进来互动式教学方法;坚持贴近学生就业实际、灵活多变、能力培养的教学原则实施教学。 一、加强学生对行业的认知度,促进其职业发展目标的确定
进行入警教育。要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理想教育、国情省情教育。讲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狱管理人员等国家公务人员,如何执法为民、爱岗敬业,并提出对学生的相应要求。对进行专题讲座,介绍学生就业的主要途径及主要优势,学生近几年的就业情况、去向。对学生进行专题讲座,介绍近几年各系就业的具体情况及注意事项。专业教育、行业教育。(在学习专业课的基础上学习其他内容)分别学习监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安全保卫等各部门的职能、职责,使学生了解其具体情况;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人民警察的职权;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等;学习《公务员法》。《公务员法》是国家机关对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法律依据,它贯穿于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各个环节。《公务员法》课程的开设即是为了让学生从法律制度层面掌握我国国家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素质保障制度、激励制度、监控制度和权利保障制度,了解我国国家公务员法律制度理论研究的前延问题。学生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为将来从事国家机关工作,社会人事管理工作,特别是从事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打下必要的法制理论基础。《公务员法》课程共分为公务员法的基本理论及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素质保障制度、激励制度、监控制度、权利保障制度等六大理论板块,主要进行公务员的职位与级别设置、录用条件与程序、职务任免与升降、考核奖励与惩戒、培训与交流、辞职退休、工资福利与权利义务保障等基本法律制度的介绍。本课程主要以课堂讲授与讨论为主,在教学中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为主要法律依据,结合我国公务法律制度研究已成型之理论及其前延,辅之以适当的案例,以使学生更能做到理论实际的运用。本课程将结合辅导公务员考试的需要,将国家公务员考试及地方公务员考试涉及公务员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训练;学习《警察礼仪》内容主要包括:人民警察的基本礼仪 ;人民警察的公务礼仪;人民警察的职业礼仪;人民警察应知的民俗礼仪;人民警察的涉外礼仪;监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安全保卫社会执法部门内保、治安、警卫行为操行的学习;实训部分。现场观摩,包括到社会观摩、法院、检察院等职业场所观摩,进行职业教育、反腐倡廉教育。通过观摩引导学生结合本人专业实际,设计监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个人适合报考的部门;职业生涯规划。在老师及家长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设计。教育学生要有好的心态,虽然职业不同,但是行行出状元,在校期间只有刻苦学习,才能实现职业理想、人生理想。(我想做什么?我适合做什么?我能做什么?职业发展目标确定)
二、加强大学生创新就业教育
大学生创业基础指导。根据、全国青联和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开展的KAB创业教育项目。要求各高校开设创业基础课程,每学期授课为24―32学时,我们将课程内容纳入就业指导课程计划之中,由参加培训的教师主讲。进一步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帮助同学们全面认识创业过程,切实提高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养具有创新和创业精神的青年人才;职业能力、职业素质培养。请行业专家、学院老师讲课;学生通过到各实习单位实习、实训,如到各监狱、派出所实习、实训,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职业素质;收集整理符合学生就业实际的就业信息,及当前就业创业政策,及时向学生宣讲;优秀毕业生职业生涯报告会;毕业生回访,讲成功之路。聘请历届优秀毕业生回母校向在校学生讲自身成长历程,如何通过自身努力考取了国家公务人员,有那些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教训;自身职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及教训等。
三、强化制作简历、面试、笔试部分的教学
1、制作简历。讲授简历制作方法、技巧、注意事项,帮助指导每一个学生制作符合个人实际的简历。政法干警面试与笔试。了解政法干警面试的方式,掌握每种面试方式的应对方法,了解面试的基本程序,掌握面试过程的行为技巧、语言技巧。进行笔试、面试模拟训练。攻克行业专业知识、公务员考试内容的准备、模拟题及各科考试注意事项。优秀毕业生公务员考试经验交流报告会。请优秀毕业生分别介绍公务员各科考试的经验及技巧、各类面试经验、技巧,通过亲身经历对学生讲授,更具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