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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收土地标准范文1
【关键词】失地农民;补偿;保护;法律探究
一、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受损的现状
当前,中国失地农民的总人数大约有4000万,而且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这个数字是根据经审批的合法征收土地数统计出来的,不包括违法侵占,突破指标以及一些农村私下卖地。因此,有学者认为,1987~2001年实际征占耕地数为4080~4420万亩左右,按人均占有土地0.8亩计算,被征地农民数在5100~5525万人。如果加上因农村超生等原因没有分到田地的“黑户口”劳动力,这个数目则逾6000万。这些农民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土地赋予的生活保障,没有资格进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政治权利及受教育等各个方面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以牺牲农民利益换取城市发展,对农民利益缺乏保护,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对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2)《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3)《物权法》第42条虽然规定了“依法足额补偿”,并且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4)《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就安置补偿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5)《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土地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等法律法规。
三、国家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土地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权批地的政府审查的内容是土地利用总体的规划、土地利用年计划、建设供地标准、附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但却未规定政府审批用地申请的具体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只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并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可以要求听证的具体规定。限制了广大的被征地农民对一些关系其切身利益的重大内容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整个征地过程群众的参与性非常有限,农民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征地协商谈判中来,农民没有与买方平等地坐下来谈判,更没有决定权,完全由地方政府决定。
四、对城郊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对策
(1)试图提出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宏观思路。首先,应规范现行法律、完善征地制度,对农地产权进行明确的确定,农村集体进行法人化经营,应重构农村产权组织进行公司化法人机关改造农村集体应成为一个法人。其次,严格区分土地征收和征用,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再次,改革征地补偿制度,提高征地使用权的标准,将重点放到拥有使用权的身上。强调应当对失地农民的社会社会保障的补偿,还应当保障农民的居住条件。最后,建立土地征地制度,提高农民的参与度。(2)试图全面深刻的考察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的理论问题。本项目根据法学原理,结合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社会学科理论,主要采用了社会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文献研究等方法。
关于对城郊失地农民补偿与保护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应从现有土地征收的相关问题、对土地换保障的机制内容的实际研究分析、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相关问题出现研究等理论入手,主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深入分析了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合理安置失地农民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完善失地农民的权益表达和司法救济等现实问题做了详细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提供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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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收土地标准范文2
关键词 土地征收 问题 对策
土地征收工作几乎是每个省市建设过程中都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也是社会矛盾最为集中的部分。土地征收是城市建设的开始,是实现城镇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从表面上来看,土地征收亦是一个博弈并获得双赢、多赢的过程,事实上,土地征收也是干部群众思想上的交流、情感上的互动、认识上的共识、利益上的碰撞,最终实现共赢的过程。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如何因地制宜,找到适合当地土地征收的有效模式,已经成为摆在各地政府工作面前的重要课题。所以,土地征收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总体需求。
一、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被征收者的情绪抵触问题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土地征收基本上都是变农村用地为城市用地,需要将农民手中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以此进行城镇化建设。但是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农民的抵触情绪非常严重。一方面,征地补偿涉及的项目较多,现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很多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征地补偿,这就导致征地补偿难以操作。尤其是一些没有明确标准的补偿项目,大部分由征收者与被征收者讨价还价决定,即使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如果现行附着物补偿标准明显滞后,遇上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原料价格上升,被征收者就会普遍觉得补偿偏低,要求增加征地补偿的呼声越来越高,造成征地陷入困境;另一方面,部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意识不强,还有一部分人私下调地,造成被征地人员名单无法确认,同时个人与集体部分的资金也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这就造成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制度无法落实到具体,被征地后农民失去生活依靠,子女教育、养老、就业、最低生活保障都成为问题。此外,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要依靠其他生活方式生存,必须改变生活轨道,然而这对农民来说要付出很大的成本。因此,农民对征地的抵触情绪非常强烈。
(二)土地征收资金筹措困难
无论是政府财政拨款还是银行贷款,目前我国土地征收仍未形成有效的资金筹措机制,土地征收资金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筹资、融资渠道单一。长时间以来,融资、筹资都是困扰我国土地征收、开发工作中的主要因素。由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共同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中指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必须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所有土地出让的收入必须交由当地财政部统一管理核算,如果当地财政部门没有按时返还成本,必定给下一步的土地征收资金拨付造成严重的资金压力。
(三)补偿标准存在偏差,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征地补偿存在偏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不同地区现行房屋与征地标准之间的差异较大,甚至相邻地段之间都可能存在很大的补偿差异;另一方面,在征地工作中,受到人为因素影响,普遍存在“先走先吃,晚走得益”的不正确思想,造成部分人在征地过程中保持观望等待的态度,影响征地工作的有效开展。
另外,因为征地工作存在种种问题,缺乏明确的征地标准,在征地工作过程中,被征收者处于被动地位,从确定征地、得到补偿、回迁房安置建设等,都只能坐等通知,根本无法参与到征地工作当中,同样会影响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国有土地征收工作对策分析
(一)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稳定抵触情绪
被征地居民安置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农民被征地后失去土地和基本生活保障,为今后的生活与就业埋下了诸多隐患,货币安置则是给农民一定的经济作为失地补偿,一般需要经过乡政府、村委会,最后到达农民手中,事实上,农民最终获得的征地补偿仅是很小的一部分;农民获得补偿以后就无法继续享受土地收益,补偿安置只能是农民开始另一种生活的过度,但是基本生活保障仍然十分欠缺。所以,相关部门需要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生产就业的立体化补偿安置方式,使被征地农民实现“无地、有业、有保障”。一方面,积极落实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措施,建立基本社会保障,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另一方面,积极组织农民的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就业技能,为今后的生活打下基础。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其对征地的抵触情绪就会大幅缓解,征地工作也会更加顺利地开展。
(二)保证征收资金需求,建立多元资金筹措渠道
征地相关部门可以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第一,可以加强与社会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获得更多金融机构的支持。第二,争取得到国家税收的支持,政府增加财政投入。第三,积极探索委托金融机构发行股票与债券的可能性。此外,征地相关部门需要对补偿资金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资金的落实。
(三)规范补偿政策,营造良好的征地工作氛围
相关部门需要汇总梳理现行各类征收政策,对各项政策差异情况进行比较,统筹考虑制定能被各地方普遍接受并认同的统一政策,纠正现行不合理政策。严肃征收补偿政策的执行,做好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和审批,杜绝政策突破,加强对征收实施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私自突破现行政策的执法人员。
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切实加大对征收工作的正面宣传,让群众了解征收政策的合理性、优越性,真正让这些与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政策深入民心、家喻户晓,使得他们能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同时,落实工作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举报事项,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化解拆迁纠纷,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总结
征地工作关系到我国城市化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正因为征地工作与人们的关系紧密,问题矛盾突出,所以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更应该做好征地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安排,保证征地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国家需要进一步明确征地措施、相关补偿及被征地者后续生活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为台州市黄岩区永宁江管理局)
[作者简介:吴云星(1965―),女,浙江台州人,本科,经济(财政税收)中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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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增刚.经济学视角下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J].学术月刊,2011(12).
农村征收土地标准范文3
一、关于执行依据问题。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发号)中所公布的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自治州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费标准》(州政发号)文件。
二、关于执行标准问题。鉴于行政区划调整,开发区所辖吉凤街道范围已属吉首市市域,征地标准除执行政发[]43号和州政发[]5文件外,按从高原则按照《吉首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意见执行。
三、关于集体土地费提留问题。征地补偿费用中土地费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部分按政发[]43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为提留基数,参照吉首市的提留标准8%比例执行。
四、关于执行方式问题。被征土地上的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包括青苗、果树、药材、花卉苗木、水坑、粪坑、零星树木砍伐费、临时生产棚等)实行费用包干补偿办法。(具体见附表1)
五、关于坟墓补偿问题
1、坟墓的补偿标准中包括坟地购置费和搬迁费。
2、新葬坟和搬迁坟墓必须符合园区规划要求,进入各村(社区)统一选址的公墓山范围内。
3、若遇特殊情况坟墓迁出开发区规划控制范围的,经开发区征地拆迁办现场验收后按文件标准另行补偿坟地购置费。
六、关于复核问题。在对土地权属进行调查、定界、面积测绘、作物定级、构筑物登记等工作时,被征地农户要积极配合并参与,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的以村(社区)组干部指认为准,原则上不复核。被征地农户确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有误且书面提出申请的,征地拆迁办、村(社区)组干部及被征地户共同进行一次复核,最终结果以复核确认的为准。
七、关于抢插问题。对于征地公告后仍然抢插、抢种、抢建的作物及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关于腾地问题。对补偿已经到户且腾地通知期满的,被征地户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仍不采摘和搬迁的,由国土部门组织依法腾地,所造成损失不予补偿。
农村征收土地标准范文4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耕地,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各县(区)要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并在规划指导下,安排项目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要按相关规划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旧城、旧镇、旧村改造,加大对存量建设用地、低效利用土地的再开发再利用力度,促进城镇用地合理布局,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约束机制
(一)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和建设用地标准。重点保证省“861”行动计划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重点基础设施、重要文化旅游项目、重点流域治理等农田水利综合建设工程、民生工程等用地。认真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控限制类项目用地,严禁禁止类项目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基础设施以及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特殊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项目(不包括商业、商品住宅、商务、金融等完全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必须符合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相关规定,不得超过标准。
(二)严格执行供地条件。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0,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6%。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含六安开发区、市示范园区、金安和裕安开发园区),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30万元/年;县(含叶集试验区)管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市管开发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县(区)管开发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4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安排供地。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建立完善工业项目用地预申请会审制度。建立工业项目用地预申请会审制度。对预申请的项目用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科技等相关部门要进行审核把关。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预审产业政策、节能审查、项目立项可研等;规划部门负责预审项目规划,出具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并注明每栋主体工程等;环保部门负责预审项目污染排放防治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科技部门负责预审项目的科技属性、创新性、技术水平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预审项目用地规模等。部门预审意见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市、县(区)土地集体决策机构审定。
(四)建立土地征收和供后监管制度。新增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均要实行全程监管。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应当在6个月内实施征收,逾期未征收的,收回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足50%、两年累计未达70%的,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并按未供应土地面积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计划。土地征收后4个月内完成净地供应,对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和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不得先供待用。
建立土地供应监管制度,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投资强度、上缴税收、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等约束条款,工业用地出让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各类住宅项目约定开竣工时间必须符合“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的要求,出让金必须一年内付清。工业用地自签订出让合同6个月内开工建设。建立征地率、供地率、开工率、竣工率考核制度,同时建立开、竣工申报和跟踪巡查制度。
经营性用地的供应一律实行净地出让,出让土地程序、内容公开,出让土地条件公平,执行公正。
三、有效处置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各县(区)闲置土地清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闲置、低效用地“收回(购)”和“退出”机制。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土地,要逐一分析原因,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盘活闲置土地。对土地使用者造成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连续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加大对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集体用地的整治力度,盘活农村宅基地及存量建设用地。
四、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监管、考核与奖励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考核,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农村征收土地标准范文5
附: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保持耕地面积相对稳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农业建设,是指除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田间农用道路和从事农、渔、林、牧业生产以外的建设。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垦复金。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除按本规定缴纳土地垦复金外,还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土地垦复金的征收标准(按每平方米计):
(一)广州、深圳市及其他地级市辖区(不含所辖县级市、县)内,水田、旱地、菜地25元,鱼塘、园地12元,其他土地3元;
(二)县级市辖区内,水田、旱地、菜地20元,鱼塘、园地10元,其他土地2元;
(三)县辖区内,水田、旱地、菜地15元,鱼塘、园地8元,其他土地1元。
第六条 土地垦复金由市、县国土部门收取,统一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并在农业银行开设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垦复耕地和其他农用土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发展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经批准占用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垦复金,国土部门凭收款单据发给用地批准文件。
第七条 土地垦复金按省20%、市20%、县(县级市)60%的比例,分级安排使用。在各级留成使用的土地垦复金中,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取3%拨给国土部门用作征收管理经费。
第八条 经省国土厅批准,以下项目可免收或减收土地垦复金: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免收;
(二)国家和省的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用地、米袋子、菜篮子工程的生产和储备仓库用地免收;
(三)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公益事业用地免收;
(四)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免收;
(五)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免收;
(六)国家级公路(国道)、省级公路(省道)用地免收,地方公路用地按应收数额的30%征收(不含建成后收费的公路用地);
(七)殡仪馆、火葬场用地免收;
(八)民政部门兴办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工厂,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部分减收;
(九)中外合作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型企业,属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填补国内空白的或产品以外销为主、外汇能自我平衡的用地免收。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规定的用地标准内占用本集体单位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经所在乡(镇)国土所审核,报县(市)国土部门批准,可免收土地垦复金。
第九条 各级留成的土地垦复金,纳入同级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其中50%作为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国土部门安排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改造现有耕地;50%作为扶持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由农业综合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安排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发展粮食生产。
第十条 土地垦复金的收缴、使用,由各级财政、审计、银行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国土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擅自降低或提高土地垦复金征收标准,挪用、截留或拖欠土地垦复金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依法处理。
农村征收土地标准范文6
关键词:国有农场;使用权;补偿安置;政策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1-0017-02
引言
2009年,南京农业大学浦口校区国有实验农场拆迁了80户职工宿舍,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标准,对房屋进行了补偿,对人员进行了安置,当时对于补偿政策和补偿标准并未有异议。2016年3月,校区进行第二次搬迁补偿,由于要把整个校区全部搬迁,涉及国有农场试验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总面积约6 200亩。此时,对于国有农场的拆迁补偿政策到底是适用国有还是集体,出现了争议。因此,本文对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中补偿政策以及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一、国有农场土地性质划分存在的问题
目前,土地按照所有权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按照利用现状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那么显然,国有农场的土地性质属于国有,现状里可能是包含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报批程序下,只有涉及到集体土地才需要进行征收报批,但是,对于国有农用地有这样的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同时,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精神,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应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相关补偿原则进行补偿,即将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所以,从土地的性质上,虽然决定了国有农场是国有土地,但是进行了农转用报批程序,并且征收补偿政策也适用集体土地征收政策。这种既按照土地性质又按照土地现状的双重划分标准,使得国有农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比较混乱。
二、国有农场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政策执行中的法律障碍
(一)土地补偿政策的法律障碍
对于国有农场农用地土地收回的补偿,《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等农用地,导致原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由征地主体单位支付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
那么实际操作中,国有建设用地补偿应该按照哪个文件来实施?在2009年,南京农业大学国有实验农场拆迁中,依据的是《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
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对于国有农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都建议采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政策。在土地管理法上,按照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是征地补偿的一个原则,那么,看起来国有农用地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否是相违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是适用本条例的。因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适用集体还是国有政策,这是土地补偿方面的法律障碍。
(二)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法律障碍
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不同性质上盖的房屋,造成了补偿安置的高低不一。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通常是基于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房屋。非农业人口的认定、房屋产权面积的认定以及安置房的性质和面积等,同国有土地上标准不一致。就南京而言,集体土地的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比国有的要低。
以南京为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是在“拆一补一”的原则下进行,即拆迁1平方米的农民房屋补偿1平方米的安置房,使得农民原有住房条件不降低。最终,拆迁房屋的单价通常跟安置房价格持平,保持在5 000~6 000元/平方米,价格基本是安置房的建安价格,相对比较低廉。除此之外,被征收人有一部分搬家奖励费、安置过渡费等现金补偿。如果被拆迁人去市场上购买商品房,通常商品房价格较高,与安置房价格相比差价较大,所以不会选择货币补偿,选择保障房的居多。
国有房屋拆迁的补偿,主要是根据国有房屋权证面积计算,相比集体土地房屋更加简单透明。所以,评估的价格也是参考周边的国有商品房,基本上能够达到周围商品房的补偿价格,选择货币安置和保障房的都有一定比例。
因此,不同土地性质的房屋,导致了不同的补偿安置政策。国有农场的房屋拆迁,涉及的宿舍、实验用房或者管理用房,都面临一个选择集体政策还是国有政策更划算的问题。由于补偿切实关系到国有农场每一个职工的利益,选择何种政策也是房屋拆迁补偿上的法律障碍。
(三)人员安置政策的法律障碍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等农用地……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范围。”但是,在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国有农场的编制一般都是国有企业工人性质,不是农业户口,但又是从事农业生产,属于“事业单位,农业管理,人员复杂”。到底社会保障费用有还是无,国有农场的人员性质如何界定,最终导致了安置方面的法律障碍。
三、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政策建议
国有农场所在土地性质上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归农场使用。但是依据现状,属于农业生产用地,如果参考部里的文件,对于国有农场的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性质补偿。对于人员身份,农场人员也有工人,也有未招工农民身份,由于城乡的二元结构,导致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有差别,由此带来补偿安置的差异。因此,对于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收回中的补偿安置政策有几点想法:
第一,理顺政策,做好衔接。由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性质不同而导致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条件,对于基层执行政策的工作人员来说,也是非常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不但关系到国有农场全体职工的利益,更是对于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严格要求。因此,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应当对于国有农场政策的适用深入研究,以使用权和现状为基础,以不损害农场权益为前提,做好政策的衔接。
第二,保障农场权益,做好长期规划。对于国有农场转用后,没有其他劳动技能,需要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安置人员,征收单位应当预留部分土地,作为生产安置留地,用于解决就业人员生活、生产用地,或作为发展农产品加工基地等。
第三,专款专用,补助救助。对于安置费用,应当予以列支,专款专用。对于未满16周岁的应当发放一定数额补助,对于满60岁以上的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其他人员尚未进入社保的,可以自愿选择,进入社会保障。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给一定的安置补助费,也可以由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岗位。
第四,尊重历史,差别化管理。各个地方的农场有其历史原因,通常涉及到农场转型发展和体制改革。在各地方政府的调查和完善基础上,切实加强国有农场的权属管理和职工安置。根据地方国有农场的发展,尊重历史,切实地制定出补偿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