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机制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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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机制方案

股权激励机制方案范文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9020302

“十一五”以来,全社会各个领域纷纷响应国家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号召,努力结合本领域的工作现状、条件、需求等开展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大对火灾等危险事故的抵御强度,全社会的火灾抵御能力有所上升,但是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发展中的火灾危险因素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火灾风险,因而消防工作面临严峻形势,还必须不断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指导。《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在社会单位火灾防控上为我们指出了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即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人群密集区域、易燃易爆单位、地下公共场所等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相关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将其作为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当前环境下,对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机制进行了分析和思考。

1 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机制的必要性

1.1 消防监督检查系统性的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以及功能性、技术性较复杂的建筑或场所不断增多,而消防监管涉及到的内容多,如: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水系统、建筑防火、消防人员综合素质等,作为消防安全监管人员,其必须不断紧跟社会发展实际,不断提高自我综合素质,在监管过程中提高业务能力,从而在监管过程中一次性找出所存在的全部问题,并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尽快整改。若设立一个中介机构来负责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工作,一次性发现所有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这样就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整改,很好的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1.2 消防技术规范缺位的有效补充

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中,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划还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对于大型建筑的消防设计技术规范上,如:大型体育馆、超高层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中,消防技术规范存在诸多漏洞,也有很多方面尚未涉及到,这使得消防设计缺乏专业的技术规范参考,只能依托相关专业单位进行性能优化、评估等。引进中介消防安全等级评估机制,通过中介机构对单位出具评估报告,可以从技术上补充消防设计规范的不足,有效预防和解决先天性火灾隐患。

1.3 修订技术规范对消防管理的影响

消防技术规范是进行消防设计的重要技术依据,是在社会发展、工程设计、火灾事故等的不断总结中逐渐形成的,根据当下的消防管理实际情况进行消防技术规范的修订,使其作为消防设计的重要依据。同时,消防技术规范的不断修订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防监管的难度和工作压力,消防部门开展消防监管工作以技术规范为依据,但是技术规范一旦修订后,此时沿用新规范进行消防设计的单位不多,很多单位的消防设计都是依据旧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的,如果统一要求其整改,非常不现实。因此,运用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制度,对相关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科学评估十分必要,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技术规范的延续性。

1.4 对社会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逐步建立起社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消防安全事关社会单位的诚信度和整体发展。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在管理过程中,由于消防安全管理的不到位,会因此被消防监督部门依法查处,造成单位自身社会诚信度降低,在银行贷款、行政监督等方面产生不利后果,影响社会效益。将单位的消防管理状况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依法实施等级评估,可增强其自身发展的责任主体意识,有效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综上,不管是从技术角度还是从依法监管角度来说,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是解决社会单位消防难题的有效方法。那么,如何通过评估来找出消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分类分级,从而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和方案,促进隐患整改工作的进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又一重要课题。

2 建立消防安全等级评估机制的方法分析

(1)根据《意见》的要求,只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人群密集区域、易燃易爆单位、地下公共场所等建立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在笔者看来,评估对象应当分层次,除高危单位外,还应当包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因为从消防监督管理的角度,监管部门管理的单位除了高危单位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还包含了一般单位(主要是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2)对某区域的消防安全进行等级评估时,其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置的配备,仔细评估区域内的消防供水管网覆盖范围、消防站数量、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的技术含量,这是确定火灾危险等级的重要指标之一。②关于区域内生产、储存、经营等的消防安全等级以及安全布局,如:居民住宅中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搬运存储,将会对该区域的消防安全造成直接的影响。③区域内人员的消防素质高低,接受消防培训人员所占比例、人员的文化层次、年龄比例等也会影响到消防安全。④其余因素,如:区域内的气候变化,气候变化与火灾危险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规律性。

(3)在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时,应严格参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对单位的消防管理软硬件等进行安全评估,如:消防组织建设、消防管理职责分配、消防检查制度、消防宣教、火灾隐患整改等,结合该单位的具体消防管理工作以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来开展消防安全等级评估。

(4)对单个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需要综合考虑该区域的消防安全等级,考虑建筑内部的布局、用途、可燃物分布、人员结构等,通过各种方法对消防安全等级进行评估。一般来说,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消防安全等级的评估:①通过对建筑结构特点、可燃物分布以及可能出现的火灾场景辨别火灾危险源,确定该建筑物的主要火灾危险源,并模拟最大的火灾事故,从而确保任何情况下发生的火灾事故都不会超过预估的结果。②根据建筑内的烟气蔓延特点和模拟火灾发展状况来进行火灾危险程度的评估。③根据建筑中人员的文化层次、年龄层次、消防能力等进行火灾发生时人员疏通情况的评估。④根据建筑内的消防设施进行评估。

3 消防安全等级评估标准

从笔者调研的情况看,目前,湖南、河北等省都已经建立了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等级评估标准。合理判断、评价单位消防安全状况,量化评估单位消防安全等级,可以使政府、公众及单位自身可以准确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评估标准的建立应以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为目标,制定科学评估单位消防安全等级的方法,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及其它火灾类保险的保险费率浮动系数。同时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单位的消防安全等级,科学厘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及其它火灾类保险的费率水平。

(1)消防安全等级评估的主体。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应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具备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高危单位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合法的中介机构实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应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消防安全等级评估项目。单位消防安全等级综合评估按以下项目评定:①总平面布置与消防通道状况;②疏散逃生设施状况;③消防设施配备运行状况;④消防安全管理状况。

(3)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可分为以下五类:A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评;B类: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或展览会、物资商品交易会前的消防安全评估;C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消防安全评估;D类:改为其他用途的建筑在投入生产、经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评估;E类: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使用(营业)中的消防安全现状进行的消防安全评估。

(4)特别规定应涵盖以下内容:同一单位具有不在同一处的多个场所的,应分别进行消防安全等级评估;集贸市场、超级市场作为一个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对单位进行E类消防安全等级评估,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等级的结果应通过挂牌、公告、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该结果还可以成为该单位是否享受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及其余火灾类保险优惠费率的重要标准之一。保险单位可根据该单位的消防安全等级评估结果来确定保费系数。

(5)关于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中等级的划分。各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划分成Ⅰ、Ⅱ、Ⅲ、Ⅳ、Ⅴ级,各级分别对应1000分、900分、800分、700分、600分,并分别以绿、橙、黄、红、紫贴标签,同时对应相应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系数为0.65、0.75、0.85、0.95、1.00。

股权激励机制方案范文2

关键词:股票期权;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1-0057-03

收稿日期:2007-06-26

作者简介:祝瑞敏,中国人民大学在读博士,现供职于深圳发展银行

总行;

李长强,现供职于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是公司赋予经营管理人员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经理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权或弃权。

目前股权激励仍然是最主要的长期激励工具。2005统计资料表明,在全球财富500强公司高管薪酬结构中,64%来源于工资与奖金以外的长期激励,而在长期激励中,股票期权激励方式占据55%。

一、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运用环境分析

任何一种激励机制发挥其功效必然有其存在的前提和条件,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也不例外,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运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前提已基本具备。

(一)股权分置改革为实施股权期权激励构筑良好的市场基础

过去我国股市中能流通的股票相对数量过少,在资金供应较为宽松的环境下,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过高,表现为股价与经营业绩相脱离,股票不具有长期投资价值。股权分置带来的股票全流通,不仅加大股票市场的供给,对非流通股的送股也将股市的整体价格水平平稳地调整到合理区间,股权分置增强了我国资本市场有效性,以股票期权作为经理人激励工具具备了市场前提。

股权分置前,大股东往往通过控制权获取超额溢价,并不关心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状况。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这一重大缺陷,非流通股的全面流通,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直接决定了股东的财富,大股东将更关心上市公司的业绩及市场表现,也有更强的动力来实施管理层激励。股权分置为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二)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法律障碍业已消除

1、《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例如,2006年1月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中公司股份可以在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公司收购股份可以预留一年,公司高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可转让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的规定,为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排除了法律障碍。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适时出台。

为了促进和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发展,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为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规范股权激励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2006年3月1日,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正式实行,9月30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正式下发并施行,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制度环境已经具备。

3、若干配套规定明确会计处理与操作流程。

财政部于2006年3月15日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规定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是“按照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深交所发出了《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明确了股权激励计划中股份过户的操作流程、报备资料、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还规定了股份限售、锁定及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实施的内部环境已经具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经过十几年来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已逐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在治理实践中,上市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大多数由独立董事构成,能够按照既定规则有效运转,其独立性与有效性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机制有效实施的内部环境已经具备。

二、股票期权更符合当前上市公司经理人激励需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为主要激励方式。目前公布较详细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中,股票期权方案占大多数,当前股票期权更符合我国上市公司经理人激励需要,它具有其他激励方式不具备的优点。

1、在经济高速增长的中国,股票期权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

对高增长型或创业类企业,由于增长速度较快,股价在几年内往往有较大的升幅,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方式具有高回报的特点,因而股票期权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当前,我国的上市公司虽然多为制造类企业,但由于中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期,在一个高速增长的市场环境下,企业的增长潜力及空间较大,期权激励有较大激励作用,因而在当前以及未来的一定时期内,对经理人实施期权激励机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2、期权方案更符合当前经理人没有过多现金投资的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才逐步推行年薪制。但由于种种原因,经理人与员工收入没有拉开相应的差距,当前的年薪制不能完全体现出对经理人价值的全部回报,不能够达到对经理人长期激励的目的。同时,经理人薪酬体制改革的缓慢进程,使得当前经理人并没有过多的现金可用于即期购买公司股票。前两年上市公司曲折的MBO也说明了当前经理人极为有限的现金投资能力。

股票期权方案不需要即期的现金投入,经理人远期支付购买股权的资金,但购买价格参照即期价格,同时从即期起就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权,经理人获得了购股资金的贴息优惠,比直接支付现金取得现股,在当前更为我国上市公司经理人所接受。

3、期权方案更符合经理人承受风险能力较低现状。

由于前述上市公司经理人薪酬体制改革的缓慢进程,当前经理人收入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这种收入状况决定其经理人的风险承受较低。即便当期购买了股票,由于承受能力较低,更容易引发寻租等道德风险。

股票期权方案经理人不承担股权贬值风险,在行权日――到期日之间,如果行权价格持续高于市场价格,经理人可以放弃行权,不必承担股权贬值的亏损风险,因而在期权数量设计中就可以不受其风险承担能力的限制,通过增加期权的数量,可以产生很大的杠杆激励作用,这是股票期权运用于激励机制中的一个显著的优点,既不受行权人当前风险承受能力的限制,又能产生较大的激励作用。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当前的经理人激励计划中最为适宜,这不仅与股票期权本身的特点有关,同时更符合我国经理人投资与风险承受的现状,因而在当前以至未来一定阶段,我们预计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实践中会备受上市公司青睐并广为运用。

三、当前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公告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可以看出,一方面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操作,另一方面将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处于选择摸索试行的过程中。本人通过参考境外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经验,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提出在当前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需注意几个的问题。

1、科学地确定锁定期间与行权时间。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以下称锁定期)不得少于1年,有效期从授权日起不得超过10年。对每个上市公司来说,究竟设计多长的锁定期与行权时间,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来确定。比如技术要求较低的企业经理人的决策影响时间较短,股票期权的最长行权时间可以适当缩短。而技术密集度高的企业,经理层的决策对企业影响较为长远,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应该较长,以保证经理层为企业的长期利益作足够的考虑。

目前公布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授权日到首次行权日的锁定期大多为1年(除双鹭药业为3年),整体锁定时间较短,难以达到对经理人长期激励目的。锁定期与行权时间的长短不仅影响激励作用的发挥,而且决定了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成败,因而是设计激励方案的关键步骤,应充分分析企业自身的特点及经理人决策影响期间,理论上的锁定期与行权时间应该与经理人对企业决策影响期间相匹配。要实现对经理人长期激励的目的,确定合理的锁定期与行权时间,更好地发挥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

2、确定适宜的授予数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目前公告的激励方案看,除伊利股份总裁潘刚获授1500万股占总股本的2.9043%,其他公司方案中单一对象获授比例均低于1%。

上述办法体现了监管部门一方面要防范上市公司实施经理人过度激励,另一方面对单一对象激励数量也留有余地。那么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应如何确定适宜的授予数量呢?本人认为以下原则需考虑:

第一,对关键人员授予数量不宜过低,要能够实现对目标人员的激励,过低的授予数量不能有效发挥激励作用。第二,授予数量要与授予对象在公司中发挥作用相联系,不能盲目激励。对公司发展起关键作用人员应该给予与其付出相匹配的激励,这是激励中对等原则的体现;不可否认,现实中存在有些经理人是因行政指派等原因到这个岗位,对企业的发展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这种经理人不应享受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激励本身必须要达到投入激励能够更好推动长期更多产出的目的,激励计划不是福利计划。第三,要结合同类公司以及经理人市场激励水平全面考虑。公平理论是激励理论一个重要内容,在设计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时要充分考虑。

3、行权条件的设置。

目前公布的激励方案,基本上都以经营业绩设定为行权条件。目前普遍受到公众质疑的是行权条件设置过低,激励计划有福利计划的嫌疑。如万科净资产收益率设定为12%所引发市场争论。

经理层股权激励机制的设计宗旨就是要将经理层的薪酬与企业业绩建立起更为紧密的联系。如果条件过低或过高,难以达到有效的激励效果。因而设计行权条件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是与激励要求相匹配的行权条件。要达到激励目的,行权条件不能过低,有激励作用的行权条件应该是经理人经过全身心努力后才能实现,否则不仅背离激励计划初衷,也是对股东利益的侵害;第二考虑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行权条件不能脱离企业实际情况与发展目标,为实现长期激励,行权条件必须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相匹配,否则企业中长期目标就是令人怀疑的空中楼阁;第三考虑行业发展、宏观经济环境等外部条件。要考虑行业发展情况与宏观经济环境,分清企业业绩中哪些是经理人努力经营带来的结果,哪些是宏观环境或行业政策本身带来的发展,某些垄断行业产生的利润更多源自于国家的政策,而非经理人努力。因而真正激励到位,行权条件要科学界定,比如在什么环境下出现什么增长结果等周全设计,这样不仅让经理人感到有所激励,也让股东满意。

4、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企业能发挥效益、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能发挥最大作用的重要前提,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要设计保障其良好运行的内部监督机制。

从严格意义讲,即期股票价格并不一定完全体现出公司长期价值。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后,行权时的股票价格与经理层利益直接相关,而经理层又控制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可以影响股票短期价格。假设两个投资项目由经营者作决策,他们更可能从维护股价,增加自己的期权收入来抉择,而这个方案可能并不是企业的最佳选择。这类行为不仅会造成股东利益的损失,更会扭曲股票期权对经理层的激励作用。

因而上市公司在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同时也应设计严格的监督机制,防止经营者向股东转移决策风险,片面追求股票升值的收益,导致新的短期行为。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激励同时作好监督与防范,是保障股票期权激励有效行动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1]柴敏刚.全球股权激励风向[J].金融实务,2006;10

股权激励机制方案范文3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

中图分类号:F12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2)01-0030-06

一、前言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通过授予高级管理者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将高管的个人收益与公司利益紧密联系,旨在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从而提升公司绩效。我国2005年4月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为上市公司有效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制度基础。随后《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从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中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指导性文件,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提供了政策指引。[1]2006年1月27日和9月30日,国资委、财政部分别颁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为国有上市公司规范地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统一明确的准绳。其后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都为加快股权激励在中国的实践和发展奠定了基础。[2]随着中国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规范和完善力度的增强,围绕股权激励的各方面环境与条件已日趋成熟。近年来,股权激励已成为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二、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现状及分析

中国现代股权激励实践虽然源于20世纪90年代,但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从2006年才开始,《办法》的颁布并实施拉开了中国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化股权激励的序幕。截至2010年底,这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状况如何?股权激励实施中尚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又该如何发展?本文试图解答以上问题。

本文对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内明确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进行汇总统计,对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状况进行系统全面分析。

(一)股权激励的样本统计

1.年度统计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共有219家沪深A股上市公司明确公告规范化的股权激励计划,详细数据如表1所示:

由表1数据可知,股权激励在2006年得到迅猛发展,迎来了第一个,当年共有41家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激励计划;2007年证监会开展的“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将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从而暂缓了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只有14家股权激励样本公司;2008

年是中国股权激励取得阶段性成就的一年,当年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有66家,数量明显剧增。然而,经过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和股权激励政策趋紧的双重压力,2009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情处于谨慎观望期,只有25家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经过了4年的扎实沉淀和发展完善,以及社会各界对股权激励认识的理性回归,中国股权激励在2010年进入了黄金发展期,公告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达到73家。

2.实施进展情况

对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进度进行跟踪统计,截至2010年底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如表2所示:

注:2008年,中创信测公告了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混合模式的激励计划,作为样本只统计一次,其股票增值权计划停止实施,而股票期权计划已实施,故实施进展统计了两次。“实施”为上市公司不仅公告了股权激励计划,而且股东大会已决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实施,董事会已对被激励对象进行授权,自授权日起开始实施。

由表2数据可知,自2006年股权激励规范化实施后,截至2010年底,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219家上市公司中有88家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授权实施,49家尚处于董事会预案阶段,6家已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其余77家已宣告停止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中先后有77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占样本总数的35%,其中有49家源自2008年样本。股权激励在2008年曾风靡一时,导致过半计划停止实施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股票市场牛熊转换,股价的持续下跌使得上市公司的股价跌破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或授予价格,已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若继续实施根本无法发挥应有的激励效用,因此诸多公司不得已选择暂停或终止其股权激励计划;第二,2008年《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严格规定,使得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再符合要求,因此诸多公司不得不收回已公告的激励计划,待重新修改后再寻找时机继续实施或者重新公告。[3]可见,在中国推行真正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不仅需要上市公司的积极支持,更需要严格的制度,以及规范的政策法规作为支撑。

(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分析

本文从股权激励的实施主体出发,试图总结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的特征及选择倾向。

1.行业分布

依据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01年版)对公司行业的划分标准,对219家股权激励样本公司的行业进行分类,现阶段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行业分布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219家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涉及了所有的13个行业大类,行业覆盖面极广。说明股权激励制度得到了全面推行,受到了各行各业上市公司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第二,样本公司行业分布非常不均衡,差异显著,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信息技术业以及房地产业。其中,制造业样本125家,占57.08%;信息技术业34家,占15.52%;房地产业20家,占9.13%;其余行业合计占18.27%。

制造业公司占所有股权激励样本的一半以上,结合上市公司自身行业的特点以及股权激励机制的作用原理,我们认为原因如下:一方面,制造业在中国工业中占有主导地位,其总体在上市公司中所占基数大且数量增长快,因此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样本公司中所占比重最大也顺理成章;另一方面,股权激励机制被认为是公司留住核心人才的重要措施,制造业是技术性很强的行业,研发人才被视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因此制造业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更加容易理解。其次,信息技术业和房地产业在近几年迅猛发展,人才竞争日益激烈,而且两大产业市场竞争化程度高,风险相对较大,迫切需要通过股权激励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稳定管理团队,因此亦成为股权激励实施的主体行业。[4]

2.控股股权性质

本文参照国泰安股东研究数据库的股权资料,依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性质进行分类,现阶段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权性质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民营上市公司总数明显多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219家已披露方案的上市公司中,民营共有171家,占样本总数的78.08%,而国企有48家,只占21.92%,民营是国有控股的3.56倍。

第二,年度分析发现,民营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的选择倾向各年均明显体现。2006-2010年民营公司均占当年股权激励样本总数的一半以上,2009和2010年尤其明显,该年度股权激励样本几乎完全被民营公司包揽。

第三,股权激励样本中两种性质控股股权的占有率呈明显的变化趋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在2008年达到最高,随后出现明显下降。相比而言,民营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实施的热情始终高涨。

综上所述,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具有一定的选择倾向,民营相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动性更强。一方面,民营企业管理机制灵活,对新的政策法规以及管理工具接受能力较强,而且民营上市公司成长性高,公司高管的任职多为市场竞争行为,因此对吸引和留住人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利益等方面都有迫切需求;另一方面,民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审批程序较为简单,对激励对象的吸引力较高。

比较而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则困难重重。一方面,国有企业性质和成分复杂,管理层的任命和流动均受行政干涉,股东和管理层对股权激励的需求也不统一,因此对于股权激励的选择比较谨慎;另一方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不仅需要通过证监会的无异议备案,还必须取得国资委的同意,而且《国有(境内)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董事会人员结构、薪酬委员会运行机制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要求,加大了实施股权激励的难度。

(三)股权激励的方案特征分析

本文从股权激励方案的基本因素出发,逐一采集已披露股权激励方案信息,试图总结现阶段股权激励方案的特征。

1.股权激励方式

《国有(境内)办法》规定,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对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的激励方式进行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

表3数据显示,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的激励方式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公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明显多于限制性股票。在219家已披露方案中,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方式的有169家,占样本总数的77.17%;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有40家,占18.26%。

第二,上市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方式的选择倾向在各年样本中均明显体现,2006-2010年已公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均占当年样本总数的一半以上,尤其是2007年清一色的期权方案。

第三,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渐受欢迎。从2007年的无人问津到2008年10家上市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再到2009年限制性股票方案占当年样本总数的28%,限制性股票方式正逐渐受到上市公司的青睐。

2.标的股票来源

《办法》规定,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股份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大股东转让股票。对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进行统计,结果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的首选股票来源。在219家已披露方案中,采用定向增发方式的有198家,占样本总数的89.59%;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的有11家,占4.98%;其余12家采用除定向增发和回购以外的其他方式。

第二,新规出台导致大股东转让方式将逐渐退出股权激励舞台。2008年5月《股权激励备忘录2号》颁布后,鲜有公司再使用大股东转让作为股票来源。

上市公司倾向选择定向增发的原因主要在于:首先,定向增发的操作过程比二级市场回购简单,一般为上市公司最为熟悉的操作方式,而二级市场回购股票容易引起股价的波动,激励成本很高;其次,大股东转让方式的逐渐退出,进一步巩固了定向增发的首选地位。上市公司对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在选择倾向上趋于一致,标志着股权激励制度的逐渐规范和成熟,股权激励方案的专业水准也显著增强。

3.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文对上市公司已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计划有效期进行了分类,统计结果显示,44.08%的样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选择5年;有164家激励有效期集中在5年以内,占样本总数的75.58%;其余53家有效期在5至10年内,占24.42%。可见,现阶段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在设计激励计划有效期时,设置的激励期限不够长。

吕长江等(2009)指出,上市公司可能通过缩短激励期限以达到公司利益输送的目的,他们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设置的有效期都较短,且有从众思想。本文对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的统计结果证实了吕长江等人的观点。[5]

4.激励条件

激励条件是在股权激励授予和行使环节设置的业绩考核指标。本文通过整理上市公司已披露的股权激励方案中授予和行权条件部分内容,对股权激励样本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了分类,统计了现阶段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较常使用的业绩考核指标组合,结果如表4所示。

表4数据显示,现阶段股权激励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趋于简单。已披露方案的219家样本公司中竟然有27家只采用单一指标作为考核标准,这难免会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太易于实现,导致负面效应的产生,从而影响股权激励效用的发挥。

第二,上市公司倾向于采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其他指标组合的形式。在已披露方案的样本公司中,有134家采用加权平均ROE和另一指标组合,24家采用加权平均ROE、净利润增长率和另一指标组合,两种组合方式合计占样本总数的72.15%。

第三,上市公司倾向于选择以业绩为导向的指标组合,相似程度较高,存在明显的从众倾向。虽然有少数公司尝试采用经营性净现金流、现金营运指数等指标,但还是未能很好地响应《通知》对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的要求。[6]

第四,部分公司采用财务指标和市场指标组合的方式,值得借鉴。2006年鹏博士、2008年大连国际和名流置业、2009年方圆支承将业绩考核与市值考核相结合,能够更全面地考察激励对象的行为,从而加强股权激励的约束力度。[7]

吕长江等(2009)也指出,目前我国不少股权激励方案中选取的考核指标单一且相似,反映出不少公司并没有认真设置激励条件,而只是把考核指标作为一种摆设。本文的统计结果从一定程度上证实了吕长江等人的观点。

三、完善股权激励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宏观层面的建议

1.强化资本市场有效性

股权激励的作用机理与整个资本市场息息相关,股权激励机制的有效运作也有赖于资本市场的健全,股权激励效用的有效发挥需要成熟完善的市场做支撑。股权激励之所以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而且成功的实施,主要归功于其发达高效的资本市场。可见,在中国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机制,首先需要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培育有效的证券市场,强化市场监管和信息披露,倡导理性投资理念,引导中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高效、持续发展。

2.完善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化股权激励的推进有赖于政策法规的有效支撑,伴随着股权激励在中国的持续实践和推广,股权激励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暴露一些问题,因此迫切需要法律法规的持续更新,有针对性地指导股权激励实施的各环节,从而实现真正意义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具体而言,现有的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效期限,从而给了上市公司较大的自主选择空间,乃至现阶段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激励有效期普遍较短,影响股权激励长期效用的发挥,这个问题值得关注。因此,迫切需要政策法规针对激励有效期制定更为明确的规定,结合现阶段已有的股权激励方案,识别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法规。

此外,《备忘录2号》和《通知》虽然都针对股权激励计划中业绩考核指标的设置进行了相关规定,但也只是建议性的,激励条件实质上是由公司自己制定,从而导致现有方案呈现很大程度上的主观目的性。笔者认为,激励条件是衡量激励对象能否行权的标准,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更多体现的应该是要求,而不仅仅是建议,证监会应该加强对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监督和指导。

(二)微观层面的建议

1.把握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时机

股权激励计划的推出,应该充分考虑公司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顺应市场发展的趋势,如果时机不对,很容易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的被迫终止。对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进展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66家上市公司中有49家先后宣布暂停或终止实施,2008年宏观经济的动荡使得已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若继续实施根本无法发挥应有的激励效用,因此诸多公司不得不叫停。

此外,《备忘录3号》明确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得随意提出修改,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和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因此,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务必要慎重权衡并审时度势,充分考虑宏观环境和市场因素。

2.适当延长激励计划有效期

激励有效期是激励计划的时间长度。有效期越长,激励对象行权的门槛越高,由于每期都要面临激励条件的约束,其操纵行权指标的能力被显著地削弱。此外,较长的激励有效期可以减少每期行权的数量,从而削弱了高管通过操纵股价来集中获得高额收益的能力。现阶段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置的激励期限不够长,然而,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只有在较长的时间内才能发挥明显的激励效果。

3.强化激励条件的约束力

激励条件是衡量激励对象能否行权的标准。严格的激励条件必定更具有激励作用,反之,形式主义的激励条件则无法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设置实质性门槛,导致整个股权激励计划都无法实现真正的激励作用。激励条件应该成为上市公司绩效提升的助推器,而不是简单造富的工具。因此业绩考核指标应该全面合理,一方面,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应该综合全面,且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从而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设置的业绩考核指标值应该科学合理,强化对激励对象的约束力。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Z]. 2005.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Z].2006.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Z].2008.

[4]李豫湘,刘栋鑫.浅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J].会计之友,2009(5):98-99.

[5]吕长江,许静静,严明珠,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J].管理世界,2009(9):53-61.

[6]巩娜.上市公司管理者股权激励现状[J].经济导刊,2010(4):82-83.

[7]和君咨询.《2006―2009中国股权激励年度报告》[Z].2010.

Study on the Implementation Status of Equity Incentive in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WANG Di-hua1,2

(School of Accounting,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116025, China; 2. China Internal Control Research Center, Dalian 116025, China)

股权激励机制方案范文4

论文关键词:股权激励方案,上市房地产企业,设计要素

 

公司的股权激励,是指激励的主体授予激励对象以股份形式的现实权益或是潜在权益,目的在于激励经营者或是员工的工作,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重要的激励和约束工具,股权激励是公司员工全面薪酬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有助于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形成利益共同体,目标趋于一致。

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房地产企业所占的比例较大,从近几年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来看,房地产行业的市场风险较大、市场化程度高、人才竞争激烈,所以这些企业较多采用股权激励方案。由于股权激励机制一般都是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封锁期后激励对象方可获得股票,而且还必须在满足考核条件的基础上才能行权获得收益,所以房地产上市公司采取股权激励方式也是为了稳定经营团队、留住和吸引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

一、股权激励方案的核心设计要素分析

股权激励能否真正激励经营者为提高企业的绩效努力工作,实现其目标,关键在于股权激励方案各个要素设计的合理性。

1.激励对象

通常来说企业管理论文,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对企业未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的公司雇员,包括公司的高层经理人员和其他对公司发展有着直接影响的关键员工,如核心技术人员,营销骨干。

2.激励方式

国际上最常见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股改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基本模式,应当“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

3.行权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一般较低或者为零,行权价格的制定没有特定的标准。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规定,股票期权持有者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购买或卖出本公司股票。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权益,行权过后,其个人收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

4.行权的绩效条件

通常使用的股票期权注重股价与会计收益的直接挂钩。倘若激励对象的收益完全由股价来决定,其操纵股价的动机就会增强。为减少股价提高带来的收益的不合理性,应更多地使用会计指标衡量经营者的业绩。现在,上市公司设立的行权指标多以财务指标为主。上市公司也可采用更为严格的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设定成适合于其本身的绩效考核指标。

5.激励期限

激励期限是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效时间长度,通常由公司在规则之内自主设置。一般来说,行权期越长,激励强度越弱,但有利于激励高级管理人员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行权期越短,激励强度越大,容易引致激励对象的短期行为。为了兼顾长短期激励效果,公司通常选择分批行权的安排,同时,可因受益人的具体身份及情况而有所不同。经理人员一般在受聘、升职和每年业绩评定后授予股票期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6.授予数量及比例

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是要考虑公司究竟应该向激励对象提供多少数量的股票。股票授予数量直接关系到激励对象的未来收益,直接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效果,而且,过多或过少的数量均对企业不利。

二、我国房地产行业股权激励实践

1.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沪深两市的数据全部来自巨潮咨询网。由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不时会发生变动,本文参照了证监会2011年4月15日中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表,选择的属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行业的企业。

在证监会2011年4月15日的中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表中,属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行业的企业一共有143家,其中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详细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房地产企业有17家。综上企业管理论文,本文共研究17家房地产企业的17个股权激励方案。这17家企业是:万科A、荣盛发展、泛海建设、名流置业、福星股份、中粮地产、深长城、广宇集团、阳光城、新湖中宝、华业地产、金地集团、苏宁环球、南国置业、中国宝安、卧龙地产、万业企业。

2.房地产企业股权激励各要素设计情况

(1)激励对象

表1 房地产企业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

数量

比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

中层管理人员

业务骨干

17

5

6

15

100.00%

29.41%

35.29%

88.24%

合计

股权激励机制方案范文5

关键词:农产品;股权激励;解决措施

一、股权激励的概述

1.股权激励的概念

股权激励是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的一种形式,企业经营者给员工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据侧、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使企业员工能够更好的为公司做出贡献。

2.股权激励的本质和目的

很多人都误以为股权激励的本质是一种福利,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正确,股权激励的本质说到底是一种激励,它是希望通过股权的形式来分配企业的收益,用以激励企业经营者,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多利益的一种长期激励方式。股权激励的目的最根本的就是希望能够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促进公司未来的发展,而且企业希望通过股权激励这种方式保留企业核心员工,并对他们的贡献一定程度上进行回馈。

二、农产品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内部矛盾,解决了企业问题。农产品内部采用的是一种委托的模式,经营权和所有权同其他大多数企业一样是分离开来的,众所周知,经营者和所有者他们之间所追求的利益是不一样的。对于企业经理人而言,更关注企业的短期效益,而企业的股东则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效益,这样就使得农产品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一矛盾较好的解决方法就是股权激励,这主要是通过让经理人以相应的方式入股公司,掌握企业一定的股权,使其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并承担一定的风险,这种方式可以有效的激励经理人更好地关注企业的长远利益,从而较好的缓解他们之间的矛盾,一定程度上解决农产品中存在的问题。但是,激励机制虽然对解决问题有所帮助,却并不能完全的消除企业组织的问题。

三、农产品采取股权激励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1.公司治理结构不全,可能会造成资产流失

股权激励的实际效果与农产品整体的治理结构息息相关,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的前提,而农产品治理结构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股东大会实际是由大股东操纵的,小股东很难发挥其作用;二是董事会对经理人的有效约束不够,内部人控制企业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很可能会造成企业高层和股东合谋,使企业的资产流失。三是监管部门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农产品中,被监督者往往是监管部门的上级,这使得监管部门很难行使其监管职能。

2.业绩评价体系不健全

实施股权激励也必须在企业拥有完善的业绩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实现,农产品现有的评价体系都存在着诸多不足,如评价目标不清晰,评价标准及指标单一等,这就使得很难对企业的业绩和人力资本的贡献进行较为准确的量化并评价。一个有效的业绩评价体系应该将两类指标有机结合,即能够反映企业人力资本的财务指标以及能够体现企业未来发展的市场价值指标。而这通常较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外部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以及企业内部财务指标的真实性,现阶段,就农产品而言,还有很评价体系有待完善,否则股权激励很难在其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激励方案不合理

农产品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不够合理,虽然它包括了多个方面,但是并没有看到对激励对象的明确规定,也没有看到对激励模式的阐述,而且方案制订的程序没有透明化和公开化,这样就可能导致公司内部出现一些不公平的现象,难免会挫伤员工积极性,有的甚至会直接导致优秀人才的流失。

4.激励政策实施不当

一个公司的激励政策要想取得较好的效果是需要将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两者相结合的。而农产品实施股权激励则是一昧地强调物质激励而忽略了精神激励,它许诺经营者的较高薪酬是与企业的经营状况息息相关的,经营者要想获得高报酬就需要不断的发挥自身的才能促使企业发展,从而获得较高的报酬,这种激励机制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促进公司发展的,但是也正是由于农产品过于强调物质激励,所以导致了企业的经营者为了获得激励奖励不惜采取任何措施,甚至是改变计提折旧方式,卖掉公司资产来提高营业外收入。这样的做法不仅不会促进公司的发展,还会导致公司面临着重大的风险。

四、解决农产品股权激励问题的对策

1.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农产品的治理结构可以为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通过加大国资委、证监会对企业管理层的监督和约束,积极强化监督机制。实践证明,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不仅包括企业内部的制衡机制,而且应包括外部监督,应该将内外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企业、股东提出整改意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提升企业的透明度,保证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管理层的短期行为,通过对激励对象进行各项综合考察,包括:素质、道德等,可以有效的规避道德风险问题。此外,还应强化企业所有者对企业运行的监督,不断完善企业的董事会结构,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有效运作,同时还可以增加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以保证企业决策的独立性和科学性。

2.完善公司内部的业绩评价体系

当前,农产品使用的最多的绩效考核指标是净资产收益率,该指标是在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的,可以很好地提供企业的真实经营业绩信息。但是,该指标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可能低估经营人员的业绩;二是经营者可能高估经营人员业绩并造成行为短期化。因此,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以及实施方法一定要结合企业的目标达成情况以及激励对象本人、本部门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与考核办法来制订和兑现。农产品要想建立完善的业绩评价体系,就需要制定相关政策,保障企业绩效评价激励约束作用正常发挥,将评价结果落到实处。为此,除了不断完善评价系统之外,应建立和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政策,将评价结果作为对企业及管理层评价、任免和奖惩的一项重要依据。

3.设计科学的股权激励方案

一个科学的激励方案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激励方案中应该包含股权激励对象、激励模式、激励目的以及股份的分配、管理与资金来源。首先,农产品肯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激励的对象和模式,明确自己实施激励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这是基础;其次,需要清楚自己公司的资金和股份问题,正确的划分股权以及制定相关的规则;最后,要加强对该方案实施过程的监督,制定完善的实施和监督体系,保证该方案顺利的进行。此外,公司在强调物质激励的时候也应该注重精神激励,将二者相结合,能够为企业员工提供更多的提升职业技能以及晋升的机会,从而促进激励政策更好的发挥作用。

4.国家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股权激励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多个部门的综合调节,以及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自2005年以来,各种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逐渐规范了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条件。但同时,还应完善配套的法律环境,完善《公司法》来为中小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打好基础,完善《证券法》来加强、加深信息披露机制等。

五、总结

本文在对农产品相关资料进行了解的基础上,首先阐述了民营企业股权激励的概念,目的及其本质,也明确了股权激励时如何起作用的;接下来又了解了股权激励成功的关键因素有: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制定正确的激励计划;在财务方面也需要进行改进;要做到以人为本,加强员工之间的沟通;最后,指出了农产品股权激励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尝试性的提出了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厉利锋.股权分置改革后管理层持股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1.

[2]胡红艳.中小型民营企业激励机制的分析[J].企业家天地,2010(04).

[3]张樊.我国股权激励机制问题及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01).

[4]王力.我国民营企业员工股权激励机制问题探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0(05).

[5]席一政.中小民营企业股权激励模式选择浅析[J].科技信息,2009(06).

股权激励机制方案范文6

【摘要】近年来股权激励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越发凸显,越来越多的企业推行股权激励计划。本文通过分析2010—2014 年国内外有关股权激励的研究文献发现,学者对股权激励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股权激励实施的动机、股权激励机制的影响因素、股权激励与高管行为的关系、股权激励的效应等方面。

【关键词】股权激励 激励动机 影响因素 高管行为 公司绩效

一、引言

股权激励一直是公司治理领域十分重要的问题。委托理论认为,在现代企业中,公司股东拥有的所有权与高层管理者实际掌控的经营权相互分离,企业中产生了委托-关系,由于契约的不完善和信息的不对称,容易导致企业管理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大股东的利益有可能会被损害,这就是所谓的委托问题。

为有效解决股东和高管之间的委托问题,股权激励应运而生。股权激励作为公司薪酬结构的一种制度安排,目的是让企业经营者能够获得公司以股权形式给予的经济权利,并将公司员工报酬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相联系,使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更好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这种激励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不一致问题,从而降低了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股权激励被正式引入我国公司治理的时机较晚,但其被视为更加完善的公司激励机制,在我国得到了政府的高度关注和市场的积极反应。2006 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的颁布为标志的股权激励改革,标志着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拉开序幕。随着股权激励实施的逐步推行和规范,国内外学者对股权激励的研究也达到了新的。本文将从股权激励实施的动机、股权激励机制的影响因素、股权激励与高管行为的关系、股权激励的效应等方面,对近几年来有关股权激励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探寻可能的研究方向。

二、股权激励相关文献综述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动机

吕长江等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具有两类动机:激励型动机和福利型动机(或非激励型动机)。冯星等(2014)引入Black-Scholes 模型对实施股权激励动机的强弱加以衡量,从公司治理、成长性和公司性质三个层面实证分析了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的动机,结果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主要基于激励动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迟卫娜(2011)认为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得许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门槛很低,高管可以轻松到达行权条件,因而股权激励变相演化成了为高管自已谋福利的工具。吴育辉等(2010)也发现高管在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设计时存在明显的高管自利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在国有与民营控股公司中无明显差异。吕长江等(2011)对上市公司为什么选择股权激励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对管理者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乏会使管理层出于福利目的而选择股权激励。辛宇等(2012)以沪州老窖股权激励计划为案例分析,发现在薪酬管制背景下,沪州老窖的股权激励兼具激励、福利和奖励性质,而这种性质的混杂性最终会导致国有企业股权激励陷入定位困境,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激励效果。

以上大部分文献结论较为一致,认为基于激励型动机的股权激励能够降低成本,起到良性作用;而在内部治理不完善时,股权激励动机福利化,股权激励沦为管理者利益寻租的工具。但是以上文献通常是通过检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后业绩的变化来“倒推”实施股权激励的动机,这在样本选取上存在一定问题,尤其在我国股权激励计划以业绩提高到一定程度为行权条件,无论这些企业管理者是出于何种动机,都会在激励有效期内提高公司业绩以满足行权条件,研究结论会受到影响。

(二)股权激励机制影响因素

影响股权激励机制因素很多,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和研究了这些影响因素。郑宇梅(2011)、陈国民等(2013)、卢馨等(2013)均认为上市公司基本特征(如行业特性、公司规模、公司成长性与财务状况等)和公司治理机制(如控股股东属性、股权集中度与控股股东控制权、股权制衡度等)等因素,均从不同层面对其股权激励行为的产生影响。李秉祥等(2013)通过实证分析认为,公司在对高管选择进行股权激励时优先考虑了政府监管、高管年龄、股权集中度、行业竞争和人才需求等五个主要因素;而高管现金薪酬、企业成长性、企业规模也会对企业选择股权激励方式产生影响。张良等(2011)研究认为,股权激励强度受到规模、股权集中度、独董比例、成本、企业性质和负债水平等因素影响;激励分布结构则是受到技术特征、规模、独董比例和管理层持股水平等因素影响。于卫国(2011)研究发现,股权激励行为受到高管年度薪酬的影响较大,股权激励水平则受到经营风险、公司成长性、股权集中度的影响较大,两者都受到公司规模的影响。王艳茹等(2013)对制造业股权激励模式选择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终极控制人性质、资产负债率、独立董事比例等是影响股权激励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李春玲、苏广艳(2012)和李春玲、孙秀杰(2013)研究认为,控股股东特征在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控制权的不同属性与股权激励偏好都有关系。冀晓娜(2013)分析认为,企业性质和行业特点、推动主体和股权结构、生命周期和经营状况、资本市场等是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的关键因素。李进波等(2010)也认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应当结合企业自身的生命周期不同阶段进行。江德良(2012)(《经营管理者》,2012 年22 期)则认为企业股权激励不是孤立存在,能够发挥好作用还有很多其他因素,例如市场评价机制、控制约束机制、市场选择机制、综合激励机制、政策环境等。

综合上述文献可见,有关股权激励机制的影响因素的研究较多较为分散,分别从外生视角、内生视角考察影响股权激励机制的宏观环境因素、公司内部微观因素,也有将两者综合进行研究,并且从内生视角考察股权激励机制的影响因素更为主流,结论也较为集中。但是以上文献在分析和衡量各种影响因素时并没有采用一种统一的方法和标准,因此得到的结果必然存在差异,并且这种差异无法进行比较,对进一步研究各种影响因素的内在影响机理形成了一定障碍。

(三)股权激励与高管行为关系

1.股权激励与投资行为。股权激励作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会直接影响高管人员的行为,进而影响公司的投资行为。吕长江等(2011)研究发现,我国的股权激励机制有助于缓解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冲突,有助于抑制上市公司投资过度行为,也缓解了投资不足的问题。罗付岩等(2013)发现股权激励能够抑制上市公司的非效率投资,并且非国有企业的抑制作用大于国有企业。罗付岩(2013)应用匹配方法分析股权激励对投资非效率的影响,发现股权激励对投资非效率、过度投资的影响不显著,对投资不足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强国令(2012)通过对比分析股改前后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股权激励治理效应,发现股改后国有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显著降低过度投资,对非国有公司没有显著影响。陈效东等(2014)研究发现相对于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而言,实施高管股权激励显著地提高了公司的R&D 支出水平。徐宁(2013)对通过高科技上市公司的实证检验也发现,股权激励对R&D 投入具有促进效应,但激励力度与R&D 投入之间存在倒U 型关系。汤业国等(2012)研究中国中小上市公司平衡面板数据时发现在国有控股公司中,股权激励与技术创新投入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而在非国有控股公司中,股权激励与技术创新投入之间则存在倒U 型曲线关系。巩娜(2013)通过实证研究认为,家族企业有可能基于促进公司研发投入的目的而实施股权激励,而股权激励的实施的确能够促进家族企业管理层提高研发投入。

2.股权激励与机会主义行为。人的有限理性经济人前提,使得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如时机选择、盈余管理等)不可避免,而高管所独有的内部信息优势使得其机会主义行为的实现成为可能。祝昱丰(2014)分析了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方式及时间节点,认为管理层在股权激励实施中的各个阶段都有进行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杨慧辉等(2011)、许汝俊等(2014)认为在薪酬委员会不独立时,经理人可以通过所掌握的信息优势在实施激励前的时机选择,以及实施激励后的盈余管理等机会主义行为实现其股权基础薪酬最大化。王烨等(2012)认为在当前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弱化的背景下,管理层可能会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影响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使其与己有利。毕晓方等(2012)研究发现管理者股权激励报酬契约的实施,会引发管理者进行获得报酬最大化的盈余管理行为,导致在推行股权激励方案后,公司盈余可靠性明显下降。周嘉南等(2014)、杨慧辉等(2012)也认为股权激励并没有像人们预期的那样减少成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引发经理人自利的盈余操纵行为。章卫东等(2014)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在股票期权授权前进行了负的盈余管理,并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股票期权授权前进行负的盈余管理程度要高于民营控股上市公司。万蒙(2014)发现实施激励股权的企业规模越大,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越大,并且在股权激励公告日前采取负向盈余管理,在股权激励行权日前采取正向盈余管理。徐雪霞等(2013)以企业生命周期为变量,研究发现成长期的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程度显著正相关,成熟期的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程度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林大庞等(2011)发现股权激励总体上有助于提高公司业绩,但也引发了高管的盈余管理行为。

3.股权激励与高管其他行为。有的学者研究

了股权激励对高管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Yenn-RuChen 等(2011)研究发现,对高管进行股权激励能增加其风险承担,而高管对风险的承担受高管个人风险偏好影响。Rachel Hayes 等(2010)则发现股权激励并没有发挥激励管理层风险承担行为,并且有较高风险的公司授予高管股票期权的数量下降。

尹玲玲等(2012)认为如果公司存在较多成长机会,股权激励对风险承担行为的激励效果更明显。宗文龙等(2013)考察了股权激励对高管更换的影响,发现在控制经营业绩等因素情况下,实施股权激励的确减少了公司高管更换的概率,而股权激励方式采用股票期权或是限制性股票,对高管更换没有显著影响。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高管股权激励与高管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比较一致的认为股权激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非效率投资行为、增加创新投入,但是也会引发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对高管风险承担、高管更换等行为的影响研究不足,未得出一致的结论。此外,很多研究并没有将高管行为与其他因素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而研究角度以及所选样本、变量、研究方法等的差异,使得结论可比性并不高。

(四)股权激励效应

国内外学者对于管理层股权激励效应的研究,主要考察的是管理层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的关系,不同的研究观点截然不同。

1.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不相关、负相关。李池洋(2014)、石龙等(2013)、杨莎(2014)认为我国的股权激励机制还不是很完善,资本市场弱有效性使股权激励效用不足,不符合股权激励机制最初的目的。史金平等(2014)经过定量分析得出结论中小板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于业绩的影响效果不显著,并且出现了负相关的趋势。黄倩倩(2012)也发现实施股权激励与中小板上市公司的业绩并不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刘广生等(2013)、张横峰(2014)均发现高管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绩效,但效果并不显著。肖淑芳等(2012)研究认为在考虑内生性的情况下,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并没有显著影响,而公司绩效对股权激励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周嘉南等(2014)发现非激励型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呈不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激励型高管股权激励却能显著提高公司业绩。李漩等(2013)的研究表明在不考虑调整成本的传统模型下,公司绩效对于股权激励有显著的负向影响。

2.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正相关。刘佑铭(2012)认为股权激励制度有助于减少上市公司管理者的超额消费、过度投资以及闲置资金等利益侵占行为,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后,上市公司绩效平均值有一定程度上升。周江生(2012)用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和经济利润模型分析股权激励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认为在正常发挥作用下,股权激励有利于提升企业价值。金香花(2013)认为股权激励的实施满足了管理者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从而在精神层面激励管理者努力的工作,从而给企业提高了价值,为股东带来利润。赵海霞(2013)从股权激励“三维本质”视角研究,认为高级管理层持股有助于上市公司财富的增加。赵玉珍等(2012)、冯星等(2014)均认为从长期来看,实施股权激励有助于提升公司业绩。何凡(2011)使用非平衡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包含股权激励和其他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治理质量与公司绩效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齐晓宁等(2012)、魏贤运(2013)、张敦力等(2013)的经验分析都表明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存在正相关关系,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可以提高公司业绩。王晓洋(2013)研究发现股权激励比现金薪酬激励更有助于公司绩效的提高。王传彬等(2013)基于股权分置改革背景研究发现股权激励实施后的公司业绩要好于实施前,并且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效果要好于非国有企业。强国令(2012)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后,非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效果显著,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激励效果不显著。

3.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的非线性关系。王锐等(2011)通过构建计量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股权激励对公司价值有正向影响,但是线性关系并不显著,呈正U 形的区间激励效果。曹建安等(2013)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之间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并且股权激励存在一定程度的区间效应、板块效应和行业效应。刘华等(2010)、刘骏(2012)以高新技术上市公司为对象实证研究,发现是否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有显著影响,但只有在特定区间公司业绩与持股比例显著正相关。杨恒莉(2013)选取中小板企业作为数据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呈U 型关系,并且总体效果不显著。从以上文献分析中可以发现,国内外理论界对于股权激励与业绩的相关关系研究结论主要有三种:不相关或负、正相关、曲线相关,这可能是因为采用了不同的研究样本、研究方法以及衡量指标导致的。此外,数据样本当年经济波动的影响也可能导致研究结论不一致。

三、结论与启示

本文选取2010-2014 年期间有关股权激励的部分文献,从股权激励实施的动机、股权激励机制的影响因素、股权激励与管理者行为的关系、股权激励的效应等方面进行梳理,认为当前理论界对股权激励的研究仍需加强。首先,研究结论难以比较。从表面上看理论界在某些方面(如股权激励实施的动机、股权激励对投资行为、股权激励中机会主义行为等)得到了一致的结论,但是由于采用了不同的研究样本、研究方法以及衡量指标,在对这些结论进行比较时,结果会有失偏颇。

其次,研究缺乏整体性。与股权激励相关的研究可能具有整体性,而不是单单某个领域、某一因素、某一行为、某种结果,倘若能从整体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可能更具说服力。

另外,研究视角有待挖掘。如股权对高管风险承担、高管更换等行为的影响研究较为匮乏,可以尝试从多领域如社会学、心理学、行为学等其他学科领域进行借鉴,形成新的研究视角。

因此对股权激励相关研究进行整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研究框架,在此框架下统一各方面的研究标准,让更多学者对此进行充实和完善可能是解决以上问题的最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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