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划的审查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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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划的审查意见

对计划的审查意见范文1

[关键词]上市公司重整;司法权;行政许可;会商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28-03

公司重整是为清理公司债务和拯救企业,以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企业职工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主体的利益,从这个角度看,公司重整应是平等主体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八章“重整”部分的内容来看,在一个重整程序之中,法院不仅占据重要地位,而且先后会做出很多司法裁定。此外,《破产法》第八章是对所有公司重整程序的规定,并未涉及对上市公司重整的特殊要求。但上市公司重整具有敏感性高、政策性强、利益关系众多、程序复杂等特点,立法与实践的不衔接导致实践中上市公司的重整操作遇到了很多问题,行政权与司法权如何衔接便是一例。本文主要讨论在批准重整申请和批准重整计划的过程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问题,分别从重整申请的批准和重整计划的批准两方面来分析。

一、重整申请的批准

《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重整申请的审批权是掌握在法院手中的,也就是说法院有权决定重整程序是否启动,但现实中的状况并非如此。《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而在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题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讲话中强调:“人民法院在受理上市公司破产申请前,还是要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批准。企业破产法虽然为上市公司的重整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手段,但在社会稳定问题的整体处理框架、上市公司重整中涉及的政策调整措施出台前,人民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仍应持慎重态度”。对此“慎重态度”,实践中确在践行,比如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支持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破产重整有关问题的函(辽政(2011)182号)中就强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需贵会(指中国证监会)出具意见”。这里只是需要“出具意见”,并未明确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七庭课题组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调研报告“解决上市公司疑难问题确保重整程序有效运作”中却提到,目前(2010年1月1日之前)已受理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绝大多数采用政府主导模式,即地方政府作为主协调人主导申请和受理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阶段仅进行形式审查。”

对上市公司重整申请的批准亦即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受理问题,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证监会“出具意见”的性质,以及地方政府作为主协调人主导申请和受理程序而人民法院仅进行形式审查这一现象。

(一)证监会的“意见”

证监会“出具意见”与行政许可无关,从其“意见”这个字眼即可看出,若涉及行政许可其完全可以用“批准”或“核准”之类的字眼。而且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申请重整,只需告知证监会即可,也不用获得许可,这样做是为了让证监会知晓上市公司申请破产的事宜并安排相关工作。此外,从行政许可的本质出发,单单申请重整是很难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没有必要对该权利加以限制和禁止。所以证监会出具意见这一行为不仅对法院的司法权没有影响,反而是保障了重整申请的顺利进行。

(二)地方政府的主导

针对地方政府主导申请和受理程序而人民法院仅进行形式审查这一现象,这样不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虽然其实质审查的内容不能完全套用在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中,但只进行形式审查而由地方政府作为主协调人主导申请和受理的情况仍然是对司法权独立性的冲击。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主要区别之一即为“行政权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在地方政府主导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和受理程序,而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的情况下,有行政权干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架空司法权之嫌,因为法院不再是依据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而只是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格式内容等问题进行审查,法院的独立性受到了很大的干预。

诚然,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跟法院系统内部缺乏相关专业人才有关,另一方面也跟上市公司重整关涉重大,政府不得不加以重视有关。但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法院可以逐步加强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不仅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有化解社会矛盾、处置突发事件、协调各方利益诉求等多方面工作能力的专业化法官队伍。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根据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成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判庭,或指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审理破产案件。

此外,法院还可以在上市公司重整立案审查和受理流程上加以改进。一方面法院对于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对于如何进行实质审查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但可以考虑组织当事人听证、召开利害关系人大会以及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等措施。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七庭课题组在其报告的第三部分“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中对如何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给出了建议:“首先,组织当事人听证,掌握案件概况,明确重整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其次,组织召开部分利害关系人(主要是大债权人、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债权人和持股比例在前的几位大股东)会议,征询他们对重整可行性报告、债权减让方案、股权变动方案等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征询金融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证券监督部门以及税务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与建议,争取他们对重整的支持与配合。”如此程序难免繁琐,但在法院的法官队伍建设和审判条件得以改善的情况下,这样的实质审查就不再困难,况且,以程序的改进来维护法院以及司法权的独立性是有很大的裨益的。另一方面,对于受理流程也应谨慎为之,注意维护法院在此过程中的主导性,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七庭课题组在其报告的第三部分中对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受理流程提出了以下建议:“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应当严格履行下列程序:1.当地政府向管辖法院书面表示同意上市公司重整并出具维护社会稳定预案;2.管辖法院对上市公司重整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致函当地政府表示拟同意受理并逐级上报最高法院批准;3.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致函证监会知会该上市公司拟进入重整程序,并表示支持;4.证监会函复该省级人民政府表示知晓该事项,同时致函最高法院表示已了解该上市公司相关情况并由其依法处理;5.最高法院根据证监会的来函和下级法院的请示决定是否受理该上市公司重整申请;6.管辖法院收到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该上市公司重整申请的批复后函告当地政府,同时裁定该上市公司重整。”从此流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不管行政机关的“同意”或者“支持”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我们都不难发现在此过程中是法院居于主导地位,主导申请和受理的整个流程,其不仅进行实质审查并享有最终的决定权。所以,打破现有的地方政府主导模式,让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可行的,只是需要一定的措施加以配套。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

(一)法律规定

《破产法》第86条对重整计划的批准进行了规定,第87条还对强行批准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中都没有涉及到行政许可的内容。从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出发,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不能上诉,所以该裁定作出后便应当被执行,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通常包含清偿债务和资产重组两部分,资产重组往往涉及债转股、重大购买、出售和置换资产、发行股票与债券等重大安排,这些安排可能会涉及行政许可。比如《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第11条第3项规定“涉及向外商转让股份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及外商付款凭证”,第6项规定“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需提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文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还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文件或者要约收购无异议文件”。对前两项内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第9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第26条第1款规定:“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如此一来,在未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批准的情况下,若法院做出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则该裁定的执行将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行政机关的不批准将会使已生效的裁定形如空文,甚至在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影响债务的清偿,进而导致重整计划虽经通过和批准,但重整的目的并未实现的后果。

(二)会商制度

2叭2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法律部联合召开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工作座谈会,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初步拟就《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提出,上市公司或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启动会商机制。即,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上市公司或管理人提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后,应及时将重整计划草案及其他有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函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应当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意见可以为肯定意见、附条件肯定意见、否定意见等类型。人民法院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会议纪要”还提出,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按照与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相同的审核标准,对提起会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同时,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应当充分考虑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意见。此“会议纪要”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从法院办案的角度来说,对实践是有指导意义的。此前(2012年2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实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其第2条规定专家咨询委的职责之一为“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项提供评审意见”,第9条又明确提出:“中国证监会接到人民法院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会商函后,可以提请专家咨询委召开评审会议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并购重组相关事项提供评审意见。”

(三)问题分析

在会商制度出台以前,对重整计划批准过程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问题,有学者认为“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先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许可,即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应当是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前提,”实务工作人员也认为:“应以行政监管机关的许可为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前置条件;理顺行政许可与法院审批的职责,坚持须取得行政许可的重组事项‘以行政审查为主,以法院审查为辅’的原则;”可以发现,这些学者或实务工作者都支持行政许可前置的观点,但是行政许可前置是对司法权独立性的侵犯。这与上市公司重整申请的批准程序中地方政府主导申请和受理而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的原因类似,但不同的是后者法院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前者法院不只进行形式审查还进行实质审查,只是该实质审查受制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若未取得行政许可,法院不能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若取得行政许可,法院再裁量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虽然对获得行政许可后的重整计划草案,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但实践中法院基本都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如此一来,法院的批准与否便取决于行政机关许可与否,这是不可取的。

那会商制度是否仍属于行许可前置呢?分析会商制度的关键在于辨别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的性质。

首先,分析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性质。依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有以下特点。1.非常设性。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是非常设的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2.委员专业且来源不唯一。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会内外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专业领域或熟悉产业政策的专家组成,并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中国证监会还可以商请相关行业自律组织、主管单位推荐专家咨询委委员人选。3.受中国证监会监管。中国证监会依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对专家咨询委委员实施监督管理。4.委员提供意见的个人性。即专家咨询委委员应当以个人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或提供意见,有关意见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这些特点说明其是独立的咨询机构,其并不是代表中国证监会出具意见,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具意见更让其无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可能性。

对计划的审查意见范文2

(一) 工程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

1、 精干高效的原则

2、 灵活弹性的原则

(二) 工程部组织机构设置

1、 工程部的编制

根据公司的总体要求和工程部目前的工作任务量,在目前仅有一个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工程部的编制为4人。随着工程任务量的增加和其他工程项目的开展,工程部的编制会进行调整。根据开展项目的情况每个项目增加4人。

2、 工程部的岗位设置

目前运做一个项目情况下工程部设置为工程部经理兼项目经理岗位1个;土建装修工程、绿化工程管理兼土建装修工程、绿化工程预算员、资料管理员岗位1个;电气工程、电气相关市政工程管理兼电气工程、相关市政工程预算员资料管理员岗位1个;员岗位1个。

以后每增加一个项目相应增加四个岗位:项目经理一个,各专业管理人员各一个(同上)。

项目竣工移交后工程部项目管理岗位随之撤消,根据工程部实际情况和项目人员的表现情况进行工程部岗位重新调整安排。

(三) 工程部组织机构图

二、 工程部部门及岗位职责

(一)工程部部门职责:

1、 配合研发中心、开发部、销售部等部门进行项目前期运作。

2、 工程部全面负责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及审查工作。

3、 负责工程项目和监理单位招投标工作。

4、 协调承包商、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5、 负责对承包商、监理、设计单位的管理工作。

6、 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现场及投资的控制管理。

7、 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

8、 对工程管理过程中的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二)工程部经理岗位职责:

1、 负责工程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2、 配合研发中心、开发部、销售部等部门进行项目前期运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3、 负责组织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1) 对承包商、监理单位进行考察、评价。

(2) 组织编制招投标文件,选择投标单位或进行邀标。

(3) 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和答疑。

(4) 组织评标和开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

(5) 参与合同谈判与合同的签定。

4、 负责项目管理。

(1) 负责项目的人员管理。包括人员的调配、考核、奖惩等方面的管理。

(2) 项目的目标管理:对项目的整体目标进行明确下达,并将目标进行分解,做到责任到位,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整。

(3) 对项目施工准备、施工进度、质量、现场管理、投资控制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4)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处理。

(5) 负责审核施工材料的选用和对材料供应商的评价。

(6) 负责组织工程中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技术论证、审核。

(7) 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大技术措施和经济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审核。

(8) 对工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处理方案进行审批,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9) 组织竣工验收及移交。

(10) 监督检查工程和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11) 负责各项目之间的资源调配,与工程管理相关各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平衡。

5、 负责工程监理的管理。

(1) 对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规划》进行审核。

(2) 根据监理聘用合同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 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实施与工程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给予及时解决。协调其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4) 负责监理费用控制与结算。

6、 负责与设计单位协调

(1) 参与设计单位的选择。

(2) 参与设计方案的选择工作。

(3) 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图纸预审。

(4) 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图纸会审,对会审中提出的共性问题和技术难题协调拟订解决办法。

(5) 协调设计单位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6) 对施工中各方提出的变更要求进行审查控制。

(7) 对设计费用进行控制。

7、 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的协调。

(三)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 配合工程部经理做好工程前期运作及招投标工作。

2、 负责项目的整体运作和管理

(1) 项目开工准备阶段,负责编制《项目开工监督管理计划》,并报工程部经理批准。

(2) 负责向各承包单位正式发出《工程施工管理配合要求》。

(3) 开工准备阶段应对开工必须具备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实。

(4) 组织设计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对设计交底工作的过程及结果进行检查。

(5) 组织专业工程师对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施工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6) 组织专业工程师及相关部门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措施和经济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7) 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可能导致工期、造价等变动的因素,结合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进行着重审核。

(8) 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

(9) 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调整及修改进行审核。

(10) 对开工准备情况进行核实检查。

(11) 组织临时设施的搭建。

(12) 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场地移交。

(13) 向工程部经理报送《开工申请表》。

(14) 组织对《监理规划》进行评审。

(15) 对《监理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纠正。

(16) 负责准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会。

(17) 组织开工庆典。

(18) 组织工程资料的报送。

(19) 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

(20) 对工程中重大的不合格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21) 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22) 对施工中的各种标识组织监督检查。

(23) 负责协调承包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24) 按照《项目规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对项目资源进行合理调配、管理。

(25) 组织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26) 依据质量监督计划和相关文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管理。

(27) 对工程量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进行审核。

(28) 对监理单位审核、汇总后的进度计划进行确认。

(29) 负责组织工程施工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调整。

(30) 负责对各方提出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核。

(31) 负责工程停工、复工的管理。

(32) 负责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投资,填制价款单。按合同进行工程款拨付。

(33) 负责组织工程分部和单项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34) 监督检察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四)土建工程管理岗位职责

1、 协助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做好工程项目的前期运作。

2、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

3、 参与土建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配合预算部进行标底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

4、 参与土建工程投标资料、文件的审查和评标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5、 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土建方面的现场答疑。

6、 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负责交底记录整理、签认和发放。跟踪处理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

7、 审查《土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

8、 负责《土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措施和经济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9、 对《土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可能导致工期、造价等变动的因素,进行审查。

10、 监督检查《土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实施情况。

11、 负责审查土建工程相关各单位提出的土建工程变更要求。

12、 根据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和相关规范标准对土建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对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质量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提出调整意见。

13、 根据《项目规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对土建工程的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14、 参加工程协调会与监理例会,提出和了解工程项目土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解决办法。

15、 负责与设计、监理、承包商等单位的信息与资料传递和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16、 负责对土建施工材料、工程机械及施工队伍的质量进行检查。

17、 对土建工程中出现的不合格事项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8、 负责项目标识要求的执行检查及记录。

19、 负责土建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水暖管理岗位职责

1、 协助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做好工程项目的前期运作。

2、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

3、 参与水暖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配合预算部进行标底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

4、 参与土建工程投标资料、文件的审查和评标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5、 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水暖方面的现场答疑。

6、 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负责交底记录整理、签认和发放。跟踪处理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

7、 审查《水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

8、 负责《水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措施和经济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9、 对《水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可能导致工期、造价等变动的因素,进行审查。

10、 监督检查《水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实施情况。

11、 负责审查水暖工程相关各单位提出的水暖工程变更要求。

12、 根据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和相关规范标准对水暖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对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质量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提出调整意见。

13、 据《项目规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对水暖工程的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14、 参加工程协调会与监理例会,提出和了解工程项目水暖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解决办法。

15、 负责与设计、监理、承包商等单位的信息与资料传递和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16、 负责对水暖施工材料、工程机械及施工队伍的质量进行检查。

17、 对水暖工程中出现的不合格事项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8、 负责项目标识要求的执行检查及记录。

19、 负责水暖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电气管理岗位职责

1、 协助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做好工程项目的前期运作。

2、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

3、 参与电气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配合预算部进行标底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

4、 参与电气工程投标资料、文件的审查和评标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5、 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电气方面的现场答疑。

6、 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负责交底记录整理、签认和发放。跟踪处理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

7、 审查《电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

8、 负责《电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措施和经济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9、 对《电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可能导致工期、造价等变动的因素,进行审查。

10、 监督检查《电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实施情况。

11、 负责审查工程相关各单位提出的电气工程变更要求。

12、 根据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和相关规范标准对电气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对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质量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提出调整意见。

13、 根据《项目规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对电气工程的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14、 参加工程协调会与监理例会,提出和了解电气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解决办法。

15、 负责与设计、监理、承包商等单位的信息与资料传递和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16、 负责对电气工程施工材料、工程机械及施工队伍的质量进行检查。

17、 对电气工程中出现的不合格事项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8、 负责项目标识要求的执行检查及记录。

19、 负责电气工程的竣工验收。

(七)现场管理岗位职责

1、 协助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做好工程项目的前期运作。

2、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

3、 参与电气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配合预算部进行标底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

4、 参与电气工程投标资料、文件的审查和评标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5、 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电气方面的现场答疑。

6、 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负责交底记录整理、签认和发放。跟踪处理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

7、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措施和经济方案进行审查。

8、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的实施情况。

9、负责审查各单位提出的相关变更要求。

10、参加工程协调会与监理例会,提出和了解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解决办法。

11、负责与外协单位的信息与资料的传递和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12、负责工程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之间和施工队伍之间的协调工作。

13、负责对施工材料、工程机械及施工队伍的现场管理及工程的各种标识管理。

14、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组织、落实、检查、评比。

15、负责项目标识要求的执行检查及记录。

1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

(八)成本管理岗位职责(含内勤资料)

1、 协助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作好工程项目的前期运作。

2、 协助项目经理作好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

3、 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配合预算部进行标的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

4、 参与投标资料、文件的审查和评标工作。

5、 参与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6、 根据成本目标编制项目成本成本控制计划。

7、 对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进行检查确认。

8、 根据工程量及投资完成情况对成本进行分析,并对成本控制计划进行调整。

9、 对工程款的发放进行检查控制。

10、 参与竣工结算。

11、 负责工程资料、质量记录的收集整理。

对计划的审查意见范文3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计划的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定额计划,由建设部统一归口管理,具体编制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组织。

第四条  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是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全国统一指标。

第五条  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六条  建设用地指标可按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为编制对象;一般按不同规模(档次)编制不少于两个层次的指标。

各类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内容一般包括:厂(矿)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动力公用设施、贮存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服务设施等的用地面积。厂(矿)的附属配套设施(如铁路、道路、水厂、电厂等)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可相应采用有关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七条  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应符合下列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

2.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从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国情和现有技术经济条件出发,总结以往建设用地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并考虑近期工艺技术水平提高对节约用地的可能性。

3.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相协调。

第八条  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由主编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主编单位组织编制组承担。

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四个阶段。各阶段的工作应符合附件一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用地指标宜采用条文和表格相结合的形式编写。具体编写应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用地指标的审查,由主编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指标的批准和,由建设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指标的印刷、出版和发行工作,由各主编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编制建设用地指标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各主编部门安排解决;对经费不足、确有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解释。各主编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编制建设用地指标的前期准备工作,由各主编单位负责组织,按批准下达的计划要求进行。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确定参编单位,落实编制人员,组建编制组;

2.制定编制工作大纲;

3.召开编制组工作会议,布置具体编制工作。

(二)建设用地指标编制组应由设计、生产、建设单位有经验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主编单位的技术业务领导或高级技术人员担任。

(三)编制工作大纲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主要章节目录及内容提要;

3.编制工作的进度安排,各阶段工作的要求及编制组成员的分工;

4.需要调研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5.编制中应采取的各项主要工作措施。

(四)编制组工作会议应完成下列主要任务:

1.成立编制组,确定组长、副组长和编制组成员;

2.组织学习有关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3.通过编制工作大纲;

4.制定并通过编制组工作制度;

5.讨论并通过会议纪要。

(五)编制工作大纲和编制工作会议纪要等文件,经主编部门审核、批复有关单位执行,并抄送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管理司和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征求意见稿阶段

(六)本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分析和测算各项建设用地指标,编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七)根据不同的建设条件、生产规模和工艺水平,对项目建设用地进行调查,并对典型工程项目作重点考察。

(八)编制组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对比和测算,参照国际先进指标编写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和建设用地指标征求意见稿。

(九)建设用地指标征求意见稿由主编单位负责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和建设综合管理部门,主编部门的有关单位,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

征求意见的方法,一般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小型论证会或座谈会。

三、送审稿阶段

(十)编制组对各方面的意见,应逐条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按表一的要求填写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

在此基础上,编制组对征求意见搞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同时编写条文说明。经主编单位审核后,上报主编部门审查。

征求(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

-|序  号|条  号|    提供意见单位和人员    |意  见  内  容|    处理意见及依据  |--|--|--|--|-|      |      |                          |              |                    |-

(十一)送审时应包括下列主要文件及资料:

1.送审报告;

2.建设用地指标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3.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

4.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十二)送审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过程的主要工作概述;

2.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建设用地指标的主要内容及确定依据;

4.对建设用地指标的科学性、实用性等方面的评价;

5.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调处的意见。

(十三)审查会议由各主编部门主持召开。

审查会议的通知和全套文件资料,由主编部门提前两个月送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专家。

参加会议代表应少而精,一般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单位的代表,本部门有关单位的代表,特邀专家,编制组的主要成员。

审查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科学、全面地对送审稿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中的重大问题,由会议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审理和协调。

(十四)审查会议纪要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议概况;

2.对建设用地指标主要内容的审查及处理意见;

3.对建设用地指标送审稿的评价;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的要求;

5.附审查会议代表和领导小组名单。

四、报批稿阶段

(十五)编制组对审查意见应逐条归纳整理,提出处理意见,按表一的要求填写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对审查意见中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应报主编部门批准。

(十六)编制组应根据审查会议纪要和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成报批稿,对条文说明、专题报告也应作相应的修改。

(十七)建设用地指标报批稿和报批文件,经主编部门审核后,一式3份分别报送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建设部。

(十八)报批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主编部门报送文;

2.报批报告;

3.建设用地指标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

4.审查会议纪要和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

5.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等。

(十九)经批准的建设用地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更改时,应报请批准部门同意。

(二十)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批准后,编制组应编写建设用地指标的内容简介和专题报告等,经主编部门审核、审批部门同意后,在有关的刊物上宣传报道。

附件二:建设用地指标编写细则

一、建设用地指标应包括前引、正文和附录。

二、前引部分可按如下内容和顺序编写:封面、扉页、批准通知、编制说明、目录。

编制说明包括:编制工作概况、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定、内容提要、管理单位等。

三、建设用地指标的正文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则。包括:编制的目的,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和适用范围,本指标未包括的内容和需采用的其它指标,应执行的法规和其它标准、规范。

2.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各项原则和措施。

3.各类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建设用地指标的构成内容,统一计算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条件,用地指标数,不同条件下的调整系数(或调整值)。

四、建设用地指标正文应分章、节,逐条编写,做到结构严谨,层次分明,条理清晰。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各项原则规定和措施,其它章节的划分由各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确定。

章节以中文数字编号;条以3个阿拉伯数字编号,其中第一个数字表示章号,第二个数字表示节号,第三个数字表示条号,中间以圆点隔开。

五、对占篇幅较大,影响条文连续性的内容,可列入附录。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附录采用中文数字编号,应有标题。

六、附加说明包括: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七、各种表格都应有表名、表号,必要时可加表注。其表号一般与条号相同,列入表格右上角。

八、凡插图应有图名、图号,必要时可加图注。其图号一般与条号相同,列于图的正下方。

九、建设用地指标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与阿拉伯数字连写时,应采用计量单位符号表示。

十、建设用地指标中涉及数量的数字,一般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用地面积数量的数字,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十一、条文说明的主要内容构成有:封面、前言、目录、正文和附录。

十二、条文说明的正文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编写条文的主要依据;

2.必要的分析(或方案比较)和基本结论;

3.执行条文规定必须注意的事项;

对计划的审查意见范文4

公文质量不仅反映单位的工作作风,代表单位形象,还关系到各项工作能否正常顺利高效开展。公文审核是确保公文质量,节约领导审签文件时间和精力的重要环节。下面我就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做好发文审核和大家汇报一下我的体会。

发文审核主要把好三道关:一是行文关,二是程序关,三是文字关。

一是行文关

首先把好发文依据关。主要审核是否需要行文。如需行文,应该以什么名义行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审核的第一项就是“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这是公文审核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公文审核把关的第一步。实践中发文依据一般有三个。一是上级有文件,如:《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二是过去有惯例,如:《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三是工作确有需要,如:《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淮北师范大学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其次要把好数量关。严格执行会议文件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今年4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强调要切实防止文山会海反弹回潮,提出了确保发文开会数量比2019年只减不增的刚性约束)今年市委提出“2020年市级会议、文件计划数量去年减少5%”的要求。为守住精文减会的硬杠杠,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年”成果,今年4月在征求部门意见基础上,办公室提出2020年市政府会议、文件计划安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市政府会议文件计划的通知》,作为2020年会议文件执行依据,对计划外发文严格控制

一直以来文秘科对发文数量和规格进行严格把关,可发可不发的不发;能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能以函的形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内容相近的发文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必须归并。

(建议各秘书科室对部门请示发文的要严格审核发文依据和发文规格。)

二是程序关

首先要检查是否符合公文处理一般程序。一是签发程序是否规范,公文应经负责人审批签发;请示、报告这些上行文应经主要负责人签发;联合行文需要所有签发人共同签发 。二公开属性的选择是否正确。主动公开:一般普发性的公文,如政府令,指令性、政策性、法规性较强的决定、意见等文种,指导性和周知性较强的通知、通告、通报等文种都适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一般情况下,针对特定人的信息,比如批复给相对人的土地征用、拍卖等公文适用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以及其他不适合公开的政府信息。

其次要检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履行法定制发程序:《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公文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等程序。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确保文件制定程序正当,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重点要审查以下内容:

1. 是否进行评估论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实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进行评估,对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2.是否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强调:“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

3. 是否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广开渠道察民情、听民意、汇民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公众参与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 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审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以政府名义发文应由市司法局审查)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制发文件。文件内容涉及公平竞争事项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部门(以政府名义发文应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要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对文件的内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起草部门、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负责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好文件审查关”

对计划的审查意见范文5

本文针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特点,论述了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管理要求和审计方法,明确了该阶段审计人员的审计流程及审计的主要内容,完善和深化了审计理论,使跟踪审计服务模式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工程建设投资领域。

关键词:

跟踪审计;施工阶段;投资控制

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资规模的不断增加,这就使得造价管理的过程变得复杂,管理中会出现很多障碍,如何让造价管理有序进行,实现投资的有效控制,目前跟踪审计服务模式作为投资控制方式之一,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与建设项目中并取得较好的成效。如何使跟踪审计服务在施工阶段成功实施,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审计要点:

1对建设单位草拟的施工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施工合同非常重要,只有对合同中涉及到的项目各个方面有明确、全面的约定才能对后面的每项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依据,才能减少纠纷、降低风险,有效的控制造价。施工合同中主要对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围即承包人应建设完成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工期、质量标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以及涉及工程合同价款约定调整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要出具审核意见。另外,在合同审计过程中要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标的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要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合同文本审核是事前控制的重要内容,起着提前防范的作用,审计人员必须充分熟悉和理解合同条款,严格审查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利用合同条款及时解决经济纠纷,控制造价投资。

2熟悉施工现场,把隐蔽工程、工程变更项目

作为重点审计对象隐蔽工程一旦隐蔽很难发现问题,它往往是工程质量隐患及引起纠纷的主要对象,对隐蔽工程的重要部位要先拟定审核流程,执行过程中要审查隐蔽工程发生的时间及真实性,必要时可进行照相机、摄像机影像资料记录,另外,对隐蔽工程签证的内容、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完整、准确也要进行重点审查。施工阶段会有很多变更,直接影响到我们预算造价的变动,也是我们造价控制的重点,所以要严格审核变更的时效性、真实性、变更工程量的计算、套价、计算规则运用是否合理,对重大变更内容是否进行经济、技术论证,施工单位是否有拆分、化整为零的情况等要进行审查。对隐蔽工程、工程变更跟踪审计是审计人员事中监督审查的重要环节,通过过程中的审核意见、确认单等可以使信息反馈及时、灵敏,偏差得到及时、有利的纠正,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使投资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对主要材料、设备采购进行审计,并提出修改意见

周所周知,大宗材料、设备占建设项目直接工程费的70%左右,材料价格变动直接影响我们的工程造价,因此,加强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降低材料成本是我们控制投资的关键。工程材料采购计划是采购的基础,因此要审查采购计划的编制依据、编制内容及所拟定的采购地点、采购程序是否合理,以保证材料能按时送到工地。在执行过程中,大宗材料的采购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只有竞争才能选到性价比高的产品,这使得建设单位首先要先了解产品的规格、性能、市场上的价格行情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供应商投标和招标方评标的依据,更是签订合同的依据,所以作为审计人员要审核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付款方式、服务内容是否完整、合理。签订合同后审计人员要随时掌握供应商的供货质量和到货情况,货物的验收、入库、保管、领用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也要审查合同的预付款是否超过国家的相关规定、支付方式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如果在材料采购、使用、验收过程中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在工程结算调整材料价差时才发现问题,这时工程价款已经支付,材料接受单是施工方签收的,而供应商只负责清点数量、不考虑价格,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无法弥补的。

4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审计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流程为首先施工单位提交支付申请,由监理单位进行审核,提交审核意见给审计单位,审计单位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交建设单位进行支付。在此过程中审计单位根据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审查合同约定的预付工程备料款的扣回是否按要求执行;审查计量与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一致,对工程量的审查要重点放在投资比较大、计算方法比较复杂的分项工程中,计价时要认真审核清单、定额编码、项目特征、单位及基价等内容,有无项目特征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及高套、错套、重复套定额的现象;审查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选择审计单位时,不但要注重审计单位的资质、实力,更要看审计人员的实践经验和业务能力,因为跟踪审计队伍的水平差异所带来的潜在经济效益与审计费相比要大的多。

5资料收集及时完整

在审计过程中有收、发文记录、项目验收、例会记录、审核意见、材料价格确认单、阶段性报告、图表等这些资料随着工程进展及审计意见的出具及时进行收集实现资料的真实性、可追溯性,为建设新工程的开展积累宝贵信息。通过具有计划、实施、检查、处置的跟踪审计模式,使审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以达到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指导审计实践活动的目的,工程跟踪审计已经被人们接受、认可,越来越得到国家相关部门、企业相关人士的重视和肯定,我们对投资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国家投资项目进行成本控制总体效果明显,跟踪审计作为服务模式应加以研究并推广。

参考文献:

[1]曹慧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

[2]崔振龙.跟踪审计,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4

[3]规范编制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辅导,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对计划的审查意见范文6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规范粮食调控贷款操作,加强粮食调控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调控业务,是指在国家粮食储备业务以外,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

第三条粮食调控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收购资金贷款。

第四条粮食调控贷款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贷款风险;

(二)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营业机构办理的企业经营粮食调控业务过程中的粮食收购和粮食调销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凡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简称借款人,下同。

第七条粮食调控贷款专门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委托借款人直接从收购市场进行保护性粮食收购的收购资金需要;

(二)政府为掌握粮源,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三)政府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内市场调入或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四)政府为完成退耕还林补助粮、救灾粮、军粮供应等特定的政策性任务,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五)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担其他粮食政策性调控任务的收购资金需要。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文件和相关的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并落实购进粮食的贷款利息、企业相关费用及销售价差补贴资金来源,或相应的贷款风险弥补资金来源

(二)借款人已承借的粮食调控贷款的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或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九条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政府调控粮食购销计划或文件规定和借款人调控粮食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开户行应及时对借款人的展期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一)粮食尚未销售但仍在政府调控规定的期限内;

(二)粮食已经销售、但销售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

(三)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贷款的风险补偿措施有效落实。

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贷款的风险情况等。

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以及贷款到期而所形成的库存粮食已超期、陈化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展期,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包括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一年以上)的,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贷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第十二条粮食调控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办理粮食调控贷款应依次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的监督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四条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时,应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简称《借款申请书》,下同),开户行应对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开户行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供内容较多的,借款申请人应另附申请报告。除此之外,借款申请人还应向开户行提供能反映和表明借款原因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下达的政府调控粮食购进计划和贷款利息、相关费用、销售差价补贴资金来源书面承诺或政府对贷款风险弥补保证的文件

(二)借款人拟订的粮食购进资金需求计划,包括粮食购进数量、价格、粮源安排和购粮进度安排等;

(三)开户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农发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粮食调控贷款对象范围、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粮食调控贷款用途的规定,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进行贷前调查。

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并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拟购进粮食品质、数量、价格等是否与政府实施粮食调控相关政策相符,粮源是否可靠;

(二)各项补贴的政策是否明确,补贴的期限,以及补贴资金来源或贷款风险弥补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三)借款人申请的借款额度是否合理;

(四)政府对已承诺的借款人以前购进的调控粮食的各项补贴是否按时、足额到位,或是否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连同相关附件递交贷款审查人。贷款调查人应对借款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按规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审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贷款审查职责。贷款审查人应重点审查是否落实了贷款的各项补贴政策,以及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意见,并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调查人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的调查认定意见是否准确;

(三)调查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管理规定。

审查人对审查情况要提交书面审查意见明确提出贷款与否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意见,提交贷款审批人。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粮食调控贷款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确定。对借款人执行中央或省级政府确定的粮食调控政策、计划所申请的贷款,可由县级支行或省级分行规定的营业机构审批;对借款人执行省级以下政府制定的粮食调控政策、计划所申请的贷款,原则上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含二级分行)审批。贷款审批人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担任,承担贷款审批决策的责任。各级行设立贷款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对贷款合规性和安全性的审核,贷款审批人收到贷款审查人或评审委员会(小组)的审查资料及意见后应在授权的范围内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和使用。

(一)签订《借款合同》。对批准发放的贷款开户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充约定或更改有关条款。

(二)填写《借款借据》。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三)贷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贷款的收回。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归还贷款。贷款虽未到期,但形成的粮食已销售,开户行应及时从销售回笼货款及差价补贴款中收回相应的贷款。

第五章信贷监督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对借款人政府调控粮食的购进、储存、销售、资金回笼等各个环节实施全程信贷监督,并专设台账反映和登记。借款人应对地方政府调控粮食实行分开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支取的监督。借款人应按粮食实际购进进度支取收购资金,开户行及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的支取资金活动进行逐笔审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粮食购进的信贷监督。粮食调控贷款的使用实行报账制,开户行应根据粮食购进进度分批次发放贷款,并定期核实粮食购进数量及货款支付金额。以收购方式购进粮食的,收购开始前可发放一定金额的贷款作为启动资金。以调入方式购进粮食的,货款结算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进行。购进活动结束后,开户行应及时收回节余贷款,并对所放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第二十三条粮食存储的信贷监督。开户行应按照商品粮油库存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查库制度,确保银企账实相符。原则上借款人应对政府调控粮食实行专仓保管。

第二十四条粮食销售的信贷监督。政府调控粮食实行出库报告制,借款人应当在粮食销售出库前,向开户行报告粮食销售的依据、价格、数量、结算方式等情况。开户行依据政府调控粮食销售政策评价借款人销售的合规性,销售价款与价差补贴之和不应低于粮食占用贷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违反规定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销售,应予制止。粮食销售出库时,开户行应依据有关政策监督出库,并及时调整贷款占用形态。

第二十五条货款回笼的信贷监督。政府调控粮食销售货款及补贴资金应按时、全额回笼开户行。资金回笼归行后,开户行应及时从回笼货款及差价补贴中足额收回销售粮食所占贷款,从利息补贴中足额收回应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督。各级行应对各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未按时到位的补贴资金要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拨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