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耕地征收补偿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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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耕地征收补偿标准

新耕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1

关键词:征地补偿;未来性;可增值性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26-02

一、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存在多方面的缺陷,并在实际征地中引发一系列社会法律问题。这里以广州大学城的兴建为例。

广州大学城的兴建,被认为是广东省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然而,在发展教育的背后,却是以摧毁耕地和驱逐原住民为代价,而一度的强拆强迁事件更是闹得满城皆知。然则近年来,大学城多块土地被拍卖,皆被开发者高价取得,此事件更是引起轩然大波。《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按房屋类型,补偿标准从400元到850元/平方米。村民们获补偿款项的虽按照征用耕地补偿标准的最高限计算,但每户拆迁补偿亦不过10.92万元,按时搬迁拆房奖励10.08万元,人头奖励6.66万元,加起来每户可得的拆迁补偿款仅为27.66万元左右。”[1]然而,征收后的土地政府以空闲为由,将多块土地进行出卖,拍卖价格竟为征收价格的近10倍,达到每平方米价格7 000多元的高价。而今,大学城商业南区于2012年7月拆除,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作为一个公共利益需要的设施,竟然要拆除原有的商业中心以得到空地建设;更讽刺的是,在即将拆除的商业中心旁边,就是拍卖出去的土地,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

广州大学城被拆迁后,如今只剩下4个保留村,已无耕地。在这种情况下,被征地的农民除少部分加入学校的物业管理工作中,其余大多数人却不得不远走他乡,外出另谋生路,长远生计成其最大问题。以公共利益兴办教育为幌子,以补偿性的价格征收土地,而后通过出让,转手天价拍卖大学城土地;大学城具有的优越配套设施和浓厚人文氛围,这正是开发商所看重的。如此“低买高卖”之举,甚至有人将之表述为,“以大学城建设带动房地产发展”。

无论是借着公共利益的名头进行征地,又或是确实为公共利益征地而后变为商业用地的,在我国这类情况屡见不鲜。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我国目前对土地用途并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区分,这样就导致了在征地与土地出让二者之间价格的不均衡,存在着巨额的利润空间,从而使得政府与开发商联手,共同获取利益。然则作为土地使用者的农民却只是获得极少的补偿款。

二、我国目前征地补偿的现状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后,相关补偿费用则包括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有些学者对这种人为降低补偿标准的做法大为批评,认为应该按照等价交换的原理来计算补偿费用,目前的补偿费并不能体现土地的真正价值;而农民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却仅仅是获得了一些最基本的补偿,“按照我国东部地区一般耕地年产值800元左右计算,每亩土地补偿费至多2万元,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一年的工资收入,根本不能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损害了原土地所有人的经济利益……改革开放以来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至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

我国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制度采用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制度。这种一次性补偿方式没有考虑到土地对于被征地农民的长期作用与保障功能,没有考虑到土地未来的可能增值空间。因此,如何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制度,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与预期价值,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未来生计,就成为了一个重大而复杂的问题。

对此,有些学者将此问题用土地补偿标准的“未来性”[2]来加以概括,笔者也将使用未来性一词。

三、征地补偿标准的未来性概述

征地补偿标准的未来性,应该与土地现有价值和补偿的一次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其含义是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不应仅仅衡量被征土地的现有价值,还应充分考虑土地未来的可增值空间,体现出土地的未来价值。但未来性一词涉及的又不仅仅是土地可预期的未来价值,还包括因此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如被征地农民的未来生活保障问题。

(一)有关学者的观点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有很多学者对征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探索研究,力图为征地制度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并据此构建新的土地征用制度,以变解决征地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其中,征地补偿的问题是众多问题中的关键点,有很多学者就此发表过不同的意见,特别是就土地的未来价值或预期收益来衡量补偿标准这一问题上,更是众说纷纭。

黄贤金等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土地作为商品,其价值由市场来确定。”[3]由此,征地补偿费应参照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应改变国家现有按被征土地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的制度,而按土地的预期收益来确定。

钟水映等学者也认为,现行补偿标准没有体现土地的真正价值,不能体现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收益,也不能全面体现“土地产权关系”,从而造成征地过程中的经济利益分配不均衡,从而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其建议在征地时应按照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进行,体现土地的可增值性,从而确定征地补偿标准[4]。

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

以周诚代表的学者就不认同,其认为,以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不尽合理,理由是土地增值区分为自力增值和外力增值两种情况。“农地转非后的土地增值属于外力增值,不是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对土地进行投资的结果,而是来源于整个社会,那么增值应该归公。”[5]就此,征地补偿只能按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

孙计川认为,“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是按照原有条件使用土地本来可以获得、由于征地而失去的收益。”[6]即认为征地补偿应立足于土地原用途,而不应包括土地未来可能的收益。

在上述两种观点中,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征地补偿应当体现土地的未来预期收益,即具有未来性。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二)理论基础及其现实依据

1.公平补偿的原则

在实践中,政府在征用农民的土地后,就通过划拨和出让的方式转让给使用方,在这一过程产生的巨额利益,都将归征地方所有,而农民作为土地原本的使用者却只仅仅获得低额的补偿款。如上述提到的大学城的“地王”;沪宁高速的土地补偿费仅为8 000元/亩,而其在香港的上市的土地市值高达20万元/亩。农村集体土地在被征收后,土地的性质将发生转变,这过程产生的增值利益全部被政府取得;在某种意义上,征地成了政府获利的工具。这实际上是剥夺了农民对其土地享有的预期利益,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应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未来性,立足于土地的预期利益,通过某种制度的设计使被征地的农民也能够分享到这一可期待的利益,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2.保障农民的可期待利益

土地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其收益是长期可持续的。在正常的环境下,农民可以在这块土地上不断获得收益。而一旦土地被国家征收,即使农民得到了一部分的补偿,但并不能真正填补其对土地的预期收益。如《土地管理法》中提到的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我们可否理解为只补偿了农民6到10年的可期待利益。那10年后的耕地利益就这样被国家剥夺了吗?而当农民在投入大量精力与金钱对土地进行改良后,预期利益与补偿费的反差将尤为强烈。因此目前这种补偿标准并不能弥补农民对土地未来持续收益的预期,应通过制度的设计来保障农民的可预期利益。

3.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在我国,集体土地尤其是耕地有一个显著特点:承载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前提下,耕地所产生的粮食就成了就直接的社会保障。我国农民的心态其实很简单,只要有饭吃,将生活地很安稳。而土地被征用之后,虽然可以得到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款,但面临着其他众多的问题。如何重新谋生,如何重新安稳的生活;而一旦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又将导致其他的社会问题。立足土地的未来利益,充分考虑这一现实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未来生计,体现原有的土地保障功能,这都必须在新的征地制度中体现出来。

4.国外的相关立法

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在规定土地补偿标准时,其关注的不只是土地的现有价值,还包括未来预期的增值。如美国在征地补偿方面采用的是公正补偿原则,其补偿标准则是以征用时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包括被征用土地现有的价值和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除此之外,还补偿相邻土地所有者因征收所受到的损失。法国采用的是公平补偿原则,简单地说,其要求的是被征收者并不因为征收而受到损失,也没有因为补偿而获利。

四、土地的未来利益作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现――以现实存在的做法为依据

总体来看,要在征地补偿标准中加入未来性的制度设计,就必须抛弃现有的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做法。在强调公平补偿的基础上,将农民对土地的预期收益转化成一种新的存在方式,让农民不会因为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对土地的可期待利益;而要想实现这种转化,必须采取新的土地征用补偿方式。

近年来,各地在征地实践试点中都采取了一些新的补偿方式,并取得了一些较为成功的经验。这些补偿方式,都较为成功地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收益转化为新的方式,保障着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有所降低。笔者对有关试点进行归类总结,记述如下。

(一)股权补偿

股权补偿,指的是农民的土地在被征用的时候,并不直接支付补偿款,而是将该土地补偿款参与入股经营,以每年的经营收益进行分红。这种模式直接将土地的预期收益转化为每年的分红,从一定程度上看,农民并没有因为征地而失去其长期利益,有效地保障了农民(下转130页)(上接127页)的根本利益。

最具代表性的则是江苏省两地采取的做法。其一,吴中区青口镇的土地合作社,其对本镇内被征收的土地进行量化处理,“以每亩一股不低于1万元折价入股”,每年进行分红。其二,泰州海陵区则是在各乡镇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本乡镇的征地补偿费。在发展程度不同的乡镇,分别采取不同的做法。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生产较为落后的乡镇,采取的做法是:由管理办公室统一把补偿费存入银行,后每年将利息分给被征地农民。二是工业生产较为成熟的乡镇,补偿费则统一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管理,用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再生产,再进行分红。三是而位于城市近郊的乡镇,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从征地补偿费中拿出资金,发展生产,进行投资,年底进行收益分红[7]。

(二)留地安置

留地安置是按照约定的一定比例设置留用地,供被征地农民按城市规划要求开发、经营。留用地经营所得收入,只能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农民生活。

江苏省苏州市政府了《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了留地安置的做法,留用地作为征地后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方式之一。留用地的面积也在《暂行办法》中有具体的规定“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中,按照留用地所在地的土地级差收益和人均年收入1 000元标准,核发留用地指标。”在该办法中,还强调留用只能用于发展本乡镇的经济建设,或由村民进行生产经营。

(三)社会保障机制

社会保障机制的补偿方式,即是为被征地的农民购买社保,并规定在有条件的城镇需将其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这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相当于以土地的预期收入变换成社会保险。目前,不少地方应采取此种做法。即从征地补偿费和政府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取得的收益中取出一定比例,用于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与医疗保险。

浙江省在《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中,规定了这种补偿方式,具体做法为:一般应先实行基本生活保障方式;也可采用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实行的办法;少数有条件的地方,还应该直接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同时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70%,从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

参考文献:

[1]广州大学城高标准补偿征地[EB/OL].广州城市建设档案馆,http:///news/view.asp?id=XW20030619

1134373607&fdID=CL200303051534051295&tbColor=&tr

Color=&publishtime=1&KeyWord.

[2]梅林.浅析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未来性[J].法制与经济,2006,(8).

[3]黄贤金,等.中国农村土地市场运行机理分析[J].农业经济学,2001,(9).

[4]钟水映.热问题冷思考――农地征用二题[J].中国土地,2005,(2).

[5]周诚.农地征用中的公正补偿[J].中国土地,2004,(Z1).

新耕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2

关键词:耕地资源 价值测算 征地补偿标准 杨凌区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耕地被征收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忽略了耕地资源的非市场价值,而这部分价值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耕地资源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同时,这部分价值随之消失,造成大量的社会福利损失[1]。然而,由于耕地资源的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难于测算,这就使以耕地总价值为基础来构建征地补偿标准面临着较大的困难。有鉴于此,本文从耕地总价值的构成出发,以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为例,基于价值量化的基本原理构建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模型,为现行征地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考。

1.基于耕地总价值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构成及测算方法

1.1耕地总价值构成

目前,关于耕地资源的总价值,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诸培新、曲福田(2003)认为耕地资源总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霍雅勒、蔡运龙(2006)从边际效用理论角度认为土地价值的理论构成主要包括使用价值、选择价值、存在价值。

笔者综合考虑了耕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和生态方面所具有的价值,认为耕地资源的价值包括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其中耕地资源的市场价值是指可以在市场上得到体现的那部分价值,即耕地上的经济产出[2]。耕地资源的非市场价值是指耕地的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它是一种无法通过市场交易又客观存在的正外部性价值。耕地资源的社会价值是指耕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耕地资源的生态价值是指耕地资源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所具有的功能。然而,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仅对耕地的经济产出价值进行征收补偿,忽略了耕地资源的非市场价值。因此,在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该把耕地资源的非市场价值纳入征地补偿。

表1耕地补偿标准构成图

1.2耕地资源的市场价值测算

对于耕地资源经济价值的测算,我们采用的是收益还原法。收益还原法是基于预期收益原理,将待评估的耕地资源的每年预期客观纯收益以一定的资本化率统一折算到估价期日现值的一种估价方法[3],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1)

其中,P1是指耕地经济价值,a是耕地资源年纯收益,r是土地还原率,n表示使用年限。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即农户拥有的是永久经营权,此外,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耕地的生产功能具有永续性,因此,在计算耕地资源市场价值时,n的取值为无穷大,那么公式(1)可以简化为:

(2)

1.2.1耕地资源年纯收益的计算

耕地资源年纯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耕地资源年纯收益=耕地资源年总产值-耕地资源年总费用 (3)

式中:耕地资源年总产值是指主产品年产值和副产品年产值之和,耕地资源年总费用是指年生产成本与年土地成本之和。其中年生产成本是指物质与服务费用和人工成本之和;土地成本是指流转地租金与自营地折租的和[4]。

1.2.2土地还原率的确定

耕地收益还原率一般以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作为土地还原率,安全利率选用一年期存款年利率,再考虑风险调整值,由于耕地资源经营的未来风险相对较小,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我们可以选用一年期存款利率作为土地还原率[5]。

1.3耕地资源的非市场价值测算

1.3.1耕地资源的社会价值的含义

耕地资源的社会价值是指耕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所具备的价值。即耕地资源的社会价值是耕地资源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社会稳定价值以及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的社会保障价值之和。

1.3.2耕地资源社会保障价值的测算

耕地资源的社会保障价值主要由基本生活保障价值、养老保障价值、失业保障价值和医疗保障价值构成。

基本生活保障价值的测算。耕地资源具有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作用,本文采用机会成本法(在无市场价格的情况下,资源使用的成本可以用所牺牲的替代用途的收入来估算),用政府为农民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量化来代替耕地资源的基本生活保障价值。

基本生活保障价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本生活保障价值V1:

式中:k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元/人);s为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养老保障价值测算。耕地资源的养老保障价值可用替代法进行测算。由于现阶段我国城市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比较完善,但是农村在这一方面比较薄弱。因此我们可以参照国家为城市居民提供的社会养老金,并用城乡收入比进行修正从而得出耕地资源的养老保障价值。其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如下:

养老保障价值V2:

式中:E1为政府为农民提供的社会养老金(元);E2为政府为城镇居民提供的社会养老金;i1为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元);i2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r为还原率;s为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失业保障价值测算。耕地资源的失业保障价值是指耕地资源在缓解农村就业压力等方面所具有的价值。农民从事非农就业岗位需要进行教育和培训。因此在测算耕地资源的失业保障价值可用劳动力的培训费来代替。其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失业保障价值V3:

式中:f为单位劳动力的培训费(元/人);A为人均每年的培训费(元);s为人均耕地面积(亩/人);r为还原率

医疗保障价值测算。耕地资源的医疗保障价值同样可以采用替代法进行测算。因此我们可以参照国家为城市居民提供的医疗保障金,然后用城乡收入比进行修正进而得到耕地资源的医疗保障价值。其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医疗保障价值V4:

式中:E3为政府为农民提供的医疗保障金(元);E4为政府为城镇居民提供的医疗保障金(元);i1为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元);i2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r为还原率;s为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综上,耕地资源的社会保障价值可以用:P2=V1+V2+V3+V4 来表示。

式中:P2是耕地资源的社会保障价值;V1 是基本生活保障价值;V2是养老保障价值;V3是失业保障价值;V4是医疗保障价值。

1.3.3耕地资源社会稳定价值的测算

耕地资源的社会稳定价值指的是农产品在供给的保障上所体现的价值。国家对占用耕地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这些税费全部用于农综合开发和土地复垦整治等能有效提升耕地的粮食生产能力,因此用这4项费用来代替耕地的社会稳定价值[6]。

P3=C+D+E+F (8)

式中:P3是耕地资源的社会稳定价值;C是耕地占用税:D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E是耕地开垦费:F是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

1.3.4耕地资源生态价值的测算

关于耕地资源生态价值的核算,本文依据谢高地、鲁春霞(2008)等人建立的中国陆地生态系统单位面积服务价值表中的农田生态系统单位面积服务价值来测算(表二),计算不同年份的农田系统单位面积服务价值需要根据物价指数进行修正,计算具体地区的农田生态价值时在通过王万茂、黄贤金(1997)的研究耕地生态系统潜在的经济产量进行修正。其具体公式为:

P4=λ×q×n/m/r (9)

式中:P4是耕地资源的生态价值;λ是修正系数(用物价指数进行修正);q是指2002年全国耕地平均生态服务价值;n是指具体地区耕地生态系统的潜在经济产量;m是指全国一级耕地生态系统单位面积平均潜在经济产量(根据王万茂的研究测算其值为(712.67kg/亩);

r是指土地还原率。

2.实证研究

2.1样本区域概况

杨凌示范区位于八百里秦川的腹地,东有漆水河与武功县为界,南隔渭河与周至县相望,西和扶风县接壤,北由韦水河与扶风县相连。处于东经108°~108°07′,北纬34°12′~34°20′之间。人口18.59万,其中农业人口11.9万,土地面积134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0.6万亩,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面积22.12平方公里。农民人均耕地0.8亩,是中国农业起源之地。

2.2样本区域耕地资源市场价值的测算

本文选取小麦、玉米、油菜籽作为杨凌示范区的主要农作物,根据耕地资源市场价值的测算原则,我们通过计算主要农作物的纯收益,来计算杨凌示范区耕地资源的市场价值。通过在陕西省物价局查找得出主要农作物的纯收益以及在2012年《陕西省统计年鉴》查找得出当年杨凌示范区主要农作物的播种面积,并赋予各农作物的收益权重,最终计算得出杨凌示范区主要农作物的纯收益为220.99元/亩,已知2012年杨凌区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根据耕地经济价值的计算公式可以得出杨凌区耕地资源的市场价值为:7366.33元/亩。

表3 2012年陕西省主要农作物成本收益表(单位:元/亩)

资料来源:陕西省物价局 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委

2.3样本区域耕地资源非市场价值的测算

2.3.1杨凌示范区耕地资源社会价值的测算

第一,社会保障价值测算

基本生活保障价值的测算。2011年11月26日起执行的杨凌示范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200元/人,杨凌示范区农民人均耕地为0.8亩/人,根据公式2,得出2012年杨凌示范区基本生活保障价值达到2750元/亩。

养老保险价值的测算。根据陕西省统计年鉴,2012年杨凌示范区农村家庭纯收入为10841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925元,杨凌示范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金为1080元, 还原率取2012年一年期存款利率3%,人均耕地为0.8亩/人。根据公式3,可算出2012年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障价值为16302.26元/亩。

失业保障价值的测算。通过公式4计算失业保障价值,人均年培训费根据任刚的测量方法[7],取A=1262元/年,选取20年长期国债利率2.79%为还原率,使用年现金公式(公式4)f=13607元,可得2012年杨凌示范区失业保障价值为17008.75元/亩。

医疗保障价值的测算。根据陕西省统计年鉴,2012年杨凌示范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金为200元,根据公式5,可得2012年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价值为3018.94元/亩。

杨凌示范区耕地资源的社会保障价值为以上四者之和为39079.95元/亩。

第二,社会稳定价值测算

根据《陕西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杨凌示范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为22元/m2,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及等别》的相关规定,杨凌示范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为24元/m2,根据《陕西省新菜地和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杨凌示范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为5000-7000元每亩,计算时取平均值为6000元/亩。其中耕地开垦费没有统一标准,可用如下公式进行测算:

式中:C为耕地开垦费;X为耕地开垦的投入;Y为收益损失;Z1为耕地资源的土地资本投入量;Z2为土壤培肥投入量;b为土壤培肥投入资金额;R为贷款利率(取三到五年贷款利率6.15%):r为还原率(取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n为土地开发年年限(4年);a表示收益损失额,以耕地年纯收入表示(220.99元/亩),以任浩[8]对全国土地整理的开发预算资料,查出杨凌示范区单位面积土地资本投入量Z1为2898.55元/亩,土壤培肥资金投入量b为122.11元/亩,根据公式可得Z2为504.93元/亩,Y为821.44元/亩,可得杨凌示范区耕地开垦费为4224.92元/亩。

由公式6可得杨凌示范区耕地资源的社会稳定价值为40891.59元/亩。

综上,杨凌示范区耕地资源的社会价值为79971.54元/亩。

2.3.2杨凌示范区耕地资源生态价值的测算

耕地资源生态价值的测算。根据表二,可得出2002年全国耕地生态系统平均生态服务价值为407.62元/亩,根据王万茂,黄金贤[8]的测算,可得出2002年杨凌示范区耕地生态系统平均生态服务价值为350.8元/亩,要计算2012年杨凌示范区耕地生态系统平均生态服务价值需要对此数据进行修正,本文采用居民消费物价指数进行修正即可,2002、2012年居民消费物价指数比值约为1.07(陕西省统计年鉴),可得出2012年杨凌示范区耕地生态系统平均生态服务价值为375.36元/亩,根据公式7可得2012年杨凌示范区耕地资源的生态价值为12512元/亩。

2.3.3测算结果说明

根据以上的计算结果,2012年杨凌示范区耕地资源的总价值为99849.87元/亩(表四),其中耕地资源的经济价值为7366.33元/亩,社会价值为79971.54元/亩,生态价值为12512元/亩。

从表四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杨凌示范区耕地资源的经济价值比重为7.38%,社会价值的比重为80.09%,生态价值的比重为12.53%,社会价值在杨凌示范区的比重最大。在耕地资源的社会价值构成中,耕地的养老和失业保障占据主体地位,可以看出耕地资源对农民的保障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讨论与政策建议

3.1杨凌示范区现行征地补偿价格

2010年4月1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6号)公布了陕西省各县(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平均标准,杨凌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为1416元/年,平均补偿倍数为27倍,平均标准为38232元/亩。

3.2可行性分析

由测算结果可知,基于耕地总价值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现行征地标准的2.61倍,将研究的结果与非农建设用地的基本地价进行比较,可验证我们构建的征地补偿标准体系是否可行。根据《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所公布的数据,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选取中间标准,单位面积地价分别为24万/亩,18万/亩,13万/亩,分别为杨凌示范区单位面积耕地价值的2.41倍,1.81倍,1.3倍,因此基于耕地总价值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可行的。

3.3政策建议

2012年杨凌区基于耕地总价值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2.61倍,目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主要是因为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仅对耕地的经济产出价值进行征收补偿忽略了耕地资源的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因此在构建征地补偿标准体系时,应当把耕地资源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纳入其中。基于耕地总价值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完善了耕地的补偿范围,突出了耕地资源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效用以及生态效用,有利于耕地资源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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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仕菊、黄贤金、陈志刚.基于耕地价值的征地补偿标准[J].中国土地科学,2008.

新耕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3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812-2485(2013)12-

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公共权力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使得被征收人丧失土地上的权利,对于原权利人应当支付的相应的代价?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范围、标准、原则等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补偿方式单一?补偿范围有限、补偿标准不科学 ?补偿原则不合理等缺陷,亟待完善。

纵观各国法制,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国家,随着权利观念从权利私有化向权利社会化的转变,也有不同的规定?但对世界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对于国家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补偿范围与标准均呈日渐放宽之势,以便对人民所遭受的损失予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

1我国现阶段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1.1 补偿原

(1)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是补偿或补质的,而不是地价;(2)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补偿;(3)依照法定标准予以补偿。

1.2 补偿项目及支付对象

补偿包括向被征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支付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向因征地而造成的富余劳动力支付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1.3 补偿?安置费用标准

首先,土地补偿费标准是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其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最后,至于青苗补助费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1.4 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主要分行政程序和争议解决程序?其中行政程序具体包括如下步骤:(1)市县政府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2)由市县政府持有关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政府提出征地申请;(3)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征地申请;(4)市县政府组织实施;(5)市县政府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6)交付土地,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

3 我国现阶段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法律框架不完善

由于土地征用事关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和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的基本国策,因此,宪法以及关于民事权利的基本法应做出规定?《宪法》第10条第3款虽规定了国家对土地的征用,但强调的是国家征收权的行使,而没有为这种权力的行使划定范围?界限?方式和程序,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也缺乏关于征收的一般规定?这种只强调授权、不关注限权的规定,难以形成有效保障财产权?制约政府权力的制度,容易造成权力滥用。

3.2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

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虽然几经修改,但目前仍然是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既不能反映土地地租差、土地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也不能体现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或不同投资情形下出现差别的真实价值。低成本征地,极易导致有关国家机关征地行为的随意性,严重侵害相对人权益。

3.3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少

征收补偿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附着物补偿费等。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状况是直接补偿不充分,而对与被征收客体有间接关联以及因此而延伸的一切附带损失未予以补偿,如残余地损害?营业损失和租金损失等间接损失。因此,征地补偿内容不完整。

3.4 征地过程不透明

目前,征地程序的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行为的不透明,哪一块地需要征、应征多少、补偿标准等都不清楚。二是被征收者无法行使一定的权利阻止政府对自己土地的不合法或不合理征收,没有形成一定的制衡机制。三是被征收者中仅有部分人了解情况,如村委会主任,而广大的共有人农民对此了解很少或不了解。

3.5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落后

我国农村推行以来,国家事实上很少或不再承担农村公共物品提供的责任,农民的社会保障转由村社承担,而村社则以向其成员分配集体所有的土地来体现对农民的保障。

4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主要思路

4.1 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在我国实践中,有“相应补偿”或“适当补偿”原则的规定,但补偿标准较低,补偿利益不及损失利益,这与我国目前的国情密切相关?虽然我国经济基础还很薄弱,但是给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同时又能合理配置资源?监控权力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因此,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以市场作为基础,将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残地补偿费等主要补偿项目的补偿价格参照当前土地市场的价格,实行公平补偿?这是因为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具有多重功能。

4.2 完善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具体设想

4.2.1严格界定公共利益与公共目的,限制征地的范围。即将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建设项目才可以视为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除此以外的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以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为名行使征地权?明确公共利益内涵,有利于严格区分国家公益性目的用地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用地,对于公益性用地实行征收,对于经营性用地实行市场交易。

4.2.2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既不反映市场价值规律 ,也不能保证农民生活水平恢复到征地前的水平,这使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许多与时代节奏不和谐之处,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矛盾和冲突。从目前实际出发,现阶段可以采取由土地原用途价格和社会保障费用两个部分组成的“征地综合区片价”补偿办法?采取这种办法确立的补偿标准,将基本上保证农民不因土地征收降低生活水平。

4.2.3 细化补偿项目,扩大补偿范围。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仅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与国际通行做法相差甚远,也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土地征收立法进行修改?

4.2.4灵活运用多种征收补偿方法。除现金补偿外,可根据农民的现实需要,由法律做出概括性规定,可以考虑采取以下补偿办法:一是货币安置。包括一次性货币安置、分期和

终身货币安置。一般而言,分期和终身货币安置比一次性安置更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农民从心理上也更有安全感。二是农业安置。在土地调整空间比较大的地方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即给以被征地农民相当数量或者质量的土地,仍然以农业方式进行利用;或者转换为其他农业方式,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下降。三是留地安置。征地后安排农民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拿出一部分土地投资入股、?兴办村办企业 、发展第三产业或招商引资。

4.2.5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可以设置如下: (1)征收申请与审批程序。由需用地人向省政府或国务院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审批部门受理后,通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内容予以公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期间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 (2)补偿裁决程序?在批准征收决定作出后,需用地人与被征收人可以对征收补偿继续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土地征收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讼,但不影响征收继续实施? (3)土地征收完成。一是土地征收补偿费发放;二是限期迁移,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一定期限内,应当迁移完成;逾期不迁移的,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需用地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办理权利登记。

4.1.6 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变以往“挖农补工”的政策,反哺农村农业农民,是我国工业化发展进入中后期的必然要求。国家要担负起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资,建立起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农村社会保障标准。政府还要在政策、资金上向农村、农民倾斜,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教育的投入力度,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村社会保障奠定经济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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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吕丽丽,董彪.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资源行政管理与法制建设,2006(5) .

新耕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4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问题;对策

前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的修建也不断进行,同时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现代化农业建设,以及环节的改善。但是在水利水电工程的修建过程中不得不面临两个艰巨的问题,就是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当地居民的搬迁。水库移民问题是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预防与减缓社会矛盾的关键,是促进我国水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为保护移民利益,国家也因此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更好的确保补偿问题落到实处。而移民补偿问题的核心工作还是在于工程的受损者和受益者利益分配问题上。为了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工作,应该根据市场机制,并在国家所制定的移民补偿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受益者受损者之间的协商来保证分配的公正、公开、合理。确保移民的的真实损失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并且生活水平在恢复原来的生活水平上甚至更好。本文也将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问题进行分析,并采取治理措施。

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问题表现

1、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制度欠公平。长期以来,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主要采取的措施是 “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我国依然存在“重工程、轻移民”、“重搬迁、轻安置”的思想,从目前的形势刊,依然是从一开始就补偿到位,后期不再进行扶持的方式进行,这样带来的一些遗留问题是难以解决的。因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会涉及我国土地制度、经济体制、投资体制和投资项目评价制度等多方面,这些制度就会对移民补偿、移民搬迁、移民安置、移民发展都有重要的影响。假设政策偏差,以及执行缺失,就会造成移民安置投资不足,从而引发更多的遗留问题。

2、对移民安置补偿标准不统一。补偿标准都是基于移民生活的基本需求制定的,是补偿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或者是落实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该标准也应该相应的进行提高。同时规定在补偿标准上不能有所区别,对于同一块地的征地价格是应该一样,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虽然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补偿标准有所提高外,但是由于存在对筹资方式不一样和项目性质不相同,使得同地不同价或同屋不同款的问题状况严重。尤其是从我国现行的土地法查阅,关于水库用地的土地补偿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安置区集体和居民补偿的条款,仅在国务院47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明确了四种按不同的移民安置方式进行补偿的情形,而这些相关行政法规,则是将安置区土地补偿与淹没区征地补偿相互联系起来,强化了“以土地换土地”原则进行,而忽视了征收土地、安置土地价值差异问题。

3、移民安置补偿受到不合理的土地税费影响。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相关税费种类繁多,包括耕地占用税、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耕地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征地工作经费、储备土地补助等方面。而且在所征收的税费中往往存在交叉性和重复性,如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在设置方面就存在重复现象,无形增大了移民安置补偿费用。

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建议对策

1、深入开展补偿工作,确定补偿对象,理清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淹没区和安置区作为利益受损方,他们牺牲了土地等资源,依据公平理论与福利经济理论,对于水库淹没区、安置区的土地资源价值理应得到体现,其福利损失应获得补偿。对于补偿任务是一个时间长,范围广的工作,需要深入细致入微开展进行。首先要做好对移民的房屋和人口进行详细的测量与登记工作,在后续的安置过程中根据移民自身不同的经济条件采取差异补偿,最大范围的保障所有人的基本利益。其次对土地进行准确丈量,并对土地的种类给予划分,并把各种详细信息上报,然后由国家进行统一整理调配,并在安置地重新进行土地分配管理。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和土地补偿标准一定要以目标安置区的重建与土地市场价格作为参考和确定,才能使移民的权益得到基本保障。最后,作为水利水电开发,已经由政府主导型向业主企业负责型进行转变,在利益的分享上应该在业主、淹没区和安置区居民之间,国家应制定有关政策与法律区分获益主体和受损主体,平衡受益区和受p区的利益关系。

2、改变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实现市场交易价格来补偿。当前,我国对库移民安置中征地补偿费用是按照征地补偿标准的倍数计算的,是运用不完全补偿原则进行。对于安置区土地补偿,同样是以淹没区土地征收补偿款为基础进行。这种定价方法存在的问题,就是不能保证移民在土地被征收后仍能达到原有的生活水平,也不能保证安置区获得合理的土地补偿,更不可能使移民与安置区居民获得福利改进。所以,应采取征地补偿的完全补偿,实现安置区土地补偿的市场化,也就是征地补偿标准实现按照市场交易价格来补偿,这样的优点是使得移民用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在安置区通过土地流转获得与被征收前等质等量的承包地,实现了移民的农业安置,同时确保了安置区土地获得足额补偿,通过价格杠杠吸引越来越多的安置区居民流转承包地,确保移民的以土安置与土地资源进行最优配置。

3、构建合理的土地税费。土地是农民生存发展的保证,每块农地的价值的高低多少和所处地的位置域区域有着紧联系。而土地中相关税费的在交叉性和重复性,也无形给移民增加了费用,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制度,以减少移民在土地上的相关税费。尤其是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这些费用重叠时,应该只收其中税费最低的,这样才能保证移民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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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耕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5

关键词:农地发展权;征地补偿;补偿标准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0-0029-03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业用地被政府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2006年,全国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为387.8万亩,自1998年全国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情况呈逐步上升趋势(如表1所示),但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总计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对农民的补偿虽然具有地区差异,但以现金形式补偿的通常都在每亩1.5~5万元之间。而现实中,一般被征地农民每亩补偿只有7 000元左右,并从此割断了与土地的联系。专家研究表明,在征地过程中,如果成本为100,农民得到的补偿只占其中的5%~10%,农村集体及农民所得到的农地征用价格大概为出让价格的1/10,而农地出让价格又大约是农地市场价格的1/5,也就是说补偿价格、出让价格和市场价格的比例为1∶10∶50。正是由于征地补偿标准较低,才使得一些地方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现象不断发生。因此,我们需要进行一种新的制度设计,以法律形式来确定治本之策。而设置农地发展权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

一、农地发展权概述

发展权观念的构想和移转办法始于英国。20世纪30年代后期,当时英国国会为了疏散工业及工业人口,对拥挤的都市地区进行再发展,同时也为了减少人口和工业遭受空中攻击的威胁等问题,创立了土地发展权移转的法律思想。1947年英国的《城乡规划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建立了土地发展权制度。随后美国创建了分区制度及制定了《土地发展权转让授权法》。时至今日,在发达国家土地发展权的概念已深入人心,并具有比较成熟的运行机制。而我国土地发展权立法至今仍处于缺位状态,但它的价值已在社会生活事务中日益凸显,并且大部分学者也都承认土地发展权的存在,尤其是农地发展权的客观存在。同时,他们也对农地发展权进行了大量论述。如沈守愚将农地发展权界定为“将农地变更为非农用地的变更利用权”。而王小映则认为:“土地发展权是一种农地可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土地利用规划所限定和设立,是所有农业经营者都应当参与共享的权利,它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并非完全属于某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的范畴”。显而易见,王小映这里所讲的土地发展权为农地发展权。但杜业明认为:“土地发展权是基于土地的所有权,是从使用权和收益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物权,是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改变土地现有用途而获取额外收益的权利”。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编制的《各国土地制度研究》中将土地发展权界定为土地变更为不同性质使用之权,如农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对土地原有的使用集约度升高等。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农地发展权就是指土地变更为不同使用性质的权利(一般为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是一种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

众所周知,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会引起农地价值增长,但事实上从目前的土地补偿标准来看,在给予农民或村集体的土地补偿中并未包含农地发展权的收益,其结果是将农民和集体拒之于土地增值收益之外。

二、我国目前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与国外的比较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征地补偿标准,是以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为参照进行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同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法定的补偿依据是以一定条件下的农民基本生活为标准,原则是原生活标准不降低,对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带来的增值问题并未提及,农地发展权的缺位显而易见。从国内外对比来看,国外的征地补偿标准大部分是以当前土地的市价为征地补偿参考标准(如表2所示)。虽然从征地补偿标准中并未直接明确标明对土地发展权的补偿,但在实际的补偿中,这些国家均考虑了土地未来增值给土地所有者带来的收益。如英国,补偿项目除了考虑土地及其附带资产的价格外,还综合考虑了因所征用的土地一旦投入使用而导致的当事人所拥有的其他土地的价格的增加;美国同样也考虑到土地未来增值的问题。如在美国土地征用制度中,土地征用补偿根据征用前的市场价格计算标准,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考虑补偿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而这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们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三、土地发展权的归属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关于农地发展权归属的争议较大,总体来说主要有两种观点。观点一:农地发展权应归国家,土地开发者必须向国家购买发展权,才能开发农地。农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可在农地用途内自由流转,农户享有相对独立、相对完整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即英国体例。观点二:农地发展权应归农地所有者(或农户),国家可以向农地所有者购买发展权。农地使用权可在国家购买发展权后以市场方式自由流转,农户享有独立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即美国体例。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笔者认为决定农地发展权归属问题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效益最大化。

从经济利益上看,在土地发展权归属国家这种形式下,政府可获得收益,并且有利于国家对土地的用途进行必要的管制,但土地使用者想要获得土地发展权,只有向政府购买,土地收益的增值部分由政府享有。而对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而言,一方面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另一方面自己原有土地上产生的收益由使用者和政府分享,而自己得到的只是相对较少的补偿费,农民自然对土地发展权的实施不会有兴趣,甚至采取各种行为阻挠政府对土地的各种发展行为,这无疑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及交易成本。当土地发展权归土地所有者拥有时,土地使用人要想得到土地发展权,需向原土地所有者购买,土地涨价的收益归土地的所有者,但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者处于缺位状态,集体组织并不能保证收益分配的公平性,此外农民受利益的驱使难免出现土地使用混乱现象,也不能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见,单从经济利益上我们很难确定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因此我们还要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土地发展权的配置问题。考虑到目前我国个体农户的短视性和集体所有者的虚置等因素,笔者认为从整个社会公平和利益均衡的角度来看,将农地发展权归为国有较为适宜。

首先,农用地变更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增值效益的产生,离不开国家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实践中,国家在将农用地变更为非农建设用地之前或者之后必然对非农建设用地周边区域的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投入。这些投入使得非农建设用地能够体现出其潜在效益,从而在流转中产生增值效益。因此,只有将农地发展权归属于国家,才能使国家在集体土地中的这一部分固有财产权得以显化,使国有资产不至于流失。

其次,确立归国家所有的农地发展权有利于保护耕地,使耕地保护置于国家总体规划之下,从而防止有关组织或部门任意变更农地为非农建设用地。而对土地使用方而言,除给集体和农户以应有的补偿外,还要向国家购买发展权。这样,国家可以利用这部分通过出让发展权而获得的资金进行土地整治和建设,使农地的变更使用与国家的土地建设相统一,真正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

最后,确立农地发展权归国家所有,有利于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目前,针对失地农民大都采取货币形式进行一次性安置,但这种方式只保一时,不管长远。对于失地农民来说,他们失去了土地也就相应地失去了在土地上获得就业的机会。因此,他们需要在城市非农部门获得相应的就业机会,以保障自己未来的生计,而这就需要对农民进行相应的转岗培训,那么针对于失地农民转岗就业培训所需的费用,也构成了征地补偿费的一个部分。在确立土地发展权归国家之后,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纳入国家财政收入渠道,土地发展收益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收取,为国家土地管理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而政府则可以从土地发展权收益中拿出适当部分,作为社会保障和就业再培训基金,从而解决好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土地发展权价值的确定及农民应当享有的比例

农地发展权价值是假设农业生产处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能获得正常的社会投资平均利润的情况下,因失去将农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权利而应得到的补偿。因此,计算农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增值是在假设农业生产为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进行的,在此前提下的农业地租或农业生产资料价值也是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地租或地价。从这一假设出发,我们可以得出:

农地发展权收益=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农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建设用地开发成本-转换成本税费

即农地发展权的价格应等于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全部增值。

由于国家在将农用地变更为非农建设用地之前或者之后对非农建设用地的周边区域的公共基础设施进行了大量投入,因此对于农地产生的“用途转换性增值”,应该由国家占有。但这种占用并非绝对性的无偿占用,国家需要从农地发展权收益中拿出一部分,来用于满足失地农民就业、养老、医疗和失业等关系到农民未来生存和发展问题的相关保障费用的需要。由此,我们可以将农民分享的农地发展权收益归结为农民就业、养老、医疗及失业等社会保障费用的总和。

即农民分享的发展权收益=农民就业再培训费用+医疗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养老保险费用等

由此可见,征地对村集体和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的关键是制定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等相关制度安排,并测算出所需的费用,即农民分享的发展权收益,如果这一费用低于农地发展权收益,则按此费用支付补偿;如果此费用高于农地发展权收益,不足部分则应由政府支付,当政府的财力还达不到支付如此巨额的补偿金额时,说明经济发展的程度还没有达到大规模征用农地的阶段,因而应放缓城市化速度和规模,从而避免以牺牲农民利益来换取城市化成果现象的发生。同时,由于这种方式增加了政府非法批地的成本,地方政府将很难从大量的土地征用中获得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方政府非法批地冲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农地发展权视角下的失地农民补偿应当包括:

1.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所有权补偿;

2.对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补偿;

3.对地上附着物补偿;

4.农民分享的发展权收益。

目前,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已对前三项补偿做出了相应规定,唯独农地发展权分享收益缺失(如表3所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民所获补偿偏低这一事实。

因此,设立农地发展权,将能够更好地解决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缓解土地征收征用中存在的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矛盾。同时,农地发展权的设立和实施,有利于我国政府对农地非农化的宏观调控,能够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的稳定和团结,促进新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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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耕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6

但是,政府廉价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造成大量失地农民;另一方面,矿山企业土地税费成本巨大,矿企叫苦不迭。

2012年4月18日,中铝集团广西平果铝业采矿“临时用地”方式改革试点,通过了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带队的验收组验收,这为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打开了缺口。

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土部咨询中心专家李显东认为,该项改革,实质是通过对“临时用地”政策的灵活运用,以土地典押形式,代替征收出让的方式。

逼出来的改革

平果铝土矿,属于堆积型露天开采矿藏,矿石就混迹于坡地、台地、谷地、峰丛洼地的耕地泥土中。每开采2000吨铝土矿,要占用1亩耕地。

中铝广西铝业分公司(下称“广西铝”)总经理武建强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按现有规模,采矿占地每年将以3000亩速度递增;整个矿山采矿用地近10万亩,其中耕地占比超90%,约占平果全县总耕地面积1/5以上”。

按法定的“征地/出让”模式,平果县将有超过9万亩耕地被征收,近10万农民获得一次补偿后失地;而广西铝则获得50年的工业用地使用权,但其真正有效利用时间不过两三年。这些土地远离城市,交通不便,很难进行工业开发,只能“按法律复垦,还不准撂荒”。

“这对农民、地方政府和企业,都难以接受”。广西铝矿山部主任向瑞群介绍,仅为获取采矿用地,企业平均每年花费1.9亿元;加上复垦、维护,“土地费用占到矿石开采成本的40%以上”。

这些土地,成为企业的鸡肋:到2005年试点开始前,广西铝已“积攒”了3000多亩土地,“曾试图种树、种菜、种粮、养猪,进行复垦后的利用;但是山间土地过于分散,最大一块耕地面积也不足2亩”,企业难以规模化经营。

而把这些花巨资“买来”的工业用地无偿划拨给地方,再次审批后变为农业用地,无偿归还给当地农民种植,“企业从心理到国有资产管理都难以接受”。

按现有征地补偿办法,平果当地农民只能获得相当于征收前三年平均土地收益10-19倍的补偿;按2005年价格,每亩土地补偿金平均不到1.9万元。

“矿地”矛盾因此尖锐。平果村民抗拒铝矿征地的事件时有发生,破坏矿区道路、阻挠设备进场等司空见惯。

平果县县长韦正业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矿征地模式僵化,造成农民利益直接受损;诸多的社会民生问题,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压力”。

“临时用地”突破

2002年2月,平果县政府和广西铝双方联合调研后,提出了改革方案――铝土采矿用地“由原来的征收方式变为采矿临时用地”;2004年4月,双方联合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005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批复了该全国首个“采矿临时用地”试点。

李显东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这个改革方案,参考了《土地管理法》第5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临时用地的有关条款;还参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中的第48条,即“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3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在此方案中,明确采矿临时用地续办手续最多2次,即4年;依然须履行审批、监督、复垦、验收等程序。

临时租用农民集体土地,因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仅限于采矿用地,故企业不用再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税费;

而农民的利益,则基本没有受损。临时用地补偿费用,采取接近征地出让方式的补偿标准执行。以2005年玉米旱地为例,补偿金额达到前三年平均土地收益的17倍,约计1.9万元/亩。

“与以租代征违法用地不同,广西铝的‘临时用地’改革是在政策允许范畴内,依据现有法律框架,有相关完整配套政策作为保证的改革”,李显东认为。

截至今年3月底,广西铝已累计完成五个批次、约8403.5亩的采矿临时用地报批手续,已实际获得土地7005亩,累计实施完成工程复垦约3330亩,实施还地1802.114亩,其中耕地1318.24亩。

博弈

此次改革,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的桎梏。但如何确定补偿标准、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成为改革成败关键。

2004年12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项目》专题工作会议指出,“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依旧按征地出让方式的补偿标准,执行缺少法律依据,补偿费用过高,不能体现改革、创新、损失对等的原则”。

在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出台伊始,曾以2004年玉米旱地为例,补偿金额被确定为前三年平均土地收益的11倍,约计1.24万元/亩,但这遭到当地农民大范围抵制,改革被迫停止。

2006年6月,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被提高到“平均土地收益的14倍”,约计1.57万元/亩;还地耕地不足部分的差额补偿费,作为生物复垦保证金,还地时按实际支付。

但是,农民依然反对;改革再次陷入扯皮、停滞。

彼时已是2006年6月,广西铝第三期铝土矿工程建设马上就要动工,现实形势,已容不得更多拖延。

武建强最后做出选择,“改革的最根本原则,是不能损害当地农民利益”。

根据平果铝矿历年采空区平均复地率70%的实际情况,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矿企提前支付了30%的还地耕地不足部分差额补偿费;如实际还地不足部分超过30%,还地时则另给予补足。

经过三次修改,临时用地补偿金额最终被确定为“以2005年玉米旱地为例,前三年平均土地收益的17倍”,约合1.9万元/亩。

这笔钱,将如期全额支付到平果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费专用帐户,再由县国土资源局全额支付到农民手中。

至此,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与50年的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几乎一致。

2006年8月12日,第一份采矿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在平果县马头镇那良村村民小组签订;3天后,该采场剥离、采准施工完成,投入采矿生产。

群众监督复垦?

向瑞群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历史上,复垦土地属于企业所有,只要复垦质量符合国家要求即可,“企业既没有复垦动力,也缺少复垦监督”。

但实施复垦还地改革后,无形中等于引入了复垦质量的第三方监督。“无数双村民的眼睛都在盯着你,因为他们知道,这片土地的主人4年后还是他们”。

农民要求不仅是简单的复垦,而是要在复垦的同时完成农田改造。仅马头镇那良村和感桑屯的约680亩采矿用地复垦,石牙爆破量就达到了5391立方米,基层平整垫土约22.7万立方米,耕种层剥离土铺垫量达7.1万立方米,修筑防排水沟5862米,机耕路1158米,共计投入大型工程设备600多个台班。

“采用新用地模式后,仅工程复垦,每亩就新增投资4000多元,复垦进度和质量大幅提高”,向瑞群说。

马头镇龙来村的一位村民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还回来的地比原先的好。不但平整,还有排水渠和机耕路,石崖子也被炸掉,原先的两块地变成了一块整地,更方便耕种;地力也不错,现在甘蔗亩产有4000多公斤,与当地同地类农作物产量相当。

矿企有设备、有技术,组织能力又强,“若能有机制的投入到农田整治,完成农民和地方政府难以胜任的工作,大幅提高耕地质量,扩大机耕地和水浇田面积”,平果县县长韦正业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使得农民安居乐业,这是企业支付给地方政府再多的税费也换不来的”。

2008年第一批复垦还地以来,平果当地农民们看到了临时用地的实惠,纷纷要求实行“临时用地 ”,阻碍矿山经营的情况大幅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