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安全管理制度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平安社会,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全面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渡口渡船管理基础工作,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非法渡运得以杜绝,渡口达标率达到100%。逐步建立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渡口渡船标准化管理,促进监管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四到位,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交通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农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渡口渡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运输安全科。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六、整治内容和时间要求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本次活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时间:*年3月15日至31日)

主要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制定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层层动员,广泛宣传本次整治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扩大影响,造成声势,为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时间:*年4月1日至20日)

主要任务:各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调查要全面、准确,并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于*年4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时间:*年4月21日至12月31日)

主要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整改不足,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

(一)对本辖区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进行全面检查整改。检查的主要内容:

1、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情况;

2、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专管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经费四落实情况;渡口、渡船、渡工台帐建立情况;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操作培训情况;

3、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4、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情况;

5、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制订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未明确或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制度不完善或监管存在盲区的,要落实或责成有关管理部门和渡口经营者负责限期整改,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乡镇船舶(包括渡船在内的乡镇运输船舶和渔船、农用船、自用船等非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到依法规范管理。

(二)对本辖区内所有渡口进行全面检查整改。重点检查渡口安全设施(包括供旅客、货物上下的码头、跳板、系固装置等)、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渡运安全秩序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

1、渡口所在地县政府批文和渡口设置许可证;

2、渡口提供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码头安全设施情况;渡口标志设置情况;渡口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的情况;

3、渡口专门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4、渡运秩序情况。

对检查发现渡口设置批文或渡口设置许可证缺失的,要一律补齐;对码头安全设施、设备不具备或不完善的,当地政府要加大投入,列入专项计划,修建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码头安全设施和竖立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牌;对渡口工作人员没有进行培训的,由县渡口管理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开展一次集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对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而没有发证的,由培训考试部门补发合格证书。

对检查发现渡运秩序混乱、问题严重的渡口要列入重点整治渡口名单,由县政府明确督办单位并采取整治措施,负责督促渡口经营者限期整改。对超载渡运、冒险渡运、抢险渡、强迫渡工违章渡运、大批量货物或大牲畜与乘客混装等违章行为,渡口管理部门或海事机构和公安部门要依法对其从严查处。

(三)对本辖区内渡船进行全面检查整改。检查的主要内容:

1、船舶证书和核定的渡运路线情况;

2、船舶技术状况、消防救生设备(船舶检验证书载明)情况;

3、渡船“一牌一线”和专用识别标志设置情况;

4、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情况;

5、渡船船员(渡工)配员情况;

6、*年至*年三年渡船更新计划完成情况。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渡船,要责令经营人限期整改,对不适航的渡船,要责令经营人立即停航整改,严禁带病运行。对拒不整改的,由当地政府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航。

(四)对本辖区内渡工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整改。检查的主要内容:

1、船员(渡工)持有效适任证书或渡工证情况;

2、对在载客超过12人的渡船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船员,经特殊培训取得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书情况。

对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渡管、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渡工的培训,使基本满足条件的渡工经培训取得上岗资格。渡口所在地的县、乡(镇)政府要切实解决义渡、半义渡渡工收入不足的问题,稳定渡工队伍。

对在渡船上任职的船员未进行特殊培训并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机动渡船船员(渡工)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发证;非机动渡船船员(渡工)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海事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发证。

(五)对非法渡口(包括已被县级人民政府撤销,但名亡实存渡口)和“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进行全面检查。对排查的非法渡口,由县、乡(镇)政府负责取缔;对其中确因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必须设置或恢复渡口的,县渡管部门应督促乡镇政府提出设置或恢复申请,并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对同意批准设立的渡口,监管部门要纳入监管范围。

对检查发现的“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非法从事渡运严重和屡禁不止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安监、海事、船检、公安等部门,集中进行整治并确保整治取得效果。

为确保渡口达标率达到100%的目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检查整改的同时,要加大对渡口渡船的安全投入,改善渡口渡船安全设施条件,重点抓好“三项建设”:

(一)抓好撤渡建桥和渡口码头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住国家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利时机,将撤渡建桥和渡口码头设施建设列入公路建设规划,并按照省交通厅年度下达的撤渡建桥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证撤渡建桥计划得以实施。

(二)抓好渡口安全设施的建设。对不能撤渡建桥的渡口,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对检查出安全设施不具备或损坏严重的渡口,所在地县级政府要制订建设或改造计划,安排资金,完善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对客、货流量较大的渡口,还应设置候船室或风雨亭(棚)。对《渡口守则》牌进行标准化建设,《渡口守则》牌内容、尺寸由省地方海事局统一制定,各县(市、区)因地制宜负责组织实施。

(三)抓好渡船更新工程。为在*年内全面完成渡船更新工程任务,各县(市、区)应按附件7要求,摸清本辖区剩余又确实需要更新渡船的全部数量,在*年4月底前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检查和整改时间安排,由各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确定。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在本阶段,各县(市、区)应于每月2日前按“附件4、5、6”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时间:*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主要任务: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由县(区、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见“附件1”)对辖区内各乡(镇)组织验收,在此基础上,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出验收报告,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对县(市、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在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为掌握全市渡口渡船基本情况,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将本辖区内所有渡口、渡船基本情况按附件8要求,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时间:*年5月1日至*年9月30日)

主要任务:各县(市、区)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对这些未达标的渡口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100%的要求。

各县(市、区)的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年9月2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情况应留底备查)。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县、乡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相关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并落实专项活动资金,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所在地的渡口经营人、渡船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要强化社会监督,利用举报电话、信箱等途径,鼓励群众举报违法渡运事件。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地方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实际,突出重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周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请各县(市、区)将制定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年3月2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对发现的县、乡人民政府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的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现象等,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五)加强督查。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乡镇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市交通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督查。

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2

消防安全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关系到全体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但目前众多民办幼儿园仍忽视校园消防安全,针对这些现状,探索解决办法刻不容缓。

幼儿园内消防安全存在的隐患

建园标准参差不齐,部分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差 由于需要,社会上兴建了很多民办幼儿园,其中不乏标准未达到者,这些幼儿园地点分布广泛,现状复杂多样,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制度规范,甚至一些民办幼儿园采用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低,消防设施不健全甚至没有,极易发生火灾事故,有的民办幼儿园被随意设置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内,或由其他性质建筑改建的现象严重,造成消防通道不畅、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设施欠缺、电气线路陈旧老化、不便管理等现象。

人员密集、疏散困难 幼儿园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学生人数较多,活动室面积少,判断、应变和自救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极易恐慌、混乱,不易统一疏散,很难在短时间内组织起有效的救援措施,极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校园内没有相应的安全防范事故预案 缺乏必要的消防器材,加上疏散通道不畅等,处置稍有不当,就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校园内违规用火用电 很多民办幼儿园内管理人员教育层次不高,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而且大多数人员都没有消防意识,随意拉接电线等,给消防安全埋下了极大隐患。

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 部分幼儿园负责人自身消防安全意识差,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对火灾事故持侥幸心理;没有建立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灭火疏散预案等制度,或者虽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未认真落到实处,或者相关制度理论与自身现状不符,没有可行性,让相关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消防的整改和预防方案

严格规范建园标准及准入政策机制 幼儿园在初建、改建或扩建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务必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选址、建筑材料、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应急照明等方面的设计都必须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提高负责人管理能力,强化校园硬件设施 幼儿园负责人应通过培训、考核,具备应有的综合管理能力,熟知相应法律法规,定期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学习与培训,提高对校园消防安全的重视。

幼儿园定期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 对幼儿开展消防知识启蒙教育,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教职工对消防安全真正掌握“一懂三会”,切实全面提高校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不断更新幼儿园内教学硬件设施 教室、宿舍、食堂等固定资产类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等,对校园自身而言,从基本设施上为孩子们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桌椅、床铺、教学电器等设备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规范等,保证质量从优,并定期维护保养;校园内大型娱乐设施、各类玩具是孩子们喜爱的对象,学校务必要严格按照采购程序,从源头保证物品的高质量、过硬的安全保障,充分考虑到与孩子们的年龄与接受,使用能力相符等因素。

全方位宣传教育,强化逃生能力 每学年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演练、消防知识竞赛、消防趣味运动会等活动,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园内人员的逃生自救能力,以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家园共育”实施消防安全教育

除了在幼儿园内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外,要充分利用家长资源,“家园”一起加强幼儿消防安全教育。

第一,家长和教师应该告诉孩子不要玩火,不要玩弄电器设备,否则会让自己受到伤害。

第二,教会孩子认识一些消防标志,让他们认识到什么是安全出口,什么是疏散的方向,哪些地方哪些东西不能玩,哪些东西是危险物品,等等。

第三,教会孩子如何弯腰匍匐前进,如何保护自己。教会孩子怎样拨打119火警电话,怎样报火警。

第四,告诉孩子火灾发生时,哪些地方不能待,身上着火了怎么办。

第五,告诉孩子在无法逃生时应该待在什么地方,如何让消防队员及时找到他们,等等。

第六,家长要起到榜样作用。家长是孩子第一任启蒙老师,家长的一言一行都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孩子,因而,平时家长要注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做孩子的表率。

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消防建设要按照"基础工作社区化、消防建设社会化"的总要求,大力加强社区消防组织、消防设施、消防教育、防火管理等方面的功能,逐步实现社区消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第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第六条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贵,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行政职能。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八条每个生活小区都应当建立由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并开展定期演练。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负责社区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社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配备、维护和保养楼栋内的消防器材。

(六)组织、督促和指导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

(七)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八)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九)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负责住宅楼院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和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四)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五)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档案。

(六)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七)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专(兼)职消防民警,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

(三)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

(四〉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业务档案。

(五)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六)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作为评比考核内容。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部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查制度。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二)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置。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四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社区单位、居民家庭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或单位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要对整第十八条改期限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检查人员应当督促社区单位或居民家庭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社区单位,要立即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对于社区单位涉及规划布局等原因而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基础设施、档案建设

第二十一条社区消防要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加强社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住宅楼除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设置固定消防设施外,还应配备以下消防器材:

每单元至少配备4公斤装ABC类干粉灭火器4具;有条件的社区每户居民家庭配备4公斤装ABC类干粉灭火器l具;每户配置自救滑绳1副;

第二十三条各个社区要依托社区警务室、保卫室和值班室等设置消防服务室,安装报警电话,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等工具,随时接受居民群众的求助。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不得向居民额外收取各种费用。

第五十条街道办事处应设消防工作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三)火灾隐患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防火检查档案。

(六)消防宣传培训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九)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六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防火检查档案。

(三)消防巡查档案。、

(四)消防器材配备档案。

(五)居委会与各居民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六)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其他有关档案

第六章消防宣传培训

第二十七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设置固定宣传设施:

(一)在社区内主要道路两侧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

(二)在社区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

(三)在每个居民楼旁设置消防宣传栏;

(四)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

(五)有条件的社区可建立有线广播网络,负责平时的消防宣传和火灾时的报警及疏散指示。

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二十九条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

第三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

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第九条每件(宗)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权属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不归档。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

第十条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

第十一条归档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第三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

第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房地产权利人(即权属单元)为宗立卷。卷内文件排列,应当按照房地产权属变化、产权文件形成时间及权属文件主次关系为序。

第十六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掌握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权属档案材料,保持房地产权属档案与房地产权属现状的一致。

第十七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权属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产权属档案。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应当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和鉴定。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

第十九条保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并按照国家《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逐步实现档案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及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房屋自然灭失或者依法被拆除后,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档案整理归档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四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定期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密级。

第二十六条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涉及军事机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及向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归档的;

(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5

第一条为了使易燃可燃物资免遭火灾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法规,结合本市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和原有的棉花、毛麻、纸张、布匹、百货、化纤、稻草、芦苇、木材(板材)、粮食等易燃可燃货物的露天仓库(以下简称露天仓库)。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露天仓库,必须按规定向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请照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私借、私租、私调、私占土地作为露天仓库。建设、设计单位,必须将新建、扩建、改建的露天仓库的总平面布置及周围环境图纸,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经批准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原有的露天仓库,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应限期改进,到期不改进或者无法改进的,应予停止使用。

第五条本规定由建设、设计和负责管理露天仓库的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章露天仓库的设置

第六条露天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交通方便、通讯条件较好、消防车能够驶到的地方。

第七条露天仓库四周和仓库内堆场与生活区之间,均应砌筑高度不低于二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防火墙。

第八条在露天仓库四周内,应留有宽度不小于六米的平坦空地,作为消防车道。在消防车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大门。

第九条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三十米的防火间距。有飞火的烟囱应布置在仓库的侧风地带。

第十条露天仓库堆场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露天仓库堆场应分堆垛和分组设置。每个堆垛的面积为:棉花、毛麻不得大于七十二平方米;木材(板材)不得大于三百平方米;稻草、芦苇等不得大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堆垛高度均不得超过八米。堆垛与堆垛之间,棉花、毛麻至少应留有四米宽度,其他货物至少应留有三米宽度的消防通道。分组布置时每个组的总贮量为:棉花、毛麻不得超过一千吨;木材(板材)不得超过一万立方米;稻草、芦苇等不得超过二万吨。组与组之间至少应留有十米的防火间距。

车站、码头等临时周转性的露天堆场,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得大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堆垛高度不得超过八米,堆垛与堆垛之间至少应留有二米的消防通道,组与组之间至少应留有十米宽度的防火间距。

第三章储存和装卸

第十二条对储存的货物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新入场的货物,如发现有引起火警的疑点,应在安全地点单独存放二十四小时,经观察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场。新的堆垛应插上明显标记,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加强监护。

第十三条棉花、稻草、麻等会自燃的货物堆垛,应保持良好通风,并应经常测量堆垛内的温湿度。发现温度超过三十八度或籽棉水分超过百分之十二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自燃起火。

第十四条堆垛应逐步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性能的防火布覆盖。

第十五条拖拉机不准进入堆场进行装卸作业,其他车辆进入堆场装卸时,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火星熄灭器。船只在停靠码头装卸货物时不准生火烧饭。火车进入堆场专用线时不准掏炉灰,车务人员不准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堆场。装运棉花等货物应使用盖布覆盖。

第十六条堆场内吊装机械设备必须符合防火安全作业要求,防止产生火星,引起火灾。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在清洗干净后方准装运易燃可燃货物。

第四章用电管理

第十七条在露天仓库堆场内一般应使用地下电缆,如使用地下电缆有困难需要设置架空电力线的,应经供电部门同意后,方准设置,但架空电力线与堆垛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一点五倍。

第十八条堆场内接装临时电气线路,须经防火负责人同意,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临时电气线路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拆除。堆场内供装卸使用的移动电气线路,应使用绝缘良好和坚韧的橡皮保护铜芯线,并应采取措施,以防橡皮保护铜芯线被挤压或者被磨损。

第十九条堆场内使用的电灯灯头与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一米的距离;安装的防雨开关箱、接线盒,应距离堆垛外缘一点五米。堆场内严禁使用碘钨灯。

第二十条堆场内的电气设备要由持有劳动局《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证》的专业电工,按照电业部门有关规定负责安装,并应做好经常性的维修、检查和管理工作。严禁超负荷用电,以防电气设备起火。

第二十一条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堆场应严格按照国家防雷规范有关规定,安装独立的避雷装置。

第五章消防灭火设施

第二十二条露天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政给水管网能够提供充足消防用水的露天仓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消防管道的口径应根据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确定,一般不应小于一百五十毫米。消防管道的设置应呈环状,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五十米。

第二十四条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低于1公斤/平方厘米;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二支水枪同时布置在堆场内最远和最高堆垛的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十三米。每支水枪的流量不应小于5升/秒。

第二十五条采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用水的,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可供消防车使用的吸水点不应少于二个;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吸水点不应少于四个。每个吸水点至少应能停靠二辆消防车。

第二十六条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的,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满足六小时火灾延续时间的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四十八小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一百五十米。超过一千立方米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二个。

第二十七条堆场内应成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四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三十米。

第二十八条堆场内应设置电动手按报警点,报警点与报警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三十米。联系各报警点的消防值班室,应安装报警显示装置。贮量大的露天仓库一般应在就近公安消防队内安装直线火警电话。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露天仓库必须有一名行政领导担任防火负责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组织制订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逐级落实防火任务;

(二)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员),加强管理教育和业务训练,组织职工扑灭火灾;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组织领导值班巡逻工作,防火、防盗、防止坏人纵火破坏;负责组织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的防火警惕性。对各种专业人员和新进库工作的职工,进行专业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

第三十条露天仓库的上级主管部门及货主单位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监督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露天仓库应指派专职消防人员;贮量大的露天仓库,消防机关认为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建立消防队,并应配备消防车。

第三十二条露天仓库应按仓库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组建群众义务消防队,每个班组都有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应积极开展消防业务技术训练活动,熟悉和掌握仓库内的各种消防器材。

第三十三条露天仓库应指派有关人员积极参加本地区的消防联防,开展互查互帮活动。

第七章奖惩

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6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保护国家财产和全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顺利进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法人代表即校长负责制和逐级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接受市公安消防部门的。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工作由保卫处实施管理和监督,领导、监督,向校党委和校长负责。保卫处设专职防火干部,负责全校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委员会向校长及其委托负责防火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其具体任务是: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条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二、制定学校全年工作要点,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三、每季度例会一次,研究解决各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四、协调全校消防工作,组织全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五、对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有关防火工作的制度、规定。六、落实奖惩制度,组织评选防火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五条 各院、系、部、处、厂、馆、所、公司、中心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向本单位行政领导和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保卫处负责。其具体任务是: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条例、法规及校有关消防工作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逐级消防责任制和各岗位消防职责。二、对本单位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认真执行特殊岗位人员岗前、岗位培训制度。三、组织本单位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险隐患并制定整改措施。四、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上报校防火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各级防火负责人的推选、委派和变动,要经同级行政领导批准并报上一级防火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学校实行逐级责任状制度,以实现甲乙双方责权明确,奖惩分明,把责任落到实处。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八条 学校制定《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责任状》由学校的校长、副校长与各中层单位的行政领导、防火责任人签定。各中层单位应与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签订责任书。第九条校保卫处代表校长与学校所有承包承租经营厂(点)的单位法人代表或个体业务责人签定责任状。

第十条 学校制定《沈阳药科大学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由校长、校安全防火委员会、保卫处对一切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办法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各级政府的消防法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岗位防火制度和各岗位人员防火职责。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章 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校长职责 一、校长对学校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可以委托副校长负责具体工作。二、校长应将消防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学校的防火工作形势。三、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指示,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四、积极组织学校的消防宣传和防火检查工作。主持召开校防火委员会会议。五、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状中甲方的职责。

第十三条 院、系、部、处、厂、馆、所、公司、中心行政领导职责:一、认真执行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落实上级和学校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二、认真履行消防责任状中乙方的职责,实行消防工作逐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个人。三、将消防工作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本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分析单位防火工作的形势和任务,针对存在的隐患漏洞,及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四、经常向本单位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消防意识。五、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认真做好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要限定时间,认真进行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要及时向校长和保卫处报告,并临时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防止引发火灾事故。六、负责向校防火委员会、保卫处报告本单位防火

安全工作。第十四条 科室、车间、厂点等负责人职责:一、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落实学校各项防火规定、制度。二、建立健全并贯彻执行本部门和各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三、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四、维护保管好单位内部的灭火器材,遇有过期、失效、损坏等情况,及时向保卫处报告进行更换。五、单位施工维修等需要动用明火的,要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定时检查,确保安全。六、确保本部门室内外消防通道畅通,需改变建筑结构或室内装修的,必须报经消防管理部门审批。七、严格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建立完整的领取、保管、使用、回收、销毁制度。

第十五条防火专职干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条例、实施细则、法令,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落实相应的规章制度。二、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防火意识。三、起草制定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总结。四、依照消防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全校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五、对违反消防法规、制度等行为实施监督,及时向保卫处长、校长汇报,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应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六、统一管理、购置、配发全校消防器材,负责学校“动火证”的审批。七、建立健全学校消防档案,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八、协助市消防管理部门查处火灾事故,依照程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 学校在基本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时,必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使消防供水、封闭隔离、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符合规定。做到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期竣工,同时验收。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单位在进行房间改造和内部装修时,必须报经市公安消防部门批准,采用防火材料和经过阻燃处理的材料,严禁采用易燃有毒化学材料装修。

第十八条 学校各岗位动用明火进行维修、生产、建筑及进行非生产性活动时,必须申领动火证,并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安全隔离区,做到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的安全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九条 配备到各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必须始终保持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保管、使用、储存、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生产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需更改原工艺和采用新工艺时,必须报经市消防监督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批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药厂、实验室、教研室、计算机室、图书馆、电教室、印刷厂、俱乐部、招待所、会议室、药品库、变电所、仓库、车库、幼儿园、储蓄所、档案室、电话站、教室、集体宿舍等一切明示严禁烟火的重点防火部位禁止吸烟。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乱拉接电线、电源,擅自变动保险丝保险系数,严禁用铜丝代替保险丝。增加较大功率的仪器设备时,应及时报告用电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煤气管线、报警装置、灭火器材等,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维修或通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实验室、车间等重点防火部位做饭、会餐,严禁在学生宿舍、独身职工宿舍使用酒精炉、电炉和液化气罐等。

第二十六条 电工、焊工、油漆工、锅炉工等特殊岗位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岗位证件方可上岗,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各类气体钢瓶(含液化气罐)在灌装、运输、保管、领取。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钢瓶的各种防护措施必须齐全有效。

第二十八条 各类有机溶媒及毒麻药品,严禁放入电冰箱或烘箱内,实验室应限量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教研室、车间、药品库等,严禁将低燃点化学品、浓酸类和易燃易爆物品放在一起。

第六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时,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工作。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质,扑救火灾,其它单位应积极支援和配合。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

第三十一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火场总指挥员有权调动学校的一切人力、物力。

第三十二条 在消防队赶到火场前,校领导及保卫人员,有权采取一切减轻火灾损失的措施,如停电、停气、供水加压、调动人员和车辆等。

第三十三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各类人员,学校将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治疗、评残、抚恤。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集体学校给予表彰并奖励,(一)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及时消防火险隐患,消防器材设备完好,年度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持他单位或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三)为学校的消防基础建设,改善消防设施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四)在消防工作其他

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第三十五条 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并奖励(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事迹突出的;(三)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四)积极进行消防器材的保管、维护,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有突出贡献的;(五)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