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砍伐补偿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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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砍伐补偿标准

树木砍伐补偿标准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路网基础水平,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方便群众出行需要为目的,坚持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做好妥善安置,坚持质量第一、安全高效抓好工程建设,坚持强化领导、优化环境保障工程实施,着力改善我县交通环境,提升公路保畅能力,为加快实现“一市三基五业”宏伟蓝图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设原则

遵循“超前规划、高标建设”的原则,有序实施路基、路面、排水等工程建设。坚持一切有利于公路建设的大局,一切服从于公路建设的需要,全力支持工程建设的要求,狠抓占地拆迁,强化环境保障,严格工程管理,加快施工进度,确保该改造工程顺利、高效实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为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条件。

三、建设标准与主要技术指标

庵石公路起于石门镇庵沟口,经石门镇庵沟村,石坡镇华星村、石湾村,终于石坡镇石坡街村,全长17公里。计划于2012年7月开始实施,2012年12月底建成通车,建设工期6个月。庵石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按四级公路标准设计,路基宽度6.5米、路面宽度5.5米,两侧各0.5米宽土路肩,路面结构为20厘米厚水泥混凝土面层、18厘米厚天然砂砾基层。设计的主要工程数量为:路基土石方59387.11立方米,特殊路基处理1315.6立方米,防护工程挡墙1554.57立方米,涵洞203.85米/22道,浆砌边沟2815.08立方米,18厘米厚天然砂砾基层80400平方米,20厘米厚水泥混凝土面层80400平方米,土路肩6867立方米。设计概算1642.92万元,省级补助资金每公里50万元共850万元,缺口资金792.92万元,需县政府财政配套解决。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7月10日—2012年7月31日):采取印发公告、召开各类会议等方式,广泛宣传庵石公路改造工程的意义,及时向沿线群众和过往车辆公告绕行路线,并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为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占地拆迁阶段(2012年8月1日—8月10日):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参照尤刘路工程占地拆迁补偿标准),严格执行,公正透明,具体做好勘测丈量、造册登记和拆迁补偿工作,全面完成占地拆迁任务,确保土地占用到位、拆迁补偿到位,积极稳妥推进占地拆迁工作。

(三)工程实施建设阶段(2012年6月10日—2012年12月31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具体做好工程招投标、资金筹措等工作,按步骤实施路基、桥涵修建和路面铺设,按期完成路基、路面、排水等建设工程,确保如期建成通车。

(四)交工验收阶段(2013年1月31日前):搞好工程交工验收,整理工程档案资料,对缺陷进行处理,做好财务决算和工程审计,按照规定的运行年限,提请有关部门竣工验收。

五、占地拆迁原则及补偿标准

(一)占地拆迁原则

1、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坡脚或边沟外15米以内)的违章建筑由所有人自行迁移,不予补偿;公路法定用地内(坡脚或边沟外1米)所栽植的树木不予补偿;蚕食公路耕种的作物不予补偿。

2、废弃的公用建筑物、国有单位所属的各种建筑物,一律由业主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3、电力、通讯、广播电视、水利等各种地上、地下设施由业主自行拆移,不予补偿。

4、所占用土地参照《市国债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办法》规定,农村公路永久性占地不分土地类别和所有权性质,一律只占不征,只对青苗予以适当补偿。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无偿划拨,集体土地由石门镇和石坡镇政府协调村组自行调整。根据《公路法》规定,公路坡脚或水沟外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划归公路部门管理,废弃土石、修建便道、临时设施等所占土地按临时用地对待,由施工单位按照不超过永久性占地青苗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

5、建设所需砂、石等材料由国土、水务部门就近划定区域,石门镇、石坡镇政府负责协调,施工单位无偿采集使用,任何单位、村组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平河道。

6、工程建设拌合场所需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选址,石门镇、石坡镇负责协调解决,附属物和占地补偿按此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垦所占土地。

7、安置拆迁户宅基地由石门镇、石坡镇政府及村组协调解决。国土部门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8、杆线迁移占地不予补偿,由石门镇、石坡镇政府及村委会负责协调解决。

(二)补偿标准

1、附属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经济作物1000元/亩,粮食作物800元/亩。

(2)树木采伐指标由县林业部门给予办理,免收费用。具体补偿标准为:经济树木胸径在6厘米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7厘米至10厘米的每株补偿50元;10厘米以上至厘米20厘米的每株补偿200元;20厘米以上至30厘米的每株补偿300元;30厘米以上的每株补偿500元。非经济树木不予补偿,沿伸到公路路基范围内的树枝由树主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地面建筑物及构筑物一律自行拆移,对符合补偿条件的,按不高于下述标准给予补偿:

(1)砖木结构240元/平方米

(2)土木结构120元/平方米

(3)简易房(含牛、羊圈)30元/平方米

(4)砖围墙80元/米

(5)水井80元/眼

(6)猪圈、厕所(砖石)100元/个

(7)茅坑20元/个

(8)迁坟(地上坟)900元/棺,空坟500元/棺

(9)迁坟(地下坟)300元/棺

(三)兑付方式

占地拆迁补偿费由县庵石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处会同石门镇、石坡镇共同核准后及时划拨镇政府,由镇政府负责兑付到群众手中,兑付情况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交通管制

工程建设期间实行交通管制: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20日路基施工期间,过往车辆均应在交通管制时段内,在管理人员统一指挥下安全通行;2012年8月21日至2012年10月底路面施工期间,封闭全段交通,车辆择路绕行。建议绕行路线如下:

1、去驾鹿、巡检方向的,可从石门镇黄龙宋沟太子坪高山河驾鹿巡检绕行;

2、去石坡、寺耳、陈耳方向的,可从尖角沿洛灵路沙河口桥石坡、田门陈耳寺耳绕行。

七、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庵石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领导,县上成立庵石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交通局局长

县政府办副主任

成员:县发改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水务局局长

县国土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安监局局长

县农管局局长

县电力局局长

县电信局局长

县移动公司经理

县联通公司经理

县广电网络公司经理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县运管所所长

石门镇镇长

石坡镇镇长

巡检镇镇长

寺耳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成立庵石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处,作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1、石门镇、石坡镇、巡检镇、寺耳镇:具体负责占地拆迁与环境保障工作,要于7月20日前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抽调专人于8月1日开始在管理处的配合下开展宣传动员、实地丈量、造册登记等工作,务8月10日前完成占地拆迁工作任务;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建设环境保障,配合县级有关部门解决好工程的采砂取石、取土、弃土场地指定及施工拌合场等临时用地问题;负责拆迁安置和村组土地的调整工作;必须确保在本辖区内不发生因占地和环境保障而引起的停工事件,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2、发改局:负责项目的立项、争取等相关工作。

3、交通局: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4、国土局:负责配合镇政府做好工程占地、土地调整、取石场划定、地面附属物拆迁工作。负责拆迁户建房用地的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5、水务局:负责协调处理好河道采砂工作,划定采砂区域,减免相关费用。

6、林业局:负责办理工程占用林地、山地、荒坡、树木砍伐的各种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7、公安局:负责工程建设的治安环境和安全管理,从严打击扰乱和破坏公路建设的违法行为,同时要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安全实施爆破,加强爆破物品使用管理。

8、安监局:协助抓好整个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9、交警大队及运管所:负责工程施工期间的交通管制、运输车辆疏导和分流工作。

10、电力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负责施工范围内线杆的迁移、施工中线路保护工作。杆线迁移工作必须在8月10日前完成,免收任何费用;电力局要积极协助施工单位架设好临时电力线路,保障工程建设电力供应。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

县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做好本职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问题,不折不扣地执行工程建设优惠政策,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石门镇、石坡镇、巡检镇、寺耳镇应成立相应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管副镇长任副组长,抽调责任心强的同志具体负责,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占地拆迁与环境保障任务,占地拆迁工作要按时间要求,清理施工线内的所有地下地上建筑物,不得影响工程进展。

(二)强化工程管理,确保安全施工

镇政府和项目承建单位一定要把安全管理放到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确保万无一失。同时要实行辖区内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教育群众协助施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树木砍伐补偿标准范文2

1.1环境保护意识增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渐提高,相应地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也有所提升,居住环境被广为关注。电力工程建设由于建筑物的跨越比较大,尤其是架空线路,使居住地的人们对于电力工程产生了排斥心理。因此,在线路工程的设计之前,要进行实地勘探,尽量避免跨越居民房或者是人群聚居地。即便是如此,地区居民也会以架空线路会产生电磁波,危害到人体为理由要求有所经济补偿。电力工程线路的布设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地用电难的问题,特别是偏远地区,要架设这样的线路跨越民房或者是建筑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往往会因为居民或者是当地有关部门的阻拦,将原本10~20km长的线路,就会因此而不断地延长,而且会为本地区的居民供电带来一定的影响。

1.2涉及山区林业的时候,审批手续办理过于繁琐

电力工程建设所在地理位置多为山区林地。从地区经济角度来讲,这里的山地、林业、农耕都是经济发展的主要渠道。如果这类区域中进行电力工程建设,就必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地区经济。特别是架空线路,其所经过的路径都要将妨碍线路延伸的树木砍伐、修剪,给工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另外,国家《森林法》中对于电力线路通过山林就有明确的规定,需要通过审批之后,才可以施工,并且不可以影响到地方经济。但是,电力工程建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很容易因为操作不当而与当地有关部门产生矛盾。比如,在线路越过林木上空的时候,为了保证线路安全,需要砍伐一些树木,这就需要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如果此时因没有履行程序而误将国家保护的树种砍伐,就会触犯法律。

2电力工程建设的政策处理

土地是受到国家保护的稀缺资源,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使电力工程施工建设面临着挑战。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其中对于无权和相邻权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对于电力工程建设来讲,意味着政策补偿费用大幅度提升。处理好工程施工与政策处理之间的矛盾,成为了亟待决绝的问题。

2.1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宣传力度

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环节复杂,涉及到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区域限制条件等等,会形成多重的矛盾关系。要使电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就要处理好相互之间的矛盾关系,尤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建立起和谐的人际关系,才能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当有制约施工项目的问题出现的时候,针对实际情况,要合理地进行政治思想工作,与政府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当有问题出现的时候,要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以宏观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做到循序渐进,将妨碍工程建设的问题消灭在萌芽中。在与有关政府进行合作的时候,要针对当前,着眼于长远,用高瞻远瞩的眼光来客观地处理问题。在遵循大方向的前提条件下,积极参与,配合引导。在对外联络的过程中,要以相互尊重的心态进行政策处理工作。针对与地方部门以及与群众之间所产生的矛盾冲突,要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大力宣传电力建设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从思想政治工作的角度有序展开,使人民群众了解到电力工程建设的重要性。

2.2强化电力工程施工队伍建设,注重人才培养

提高电力工程施工队伍的人员素质,是做好施工政策处理工作的重点。要定期地对施工队伍进行专业技术和专业素质培训,培养一批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激励机制,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以充分地发挥工程建设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2.3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当地的环境会造成很大的影响,那么,给予必要的补偿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由于补偿标准没有确立下来,并且没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逐级管理模式,导致工程开工之后,出现混乱不堪的局面。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要做好实地调查工作,比如线路所要进过的地域特点、乡村名称,包括杆塔所处位置是否已经妨碍了当地民的正常生活等等,都要明确记录,并且罗列出清单,这样,就可以提前做好工作,避免工程施工了因所引起矛盾纠纷而影响工程进度。政策处理的补偿费用要灵活多样,避免单一化。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合理的补偿计划,以便于执行的时候有规可循。

2.4政府要高度重视电力工程建设

对于电力工程建设,鉴于其具有跨地域的特殊性,就需要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给予配合。与此同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要逐步地完善,特别是补偿标准问题,要在遵循有关规定前提条件下,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不断地定期修订。

3结束语

树木砍伐补偿标准范文3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节约用地和环保原则,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并与本省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符合本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本省电力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电力建设用地。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占用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五条纳入相关规划和计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或者电网经营企业等(以下简称电力企业)在项目建设施工前一年,应当将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征求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将该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力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国土、规划、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许可手续。

第六条电力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按照《*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确定的区域和标准执行。

第八条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调处争议,确定权属;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确定,将征地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权属单位或者个人。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九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由设计单位按照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划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由电力企业向沿线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需要拆迁补偿的,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电力企业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因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需要,电力企业需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的种植物或者清拆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本规定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在水力发电厂水库最低运行水位以上至库岸第一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属于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保护区。

在前款规定的水库保护区内,建设道路、桥梁、码头、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项目,需要跨库、穿库、临库、穿堤的,应当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征求电力企业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调整电力建设规划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应当征求电力企业意见,依法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给电力企业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电力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航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相互妨碍时,应当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按已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涉及拆迁、复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工程建设妨碍电力设施时,应当事先与电力企业协商,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等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城市负荷中心区电力建设,需要使用管道(管廊)的,该管道(管廊)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统筹建设。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树木砍伐补偿标准范文4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建设需要,按照城市规划,有计划地改造旧城,把宁波市建设成为现代化港口城市,妥善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事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一切空地、街基、水面、房屋基地,均为国家所有(不包括农村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土地)。凡经批准定点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好审批手续后,再按本办法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管理。各建设单位,必须在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下,依据本办法规定,办理各项有关事宜,任何单位不得与拆迁户私议拆迁条件和收购私房。

第四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办好补偿安置工作后,被迁居民和单位要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时搬迁。被迁单位的上级机关和被迁居民的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拆迁,协助做好动员搬迁工作。

第五条 在拆迁地段的公安派出所、房管所,自接到“国家建设征用(调拨)土地通知”之日起,应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调房和私房买卖等手续。对被迁居民的户口、粮食、副食品供应和医疗、转学、转托等事项,公安、房管、财贸、文教等部门应凭住房安置通知书,及时予以办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需要拆迁居民住房,应先安置,后拆除。建设单位应按照拆一平方米建一点三平方米的比例,建设拆迁用房,交房管部门统一安置,或由房管部门统建,建设单位按上述比例承担建房资金和材料。

第七条 安置拆迁户住房,以常住正式户口为准,并根据家庭人口及其组成状况进行安置。

住房安置标准,原则上按每人平均居住面积七平方米分配。对拆迁户中的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侨眷等,可予适当照顾。

已领“独生子女证”的夫妇,以二个子女的标准分配住房。

第八条 拆迁户的安置,采取临时安置和固定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对于拆迁户中主动投亲靠友、自行解决过渡住房的,在安置住房时给予优惠照顾,并由建设单位按人口多少发给一次性临时安家费每户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第九条 拆除居民私有房屋,由市房管局按私有房屋征购补偿标准予以折价收购。若产权人不愿征购,亦可自行拆除,但不予补偿;若产权人拆料易地自建住宅,建设单位应给予适当的移建补助费。已领取移建补助费的,不再安排住房。

第十条 拆迁私房,如产权人要求保留私房产权,建设单位可按该私房户应安置的面积,以新房调换产权,按质论价,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拆迁户搬迁时,由建设单位发给一次性搬家费每人五元,或由拆迁户工作单位凭房管部门证明给予公假三天,住临时过渡房的,在固定安置时,再发给搬家费每人五元。

第十二条 拆迁户在搬迁时,必须缴清原欠公房的房租和地产税。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的公房和已征购的私房,由房管部门拆除。住户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内部装葺,违者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非住宅用房,在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建设单位按原建筑面积所需资金、材料,拨给被迁单位自行建设;被迁单位自行建设确有困难,由建设单位负责迁建;也可以双方协商,由建设单位用企业产权的房屋调换。

第十五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市郊人民公社社员住房时,应实行自拆自建,由建设单位补偿移建费,交人民公社、生产队或社员本人自建。市郊社员建房,也必须按照建设规划定点,不得自行选地建房。

第十六条 拆除教堂、寺庙、人防设施,应与有关主管机关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在拆迁中,对原有以及新发现的古迹文物,应妥善保护,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拆除公共设施(如公共厕所、电杆、各种管线等),应与主管部门联系,按有关规定处理。

建设用地需拆除坟墓时,要登报通知坟主,限期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逾期无人认领、迁移的,作无主坟墓处理。

第十七条 拆除私有的炉灶、水井、畜舍、柴间、厕所、水电装置等附属设施,建设单位应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中,应保护树木。对被迁范围内私有树木,按园林部门规定折价补偿,不得自行砍伐。

第十九条 凡是1978年3月1日宁波市革委会《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布告》中规定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当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凡按上述规定作了合理安置补偿后,被迁单位和拆迁户,应在规定期限内搬出腾地。对于逾期不搬或提出无理要求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搬迁。对教育无效、拒绝搬迁,妨碍城市建设的,房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可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强制执行。

树木砍伐补偿标准范文5

在的森林系统中,种类繁多的林木有云杉、冷杉、华山松、落叶松、白桦、青冈等数百种,其中,喜马拉雅冷杉等为独有。此外,藏东南部林区树木生产非常快,如波密地区树龄200年的云杉,平均直径可达92厘米左右,树高50多米,每公顷木材蓄积量可达2000立方米以上,年平均生产量每公顷为10立方米,其中个别树木直径达2.5米,树高达80米,单株木材蓄积量可达60立方米,为世界罕见。从用途上划分,的植物中,有油料类植物资源百余种,芳香油类植物约有180余种,鞣酸植物约有80余种,药类植物约有1000余种。

由以上情况可知,的林地,特别是原始森林大面积、完整地保存到今天,足以形成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一个重要自然资源因素。在此,仅援引有关人士对雅鲁藏布江大峡谷一带森林地区的资源特点描述便可见一斑:“你看,1100米以下的谷地,长满了千果榄仁、阿丁枫等热带树种组成的常绿季风雨林,林中芭蕉滴翠、藤蔓摇曳、老茎生花应有尽有,桄榔、树蕨、树蛙、蟒蛇盘踞,还不时窜出长尾猴、赤鹿等动物;1100米至2400米间,参差不齐的雨林冠,渐渐被如波涛起伏的整齐林冠所取代,这就是由青冈、瓦山栲、刺栲等组成的常绿、半常绿阔叶林,重枝叠叶的树冠,织成了不绝的天幕,林间弥漫着瑞香、春兰的香气,栖息着山熊猫、豹猫、苏门羚等哺乳类动物和多种鸟类;2400米至3800米间,是大峡谷最高大雄伟的森林———亚高山常绿阔叶林,它们由铁杉、冷杉组成,林高达40-60米,最高达70多米,林冠直插云霄,群山似乎也被它墨绿色浸染了。当林间积雪消融时,火红的杜鹃便会缀满曲地盘卧的枝头,这里是大峡谷最大动物———羚牛的越冬处;3800米以上,森林渐渐稀落,到4000米,郁郁的森林完全消失,出现了美丽明爽的高山灌丛草甸,春天到来时,山坡上鲜花盛开,如同一幅五彩斑斓的锦缎,美丽夺目。这里的高山动物有林麝、旱獭、灰尾兔;从高山灌丛草甸向上,越过生长着稀疏植物的冰缘地带,就是酷似极地冰原的永久冰雪带了。”

类似这样的原始森林地区在绝不仅为这一处。除了这些绝美的自然风景外,林区还蕴藏着巨大的生物生产力、科技生产力和旅游生产力。面对森林资源的情况,虽然国家和已划出了多个自然保护区对其进行保护,但这只是综合开发利用的一种常规手段。据统计,到2009年初各类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41.26万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面积的34.38%,居全国之首,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45个,其中国家级9个、自治区级11个、地县级25个。此外,还建立了21个生态功能保护区、7个国家森林公园、3个地质公园和1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有效保护了重要的生态区域。

虽然关于森林方面的保护区不占多数,但是,的一些珍稀树种都受到了保护,主要有云杉、冷杉、华山松、落叶松、白桦、青冈等几百种。例如,察隅自然保护区,它以保护亚热带综合生态系统和珍贵物种为目的,其范围包括慈巴沟自然保护区、天朱云松高产林保护区、拉木弄巴沟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保护点,它充分反映了的景色和特点;波密县岗乡自然保护区,它以保护云杉高产林为主体的高产林为目的;林芝县巴结巨柏林保护区(中国的柏科之最);吉隆县以长叶云杉和长叶松等珍稀树木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江村自然保护区、聂拉木为开辟森林公园而划出的樟木沟风景林保护区等。面对这些具有世界影响的独特天然林区的多样性资源,必须要有全新的思维并运用人类到目前所形成的最新智慧和科技成果,绘制出林区资源保护盒综合开发利用的规划方案,开发以林地为依托的若干个特色产业(如利用特殊的自然环境大力发展绿色食品生产和旅游业等),形成经济发展的强大增长点和人与自然高度协调、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有机统一的和谐关系,努力探索出一条在新世纪里人类活动的新方式。如上所述,的森林资源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而且还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以下我们仅仅就有关学者关于本区域内工布自然保护区森林系统的经济价值作一点介绍。由表1可看出,的自然保护区中森林的生态价值相当高,而且这里介绍的仅仅是众多自然保护中的一个,其聚合的经济价值就可想而知了。总之,面积巨大、资源丰富、价值含量高的林业生态资源,为的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极其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由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正在逐步深入人心,所以当人们思考经济发展问题时,必然要站在新的历史坐标点上拿出新的发展措施。由于森林的生态屏障地位尤为重要,因此森林资源对整个国家甚至全球的生态平衡都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起步晚,传统消耗型的林业经营方式已引发了一系列生态问题,迫切需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科学的、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新思维,进而推动林业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保护天然林的基础上兼以合理、科学、环保、高效的综合发展手段,坚决摒弃原有以砍伐木材为主的经营方式。同时将现有的经营模式进行变革,使其不仅在的经济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一切经济发展手段必须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确保这里成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现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一)实行林业分类经营

林业的分类经营,可以较好地实现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满足社会对森林资源的多样性需求,同时也能很好的解决森林资源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之间的矛盾。根据相关理论,学者们将林业生态资源以及以此为依托而衍生的社会需求、经济需求和生态需求问题对森林系统进行了功能划分。从表2可以看出,人类对森林的需求大致可以分为经济需求、社会需求和生态需求三种类型。所以,应当按森林资源效益的不同进行分类经营,这样才会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人类对于森林资源的需求量非常大,然而森林资源的三大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性或对抗性问题,尤其是经济需求和生态需求之间的矛盾。从经济学原理上讲,要保持森林生态的平衡、三大需求的协调发展与相互促进,需要人类的总需求小于森林的总供给。面对怎样兼顾林业资源三大需求这个难题,一个别无选择的思路为:根据经济社会对森林的需求与林木功能的不同划分出主要需求,以此进行不同方式的经营。属于商品林型的直接进入市场,提供社会所需,以获得经济效益为主;而划分为公益林的主要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为人类提供生态服务等,这一部分林业资源需要国家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有效投入。林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调整和制定相关经营方案,使规章制度(例如采伐制度等)与分类经营方案保持高度一致,加强监督,严格管住公益林,保证林业资源的生态效益能够持续释放,同时让商品林规范地进入市场,充分发挥林业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学调整森林资源

1、保护好现有自然保护区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凡是被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必然是天然的物种宝库。所以,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同时可以在保护区内进行科学研究,鼓励国内外的专家学者、科研工作者到保护区内进行科研考察,其研究成果必然会为更好地维护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等。

2、人工调整护育森林资源人工护育林业资源具体可从退耕还林、封山育林与科学砍伐三个方面着手进行。由于自然环境的差异性,使不同林种在宜林地分布极不均衡,因此在进行人工调整护育森林时要注意不同地区林种的分布,进而根据不同功能的林区使用不同的方法。具体方式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1)退耕还林。退耕还林主要针对周边农业发展较早的林区,这些地区往往由于大量开垦土地作为农田而砍伐树木,造成森林减少,环境恶化。例如,2002年,首先在昌都地区试行退耕还林,随后推广到拉萨、山南、日喀则、林芝等地区。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需要加强和完善的地方,具体包括: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政策的宣传,防止当地群众对退耕还林是否影响原有生活存有疑虑和不理解;是生态环境较为恶劣的地方,补偿需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以此来调动当地农牧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在退耕还林区域,加大对农业的科技投入以及原有农田的建设投入,以此来提高粮食生产率,解决当地人退耕的后顾之忧,防止农户因为客观因素导致退耕后造成损失。(2)封山育林。很多偏远林区由于当地群众长久以来靠山吃山对森林资源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需要以封山育林的手法进行强制管理,目的是促使林区植物自然繁殖与生长,使森林进行自我恢复和更新。(3)通过采伐现实森林的调整。采伐调整森林的手法多用于林区资源参差不齐、过熟林比例较大的情况,有很多天然林区都存在这种情况。在具体操作方法上需要按同、异林加以区分:首先,现实同龄林的调整需要从两方面进行:第一,现实同龄林时间秩序的调整。根据轮伐期结合树种成长的特点确定龄级序列,通过一个轮伐期的各过程以后,可实现各个龄级林分基本同龄;第二,现实同龄林的空间秩序调整。传统的做法是最先采伐最老林分,然后再从面积较大的次老林分开始,逐步进行下去,经一个轮伐期后即可在经营区内形成各龄级林分所占面积大体相等。其次,对于异龄林的调整,可以落实到不同层级的林分本身,对此可采用择伐作业法。择伐是指定时期在林区中砍伐成熟林木,择伐一般会辅以抚育间伐的手法,主要是指在林区分次采伐林木。因此,通过间伐可以生产出大、中、小径材。对于森林调整而言,如何进行间伐应以需要达到的理想异龄林水平以及林地的实际为依据。

(三)提高林业发展的科技与管理水平

1、激发和引导农牧民造林护林的积极性目前的人工造林和管理,基本上都由政府机构如林业厅(局)、林业站等组织实施的,在管理上很少考虑当地农牧民组织及相应机制的培育问题,当地的农牧民成了责任的旁观者和利益的享受者。针对这种情况,要尽可能地鼓励农牧民参与管理,并保障其利益,建立一种让当地群众责任有担当、利益有享受和决策能参与的新机制,以此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2、提高林业发展科技水平政府应注意加强科研机构与技术应用机构的对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同时还要高度重视林业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积极鼓励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和民间林农合作组织开展林业实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3、理顺林场管理体制林场管理过程中需要赋予相关管理部门人、财、物的管理权限,建立严格的考核与评价制度。各级政府需要充分发挥林场在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保证林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基层林场建设过程中需要给予人事聘用、生产经营、行政执法、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自,为林场科学化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4、规范林业人才体系与制度建设第一,在国家大力的政策背景下,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林业部门和林业发展较为先进的省市相关科研、管理人才,重视林业科技水平与管理水平的提高;第二,建立多方面的激励机制,包括合理的工资待遇机制与有效的精神激励机制,努力吸引相关专业的人才到创业发展;第三,建立健全引导流动机制。开展林业系统内部人力资源流动机制,采用行政和经济手段促进其自主选择,到工作环境更适宜、能力得到更大发挥的单位工作;第四,提高基层和其他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待遇,为高素质人才到基层、到适合的岗位发挥作用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进一步改革和调整林业管理体制

1、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的经营模式区情、林情特殊而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不能照抄照搬内地的经验和做法,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各种深层次矛盾。所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必须充分尊重农牧民的意愿,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林权确权模式,具体如下:(1)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确权模式。对条件较好,地块集中连片的商品林和公益林,以及义务植树形成的林地,可按谁造林谁享有土地权属,合造林便共同享有的方式确定所有和使用权属。例如:拉萨、山南、林芝等地区某些公益林生长较好且较集中,便可以应用家庭联产承包的确权模式。(2)农户联合承包经营。若是多个农户共同义务植树造林形成的林地,可让其内部协商,实行联户承包经营。而有些地块面积过小难以承包到户,也可以通过村民会议决定的方式,使其进行村民联户承包。例如林芝察隅镇部分油茶地块进行每户承包的话则每户不足一亩,规模效益则体现不出来,联户承包经营的效益就比较好。(3)股份制合作经营。对于部分面积较小、难以划分到村民户、适宜集体经营管理的林地,可采取股份制,林地集体经营,林地收益和公益林资金补偿按持证情况分配红利股份的方式。

2、建立合理的林业投融资体系。(1)加大公共财政的扶持力度。首先,根据的实际情况,政府要加强林业生态建设投入。公益林受益的是全社会,理应由财政支付公益林的价值补偿。在方式上,可应用税收优惠等的必要财政政策支持,包括调整税种、给予征收数额优惠等等。其次,林业保险体系需有政策性扶持。政府应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障体系,完善资金补贴,完善双重保险,即以初保为基础,辅以再保险机制,体系要与国家林改制度相配合。同时注意地域差异性,不同的地区补贴政策要适合当地具体情况,并建立林业风险巨灾的应急补贴基金。(2)完善商品林信贷制度。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基本要求,大部分商品林经营也应积极融入市场,应通过各种创新方式加强林业的投融资体系,吸引各种不同层次的社会资本进行林业投融资活动,例如林业信托、投资基金,TOT模式等多元化的融资方式。而且,现今全国实行的是统一的林业信贷还款期限,这个标准相对不符合实际,因为由于地理环境的原因,全区各地区气候差异度较大,即使在同一气候区,由于海拔原因,不同种类林木的生长期和成熟期差异均比较大。因此还款期限在需综合考虑当地实际,区分长、中、短期。最后,农户或家庭合营在林业产业化的融资体系建设中是小额信贷的承贷主体,其大多是资金实力较为单薄的个体。因此在发展林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可以推行“公司+基地+林农”结合农村信用社的生产模式,同时也可以积极探索发挥大企业带动作用的方式,推出相应的“公司+基地+林农”小额贷款模式。

(五)不断健全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由于人类长久以来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资源匮乏成为全球的基本现状。很多国家也对生态工程相关项目的建设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些做法对林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结合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特殊政策和几十年来积累的经验教训,我们以为在运用生态补偿政策方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提高补偿标准,加大补偿力度。海拔高,生产与生活环境恶劣。据统计,在要达到与内地相同的生产生活标准和质量,工资水平起码是内地的2.4倍。而生态补偿水平也是一样的,再加之生态屏障地位的特殊性,导致在很多方面要以减缓经济发展来维护生态环境,而现今全国实行统一的生态补偿基金额度(实际上对是有一定倾斜的,但是倾斜的力度还不够大),每亩公益林补偿标准对来说太低,从其生态战略地位来看,应加大补偿额度。

2、需建立稳定持久的长效性补偿机制。很多生态补偿工程或计划设定的期限均较短,这样的政策措施难以形成长效机制。例如过去实施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为10年(2001-2010年),退耕还林中营造公益林的“暂定补助8年”等等。这些项目的实施效果不确定因素较多,无法使群众积极配合,所以急需保持补偿机制的战略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3、以价值标准衡量补偿体系。影响生态补偿标准的因素有很多,包括稀缺度以及地域性因素等。例如1h㎡的林业资源在不同地域的稀缺程度不同,其水土保持的价值也不同,所以也需要积极探索建立具有本地域特色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4、以法律效力推动和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由于发展相对落后,管理机制在效率、规范化等方面还有待完善。所以生态补偿工作的首要目标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补偿机制,包括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等,使其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科学轨道。现今各项研究表明,缺少法制化的规范已经严重阻碍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经过多年来的统计资料显示,林业工程的生态补偿投入相较全国平均水平较低,政府需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具体投入水平应根据面积占全国的比例与生态屏障战略地位的重要性进行调整,全面核算林业三大效益产生的综合价值,制定生态补偿标准要更为科学、合理化,相关政策制定时应当充分体现这个特殊区域的具体情况。

(六)加强教育和引导,积极培育全民的生态文明理念

相比较而言,由于种种原因使这一区域的社会发展步伐较为缓慢,再加之改革开放后受到现代市场经济的冲击,使符合“中国特色、特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制度还在探索与构建之中,与此相适应的民众需要具备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等还处在极其艰难的培育过程中。所以,与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所要求的新的生态文明观念也必然处在探索和构建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以为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大力加强环保宣传,逐步树立人们的危机意识。各级政府应设立绿化专管人员,营造爱护生态环境、保护林木的整体氛围。以多种手法宣传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以法律的强制力量保护生态,促使人们逐步树立危机意识。

2、牢固树立生态财富观。由于生态环境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其效益也具有外部性和传递性。因而,产生的生态屏障效益是由我们全国甚至是全亚洲人民无偿共享的,这是生态效益的无偿付出。因此我们需将生态效益计入生产和资本,赋予其价值,在衡量财富价值水平时不能和别的地区用一样的标准,需要加入生态财富产出,这种产出需要得到中央政府和全国人民的共同认可与尊重。因此,全国人民要树立科学的生态财富观,特别是要明白在实行保护生态环境时所创造出的生态价值和生态财富,这种生态效益的奉献,应得到全国人民的舆论支持与认同。

3、结合藏族传统文化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一方面,传统文化中的佛教理念本身就有对生态自发性保护的功能,我们应以此为基础,把这种认识提升为思想上的现代生态环保理念。例如我们可以把藏文化中本来就有的对山川海湖、动植物等的自发性保护,引入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中来。另一方面,要在进行生态环保知识、可持续发展思想理念的教育,使当地农牧民使用更加科学的方法指导生产,用科学知识浸润和改造传统经验与习俗,持之以恒地进行新一代农牧民的教育。

4、创新生态理念教育方式。在这方面芬兰国家的林业管理理念与宣传手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芬兰政府建有专门的森林博物馆,以大量的实物、原景造型、计算机模拟操作、影像和图片等媒介载体,向国民和游客栩栩如生地讲述在过去的百万年中人类与森林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故事,生动地再现了森林工业原始阶段的艰辛历程,全面地展示了森林在芬兰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等。因此可以模仿国内外先进的宣传方式,结合当地实际,创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特点”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宣传媒体,为人们了解、学习林业生态知识和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提供便捷和多样化的途径。

树木砍伐补偿标准范文6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__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__亩,其中稻田____亩,水塘____亩,菜地____亩,坡地____亩,宅基地____亩,林木____亩,共有树木____株。所征土地东起____,南起____,西起____,北起____。

第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陌旆ㄖ葱校徽饔贸鞘薪记 牟说兀 褂Π吹钡卣 挠泄毓娑ǎ 蚬 医赡尚虏说乜 ⒒ 稹?

2.根据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__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__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稻谷为____公斤,每公斤折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__公斤

计算,每公斤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的数量计算,共计__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

磕陡 氐陌仓貌怪 眩 罡卟坏贸 淠瓴 档?0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__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 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__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__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__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四条 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____)项办法解决:

1.发展农业生产。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发展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迁组或并组。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村民小组,在有条件地方,可以组织迁组;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村民小组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组或并组创造条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标,经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

渲蟹 咸跫 牡惫と耍 ⑾嘤 思醣徽鞯氐ノ坏陌仓貌怪 选R曳降耐恋乇徽魍辏 植痪弑盖ㄗ椤⒉⒆樘跫 模 曳皆 械呐┮祷Э冢 ?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乙方原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

胗泄叵绱迳潭ù 恚 糜谧橹 筒荒芫鸵等丝诘纳 畈怪 ?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2.甲方已征用2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用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3.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他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用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 工程临时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

年给予补偿。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八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____县(或市)政府调解,调

解不成的,可报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也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人民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各留存一份。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