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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管理制度范文1
为了建设“绿色”,优化生态环境,提高本区工业排污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信誉度,建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管理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环保、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工业企业要加强环境保护自律,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批、加大检查和处罚的监管力度;
(二)诚信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标准和程序;
(三)工业企业应加大环保投入,做到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
(四)区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污染物排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五)积极引导社会公众爱护环境,参与环境保护各项活动,实行政府监管、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诚信档案)
区环保局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工业排污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并负责该信息库的信息采集和维护。
以企业诚信档案为基础,根据上年度区环保监督、监察、监测情况,区环保局每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工业排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
第五条(评定机构)
区成立区工业排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组成;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代表、村民代表、企业代表等参加。日常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等级划分)
工业排污企业诚信分为四个等级,即绿色等级企业、蓝色等级企业、红色等级企业和黑色等级企业。等级规定如下:
绿色等级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实施节能环保新技术,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并通过ISO14001认证,与社区生态环境和谐良好的企业;
蓝色等级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
红色等级企业:有不稳定达标排放行为或环保投诉被查实,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
黑色等级企业: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厂群矛盾突出、影响社区生态或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环保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或经区政府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企业。
第七条(评定方法)
(一)绿色等级企业评定与授牌
1、企业评定绿色等级企业,需企业先自行申报,再由区环保局诚信档案记录并征询企业所在镇(街道)、工业区、周边居委会(村委会)的意见后确定,最后由评定委员会根据《区排污企业环境诚信等级评定指标》评定并授牌;
2、绿色等级企业若在本年度内发生严重污染事故,立即取消其等级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二)蓝色等级企业评定与授牌
根据上年度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及环保监督、监察、监测情况,由评定委员会根据《区工业排污企业环境诚信等级评定指标》评定并授牌;
(三)红色等级企业评定
有下列情形的为红色等级企业:
1、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经监测,一年内连续2次主要污染因子超标或出现一类污染物严重超标;
2、厂区年度内出现1次环境污染事故,对厂界外环境有轻度影响的;
3、存在居民有效投诉,且对环境有一定影响和危害的。
(四)黑色等级企业评定
有下列情形的为黑色等级企业:
1、出现1次故意偷排、直排废水、废气并超标排放及危险废物未进行规范化处置造成危害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2、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经监测,一年内连续3次超标或出现主要污染因子严重超标;
3、3次以上居民有效投诉,有较大环境影响和危害的。
第八条(评定时限)
绿色企业申报时间:每年1月1日-1月30日
评定机构评定时间:每年2月1日-3月20日
评定结果公示时间:每年3月21日-4月10日
评定结果公布时间:每年6月5日
第九条(相关措施)
(一)绿色等级企业
1、可推荐为国家、市环境友好型企业;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日常监察(测)每3个月1次;
3、连续3年被评为绿色等级企业的,可以适当减少日常监察(测)频次。
(二)蓝色等级企业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日常监察(测)每2个月1次。
(三)红色等级企业
1、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增加环境监察(测)频次。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半月不少于1次;
3、严格控制企业排污总量;
4、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黑色等级企业
1、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限期治理或责令停产,对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经区政府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企业,由区政府对其进行停产或关闭;
3、加大日常环境监察(测)力度,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半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周不少于1次;
4、严格控制企业排污量,执行限产限排,改扩建项目予以严格审批,新生产扩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5、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6、停止享受地区优惠扶持;
7、抄送区有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收到情况抄告,应当备存,并根据本部门职责,针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依法管理措施,从严把关、从严监管,对存在可依法行政处罚的行为的,要从重处罚。
第十条(其他措施)
区环保局可根据工业排污企业排污状况、守法诚信状况,必要时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形成监察网络,实施全天候实时监察(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区环保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通过明确工作职责,将目标责任量化,通过每年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形成网格化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暂行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所涉及的评定标准由区环保局另行制定公布。
工业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加大政府对工业经济的引导、扶持力度,规范工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工业发展基金是市政府为发展工业经济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三)择优扶持、严格把关。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
第二章工业发展基金来源和使用
第四条市工业发展基金总额1200万元以上,市财政按企业税收属地原则筹集资金,以后每年根据财力适当增加。市工业发展基金在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市工业发展基金实行滚动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市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兑现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支持鼓励工业企业和特色产业板块的政策意见,包括工业经济专项考核(含季度考核)、特色产业板块培育、企业培大培强、企业争先进位、十佳工业企业、工业经济先进镇、十佳企业经营者、利税上台阶奖励;企业技术改造贴息、企业招商引资、企业上市、十佳技改项目奖励;民营经济发展、产业集聚度奖励等;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等。
(二)推动工业经济发展工作经费和专项活动经费。
第三章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及使用拨付程序
第七条市工业发展基金由市经发局、财政局共同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市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经发局、财政局核实,并提交与资金用途相符合的材料,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其中涉及到企业的由市经发局、财政局联合发文通知企业。其它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四章监督
第九条市经发局、财政局应当对市工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使用对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有关企业或单位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工业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化工项目;管理制度;存在问题;解决策略
1化工企业项目管理制度必要性
化工企业是现代工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从世界化工产业角度来说,中国化工企业想要谋求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不断地推动自身的工艺技术进步、产业机构优化、组织结构合理,这也就意味着化工企业在项目管理上必须不断提高自身水平。从现实角度出发,化工产业的建设、生产和管理需要大量资金注入,管理难度大、市场风险高、收益周期长,要维持项目管理的有效性,制度化是不可或缺的。化工企业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是基于当前我国化工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提出的,化工产业本身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化工企业是集中了高科技、多资源的经济体,项目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后期的经济效果、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十二五”以来,我国化工工业发展迅速,各类化工建设项目增多,客观上增大了整个行业的开放性,从企业结构体系到员工素质方面,都存在很多的弊端,由此也造成了一些化工工程项目的安全隐患。例如,化工企业生产中都具有联动性特点,各种设备分布较为密集、系统结合较为紧凑、施工作业面积较小等,凸显出项目管理的必要性,但是仅仅依靠员工的自觉性和技术的指导性是无法实现的,对我国化工企业的长远发展存在不利影响。积极展开化工企业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社会产业发展的大趋势。
2化工企业项目管理制度影响因素
(1)投资管理一般来说,化工企业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因素多、投资总量大,缺乏有效的管理工作,整个企业的运转会陷入混乱和无序。结合我国化工企业的一般现状来说,投资管理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例如在规划设计和招标阶段,如果缺乏对选择模式的科学定性分析,就会导致项目管理进行中各工作的衔接困难,发生抬升造假、工期延误等现象,这一问题在DBB投资模式中很常见。再例如,借助EPC模式进行项目的设计招标,由于主动权在承包方手中,相应地就要求业主具有较高的技术总监督、市场分析能力,在这一情况下,缺乏制度化的管理机制是行不通的。投资是化工企业项目开展的第一步,化工企业项目管理制度的确立,正是实现监督工作的基础,促使工程质量得到保障,降低后期维护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2)权责不清化工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市场风险,具有不可控的特点。其二是内部风险,即在企业内部存在的各类瓶颈问题,如资金、技术、组织结构等各层面的不协调、不科学。企业内部风险的出现源于权责不清,领导层、管理层、生产层以及各部门对企业项目管理制度缺乏认识,没有形成一个主动执行的氛围。例如,在化工项目具体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承建单位、业主等各方面没有一个明确的制度约束,就不会有动力;在出现问题的时候,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相互推诿,导致化工项目受到极大的阻碍。(3)质量监督质量监督体系是化工企业项目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工产业存在的各种问题中,绝大多数是由于在执行中的疏忽大意,不能够严格履行相关流程,即人为原因在质量管理方面影响较大。从制度确立入手,明确每一部分质量负责的主体,以及相关的惩罚制度,促使整个监督过程更加规范、合理。
3建立化工企业项目管理制度的措施
(1)促进预算控制制度健全从思想上充分认识资金预算的重要性,认清自身在项目管理中的缺陷,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才能很好地展开预算控制制度的实施。预算控制是关系到化工企业项目成败的关键,可以通过建设专业的财务部门进行审核,评价相关制度是否科学合理。(2)提高化工项目管理水平首先,促进对应规章制度的完善,以企业内部需求为基础进行扩展,促使制度的功效充分发挥出来,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完善和补充;其次,做好相关方面的完善工作,并结合化工项目管理的特点,保持动态性优化的特征;最后,基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展开各项工作,如提高管理人员的约束机制,完善后勤保障能力。(3)优化化工项目组织结构基于化工项目管理的复杂性特点,人的因素在其中发挥着主要的功能,同时也是项目质量的主要负责主体。化工企业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正是围绕着人员管理展开的,积极展开化工项目组织结构的优化,除了在项目经理、项目班子等方面展开建设之外,还包括各协调部门的责任划分,构建一个紧凑、有力、执行性强的团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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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管理制度范文4
一、绩效管理公平性内涵
公平性是企业绩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绩效管理公平性的内涵非常丰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绩效管理的公平是指要客观全面的评估员工业绩水平,不夹杂评估者主观层面的意志,避免绩效管理随大流的情况,做到准确的区分绩效好以及绩效差的员工;其次就是绩效管理公平是指绩效指标要同一性与差异性之间的协调,同一性是指同样岗位类别的员工要适用相同的绩效指标,不停的岗位类别的员工需要采用不同绩效指标,确保绩效指标与岗位工作职责之间的匹配性;再次就是绩效管理公平是指绩效管理整个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从绩效指标的设置到绩效结果的公布,再到依据绩效指标进行奖惩都要做到公开公平,避免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况。
二、民营企业绩效管理制度方面不公平
民营企业绩效管理制度方面的不公平问题比较突出,本文这在对于民营企业绩效管理进行广泛调查分析的基础之上,将民营企业当前绩效管理制度方面的不公平归纳如下:
(一)绩效指标一刀切
目前民营企业绩效管理方面,绩效指标基本上就是一刀切,不同岗位类别、不同员工类别在绩效指标方面基本一致,这种情况下,就导致了绩效管理的不公平问题,这是因为不同的岗位类别食用不同的绩效指标,举例而言,管理岗位与销售岗位在绩效管指标方面就没有太大的差别,而绩效管理实践证明,管理岗位绩效管理并不适用销售岗位绩效指标,销售岗位绩效管理也不适用管理岗位的绩效指标,二者混用必然会导致绩效管理的不公平。
(二)绩效结果不公平
民营企业在绩效结果方面做不到一视同仁,民营企业一般规模小、员工少,企业管理基本上就是以家族式管理为主,内部人际关系比较复杂,很多员工与企业创始人都沾亲带故,这就使得绩效管理制度的执行夹杂了比较多情感因素,因此做不到根据绩效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平的绩效考核。在绩效管理结果不够公平的情况,很容易就会导致那些真正绩效良好的员工,反而出现了绩效等级不如那些绩效较差的员工。而作为社会人的员工不患寡而患不均,绩效管理新制度执行的不公平,必然会导致员工不满意的增加。
(三)绩效管理不够透明
由于绩效管理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企业员工对于绩效管理非常关注,每一个人都倾向于高估自己的付出,低估自己的收入,这种心理状态下,如果绩效管理制度不够公开透明,员工无法了解绩效管理的内容、重点,无法对于其它员工的绩效情况进行一个横向比较,很容易出现的结果就是员工对于自己的绩效结果不认可。目前不少民营企业在绩效管理工作方面,显然没有意识到公开透明流程对于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结果导致绩效结果不公开,员工之间相互猜测他人的绩效结果,从而影响到了工作积极性的提升。
三、实现民营企业绩效管理制度公平的思路
针对目前民营企业绩效管理中存在的种种不公平,关键就是要在制度设计方面更多的去考虑公平性的问题,依据公平原则的要求,重点要在绩效指标、绩效结果以及绩效公开等方面做到更加科学合理,从而实现绩效管理制度的更加公平。
(一)绩效指标做到差异化
民营企业绩效管理制度设计中,需要在绩效指标设计方面坚持做到差异化的要求,毕竟绩效指标是绩效管理的依据,有没有科学的绩效指标,将会直接影响到绩效管理的有效性。在指标的设计方面,需要民营企业投入必要的时间来对于企业内部不同类别的工作岗位进行分别设置绩效指标,从而保证绩效指标与工作岗位职责之间的相关性。举例而言,销售岗位就要建立起来结果导向为主绩效指标体系,管理岗位则需要构建起来行为导向为主的指标体系,技术岗位要构建起来创新导向为主的绩效指标体系,只有尊重不同岗位之间的差异性,制定不同的绩效指标,才能够更好的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力争做到运用这一绩效指标体系真实客观的评价出来员工的真实业绩效水平。
(二)绩效结果要做到公平
民营企业绩效管理一定要做到一视同仁,凡是适用同一绩效指标体系的员工,都需要依据同样指标、同样的标准来进行绩效管理。在绩效管理制度设计方面,需要有相应的约束性制度来让绩效管理工作尽可能少的受到管理者主观意志层面的影响,绩效结果要能够真实反映出来不同员工之间的差异性。同时在依据绩效结果进行奖惩方面,需要严格依据员工的绩效结果、等级进行奖惩,让那些绩效等级更好的员工获得应有的奖励,同时要适度惩罚那些绩效等级较差的员工,通过这种奖惩结合的措施来短促员工更加努力的去完成自身的绩效任务。为了确保绩效结果公平性,民营企业应建立起来必要的申诉制度,凡是员工对于自身的绩效结果不满意,都可以申请进行复议或者复查,由专门的管理者对于员工绩效申诉进行处理,力争通过复议来解决绩效结果的偏差,从而让员工更加满意。
(三)绩效管理公开透明
民营企业绩效管理制度设计方面一定要做到尽量公开透明,可以说公开透明这是防止绩效管理不公平最有效的做法,绩效管理制度设计方面,可以明确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得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能够接受的广大职工的全面监督,尽量减少因为绩效管理的不公开、不透明所带来的各种猜忌。绩效管理制度形成之前,需要做好走访调查工作,公开征求员工对于绩效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让员工对于绩效管理制度更加了解,减少各种因为不了解而滋生的不公平感。绩效管理制度公开透明的另外一个重点就是将绩效结果进行公开,来接受广大员工的意见评判。
工业管理制度范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1.1
目的
⑴使公司的薪酬体系与市场接轨,能够达到激发员工活力的目标;
⑵把员工个人业绩和团队业绩有效结合起来,共同分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收益;
⑶促进员工价值观念的凝合,形成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机制;
⑷最终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1.2
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其他成员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
薪酬分配的依据
公司薪酬分配依据岗位价值、技能和业绩。
第四条
薪酬分配的基本原则
薪酬作为价值分配形式之一,应遵循竞争性、激励性、公平性和经济性的原则。
1、竞争性原则:根据市场薪酬水平的调查,对于与市场水平差距较大的岗位薪酬水平应有一定幅度调整,使公司薪酬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性。
2、激励性原则:打破工资刚性,增强工资弹性,通过绩效考核,使员工的收入与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紧密结合,激发员工积极性。
3、公平性原则:薪酬设计重在建立合理的价值评价机制,在统一的规则下,通过对员工的绩效考评决定员工的最终收入。
4、经济性原则:人力成本的增长与企业总利润的增长幅度相对应,用适当工资成本的增加引发员工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薪酬体系依据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公司对不同类别的岗位人员实行不同的工资系统,构成公司的薪酬体系,包括年薪制,结构工资制,工资特区及临时性员工工资制。
第二章
工资总额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通过建立工效挂钩机制,对薪酬总额进行控制。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年度的经营收入、薪酬总额,以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对各职等和薪档的岗位薪酬基数进行调整和确定。通过对下一年度各职等和薪档人数的预计,做出下一年度的薪酬预算,包括固定工资总额和标准绩效考核奖金总额。
第八条
薪酬预算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为了加强对薪酬预算执行情况的过程控制,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初,将上月实际薪酬发放情况汇总上报。
第三章
年薪制
第十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长、总经理助理及其它人员是否适用,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工资模式
年薪
=
基薪
+
绩效年薪
1、基薪按月预发(年基薪额的1/12)或根据合同约定兑现;
2、绩效年薪,年终根据业绩完成情况经考核后兑现。
第十二条
年薪制须由董事会专门做出实施细则(附件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
第四章
结构工资制
第十三条
适用范围除实行年薪制、工资特区及非正式员工工资制外的员工。
第十四条
工资模式
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其它
一、基础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一)基本工资参照X市职工平均生活水平,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830元,我司拟定为850元,(《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二)岗位工资
1、岗位工资综合考虑员工的职务高低、学历技能高低、岗位责任大小、能力强弱、贡献多少、经验丰富与否,在本企业从业时间长短等因素而确定。
2、根据岗位评价的结果参照员工工作经验、技术、业务水平及工作态度等因素确定相应岗位工资等级,将公司所有岗位划分为高层管理核心层A、中层骨干B和基层C三个层次及管理类、行政类、财务类、销售类、技术类等五大类,同时,将全公司岗位按照岗位重要性分划为10个等级。见下表二:
表二:岗位分类及标准
3、岗位工资其它规定
⑴公司岗位工资标准须经董事会批准;
⑵公司可根据经营状况变化而修改岗位工资标准;
⑶新进人员被聘岗位以及岗位级别调整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对从事专业性较强岗位的人员,公司可视情况而定。
⑷根据“变岗变薪”原则,员工晋级则增薪,降级则减薪。薪酬变更从岗位变动的后1个月起调整。
表三:各等各级岗位技能工资额度
4、由于各个员工业务技能差异,为了重点激励优秀员工,在职等不变的情况下,为优秀员工提供工资上升通道,我们将各个职等的岗位工资分为十级,简称“一岗十薪”;根据岗位评价情况和薪酬市场调查,确定公司最低和最高工资分别为500元和10000元,并推算出各等级工资数额(详见上表三),岗位工资入等入级的原则:根据岗位说明说评价入等,根据能力评价入级。
二、工龄工资
根据员工为本公司连续服务年限长短确定,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在本公司工作。工龄工资
=
公司工龄X100(即在公司每工作满一年,加工龄工资100元)。
三、津贴
(一)津贴是公司员工薪酬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交通津贴、通信津贴、误餐津贴等。
(二)交通津贴:由企业负责人根据员工居住地与工作地点情况具体核定。
(三)通讯津贴
1、通讯津贴是为了保障工作效率而设置的一种补贴;
2、通讯津贴分为4个级别:员工级、部门经理级、副总经理级(含总助)、总经理级;
3、通讯津贴标准如下:员工:根据员工岗位性质等具体情况,由企业负责人核定;部门经理:
①业务类:150元/月/人;
②管理类:100元/月/人;总经理助理:200元/月/人;副总经理:300元/月/人;总经理:实报实销
;
4、除总经理通讯津贴实报实销外,其他人员通讯津贴一律凭发票在限额内按部门每月报销一次。
(四)试用员工享受通讯津贴、午餐津贴、交通津贴;按时发放。
四、奖金
(一)奖金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正式员工。
(二)奖金种类及金额:
1、奖金种类分为年度奖金和总经理特别奖2种。
2、年度奖金
⑴年度奖金是为奖励员工完成公司年度整体经营任务所设立的定期奖金,金额根据公司全年实现经营利润而定。
⑵年度奖金采取次年首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待达标三种。考核优秀者、考核达标者,年度奖金按本人月工资额的4-6个月标准给予发放;考核待达标者,年度奖金按本人月工资额的2-4个月标给予发放。
⑶年度奖金发放采取在年底分一次性发放的方式。
3、总经理特别奖:根据公司整体经营和发展需要所设立的专项奖金。具体奖金项目及金额由总经理决定,单独发放。
4、试用员工原则上不享受奖金待遇,特殊情况除外。
五、其他
1、奖金考核由经理、办公室根据该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工作绩效、贡献大小和出勤记录等考核结果确定。
2、特殊贡献人员的奖金额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可突破规定;
3、各项奖金由总经理通过隐密形式发放,任何人不得外传。
4、学历工资
第十五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除实行年薪制,其工资模式原则上采用结构工资制。与公司订立临时劳动合同的人员,其工资模式采用简单固定金额工资制,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对其工作业绩、经营成果、出勤、各种假期、加班值班情况汇总,确定其实发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
新录用人员工资
新录用人员包括企业从学校直接录用的毕业生、从社会招聘、其它单位调入人员以及接收的复转退伍军人等。
1、试用期工资:事务型员工:
元/月;管理(技术)型员工:
元/月;部门副职:
/月;部门正职、技术人员:
元/月;特殊技术人员、高管及其它例外情况,由董事会决定。
2、试用期员工管理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特殊人才的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方法见工资特区。
4、试用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后,按所在岗位及其工作能力、实绩、个人综合素质等确定其基础工资及相关补贴等。
第五章
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公司为员工集体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其相关标准按当地社保基金大厅公布为准。住房公积金:另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政策的变动情况,公司可以适时、适当调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系数。
第十八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带薪休假和年度体检,具体规定见公司《员工手册》。
第六章
工资特区
第十九条
设立工资特区的目的
设立工资特区,使工资政策重点向对企业有较大贡献、市场上稀缺的人力资源倾斜,目的是为激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使企业与外部人才市场接轨,提高企业对关键人才的吸引力,增强公司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二十条
设立工资特区的原则
1、协商原则:特区工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
2、保密原则:为保障工资特区员工的顺利工作,对工资特区的人员及其工资严格保密,员工之间禁止相互打探;
3、限额原则:工资特区人员数目实行动态管理,依据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及发展情况限制总数,宁缺毋滥。
第二十一条
工资特区人才的选拔。工资特区人才的选拔以外部招聘为主。其条件为名优院校毕业生、企业人力资源规划中急需或者必需的人才、行业内人才市场竞争激烈的稀缺人才。
第二十二条
工资特区人才的淘汰针对工资特区内的人才,年底根据合同进行年度考核。有以下情况者自动退出人才特区:
1、考核总分低于预定标准;
2、人才供求关系变化,不再是市场稀缺人才;
第七章
非正式员工工资制
第二十三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与公司订立非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临时员工、离退休返聘人员。
第二十四条
非正式员工工资制的确定与发放通过对非正式员工的工作业绩、经营成果、出勤、各种假期、加班值班情况汇总,确定在其标准工资基础上的实发工资总额。
第八章
薪酬的计算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
1、工资计算期间为当月的1日至当月的最后一日,并于翌月5日支付。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前于休假日一个工作日发放。
2、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缓支付工资时,应提前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员工离职或被辞退时,本人或其抚养者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给予工资事宜,从请求日起三日内,公司应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
第二十七条
1、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员工工资,按日计算:
⑴新聘者;
⑵离职或遭辞退者;
⑶停职而复职者;
⑷其他;
2、按日计算工资方法:出勤工资额=基本工资×(该月出勤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二十八条
员工请假(假期含正常休假日)时的工资规定,详见《行政手册》。
第二十九条
员工工资扣除,按下列方式计算:缺勤工资扣除额=基本工资×(缺勤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为实现新、旧薪酬制度平衡、顺利转换,现有员工的基础工资在原有的工资标准总额的基础上,就近上套。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各项社会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统一按标准代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行每年13个月工资制,即年底发双月薪(双月薪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第三十三条
以上工资均为含税工资,根据国家税法,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解释权在董事会。
工业管理制度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证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机构依照《公证法》和本办法设立。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第四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第七条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第八条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包括:设置方案拟定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总量及地区分布的安排。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应当报司法部核定。
第十条公证执业区域可以下列区域为单位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辖区;
(二)设区的市、直辖市的辖区或者所辖城区的全部市辖区。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第十一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需要配备新的公证员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审核、任命。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公证机构重要的变更事项,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司法部定期编制全国公证机构名录。
第三章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公证机构统称公证处。根据公证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方式冠名:
(一)在县、不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本县、市名称+公证处;
(二)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名称+本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三)在直辖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直辖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第十九条公证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证机构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公证机构名称的内容和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公证机构的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对经核定的名称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一条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是公证机构获准设立和执业的凭证。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公证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执业区域、证书编号、颁证日期、审批机关等。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证书编号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停业整顿期间,应当将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章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公证档案、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公证收费标准。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公证执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应当依照《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定期填报公证业务情况统计表,每年2月1日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地反映本公证机构上一年度开展公证业务、公证质量监控、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证收费、财务管理、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公证业务情况统计表的统计项目及样式,由司法部制定。
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公证机构应当对所属公证员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证机构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证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公证机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
公证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过程中,发现公证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被调查的公证机构应当向调查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接受委托的公证协会应当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公证协会在查处公证机构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