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临时占地补偿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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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农村临时占地补偿标准范文1

为保证__经济开发区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145号“关于同意筹建安徽__经济开发区的批复”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范围

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根据需要确定。(详见规划用地图)

二、开发区起步区二期征地范围及征地拆迁期限

(一)征地范围:__县经济开发区规划的腾云、平岗两村(具体四界见规划图),总征用地面积约1500亩。

(二)期限:自二__*年十月十日至二__*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征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依法征为国有,其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零星多经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四、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

1、补偿形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1)房屋及附属拆迁补偿价,按__人民政府宜政秘200*34号文件批准的《__县房屋基准价格》及宜政秘2(来源:文秘站 )00*94号批复《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补偿标准》执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地测量评估,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采取“重置成新价”评估作价。(__县房屋重置价见附表二)。

(2)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三,室内装璜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3)房屋、土地用途及面积确定:有证的以“房产证”、“土地证”所标注的用途和面积为依据,无证的以国土、房产测绘部门提供的文字依据为准。

五、拆迁安置

(一)临时过渡安置

1、临时过渡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指挥部按被拆迁房屋核定建筑面积计算,付给十二个月过渡房租,其标准见附表五。

2、拆迁范围内的搬迁户每户一次性发给搬家费300元。

(二)安置原则

1、遵照相关土地政策,坚持一户一宅,按经济开发区规划要求,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原则上打破原村组界线,实行“四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的要妥善考虑征地、拆迁户的生活出路。

2、产权调换的,由开发区按规划集中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互找差价。

3、已征用宅基地多于安置房占地的部分,按征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4、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范围内一户二宅或一户多宅的被拆迁户先给予安置,同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其暂未征用的宅基地在以后征用时,只给予货币补偿,不安排住宅及其他用地。

5、安置房用地须按法律程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6、电力、通讯、广播、有线电视、自来水、宽带网等设施,由各产权单位自行迁移,费用自理。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

(一)被征地农民,依据政府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可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市转移。被征地农民就近、属地办理农转非户口,办理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农转非人口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签订协议及付款方式

1、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地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土地补偿费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3、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费在补偿协议签订时付总补偿款的60%,拆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付清下剩的40%。

农村临时占地补偿标准范文2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动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地上物动迁补偿原则

充分考虑被动迁人的利益,坚持动什么补什么,动多少补多少的原则。

(二)征占林木补偿原则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同一林地不做重复补偿。

(三)电力通讯等国有资产设施动迁补偿原则

国有电力、电信、通迅、铁路、水利、军用设施、管道等设施动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四)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原则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五)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原则

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参照民房相应类别动迁标准;生产车间高度高于5米的按照650元/平方米计算。不能迁移的生产设施按成本价重置折旧计算,能够迁移的设备只给搬迁费,搬迁费按设备多少折算成汽车运输台班计算费用。停工搬迁损失费用按厂矿企事业单位平均月利润计算,根据前三年纳税情况,确定其平均月利润;动迁补偿在300万元以上的停工搬迁损失费按4倍平均月利润计算,动迁补偿在100—300万元的停工搬迁损失费按3倍平均月利润计算,动迁补偿在100万元以下的停工搬迁损失费按2倍平均月利润计算。

(六)凡由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

(七)铁路建设施工中,使用的指定乡、村运输道路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确保畅通。

(八)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路由市铁路建设征地折迁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征地工作程序

(一)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告知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铁路、林业、农业等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三)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综合组卷、报批等项工作。

(五)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六)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七)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八)临时占地遵循“谁使用、谁出资、谁补偿”的原则,到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动迁工作程序

(一)调查核量。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和县(市)区工作组、乡镇、村、权属人等,对拟征地上地下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登记、共同确认。

(二)签订动迁补偿协议。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依据铁路建设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内容和本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与涉及征地、占地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动迁补偿协议。

(三)组织动迁。协议签订后,依据具体补偿协议,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动迁户按照协议规定自行拆迁完毕。对拒不签订动迁补偿协议或签订协议后不按时按量拆迁的,要依法强制拆迁。

四、补偿支付规定

(一)动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被动迁权属人按时支付补偿款。

(二)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果树、零星树木等补偿直拨权属人。

(三)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费在签订动迁协议后分期以存折方式付给权属人。其中,动迁协议签订后首付50%,动迁验收合格后再付50%。

(四)土地、林业补偿款按国土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责分工

(一)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在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铁路建设征地动迁、三通一平、地方协调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综合组卷、报批、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和办理土地登记等。

(三)市林业局负责林地设计、组卷、报批、林木采伐证的办理。

(四)电力、电信、传输等涉及有动迁任务的部门,负责按期完成所属动迁任务,不得影响施工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做好征地动迁、补偿、动迁户的安置、地方协调等工作。对于出现干扰施工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动承担征地、动迁涉及的宅基地调整等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稳定工作,维护正常施工秩序。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要主动为辖区内的铁路建设服务,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动迁专项资金的管理。动迁补偿资金直接发到动迁户或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审计工作。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土地、林业、电力、电信等核量、测算造价、征地组卷、报批和征地拆迁补偿等环节,要加强合作,防止工作脱节。

农村临时占地补偿标准范文3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国土管理部门)因征用土地、收回土地或其他用地单位征用土地,涉及拆除土地上的房屋而引起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对全市的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区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接受市国土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土管理部门拆除被收回、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时应遵循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统筹安排、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征用拆迁工作的进行。

第六条  拆迁补偿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征用或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处理决定。自决定书发出之日起,土地的权属转为国有或被收回。

第二章  拆除管理

第七条  拆除房屋应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未经批准许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房屋。

第八条  属国土管理部门征用或收回土地的,由所在地的区国土管理部门将实施方案报市规划国土局,由市规划国土局同意后发给《拆除房屋许可证》。区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后向业主发出拆除房屋通知书。

南油、蛇口、华侨城、盐田港、沙头角保税区、福田保税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区的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并自行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土管理部门也可以将特殊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指定使用该宗土地的单位或其他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由用地单位组织实施拆除工作的,用地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向所在区国土管理部门申领《拆除房屋许可证》。

(一)拟拆除房屋的业主姓名、家庭人口及产权部门提供的产权资料;

(二)拟拆除房屋所在地段、面积、结构、用途及价值;

(三)拟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地点和临时安置计划。

第十条  经区国土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用地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补偿方案合理、安置措施妥善的,发给《拆除房屋许可证》,并向业主发出拆除房屋通告书。国土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拆除事项在《深圳特区报》公告或以其它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业主应自接到拆除房屋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区国土管理部门或用地单位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有关补偿应按本办法和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国土管理部门委托市物业估价所进行评估。本办法附件规定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二条  协商期限届满后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区国土管理部门作出征用或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处理决定,自处理决定发出之日起,土地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被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属单位或个人拥有的,被政府收回。业主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业主或使用人必须在处理决定限定期间内自行搬迁。期限届满仍未搬迁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业主不起诉,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来领取补偿费的,该补偿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无息保管。

业主在规定期限内不来认领房屋产权的,该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管。

第十三条  业主自接到国土管理部门拆除房屋通知之日起,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对被通知拆除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

(二)对被通知拆除的房屋进行买卖、交换、抵押;

(三)对被通知拆除的房屋设立或变更租赁关系。

第十四条  被通知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以及业主所在单位,有责任协助、配合国土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做好拆迁工作。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补偿和安置

第十六条  拆除房屋,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补偿:

(一)拆除属于城市居民的房屋,补偿同等面积的房屋,但经业主同意,也可以现金补偿。如该地属有偿受让用地(即由市区国土局有偿出让用地,下同)补偿双方必须对地价的差价进行结算。

(二)农村村民在农村用地规划范围内已安排有宅基地的,对其被征用的旧居屋,只给予补偿现金,不再划地,也不再补偿房屋。

(三)拆除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本人在农村的旧屋,可以房屋进行补偿,经业主同意也可以现金补偿。业主在农村规划用地范围内已安排有宅基地的,以现金进行补偿。

(四)拆除单位(含集体、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房屋,以同等结构、同等面积进行补偿;该用地属有偿受让的,补偿双方必须就地价(现值)的差价进行结算。经补偿双方商定,也可以换地的方式进行安置。

按本条规定用房屋进行补偿的,以统建形式进行安置,补偿双方应对面积、结构、质量的差异进行差价结算,并在协议中订明。

协商期限届满仍不能达成协议,由区国土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般以现金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如补回的房屋与原房屋质量或面积相差校大的,补偿双方应进行质量、面积的差价结算。补偿的面积大于被拆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微利商品房价格由业主补偿给用地单位。

第十八条  被征用土地拟建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用途相同的,业主应当获得就地安置。

第十九条  因公产住房被拆除而受影响的使用人,由市住宅局按有关房管规定给予安置。

第二十条  拆除经批准的临时用地的房屋,原临时用地合同自动终止。合同存续期仍有一年以上的,应对房屋作适当的补偿,但临时用地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补偿房屋而暂时又无法补偿的,应对受影响的业主和使用人妥善、合理地给予安置临时居所,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用地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因动迁而产生的搬迁费用,由用地单位按实际支出支付给业主或使用人。

业主和使用人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搬迁时间。搬迁期间的工资应予照发。

第二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原有租赁关系,被拆除后又补偿房屋的,租赁合同继续生效,租赁双方可对有关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变更;用现金补偿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在拆除房屋协商补偿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迁前,国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及邀请市物业估价所对将被拆除的房屋作勘察纪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的房屋;

(二)违法占地上的房屋;

(三)违反土地使用合同,被市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土地上的房屋;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改建、扩建和装修部分;

(五)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补助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地单位未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擅自拆除的,属违章拆除行为,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可对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拆除,限期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限定的期间内不自行搬迁的,由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地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在申领《拆除房屋许可证》时报低补高的,由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责令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煽动群众闹事,阻挠拆除房屋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土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补偿、安置工作中,利用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区国土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亦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执行。

农村临时占地补偿标准范文4

一、新城区建设进展情况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东西南北中”的发展战略,以打造具有亚热带风光和少数民族风情浓郁的__著名山水园林生态旅游城市为目标,团结拼搏,锐意创新,切实加快__新城区建设步伐,加快推进全县城镇化战略,推进了城市建设的发展。

(一)新城区重大项目建设快速推进。一是路网和管网建设基本形成。截止目前,新城区路网除8号路、9号路因征地拆迁原因暂不能动工外,其它2、3、4、5、6、7路道路建设及绿化等工程已基本完成,铺设管网18.03公里。二是行政商务办公区建设进展顺利。目前,新城区内已批准启动并建设的行政办公设施有州级行政中心、县级行政中心等23个建设项目,其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疫楼、怒江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中心、__检验检疫局怒江办事处综合实验楼、县公安局商品综合楼等5个项目已竣工。州级行政中心、同心广场、县级行政中心等正紧张施工。三是房地产开发初显成效。集居住、商业、娱乐和休闲为一体的山水蓝岸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进展顺利。一期工程建设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占地面积110亩,建筑面积11.3万平方米,完成投资1.56亿元。二期工程占地面积120亩,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目前已完成4万平方米,完成投资9837.3万元。

(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序开展。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至目前,新城区累计完成征地3075亩,累计完成供地2162.45亩。完成排路坝、龙竹坝、赖茂河等5个安置点建设,累计完成拆迁148户,完成安置86户。拆迁农户有269户981人,其中为13户49人办理了农转非,将316名特困人口纳入低保。

(三)规划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坚持科学发展,规划先行,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一是对整个新区进行了科学规划,认真编制了《泸水县新县城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于20__年10月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了新县城建设范围。二是完成了新城区绿化规划设计。三是完成赖茂河以北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四是认真做好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泸水县新县城修建性详细规划》完成了州级行政中心、县级行政中心、州电网公司等29个单位开发用地共857.92亩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选址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通过实际调研,我认为新城区建设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资金投入不足,制约了新城区建设的顺利推进。加快土地收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户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由于县级财政困难,上级补助资金有限,新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

(二)拆迁安置规划滞后,拆迁安置工作缓慢。新城区建设一直以来拆迁工作存在边拆迁边安置的现象,原先分散的5个安置点已全部安满,由于缺乏资金投入,没有整体规划新的安置点,农民拆迁安置进度缓慢。

(三)综合政策不配套,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大,群众普遍认为现有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偏低,原有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目前难以实施。随着物价的上涨,省公布的土地平均年亩产值的提高,失地农民一系列生产生活问题的出现,群众观念意识的转变,新城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应适当提高。但新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缺乏完善的综合配套政策,未对现有地价按照国家法律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重新测算,导致目前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很大。

(四)失地农民的素质偏低,就业渠道窄,群众生活难以保障。__新城区涉及的拆迁群众以前大多是靠种地为生,文化素质比较低,生活技能差,几年下来,原征地款已基本用完,又没有就业途径,生活难以保障。

(五)土地供需矛盾突出。新城区规划用于行政办公用地450.02亩,其中因未拆迁而不能提供的土地还有181.67亩。很多原未规划在新城区的单位目前纷纷提出申请到新城区安排土地,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六)行政单位的土地划拨价格偏低,无法平衡投入土地成本。在新的形势下,由于拆迁的农户较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逐年增高等原因,原先一直采用的25万元/亩的土地行政划拨价已无法平衡土地成本,急需

提高土地行政划拨价格。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客观上,主要有发展历史性因素影响,建设条件的限制,建设资金不足的约束以及体制机制的原因等。同时,主观上主要还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新城区建设的意识还不强。二是推进新城区建设科学发展思想解放还不够。三是运用科学发展观解决重大难题的能力还不强。四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还不够。

三、加快推进新城区建设工作的几点意见

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通过深入调研,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加快__新城区建设,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现行的征地拆迁安置标准是20__年制定的,由于物价上涨,时间跨度大等原因,规划区农户已普遍无法接受,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展缓慢。为维护被征拆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必须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一是要对征地补偿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当地年产值等进行准确测算,适时、适当调整。二是要按照现行的物价水平尽快出台新的拆迁补偿政策和标准,采取发放临时过渡补偿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等方式,并对拆除房屋补偿以结构、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二)实施综合配套措施,妥善解决拆迁农户安置问题和后续发展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是调整安置规划,加快安置点建设。下一步,共需安置农户138户,其中下赖茂临时安置点62户(含未安置8户),计划安置在丙腮西坝安置点;待拆迁的76户中,目前急需拆迁的2户和污水处理厂4户,计划安置在下赖茂丙腮西坝安置点。其余70户规划建设两个安置点进行安置。第一个安置点拟在9号路与8号路交叉路口西面(赖茂老公路上方),计划安置15户。第二个安置点拟在县地震台西北面坡地上,计划安置55户。必须要积极筹措资金,先建设好安置点,再开展拆迁工作。二是对在拆迁中失去土地的农民,要想方设法予以保障救济。第一,实行“困有所济”,征地拆迁后为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户办理“农转非”,对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要列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征地拆迁后部分失地的农户,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人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第二,实行“老有所养”,按照《__省人民政府颁发__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__〕226号)精神,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筹集,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并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第三,实行“病有所医”,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农转非的人员,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范围,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三是积极帮助被拆征地迁农户实现就业,使其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下一步,在江堤1、2、3期、新城区路网的绿化、清洁卫生及管护工作岗位和各行政事业机关单位的保安、保洁工作岗位,以及在建筑建设工地的用工方面,尽量安排失地农民,力争安排150个以上就业岗位,实现户均安排1人。同时加大对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鼓励自主创业,千方百计增加失地农民收入,保障其稳定的生活来源。

(三)提高行政划拨用地价格,促进城市经营良性循环。由于征地、拆迁、安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增加,新城区原行政划拨用地25万元/亩已无法平衡土地成本,应提高行政土地划拨价,扭转城市亏本经营状况,促进城市经营良性循环。

(四)适当调整规划,加快新城区建设。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尽快对__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将大南茂片区纳入总体规划。根据__城市的用地实际,对1号路以下的片区和黎山公园等原先确定的规划重新进行用地性质调整,并分地块委托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__新城区怒江大道(1号路)以下部分大部分规划为商业用地,由于__中心城市人口较少,没有足够的居民和人气,商业用地无法加快开发进度,应把商业用地适当调整为商住用地,适当提高城市建筑的容积率。

农村临时占地补偿标准范文5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权属

第三章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第四章 农村社队建设及社员建房用地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有关条文和国务院颁发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和城镇、村屯、工矿、交通、国防、名胜古迹等用地,自然保护区,内陆水域,沿海滩涂以及未开发利用的土地。

第三条 凡属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都必须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遵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有利于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二)有利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稳定,为土地的保护、培育和提高生产能力创造条件。

(三)有利于土地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合理分配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全局需要。

(四)质量好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

(五)珍惜每一分土地,严格节约用地。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废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省、市(地)、县(区)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统一管理城乡土地。公社要有领导分管,并指定专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和监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土地的权属

第五条 国家拨给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建设已经使用的土地;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土地;经批准拨给社队使用的国有宜林荒山、荒地和草原、水面;国家建设征而未用的土地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停办后交给社队使用的国有土地;未经划拨的荒地、荒山、草原、林地、水面、滩涂、河滩等土地,均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简称国有,下同)。

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时确认的社队土地(包括社员宅基地、自留地)和以后经批准社队开垦的耕地,以及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社队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小片荒山、荒地、林地、草原、水面等,均属于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简称集体所有,下同)。其中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归生产大队集体所有;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归公社集体所有。

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举办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分别归公社、大队集体所有,但其中无偿占用生产队的土地仍为生产队集体所有。

第六条 为了确认和保障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凡在农村建筑占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向土地主管机关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

第七条 禁止买卖和变相买卖、出租和变相出租以及擅自转让土地(包括宅基地)。不准擅自挖沙卖土。凡需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在土地主管机关登记,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因地界不清、地权不明而引起的土地纠纷,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制订协议书,经公证有效。经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上一级政府解决,或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抢占土地;已开垦的耕地,应维持现状,由原开垦单位暂时耕种,避免荒芜。

第三章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第九条 国家兴建厂矿、铁路、公路、港口、油田、国防工程,进行科研、文化、教育、卫生、商业、市政建设和其他建设,以及国营农场建房,城镇兴办集体企业需要征用土地,均须按本条例规定办理。

(一)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批准占用土地的征地指标下达后,用地单位即可进行选址。地址选好后向所在县(区)级土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办理征地手续。

(二)地址选定后,所在县级以上土地主管机关根据用地单位提交的、由建设主管机关批准的工程项目初步计划(包括总体布置图和说明)及年度投资计划,核定征地面积。

(三)遇有抗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征用土地时,准许先行占用,而后补办征地手续。

第十条 征用土地十市亩以下(包括十市亩)和动迁居民五户以下(包括五户)的,经县(区)土地主管机关审核,市(地)土地主管机关复审,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土地主管机关备案;征用土地超过十市亩和动迁居民超过五户的,以及征用城市郊区菜地(不论数量多少),均须经市(地)、县(区)土地主管机关审核,省土地主管机关复审,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同社队联合兴办企业的单位以及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基建占地,要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使用手续,在原地续建或扩建征地,应由省批准。

征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城建规划部门审核;涉及农业用地,由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审核;征用与城市规划区接壤的近郊区耕地,由农业部门会同城建规划部门审核;经土地主管机关复审,由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必须付给补偿费。

(一)一般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按征地前三年统计年报的实际平均年产量和国家牌价计算)的三至六倍。

(二)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除按规定付给补偿费外,还应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签订征地协议后迁入的户口)付给安置补助费。此项费用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土地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但每亩土地支付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个别特殊情况,按上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现有生产生活水平时,可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三)地面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水井、林木、渠道、管道、电缆等生产、生活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四)征用菜地(指商品菜地)附付给补偿费外,每占用一亩增交一万元新菜地建设资金,专门用于新菜地建设。

(五)征地的补偿费应付给被征地的基本核算单位,用于农业基本建设或生产投资,不得列入社员集体收益分配或移作它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从中渔利。人民公社和土地主管机关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要进行监督。

(六)征用土地不准毁坏青苗。确因工程急需毁坏青苗的,要赔偿青苗损失费;但对征地单位同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中抢种的作物,不予赔偿。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机关可按土地补偿费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向征用土地单位征收土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应用于土地管理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征地单位要同被征地单位就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地面设施的拆迁,居民安置等问题签订协议,严格遵守。耕地较少的社队,耕地被占后,征地单位要负责安置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和国家职工个人建房用地,应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不准擅自占用社队的土地盖房。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使用所征用的土地。如因建设计划变动,改变土地用途,必须重新申请批准,不用的土地由土地主管机关收回。

土地征用后超过一年不用的,由生产队继续耕种,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征地单位再用时,要重新办理使用手续,但不再付给补偿费。对于经过治理,生产条件有很大改变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部队和学校、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办农场、副食品生产基地和学农基地等,要自行开荒造地,不得与民争地。开垦集体荒地时,要同当地社队和社员群众商量,取得他们的同意,办理使用手续。

第十七条 严格防止土地污染。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处理。

第十八条 烧砖瓦要利用土丘、荒地,一般不占用耕地。

第十九条 公路改线的旧路要由改线单位恢复成农田,交给生产队使用,或由生产队恢复成农田,由改线单位支付所需费用。否则,不批准征地改线。

第二十条 各项建设工程,凡影响原有排灌系统和交通道路的,建设单位要负责修建相应的工程,以保证排水、灌溉和交通运输畅通。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要临时占用一部分农田的,要经县以上土地主管机关批准。使用期间,付给相应的补偿费。临时用地的时间只限一年。如继续占用,须另行补办手续。不准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的建筑。使用期满,用地单位要将土地平整、清理好,交回原单位。

第四章 农村社队建设及社员建房用地

第二十一条 农村各项建设占地,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占地单位申请占用土地时,须持上级或公社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平面图和同被占地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公社和社办企业事业等单位建筑占地,要经县(区)土地主管机关审核,由市、地土地主管机关批准,报省土地主管机关备案;大队、生产队建筑占地,要经公社审核,由县(区)土地主管机关批准,报市、地土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社、生产大队企业事业单位建房占地,要办理占地手续,并付给被占地单位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 社员或在农村居住的职工建房用地,由本人申请,生产队社员大会民主评议,大队审核,经公社代县(区)批准,报县(区)土地主管机关备案。城镇郊区公社的社员建房占地,由县(区)土地主管机关批准,报市、地土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批准个人建房的对象是无房户或拥挤户。新建房屋间数,要视其家庭成员情况,按实际需要确定。社员建房占地标准,由公社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每间房宅基地以一分地为宜,地多人少的社队,可以多些,地少人多的社队,可以少一点。社员原有旧房够住的,不再批准建新房。原有宅基地建新房够用的,不另批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 对农村集体和社员私有的房屋,都要颁发房地执照,受法律保护。买卖房屋应由双方提出申请,大队审核,公社代县(区)批准,报县土地主管机关备案。不允许倒买倒卖房屋,从中牟利。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都要制订村屯建设规划。村屯建设规划和旧村屯改造,要本着相对集中,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充分利用荒地、废地、空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集镇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村屯规划,由公社批准。

第二十七条 集体和个人建房,必须服从村屯规划。不准在村屯规划区域外的土地和自留地上建房。

第二十八条 农村不准占用耕地新建坟茔地。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机关,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模范执行本条例,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二)对节约用地和造地还田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热心土地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收回被出卖、出租、转让和被擅自占用的土地以外,土地主管机关有权对直接责任者、指使者和单位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对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由有关组织给予行政处分,或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买卖和变相买卖、出租和变相出租土地者;

(二)擅自转移地权者;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地或批少占多者;

(四)未经批准,乱挖砂、石、土和毁坏果树、林木、青苗者;

(五)借征用和划拨土地之机,向建设单位索取额外财物或不按期拨出土地者;

(六)不按期交还临时用地,或不及时退还征而未用的土地者。

不服土地主管机关经济制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拒不接受土地主管机关给予的经济制裁又不提起诉讼的,由土地主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 受罚者,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纳罚款,逾期不交者,每延迟一月,增收罚金的百分之十。所收罚金,由当地土地主管机关提取百分之十作为奖励费,其余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第六章 附则

农村临时占地补偿标准范文6

二、拆迁户的安置

1、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原则上由镇政府组织实施。

2、拆除农村农户住房,原则上安置房屋使用人,安置房以集镇规划的拆迁房安置区建造的公寓式住宅房为主。

3、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标准,按人均35平方米住房面积安置。

4、拆迁户的安置人口,以停办户口转移的在册常住人口为准,有下列情况的,也可计入安置人口:

(1)家在拆迁区,有一方在外地工作的配偶。

(2)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院校定向培养的在校学生。

(3)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包括在外地结婚定居的)。

(4)户口报在工作单位,但实际在拆迁区家中居住的职工。

(5)夫妻一方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在镇区,但常年居住在拆迁区家中的。

(6)独生子女直接赡养的父母、岳父母常年居住在拆迁区家中的。

(7)劳动教养、服刑人员(不含已注销本镇户籍人员)。

5、拆除2人以下的户(含两人),且拆除居住合法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户,原则上不分配成套新户,由镇政府调剂其它住房解决。

6、被拆迁人在镇区、社区另有住房的(不含购买的商品房),被拆迁人要求安置的,可计入安置面积。

7、拆迁非本镇在册人口在拆迁区的私有住宅,原则上作收购处理,不予安置。

8、被拆迁人因拆迁而搬家,由拆迁人补贴搬家费,三人以下每户300元,4人以上每户400元。

9、拆迁安置中要临时过渡的,原则上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拆迁人付给每人每月40元过渡费,过渡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拆迁房屋的补偿

(一)拆迁房屋后安置公寓房的实行“双作价”结算办法。

安置房的作价: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拆除建筑面积相等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建筑工程造价结算,安置房作价由政府按市场价格情况每年定价;安置面积超过被拆除面积,但在规定安置标准内的,超过部分按住房屋的成本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市场商品房价格结算。

(二)拆除一切公有、集体所有的房屋,不实行安置。

(三)拆除一时难以确认产权或产权虽清楚但所有权分割等有争议的房屋,由拆迁人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估,按质作价,并绘图、摄影、立卷建档,房屋先行拆除,待产权归属明确后,凭产权凭证办理拆迁补赔领款手续。

(四)对拆迁户未经合法批准手续,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的房屋,逾期未拆的老房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拆迁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五)拆迁房的补偿标准:

1、民用住宅房

(1)楼房:

一级:每平方米280元(砖混结构,屋面结顶,外墙贴面,室内厨、卫设施齐全,铝合金门窗,室内水泥地坪,墙体全部粉刷。

二级:每平方米250元(砖混结构,屋面结顶,外墙、内墙粉刷,室内无卫生设施,木门窗,泥或砖地坪)

三级:每平方米180元(砖混或砖木结构,屋面未结顶,内外墙粉刷不足墙体面积的50%,木门窗,泥地坪)

(2)平房、一层平台:

一级:每平方米100元(砖木或砖混结构,门窗完好,水泥或砖地坪)

二级:每平方米80元(砖木结构一般,门窗完好,泥地坪)

2、企业法人和公有集体房屋

(1)楼房(2层以上的)180元/平方米。

(2)平房100元/平方米。

3、其它附着物

(1)家用水泵一套120元,水井一口200元。

(2)水泥场每平方米20元,砖场每平方米10元。

(3)化粪池每只100元。

四、奖惩制度

1、被拆迁人自愿解决住房不须安置的或减少安置面积的,按安置标准每节约1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一次性奖励。

2、按照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搬迁的,按拆迁面积奖励每平方米8元。

3、对无理拖延拆迁工程实施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行执行。

五、其它

(一)拆迁房屋的占地、场地、道路用地与安置房用地实行置换,由镇政府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安置房的土地使用证由镇政府统一报批。

(二)被拆迁人房屋不得私自拆除,由镇建管所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拆房施工单位施工,被拆迁人不得无偿侵占拆旧材料。

(三)房屋拆迁后的土地由镇政府统一规划,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