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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机制的优缺点范文1
【关键词】EVA;薪酬激励;两权分立;中国企业;宝钢
一、我国目前薪酬激励机制及其局限性
(1)与企业利润指标挂钩的现金激励机制。早期的激励机制是将企业管理者的薪酬与公司的相关利润指标挂钩,管理层享受全部、部分及分组的利润提成。也就是说管理层的薪酬是以企业的利润指标来衡量的,包括每股收益(ROE)、每股盈余、资产收益率(ROA)等。这些指标从表面上看来,以管理层为代表的经营者们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达到了一致,但是实际上此种激励机制却存在极大的隐患,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首先在于其为管理层的盈余操纵提供了便利。管理层可能通过对财务报表的篡改,虚增企业的利润,进而实现为自身牟利的企图。第二,与利润挂钩的激励机制未考虑企业全部的资本成本,以此作为衡量指标难免有失公允。第三,现金奖励机制还存在的一个重要的缺陷就是奖金存在上限。这种激励方式一般都会设定最高限额,管理者即使进一步提高了业绩,也不能获得多余的奖金激励。在这样的激励制度下,无形中限制了管理层的能力的充分发挥,长此以往将会导致管理层的不作为,进而极大影响企业的利益。(2)股权激励机制。股权激励机制也是企业常用的一种激励模式,其旨在给予公司内管理层按某一固定价格购买本公司普通股的权力,并且这些经理人员有权在一定时期后(一般是任期结束后)将所购入的股票在市场上出售,但期权本身不可转让的权力。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但是长期看来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该矛盾。原因在于:首先,对于中低层的管理者,他们很难关注到股价与他们业绩的相关性,因此股票股权对他们的激励作用就很有限了。此外,由于股票期权仅在企业业绩变好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而当企业业绩下滑,并没有相关减持措施,这就存在只奖不惩的弊端,因而很难真正起到持续的激励作用。最后,由于管理层在离职时有权将股票卖出,若他们持有的股票市价与当初用股票期权买进时差异较大,则他们就可以赚取该部分的差价,但此差价可能并非由于企业经营业绩提升带来,而仅是由于市场原因造成的,此时管理者仍然可以获得收益,这显然对于股东来说是不公平且存在风险的做法。总体来说,股权激励机制未能充分实现薪酬激励机制的四个目标。
二、EVA薪酬激励机制的基本方法、评价与实例分析
基于以上对于我国目前薪酬激励机制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最主要的弊端:激励存在上限,打击积极性,以及利益分配的不合理。因此有必要采用新的激励机制来解决这两个问题,由此我们引入EVA薪酬激励机制。EVA在其计算方法上由于考虑了资本成本,扣除了投资者的机会成本,使其算出的利润值更能反映企业为投资者创造的收益,因而比传统的利润计算方法更合理。而基于EVA的薪酬激励机制就是在计算除企业的EVA值的基础上,来对企业的利益进行分配,其在实践过程中主要形成了两种方案:红利银行和杠杆股票期权方案。
股权激励机制的优缺点范文2
【关键词】 高管层;股权激励;业绩评价;定性业绩评价指标;定量业绩评价指标
一、业绩评价与股权激励的内在逻辑联系
业绩评价就是按照企业目标设计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特定的评价标准,采用特定的评价方法,对高管层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业绩做出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判断。
业绩评价与激励机制的结合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业绩评价指标(分为定量业绩评价指标和定性业绩评价指标)、业绩评价标准、薪酬业绩敏感度。所以,管理学更为关注的是如何具体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如何构造和选择评价指标、如何创新有效的业绩评价方法等操作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激励性的高管层报酬制度。实际上,从操作角度分析,现实中企业业绩评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问题,以至于业绩评价本身可以构成管理学的一个学科分支。一般而言,企业业绩评价系统包括评价的主体、客体、目的、指标、方法和标准等内容。根据评价的目的不同,企业业绩评价可以划分为不同层面的企业业绩评价,如从政府或社会层面、所有者层面、投资者层面和企业内部员工层面等,而不同层面的企业业绩评价,其评价指标、方法、标准可能是不同的。
管理学对高管层报酬激励与业绩的关系,有以下的基本观:
一是为了有效地激励约束高管层行为,高管层报酬要具有多元和激励性的特征。所谓多元化是指高管层报酬中常常既包括固定收入(如固定工资),也包括不固定或风险收入(如奖金、股票等),既含有现期收入,也含有远期收入(如股权激励、退休金计划等)。所谓激励性,是指风险收入在整个报酬数量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黄群慧,2000)。
二是与高管层报酬相关联的业绩评价指标相当庞杂,包括财务类指标、市场价值类指标、非财务类指标、相对业绩指标等。可以单独使用的高管层业绩评价指标主要有股票价格、利润、投资报酬率和经济增加值(EVA)。其中,将股票价格与高管层报酬相关联,可以反映企业的未来价值和股东的直接利益要求,但受到资本市场有效性限制;将利润和投资报酬率等会计指标与高管层报酬相联系,指标直观能反映高管层过去生产经营活动的结果,但容易受到会计政策的影响和高管层的操纵,可能导致高管层行为短期化;经济增加值指标试图综合会计指标和市场价值指标的优点,但其实用性还有待检验,过于强调股东利益至上的目标导向受到批评(李苹莉,2001)。由于每类业绩评价指标都有其优缺点,一套综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于全面反映高管层业绩是必要的。
三是企业业绩评价方法也很多,如一般财务评价方法、经济增加值评价方法、综合平衡计分评价方法等等。不同评价方法,反映了不同的评价思想和角度,也反映了不同的评价主体对高管层业绩的不同要求。
四是企业业绩评价的标准不仅可能随着评价目的不同而不同,而且会随着企业在不同的成长阶段(创立、发展、成熟和衰落)而发生较大的变化(,2000)。
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79)指出,度量标准能否准确地反映人的行为是决定薪酬和度量标准间关系紧密程度的重要因素。由于业绩特征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不同的信息特性亦会导致对经理行为度量成本的差异,故人们需要特别关注这些信息特性如何影响业绩在薪酬合约中的应用。有研究指出,高质量的业绩评价指标更利于对经理人的监督与评价(Gibbs et al. , 2003 );反之,低质量的业绩评价指标则影响其在薪酬合同中的应用。低质量业绩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业绩噪音,即业绩评价指标本身就不准确。例如,希尔和斯内尔(Hill & Snell,1988)指出,业绩存在许多噪音,会超出经理的控制范围并给其带来风险,经理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常常采用不相关的多元化战略,从而损害了企业价值;二是业绩歪曲,即指标准确但被错误的使用。错误的业绩标准将会产生与公司目标背离、与公司战略不符的高管层行为。正是由于度量标准信息质量的多样性,当业绩评价指标存在噪音或歪曲时,应注意考察不同度量标准之间的替代效应。瑞斯(Raith ,2004)证明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两种模式具有显著的替代关系,当通过投资人(直接监督)的度量噪音很大,则应该采纳以产出(间接监督)为基础的薪酬合约,反之亦然。德姆斯基(Demski ,1994)也认为,当存在很好的业绩度量标准情况下,应增加激励强度;反之,当业绩评价指标具有上述两种特征(噪音和歪曲)时,应降低激励强度(直至最后提供固定工资合同)。因此,以业绩度量为考察对象,制度环境可能会影响业绩度量作用的有效发挥,该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制度环境改变了会计业绩度量特征,使得企业选择以会计业绩为度量评价标准时将承担不同的成本。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会计业绩度量可能充满噪音,很难准确反映高管层行为,度量不准确将给企业带来许多负面成本。其次,制度环境影响个体的目标与行为。若企业存在多种经营目标,单纯使用结果导向的会计业绩可能会进一步歪曲高管层行为,脱离委托人的最终目标;面临较高市场竞争环境下,高管层行为更加努力,公司被清算、高管层被解聘的概率也越高,此时不同的监督与激励方式将起到完全不同的效果(Schmidt,1997)。业绩衡量标准要能够体现其与高管层努力程度的相关性和企业的战略目标。
谢德仁(2004)考察了会计业绩基础和市场业绩基础在经理人激励中的应用的经验证据。经理人激励的业绩基础选择之基本原则是:哪种业绩基础在反映经理人行动方面更富含信息量,亦即其在反映经理人行动方面的敏感度和准确度更高,经理人激励合约就应赋予其更大的权重。但可能需要在业绩基础的敏感度和准确度之间进行一定的权衡。这一基本原则的贯彻意味着会计业绩基础和市场业绩基础在经理人激励合约中的相对权重与两者各自的敏感度和准确度正相关,和对方的敏感度与准确度负相关,与它们之间的关联程度可能正相关,也可能负相关。这一基本原则已得到一定的经验证据支持。近10年来,在美国,市场业绩基础似乎在经理人激励的业绩基础选择中胜出,但对相关经验证据需要小心予以解释,因这很可能是由于业绩基础质量之外的原因所致,并不说明会计业绩基础的质量一定低于市场业绩基础。
在股权激励中,业绩评价所发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定是否实施股权激励的依据;二是确定股权激励规模的依据;三是确定不同人员股权激励具体额度的依据。
二、定量业绩评价指标应用情况分析
从问卷情况看,在公司所采用的定量指标中,会计业绩评价指标②是全部样本公司都采用的,有极少数公司结合了市场业绩评价指标。定性指标也受到企业一定程度的关注。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样本公司对定量业绩评价指标选择的顺序依次为:盈利能力指标、成长性指标、竞争能力指标、现金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债务风险指标、生产效率指标、经济利润指标和市场业绩评价指标。按重要性排序依次为:盈利能力指标、成长性指标、竞争能力指标、经济利润指标、现金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债务风险指标、生产效率指标和市场业绩评价指标。可见,会计业绩评价指标是实施股权激励公司业绩评价的首选指标。样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和激励额度的确定,基本上都是根据会计业绩评价指标来确定的,这就为企业高管层实施盈余管理创造了条件,并直接影响到了公司的会计业绩结果。
市场业绩评价指标采用率最低,且不受企业重视,原因可能是由于公司的市场业绩评价指标受外部环境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影响,公司对其无法控制,同时,中国股票市场的定价功能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如果这种局面不能得到改变,市场最终将不再对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未来发展存在信心,股权激励的作用就可能被扭曲,高管层也将不会再因股权激励而提高其积极性,最终会对公司的会计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定性业绩评价指标应用情况分析
定性业绩评价指标的应用情况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表2显示,样本公司对定性业绩评价指标选择的顺序依次为:首选企业战略管理状况;其次为人力资本特征、企业凝聚力、企业发展创新能力、经营决策效果、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状况;再次分别为工作的复杂性、企业风险控制状况、顾客满意度、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企业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基础管理状况。由于样本公司对定性业绩评价指标的选择离散度不大,可以对这些定性业绩评价指标按样本公司所认为的重要性程度排序,依次为:顾客满意度、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企业风险控制状况、企业战略管理状况、企业在行业中的影响力、企业凝聚力、经营决策效果、企业发展创新能力、人力资本特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状况、基础管理状况、工作的复杂性。
四、对定量和定性业绩评价指标应用情况的对比分析
样本公司对定量和定性业绩评价指标在实际应用中重视程度的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
表3显示,样本公司非常肯定定量指标在股权激励中的作用,但对定性指标的重视不够,甚至还有一家公司没有选择定性指标。但是,定性业绩评价指标对公司会计业绩的好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司对其又不重视,必定会制约公司的会计业绩。
此外,在业绩评价标准上,样本公司一般要综合考虑行业先进水平或平均水平(甚至是行业国际的先进水平或平均水平)、历史数据、未来发展,一般都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确定各会计业绩指标的预算标准。在具体业绩评价模式上,有的样本公司聘请专门的咨询公司进行业绩评价体系的设计,有的参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或《中央企业综合业绩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有的根据平衡计分法的原则自行设计。
五、结论
通过对所回收问卷的统计分析,笔者发现,样本公司的定量业绩评价指标主要采用会计业绩评价指标,市场业绩评价指标基本不考虑。企业现有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基本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业绩,但如果引入经济增加值、平衡计分法等新型业绩评价方法,会使企业绩效评价效果更好。会计业绩评价指标是实施股权激励公司业绩评价的首选指标。样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和激励额度的确定,基本上都是根据会计业绩评价指标来确定的,这就为企业高管层实施盈余管理创造了条件。市场业绩评价指标不受企业重视,如果这种局面不能得到改变,股权激励的作用就可能被扭曲,高管层也将不再因股权激励而提高其积极性,最终会影响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公司在业绩评价上对直接影响公司业绩的定性指标的重视非常不够,必然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产生不利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王化成,刘俊勇. 企业业绩评价模式研究[J]. 管理世界,2004,(4).
[2] 王贞贞,高学勇. 股票期权制下经理薪酬与业绩评价体系[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1).
[3] 谢德仁. 经理人激励的业绩基础选择:理论分析与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04,(7).
股权激励机制的优缺点范文3
在充分肯定我国高铁全方位赶超成就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高铁在原始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提升等方面仍然面临一系列严峻的挑战,亟须构筑新的动力机制释放进一步发展的巨大潜力。根据对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中车中央研究院、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京福铁路客运专线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展的系列调研所了解到的情况,我们认为,在“后铁道部”时代,当支撑我国高铁创新的传统的动力机制、创新体系和组织方式及其效应逐渐弱化,而新的激励机制、创新体系和组织保障又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条件下,以更加务实、灵活和更具战略性的方式加快推进铁路体制改革和高铁创新体系建设,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我国高铁创新发展面临的现实挑战与潜在问题
在充分利用我国独特的市场优势、制度优势的基础上,在长期积累的技术能力和产业基础的有力支撑下,我国高速铁路无论在工程建设、装备制造还是运营管理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成就。也应当看到,我国高铁技术创新水平提升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在更好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更强实力获得国际市场认可等方面还有巨大的潜力。虽然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上我国高铁产业已经掌握了系统层面的正向设计能力,但在完善新一代的技术标准(如CTCS4标准)、部分核心零部件设计制造(如制动系统)和基础软件开发、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竞争(截至2014年我国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仅有17件)和标准制定主导权等方面仍与日本、德国等高铁强国存在差距。
与此同时,与我国其他装备产业相比,我国高铁整车在出口市场的价格优势也并不明显。目前我国高铁整车与国外西门子、日立等厂商同类车型的成本优势大约在10%-20%之间,在竞争美国市场的投标过程中,韩国企业甚至可以报出低于我国整车厂的价格。通过设计改进和工艺创新进一步完善功能、提升性能、降低成本、塑造品牌的任务还很艰巨。
然而,当前我国的铁路体制、激励机制和创新体系还不足以有力支撑我国高铁完成由追赶向领先的二次跨越。一是长期政府主导和债权融资主导的投融资模式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国高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铁总负债规模已经高达3.94万亿元,负债率已经从2007年的42.43%上升到66.0%,而多数的高铁运营又处于亏损状态。如果不利用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铁路体制改革,不尽快形成市场化的投融资模式、培育有效率的铁路建设和运营主体、从而形成铁路系统自生发展的能力,高铁装备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创新能力也将最终受到影响。
二是微观创新主体的激励机制不健全。虽然中国中车已经实现整体上市,但中车系统内的四方、长客、唐车等整车厂以及中车系统内外的主要零部件供应商仍主要是国有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产权结构单一、治理机制不完善、核心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薪酬机制落后的问题,在骨干高铁装备企业中较为普遍存在。高速增长的高铁市场,相对较高的技术性进入壁垒,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这些企业的产权和治理问题。但如果想要以更高的效率和更强的活力直面全球市场挑战,这些问题就必须得到有效解决。如果能够把握我国高铁市场快速增长所创造的改革机会窗口,推进骨干装备企业的混合所有制特别是管理层持股改革,并配套推进国有企业的人事制度改革,通过进一步调动核心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完全可以在更高水平激发这些企业的创新活力。
三是创新主体间存在功能错位问题。过去十几年特别是铁道部时期,为了提高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效率,铁路系统整体上采用了自上而下不断分解任务的实用主义组织方式。这种实用主义战略和实践的一个结果就是,为了提高技术引进的效率,一方面根据既有主体“能做什么”,而不是“应该做什么”来布置任务,另一方面在解决技术问题的同时创新主体的制度建设没有跟进。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主体逐渐发展出了超越主体“元功能”的衍生功能,如铁科院开始办企业,并且类似的商业性活动不断扩大。这些商业性的活动虽然为研发人员获得合理合规的报酬提供了渠道,但同时也影响了铁科院作为我国铁路系统共性技术研发机构的公共服务功能。加快铁科院的科研体制改革,增强其面向全行业的竞争前技术服务功能,将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高铁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构筑我国高铁创新发展新机制的思路与方向
破解制约我国高铁在更高水平创新发展障碍的关键,是系统推进铁路体制和高铁创新体系改革。从有利于创新发展的角度看,改革既要充分考虑当前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效率性和公益性原则,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改革后的铁路体制要有利于高铁技术创新和竞争力提升的战略性原则。在改革路径的选取方面,在综合平衡效率性、公益性和战略性的基础上,既要考虑到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和最优性,也要考虑改革方案是否具有足够的柔性和灵活性,即是否有利于各类资产和创新资源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流动和重新优化组合。
首先解决债务包袱问题,让铁路发展轻装上阵。考虑借鉴日本经验,成立铁路债务清偿公司,解决历史债务问题。在综合评估债务形成原因和银行、运输企业等市场主体当前和未来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铁路市场主体应当承担的债务比重,剩余债务由新设立的专门负责偿还债务、处理资产、安排剩余员工的铁路债务清偿公司进行承担。
应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铁路建设的规模和领域。可以预期,未来五年到十年我国铁路建设仍将处于快速发展期,铁路运营回收的资金仍难以支持大规模的铁路建设投资。因此,需要在合理确定盈利性业务和公益性业务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政府的出资比例和规模,为深化铁路体制改革、塑造财务上能够独立运营的铁路市场主体打开大门。另一方面,以优化资本结构和融资结构为目标,在铁路资产重组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新形成的各类铁路市场主体上市,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优化铁路资产结构,大幅降低铁路的债权融资比重。加强综合运输体系和高铁车站科学规划,推进铁路水路联运、铁路公路联运、高铁地铁无缝接驳建设,实现铁路沿线周边和站点的土地综合开发,通过提升铁路市场主体盈利能力从根本上遏制形成新的债务包袱。
其次,按照政企分开、运输综合优化和权力制衡的原则,完善有利于铁路创新发展的公共治理体系。
一是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在综合运输规划和铁路专项规划制定中的主导地位,提高国家综合运输规划和铁路专项规划的权威性;通过国内外专家充分参与、社会各界广泛讨论、制定过程透明公开等机制,提高铁路发展规划制定的科学性,改变铁路发展规划与其他交通运输规划衔接不畅、规划目标调整频繁的问题。
二是在进一步完善国家铁路局目前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职能的基础上,通过引进高端专业人才、设立专业委员会等形式,重点提升其针对行业重组后新的市场结构和竞争行为,特别是接入定价的管制水平和能力。
三是增强目前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规司管理的铁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人事和财务方面的独立性,弱化其政府部门色彩,完善高铁标准化建设的组织机制和动力机制,推动我国高铁积极参加国际铁路联盟(UIC)的标准制定工作,以促进欧亚铁路互联互通为目标,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手段,力促我国高铁标准成为UIC的国际标准。
再次,尽快启动新一轮的铁路业务重组和产权改革,通过培育竞争性的市场主体,以运营市场的竞争带动高铁装备创新。“铁道部时代”,我国高铁装备创新的原动力主要来自铁道部层层下达的政绩压力、南北车集团内外部的激烈竞争以及铁路企业显著改善盈利能力、大幅提升社会地位的期望和抱负。“后铁道部时代”,随着政企分离、南北车合并以及高铁装备企业逐渐进入技术水平和经营状况的稳步发展期,我国高铁创新的原动力更多来自于铁总、铁路局不断扩大铁路建设规模和中车系统内部的竞争。一方面,过去政府主导驱动的创新体系被削弱;另一方面,竞争性的市场驱动型创新机制又没有建立起来。相对于以往的技术学习阶段,我国高铁在攻坚克难、推动技术突破方面的创新效率实际上是有所放缓的。解决高铁在更高水平创新发展的动力问题,构筑新时期我国高铁创新的原动力,关键是根据我国高铁技术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通过塑造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主体,形成自下而上的经济目标驱动型的创新体制。
从各国的铁路改革实践看,并不存在完美的铁路体制改革方案;而我国的电信、石油体制改革也表明,只要打破垄断,市场在竞争过程中存在朝着更加有效的市场结构演化的内在力量。因此,当务之急不是找到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完美改革方案,而是要在综合考虑效率性、灵活性和能力要求等因素的前提下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坚定地推进改革。
目前我国铁路改革争论的焦点主要在铁路资产究竟是以网运分离的方式拆分还是按区域拆分。按照效率的原则,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但如果考虑改革方案的灵活性,则网运分离模式一定程度上优于区域性一体化铁路公司的模式,因为前者转化为后者的难度相对较小,而后者一旦改革不成功再转向网运分离模式则较为困难。此外,网运一体的区域拆分模式对于政府制定公平合理的接入价格或清算价格的监管能力要求也更高。更重要的是,区域性一体化公司的区域垄断性特点,并不利于高铁装备的创新发展。考虑到以上因素,将网运分离作为中国铁路体制改革的初步方案具有更大合理性。在网运分离和债务合理剥离的基础上,逐步放开铁路建设、铁路运营和铁路装备市场,形成产权多元、能力多元的竞争主体,通过多层次的竞争,才可能实现我国高铁在更高水平创新发展。
复次,以形成有效的创新激励、主体归位为目标,加快微观主体的制度建设,形成既合理分工又相互合作的高铁创新体系。一是选择符合条件的高铁装备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和员工持股改革,并协同推进配套的人事制度改革。一方面充分肯定过去几十年高铁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对实现技术赶超做出的巨大贡献,给予相关人员必要的股权奖励;另一方面积极引入多元投资主体,并给予对企业未来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管理层和研发人员股权激励。在产权改革中,吸取国内部分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失败的教训,建立管理层、研发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市场化人事制度,与管理层持股制度共同构成高铁创新发展的微观制度保障。具体管理层持股方案的设计要突出战略性,避免过度纠缠于定价细节,更多通过透明公开的披露制度保障国有资产定价的相对合理性,为推进管理层持股扫清障碍。二是以铁科院的改革为核心,建立与共性技术研发相适应的共性技术服务机构的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以突出铁科院面向全行业共性技术服务机构和试验平台的功能为改革根本目标,按照将个人层面的多任务转变为组织层面的多任务并进行适度组织分隔的理论逻辑,根据既保证公共服务效率又尊重机构和个人历史贡献的原则,考虑将铁科院目前下属的商业性企业和业务统一到铁科院产业集团进行统一管理,研究所按照历史贡献在相应企业获得一定的股份。在业务重组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共性技术研发机构成熟的治理经验,大幅提高科研人员固定收入的比重和水平,在保证研究人员获得具有竞争力的固定收入的前提下控制科研人员从各类委托项目、包括原下属企业委托项目获得可变报酬的比例(如确定为10%),确保公共研发服务的公益性,配合完善职称评审制度激励研发人员将精力更多投向竞争前技术研发和面向下一代技术的研发;铁科院运营经费的一定比例(如70%)由国家财政负担,其余由铁科院面向社会争取竞争性的项目,保证共性技术研发的效率以及公共研发与企业技术需求的有效对接;研究机构需要向社会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和服务报告,形成社会监督,保证共性技术研发机构公益性和效率性的最佳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