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红激励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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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红激励制度

股权分红激励制度范文1

××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协议书

甲方:

××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所:

根据《××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就乙方参与甲方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订立如下协议:

一、资格

乙方自

日起在甲方服务,现担任

一职,经甲方薪酬管理委员会按照甲方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确认乙方具有参与该计划的资格。

二、激励基金的授予

在本协议签署时,甲方授予乙方××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基金,总额(Fi):

元。乙方税后实得激励基金(FAT)数:

元。

其中激励基金(FAT)中转化为股票的激励基金

元,若乙方为高管人员,则以个人名义购买股票并依法锁定,若乙方为非高管人员,则购买股票并约定一段时间后逐步兑现。

三、持股管理

3.1

若乙方为高管人员:

(1)

高管人员获得激励基金后,应在年报公布后的90日内用激励基金择机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高管人员购买公司的股票必须依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锁定,并向薪酬管理委员会递交《购买激励股票说明书》(见附件5),说明股票购买时间、购买价格、购买数量。

(2)

由于股票购买的最小单位是1手,会有资金余额,资金余额归激励对象。

(3)

高管人员购买股票后,自行处理分红、送红股、配股等事项,并向薪酬管理委员会递交《激励股票分红说明书》(见附件6)、《激励股票送股说明书》(见附件7)、《激励股票配股说明书》(见附件8),说明有关分红、送红股、配股等情况。

(4)

高管人员用激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涉及的申报、锁定、信息披露、流通等事项应当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2

若乙方为非高管人员:

(1)

非高管人员获得激励基金后,应在年报公布后的90日内用激励基金择机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并向薪酬管理委员会递交《购买激励股票说明书》,说明股票购买时间、购买价格、购买数量。

(2)

非高管人员购买公司的股票必须锁定2年以后才能兑现。

(3)

非高管人员购买股票后,自行处理分红、送红股、配股等事项,并向薪酬管理委员会递交《激励股票分红说明书》、《激励股票送股说明书》、《激励股票配股说明书》,说明有关分红、送红股、配股等情况。

四、信息通报及记录

4.1

薪酬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在《股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中为乙方记录有关激励基金、股票、红利、红股、配股及其变动等信息。

五、特殊情况下股权激励制度的管理

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转化为股票的激励基金仍可按照既定的限制性条款运作。

(1)

劳动合同期未满,乙方申请离职,公司同意时;

(2)

劳动合同期未满,乙方因公司裁员而解聘时;

(3)

劳动合同期满,若公司提出不再签约时;

(4)

乙方退休时;

(5)

乙方因工作需要调离公司时。

5.2

乙方在任期内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薪酬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在《股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上作相应记录,乙方持有的激励股票可立即兑现,乙方的人、监护人或其继承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处理。

5.3

当公司被并购时处理原则如下:

(1)

公司新的股东大会同意承担本计划,则本计划将按照原有的程序和时间表进行;

(2)

公司新的股东大会不同意承担本计划,非高管人员锁定的激励股票立即解除限制,高管人员激励股票的流通应当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董事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乙方激励计划的终止,并按《实施细则》对相关事项做出处理。

(1)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终止的情况;

(2)

因经营亏损导致停牌、破产或解散;

(3)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制度。

七、聘用关系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对乙方聘用关系的承诺,甲方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八、承诺

8.1

甲方对于授予乙方的股权激励基金数量将恪守承诺,除非出现本协议书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情况,不得无故中途取消或减少乙方所得的激励基金数量,不得中途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8.2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乙方承诺,了解甲方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章制度,包括但是不限于《实施细则》等。

8.3

乙方承诺,依法承担因激励基金授予、激励股票的买卖产生的纳税义务。

8.4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将激励基金购买本公司股票并及时如实向甲方薪酬管理委员会报告持股情况。

8.5

乙方承诺,在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中,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有效,并对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九、协议的终止

9.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

协议到期;

(2)

协议当事人协商同意;

(3)

乙方死亡时;

(4)

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时。

9.2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违反甲方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甲方停止股权激励制度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

乙方出现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而又违背激励基金的激励目的及《实施细则》时,则由薪酬管理委员会确定最终处理方法。

双方发生其他争议,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从本决议,本协议未约定的按照甲方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决。未涉及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平合理地解决。

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十一、其他

11.1

乙方在遵守本协议的同时,也要遵守《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款。

11.2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3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定的新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协议,乙方应该遵照执行。

11.4

乙方如有任何关于股权激励基金管理方面的问题,可查阅《实施细则》或咨询甲方薪酬管理委员会。

11.5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日始,至

日止。

11.6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7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签名)

授权代表:

律师鉴证:

(签名)

股权分红激励制度范文2

关键词:顶身股制度 激励机制股权 激励机制

一、顶身股的定义

顶身股是指票号的员工(掌柜、伙计)可以凭自身对票号的贡献顶股份,虽然没有资本却可以与资本股(财东的银股)一同参与分红,但在票号亏损时,顶身股者却不承担亏赔责任。顶身股没有继承权和转让权。身股的多少按照每个人的工作能力和业绩来确定,与其为票号做出的贡献、工作能力和权限成正比关系。顶身股的职工死后,按生前所顶股数,还可分两年至七八年的红利,这叫“故身股”。

二、顶身股机制的特点

委托理论用于分析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人激励问题的理论。由于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分离,企业会产生很大的道德风险。顶身股机制为票号的繁荣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有着独特的特点。

1.只有利润分配权,没有投票权。票号中资本股(银股)通常是不会变化的,但身股数却变化非常大。票号的员工通过自身的努力为票号做出贡献使得身股数不断增加,但这种身股数只具有分红即利润分配权,没有投票权。

2.财东和掌柜的双重身份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日升昌票号在创建时,大掌柜雷履泰出资2万两。经营者(大掌柜)本身也是票号的所有者,在其对票号经营时,能够站在股东的立场上看待问题,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降低了道德风险,促进票号长远发展。

3.顶身股者在票号与身股数相关的存款起保证金的作用。票号的员工根据身股数的多少要在票号存入相应的存款,类似于保证金的作用。如果票号经营不善,形成亏损,顶身股者也会亏损。所以这部分存款对顶身股的员工起到保证的作用,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4.花红能够约束员工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顶身股者除了根据自身顶股数要存入相应存款外,还要在根据身股分红时,按照分红的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用作票号的资本周转,这就是花红。花红使得票号在经营期间可用的资金流扩大,流动性增加,业务开展更加顺利。同时,花红也增加了员工的忠诚度,起到了规避风险的作用。

三、身股的价值

票号实行职工顶身股制度,一般说年工资在70两以上的职工,才享有顶身股的权利,约占职工总数的1/3左右。一个年工资70两的职工,在一个结账分红期内(4年),共挣工资280两纹银。如果他顶了1/10的身股,即一股的1/10,俗称一厘,按照大德通票号各年每股分红额计算,1888年~1908年的6个账期中,可分别分得85两、304两、315两、402两、685两、1700两红利,除一个账期外,其余每个账期分红额都大于4年的工资总额,而且有时大到工资的1倍~5倍。一厘的分红如此之多,若是顶身股“二厘”、“三厘”或“五厘”、“六厘”呢?大家不难看出,分红额大于或大大超过工资额,这就是身股的价值。

身股的这种价值,对职工说来,它是一种吸引力和催人奋进的力量。对票号资本家说来,因为顶身股制度把职工的利益与资本家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会有更多的人把票号视为己有,设法把经营管理搞好,从而使经营获利,资本积累增加。

四、人身股与股票期权的不同之处

1.人身股的收益范围要大。票号实行的职工顶身股制度,可以惠及到职工总数的1/3左右。上到大掌柜、下到伙计,票号中享受这一激励机制的人范围较大。而对于现代股权激励机制,受益人范围仅限于企业的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将众多的雇员排除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之外。

2.利益落到实处的方式不同。具有身股的员工在大账期分红时可直接拿到分红。而现代企业的股权激励,则要经理人自己耗费资金买入股票,或持有增值,或适当的条件卖出,形成收益。相较起来,现代企业的股权激励形成收益的成本较高,程序较复杂,时间较长。

3.人身顶股制更注重对职工长期的激励。故身股的存在,使得顶身股的职工即使要离任也要尽全力挑选票号的接班人,努力为票号工作,促进票号能够更长久的发展。而现代企业的股权激励机制促使经理人行为短期化,利用各种操作手段美化企业的各项指标,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五、顶身股对现代企业激励机制的启示

1.寻求现代企业激励机制信息不对称的原因,进行完善。现代企业的股权激励机制不能真正关注企业的长期持续的发展,应当设计一种不能转让和继承,但随企业长期发展能获取分红的激励方式。类似于顶身股,起到影子股票的作用,能促使经理人真正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

2.重视和认可人力资本的作用,采取长期的激励方式,防止人才流失。故身股使得票号的员工即使离职时也会对票号尽心尽力地工作,努力寻找可以最大化票号利润的接班人,以在身故后,其子孙仍能够拿到更多的分红。现代企业应当更加重视人才,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抓住人才,采取长期的激励方式,努力将企业员工的行为与企业长期发展相联系。

3.现代企业应建立起收益范围更大激励机制。山西票号的1/3的员工能够顶身股,能将更多的员工的利益与票号长期发展相联系,促进票号的长期发展。现代企业应当将激励机制扩大覆盖范围,从而促进企业长期的发展。

4.使激励机制能真正调动员工积极性。晋商所创行的人身顶股制,极大地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我们可以将企业的产权与员工对企业的贡献相挂钩,真正与企业的前途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黄鉴晖.《山西票号史》(修订本)[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4:416~417.

股权分红激励制度范文3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要点及协议要点

一、权利界定

股权激励需首先明确激励股权的性质和限制,在确保激励效果的同时,对潜在风险进行有效防范。股权乃公司基石,一旦发生纠纷,严重之时足以动摇公司根基。

二、权利成熟

相对现金奖励而言,股权激励可以节省公司的现金支出,同时具有长效机制:公司利益与员工从此建立长远联系,公司业绩的增长对于员工而言同样存在未来回报。基于这种归属感,员工更具有做出出色成绩的工作内心驱动。

三、权利授予

虚拟股权的授予,源自持股股东股权所对应的收益,只需要公司、持股股东、激励对象签署一份三方协议,明确授予激励对象的分红权的比例与每期分红的计算方式即可。

四、考核机制

激励股权授予之后,必须配套考核机制,避免出现消极怠工,坐等分红的情形。考核机制可能因不同岗位而异,有很多计算细节,不必在股权激励协议中详举,而是公司与激励对象另外签署的目标责任书,作为股权激励协议的附加文件。

五、权利丧失

保持公司核心成员稳定,实现公司商业目标,是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激励股权的存续与激励对象的职能具有一致性,在这一点上发生分歧,公司商业目标无以实现,股权激励理应终止。

激励股权丧失之后,需做相应善后处理:

普通股权激励,实质是附条件的股权转让,依据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强制回购条款,按照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回购,避免离职员工继续持有公司股权,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同时由激励对象配合完成修改公司章程、注销股权凭证等变更工商登记事项,若仅在公司内部处理则不具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

虚拟股权激励,实质是激励对象与公司、大股东之间的一份三方协议,效力局限于内部。一旦触发协议中的权利丧失条件,可以直接停止分配当期红利,按照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单方面解除即可;已经分配的红利,是过去公司对员工贡献之认可,不宜追回。

混合股权激励,实质是由虚拟股权激励向普通股权激励的过渡,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已经签署的内部协议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故而公司与激励对象在签署相应的解除协议后,退回激励对象已缴认购对价,并停止分红。

六、权利比例

激励股权的授予比例,应考虑公司当下的需求,预留公司发展的空间,同时注意激励成本。

普通股权激励不用公司出钱,甚至可以获得现金流入,看似成本较低的激励方式,实则在支付公司的未来价值。

虚拟股权激励虽不直接消耗普通股权,但在激励实施之后,第一期的授予的方式、授予比例、行权条件等,对后续的激励多少会产生标杆作用。

股权激励要注意什么?

第一,要避免水土不服

水土不服就是作为老板,设计的方案一定是自己能都驾驭,如果是任正非式的老板,那么设计的方案就以分红为主,年底都能就能兑现分红。如果是马云式的企业家,激励政策就多以增值权为主。

第二,能否实现机制的流动

这是股权激励制度区别于薪酬制度最大的不同,薪酬政策是由人力资源部编写的,他在编写的过程中没有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或者很少考虑商业模式或者其他层次的问题,但是股权激励制度是由董事会主导并编写的,这是公司的最高战略决策部,在制定方案和政策的时候一定会通盘考虑公司的经营模式、营销策略、研发、生产,以及售后等等。

五个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重点

第一,要看公司有没有资格搞股权激励

在这方面,新三板对挂牌公司尚无规定,此时应该参考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最近一年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有否定意见或是不能表达意见,或最近一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司就不能搞股权激励。所以公司一定要注意,审计报告不要打补丁,要尽量避免被处罚。

第二,业绩设定

股权激励的核心目的是把员工和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的捆绑,否则股权激励就背离了其本意。所以,股权激励是否有效的标志之一就是看有没有业绩设定。

第三,要考虑股权激励的数量和预留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针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里说得非常清楚:股权激励总数不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单一激励对象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上市公司一般体量比较大,10%股份的量是非常大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里面超过5%的都很少。

第四,要考虑拟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否具备资格

目前新三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针对上市公司的规定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可以获得股权激励,但不应该包括独立董事。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参考新三板对增发对象的设计,即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因为股权激励是想让员工与大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如果激励实际控制人,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

第五,要考虑是用期权还是股票来激励

在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是挂牌之前,可以直接用股票来激励。特别在公司没有引入PE的时候,股份没有市场价,不需要做股份支付,那时也不是公众公司,也无须会计师监管,通常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用代持也可以。

13个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重点

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要考虑很多问题,考虑完这些问题后是不是就会设计方案了?这也不好说,但考虑完这些问题以后,起码会得到一个方向。

第一,要考虑企业的发展阶段和资本市场的阶段。

如果企业已经挂牌了,这时要搞股权激励适合用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早期的时候通常是直接给团队发股票,这时分配一定要慎重,因为分出去就收不回来了,公司早期发展变化会比较大,创业团队人员进出频繁,一旦股权给出去了,人走了比较麻烦,后来了的人怎么办,都需要仔细考虑。

第二,要看公司有没有资格搞股权激励。

在这方面,新三板对挂牌公司尚无规定,此时应该参考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最近一年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有否定意见或是不能表达意见,或最近一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司就不能搞股权激励。所以公司一定要注意,审计报告不要打补丁,要尽量避免被处罚。

第三,要考虑拟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否具备资格。

目前新三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针对上市公司的规定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可以获得股权激励,但不应该包括独立董事。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参考新三板对增发对象的设计,即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因为股权激励是想让员工与大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如果激励实际控制人,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

第四,要考虑是用期权还是股票来激励。

在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是挂牌之前,可以直接用股票来激励。特别在公司没有引入PE的时候,股份没有市场价,不需要做股份支付,那时也不是公众公司,也无须会计师监管,通常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用代持也可以。

第五,要考虑股权激励的数量和预留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针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里说得非常清楚:股权激励总数不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单一激励对象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上市公司一般体量比较大,10%股份的量是非常大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里面超过5%的都很少。这涉及一个平衡的问题,激励股份发得多,股份支付就多,对公司的利润影响就会很大,每股盈余(EPS)会大幅下降。

第六,要考虑是让员工直接持股还是通过持股平台持股。

就目前而言,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持股平台是不能参与定增的(详见第八讲关于持股平台新规的学习和讨论),包括员工的持股平台也不能参与定增,持股平台参与定增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目前是走不通的。当然,市场上也有人在呼吁,对于员工的持股平台政策应该网开一面。

第七,要考虑股票的来源与变现的问题。

对于股票的来源,新三板没有规定,新三板股票的来源无外乎是增发或转让。

第八,股权激励的定价和锁定期。

股权激励就是为了激励,拿激励的人得有好处,如果现在股票有公允价,直观来说,股权激励的股票价格就是在公允价上打个折,这就是限制性股票的逻辑,如果现在股票10块,我给你打个5折,让你5块钱买,这个差价就是激励。上市公司用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是有明确规定的,就是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或者前20天(60、120,括号里是新规可以选择的)平均收盘价较高者,然后最多打5折。根据新规,你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定价,但是发行人和券商要做合理性的专项说明。

第九,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的区别。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这二者区别何在?这里我们谈到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都是指狭义的概念,对应的是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对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第十,税务问题。股权激励最终一定要兑现股权收益,而股权收益一定会涉及缴税问题。

所以,我们在设计股权激励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好被激励对象的税收问题。1.个人所得税。2.有限合伙企业的税率问题。3.有限公司的税率问题。

第十一,业绩设定。

股权激励的核心目的是把员工和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的捆绑,否则股权激励就背离了其本意。所以,股权激励是否有效的标志之一就是看有没有业绩设定。

第十二,股权激励方案需要行政许可吗?

根据《公司法》,股权激励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目前规则,上市公司得到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均无须证监会批准。新三板目前没有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指南,在董事会公告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后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股转目前会事后审核该方案,如果股转认为必要,会发出问询,在回复问询的期间要暂停股东大会召开流程,待股转对问询回复满意修改发行方案后后,才能再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三,在新三板现行体制下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注意事项。

在新三板股权激励细则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实施股权激励前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期权方案行不行得通。

2.回购能不能操作。

股权分红激励制度范文4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现状

企业在筹集资金时,主要采取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方式,内源融资指公司使用经营活动结果产生的资金,其主要由留存收益和折旧构成,是企业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外源融资指企业向其它经济主体筹集资金,主要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股权融资指企业通过上市从股票市场募集资金,债务融资则是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者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

我国股票市场的大规模发展为上市公司创造了股权融资的重要场所,中国证监会2011年9月21日公布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8月,我国境内上市公司(A、B股)共2273家,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108家,境外上市公司数(H股)168家。2010年全年,共有531家公司在A股市场融资,融资额超过1.02万亿元,无论企业数量还是融资额均创历史新高。而对于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方式,上市公司却一直不太热衷。以广西为例,2002-2007年间,广西债券市场债券发行额为8亿元,股票市场筹资额为78.78亿元,远大于债券的发行规模。从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现状可以看出其对股权融资存在强烈偏好,股权融资虽然能为企业带来大量的资金,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股权融资让上市公司较轻松的获得大量资金,股权资金的易得性和非偿还性弱化了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很多上市公司在获得资金后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甚至投入股市进行投机,严重降低了资金的投资效率。一些以圈钱为目的的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时间和融资额上有很大的随意性,导致筹集的资金闲置。资金配置的不合理及其使用的低效率必然会降低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影响股本的保值增值及公众的投资回报率,削弱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

其次,股权融资令企业不能充分利用债券融资带来的节税效益、财务杠杆作用和信息传递功能。在业务经营没有显著增长的情况下,股权资本的过度扩张还会稀释股权,引起每股收益的下降。过度的股权融资还可能导致股权分散,使得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被削弱,股东利益收到损害,也给一些人带来利用股票市场操纵股票的机会。

最后,对股权融资的偏好降低了公司管理层的工作动力。由于债券融资需要还本付息,可能造成自由现金枯竭,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的压力,对管理层的利益造成威胁。因此,在债券融资的情况下,管理层不得不努力工作,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权融资缺乏治理效应,降低了管理层的管理成本,减少其工作压力,在较弱激励和约束下的管理层就可能更倾向为自己的利益着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削弱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成因

一、股权融资成本偏低。融资成本是评价上市公司外源融资策略是否合理及融资结构是否优劣的重要标准。传统的资本结构理论认为,债券融资能够带来节税效益,因此债券融资成本低于股权融资成本。而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情况却与经典理论相反,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公司股权融资成本低于债券融资成本。

股权融资成本主要来源于分红派息,与需要支付固定本息的债券融资相比,其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状况而定,且我国关于派发现金股利的制度不完善,在对分红派息没有硬约束下,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很少发放现金股利,或只是象征性的发放,有相当多公司常年不分红。上市公司偏低的股利发放水平,加上送股、配股等股利发放形式导致了较低的分红派息率,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成本大大降低。

此外,受到各种税收优惠待遇的弱化作用,负债的节税作用大打折扣。在当前我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能选择有利于公司的时机,以高于股票价值的价格发行股票,从而也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成本。因此,从成本上考虑,相对于债务融资付息的硬约束和中国独特的股票融资分红的软约束,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成本要低于债权融资成本,股权融资便成为上市公司的理性选择。

二、资本市场发展不均衡,债券市场发展滞后。在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中,企业债券融资额远大于股票融资额。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极不平衡,在股票市场蓬勃发展和规模急剧扩张的同时,债券市场却没得到应有的发展。债券的交易品种、交易额等都远远落后于股票,且发行规模过小,范围过窄,品种单一,这都使得债券流通性变差,导致企业缺乏发行债券的动力和积极性,债券市场的发展自然就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限制。债券市场发展的滞后和债券品种的缺乏,给我国企业利用债券带来了很多不便之处。

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缓慢来自于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发行市场的过度的计划管理严重影响了企业发行债券的积极性。本来企业可以运用的债券品种就不多,严格的发行条件、繁琐的发行程序及各种法律法规的限制使得发行债券融资难上加难。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债券的利率一直受政府管制,在近年我国频繁提高银行存贷款利率的情况下,国家对债券融资的利率调整相对滞后,其收益率对投资者缺乏吸引力,再加上债券流动性差、缺乏规范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等诸多外在因素都对上市公司的债券融资产生了很大的限制。

三、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指经理、股东、债务持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由其融资结构决定,而公司的融资结构也受其治理结构的影响。就我国上市公司而言,目前的企业产权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些严重缺陷。从产权制背景来看,我国目前是国家所有制经济占主体,而现有上市公司主要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这就造成了我国股票市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比重过大的情况。而中、小股东又存在严重投机动机和“搭便车”行为,缺乏主动监控的积极性,形成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公司的融资决策大多数是从有利于管理者的角度做出。失去控制的内部人能够完全控制公司,基本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和价值取向选择和安排融资结构。

因为债务融资会增加公司的破产概率,从而减少经理的控制权收益,而通过股权融资来扩张企业规模,只会在短期降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而不会动摇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还可以避免债券融资的硬性约束。所以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往往会偏好股权融资。

改善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对策

上市公司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在有利地位并健康发展,就要妥善解决股权融资偏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完善股票市场交易制度、规范市场行为。我国股票市场正处于发展时期,市场上关于法律制度的建设也相对薄弱,对股票市场的交易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增强股票市场的交易理性和有效性。

首先,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将政府监管、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统一起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社会化的监管体系。一方面,证券业协会应加强对从业资格认定、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管理;另一方面,证交所和券商应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健全评级制度、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其次,适当提高上市公司股权融资门槛,加大公司上市发行新股、增发和配股的难度,并制定相应的股利分配政策,杜绝上市公司不发现金股利的单纯扩股行为。再次,加强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投资效率,打破传统的圈钱筹资机制,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最后,适当对一些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公司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罚,也会对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

二、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在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失衡的情况下,债券市场的发展对于完善证券市场结构,均衡股市风险,增加投融资渠道具有重大意义。发行公司债券有利于获取现有税制下的节税效应,减少公司管理层可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限制其在职消费,缓解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提高股东回报率,提升公司价值。

在我国,发展债券市场的关键在于突破体制束缚,从债券发行制度的改革上着手,实行市场化的审批制度,扩大发债规模。一方面,可适当放宽企业对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另一方面,可实行发行利率的市场化,将企业债券的利率与其信用级别及偿债能力挂钩,通过利率差异来反映企业债券信用等级的差异,体现收益与风险的对等关系。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发行主体与市场中介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债券发行主体的市场意识和信息披露责任,强化社会中介机构作用,加强其市场参与程度,变单一监管为多重监管,保证公司债券发行、交易的正常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对经理人激励不够,约束不足,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上市公司融资现状的改善须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入手,强化对经营者的约束与控制,使经营者做出融资决策时是从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而不是按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行事。

在约束机制上,可加强对公司内部约束监督,建立对公司财务和经理的制约机制,强化对公司战略决策的监督制衡,防止盲目融资和过度融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监督作用,保证董事会运作的透明性和公平性,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保证独立董事工作的客观性。通过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使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相互制衡,股东和市场和内部人之间相互制约,有效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

股权分红激励制度范文5

关键词:股权激励盈利能力分析

一、现股激励

现股激励是被激励者通过某种方式即期得到股份收益权和所有权,对受到激励的对象来说,对未来的股权收益的期望是由公司每股获得的分红和股票价差所决定的,其期望概率和公司在过去收益水平具有相关性,过去的收益水平越高,对未来收益的期望也就越大。因为上市公司在过去年度的各项经营数据是固定和已知的,在公司的内外部环境不产生明显变化时,期望概率一般也是可以预见的。这时候现股激励重点在于激励对象用更加努力的工作来实现股价的上涨,才能取得自身收益最大化。股票价格可以及时反映出上市公司的收益水平,激励对象通过努力将公司的收益水平提高的新的高度,从而赢得更高的股票价差和股权分红,为此在有效的资本市场上,现股激励对企业盈利水平能够产生正向影响。

二、期股激励

以限制性股票为代表的期股激励是当前上市公司比较常见的激励方式。期股激励是依托建立远期的合约实现的,激励对象为了赢得股份必须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只有实现预定目标,激励对象才可将限制性股票抛售从中获得,预定目标没有实现时,公司有权将股票收回。其对激励对象的激励可以分为两个时间段,第一时间段是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合约至拥有股份期间。第二时间段为公司的激励对象拥有股份到实现转让期间,和现股激励影响相似。在第一时间段中,公司和激励对象签署有关股份转让合约,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公司转让股份给激励对象。在该时间段,现实条件和合约条件越符合,预期的股份有越大的可能成为变为现股给予激励对象,对其的激励强度也就越大。然而如果现实条件和合约如果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无法实现合约条件,那么激励对象的期望将迅速降低,不会产生更高的动力促进公司收益提升,这时候期股激励的效果不够明显。因此,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合约条件是发挥期股激励的重要前提。

三、期权激励

股票期权是期权激励最为典型的一个代表,我国上市公司对这种激励手段引入时间较晚,在2006年才开始引入。在未来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权,可以以预定的价格得到公司部分股权,期权激励的最关键作用在于股票价格提升。在签订期权激励合约时,公司应对激励对象在未来取得股份的具体价格进行预先设定,无论后期股票市场价格如何,激励对象均能够用预定价格来获得公司股份。因此,公司在未来的股价越高,则其获利就越大,激励对象也有更多的动力促进股价提升。在激励对象获得股份后可以立即卖出获的行权价差收益;也可以继续持有股份以期未来获得更大价差和分红。股票期权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公司,如网络、高科技等风险较高的公司。成长期或扩张期,公司资金需求量大,采用期权模式,以股票的升值收益作为激励成本,有利于减轻公司的现金压力,是当今国际上最流行的激励类型。

四、股权激励对盈利能力实例影响分析

上述三种股权激励类型对盈利能力在机制上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在盈利能力影响的本质上市一致的,都是使公司的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股权激励下,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后便可获得激励股票并成公司股东,能够激励公司高管人员努力完成业绩目标,在成为公司股东后就与公司有了共同利益,从而会加倍努力工作以提高业绩,其为获得最大化收益,则会有更大的动力来提升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改善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提高经营的有效性,寻求最佳策略和方法,并将其最好地反映在资本市场上。我们随机选取了32家尚未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比,采用因子分析的方法,得到实行股权激励和没有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三年的盈利能力的平均值相差20倍以上,运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显示,其盈利能力差额为 0.2106,显著性概率 Sig. (2-tailed)=0.048

五、结论

通过相关理论和实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股权激励可以使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得到提升,但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其上升的幅度还不够明显,相关的保障机制依然不够完善,对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管理还有待于规范,而我们上市公司的外部的宏观政策环境也依然没有达到尽善尽美。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对盈利能力的平均也存在一些差异,在评价中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偏差,如何使评价指标更加准确地反应企业的盈利能力不仅对于股权激励的影响有着积极作用,也应是上市公司盈利分析的深入研究课题。

参考文献:

[1]孙堂港.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绩效的实证研究[J].产业经济研究,2009,44-46

[2]葛杰,殷建.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机制实证研究[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08,48-49

股权分红激励制度范文6

公司股份赠与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1股份: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按每股人民币计算,共计股。

1.2虚拟股:是指×××公司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它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1.3分红:是指×××公司年终按照公司章程可分配的利润。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乙方虚拟股。

2.1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

2.2每年会计年终,根据甲方税后利润计算每股的利润;

2.3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数×每股利润;

3.分红取得

3.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的50%支付给乙方;

3.2乙方取得的虚拟股分红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3.3乙方可取得分红的其它部分暂存甲方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算,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或处理:

a.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再签订劳动合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在合同期满后三年内,由甲方按每期×分之一的额度支付乙方;

b.本合同期满时,甲方要求继续续约而乙方不同意的,乙方未提取的分红的一半由甲方在合同期满后的五年内按均支付;可得分红的另一半归甲方所有。

c.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乙方未提取的分红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再提取。

4.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虚拟股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它待遇。

5.合同期限:

5.1本合同为年,始,止。

5.2合同期限的续展:

本合同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的期限。

6.合同终止

6.1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按5.2条规定续约;

6.2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6.3双方持续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需遵守。

7、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8.违约

8.1如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第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9.争议的解决

如果发生本合同的争议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其它规定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公司股份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股权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一条 赠与标的

1、甲方拥有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是章程中所载明的合法股东,其中甲方占公司股权 %;

2、甲方同意将其拥有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 %的股权给乙方;

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第二条 赠与条件

无条件赠与。

第三条 承诺和保证

1、甲方保证其所持有的股权并未设置任何种类留置权、质押权或其他物权或债权,且甲方保证无注册资金抽逃的违法行为,且甲方对依据本协议赠与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承认原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合同,保证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规定承担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

3、股权赠与后,甲、乙双方应根据公司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将

股权变动情况登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时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4、如此项赠与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甲方应负责取得该项同意。

第四条 股权赠与的法律后果

1、双方签订本协议且公司章程法定变更程序完成后,乙方即拥有公司 %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按其股权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2、公司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受股东变更的影响。

第五条 费用的负担

本转让协议实施所需支付的有关税费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

第六条 赠与的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

(2)乙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

2、因上款第(1)项、第(2)项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其基于本协议受赠的全部股权,并配合甲方和公司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

3、赠与撤销后,本协议终止履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守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