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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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报告

地质灾害治理报告范文1

1、地质灾害评估及防治研究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地质灾害发育程度逐渐加重,我国越来越重视地质灾害的评估和防治工作,国内不少学者在这一领域开展了深入的研究工作。柳源提出了常见坡面地质灾害危险性分析的程序和方法。刘希林等对泥石流危险范围预测模型进行了具体研究。唐川等对城市泥石流风险评价等方面做了深入的研究。宋光齐探讨建立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模型,对地质灾害的易发程度及分布范围进行预报预警。高华喜等利用GIS平台对滑坡灾害风险空间进行预测,对滑坡危险性进行了空间预测与区划。梁国玲等应用GIS平台,建立地质灾害区划模型,为地质灾害的防治提供有力保障和依据。李向全等运用模型库技术理论,成功地研制了地质灾害预测评价模型库系统,为探索地质灾害减灾决策支持系统建设技术途径,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水平。目前,我国在地质灾害风险评价研究工作已经取得一定成绩,涉足地质灾害和大部分领域。

2、地质灾害风险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中,并没有将理论成果充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在研究深度、宣传和群众重视程度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2.1对地质灾害危害性重视不够

目前,很多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预测工作并不重视,并没有将地质灾害评估、预防工作落实到专职机构和人员。在实地勘察时,没有对隐患点逐个排查,在评估报告编制过程中,导致所编制的报告与野外情况不符。报告编制不实导致无法因地制宜的制定防治规划和预警预防方案。

2.2研究区域范围不够

目前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工作的开展只在明显灾害隐患点或工程施工范围内进行,而轻视该范围以外的地质调查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事实上,地质灾害的发生一个复杂的关联机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由多种因素综合而形成。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当扩大调查范围,这样才能精确的对地质灾害进行防范治理

2.3监督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在地质灾害评估及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多不足,例如对于评估工作的规范标准不统一、编制材料审查不够严格、防治工程落实监管不够、治理施工监督不严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重制约了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工作的实施。

3、存在问题解决途径

3.1加强宣传,提高重视

目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工作在基层单位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要将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工作扎扎实实落实到基层,要在基层单位建立群防群测机制,增强基层群众对地质灾害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对地质灾害隐患及时排除,降低地质灾害危害。

3.2加强资料管理,规范相关技术规范

原始资料是地质灾害评估及防治工作的基础,针对目前野外调查不细,导致原始资料与实际不符的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外调查资料审核验收的力度,规范原始资料的管理制度。对于所编制的报告和规划要组织专家到野外进行实地踏勘,依据野外实际情况对报告进行验收和评审。对于防治工作,有关部门应组织有经验的专家,依据常见地质灾害发育情况,制定比较适用的技术规范。并依据监测和调查不断更新,对于新增类型的地质灾害,要及时提出相应的评估、治理方案。要更加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建立先进的监测预报模型,提高地质灾害预测的精确度,在防治施工方面,改革施工技术,推行先进的技术方案,有效的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3.3加强区域管理

对区域地质灾害易发程度进行区分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布的划分范围,设立明显的标志,如警示牌等,同时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监督管理,在造成灾害威胁的地质灾害体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灾害威胁尚未解除前,危险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建设活动,以免加剧诱发地质灾害活动。如必需开展建设工程活动,需经相关主管部门论证后,先期修建防护措施,待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4、结论

地质灾害治理报告范文2

一、基本情况

我乡山洪地质灾害点多面广,以崩塌、滑坡、危岩为主,其中较为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有4处。

二、2013年趋势预测

(一)降水预测

在汛期(3—10月),集中降雨和持续强降雨是导致山洪地质灾害发生的直接诱发因素。主汛期(4-6月)全乡的降雨量略多于去年,5月下旬到6月上旬为降雨相对集中期,局部特强降雨引起的局面洪涝和衍生山洪地质灾害发生的机率高。后汛期(7-9月)降雨量与去年基本相当。

(二)山洪地质灾害发展预测

由于长期干旱,导致地表开裂严重,一旦降雨,必将增加雨水的渗透量,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发生的可能性就变大。全年各时段均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地质灾害以群发突发的小型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防治形势非常严峻。

(三)山洪地质灾害分布的主要区段

村10、11组;高龙8、9、10、12组;清水4、5组;红旗3、11、12组;以上4个村组的部分地带为防范重点。

(四)重点防范期

今年,我乡山洪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为4-7月的主汛期。8-10月的后汛期,受暴雨等影响,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也很大,尤其要加强连续集中降雨时期及此后数天内重点区段、重要灾害点的防范,必要时应采取临时紧急避让措施,避免人员伤亡。

三、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村(居)委会应成立以村委会主任为组长的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所在国土资源局及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乡安办、经发办等部门各自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成政府主要领导牵头,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二)健全制度,明确人员

各村委会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值班责任,做到人员到岗,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确保联络畅通。乡政府汛期山洪地质灾害值班电话:各村委会、各部门要按照山洪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做好山洪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的速报工作。

(三)立足防灾,辅以治理

1、国土资源所及各村委会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洪科普知识的宣传培训,要进村入户宣传,让广大基层干部及受威胁群众懂得基本的防灾、减灾知识,切实增强山洪地质灾害和防洪防范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

2、各村委会要在汛期对辖区内山洪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各隐患(危险)点、危险区段的情况,对重点防护区段和重要灾害隐患点落实防灾责任人。

3、各村委会要对重要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对需要理沟排水的,组织人员完善排水系统。国土资源所要向上争取项目,对危险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治理。对由工程建设引起的山洪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要及时做好治理工作。

(四)完善机制,群测群防

重点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由所在村委会明确防治责任人。完善村、组二级群测群防网络,及时报告和调整网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国土资源所要及时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落实巡查监测和报告责任;发现险情有扩大、加剧异变情况,或其他明显征兆,要及时上报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落实群测群防责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五)强化责任,明确主体

为了使山洪地质灾害发生后治理工作能及时开展,防治在灾害治理工作中相互扯皮、推诿。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我乡实际,现再次明确防治主体和责任。

1、因采矿引发山洪地质灾害的防治监测主体为诱发山洪地质灾害矿山企业。

2、因建校开挖山体引发的滑坡、崩塌等山洪地质灾害的防治监测主体为学校。

3、因建房开挖山体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的防治监测主体为建房户。

4、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防治主体为当地村委会。

地质灾害治理报告范文3

一、2014年全区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分析

我区系丘陵地形,地面起伏大,背斜陡急带岩层倾角大,乡镇和街许多地方起伏较大,岩层稳定性较差,易发生山体滑坡和危石崩塌等地质灾害,就其诱发因素多为降雨量集中、持久或人为活动不当。根据气象部门2014年气候趋势预测:我区2014年总降水量比2012年偏少,与多年同期平均值基本持平,为750mm左右;汛期旱涝交错,有中等强度的夏旱,有一般性的伏旱,干旱比2012年偏重;主要降雨时间为5—9月,预计5月份降雨量60-80mm、6月份降雨量180-220mm、7月份降雨量140-160mm、8月份降雨量220-260mm、9月份降雨量70-90mm。上述5个月为我区地质灾害的主要发生时段。

二、2014年地质灾害防御重点

(一)重点防御区域

1.黄桷坡断裂带:

2.河谷岸边陡坡带:

3.岩层稳定差易滑坡地带:

(二)重点防灾点

2014年汛前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出的36个地质灾害隐患点。

(三)重点防御时间

1.春、秋绵雨期。绵雨季节,雨水长期浸润岩土或沿岩石裂隙渗透,易形成滑坡泥石流和岩石垮塌。

2.夏季暴雨期。山洪和洪水暴发,容易造成河岸陡岩垮塌危岩危石滑坡、坠落。

三、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区政府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钟向林同志兼任,各乡镇、街道及区级相关部门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充实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人员,构筑区、乡(街道)、村(社区)防灾网络体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使防灾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1.区发改局

(1)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对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2.区教育局

(1)组织排查学校地质灾害(隐患)点,并对威胁学校安全的地质(隐患)点落实险情巡查、监测、预警预报等安全防范责任人和措施。

(2)负责督促各学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工作,普及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范知识。

3.区财政局

(1)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群防网络体系的建立和维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勘查设计和工程治理等。

(2)对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

(1)负责对因建设而形成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高坡、陡崖进行监督管理。

(2)组织开展因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

(3)制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等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排危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4)指导监督相关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划和建设工作中开展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5)评估、核实、统计因地质灾害引发的危房情况。

5.区交通运输局

(1)组织本行业本部门地质灾害调查、汛期地质灾害检查和地质灾害专项治理;负责全区县道及以上公路沿线及两侧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落实险情排查、巡查、监测、预警预报等安全防范责任人和措施,检查与维护危险路段安全标志,督促公路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巡查排查,及时发现公路安全隐患,并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2)督促因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督促业主落实险情巡查、监测、预警预报等安全防范责任人和措施。

6.区水务局

(1)及时向区政府、各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提供汛情、水情、雨情等实时信息,并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2)组织本行业本部门地质灾害调查和汛期地质灾害检查;负责对水库周边、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发现隐患或险情时,应及时落实监测、巡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组织本行业本部门地质灾害专项治理。督促因水利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督促业主落实险情巡查、监测、预警预报等安全防范责任人和措施。

7.区安监局

督促矿山企业安全开采、科学堆放尾矿,防止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落实安全防范责任人和措施。

8.区国土资源局

(1)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2)组织编写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组织相关部门在汛期期间进行地质灾害汛期检查,指导、监督做好汛期内地质灾害的预测预警工作。

(4)对较大级地质灾害(包括突发性地质灾害)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方案。

(5)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

(6)指导群测群防,组织监测员的培训,核准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界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

9.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1)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健全乡(街道)、村(社区)、组三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监测网络,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监测责任人,落实各项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责任。

(2)组织基层群众及相关单位认真开展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定期检查和监测管理工作,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设立警示牌,并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按速报制度规定程序上报,并迅速撤离可能遭受灾害的人员和重要物资。

(3)负责编制辖区内已确认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单独防灾预案,并安排专人定点、定时监测记录,按时报告。同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放到监测责任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由监测责任人和监测员对危险区内的群众宣传避险常识,告之报警信号、受灾时撤离路线、疏散顺序和避险安置点,并向当地群众公示。

(4)临灾时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组织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助的部署和协调工作,组织受灾群众的避险安置和搬迁工作。

(5)负责治理辖区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

(6)负责辖区内灾情、隐患点的统计和上报。

(7)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

10.其它各有关部门:

(1)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服从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

(3)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工作。

(二)强化措施,确保安全

1.“以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识,编制完善本辖区、本部门的防灾预案,建立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同时要严格执行灾情速报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报告范文4

年全区发生地质灾害3起,其中地裂缝1起,地面塌陷1起,崩塌1起,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0余万元。年全区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78处,其中重要地质灾害点5处、一般地质灾害隐患点18处、无隐患(地质物理现象)地质灾害点55处,潜在经济损失2350余万元。年我区未发生地质灾害人员伤亡事故。

二、年全区汛期降雨趋势(预测)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我区年降雨主要集中在5月至8月降雨量为719.6毫米,从4月中旬开始进入雨季,5月中旬到7月中旬雨水较为集中,多大到暴雨,易诱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三、年全区重要地质灾害点分布情况

年全区有重要地质灾害点5处。地质灾害点排、巡查出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地质灾害人员伤亡事故。

四、重要防范区域及重点防范期

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区地质灾害区划调查》和《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我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为:溪北办事处、清溪办事处、贵筑办事处、、久安乡、燕楼乡、马铃乡、青岩镇、黔陶乡、高坡乡、孟关乡。全区重点防范期为汛期(4月至10月)。

五、防范措施

(一)、实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地质灾害特殊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工作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工作部门对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做到早安排、早部署,并按照地灾办()1号文《关于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安排意见》落实各项工作。对发生的重要险情和发生的地质灾害须按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并按速报制度的规定报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尽量减少灾害损失。对因造成地质灾害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区政府将按照年终考核目标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工作部门应对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总结,为来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资料,并作好相关准备。

(二)、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门责任制

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是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区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编制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指导、督促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和巡查,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对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年度防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的编制及巡查、排查、汛期值班等制度的建立以及监测人员、巡查、排查人员的安排落实)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认定。

区发改、交通、水利、乡企(煤炭)、教育、旅游、农业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按照《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门责任制度》(花府办发[]21号)规定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督促、检查本系统所属单位部门因工程建设活动所引发的地质灾害及隐患进行治理和防范;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的监督和指导,并提交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地质灾害发生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及灾后各项恢复重建工作,确保灾害发生地的生产、生活、教学等秩序恢复正常。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须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明确责任人、监测人、报警人、预警信号、撤离路线),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并于4底前报区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备查。

区财政局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和《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安排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财政资金,并设立专户,确保我区地质灾害治理及治理项目立项的前期工作的开展。区气象、民政、供电、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灾民搬迁,防雨预报,江河水情通报,灾区治安秩序维护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建立汛期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各乡(镇)、办事处及区建设、水利、交通、发改、乡企(煤炭)、教育、旅游、农业等部门在汛期须组织力量加强对中、小学校、工矿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巡查和排查,建立完善地质灾害档案,发现险情和隐患及时排除,确保人员和设施安全,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督促检查工作。

六、全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及监测、预防责任人

全区78个地质灾害点分布情况,具体分布地点及监测人、预防责任人详见《区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区年一般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区无隐患地质灾害一览表》。

地质灾害治理报告范文5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2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12]47号),为提前做好我县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各自职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切实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各村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产煤乡镇同时做好煤矿采空区造成的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地质灾害事故时及时报告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及时提供和交换地质灾害等信息。

(三)财政部门负责灾害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加大对基础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投入,将基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并做好经费和专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灾害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各类治安事件,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保障地灾应急处理人员、车辆迅速抵达灾害地区。

(五)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防御地质灾害检查,并组织受灾人员、物资的转移和疏散;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六)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的制作和统一,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同时强调防治崩塌、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的警示性语句。

(七)水利部门负责做好河道两侧地质灾害点排查,对堆积物及时清理,排除危险。对主要水库坝体加强监控。

(八)安监部门负责矿山生产技术条件监管,对较复杂地质条件矿井要监管到位,特别是地面裂缝与井底有沟通的矿井,要求及时停止,排除治理,避免重大灾害发生。

(九)交通部门负责县、乡、村公路两侧切坡造成的崩塌、滑坡、危岩体等地质灾害的治理,并在重要隐患点设立警示标志。

(十)公路部门负责南沁线、榆黄线、208国道武乡段两侧切坡造成的崩塌、滑坡、危岩体等地质灾害治理,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并在重要隐患点设立警示标志。

(十一)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

(十二)教育部门负责全县中小学校舍、教学楼等公共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加强监测,发现险情即时组织师生安全撤离并及时上报。

其它有关部门在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要积极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及抢险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遭或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

二、有关要求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大型矿山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真正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单位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逐级落到实处。

地质灾害治理报告范文6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地质资源,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人类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以及地质遗迹等地质要素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产生或者人为诱发的对环境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并将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有关规定,安排地质灾害调查、预防和治理经费,并纳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二章 地质环境监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鼓励、扶持地质环境监测的科学研究,逐步提高地质环境监测水平。

第八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地质灾害、地质遗迹以及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施工现场实施监测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观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进行长期观测,将观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第十条

实行地质灾害防治预报制度。地质灾害预报由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用于地质灾害监测的场地、设施和标志。确需占用或者移动监测场地、设施和标志的,必须征得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同意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布,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在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区域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第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工程建设、采矿、伐木、开垦、削坡、采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擅自批准前款规定活动的,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消其批准文件。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用地时,提供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三)综合评估结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

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应当真实、客观,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格和资质证书。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和资质证书。

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承接项目任务,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后,应当有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实行监理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必须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监理资质的机构承担。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合同规定,独立、公正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九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临时性的地下或者地表岩土挖掘作业,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的,应当设立地面变形观测点,并制定防治地面变形和塌陷的措施。

第二十条

在危险斜坡或者大于五米松散土层构筑二级(含二级)以上永久性建筑物的,必须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纳入设计书同时设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没有竣工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将地质环境治理作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必要内容,并作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的必备条款。采矿权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治理责任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防止过量开采造成污染或者地面沉降。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地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及灾害监测和调查。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的成因由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查认定。

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

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治理。诱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组织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诱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一)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人类史前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二)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奇特地质地貌景观;

(三)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四)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泥泉;

(五)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六)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前款所列的地质遗迹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设立标志。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压覆、破坏地质遗迹。

第二十六条

地质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建立保护区的,由地质遗迹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进行参观、旅游活动应当按照“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防止地质遗迹被破坏和污染,并缴纳地质遗迹使用费。

地质遗迹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地质遗迹保护和管理,其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拒绝向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监测资料;逾期不补交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占用或者破坏用于地质灾害监测的场地、设施和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工程建设、采矿、伐木、开垦、削坡、采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评估资格核准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和资质而擅自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在监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防治工程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监理资格核准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过量开采造成严重污染、地面沉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除责令其承担全部治理费用外,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质遗迹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或者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地质灾害预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公布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巡查或者设立警示标志和采取避险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批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发包给没有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格的单位的;

(五)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或者污染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