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对策和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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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对策和建议

食品安全对策和建议范文1

[关键词]日本;食品安全机制;改革;启示

一、规制与食品安全规制

作为社会性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规制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为目的,对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一定的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规制。在国外,食品安全规制已形成三次浪潮,即:行为规范(Practices)、危害性分析(HACCP,又称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和危险性分析。第一次浪潮为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第二次浪潮的重点是鉴别、评价和控制食品中危害因子;第三次浪潮的重心已经转移到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世界卫生组织(WH0)、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1962年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其颁布的食品法典,已经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考标准。随着现代食品安全管理第三次浪潮“危险性分析”的到来,对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安全的关注也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众多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都加入了关心食品安全的行列,甚至制定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多边协定,WHO也提出了“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D.Banati)。

二、日本食品贸易中的安全规制

1.相互协调的食品贸易安全规制机构

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食品安全委员会(FSc)于2003年7月设立,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以及进行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直属于内阁。食品安全委员会设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权独立对食品添加剂、农药、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内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科学分析、检验,并指导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

农林水产省成立消费安全局,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在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在生产、销售与使用环节的监管;进口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认证和标识的监管;农产品加工环节中推广“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屠宰场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搜集、沟通等。

厚生劳动省将原医药局、食品保健部分别改组为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增设食品药品健康影响对策官、食品风险信息官等职位,增设进口食品安全对策室,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部主要负责:食品在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定食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检查;核准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等。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在职能上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阶段;厚生劳动省负责其他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食品的进口和流通阶段。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两个部门共同制定。

2.具有较强时效性、完善的食品安全规制的法律体系

日本《食品卫生法》于1948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2003年日本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一是确保食品安全:以消费者至上为原则,以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三是协调政策原则:在决定政策之前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进行必要的危害管理和预防,并实施风险信息交流。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门也就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供科学建议。“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理念都得到确立。《食品安全基本法》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使日本政府在元法要求出口国遵循和日本国内相同的强制性检验程序时可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从而从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法规除了两大基本法之外,还包括了《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管理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农林规格制度(JapaneseAgricuturalStandards,JAS)等。随着国内对有机农产品需求的扩大,日本于1992年颁布了“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志标准”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领”,并于2000年制定、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日本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JAS)还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加以标识,经过指定机构认证方能加贴有机食品标识。

3.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及标准

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全国48个道府(县)、市共设有58个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级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

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2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000多个农药残留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日本希望通过严格的针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制度,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日本于2006年5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2004年8月公布的《肯定列表》在原来仅制定残留标准的350种农药基础上修改和制定了669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基本覆盖了世界上实际使用的700多种农兽药,对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设定的“统一标准”数值非常低,仅为O.01PPM,实际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进入日本。

综上所述,基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日本食品安全规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贯彻遵循了消费者至上的基本原则,实施各部门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管理策略。食品安全规制部门均把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利益放在最高地位;严格贯彻产品责任原则,要求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对食品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在保护健康和保障安全中应用预防性原则(在不确定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预防性措施);食品安全管理高效、透明、可靠。强调法规管理机构的一致性、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的一致性、利益相关者责任的一致性、各部门协作的一致性、公众的积极参与性。

其次,日本通过比较完善的时效性很强的严格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构筑了保证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和食品贸易的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本的食品法规种类很多,涉及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所有领域,与法规相关的标准也很多。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规章及实施标准、检验检测标准等。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质量标准等,从方方面面完善了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范围包括了农作物的生态环境质量、生长、采收及加工的全过程。整个法规体系形成一条主线,多个分支,脉络清晰的框架。各法规间相互补充,系统全面。

第三,日本特别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连续管理,注重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强调预防规制,抓住了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日本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强调所有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必须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之上,即运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3种模式。风险评估的基础是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包括食品或饲料的各个环节得到的数据、疾病监督网络、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分析等;科学地协调与控制是风险管理的核心,风险交流也需要科学信息的广泛产生和及时获取,这些都体现了法规的科学性。日本将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法规和技术要求相融合,对于政府管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使规制机构责权明确,可依法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日本的《食品卫生法》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可见其效率之高。

此外,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还重视食品溯源制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食品与营养标签制度、信息制度,重视信息技术的积极利用,食品安全规制的社会监督,加强信息的供给,确保食品安全规制透明、公正、公开,使规制合理、合法、可信、可靠,使食品安全规制切实达到了保护消费者食用安全,起到了良好的规制效果。

三、日本食品贸易规制经验对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改革的启示

首先,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降低制度成本,提高效率,成为确保食品安全的基本保证。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一种重要经验就是由统一协调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同时辅之以完善的监督机制,并加强规制规制者。日本尽管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两个机构负责食品安全规制,后来增加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之间综合协调统一,保证了规制高效、经济。借鉴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我国宜组建一个跨部委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来统一组织、协调、管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项工作。在这一机构的领导和组织下,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以检测技术为评价和控制食品污染的主要手段,建立快速预警应急系统,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涵盖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方面。

其次。建立、完善一个以食品安全核心法律为基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新框架,形成了良好的制度框架,有效减少了契约不完备可能造成的败德行为和逆反选择行为的发生。控制源头是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关键。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经验,可以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为主线,重新通盘考虑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调整,使法规覆盖整个食品链的全过程。核心法律的建立将会对我国食品控制措施的效能产生深远影响。还要加快相关配套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要根据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加快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防止在发生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时形成被动局面。我国还要考虑食品安全立法的国际化。在法律框架下,保证依法规制。

再次,建立和完善预防性的规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西方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规制普遍强调预防性原则,普遍建立以HACCP为基础的预防性的危害与关键点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预测与风险管理,同时加强风险交流,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极致。这样规制成本将大幅度下降,即使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最低程度的。

食品安全对策和建议范文2

关键词:高校;食品;HACCP体系;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2-0281-02

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指的是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系统,其指在科学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通过系统的研究,确定出具体的危害及相应的控制措施,保证食品的安全性。

高校食品安全关系到师生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近年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频发,更是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随着高校扩招力度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高校食堂采取承包制,交由个体承包商进行经营管理,存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却忽视食品安全管理等弊端,成为高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隐患。据统计,2009年,全国各类高校总数达到2663所。近年来,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在校师生的人数也是节节攀升。据新华网报道,2010年,我国高校食堂总数有1万多家,每天有2800多万师生员工在校就餐,每年营业额超过500多亿元。正是由于高校众多,人口密集,师生间彼此接触频繁,再加之所有高校食堂多采用私人承包或者与学校合作等方式,管理较为松散,食品安全意识较为淡薄,故成为了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高危场所。大规模的校园食物中毒事件时有耳闻。2010年卫生部办公厅食品中毒事件情况报告显示,中毒事件220起,中毒7883人,死亡184人,其中在学校食堂26起,中毒人数1541,占到总中毒人数的19.5%。据报道,2011~2012年又陆续出现了湖南长沙学院39名学生在学校食堂用餐中毒、河南工业大学莲花校区百余名学生在校餐厅发生食物中毒、上海财经大学食堂学生超过100人中毒、四川省孝泉师范学校26名新生食物中毒事件等。这些事件无不是由于食品卫生安全问题造成的,因此针对高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迫在眉睫,已经成为了政府部门、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社会问题。

如何预防或消除这些安全隐患,尤其是在预防食物中毒管理方面,是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在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有效地评估和控制,确保学生食堂食品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在学校食堂食品生产的管理系统的推广等等方面,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的实施,注重预防而不是依赖于最终产品的测试以确保食品安全。

在高校食堂中引进HACCP体系进行系统管理,可以促使高校食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可以促使行政部门提高卫生监管水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对推动高校食堂管理水平向更高层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HACCP小组的组建,确认高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流程,进行各个环节的危害分析,在食堂关键控制点的确定后制定HACCP计划表并提出相关要求,建立记录留存与审核措施,并对HACCP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对于高校实施HACCP管理体系的效果进行验证,分析验证结果,提出HACCP体系运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希望为高校食堂的科学管理、师生的饮食安全的维护做出一定的贡献。

HACCP体系在国内改革开放30多年的时间里得到长足的发展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20世纪80年代中期,HACCP体系传入我国,原国家商检系统开始对HACCP体系进行研究;卫生部开展了HACCP的宣传培训工作,于上世纪90年代先后对乳品、酱油、凉果等企业推行试点研究。在我国,现阶段虽然对HACCP相关课题的研究不占少数,但是真正在高校实施开展该管理体系并取得实质效果的却很少。近年来,由于食物污染导致的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率达到很高的水平,其中餐饮业达到l0%,因此将HACCP这种有效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引入餐饮业,并成功的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

HACCP在国内餐饮卫生管理的应用概况:在对引起食物中毒的季节变化、食品种类、人员素质和操作等因素进行分析后,有3个控制点,首先即加强对餐饮业的监督管理,做好工作人员体检培训,管理时间点和集中监控,落实后,食物中毒的发生起数和中毒人数都有大幅度的下降。上海周氏(周汉文,2003)报道了上海长宁区卫生监督部门曾在东亚运动会和第八届全国运动会、世界中学生运动会期间承担食品安全接待任务,HACCP系统的运用使得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取得了稳定可靠的成效,在高校各种活动如运动会前接待中,食品合格率为72%,环节合格率为80%,餐具合格率为91%;运动会期间食品合格率达到91%,环节合格率达到92%,餐具合格率达到95%,且无食物中毒现象的发生。宁波市张氏等人选择了宁波市日供学生午餐量为12000份、7000份、3000份的学生食堂各1家,日供学生午餐量900份的学校食堂1所为研究对象,通过危害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环节为食品采购、食品烹调、容器盒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与间隔时间(洗手、出锅至食用算起),并针对关键环节提出了相关干预措施,如从正规渠道采购原料、彻底加热食品、每次使用容器前须进行热力消毒、禁止出现有碍食品卫生症状的人员上岗等。

食品安全对策和建议范文3

【关键词】电子工商;行政管理服务;问题;建议

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强烈,催生了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服务系统——电子工商行政管理服务系统,基于对工商系统信息部门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截止2009年10月,已经开始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的城市占到了此次受访城市的90%。且在建设路径选择上,全面上线占11%,单个业务系统上线占89%。目前开发出来的电子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主要包括:经济户口管理系统、维权系统广告管理系统、商标注册管理系统、数字档案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依法行政支持系统等。他们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给市民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一、电子工商行政管理服务在我国起步晚,发展不平衡,投入不够

21世纪初电子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才在国内陆陆续续上线,起步较晚,且上线的操作系统少,一般以网上年检、网上登记注册、企业信息管理三个系统为主。食品安全,网上监管系统等04年之前还没有上线。国外的“信息高速公路”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到了90年代已经取得了卓越的成绩。我国的电子政务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我国的大中城市的信息化水平相对小城市发展不平衡,城市与农村相对发展不平衡,东西中部发展不平衡,东部异军突起但却没有起到带动中部特别是西部的作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信息化发展不平衡,信息化程度不高。我们势必应该向国外电子政务发展得好的国家学习,政府真正重视这一领域,同时能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更多支持和扶助。

二、“重电子,轻政务”,自上而下地开发系统

08年,在北京工商局已经建立的26个系统中,只有3个系统是与工作效率联系最紧密的,而剩余的23个系统通常无人问津。究其缘由,并不在于用户不愿意用,而是用户没法用,用不了。因为无论从需求的角度还是用户习惯的角度,开发出来的23个系统均不符合用户需求和习惯。造成了如今尴尬的局面,花了大力气开发的系统却只能做摆设,工商局大部分的业务职能还没有完全避免计划经济时代执政的老思路和老方法。上线系统是为客户服务的,有所需求从而去开发,走群众路线,自下而上的开发系统才是真正的发展之路。

三、主要系统利用低效率

自从08年毒奶粉事件之后,食品安全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食品安全系统扮演了更加重要的角色,为人民监控不安全食品,保障民生。但是,08年的悲剧并没有就此结束,而是愈演愈烈。之后的染色馒头,瘦肉精,地沟油,直至2012年,光明牛奶还被查出有害物质超标。可想而知,食品安全仍旧是让人们担忧的问题。也就意味着,食品安全系统并未真正发挥其监管作用,且有关执法部门惩罚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件一件接着一件,人心惶惶。食品安全有关民生,不可忽视,系统的建立要为人们办实事,而不仅仅是摆设,系统要发挥其上线应当发挥的作用。

四、外包管理不力

如今在政府流行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BOT,也就是政府将工程外包给个人企业和财团,由他们来投入建设,规定在一定年限之后将所建成的工程无条件归还给政府。电子工商行政管理也采用了这种模式,通过招标的方式将系统的开发管理外包。本身这是一个节约成本,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的事情,但是由于工商局的疏忽,却引来了诸多麻烦。信息安全是当前实施电子政务的首要问题,美国每年花在网络安全对策上的费用就高达20亿美元。我国花费在信息安全上的资金还有待提高,同时也建议工商局在电子政务规划中细化对外包方招标、监管方面的要求,减少系统风险。

五、缺乏信息的深度挖掘和业务的整合

现在工商系统电子政务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业务整合。就不同业务来说,所有的系统都由业务处主导,每个业务部门只面向一个系统,他们是不关心整合的,但是就工商局来说,一共就二十多个系统,非常复杂,也很急迫。另一个是要形成一种在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基础上的社会制约机制,现在企业违法了,只有工商部门自身对企业进行约束,其他部门不会对之进行制约,惩罚的力度不大。而建立社会联动的惩罚机制,就会使违规企业寸步难行,这样能够营造出企业自律的大环境。

六、缺乏信息公开与透明化服务意识

工商局的职责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什么我们的政府部门花了这么大力气,但市场经济秩序仍然很乱,企业不讲信用的案件层出不穷,除了企业自身的原因,是否我们的监管系统也“不务正业”了呢?市场本身有自我维持秩序的机制,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工商局只要能够制定与维护合理公正、通明公开的规则,市场就能自我有序地运行下去。且市场经济的主要支柱是信息,工商局应疏通信息流通障碍,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公众,重视信息服务。与其让政府管理市场,不如让市场自我管理。这里的核心问题是要培养社会自律守信的内在冲动与约束,不把信息公开、透明了,让企业明白违法乱纪需要在市场中付出切实的代价,企业就不能真正的守信。仅仅靠以往的惩罚,惩罚是被动的,也是抵消的。惩罚有很多种,一种是直接的,一种是间接的。要把事后的检查变成事先的预警,真正合理、高度运行的社会就应该能够遇见到失信的后果。

以上问题是长期存在的,希望政府能够引起重视,另外,问题有,成就仍旧是不可忽视的,珍惜现有的开发成果,逐步完善工商系统,这是我们未来为之不懈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 王飞飞.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发展浅析[J].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04).

[2] 张维迎.中国电子政务发展报告[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

食品安全对策和建议范文4

关键词: 食物安全;管理;体系;机制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1.06.022

Reviews of Food Safety Management in China

XIN Li-yuan, WANG Li-juan, WANG Xiao-rong, JIA Bao-hong

(Information Institute, Tianjin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Tianjin 300192,China)

Abstract: In the paper, food safety management has been researched from the following respects, the system of food safety management of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function of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omeone related and public management.

Key words: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mechanism

食物安全关系国计民生[1]。世界各国政府都将食物安全看成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如何有效解决食物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从信息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等不同角度,做了大量的研究。为了系统地认识国内食物安全管理的研究现状,笔者对食物安全管理的研究进展进行了综述。

1 对发达国家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食物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机制进行分析与介绍,提出发达国家在食物安全监管过程中值得借鉴的做法和经验。丁声俊[2]在《对食物安全信任不可掉以轻心-由欧洲疯牛病引发食物安全对话》一文中对欧洲的食物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而引发的欧盟食物安全管理模式的改变进行了探讨,提出构建食物安全管理模式,通过多种措施提高食物生产的优质性和安全性,消除人们对食物日益加重的信任危机问题。陈锡文[3]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主要监管模式进行比较,研究美国、欧盟、德国、英国、荷兰、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印度、泰国、巴西等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特征、成功经验、教训分别进行总结,为中国食物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借鉴。陈永红[4]将目前发达国家食物安全管理模式进行分类,美国模式即由多部门共同负责的类型;英国模式即成立专门的独立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加拿大模式即由农业部门负责的类型,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分析了中国食品安全体系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并提出了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构想。郑风田等[5]在总结美国、丹麦等国家对食物安全监管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将监管机构合并重组,成立单独监管机构,负责对食物安全的监管。

2 对中国食物安全部门管理职能的研究

国内学者以信息不对称、公共物品理论等为理论背景对中国食品市场中的食物安全以及政府监督机制等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了政府这位特殊管理者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张玉香[6]从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方面以及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中国政府所采取的主要行动方面,总结了近年来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的成效及主要经验;通过总结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基本经验,为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借鉴。许世卫[7]对中国食物安全发展的状况进行分析,对31个省市分不同的地区进行分类归纳总结,分析了不同阶段的食物安全公共管理目标、管理手段;总结比较了经济发达地区、中等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食物安全管理做法与经验;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在外就餐浪费为例,剖析中国食物安全的管理体系,提出了当前分段监管与多头管理制度安排难以适应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判断。张晓涛等[8]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角度入手,分析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四项具体对策,即:一是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二是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合理分工;三是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四是建立消费者组织、中介组织、企业和政府间相互沟通的机制。张炜达等[9]认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职能经历了对食品卫生实施内部全面管理、国家外部监督管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政府动态监控3个阶段,提出食品安全监管政府职能的历史转换主要受政府职能总体定和食品安全现状的影响。

3 对食物安全利益相关者分析研究方面

食物安全管理不仅仅是食品生产者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消费者同样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钟甫宁等[10]以转基因食品为研究对象,通过社会实验方式模拟真实的市场情景研究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潜在购买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表明,消费者对不同类型的食物安全的认知程度,直接影响食品安全消费者行为。王瑞懂等[11]调查发现,消费者感知的转基因食品在人类健康方面的安全性越高,对转基因食品的判断和预测越积极,则对转基因食品的接受程度就越高。刘艳秋等[12]通过实证研究证实,政府监管、企业能力、消费者安全意识、认证机构的公正性是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的最关键的4个要素,消费者食品安全信任正向影响其购买意愿。

同时,食物安全信息作为影响消费者行为的重要因素在国内众多学者的研究中得到体现。消费者对食物的需求从过去的温饱水平,发展到对食物的需求日趋多样化、优质化和个性化,需要大量的食物安全信息作为消费决策的支撑。周未[12]认为,政府政策、消费者文化程度、转基因知识的普及、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信息的获得渠道等外部因素会直接影响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认知。何坪华等[13]认为,消费者的需求偏好、收入约束、认知水平以及商家对消费者的过度竞争,从需求层面上对安全信息的缺失产生影响。提出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应实行疏导管理,引导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显示与甄别机制,建立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渠道,加强食品安全教育与培训,帮助消费者提高利用食品安全信息的能力。万珍应等[14]认为信息披露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基本途径,提出了提高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分析能力,提高披露信息有效覆盖面和利用率,建立以政府部门披露为主体其他各类社会监督机构为辅、资源共享和风险信息互通的有效食品安全披露体系,是解决食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主要途径。

4 从公共治理角度对食物安全管理进行研究

公共管理学是一门新兴学科,是公共组织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活动。食物安全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国内学者将公共管理学中有关治理的观点引入食物安全管理领域,食物安全公共管理强调的是政府如何与市场和第三部门合作,从而实现食物安全的“善治”。秦利等[15]认为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都有可能在治理食品安全时失败,提出将政府、食品生产企业、第三部门等组织间互动协调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治理,并构建了新型的食品安全政策体系。高玮[16]从公共治理的视角提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与原则,探索食品安全监管中利益相关者的全作参与模式,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如何发挥主导作用、市场如何加强自主监管机制、公民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如何有序有效参与,以及如何加强国际合作等5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重塑。

5 简要评述

关于食物安全管理研究的理论与实践表明,管理与技术是两大关键因素[2]。完善食物安全管理体系,健全食物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长远和现实意义。现阶段中国食物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综合监管模式,与“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在实践中如何实现这一管理目标,还需要学者们继续予以探索与关注。

参考文献:

[1] 贾宝红,陆文龙,宋广平,等.天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体系建设研究 [J].天津农业科学,2005,11(2):58-61.

[2] 丁声俊.对我国食物安全问题的新观点、新结论、新建议[J].中国科技产业,2005(3):88-91.

[3] 陈锡文.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4] 陈永红.食物安全管理理论、问题与政策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05.

[5] 郑风田,胡文静.从多头监管到一个部门说话: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急待重塑[J].中国行政管理,2005(12):51-54.

[6] 张玉香.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理论、实践与发展对策[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7] 许世卫.中国食物安全信息共享与公共管理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

[8] 张晓涛.监管主体视角下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研究[J].今日中国论坛,2008(5):68-71.

[9] 张炜达,任端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职能的历史转换及其影响因素[J].中国食物与营养,2011,17(3):9-11.

[10] 钟甫宁,丁玉莲.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认知情况及潜在态度初探――南京市消费者的个案调查[J].中国农村观察,2004(1):22-27.

[11] 王瑞懂,王景旭,周未.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认知和接受程度的影响因素研究――以武汉市为例[J].天津农业科学,2010,16(2):44-47.

[12] 刘艳秋,周星.基于食品安全的消费者信任形成机制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9(7):55-57.

[13] 何坪华,凌远云.消费者对食品质量信号的利用及其影响因素分析――来自9市、县消费者的调查[J].中国农村观察,2008(4):41-52.

[14] 万珍应.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反应行为的调查分析[J].新西部:下半月,2008(7):95-96.

食品安全对策和建议范文5

一、国外食品安全规制模式研究现状

对于食品安全特性的研究一直是国外食品安全研究的重点。由于食品质量安全特性不同于其他产品质量特性,食品市场买卖双方都可能面临对安全食品信息了解的不完全性,美国学者Antle(1995)据此将食品信息分为不对称不完全信息和对称不完全信息。尼尔逊则按消费者获得商品信息的途径,将商品分为三类:搜寻品、经验品和信用品。对于经验品,格罗斯曼Grossman(1981)认为,虽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缺乏良好的质量信息,但可通过信誉机制形成一个独特的高质量高价格市场均衡,同样可以取得与市场信息充分状态下一样的结果,而不需要通过政府来解决食品的质量安全。沙皮罗Shapiro(1983)认为如果能够确保维持高质量而带来的未来收益,企业就不愿意榨取其声誉。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市场机制下食品安全管理政策效能的高低关键取决于合适的信息制度。

食品安全相关利益主体的研究,食品安全的消费者行为研究。食品安全的消费者行为研究,国外研究以Tiglitz(1989)为代表。他认为在具有完全信息的竞争市场和不完全信息但企业非常信用的市场,市场能为知识性消费者提供高效安全的产品。而且,在不同消费者风险意愿情况下,即使一部分消费者缺乏知识,但市场仍然是高效的,因为知识性消费者完全能断定产品的安全。美国的SwinnenJ.F.M.等人则主要分析了信息市场的结构与含义,阐述了安全食品与新闻媒体和信息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食品安全的生产者行为研究,代表性的观点有:不同企业不同产品提供安全特性的成本是不同的,安全特性成本对市场均衡结果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如企业对安全产品供给动机的研究:Shavell(1987)认为企业对安全产品的供给动机会受到其规模、组织及其市场结构的影响;Annandale(2000)认为,企业对安全产品的供给动机受企业管理、战略的影响。食品安全政府规制主体行为研究,19世纪中叶以前,美英等西方国家主要通过法庭诉讼来解决食品市场失灵问题,19世纪末期以后,规制取代法庭诉讼成为西方国家校正市场的主要方式。对于这种变革,哈佛大学教授艾德华,L.格莱泽和安德烈,施莱弗认为:诉讼和规制之间的最大差别就在于它们在面对潜在违法者进行破坏时所表现得易受影响性。由于诉讼体制需要投入很多而有效几率较小,所以这类体制较引入监管更易受到事后破坏的攻击,尤其是在那些缺少法律和秩序的国家。在此情势下,引入规制比事后诉讼更有效。当然,由于监管也存在失灵,故要防止政府被俘获的可能。食品安全监管便是在政府监管的大框架下展开的。

学者从各个角度对食品安全规制进行研究。供给需求理论认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前无法判断它是否安全,在消费后引起生病时,成本从消费者本人延伸到社会,社会也希望消费者投入更多的资源来保证食品是安全的,以避免额外的社会成本。而市场本身无法提供完整数量的食品安全,监管是增加市场提供食品安全的一种努力。社会均衡理论则基于“社会均衡”这一概念展开,即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的变化在于食品安全水平上是相等时就达到社会均衡。成本与效益理论最早于20世纪60年代末由德姆塞提出,80年代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兴起改进监管的效率、效果和透明度的趋势。这种趋势逐渐发展成为公共决策方面的法规效果评估(RIA)。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食品市场买卖双方面临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完全性,食品市场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市场供应的食品水平只能限于消费者观察到的而不是所需要的。市场在提供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失败,将导致减少某类食品销售,从而造成产业的萎缩。Anfle(1996)和Caswell(1996)等认为市场机制条件下市场监管效能的高低取决于合适的信息制度。

国外学者对食品安全规制的研究是在西方政府干预理论的大框架进行的,其前提是完善发达的市场经济,较强的企业自律。但是学者又表现出对监管的忧虑,因为监管者存在被俘获,寻找不同于监管的方式已经表现出来,比如对增强教育培训和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尝试。

二、国内食品安全规制模式研究现状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食品安全研究起步较晚,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基础性研究也比较薄弱,我国在20世纪的80-90年代,才开始有极少数人在做这方面的探索性研究,研究经费和手段也极为有限,国家较大规模投入资金和人力开展相应的研究还是近几年的事情,特别是2002年以来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后。引起政府和专家的高度重视。从已有的学术成果来看,对食品安全监管纯理论研究较少。

食品是维持人体生命存在的基础,对于消费者而言,保证食品的安全是最重要的,由于食品的特殊性普通消费者难以从外观上判断其质量,这时需要政府出面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管制。支持政府对食品市场进行管制的理论则为食品及食品业的特殊性、公共利益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政府管制是克服食品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和非均衡性以及市场缺位等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手段,通过政府管制来调整配置食品市场的资源配置。林闽钢从规制理论的角度,分析了社会转型期我国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制度的不完善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政府规制失灵所加剧的食品安全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成功的政府规制,提出了重构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政府规制的对策建议。有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应该在比较政府主导型规制模式、社会主体型规制模式和市场基础型模式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相应的制度性保障机制、社会性约束机制、经济性激励机制和国家化协调机制,并且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张涛认为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研究要从不同的学科视角透视。从经济学上看,食品安全是一种公共产品,存在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性;从政治学上看,食品安全影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关系到人权保障,食品安全问题能否得到有效监管影响到一国执政能力,经济安全,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其他理论还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社会福利、动物伦理、生态伦理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在确立政府作为最重要的监管主体后,学者们又对如何监管作出研究。史贤明是我国较早关注食品安全的专家,他认为,目前我国的迫切任务是要借用国际一流的管理与控制模式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用现代的理论和技术装备我国的食品安全科技与管理队伍。周德翼等人认为,食物危险的存在主要是因为在不对称信息辩护下食品经营管理者“有法不依”,食品安全保证是在政府管理制度的激励与约束下企业加强管理的结果,政府的监管是食品质量安全保证的关键。秦富等人认为,应该发挥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政府在食品安全中占据重要位置和起到关键作用,政府是管理者,代表国家来执行立法和监督管理。而且政府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和分工。按照国家授权的原则。监督生产和市场,也就是说,从生产到流通,直至消费的整个过程中的产品安全,都要有政府部门来管理。政府必须在立法方面具有科学性、完整性、全面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依法保证食品安全。政府还要就消费者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培训、食品安全的设施建设,执法标准,国际合作与协调,质量投诉机制及其风险沟通等问题上发挥应有作用。唐晓纯从多视角分析了逻辑预警、系统科学预警、风险分析预警和信号预警。分析了系统工程预警的思想、系统的耗散和协调预警的理念以及信号控制预警方法,并结合实际应用对理论进行了实证研究,初步形成了食品安全预警的理论体系。

三、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模式研究存在的问题

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规制的研究很多,为我国食品安全的规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总结。但是,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食品安全研究往往停留在经验分析的基础上,很难为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理念、价值、机制、制度和模式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撑。目前,关于食品安全的国内研究,主要是应用性研究,缺乏理论基础的探讨和基础理论的探索,形成的“科研成果”也往往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为食品安全规制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撑。其实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对其进行系统的理论梳理和探索,力求找出食品安全规制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和政治学理论与技术体系在理论上契合点和支撑点,为其持续有效规制提供理论保障。

第二,学科视角比较单一。研究主要集中在工程、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领域,缺乏对食品安全规制研究的多学科视角;尤其是在社会科学基础理沦方面,研究的缺陷更为突出,因为食品安全的研究难度很大,要具有食品安全技术知识,又要有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法学等多种学科知识结构,所以导致食品安全的研究缺乏理念、价值、理论的支撑。甚至很多人认为食品安全只是技术问题和经济问题,这些人有学界的、也有政府机构的,而从2003年席卷全球的“非典”事件到2008年震惊世界的“三聚氰胺”事件,都说明了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技术问题、经济问题,还是严重、严肃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涉及到消费者和每个公民个基本人权,还很可能危机社会稳定以及执政党的声誉。

第三,规制主体缺失。食品安全规制所调整的对象是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一是国家(政府)进行食品安全宏观规制所产生的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其二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管理关系;其三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食品安全协作关系;其四是食品企业行会与食品生产者、食品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五是政府与食品消费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后,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食品安全监管关系。由于利益形成纵横交错、上下互动、内外结合多维度、多向度的利益关系、结构与格局,促使利益关系突破了传统民法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规范,出现了国家主体、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与消费者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过程的多元规制关系,形成食品安全经济法规制的理论支点。而全国现在的研究往往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强调政府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责任,没有重视社会中间主体、市场主体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作用,更没有意识到公众参与对食品安全规制的社会性意义,所以,我们倡导在全国特殊的国情下。要建立行政性规制模式、经济性规制模式和社会性规制模式,强化政府、市场、行会组织、消费者和社会媒体的综合监督。

第四,缺乏对地区差异的考量。研究的参照系多是依据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规制模式,导致研究结论的模式化太强,研究结论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幅员辽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甚至在饮食文化存在很多差异和特色。比如,在城市上,我国有上海、北京等国际化大都市,有东南沿海率先发展起来的新兴城市。也有中西部一些中小城市;在区域上,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差异;更突出和严重的是城乡差异。城市与农村在食品安全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农村又可以分为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以农为主的传统农村社区和城郊农村社区,他们都在食品安全防控上有着特殊的需求和特点。更不要说我国饮食文化南北、东中西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当前的研究,面上的研究较多,点上的研究较少。常规性的研究较多,特色化的研究不足的情况。所以,我们的研究希望能够凸显我国区域、城乡之间的差异,有针对性的研究,提高食品安全规制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研究的创新

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是一种整合政府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以多元主体为载体,形成了行政性规制模式、经济性规制模式和社会性规制模式的多元规制模式,它是以政府规制为主导,第三部门规制为基础,市场规制为主体,合理配置食品安全规制的权力,建构功能互补、力量互动和机制协调的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该模式在研究上突出主体创新、价值创新、方法创新和观点创新,力求使研究突破食品安全规制一维价值、一元主体,考量我国社会结构变迁、社会主体多元的基础上,整合政府、社会第三部门组织、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公众的参与,形成多元主体的互动共促。

第一。主体创新。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社会利益格局、利益结构和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使得社会结构、制度建构和价值取向发生了重大转变,为新的食品安全规制模式构建提出了要求和赋予了可能。市场失灵为现代政府管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食品这种典型的经验性消费品,解决市场失灵的根本措施是通过制定相关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等法律手段,增加食品卫生等有关信息的透明度,尽可能降低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那么,究竟是由市场还是由政府来提供食品安全管制?相对于市场来说,政府提供食品安全管制的成本更低,尽管可能受到

政府失灵的制约。政府规制主体重在行使制度设计、标准制定、法律体系的架构、市场管理、法律责任追究等宏观和中观的权力行为。

社会中间层是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具有辅助政府管理的作用。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社会中间层发挥协管功能,重在为政府规制提供服务、干预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协调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冲突等中观和微观权利行为。食品安全事关社会中的每个人,政府与社会中间层履行的规制职责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而依据的制定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具有公共理性,因此消费者有权利监督政府行为和社会中间层行为,在其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可以通过投诉或诉讼等方式启动公力救济,配合国家机关的规制,社会舆论也可以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使得食品生产过程“阳光化”。我们知道无论是政府、社会中间层还是社会公众都无法成为食品安全规制单独的、单一的力量。只有通过政府的主导、社会中间层的整合、市场主体的自律、社会公众参与以及社会媒体的监督,构建“政府-企业-社会中间层-公众-社会媒体”五位一体的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

第二,价值创新。法律的安全价值是指法律能为主体提供一定的法律秩序,应对主体的行为有预先确定的模式,并应对行为法律后果加以明确宣示。使人们在行为之前即可预见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避免招致不测风险,从而使行为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延续下去。法律安全价值特征为预见性、确定性和稳定性。安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首要前提,对安全的渴望是人们的一种本能反映,人们要求在生命、身体、财产和自由等方面得到保护,而且这种需要会在他的整个一生中一直以某种形式伴随着他。

从安全价值的主体来看,安全价值包括微观安全、中观安全和宏观安全。微观安全是指社会成员的人身、财产、健康、生命等免于受到外界侵害的现实可能:中观安全则是指社会组织能够保持健康、持续、协调的运行,而不受自然的、人为的或社会的干扰和影响;宏观安全指国家体系中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系统不受来自外界压力而发生畸形或崩溃。食品安全对于个人、组织和社会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就微观而言,食品安全与个人的生命与健康息息相关紧密相连,“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当前我国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给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造成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对于消费者的健康有着潜伏性、累积性和突发性的影响。就中观而言,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如果食品生产企业不能保证其产品的质量安全。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会给企业自身带来安全风险即企业将不能长期稳定、可持续的发展,显然这一点并非每一个企业都能真正意识到这一点。就宏观而言,食品作为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生存资料,和整个社会系统的运行密不可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食品安全对于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国家形象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食品安全小而言之对经济发展造成冲击,大而言之则可影响到民族国家的生存和发展。

从安全价值的内容来看,安全包括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环境安全、军事安全、食品安全等。食品安全是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军事安全等安全的前提和基础。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在重视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的同时忽视了食品安全,主要因为食品安全没有前者的表现那么突出和明显。但近年来不仅在全球范围内还是在一国范围之内所发生的食品安全给世人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不仅重要,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比前者更具有深远影响,食品安全的价值取向由一维价值发展为公共安全、经济发展、政治合法与社会和谐的多维价值取向。

第三,方法创新。因为食品安全的复杂性,我们综合运用了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的分析方法,体现多学科交叉融合。

其一,凸显了社会学的方法,主要体现社会结构与功能理论与社会流动理论的结合。传统社会契约论基础上构建的“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元社会结构下出现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现象,社会呼唤新的社会组织、力量和主体参与对食品安全的规制。动态社会契约论构建了从政府、个人的二元社会主体结构到政府、第三种力量、个人三元社会主体结构,并且形成了三元互动协调结构下多元权利形态社会动态理论的确立,从自然法、契约论的角度论证了第三种力量作为我国食品安全社会性规制主体存在的理论基础,而社会流动理论更凸显了食品安全规制的重要性。

其二,综合了经济学的方法。经济人假设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可以用来分析人类行为的基本方面。食品安全规制过程中的主体,不可避免的受到经济人假设的影响,规制者在监管的过程中,自利性决定了其必定是追求自认为是最大的价值目标。受规制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可能穷尽一切办法去实现自己的目标,就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还可能出现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主要是通过对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来判断决策或行动的效率与效益。采用成本与收益方法的分析规制模式中各主体的利益得失,衡量规制模式的最优选择和建构。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双方拥有的相关信息不对称,其中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信息,而且双方都知道这种不对称信息的分布状况。所谓的“柠檬市场”,这种现象在食品市场上的表现就是消费者对食品的不信任和劣质食品通过低价行为驱逐合格食品,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容易产生搭便车问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只能南政府承担。

其三,强化了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分析方法除了规范分析,更重要的是运用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的范式进行分析。食品安全规制就是对消费者权利、利益的保护,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对企业责任的追究,并上升到对消费者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护。生存权作为法律概念不仅指每一个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的衣、食、住、行等物质保障的权利,也指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以及人有尊严地活着的权利。发展权的基本要求在于在满足生存的基础上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平等、自由、充分的开发自己的能力和发展自己的个性。但就发展权而言,我国城乡、区域之间的公民发展尚未达到公平、自由和充分,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差距悬殊。不同个人不同群体之间因经济条件、生存环境、制度政策等差异而在食品消费上有所不同。在食品结构和质量上,强势群体所消费的食品结构多样,质量上乘,食品安全相对高于弱势群体。在我国农村食品安全问题严重于城市,强势群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

要低于弱势群体。食品安全监管应立足于保障个人生存权基础之上,以促进发展权的实现为取向。

第四,观点创新。根据我国食品安全规制存在的问题,基于动态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支撑和社会管理模式的变迁发展,食品安全规制的主体也由两元主体向三元主体变迁发展。由政府、个人的二元社会主体结构发展为政府、第三部门、个人三元社会主体结构,并形成了三元互动结构下权利(权力)形态,于是我们提出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是一种整合政府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的多元规制模式,它是以行政性规制为主导,第三部门规制为基础,市场规制为主体,合理配置食品安全规制的权力,建构功能互补、力量互动和机制协调的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

基于政府、第三部门、市场主体、消费者多元主体形成的行政性规制模式、社会性规制模式和经济性规制模式。行政性规制模式是指政府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来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的机制、体制和模式的总称,主要通过制定行政规制体制、颁布规制法律、法规和执行法律法规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经济性规制模式主要是指食品市场的利益相关者、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等通过市场经济手段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规制,它主要通过市场价格、信誉、信用、产权、信息和消费者购买指数等经济手段进行规制,具有规制的动力强、规制的效果持久、规制成本低等特点。社会性规制模式是指通过食品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自治组织等第三部门组织来促进食品安全制度形成时的利益参与、制度创新、社会约束,建构社会力量实现对食品安全的社会性规制,它具有规制成本低、规制效力强和规制方式灵活的特点。

参考文献:

[1]林闽钢、许金梁,中国转型期食品安全问题的政府规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8(10)。

[2]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博士论文],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2005。

[3]唐晓纯,多视角下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J]中国软科学,2008(6)。

[4]张锋,论我国食品安全的社会性规制[J]社会科学辑刊,2007(5)。

[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译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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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M]朱绍文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食品安全对策和建议范文6

[关键词]市场监管;供应链;蔬菜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2-0009-04

20世纪80年代中期蔬菜产销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的蔬菜播种面积由1990年的近66667万公顷(1亿亩)增加到2010年的153333万公顷(23亿亩)左右,产量由2亿吨提高到5亿吨,人均占有量由170千克左右增加到370千克左右。我国居民的蔬菜消费也开始由以产量为中心的“数量型”消费转向以健康和营养为中心的“质量型”消费。然而近些年来,从“毒豇豆”“避孕黄瓜”再到近期的“垃圾肥种菜”,无疑都暴露出我国蔬菜产业市场的种种问题。

1 我国蔬菜产业供应链现状

蔬菜供应链可以理解为是基于蔬菜所形成的供应链,指蔬菜沿着农户、加工企业、配送中心、批发商、销售商以及消费者运动的网络链条,它涵盖了从“供应商的供应商”到“客户的客户”之间有关最终产品或服务的形成和交付的一切业务活动。在现阶段我国的蔬菜供应链模式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随机型供应链、农户自助型供应链和计划型供应链。

11 随机型供应链

随机型供应链属于我国蔬菜供应链的主要模式,其支撑平台一般是产地批发市场和销售地批发市场。农户在自己的土地上对蔬菜进行采摘,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运往产地批发市场,蔬菜进行简单分拣后,进行出售。或者由收购商在蔬菜产地进行收购后运往批发市场销售。若是短途运输,蔬菜可直接进行简单分拣后装车运输,而长途运输蔬菜一般需要进入冷库打冷,再被运往销售地批发市场。如图1所示。

在随机型供应链中,市场主体的组织化程度一般较低,且规模一般都较小。资产的非专用性资产专用性可以表现为专用地点、专用实物资产、专用人力资产以及特殊用途的资产,是为支撑某种具体交易而进行的耐久性投资,由于专用性较强的资产在提前结束的交易中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因此一旦投资专用性资产,主体就会有冲动维持交易的持续性,为了保证在准租不被剥夺的情况下继续交易,主体会寻求一种相应的治理结构。因此,专用性资产投资越大,就越有一体化的倾向,反之则相反。(如作为运输工具的农用三轮车等,并不是专门针对蔬菜运输)导致了这种供应链模式下市场主体的交易具有松散性,大多数是随机交易。这种情况下,供应链难以提供有效的产品信息,政府也就就很难对市场的蔬菜信息进行监管。

12 农户自助型供应链

农民自助型供应链运作模式是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提高,但是供应链运作过程的综合程度没有提高的条件下,存在的供应链形式。农民通过成立合作组织,一方面在与蔬菜买卖市场上争夺定价权,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内部交流,加强蔬菜的种植水平和对外界蔬菜供需关系的搜索能力等。如图2所示。农业合作组织的建议不仅有利于降低蔬菜流通环节的交易成本,也提高了蔬菜供应链的组织化程度。合作组织为了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可以与他人重复博弈,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也会被舍弃。为了赢得良好的声誉,合作组织的行为取向必然是向有利于蔬菜质量安全的方向发展。

13 计划型供应链

计划型供应链强调了这种供应链模式在蔬菜流通活动的计划性,它是伴随着蔬菜生产和经营方式的转变,特别是蔬菜进军国际市场这一营销背景的变化而发展起来的。计划型蔬菜供应链的核心是蔬菜加工企业,它的核心工作是对蔬菜的流通加工。加工企业与客户签订订单合同,加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企业蔬菜供应农户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蔬菜种植。如图3所示。在计划型供应链中,农户的组织化程度高低约束着蔬菜加工企业的规模,出于自身产品质量的考虑,有些蔬菜加工企业会在当地建立本公司的蔬菜基地,给予农户相应的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

2 供应链视角下蔬菜产业市场的问题分析

21 蔬菜产业消费市场的“柠檬市场”现象

“柠檬市场”(the lemons market)是指产品的卖方对

图1 随机型供应

图2 农户自助型供应

图3 计划型供应链

产品质量、价格比买方具有更多的信息时,由于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行为,低质量的产品将驱逐高质量的产品。在蔬菜产业的消费市场,蔬菜的经验性和信任性特征同样造成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仅通过自己的经验或者外表观察来了解蔬菜的平均质量,因而只愿意用平均质量来支付价格,而高质量的蔬菜如绿色蔬菜投入的成本要远远大于生产低质量蔬菜的成本,所以造成利润下降,缺乏高质量带来的激励。

22 蔬菜产业中市场主体间力量失衡

我国农业生产自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呈分散化、小规模化、低组织化的特点,农户的力量在整个供应链中仍然是最薄弱的。以蔬菜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农业企业是供应链中最具有实力的市场主体,规模大、生产能力强,对市场信息的把握也要比个体农户要丰富迅速的多。各级别的经销商成为蔬菜供应链中承上启下的纽带,在蔬菜销售议价权上既强于个体农户,又可以一定程度地对抗农业企业。在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整、惩罚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市场主体间力量的失衡很容易产生机会主义倾向,总是试图在契约约束下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23 蔬菜产业政府市场监管的缺失

(1)市场监管的法律缺失问题。在我国农产品质量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一方面适用法律部门门类少、法规的周密性与操作性不够强,不同部门之间在法规上存在积极或消极的冲突。另一方面在惩罚机制上,不能全面深入的对违法行为实施及时有效的惩罚和规制。

(2)市场监管的技术标准缺陷问题。农业发达国家农产品标准平均2~5年修订一次,我国10年以上的国家标准占377%,5~10年的国家标准占334%,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涵盖农业生产使用的农资品种不足40%。以蔬菜农残标准为例。规定我国蔬菜最大农药残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存在着许多缺陷和冲突。如表1所示,GB2763—2005对常用农药六六六(HCH)规定在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量为005mg/kg,GB184061—2001规定在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量为02mg/kg。这就可能在日常的检测中出现符合GB184061—2001要求,却又违反GB2763—2005要求的情况。

(3)市场监管机构的松散问题。表面上看蔬菜监管由卫生、工商、质检、农业、环保等部门多管齐下、齐抓共管,实则由于存在多头管理,以及部门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在具体的监管中各部门行动难以协调,最终形成“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监管机构众多,协调成本高,造成联合监管成本巨大,并且在国家层面上缺乏总体协调,效率低下。我国的蔬菜检测检验机构体系也无法为执法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现有的部级检测机构基本上是在原有的科研单位基础上筹建起来的,大多数实验室是由办公室改建而成,许多实验室的环境条件达不到检测标准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可比性和重现性。

3 供应链视角下蔬菜产业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政府+市场认证”的市场监管机制

在蔬菜销售市场,包括交易主体——消费者和蔬菜零售商,监督主体——政府和媒体。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处于自身健康的考虑,不会故意购买低质量蔬菜。因此唯一能够影响蔬菜安全属性变化的是零售商。根据产权的最优配置原则当多人共同拥有某项资产时,决定所有权最优配置的总原则是: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倾向更大的一方,得到剩余的份额也应该更大。,只有将蔬菜安全属性界定给销售商,才能实现蔬菜安全属性产权的最优配置。但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这种产权安排的有效运作离不开政府的组织和监督。与此同时媒体也可以通过新闻报道对政府和销售商的行为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

对于蔬菜市场的监管,“政府+市场化认证”的双重治理机制不失为一种解决之道。如图4所示,在该机制中,市场化的认证机构对零售商进行认证,并对认证结果承担责任。政府通过对蔬菜市场的蔬菜进行检测、奖惩监督认证企业,自由媒体可以对政府、认证企业、生产者、经营者进行宣传曝光,以起到监督警示作用。消费者在购买蔬菜过程中,蔬菜安全属性的信用品质转变成了搜寻品质,只需要了解那种认证值得信赖即可。其中,认证市场的开放,自由媒体是建立有效的蔬菜安全监管体制的基石。

图4 “政府+市场认证”的市场监管机制

32 构建实施配套的市场监管制度和标准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蔬菜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很不完善,应尽快有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产地环境监管、生产与加工过程监管等的规定,实现农产品生产各个环节都有有效的法律来规范。

(2)建立农产品监管综合协调部门。我国的农产品监管涉及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环保等各个部门,在分散的管理体制下,因为分工不明确容易产生监管上的空白。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也应该整合现有监管机构,将食品安全协调和监督职能独立出来,成立专门的综合协调部门,建立高效运转、反应迅速的农产品市场监管机制。建立与监管配套的蔬菜检测体系、整合资源、提升检测水准应是今后建设的重点。

(3)构建蔬菜可追溯体系。我国现在的蔬菜供应链中,蔬菜生产阶段大部分仍然是由分散的农户完成,即使在供应链末端发现质量问题,一是难以查找责任人,二是追溯成本巨大。为此,加快推进农业合作组织(如蔬菜生产基地和合作社)建设,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组织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的功能以提高蔬菜质量安全的监控力度和生产信息记录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从而降低供货商实施蔬菜质量安全可追溯的成本和提高其追溯的能力,也有利于实现蔬菜产业市场中市场主体创新,培养运销联合体,开展和完善蔬菜批发市场准入制度。

33 整合升级现有蔬菜产业供应链

蔬菜供应链中的市场主体众多,从上文论述可知农业企业是供应链中实力最强的主体,资源整合能力和市场营销水平也较高。从整个链条的方便性上看,农业企业处于供应链的中间环节,业务交叉也更多,农业企业应该视作整合蔬菜供应链的核心环节。为了实现蔬菜供应链中各方的共同利益,必须形成一种长期的博弈机制来加强蔬菜供应链中市场主体间的合作,使得各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传统的随机型供应链中“分散农户+经销商”的模式出现了很多问题,自从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户习惯于分散经营,也一直没有利益激励进行合作组织的创设。农业企业的出现,有利于刺激农户进行联合统一生产。农业企业通过例如农业园区建设,确保对园区统一设计,农业投入品的供应和技术指导等。农户通过联合成立合作组织成为具体的生产主体,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减少了机会主义行为,放弃不符合长期要求的短期利益。建立农业企业纵向一体化的供应链机制,以合同契约的形式将蔬菜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接起来,减少企业分散导致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是蔬菜供应链未来发展的方向。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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