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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发展原则范文1
关键词: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评价体系
一、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评价方法研究
交通运输与经济之间的联系性是多样的,二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只有合理处理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才能更好的发挥交通运输的基础性作用,为经济协调发展创造条件。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与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是分不开,只有实现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才能保证交通经济取得又好又快的发展。从交通运输系统的发展角度看,由于交通运输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发挥交通行业公共服务作用,另一方面发挥其经营效益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创造效益,因此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协调因素。从交通运输系统的构成因素看与经济系统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系统内部与外部环境也有一定的区别,所以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之间不协调的现象明显,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角度看存在一定的问题,交通运输在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只有保持交通运输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才能促进社会和谐,才能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基础性作用,才能保持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评价方法研究可以更好的促进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的平衡稳定发展,从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的不协调现象分析,只有采取一定的方法对二者发展过程出现的不协调因素进行调整,才能动态、实时保持二者在发展过程中的协调和向前推进。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状况是不断变化的,二者在向前推进的过程中受到各种外部、内部环境的影响。只有保持高度的一致性,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通过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的理论分析,可以通过在二者之间建立动态参数库,二者发展过程中一旦出现不协调的状况时,通过对动态参数库进行调整,从而保证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步调高度统一。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需要相关的指标参数进行约束。此种约束关系通常为被称为协调发展指数。协调发展指数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波动的,只有通过经济指标对协调发展指数进行调控,才能促使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评价模式的形成。
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从理论角度可以采取灰色系统协调处理模型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可以科学有效的分析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参数,只有在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之间找到协调发展系数,通过协调发展系数数据库的建立,为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为全面发展交通运输业,通过交通运输业的基础作用带动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只有通过发展系数数据库的建立,为建立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参数模型提供了一条重要通道。建立二者协调发展模型需要一系列的调研工作。首先从根本上分析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参数,其次对经济发展系统的参数进行提取,最后找出二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为制定科学有效的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方案提供重要的保障。通过变量分析法同样可以清除的表达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影响因素。
通过对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评价方法进行研究,可以科学合理的计算出二者的协调发展的参数,为有效支持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发展创造条件。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如果单独从一方面去分析对另一方面的影响会出现片面性,只有通过二者的综合全面分析才能更好的反映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的作用关系。可以通过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对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为找到二者的联系性奠定坚持的理论基础,交通系统可以被看成输入输出系统,经济系统同样如此,所以二者之间存在互为输入输出关系,其中一个作为输入系统的同时,另一个将作为输出系统。只有实现输入输出系统平衡才能保证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才能形成完善的评价体系。
二、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数据包络分析评价方法研究
通过对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数据包络分析评价方法研究,可以合理分析二者之间的协调关系。数据包络分析评价方法主要针对同类型的系统之间输入输出关系的评测,通过对同类型输入输出系统的评价可以产生决策单元,系统将通过输出系统效率与输入系统效率之间对比产生效率差,通过对效率差的评定分析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程度。交通运输输入系统与经济输出系统之间可以建立一定的函数管理,通过变量的变化可以分析系统的变化,为进一步分析系统的协调性创造了条件。
通过对数据包络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可以对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之间有效性进行分析,才能得出二者的相对论,二者在协调发展过程中的关系总是相对的,没有一个固定的绝对模式。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只有正确的运用理论分析方法,才能得出有价值的信息,为合理评价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提供平台支持,为制定科学评价理论和重要决策奠定坚实的基础。在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评价体系研究中,只有认真分析评价的具体目的、保持目标明确才能得出合理的评价决策信息。只有通过对系统的有效性与相互作用、相互利用的关系进行分析,才能合理评价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从经济发展特点看,交通运输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而经济发展是交通运输发展的重要保障,二者的关联性与影响性是分不开的,所以从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原理出发可以把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看成互为输入输出的关系,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状况对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制约关系。
交通运输本身发展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所以此模式可以被看成是一个系统,如果要评价交通运输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可以通过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来分析对经济发展作了哪些贡献,分析过程主要体现在质量和数量方面,只有通过数量和质量角度来分析对经济的影响,才能得出交通运输对经济发展的效率影响。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交通运输业投入的过程对经济发展是否产生真正的效益。从经济角度分析同样可以产生一个生产过程,此生产过程可以看成是经济投入对交通运输业的促进推动作用,通过经济投入对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生产过程可以看出,经济投入是否真正促进或者推动了经济的协调发展。所以交通运输与经济之间是互为输入输出的关系,只有科学分析才能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
三、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指标体系与决策单元的选择分析
通过对交通运输与经济系统的分析可以看出,只有合理选择决策单元才能促使二者协调发展。对数据包络分析系统的数据参考集进行分析是建立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评价体系的重要基础,其在选择过程中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首先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二者必须具有相同类型的特征,如果特征完全不同,就无法选择决策单元。此相同类型主要包括外部环境相同、任务和目标相同、输入输出指标相同等。在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数据包络分析方法中有几种选择方式,其主要可以分为纵向比较选择和横向比较选择。纵向比较主要是通过对系统对象不同时段、不同年份的决策控制单元进行分析,最终通过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对经济与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的趋向进行分析研究;横向比较主要从区域角度出发,针对不同区域的决策控制单元分析,通过横向分析可以看出不同地区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合理性、有效性,为科学决策创造了积极的条件。
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指标体系选择中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性,坚持不同的原则对二者协调发展所采取的策略是完全不同的,从针对性原则角度分析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看,任何评价策略必须能够从根本上反映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评价内容与根本目的,必须从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特点和性质出发,制定科学有效的方针政策,才能更好的把握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的前景与趋势,为科学有效的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简明性原则是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评价体系中应该坚持的。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必须坚持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因为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始终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所以对二者的评价指标选择一方面能够准确反映当前的静态特征,同时还要能够实时的反映二者的动态变化特征。
参考文献:
[1]马军.交通运输业发展状况分析[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2]高明.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关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协调发展原则范文2
[论文摘要] 我国政策明确强调长三角城市群建设,国外经验表明城市群协调发展依赖法制手段,总结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提出构建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法制的建议。
一、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城市群是在具有发达的交通条件的特定区域内,由一个或几个大型或特大型中心城市率领的若干个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城市构成的城市群体。长江三角洲地区(以下简称长三角)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早在1976年法国学者戈特曼的《世界上的城市群体系》一文中就将其列为世界六大城市群(纽约、北美五大湖、东京、巴黎、伦敦、长三角)之一。但这只是从地理、人口等方面的评价,事实上长三角城市群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仍远落后于其他五大城市群。近年来我国逐渐认识到城市群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七大”报告及“十一五”规划纲要均明确指出:要以特大城市为依托,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2008年,国务院更是专门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把长江三角洲地区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
国家政策层面已明确长三角城市群的建设发展规划,但城市群的建设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必然需要国家、城市群、城市、产业等多层面的协调与合作,因此协调机制的建立是城市群建设发展的一个首要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具体的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制度,仅在政策性文件中提及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实践中,长三角城市群虽已形成一套多元化的协调机制,即副省(市)长级别、城市市长级别和各城市政府部门级别的多种协调会。但这种自发“倡导”或称“联谊”的磋商模式缺乏效率,无法达到建设世界级城市群的要求。
城市群的建设发展是一个长期复杂过程,需要协调多方利益关系。我国现今的行政区划模式,城市首先是省(直辖市)的组成单位,然后才是城市群中的成员,一种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一种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两种身份利益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必然优先满足前者。这就导致城市群内部各城市之间出现一堵看不见的墙,阻碍经济自由交流。因此要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发展,必须建立相对稳定和强有力的协调制度,只有法律的稳定性和强制性才能满足这一要求,因此须尽快将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政策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强制执行。
二、国外城市群协调发展法制的经验借鉴
综观世界各大城市群发展的经验,城市群的协调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建设和支持。各国城市群协调发展法制在立法结构上主要由纵向调控法律制度、横向合作法律制度和特别区域促进法律制度三部分构成;立法内容上主要包括城市群开发建设、协调机构、产业政策、公共服务制度等方面。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可供我国借鉴。
第一,世界级城市群所在国家大都制定了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基本法。这种基本法又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其一为制定综合的国土开发法,在其中规定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如日本的《国土综合开发法》、法国的《领土整治与开发指导法》、英国的《城乡规划法》等。其二为制定专门的区域协调发展法,如美国的《示范城市和大都市发展法》、德国的《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任务)法》等。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在《国土综合开发法》的基础上,2003年又实施了一部《构造改革特别区域法》,也是专门的区域协调发展法,可见两种立法模式在日本并存。在这些基本法中一般均对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基本任务、组织、管理进行界定,作为编制城市群建设和发展规划的依据,并在实施中制定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作为保障。
第二,一些世界级城市群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还制定了某个特定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门法律。这些特定区域有些是经济发达的城市群,有些是经济欠发达的贫困地区。如日本的《首都圈整治法》、英国的《新城法》、《内城法》、法国的《巴黎大区总体规划》(议会通过的法律文件)等。这类法律往往是城市群协调发展最重要的制度保障,规定了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各项制度,内容广泛而具体,是城市群协调发展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第三,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城市群协调管理机构。如法国的巴黎城市群建立了“地区整顿委员会”,英国的伦敦城市群则创建了“大伦敦管理局”,北美五大湖区城市群也成立了“五湖联盟”等。这些机构都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性独立机构,就城市群内部的开发建设、产业竞争、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重大问题协调各方利益,确保各方实现共赢,促进城市群整体经济的发展。
三、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法制的构建
长三角城市群的协调发展机制亟待法制化,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构建长三角城市群乃至整个中国城市群协调发展普适性的法制体系。
首先,完善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法律,虽然我国已制定《国土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等国土开发建设方面的基本法,但在这些法律中没有体现区域(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任务、组织、管理等基本制度,应尽快修改补充。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区域(或城市群)协调发展法”,将更加有利于城市群的发展。
其次,尽快出台《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纲要》,并在此基础上由国务院制定“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条例”,将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各方面具体制度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中应当包含协调机构、议事规程、权利义务、成果分享、责任承担等核心制度。
最后,依法成立“长三角城市群管理委员会”。该组织应属独立的专门性政府机构,而不能下挂于国家某个部委。我国早已有类似区域协调机构,如“西部办”、“中部办”等,但均属国家发改委的内设机构,导致有名无实,效果不明显。该机构应由一名国务委员(以上)负责,各部委、城市群内各省市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下设专门机构,有独立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来源,对长三角城市群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项具体事务进行协调管理。
协调发展原则范文3
科学发展观对于农村教育的指导意义,我初步理解,感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造就大批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是农村教育事业的本质要求和根本任务。人类社会的发展既是由人所推动,又是为了人的发展。教育的本质是培养人,促进人的发展无疑是教育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促进人的发展,就是要将人的个体的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统一起来,将个体的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养成统一起来。当前,我国正在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其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教育的可持续发展,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从我们省来看,当前,要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程,关键之一,是要加快农村教育发展。农村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就是要加快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大批创新人才和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等全面发展的目标,它包括了人口素质的提高。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这就要求我们的农村教育要适应从精英教育向普及教育转变的需要,进一步改革我们教育管理的方式和内容,使之体现人本化、人性化的要求,促进每一位学生素质的提升。因此,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促进全体人的发展,着眼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应该成为教育发展的终极目标。这是我们抓好农村教育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教育的均衡公平发展、全面协调发展和持续、适度超前发展,是农村教育发展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一是均衡与公平发展的原则。教育的均衡发展首先是指教育资源的配置均衡,既包括社会总资源对教育的分配,也包括教育资源在各级各类教育间的分配,各级各类学校间的分配,各地区教育之间的分配。教育的公平是指孩子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是平等的。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教育的发展条件和水平差距还比较大,不同条件的学龄儿童受教育机会差别也比较大。即使在同一所学校里也不公平。有的学校按成绩编班,好的师资、好的设备都投向重点班,这就是不公平。这与我们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目标是相违背的。在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必须把均衡与公平发展摆在重要的位置。二是全面、协调发展的原则。全面协调发展,一是指导教育发展的充分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要在全面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加快发展各种形式的非义务教育,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二是指教育内部各个层次、各种类型教育的发展应是协调的。否则,就会影响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功能的发挥,人民群众也不会满意。三是持续、适度超前发展的原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整个社会的教育需求必然持续增长。实践证明,教育事业适度超前发展,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前提。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人才的培养需要有一个周期。所以将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这是由教育自身的发展规律决定的。教育在促进经济、社会、人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其自身也要实行可持续发展。一是要合理配置和利用教育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实现教育的良性循环发展,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规模效益。二是要尊重教育规律,实事求是,求真务实,防止不切实际的发展,切实防止教育资源的浪费。
(三)抓好六个统筹,是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这六个统筹,是为前面三个原则服务的,也可以说是三个原则的具体化。从教育发展的实践看,坚持和实践科学发展观,需要通过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的制定与完善,以及教育资源的优化组合与科学配置得以具体落实。当前,要促进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从我们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看,必须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统筹:
第一,要统筹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速农村教育的发展,整体提升农村教育质量和水平,对于实现全面小康。农村教育的发展是以人口、社会、经济、科技和资源为外部环境,必须在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持良性循环的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同时,农村教育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必须为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因此,统筹农村教育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二,要统筹教育与人的协调发展。长期以来,我们在如何发挥教育的功能方面,更多的是强调教育的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相对忽略了教育对于人的个性发展、精神需求等方面的作用。基础教育存在的问题是应试教育倾向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近十年来,我国实施素质教育在一些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从总体上看,素质教育在实践领域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统筹教育与人的协调发展,就要求我们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打破把人单纯作为工具来培养的传统教育模式,使教育回归到让受教育者获得知识与能力,形成现代公民意识,具有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上来。特别是加强学生创造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不断改革农村教育体系,发展多样化的农村教育形式,逐步提高农村教育层次,不断增加农村居民接受教育的机会。
第三,要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城乡教育、区域教育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第四,要统筹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从世界教育发展的情况看,办学主体多元化已经成为适应人们对教育选择的多样化需求的一种普遍趋势。在我国,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继出台,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明确,民办教育迅速发展壮大。民办教育办学机制比较灵活,有利于激发教育活力。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工作措施上切实做到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一视同仁”,尽量为民办教育创造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引导、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进一步加快发展。
第五,要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许多同志把工作重心放在“普九”巩固提高上,这是对的,“普九”毫无疑问要抓实、抓好、抓到位。但同时其他类型的教育也要下功夫抓好。不然,农村教育发展就会出现缺陷,从而影响整个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协调发展原则范文4
贵州省委、省政府要求“十三五”决战决胜时期,要深刻认识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正确处理速度与质量、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等重大关系,促进“四化同步”发展,不断增强全省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发展的整体性。以辩证思维弹好“钢琴”,努力处理好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重点和非重点的关系,把富民与强省、改革与发展、严管与善治、履职与用权结合起来,破解发展难题,培植后发优势,助推贵州均衡发展,使全域发展的整体实力不断提升。
在做强长板中培育发展优势,在补齐短板中促进发展平衡,这是贵州协调发展的组合拳。适应新常态、贯彻新理念、开创新局面,关键在于把长板做强做优、把短板补齐补全。省委、省政府千方百计做强做优大数据、大旅游、大生态“三块长板”,全力以赴补齐脱贫攻坚、基础设施、教育医疗事业“三块短板”,以此推动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差距、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等问题,并在全国“一盘棋”的大局中,培植后发优势、奋力后发赶超。
统筹城乡区域民族地区协调发展,构建发展新格局,这是协调发展的有力抓手。贵州区域地理迥异、区域条件不一、区域资源互补,同时区域发展不平衡现象也比较突出。如今,贵州正按照“黔中带动、黔北提升、两翼跨越、协调推进”的原则,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构建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当前,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山地旅游等山地系列产业如火如荼,以此为支撑,贵州特色的山地新型城镇化建设风生水起,“四在农家・美丽乡村”等六个小康行动计划深入推进,坚持以人为本、道法自然的城乡新画卷徐徐展开。
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同时,协调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省委书记陈敏尔明确指出,聚焦所有民族脱贫,不让一个民族掉队;聚焦三片六山地区脱贫,不让一个地区掉队。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和世居人口较少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实施民族地区重大工程,优先安排少数民族贫困群众脱贫致富项目。
协调发展原则范文5
[关键词] 发达国家和地区;区域协调发展;区域经济
[中图分类号] D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0037(2015)06-11-3
The Enlightenment and Experiences on Promoting Regional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European Union
Qin Changjiang
(Departmen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Party School of Henan Committee of CPC, Zhengzhou Henan 451000)
Abstract:Regional harmonious development is conducive to the optimization of spatial resources configuration, to changing the pattern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o accomplishing rational distribution of regional economy, to narrowing the gap among regions, to realizing the common prosperity, and to creat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Lessons from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on promoting regional harmonious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it can be done from making clear strategic targets and planning, building multi-level regional development coordination system and legal system, well dealing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market in regional coordination and so on.
Keywords:developed countries and regions, regional harmonious development, regional economy
近年来,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我国政府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然而,目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仍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特别是在经济新常态下,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研究,欧盟的经验能够为我国的区域协调发展提供理性借鉴。
1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
1.1 推动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区域经济的合理布局
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区域之间在产业布局、产能布置、资源配置等方面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缺少统一规划,区域之间产业分工协作机制和体制不完善;传统行政区经济色彩浓厚,行政干预严重,阻碍了生产要素和资源在各区域之间的自由流动,交易成本居高不下,部分产业产能严重过剩,区域内优势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并且带来巨大的资源浪费,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空间资源的配置不够合理,其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区域发展不协调和区域政策滞后。近年来,在东部经济产业升级和中西部产业承接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整体性的战略规划和协调,忽视本地区实际,盲目照搬经济发展经验和模式,造成区域间的产业同化现象严重,低水平重复建设突出。重视区域协调发展,完善区域协调发展政策和体制机制,有助于在我国整个国土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发展均衡的区域经济体系。
1.2 改变经济发展方式,为经济运行提供新动力
经济新常态下,中央政府创新了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调整了经济增长速度从高速到中高速,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必须寻找新的动力,以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追求的不是区域经济总量的简单增长,而是在保证增长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区域的经济结构优化、民生得以改善、环境更加美好、社会更加公平和谐等科学的发展理念。这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转变而言,可谓恰逢其时,在传统经济动力逐渐疲软的形势下,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在政策层面提供指导,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和新的经济增长极。珠三角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长江流域经济带、中原经济区构成我国区域发展的传统着力点,而国家最近陆续实施的上海自贸区、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区域协调发展新战略,都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和动力源。
1.3 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创建和谐社会目标
与我国的地理地势“西高东低”完全相反,全国区域经济地图呈现明显的“东高西低”,西部地区明显落后于东部地区和沿海地区。同时我国还存在大量的连片特困地区,这些地区生产条件恶劣、经济发展乏力,亟须国家政策性支持,需要通过上层推动减少区域发展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只有通过政策支持,发挥地方优势,才能让欠发达地区经济尽快发展起来,群众生活不断好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创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社会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发展的协调性,区域间发展失衡势必减缓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只有落实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才能有力地解决我国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2 欧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做法与经验
2.1 明确的政策目标和区域发展战略规划
由于欧盟内部的各国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为了提升欧盟的整体实力,欧盟采取了相当多的区域协调政策。欧盟区域协调政策的第一个特点就是确定明确的政策目标,根据欧盟内部不同的区域状况,将欧盟整体划分为七大类区域,针对不同类型的区域采取不同的区域政策,并进行严格的战略规划,通过规划安排资金和项目,并且将这种做法形成制度。到目前为止,欧盟先后实施了1994-1999年的“六年规划”、2000-2006年的“七年规划”和2007-2013年的“七年支出计划”[1]。
2.2 多层次的区域政策协调体系
欧盟为了保证其区域政策得以有效贯彻落实,构建了“多层次的区域政策协调体系”[2]。所谓多层次,是在纵向上形成了超国家、国家、次国家、地方等多个层次的区域协调体系,并通过体制机制的完善实现了各个层次之间信息和利益的平衡。在超国家层面,除了有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等三个重要机构,还针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问题设置了专门的职能机构和顾问机构;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有欧盟各个国家内部的区域协调机构及大量的区域和地方性政府,它们之间通过不同的渠道建立广泛的联系和紧密的合作,不仅在欧盟总部有派出的协调机构,而且彼此之间组成不同类型的区域间协调组织,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横向上设立了众多的区域协调组织,不仅仅是政府的独角戏,更是公共部门、私营机构和第三部门组成的协力关系,包括区域间的组织、银行、利益团体、政策联盟、媒体等。
2.3 及时有效的区域协调法律体系
欧盟从最初的自由贸易一体化开始,就非常重视制度性一体化建设,在欧盟一体化过程的每个阶段都制定相关法律,通过法律的形式要求成员国实施一致的对外政策,同时对欧盟内部的合作提供制度保障。欧盟的最初设立是为了促进欧洲的经济一体化发展,所以欧盟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方面,更是不遗余力地通过颁布各种法律巩固谈判结果。其中,《巴黎条约》《罗马条约》《单一欧洲法案》《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条约的逐步建立,也是欧盟逐步迈向完全的经济一体化的过程,并在此过程中对各种经济政策通过超国家机构进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实施。
2.4 完备灵活的区域发展金融工具
欧盟区域政策之所以能够得以贯彻落实,离不开其完备灵活的区域政策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基金工具和贷款工具两个方面。其一,基金工具方面:一是结构基金,由各成员国按照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定比例缴纳,并纳入欧盟财政预算统一管理,近年来其额度一直占欧盟总预算的1/3。结构基金中1/4用于缩小地区差距、支持工业地区的发展;二是聚合基金,该基金覆盖的国家主要是人均GDP低于欧盟均值90%的成员国,用于这些国家的环境保护和跨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是欧盟团结基金,主要用于成员国的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四是预备接纳基金,专门针对准备加入欧盟但尚未被正式接纳的国家。其二,在贷款工具方面,主要措施是通过成立欧洲投资银行,为欧洲经济一体化提供资金支持。欧洲投资银行成立之初就把支持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欧洲经济和社会的融合作为其优先考虑的重要目标,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多边优惠贷款提供者。正是借助于以上金融工具的组合使用,欧盟有效地实施了区域协调政策,扶持了落后地区的发展,促进了区域协调发展。
2.5 规范科学的区域协调运行机制
规范的运作机制、完善的工序流程构成了欧盟区域政策的一大亮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强有力的立法,明确规定欧盟的预算收入和支出的范围、用途,为区域发展基金的筹集提供制度保障。二是为了避免区域政策影响竞争公平,欧盟制定了严格的区域援助规制。三是严格的项目报批程序,每个欲申请资助项目的国家或地区都要提交一份申请计划,对所需资助的理由进行充分论证。四是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每项区域援助计划需要经过区域总司、欧盟专门委员会、欧盟理事会、欧盟会议等多个机构的论证和批准,最后由欧盟委员会执行。决策、执行和监督进行了有效的分工和相互制约,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
3 对我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启示
通过与欧盟的区域政策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区域政策在发展目标、法律基础、组织结构、政策工具、区域发展理念、监督和评估机制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3.1 坚持全国统筹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制定要坚持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大、人口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差异大,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区域协调政策不能够一刀切,全国一个标准。而应该根据地区之间的实际条件和现状,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坚持合理分工、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进而提高区域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要注意全国区域政策的统筹性,在主体功能区的制定上,要考虑国家整体意志,考虑国际竞争形势,把握国家战略方向和执行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前提。
3.2 制定合理可行的区域协调发展规划
首先,制定的发展规划要符合当地实际。确定区域发展规划,必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本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体现出明显的独特性和唯一性,避免重复雷同和资源浪费。其次,增强区域规划实施的有效性。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有力的保障体系,加强区域规划和政策的评估,把实施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评价和干部考核机制,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促进作用。
3.3 立足主体功能区战略,精细化区域发展目标
目前我国主体功能区虽然确定了,但是在国家层面的规划下地方层面的细化做得不到位,同时主体功能区的落实措施和执行方法不到位。下一步的重点工作,首先应该放在完善区域协调发展衡量标准体系的设计上。在现有的衡量区域协调发展的标准基础上,考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体系相衔接,提升其全面性、分阶段性和计量性;其次,增强区域政策精准性和整体性,进一步把握好不同地区区域规划间的整体联系;再次,更加注重政策组合和空间优化,在细化区域政策的空间尺度的过程中。
3.4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促发展长效机制
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管理机构上存在部门的碎片化现象,决策体系、管理体系和利益协调机制等不健全。首先,要加强相关立法,特别是全国性的立法;其次,成立权威的全国统一的协调机构,专门负责区域协调发展事宜;第三,健全横向协调与合作机制,区域间协商制度和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第四,完善监督机制,对区域发展进行跟踪评估与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规划方案等得到有效落实。第五,加强区域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推动行政区和经济区融合,促进资源要素在跨行政区范围调动、配置和流动。
3.5 正确处理区域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也是区域协调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我国目前在区域协调发展中存在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过度干预区域内的微观经济活动的现象,结果导致区域内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或无效率,甚至使区域间的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因此,各地政府应切实转变职能,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而不是直接干预区域内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加强立法工作,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从宏观层面制定区域发展规划,发挥协调功能,为跨区域的交流协作搭建平台;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开展经济活动;提高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保障和改进民生等。
参考文献:
协调发展原则范文6
[关键词] 程序理性 非理 区域发展 协调性
一、程序理性与区域发展的协调性
程序理性是著名经济学家西蒙(Simon)提出的。他认为,“人是有限理性的”,在有限理性的基础上,他明确区分了程序理性与结果理性。程序理性强调的是行为过程的理性,而结果理性则注重行为结果是否符合既定的目标,并不注重产生这一结果的行为过程。在不确定的环境下,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未来,从而也就无法按照结果理性的方式采取行动,因此应以程序理性替代结果理性来进行经济学研究。
就发展环境而言,区域发展不仅受经济环境的影响,而且还受到政治、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发展环境的不确定性更为显著。在这种不确定的发展环境下,追求结果理性是不现实的。所以,我们应以程序理性替代结果理性。就区域协调发展而言,程序理性是协调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过程的理性。
二、非程序理性在区域协调发展规划中的行为分析
1.协调发展规划制定过程中的非理
从技术层面看,协调发展规划是明确区域整体定位、发展目标;围绕规划区内各区域共同关注、单一省市又难以自行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统筹协调发展的思路和布局方案。通过发展规划规范性指导各区域发展,使区域发展具有协调性。但因协调发展规划仍是制定行为的结果,所以发展规划是否科学合理将取决于其制定过程是否理性。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下,我们所说的理性是一种“有限理性”。就协调发展规划的制定而言,在对区域发展领域的认识上至少受以下因素的制约:
(1)能够充分表达经济发展之实质的知识存量不足。人们对区域发展领域的认识与对其他领域的认识一样,也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经济发展知识对新领域、新经济事项的掌握和积累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随着发展因素的变迁,出现认识滞后,不符合理性的要求,与客观实际发生背离。
(2)现存的经济发展知识运用不足。在现有的经济发展知识存量中只有一部分用于协调发展规划的制定,而另一部分却仍停留在理论上。
(3)区域发展与各地具体情况的有效结合难以实现。不同国家和地区,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导致了同一规划在某一国家或地区是可行的,而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则是不可行的。
2.协调发展规划执行过程中的非理
高质量的协调发展规划是否能在提高区域发展协调性方面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该规划的执行过程是否理性,而执行过程的理性又取决于执行人员对协调发展规划的理解与运用是否恰当。对协调发展规划的理解而言,不同的经济发展人员对同一协调发展规划的理解存在较大偏差。此外,协调发展规划对新出现的经济发展事项等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协调发展规划没有明示的情况下,就需要经济发展人员进行决策,而决策是主观的。
3.协调发展规划监督过程中的非理
在经济发展中普遍性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信息不对称将会带来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会使经济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就技术层面而言,监督程序不可避免地存在非理性:首先,因存在信息传导机制的缺陷,极易产生信息丢失、歪曲和过滤,如下级对上级隐瞒不利信息、虚报、假报等。其次,在监督机制的设计和运行上,受成本与效益原则制约,监督机制通常对一些新出现的特殊的协调发展问题缺乏有效控制。
三、区域发展程序理性模式的建立与运行
1.完善协调发展规划的制定程序,制定高质量的协调发展规划
就我国的协调发展规划制定而言,首先应加强区域发展理论的学习与研究,提高对区域发展的理解与认识水平;其次是规划制定者要更加注意对我国国情的研究,把握我国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环境的特殊性;再次,规划制定机构应采取各种“选择性激励” 措施,激励各区域政府积极参与规划的制定过程,提高规划制定过程的透明度。
2.设计和保证遵守协调发展规划的监督程序
高质量的协调发展规划只为区域发展的协调提供了一套行为约束机制,但不能保证区域发展因此而协调,因此,治理区域发展不协调还必须设计一套监督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政府监管程序,它应是从宏观的立场,通过立法、司法程序及行政手段来规范与监督区域发展。
(2)社会公众监督程序,该程序是一种舆论监督,是一种非专业性监督形式,在政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发挥社会舆论的力量对区域发展的监督作用。
3.明确能降低区域发展费用的道德与伦理行为规范
遵守协调发展规划的成本较高,包括了摩擦成本、执行成本、监督成本,以及无效规划所带来的损失等,其中,对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的程序包括了政府,以及社会的监督在内,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监督体系,但监督程序越严密,监督成本就越高,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逃避义务、机会主义和问题。著名经济学家诺斯认为,意识形态就是降低区域发展费用的机制(诺斯,1981)。因此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区域发展规划制定过程更加理性提供意识形态上的保证,这既有利于降低协调发展规划的监督成本,又有利于区域发展协调性的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美)鲁宾斯坦著,倪晓宁译.有限理性建模[M].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0
[2]杨耀坤:科学理性的沉思(上卷).科学创造理性的探求[M].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