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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的含义范文1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法律;重要作用;实现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1-0129-03
一、社会管理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含义
人们在对社会管理下定义时往往容易混淆社会管理与政府的行政管理。人们普遍理解的社会管理的含义恰恰是行政管理所具有的含义。但是社会管理却不仅仅是政府的行政管理,他应该是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各类社会事务、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规范和引导,并通过回应社会诉求,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速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因此,社会管理领域非常广泛,从地域来看包括城市、农村、社区的管理,从事务来看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保障、民生、环境等生活的各个领域。而社会管理创新则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或者过程。①
从以上社会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创新的含义可以看出,社会管理及其创新是一个涉及所有社会主体和社会事务的庞大的工程。但是,不管这个工程有多么庞大多么复杂,他都脱离不了国家和社会,只要社会管理处于国家这个环境之中,他就不可能离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各种法律规范来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和活动进行规范。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与法律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二、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关系
(一)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依赖关系
法律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摸索出来的最为有效地社会管理手段。当今社会几乎所有国家都通过法律来保障人们的权利、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秩序,从而速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没有法律的规范,社会将失去秩序,社会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因此,社会管理以及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律作为保障,社会管理需要依赖法律进行并且需要依赖法律的创新进行管理的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包括社会管理的主体、权限、程序、方法手段等多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的创新都离不开法律,都需要依赖法律,否则,即便已经具有了创新也不会得以长久、稳定、有效的实施。首先,社会管理主体的创新必须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哪些主体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否则在社会管理主体的问题上就不会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每个人都可以自居是社会管理的主体,每个人都不愿去遵从不具有权威确定力的社会管理主体的管理。其次,在确定社会管理主体的基础上必须通过立法来确定各个管理主体在社会管理活动中具有哪些权限以及其管理的范围,否则就会出现社会管理主体之间管理界限不清,一事由多个主体加以管理,容易产生资源浪费,也容易侵害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和管理者权力的滥用。再次,在社会管理程序的创新上也必须通过法律加以确定正确有效的程序,通过立法明确程序以及违反程序应当受到的不利后果,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实现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并且可以控制权力的滥用,保障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在社会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创新方面,法律本身就是社会管理手段的一种,也是最基础最基本的管理手段。因此,社会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创新首先也应该从法律的创新着手,并且在其他创新型的有效管理方法和手段产生时,应当及时的通过法律确认其效力,并通过立法保障该方法和手段的实施。
社会管理创新的各个内容都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确认并赋予其法律上的权威性和实施上的约束力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并能够达到管理所要达到的目的。没有经过法律确认的社会管理主体、权限、程序以及方法和手段很难在社会管理中得到认可并得以遵守。因此,社会管理的创新依赖法律,没有法律,社会管理创新只能是纸上谈兵,永远都无法付诸实践并得到效果。
(二)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紧张关系
社会管理创新是在各种新的社会矛盾的出现和原有的社会管理不能适应新的社会问题而提出的。社会问题不是一成不变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也会带来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这就要求社会管理应当不断地适应新的社会环境,不断创新和更新管理手段、方式、程序等等内容。他应当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的过程。而法律是国家通过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是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持法的权威性的要求。因此,法律一但通过颁布实施就会有一个较长时期不变的状态,不能朝令夕改。从我国立法实践来看,一般一部法律颁布实施之后都会经过较长时间的应用,一直到出现很多现行法律无法规范或解决的问题和社会矛盾时才会进行修订、出台修正案或者是制定新的法律。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滞后性。正是法的这种滞后性和社会管理的不断变化更新的要求之间产生了一种紧张关系。例如,目前社会中产生的流动人口问题、特殊群体帮教问题、虚拟社会问题等等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都缺乏比较有效的管理法律法规,直到这些问题产生了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之后,才开始针对这些问题着手相关立法。面对这种进展关系,社会管理创新是否可以为了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去违反现有的不适应社会变化的法律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此,为了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正确的解决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紧张关系。
三、法律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及其实现
(一)法律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
通过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非常重要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首先、法律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社会管理创新不论内容多么庞杂都不能违背法律的精神。他必须以现有的法律作为其创新的依据,任何创新都必须是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不论多么有效的社会管理创新,只要违反了现行的法律约束就会成为违反法律的无效创新,也就不会存在实践中的运用。社会管理创新一旦脱离了法治的轨道,就具有随意性与不可预测性,即便在特定时段内可能有助于社会的稳定,长远来看也不能保证社会利益的合理配置,反而使社会处于不确定的风险之中,在出现具体的纷争时,也不能及时公正地定争止纷,不能有效化解矛盾、解决问题。②因此社会管理创新在第一步就应当考察其是否合法的问题。
其次,法律可以赋予社会管理创新以确定力和实施力。社会管理创新不论是管理主体、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还是管理方法,只要是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的并且是合理有效的,都会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其法律上的效力。这种法律的确定力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认可,并且是对创新的采纳。当一种社会管理创新被立法加以确认就意味这种创新可以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可以具体实施。实践中有很多社会管理创新是通过政策、决策、政府办法、领导指示等等方式确立并实施的。严格来说,法治要求所有的公权力行为要有法律的授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如果认为政策优先于法律,那就会使制度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受到伤害,最终会损害法治的权威。因此,通过这种方式确立的社会管理创新是不会得以长期有效实施的。
最后,法律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社会管理创新在实践中运用时总会遇到难以执行或者因为创新管理而与被管理者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通过规定各种不利后果,使被管理者自觉遵守社会管理的方式,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使得新的社会管理创新内容得以具体实施。即便最终未能有效避免纷争的产生,法律也可以通过司法活动解决纷争。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施必须以法律作为其后盾和保障,才能真正达到其所要达到的目的。
(二)法律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作用的实现
首先,要实现法律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必须先解决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紧张关系。社会管理创新既然是“创新”,就可能与现有法律制度中某些法律、法规存在冲突。这些法律、法规因社会情势变化而显得不合时宜,失去了价值指引的作用。即便是在这种情形下社会管理创新应该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之下进行,不能以法治的名义突破法治去搞所谓的创新。所以,当社会管理创新与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尽快修改或者废止上述法律,为管理创新的打通法律通道,让具有正确价值取向的创新行为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
其次,在立法层面上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在很多新的社会问题产生之前很难会有预见性的立法出台,因此,当新问题发生后就会产生立法的空白,并且由于立法的严格程序要求,在短期内很难实现相关立法。这也是为何会有很多社会管理方式是通过政府的决策、政策、和政府命令加以确定实施的原因。但是,法的滞后性并不意味着立法的懒惰性,一但发现新的社会问题需要通过新的立法加以规范时,就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来代替相关行政文件。甚至可以通过修订立法法,确定在一些及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的简化立法程序,来实现立法的完善。
最后,在执法层面做到执法必严。社会管理创新的相关法律在制定后真正被执行才是社会管理创新能够实现的最关键因素。有法可依是基础,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是真正实现法律价值的途径。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没有相关立法,而是相关立法并没有被依法有效地执行,从而导致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不能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因此,要发挥法律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必须保证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同时,法律执行的创新本身就是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因此,执法人员在确保法律得以执行的同时还应当在法允许的范围内创新更加人性化且能够被社会大众所接受的方式去解决那些执法难的问题,而不是通过强硬并且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具有不可分离的密切关系,一切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都必须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并且通过法律确认并加以实施的,否则,违反法律的创新或未能获得法律认可的创新都将是无效的创新,无法付诸实践的创新。为了使法律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性作用得以发挥,我们应当继续完善立法和执法,从而为社会管理创新及其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最终达到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注 释:
①陆振华,方仕根.社会管理创新的行政法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10):102.
②蔡乐渭.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之维―论法治视角下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J].领导科学,2011(4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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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的含义范文2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社会管理创新
一、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滞后,难以满足社会管理的要求。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登记的非政府组织数量达到了近42万个,但是从总体实力上来说依然非常薄弱,数量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数量也偏少。经过调查研究发现,美国每万人拥有的非政府组织的数量达到了53个,而中国只有1.1个,这种差距是非常悬殊的。另外,美国非政府组织的收入占GDP的比重也远远超过中国,这说明了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还有很长一段路需要走。从横向比较来看,我国的中小企业的数量是非政府组织数量的3倍之多,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中只是一种辅助的、次要的形式,其滞后的发展步调导致其难以在社会管理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社会管理能力较差。非政府组织在我国掌握的经济资源是有限的,其在发展过程中没有形成合理的人力资源结构,最终导致其在社会管理上显得捉襟见肘,能力不足。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比较狭窄,主要靠政府的自主和帮扶进行组织规模的扩大和组织结构的完善,而西方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主要依靠民间志愿捐款得到主要的资金,对政府的依赖性很小。根据2008年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非政府组织当年获得社会捐款和捐助金额为103亿元,按照全国十三亿人口来计算,平均没人捐款不足8元,而美国当年人均捐助非政府组织的金额为460美元,巨大的差距说明了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先天不足。我国非政府组织资金来源过度依赖于政府,这使得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独立性受到很大阻碍。在经济环境发生波动或者国家面临经济危机时,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关注和捐款必然会减少,在这种情况下,非政府组织发展受到资金有限的制约,难以开展各项社会管理活动,自身将处于生存危机之下。总体来看,非政府组织参与到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都比较差。
最后,我国非政府组织普遍存在着诚信问题,导致其参与到社会管理的威信比较低。非政府组织参与到社会管理, 利用在政策上的优势对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回报,以此获得长久的发展,由此可见,非政府组织的职能决定了其发展中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征比较明显,但是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大多只在条文中列出非营利性字样,但是却对非营利性的含义和界限没有明确的规定,指望民间组织能够自觉遵守非营利性要求的可能性比较小,捐款人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非政府组织可能利用这个“优势”做出背离组织宗旨和公益性标准,使其不仅不能完成自身的使命,降低了其社会公信力,也无法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加重了资源获取的难度,组织发展面临着诚信危机。
二、完善非政府组织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的建议和对策
第一,我们要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管理中之所以吸引力比较低,主要原因在于其在社会管理中地位低下。我们可以在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中分配名额给非政府组织,使其具备政治发言权,非政府组织可以委派精英人物作为候选人参与到人代会、党代会和政协会议之中来,提高非政府组织参与到社会管理中的能力,另外,在制定重要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时,政府可以咨询非政府组织的建议和意见,给予其投票权和否决权。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选拔那些优秀的、又能力的非政府组织人才到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之中担任领导职务,在工资待遇、职位晋升和档案管理上做好配套相关工作,改变传统的以法人登记制度判断非政府组织合法性的肤浅工作态度。在主观上改变由既有意识形态、社会管理制度路径依赖所形成的对非政府组织的不信任或一定程度的敌视。
第二,我们要提高非政府组织参与到社会管理中的能力。现阶段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阶段,政府可以将一些社会管理职能转交给社会组织,使其为社会提供群众性、服务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的社会管理服务,建立完善的政府授权、合同管理和评估兑现机制,使得社会管理机制变为非政府组织协同政府共同管理的新格局。对政府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各部门委托或授权非政府组织开展服务性工作,应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出年度购买服务事项及要求,财政审定后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加强非政府组织的诚信建设是提升非政府组织参与到社会管理之中的有效措施。非政府组织应该不断完善内部制度建设,以健全的规章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效率,不断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以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提升组织的运行效率。另外,非政府组织应该发挥其对本行业的监管作用,以有效节约政府的监管成本,使得本行业的监管水平进入到专业化的阶段,对于抑制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有很大的推进作用。非政府组织在维护群众的利益上应该快速反应,维护好政府的信誉和诚信,减少社会摩擦,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稳步、健康发展。
第四,构建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管理管理的长效机制。参与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能否建立,要看非政府组织自身建设是否得到完善,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是否较高,只有自身建设得到完善,非政府组织在加大对自身的社会宣传时才能更加吸引公众的注意力,才更具有社会公信力。非政府组织自身的内部建设,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内部人事招聘管理制度,制度企业和组织的行为章程,定期公开自身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要加强与政府、其他社会组织的相互信赖与合作,强化社会责任。要依托各自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社会对自身的信任程度,加大社会对自身的了解。
参考文献:
[1]邓宁华.我国非政府组织能力:资源状况检视[J].闽江学刊,2011
社会管理的含义范文3
关键词:企业财务会计;精细化;管理
由于近几年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使得我国市场中各行业企业间的竞争也愈发的激烈起来。作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将会对企业核心竞争力产生直接影响。而精细化管理作为影响企业财会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需对精细化管理在企业财会管理工作中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对此,分析财务会计的基本概念和含义,以及当前我国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从而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出精细化管理的具体方案,进而提升企业财会管理的整体水平。
一、财务会计精细化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1.财务会计管理的概念
所谓的财会管理精细化,针对的就是每个工作岗位和工作业务建立起与之相对应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责任规范,并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务会计管理,且在实践工作中对这些管理理念和模式进行全面落实。通过财务精细化管理,将财务管理工作潜在价值挖掘出来。就财会精细化管理工作本身来看,该项管理工作被有效应用和落实的重要依据就是企业内部既定的目标与组织,只有确定相关的目标组织,才能够将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所有的财务控制环节进行整合,形成合力,从而为企业所有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提供良好的保障。在企业财会管理的过程中,其控制主线就是全员、全方位的不断整理各项财会工作细节,总结出一套真正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以便从根本上提升企业财会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2.财会管理精细化的意义
就企业财会管理工作本身来看,该项工作在进行期间最基本的工作要求就是为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者在工作期间提供科学、合理、可靠的信息数据。而精细化管理在企业财会工作中的应用,不仅能够进一步拓展企业未来发展进步的空间,还能够对企业经营发展期间出现的财务风险展开有效控制,确保财务管理目标得以实现。此外,精细化财会管理的施行,还可以帮助企业财务人员熟练掌握和应用各项财务工作流程,确保企业的财务工作可以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进行提供更加良好的服务,从而帮助企业各工作部门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结合财会管理工作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发展目标。
二、财会精细化管理的问题
1.资金的使用效率低
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内容来看,其主要设计的工作任务就是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这两项内容。现阶段,我国许多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有关企业经费管理的方式也都是由传统账面平衡方面对核算工作展开细致考虑,并没有对资金的使用效率、用途和效能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核。这样一来,不仅会导致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经费紧张的问题,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资金利用率。
2.资产管理较为松散
就目前来看,我国大部分企业在展开资产管理时,就是依靠收付中心,从价值上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核算。而企业的使用部门指的就是从实物出发,对企业资产展开有效管理。而这些管理方法的使用,则导致企业资产的价值和实物管理工作间存在了脱节的情况,甚至部分企业因为没有将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如实登记,造成企业在经营期间出现了资产流失等财务问题。此外,一些财务使用部门管理者往往过于重视财政资金的规范运作,对资产管理工作的关注度不高,特别是对企业固定资产后续的一些控制管理工作,更是十分的忽视,导致当前我国各行业企业自身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相对较低,财会精细化管理工作的质量一直不能够得到明显的提升。
三、强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措施
1.规范财务会计管理行为
为了可以进一步适应时展的新要求,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推进精细化管理在企业财会工作中有效应用,财会管理人员一定要坚持将服务、监督、核算工作集为一体的基本管理原则,对财务人员日常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细化和量化,并按照财会工作人员自身基本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范管理制度,确保财会管理人员的财务行为都能够有法可依。此外,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将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以便能够从根本上提升企业资金的实际使用效率,从而促进财会管理精细化工作能够进入到制度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轨道之中。
2.强化财务管理和报账人员队伍建设
作为财务管理精细化的主体,财务和报账人员需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以便能够更好的承担精细化管理和财务监督两方面的工作任务要求,从根本上提升会计核算工作的管理质量和水平。因此,企业管理者需要做好财务工作队伍的建设,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这些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使其能够对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从而更好的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水平,进而为精细化管理工作的落实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企业管理者还应该要针对企业对财务和报账工作的要求,制定出相应的考核机制和资格认定标准,淘汰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消除财务核算工作在管理上存在的盲区和空白点,进而达到监督工作人员的目的。
3.完善企业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企业财会管理精细化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企业管理者需要针对该项工作成立一支专业的资产管理小组,并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资产保管和岗位责任管理机制。对于那些对固定资产的明细没有进行分类的企业,更要进一步明确财务会计的管理责任,以便能够在企业出现资产变动时,可以在获得了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基础上,做好相关记录工作,控制好企业固定资产账目。
4.构建完善的资产外部监管机制
首先,企业管理者需要以自身实际情况依据,定期制定资产盘点、赔偿和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从根本上防止企业资产流失的情况出现,确保企业资产价值不受影响。其次,需要严格按照我国部门的规定和财务核算标准对企业资产进行核算,通过定期或者是不定期清查的方式,对企业内部的各项资产进行一一核实,从而更好的掌握不同类型企业内部固定资产在各个时期的变动情况。最后,对于企业内部资产的出租、调入和报废等其他工作,必须要在得到了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后,才可以登记在册,从而有效的防止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出现财务风险,进而从根本上保障企业资产管理水平。
5.强化财务管理各项职能
随着近些年我国各行业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使得其生产环节的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而各个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也需要在工作期间进一步明确自身的工作责任,且企业管理者在确定各阶段工作流程时,也需要统筹全局。企业领导者在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前,需要对该项活动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展开深入调查研究,正确认识财务会计工作的作用,逐步拓展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范围,严格按照精细化管理指导理念的相关要求,强化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从而最大限度控制财务风险的出现。
6.优化调整财会管理方式
应用精细化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优质服务,所以,只有不断的优化和调整企业财会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各项手段,才能够达到降低各项活动开支,节约企业生产成本的目的。因此,在建立企业财务管理控制制度时,财务管理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伴随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社会各界对财务会计工作的质量要求也在不断的提升。精细化管理作为一种现代化的财会管理手段,将精细化这一理念融入到我国企业财会管理工作中,对于提升企业财会管理水平和质量,促进企业良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分析当前财会管理精细化的基本概念和意义,找出该项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具体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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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的含义范文4
在我国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之际,构建和谐社会显得尤为紧迫。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在人均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这个阶段,社会矛盾处理得好,国家就可能顺利地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反之,结果就是社会利益格局的严重失衡,社会分化日益加剧,社会矛盾高涨不下,出现“拉美化”的社会病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无疑为化解社会矛盾、弥合社会裂痕,争取实现前一种发展结果,避免出现后一种情况,提供了新的发展思维。
和谐社会的含义无疑是相当广泛的。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和谐社会的最基本含义是调节社会利益冲突,形成一种利益基本均衡的社会格局。缺少这种利益均衡,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市场化要素(如民间企业、资本和企业家)的存量相当缺乏,政府往往充当了经济增长的直接催化剂,成为市场经济中的舵手。但是,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使得人们越发清楚地认识到,现代社会的基本结构不是一个统合性的整体,而是由政治国家、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构筑而成,它们各自有不同的活动主体、不同的组织目标、不同的社会功能、不同的组织结构、不同的激励机制和不同的运作逻辑。这意味着,政府过多地承担经济职能的现象应当得到根本性的扭转,它必须承担起调整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关系,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利益均衡机制,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的公共责任。这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也是现代政府的职能使命。
而政府如何构建利益均衡机制,激发社会活力,担当起守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就必须不断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只有政府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提高社会管理能力,把促进社会公平作为它的一项神圣使命,和谐社会的建立才具有坚强的推动力。可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就是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这要求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在我国,社会管理从经济职能的附庸,逐渐突起成为与经济调节并行的政府基本职能,可以说走了相当长的一段路。改革开放以前,政府确立了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将社会管理纳入经济管理范畴,通过计划手段管理纷繁复杂与千变万化的社会经济生活。它通过集权式的计划安排来理性设计社会运转的秩序,把社会实体的活动包起来,管到底,力求通过这个损益最小、效果最好的计划把散乱无序的社会生活纳入刚性的秩序之中。这种管理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内是合理且有效的,但同时也僵化了社会的思想、活力,抑制了经济、文化、社会领域的分化与平衡发展,使得政治生活一支独秀,而社会却消极依赖政府,缺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
改革开放伊始,根据国内外发展的历史经验和西方社会现代化的理论,一些学者开始提出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科技等各方面协调发展的问题。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这种讨论,多少还有几分形而上学的抽象性,还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相当多的人实际关注的,仍只是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的发展,对非经济因素的发展研究和认识,仍然相当滞后。
90年代以后,社会步入快速转型时期,以产权多元化和经济运作市场化为基本内涵的经济体制改革不仅直接促进了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的形成,而且使得社会结构产生激烈、深刻和持续的分化,社会异质性和不平等程度提升,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增多。在这种处境下,如何通过有效的社会管理,调节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在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机勃勃的社会力量之间达致动态平衡,这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面向,也是现代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战略性课题。
作为一个新突起的政府职能领域,“社会管理”概念并没有一致的看法。总体上说,社会管理可以定位为: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系统的、规范的社会政策和法规,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结构,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孕育理性、宽容、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建设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发展的社会环境。它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范社会组织或团体,培育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在现代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现象,政府不可能通过封锁利益表达渠道,压制社会组织来减少利益冲突。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利益冲突,不可能没有分歧裂痕。而好的社会在于通过提供利益表达的制度化空间,来化解冲突,弥合裂痕。如果政府不敢正视社会冲突和裂痕,不敢提供多元社会组织的存在空间,不敢提高社会的多元化水平,也就不可能担当起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政治文明的重任。
第二,创设完整的社会规制体系,推行社会安全系统工程。社会规制是指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人民的生活秩序为目的而进行的规制。它对涉及生产、消费和交易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卫生、环保、信息等社会行为进行规制,以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去年,安徽阜阳发生的毒奶粉事件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政府为提高GDP数字而置社会安全于不顾,那么,在一个人人自危、缺乏预期的社会中,和谐发展就不可能实现。
第三,实施配套的社会政策,维护社会公正。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竞争的加剧,弱势群体边缘化程度上升,社会冲突的张力不断蓄积,这就需要政府从公正的理念出发,运用社会政策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状态和基本权利。据报道,我国2004年财政收入实现了新的突破,达到26000亿元。由于国家财政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资金比重比较小,大量的资金政府用在直接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和行政费用上,导致各种向弱势群体倾斜的社会再分配政策往往缺乏力度。在这种发展态势下,政府更需要关注社会公平问题,构建经过公共选择的制度安排和社会政策,对社会不公平的分配进行有效调整,使不同群体之间的激励得到公平的反映。
社会管理的含义范文5
伴随着研究成果不断丰富而来的,却并非是对该领域的研究日益透彻。恰恰相反,该领域的研究日益呈现出一种“不可测化”的倾向,众多学者似乎日益表现出对于“预测及控制”的力不从心,甚至已经有学者认为对于行动进程的预测与控制几乎不可能实现,我们能做的只有适应进程的变化而已。吉登斯、贝克(UlrichBeck)等人甚至质疑现代社会管理能力的有效性以及社会科学研究的最终效用。尽管意识到了该领域研究的艰难性,仍有为数不少的社会学研究者孜孜不倦地将精力与热情投入到这一议题的研究之中。因为归根结底,对于社会运行进程的预测及对其中未预结果的前瞻与控制是社会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难以割舍的抱负与期盼。而且,该领域的确也不时出现若干令人振奋的研究成果。阎耀军先生的专著《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正是这样的成果。阎耀军先生在社会预测预警领域已经进行了长时间的探索和研究。大约在六年前,他已出版了两本相关专著:《社会预测学基本原理》和《现代实证性社会预警》,分别对于科学的社会预测的理论与方法实践进行了细致阐述。在这两本书付梓之际,他即言明,该领域的研究仅有理论与方法尚不充足,还需有相应的应用技术;仅有预测与预警还不完全,还应有对未来结果的预控。而他最近出版的这部《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正是对社会预控理念与技术缺失的回应。该书直面的正是目前该领域研究中的“不可测”倾向。其要回答的问题是“对社会进程的预测与控制究竟是否可行?”作者的观点是只要我们“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社会控制方式”,[10](20-22)那么对于社会的预测与控制就应该是可行的。而在阎耀军先生看来,该领域改革与创新的核心点,就是建立新的“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模型和科学的预警工具。
二
社会预测的核心难点为何?对于这个问题,默顿认为,社会性行动的五方面因素导致了各种不可测、不可控的未预结果的产生,1.忽视,即相关知识的缺乏。2.失误,即行为的误差,特别是基于过去经验所导致的误差。3.对直接利益的迫切需求所导致的“主动忽视”。4.基本价值,即引导行动者的特定指导价值。5.预言作用,指对于现实的论断(不论真假)本身就会成为现实的一部分,并反过来对现实产生影响。总体而言,默顿是从行动者以及预测者本身的局限性角度来探究这一问题的。默顿的这一思路后来遭到了吉登斯等人的反驳。吉登斯认为默顿忽视了行动者及预测者的“认知能力”(knowledgeability)与“意图性”(intentionality)的重要性。他认为,我们应当在对行动者的意图进行明确区分的基础之上明确复杂的人类行动中的各种行为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尝试进一步分析。在此意义上,尽管我们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仍然存在,但我们可以尽量尝试将这种局限性降低,从而对行动的发展进程进行某种预测。从某种程度上说,阎耀军先生顺和了吉登斯的思路,其所提出的“前馈控制”方法的核心也正是将各类社会行动模式化,并在此基础上基于对大数据的分析与监控,从而期望实现对社会行动发展的预测。该著从三个角度对这一思路进行了阐释:1.阻碍前馈控制得以建立的四重障碍、三大瓶颈;2.应对阻碍的方法:建立“社会风险模拟器”及其一般模式;3.在一般模式指导下的具体实践应用。“前馈控制”原本是科学实验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事先分析和评估即将输入系统的扰动因素对输出结果的影响,并将期望的管理目标同预测结果加以对照,在出现问题之前就发现,事先制定纠偏措施,预控不利扰动因素,将问题解决在萌芽或未萌状态”。[10](28-29)简而言之,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防患于未然”。对于社会发展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危机,应对方式通常有“应急”与“预警”两种。前者属于反馈型控制,而后者属于前馈型控制。在阎耀军先生看来,有四重障碍阻挡了前馈控制的发展,即社会预测和预警的困难性、危机预报的自风险性、危机事件的长周期性和为官执政的短期性、政绩考核制度不完善。而在前馈控制的发展中,预警工具的科学化是一个关键要素,但受到三大瓶颈的制约,分别是评估工具科学化问题、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问题及集成化创新问题。在这样的制约下,传统制度模式的前馈控制机制很难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阎耀军先生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真正建立起一个对于不同类别社会行动的动态、切实并尽可能完备的预警模式化工具,从而实现社会预警的科学化。他给出的答案是开发“社会风险模拟器”。这一概念是从国外的“政策模拟器”和“军事作战仿真模拟”演化而来,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对社会风险的识别及有针对性的政策推演。为此需要结合社会风险问题进行建模和仿真,通过多种情景下的社会风险问题起因研究,以及多主体的社会安全内在机理研究,提出具有科学性和可信度的理论分析模型并据此建立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模式。一般化的前馈控制模式需要遵循三大原则:即以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为前提的原则(或超前预测原则),预警预报和预案启动制度化链接原则(或未萌先动原则),依赖可操作性的技术支撑体系的原则(或操作务实原则)。与之相对的,前馈控制的一般模式由三大模块构成:扰动因素预警模块、预警预控连锁模块、扰动因素预控模块,三模块按流程相连,从而形成了一个动态控制过程。一般意义上的理论建模只是工作的一部分,社会学者真正关心的是这样的研究技术究竟能否以及如何作用于现实社会。阎耀军先生在本书的后半部分介绍了在一般模式指导下的三个具体应用案例。分别是:对我国社会稳定施行前馈控制的尝试;在我国工作中的应用研究;在我国民族关系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三
人类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控制社会进程,这实际上是社会学界长期以来争论的问题之一。以科尔曼(JamesS.Coleman)等人为代表的自信者相信我们可以“设计”(design)这个社会,也有一批学者感叹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与因果关系的难觅性。我们究竟能否看到甚至设计我们前方的道路,这既是公众对社会科学研究者的一个质询,也是学者们不应回避的诘问。阎耀军先生用他的这本新著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自己的回应。更为可贵的是,他不仅从社会学角度出发,更是结合众多新兴的学科和理论,如耗散结构论、协同论、自组织理论、突变论等,以及数学、计算机等其他学科的方法,从而有了一个区别于前人的独特的研究进路。不过,由于这一领域研究的复杂特性及科学探索的本质属性,也使得这种进路本身同样会带来许多值得思考和讨论之处。
1.解决主体局限性的大数据的可靠性问题。
为了解决默顿等人所担心的行动及预测主体的局限性问题,阎耀军先生采用的解决办法即是对众多数据资料的统一分析,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人”的局限性。在计算机技术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的今天,此思路确为可试之路。但是,该思路的一个核心问题即在于整个建模、分析、预测所依赖的大数据的可靠程度究竟如何。这涉及两方面的数据:一是客观的,但却常常充斥争议的数据,比如当下中国的官员切实收入、中国各类宗教的信众人数、各种歧视性疾病(如艾滋病、甲肝等)的确切患者数等。在社会分析及预测领域,越是这种争议性的数据越是对未来的发展起核心作用。但如果这些数据本身的可信性就不强,又怎能基于此而对未来进行预警呢?二是主观指标,比如在建立民族关系预警模型中使用的“大民族主义思想”“、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少数民族自由满意度”等指标。这些指标本身所包含的含义在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即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大规模数据收集过程中,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操作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2.社会预测的反身性问题。
利纳雷斯在继承默顿的“自证预言”思路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了由于预测的加入,社会行动本身就会变成以每次预测为节点的非直线型行动。每次预测以及预测所看到的问题,结合行动中业已出现的问题,都会对行动本身产生影响,从而使未来的发展产生不可预知的后果。而这一点,实际上恰恰是社会预测本身蕴涵的一个吊诡问题。因而对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研究,或许也应该考虑到社会预测本身通过对政策的作用对于未来的发展究竟有何影响。
3.预测结果的定位问题。
社会管理的含义范文6
摘要:学界对公共危机问题的研究主要着眼于政府内部多层次公共危机管理系统的建立,忽视了地方政府在危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从地方政府在公共危机中进行协作性管理的原因出发,分析协作性公共管理的四大主体,即非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媒体和公众,在协作性管理中的具体协作方式、协作现状和协作困境,力求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找到地方治理的新途径。
关键词:地方政府;协作管理;公共危机
1政府危机管理的概念界定
随着社会问题的日益增多,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时刻都要面对不同程度的危机,而政府处理的危机是属于公共范畴的,被称为公共危机。所谓的公共危机是指“由于内部和外部的高度不确定的变化因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生产严重威胁的一种危险情况和紧急状态,那么能够引起这种危机情况的紧急状态的事件就是公共危机事件”。学界通常对“政府危机管理”和“公共危机管理”作为等同的概念,不做严格的区分。但是以张小明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政府危机管理具有双重意义。政府作为一般的社会组织和其他的组织一样也会面临自身体系内外的一些危机状况,比如财政危机、生存危机或人力资源危机等,关于应对这些危机的管理活动是政府危机管理的第一层含义。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这个身份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时,政府应对的危机是属于公共范围的,是对公共危机的管理,这属于政府危机管理的第二层含义。文中使用的“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与“政府危机管理”不做区分,且是从政府危机管理的第二个层面出发研究政府的公共危机管理。由于公共危机普遍是由地方开始引发和蔓延的,地方政府在预防、遏制公共危机中处于主导地位,本文强调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分析协作式公共管理在政府危机管理中的存在状况。
2地方政府协作式管理普遍存在的原因分析
协作性公共管理“描述了在多组织安排中的促进和运行过程,以解决单个组织不能解决或不易解决的问题”。协作性公共管理从方向上可以分为纵向协作和横向协作。纵向协作强调政府组织内部层级间的协作活动,政府部门直接,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横向合作强调政府和非政府直接的联络和合作,通过伙伴关系、网络、契约关系、结盟、委员会、联盟、公会和理事会,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管理者代表其组织共同制定战略,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本文侧重于研究地方政府的横向协作管理。
奥图尔早在1997年就提出了为何跨越组织(例如组织间网络的管理),普遍存在且有可能增加的五个重要原因。协作性公共管理普遍存在于地方政府的管理之中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公众的需求多样化和政府失灵的矛盾以及协作主体的成长造成的。
处理艰巨或者复杂问题的政策可能需要这样的结构来执行。政府面临的公共危机和问题越来越复杂。问题的环境更加恶劣,单个部门已经不可能独立解决这些复杂的问题,更不用说严重的公共危机,协作成为了政府管理的必然选择。
基于政府直接干预范围上的局限性鼓励而不是抑制了基于网络的解决方法。随着社会和市场的发展,公众偏好政府提供更多的服务和产品而同时要求政府减少干预。此外。政府失灵一个重要的体现就在于不能为公众提供个性话的公共产品,为了满足公众的这些需求,政府只有与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协作才能做到。
政治驱动力诱导出需超越因政策目标而可能必要的联网;行政管理者经常必须平衡清晰集中的项目权威的技术需要与要求包容和更宽广影响的政治要求。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意识的增强和途径的增多,为政府横向协作管理提供了可能性;组织网络的建立和信息技术的现代化为政府间纵向协作提供了平台。
3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协作主体分析
3.1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非政府组织是指除了政府和企业之外的所有社会组织;狭义的非政府组织是指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自愿公民组织。文中采用的是狭义的非政府组织的概念。非政府组织从产生开始就与政府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由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的特征,在我国政府成为非营利组织获得经费的来源之一。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协作形式主要是采取合作和赋权的方式,关键是利用非政府组织在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取得在危机管理中的更好效果。非政府组织在公共危机发生时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整合作用,由于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以公共利益为所有活动的最后依归,能够得到公众的信任,以最快的速度和号召力整合社会闲置资源为地方政府解决危机提供协助。此外,非政府组织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社区中的活动频繁,为地方政府解决公共危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诚信机制的缺陷和公民志愿精神的缺失成为非政府组织走不出的困境。公共危机的管理中,政府仍然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对公共危机管理的参与主体起监督和指导作用。然而政府在危机管理中甚至不能避免组织内部的寻租行为,更不用说能很好地监督和避免非政府组织在危机管理中谋取私利。
3.2营利性组织
营利组织主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在地方治理理论中,企业作为政府协作的对象,主要以外包和委托的形式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领域。营利性组织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利润最大化,提供的是多样化的私人物品。营利组织的高效性和对环境变化的高度适应性是区别于政府低效、反应迟钝的特点。现代政府面临的是更多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不仅要对公共危机事件作出快速的反应还要解决手段陈旧的问题。营利组织在这方面的优势弥补了政府的不足。公共危机管理是有一个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危机发生前和发生中更多的是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但在危机发生后的重建阶段,政府需要营利组织通过契约和合同的形式将政府的部分工作外包给企业去完成。政府将危机管理的部分职能转移给企业,并不意味着放弃所有的监督管理权。与政府的协作关系并不能改变营利组织追求私利的特性,为避免营利组织的外部不经济行为,政府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协作模式,以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我国政府在管理中往往重结果不重投入,就会出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对等的结果。
3.3公民
政府与公民的协作关系主要体现在公民和政府协调合作共同创造社会安全文化和在应对危机意识和能力上的提高。群众的危机意识、危机预防能力和应对危机的能力是影响地方政府危机管理的重要因素。公民是公共危机的直接受害者,社会安全文化是需要在政府的管理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在公民的广泛和积极参与下形成的,反映了一种社会的伦理和文化。在预防公共危机的管理中建设安全文化有三层次的要求:一是观念意识,主要是社会管理者和民众一起培养起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理念,只有在观念上形成了预防公共危机的意识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公共危机的发生,很多危机都是在不经意间发生的;二是行为文化方面,行为文化是观念的反映,同时又作用于观念,“公民社会”的发展使公民增强参与政府管理的积极性和增加了参与社会管理的渠道,公民行为文化的发展为公共危机管理中快速动员社会提供了基础保障;三是制度文化方面,政府在长期的安全文化的培养和管理中形成有效地管理制度,为创造良好的社会安全环境提供制度的保证,为社会的安全创造良好的环境,出现社会、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协作关系。
4地方政府协作管理的困境
4.1公共危机协作管理的责任问题
责任是一个控制问题,明确责任是协作管理的难题。在官僚制体制内,组织的层级结构极其严密,严格规定了不同层级和职位的职责。而在协作性管理中纳入的主体本身是处于体制外的组织。这些政府组织外的组织要承担政府在处理公共危机中的部分职能的时候必然存在责任的分配问题。政府不管与那个协作主体合作都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其他主体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要的话责任的大小如何分配,这是协作管理中需要探讨的重要课题。
多组织条件下的责任丧失出现在合同关系中,现在已经大量存在。最让人担忧的是合同组织的雇员会追求与政府不一致的目标,实际上也存在这种不一致的现象。凯特尔描述了合同关系中的这种不一致的情况,他认为合同外包的哲学假定是,政府与承包人的基本关系是委托关系,受委托的主体是在政府的有效监督下进行管理的。现在存在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委托关系的双方达成一个不受政府约束和监督的内在的隐性的关系,致使行政监督和委托关系发生断裂。在法律和制度健全的发达国家会出现这种情况,中国同样也会出现这样的困境。由于体制上的漏洞,为政府管理者的寻租行为找到了机会。政府重结果轻投入的导向性为协作的破裂制造了更大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