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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1
[关键词]高中政治 理论 实际
1学习和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必须联系实际
在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中,通过联系实际加深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认识和理解。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很多,由于这些概念和原理均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以学生现有的社会阅历和认知特点,理解起来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中恰当的选用实际材料加以分析、引导,使学生真正理解和把握。如对“国家职能”的定义为:“国家职能是指国家在实现社会管理中所负的职责和功能。”理解这个概念,主要应把握两层:国家职能必须是“国家”行为,而不是非国家行为;这种国家行为不仅指向阶级统治,也指向社会管理。在教学中,可以这样联系实际加以分析:将近期国务院、各级政府的重大活动各举一例,让学生指认其中属于履行国家职能的例证,由此理解只有政府机构的活动才属于履行国家职能,其它机构、组织的活动不属于履行国家职能;在将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活动(如政府在处理传销组织和扩大内需,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各举一例,使学生明确国家职能既包括阶级统治职能,也包括社会管理职能。这样教学,既符合《课程标准》对该教学内容“理解”层次的基本要求,也使学生确实达到了“理解”层次的水平。
当前我国经济建设中的深化改革、农业发展、扩大内需;政治生活中的反腐倡廉、依法治国;社会转型期人的思想信仰动摇、多种价值观取向等一系列问题,既是广大高中学生感兴趣的问题,也是思想政治课必须帮助、引导学生分析的问题。我们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运用所学理论进行分析。如对扩大内需问题,我们不仅要让学生懂得这一基本立足点的哲学、经济、政治理论依据,而且要启发他们运用所学知识,从哲学、经济、政治三个角度思考怎样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内需,还应引导学生从国家、企业、公民个人的角度思考怎样启动国内需求市场,确保我国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只有通过如此的理论联系实际,让学生学会分析社会重大问题,才能充分体现思想政治课的生命力。
2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应注意
2.1坚持适度原则。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应以《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的规定为标准,还应符合学生的认知特点。
其一,应把握联系实际知识的深浅度。在教学中,通过联系实际对某些内容加以深化和拓宽是必要的。但如果突破了“基本要求”和学生的接受能力,则既加重了学生的负担,又浪费了时间,还不能达到教学目标。所以,深化和拓展知识要有度,要以《课程标准》的规定为依据,以帮助学生理解和运用基础知识为原则。
其二,要把握联系实际知识的疏密度。一方面,不能低估学生的接受能力,对学生一看就懂的问题反复分析,影响学生对重点、难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不能不顾学生的接受能力企图穷尽一个材料所体现的全部知识或对一个知识点的材料进行无限选择,使学生无所适从。我们在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时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详略得当,找到既能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又能使学生较好的消化和吸收的最佳结合点,做到疏密适度。
2.2正确处理教师和学生的关系,坚持启发性教学原则。在理论联系实际过程中,教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把握“度”、控制课堂教学秩序和效果上。在选择和运用材料时,应多思考下列问题:如何通过材料分析佐证理论观点,培养学生的归纳和推理能力;如何通过材料分析揭示知识间的内在联系,培养学生多角度、多层次思考问题的能力;如何把理解内容和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让学生模拟不同角色,根据具体情况,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
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2
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归纳起来无外乎下列四种: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四是只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这四种不同的定义体现了学者们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体现了其所依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同时,上述四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义,即对行政法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中,其“指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开的基础。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对此原则有学者称之为行政法治原则,并大都认为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强调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最根本性原则,也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的主要标志,它是贯穿行政权力过程始终,是指导、规范行政权利运作的基本准则。首先,行政合理性问题应属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则,有学者认为又称公正、公平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权利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学者们把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前提是,行政活动千变万化,错综复杂,行政法律规范不可能对每一种权利的每个具体方面都规定的细致入微,必然会有遗漏,特别在变动性很强,行政法律规范永远也不可能赶上每个变化,因此,法律规范必须留给权利行使的自由空间,即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形势行政权力,必须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享有一定的选择权。正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所以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合理、适当地做出行政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即行使行政权力时应适度,符合理性,符合行政法的目的,归纳为一点,即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实质。法律共同的基本价值追求为自由、平等、正义、程序、效率等,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应是对法律基本价值的一种反映、体现。那么,行政法精神实质就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益,维护平等,追求正义,确保行政秩序稳定,并保证行政管理的高效率。行政法基本原则就应全面体现行政法的这种精神实质。同时,直接实用性应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征之一。故此,在行政法具体规范有所遗漏之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仍应严格地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使,也即仍是严格依法行政,此合理性原则应属合法性原则之列。第二,行政法的精神实质也包涵在行政法的规范之中,由行政法的规范得以具体体现。行政合理性原则其实也是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应属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是蕴含在行政法规范之中的。若因法律规范没有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述其精神实质,就认为依此所谓行为为合理性之考虑,不为合法性行为,那么,推而广之,任何部门法都存在合理性行为问题,如刑法的量刑幅度,这岂不要求刑法基本原则也应有一合理性原则。因为刑法规范也不可能将各种犯罪行为一览无遗地加以规定,而各种犯罪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并随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犯罪手段与形式呈多样化、复杂化。这显然是违背立法初衷的。第三,合理性原则应当也必须包含在合法性原则之中,否则就不符合我国行政法追求“法治”的发展趋势。“法治”应是行政法追求的主要目标,它要求法律的权威,削弱甚至消灭“人治”。如果合理性原则不是以合法为基本前提就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在行政法的规范内进行,它不是任意裁量,也应有一个依据,按照行政法规范规定的幅度、范围行使自由裁量权,既然行政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幅度、范围,就只能依据这一范围幅度进行,不能有任何超过范围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这更应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合理问题。只要严格依法,就能合法,也能合理。
其次,行政合法性原则除了强调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外,该原则还应强调行政法关系中的相对人应对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进行配合、支持,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理由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行政主体直接干预经济、社会事务的范围越来越小,而更多行政事务的管理、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完成。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相对人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配合、支持,并积极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行政义务,这样就能很好地约束行政相对人,使之不会无理抗拒。同时,有利于保护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故此,行政合法性原则不仅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严格依法和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实质,还应强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等活动中要依法配合、支持的义务。
二、民主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一切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的活动都要实行民主,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采用适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方法。人民对事物的认识是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并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应是如此。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认为行政民主原则是行政管理的组织原则范畴,没有贯穿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只是当时社会背景下的认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民主化程度总是越来越高,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逐步增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是更趋民主化。“法治”也成为我国治国安邦的重要途径。“法治”的第一要求便是有“良法”,何谓“良法”,其价值核心应是公正、平等,它要求立法、执法等都要讲求民主,特别作为影响面广的行政法,更需要充分的民主,因行政法无时无刻地影响着人们的切身利益,行政执法最容易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而,行政立法、执法等各种行政活动都较其他部门法更重民主。这一趋势已被目前的法理所确认,如: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和《物价法》均规定了听证制度。还有《立法法》也规定了行政法规、规章制定中的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在现实中,因为行政法不同于刑法具有严格的惩罚性;也不像民法所规定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本就蕴含了民主因素,致使一直以来部分行政主体片面理解并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法,是单方面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服从,而社会需要行政管理过程的充分民主,以求得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与支持。这是一对矛盾且经常影响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水平。这一矛盾的解决取决于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的民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应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来认识民主的指导作用,将民主性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无疑对我国行政法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并在根本上扭转部分行政主体的片面观念,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水平。另外,现实中还有部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民主没有贯穿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也过于片面,当今更重民主的社会,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各种行为无不从始自终强调民主,要求民主:首先,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行为,要求其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这就要求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不仅是我国行政管理的组织原则,更是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立法更应如此。其次,行政执法行为中,为了取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支持、配合、信任,更应强调民主。这已在《行政处罚法》和《物价法》中得到体现。最后,在现实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为中,无不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民主原则,不能以单个利益违背整体利益、多数人利益。使行政相对人知晓其享有民主权利的同时,也明白民主的终极关怀为多数人的意见和利益。
民主性原则应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中包含参与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内容包括:(1)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除不宜公开外都应公开,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得举行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的民主性形式。这样做才能符合“法治”的前提要求,即有“良法”,使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民主。行政法规范的调整涉及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及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权利和义务,该行政权利和义务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它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基础,如果行政法内容不能充分体现民主,就不会确保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行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势必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只有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民主,才能在行政执法中真正做到民主,更有效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2)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信息,回答有关咨询,以便公民参加经济和社会活动,对此,各行政主体应创造条件。这也是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各种社会管理活动,主动配合并履行其行政法义务的重要保障。(3)在做出具体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即建立听证程序。(4)行政相对人应遵循民主程序的约束机制,在其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当其私自、个别利益与意志与公共利益、多数人意志发生冲突时,其应让位于公共利益及多数人利益,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积极支持、配合,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义务。
三、及时救济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主体应始终确保行政相对人受损权益的及时恢复和补救。
行政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就是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而行政效率除了讲求时间、数量等量上的效率外,还应包括质的效率,亦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它要求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心悦诚服并积极地予以协助。单纯的强制服从是不能取得很好的效率的。若某一行政行为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的支持与协助,甚至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这就应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救济途径。但行政救济也应讲求效率,尽快地解决争议,否则也会影响整个行政效率的提高。而目前我国的现实是:无论是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为明显的违法与不当,都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这对于那些需要调查取证的违法不当不很明显的具体行政行为来说是可行的、必要的,可对那些有明显的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显得不必要而徒耗时间、人力、物力,无疑也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应把视线放在行政实体法本身上。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始终有一套给予行政相对人及时救济的机制,要建立这一机制,就应有一指导性原则给予概括或指导,这便是及时救济原则,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中,始终以合法行为行使其获得及时救济的权利,监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为此,才能做到行政法治。
行政法较其他部门法而言,其影响是最广泛的,涉及到公民、法人等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也正是这个道理。那么,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行为中,最经常也最直接地影响甚至最有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法及其实施过程中的特点。这样,给权益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一个及时救济就尤显重要,并且这种救济应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也体现了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及时救济的原则要求建立行政纠错制度,“对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一般人都能以常理判断为违法不当的,应有一个独立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之外的行政纠错制度,并相应地在行政机构内部设立独立办案的行政纠错机构,以经常性地对明显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及时地修正,以尽快地恢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及时救济原则是和合法性原则相辅相成的,共同保证行政法治的实现,并促使行政主体能及时主动地纠正错误,尽快地理顺行政法律关系。
四、行政统一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国家行政权的实施必须统一,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活动都必须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规定。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主体的统一管理行为,并予以支持配合。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展开和深入进行,行政事务及行政法律关系急剧增长,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在我国得到确立。在行政法学领域深入研究的展开以及行政法的实施、实践取得一定成功并积累相应经验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吸取一定的教训。如:行政规章之间的矛盾问题及其繁杂无序问题;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彼此冲突、矛盾和重合、重复等等;不同行政的相对人因同种或类似的违法行为却受到行政机关不同的处罚决定,皆因依据不同的行政法规及规章,使其不能申辩,获得及时救济,等等。“法治”时代,就是要求事事皆有法可依,特别是涉及人们切身利益的行政事务的管理,都要于法有据。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行为应密切配合、彼此协调,行政相对人的同种行为应同等对待。所有这些都有赖于行政统一性原则的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守法都应遵循这一原则,具体有五个要求:
一是理顺现有行政法规之间、行政规章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消除彼此冲突的地方,并在以后的行政立法中始终本着统一的要求,实行行政立法程序的统一化,确保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如我国已经颁布的《立法法》)。
二是要求行政法能尽其涵盖力,应根据国家行政事务不断发展变化及其趋势,及时将新生的乃至今后可能产生的行政事务统一由行政法规加以规定,使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协调、一致、统一(当然,这还依赖于一定的立法技术性规定)。
三是要求实行行政程序统一化。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使各种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致行政行为之间前后矛盾和冲突。不同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统一、一致不应彼此矛盾、相互冲突。
四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机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以统一精简为原则,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机构要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整体,防止机构重叠,职能重复,相互推委扯皮,防止政出多门,朝令夕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职权、工资、任免、奖惩、选举、退休等等都要有统一的规定,以便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走上统一的法治轨道。
五是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主体的统一管理,同时监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使同一行政主体的前后行为及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行为的协调一致,促进我国行政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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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3
关键词 社会管理 创新 刑事法治 问题
二十一世纪初,我国在积极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提出了加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始终为这一目标进行努力,现阶段,这一重要决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如何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本文从社会管理创新同刑事法治之间的关系入手,对社会管理创新中刑事法治面临的问题展开了研究,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意见,希望对我国的全面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一、社会管理创新同刑事法治之间的关系
(一)刑法是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一个重要组成成分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运行过程中,各项社会管理工作都是由法律来承担的,由此可见,在我国社会运行过程中,法律作为一项重要的工具和制度基础,为社会管理做保障。也正因为如此,提升各项法律的贯彻程度,成为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环节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效结合法治政府和社会主义发展国家建设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这一创新过程中,具有较强的规范性。
然而,我国的现代社会运行中,对人权、社会的保障工作都是由刑法来实现的,现阶段,保护人民、惩罚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运行过程中的目标,在各种犯罪惩罚措施的背景下,社会运行更加稳定,人民生活的环境更加安全。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高度分化现象产生于社会关系和经济发展当中,社会风险因素增加,在对刑法进行应用的过程中,能够有效打击各种风险行为。而在积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并不需要对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进行破坏,而是提出应用各种刑法手段的措施 。人们自身的犯罪行为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是确定刑罚轻重的关键,然而,相关责任人不可以将社会管理的需要作为借口,将重刑应用于罪轻的人身上,也不可以对刑罚应用于没有责任的人身上。由此可见,只有坚持刑罚基本原则,才能够保证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实施。
(二)刑法对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保障作用
社会运行过程中,要想得到长期而快速的发展,必须建立在稳定的环境基础之上,正是因为我国拥有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才能够在改革开放至今,拥有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在这一过程中,刑法的功能是不容忽视的,其能够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现阶段,我国在积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从行政、民事以及经济等多个角度出发,而这一过程中,必须将刑法的保障功能进行充分的发挥,从而提升社会管理创新的质量。
近年来,我国在积极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在社会进步的背景下,人们之间却形成了更加紧张的关系。例如,富士康十连跳事件,由于劳动者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边缘化问题,因此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不得不采用各种极端的手段 。事实上,这一群体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法律在履行自身责任的过程中,不可以对其进行边缘化对待。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开始增加对民生犯罪的关注,在各项犯罪行为中增加了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和危险驾驶等行为。
由此可见,刑法在应用过程中,拥有保证社会安定的功能,这因为如此,其同社会管理创新之间才存在了不同忽视的重要联系,在对刑法进行有效利用的背景下,各种社会关系能够得到有效调整。
二、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治问题
(一)刑事政策缺乏灵活性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开始增加,在这一个时期中,刑法的社会调控功能至关重要,它能够对犯罪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然而,我国在应用刑法的过程中,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就是死刑,这一措施同现阶段世界废除死刑的潮流不符。新时期,我国缺乏灵活性的形势政策呈现出一定的缺陷,例如,在对经济领域的范围行为进行惩处的过程中,由于刑法拥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常常在将刑罚应用于定罪当中以后,会强制关闭很多大型公司,造成失业率上升等负面社会现象,不利于社会安定。由此可见,新时期,我国在对刑法进行应用的过程中,必须能够从法律效果以及社会效果两个角度出发,科学的应用刑罚,实现对犯罪行为有效惩处的基础上,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良好的基础。例如,现阶段,我国刑法中拥有罚金刑,其能够对单位犯罪进行有效惩罚,而这一罚金刑具有无限额的特点,法官在工作中,拥有较大的裁量空间,这种现象不仅同罪刑法定原则不符,更容易造成不均衡的罪行,从而为司法腐败提供了生产空间。如果某一案件中获得了较高的刑法,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获得一定空间,同时还容易导致再次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新时期,我国在积极机型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实施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二)刑法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人性
新时期,我国在积极实施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最根本的目标就是在管理的基础上为人民提供良好的服务,而社会管理在对法律进行依靠的过程中,应严格坚持以人为本理念 。现阶段,我国在应用刑法的过程中,应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作为基础。在对刑法进行应用的过程中,惩治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其他犯罪行为进行预防是根本,刑法应用以及被应用的过程中,人都是主体,因此新时期在积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必须注重人性问题。然而,在现阶段的法治环境中,刑法更多是强制性和暴力性的代表,这种仅仅发挥刑法强制性的现象,无法将其功能进行充分的发挥 。
因此现阶段,将人文关怀融入到刑事法治当中,已经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这样一来,不仅能够促使刑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大大提升,也更能够将刑法的功能发挥出来 。
三、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治应对策略
(一)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近年来,我国不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努力,这一过程中也包含各种不和谐因素,即犯罪行为。现阶段我国在有效面对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由于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因此社会管理创新中必须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在面对犯罪的过程中,应提升各项反应的理智性。
在对社会管理创新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关系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从严处理人身危险性大以及严重的刑事犯罪等,同时应更加倾向于政策的宽严相济。这一过程中,应将人权保障机能进行充分的发挥,提升社会氛围的理性和宽松度。例如,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制定和落实过程中,注重对犯罪圈的扩大,同时更加注重有效结合入罪和出罪。例如,税务机关运行中,如果依法对追缴通知进行了下达,应对税款以及滞纳金等进行缴纳,不会对刑事责任进行追究,然而五年内没有将以上金额进行缴纳者,需要展开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这种宽严相济的刑法处理方式,对逃税罪和犯罪圈进行了缩小,不仅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同时还合理的限制了逃税犯罪行为。
(二)刑法应坚持以人为本
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提升刑事法治人性化程度的过程中,本文主要从精神病人、残疾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人群角度出发展开了探讨。我国在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过程中,不仅对年龄因素进行了规定,同时还对精神状况进行了规定。如果成年人且同时拥有健康的精神,那么其在日常生活中就拥有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因此在发生恶性事件后,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精神方面存在一定障碍,尽管已经成年,其刑事责任也受到了一定影响 。
因此,我国的刑法典中对精神病人的具体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无法控制自身行为、无法辨认自身行为的严重后果者,在法律的科学鉴定下,可以不履行刑事责任。
然而,在邱兴华案以后,社会各界开始对精神病人犯罪产生了更大的关注,尽管法律能够对这部分人群进行从宽处理,但是也应当加大对这部分人群的管理力度,在应用刑事法律的过程中,应对精神状况进行不同等级的划分,并促使其得到强制治疗,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强制性的措施,同刑事处罚拥有本质区别。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在积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刑法是逐渐坚持以人为本。
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4
〔关键词〕社会保障;预算;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革命和社会进步的产物,也是现代社会的“安全阀“和”“稳定器”,已经发展成为现代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之一〔1〕。世界各国政府都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并从财产上和政策上加以引导。尤其是许多国家以预算为手段规范和引导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预算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用来反映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包括政府一般性税收的各项社会保障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各项基金收支活动计划,是国家财政全面反映,管理、监督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活动重手段,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保障。〔2〕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规范政府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需要。通过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对体现政府收入支出行为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以更加科学规范的方式进行管理,加强计划性、科学性,通过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可以增加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改革决策的科学性。
一、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完善预算制度的客观要求。概括起来,我国建立公共财政条件下的社会保障预算有以下几方面的必要性:
(一)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我国政府具有社会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行使社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双重职能。过去我国政府的双重身份、双重职能重叠,体现在单一的综合预算中。但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共财政的提出,单一的综合预算已不能明确分清财政职能的不同目标,作为公共财政下财政职能重要目标之一的社会保障,体现的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和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职能,发挥的是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它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为了反映政府这种职能的转变,必须从单一的综合预算中将社会保障收支部分单独列出,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预算。
(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完善我国复式预算制度的重要内容。现行复式预算制度将各项社会保障收支混在其他经常性收支中,并且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脱离了财政的预算监督和管理,既损害了复式预算的职能,又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自身的发展。因此,我们现在有必要尽快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把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从经常性预算收支中分离出来,并将预算外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统一管理,以便完整地反映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状况,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每年已达数百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规模如果不能纳入财政统一计划和预算体系,无法接受立法机构的监督,不仅难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而且不能保证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实现。此外,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完整、基金收缴困难、使用中挪用和挤占现象严重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因此,将社会保障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在要求。〔3〕
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原则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必须从有利于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规范和管理出发,并要有助于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能够更好地体现出政府社会保障的职能。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预算,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社会保障预算必须全面反映社会保障事务相关资金的收支状况,将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和待遇发放均纳入预算管理,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也必须通过预算加以确认包括资金来源安排、资金增长机制和资金管理机制等,即不论资金的来源渠道、筹资方式及其资金性质,只要是用于社会保障项目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其收支活动都必须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以准确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流动的整体情况。
(二)专款专用原则。社会保障资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项目的相关支出,必须将其与其他财政资金区别对待,二者不能简单混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部门应为社会保障资金设置专户,建立专项基金财务制度,包括资金筹集、基金支付、基金结余、基金决算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以加强基金管理的安全性。社会保障资金具有特定的基金性质,其来源与用途都具有相对明确和比较固定的对应关系,因此不得挪用。
(三)公平和效率原则。公平原则是指社会保障预算收支的划分必须做到公正合理和公开透明,使社会各界对预算的编制情况和执行状况有比较清楚的了解,便于接受广大公众的社会监督,这与社会保障制度自身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建构理念有关。效率原则要求社会保障预算力求降低成本并提高基金利用效果,包括待遇发放和管理成本等方面。社会保障预算应在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之间实现平衡。
(四)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障预算应被纳入国家的宏观政策调控体系,以宏观调控目标为制度方向,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充分体现国家的经济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社会保障预算应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上多下功夫,在财力上予以支持,从而将国家的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落到实处,以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适度结余原则。适度结余原则要求在编制社会保障预算时,对预算周期内的社会保障收入和支出分别进行科学合理预测,在收支相抵、略有结余的基础上制定社会保障预算。尤其要充分考虑预期寿命延长、失业和疾病风险等,尽量不给经常性预算造成太大的支付压力,在保障社会保障基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提高结余资金的投资收益率。
三、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构想
现在纳入国家预算的仅仅是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的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抚恤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并且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经费虽然包括在预算内,但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混淆不清。至于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目前都由其主管部门管理,这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目前还属于预算外资金范畴。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金管理的混乱,致使各项基金提取的比例以及管理水平偏高,结余投资运营混乱,流失、挪用、浪费现象时有发生。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借鉴别国的经验教训,对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微观政策设计到具体实践操作,重新进行构思:
(一)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方面,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事业费;二是直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前者本来就是国家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后者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国家一般性税收收入的过渡。社会保障预算支出方面,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筹集起来的社会保障基金不同于政府公共预算的基金,它的使用具有递延性、滞后性。也就是说,当年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并不一定都用于当年,而且具有明显的递延性和滞后性。对着部分资金不仅要使其保值,而且要使其增殖。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绝对不能平衡政府公共预算。同时,现行经常性预算支出项目中相当一部分应转化成社会保障收入项目中的“经常算补助收入”。有必要将现行经常性预算中的社会保障支出“显化”、“单列”出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
(二)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就必须单独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因此,要将现行的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改为由政府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成的三式预算,并重新划分收支。将社会保障方面的收支全部纳人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也包括目前尚未纳入、、预算外资金的部分社会保障收支。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其他预算之间必须保持相互独立,特别要注是不得将社会保障收人用于弥补政府公共预算赤字或挪作其他用途。关于这一点是许多国家在实施社会保障预算实践中得出的普遍经验。
(三)要尽快开征社会保险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法制。要尽快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税的征收应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各项社会保险税直接进入国库,再转划到财政社保专户,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创立必要的条件。社会保障基金的结余营运增值,应由财政部门负责。要健全社会保障预算执行的监督制度,同时要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5
关键词:油田企业;工会管理;与时俱进
现阶段为应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生活多样化趋势的发展,油田企业改革不断深入,而这给油田企业工会的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闲难与挑战。工会原有的思想理念,组织模式和运作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工会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工会只有不断创新管理工作,才能在新时期真正发挥其作用与职能。
1.目前油田工会工作现状与存在问题
1.1工会管理工作不够重视
油田企业等事业单位的改革日新月异,步伐不断加快,但是油田企业内部的工会管理的理论研究和思想却明显落后,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许多油田企业担任企业工会管理工作人员的年龄普遍比较大,年龄大的人有的不肯接受新思想新理念,对油田企业网络信息化工会管理持反对意见,导致油田企业工会管理工作不能与时俱进。与此同时,油田企业等事业单位的部分工会干部对工会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够,导致对工会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甚至有些工会管理者错误地认为工会管理工作是无形无质无法考察的,做好做坏无关紧要。因此对工会管理工作缺少应有的重视,导致工会管理出现诸多问题,管理模式落后。
1.2工会的工作机制不健全
由于一些油田企业对上会的机构没有规范的要求,导致有些油田工会的编制各不一致。绝大多数工会与党委合并在一起,工会干部均为兼职,在基层几乎没有专职的工会干部,有的身兼数职,致使机关工会干部兼职化、工会工作业余化,导致工会的组织约束力极小。工会干部兼职化的格局造成了基层工会工作被动应付,一岗多责迫工会兼职干部使要把主要精力用在另一些上作上,对工会工作的深入研究也就顾此失彼,了解情况靠汇报,部署工作靠开会,不可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工会管理。组织体制上存在的问题,使工会不能真正体现“桥梁纽带”的作用,直接制约了工会工作的健康发展。
1.3工会履职能力脆弱
首先,工会必须不折不扣地服从党的领导,同时工会又要切实职工的利益,因此工会必须把二者结合起来,既要为大局服好务,又要为职工服好务。但是,在维护职工权益的过程中,工会既不足立法组织,不能参与法规的制定,也不是具体执法者,落实的力度有限,因此导致很多情况下,工会处于两难境地。
2.油田企业工会管理工作的新思路
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油田企业工会管理工作存在的新问题,需要彻底洗涮旧有的工作思路,开拓创新,使油田企业工会管理工作更好的适应油田企业的发展,使其与时俱进。
2.1油田企业工会管理工作的适应性
新形势下油田企业的发展使企业的经济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企业工会管理工作若想在变化莫测的油田企业经济格局中与时俱进,就必须适应新形势下油田企业复杂多变的经济格局,准确为自己定位,寻找最佳切入点,积极认真的开展油田企业工会管理工作,使油田企业工会管理工作真正为企业职工和企业利益服务。
2.2新形势下油田企业工会管理工作的专业化
目前,油田企业工会内容在不断的丰富和延伸,已经远远超出旧有的工作内容,油田企业工会管理工作的内容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对油田企业工会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越高。所以,新形势下油田企业工会管理工作若想与时俱进,更好的为油田企业和广大职工服务,必须不断提高其工作员工的专业化程度,使其发展趋势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2.3油田企业工会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体系
油田企业工会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结构是工会开展工作的基本组织结构,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工会的组织体系构建规范。油田企业的工会管理工作的领导必须尽职尽责,对职工态度热情热心、工作态度积极向上、积极配合油田企业各部门的组织工作。另外,油田企业还需不断挑选德才兼备的人才参与油田企业工会管理工作,充实工会组织体系。
2.4新形势下油田企业工会管理工作的法律性
油田企业的工会管理工作需要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操作。油田企业的工会若想维护广大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必须利用法律武器,依法办事维权。工会管理工作若想具有法律性,工会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学习国家颁布的《工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里面的每一项条款为职工维权,成为油田企业广大职工可靠的维权专家。
2.5新形势下油田企业工会管理工作的实效性
油田企业的工会管理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这是工会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也是其新形势下的新指导思路。例如:在平时工作中深入企业的基层职工的生活、工作,重视研究职工劳动报酬、劳资纠纷、下岗再就业和薪资待遇谈判等问题。在工作中找准突破口,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可行的解决对策。遵守讲实情、办实事和讲实话三大基本原则,作为职工的代表真实积极的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突出工作的时效性。
3.结束语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日趋成熟,国家发展提出新要求,工会组织要紧紧围绕企业经营工作重点,充分认识新形势方面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不断与时俱进,创新工会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说实话,办实事,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真正做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6
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相当广泛,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即宏观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微观的人力资源管理。宏观层面的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是指决策者与管理者在图书馆管理活动中进行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制定人力资源发展的方针、政策,分析与预测图书馆人力资源的存量与需求,控制与评价人力资源利用的管理过程。宏观的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通常是由国家主管部门和机构进行决策与实施,其中,某些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需要融入社会人力资源管理之中,借助社会发展的管理政策,动员社会管理力量进行系统化的管理。如对图书馆专业人员资格的培训与论证工作。微观层面的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主要是指具体制定图书馆的人事管理制度与相关的方针、政策,确定人员编制,规定人员的业务职称标准和考核标准,明确岗位要求与薪酬制度,配备与培训图书馆工作人员,协调图书馆各部门人力资源关系等图书馆管理活动过程。宏观的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在于营造图书馆人力资源使用的社会环境,而微观的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则侧重于对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录用、选拔、培训、使用、考核与奖惩等具体指标的制定与运用。微观的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通常是由图书馆的人事管理部门来执行与完成。宏观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微观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与图书馆、图书馆与部门、部门与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也决定了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未来趋势。
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的原则
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是图书馆管理和发展战略中重要的工作内容,需要政府和社会的积极支持以及图书馆各级领导与管理部门的协同努力。从根本上说,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是优化图书馆人力资源结构以及合理使用专业人员,它直接关系到图书馆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人力资源管理效果的主要标准。在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应遵循“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以思想和行为为中心。这是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图书馆工作人员是图书馆的第一资源,他们是图书馆工作的生命与灵魂。由于图书馆工作人员是由具有精神和情感的血肉之躯构成的特定群体,有着自己的理想与追求,渴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因此在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就应采取柔性管理策略,认真观察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思想和行为的变化,注重维护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利益,强调对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人性化管理,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为图书馆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之努力实现图书馆的既定目标。
(2)以需要和能力为标准。这是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指导思想的具体运用。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各类专业人员的配备和使用。如何构建图书馆组织机构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互动关系,实现图书馆各种资源与人力资源的最佳结合,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关键问题。因此,在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应充分注意按照因事择人、因才器用的管理规律,不但要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要求来选拔和使用各类专业人员,同时还应根据人们的能力和素质的差异去安排不同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个人潜力和工作热情,并使之产生理想的工作效果。所以,以工作需要和工作能力作为图书馆专业人员使用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人事制度管理和人员配备的基本需求,也是提高工作效率和避免人力资源浪费的有效措施。
(3)以平衡和团队为动力。任何事物都是运动并发展的,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也是如此。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图书馆工作人员在适应社会方面客观地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在调整图书馆与社会发展关系,做好图书馆组织机构的重组与变革的同时,还应进行相应的人力资源调整,以保持与社会和图书馆发展的动态平衡,同时也应注意图书馆人力资源的专业结构平衡、年龄结构平衡以及知识结构平衡。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不断强化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注重图书馆人力资源的引进与流动。通过对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改善图书馆人力资源结构,并通过对人员的引进,改善和调整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能力结构,组成科学合理的组织团队,以团队的精神和力量来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这是现代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要求,也是图书馆在发展中不断创新的力量源泉。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