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生产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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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生产方案

粮食安全生产方案范文1

总体目标:通过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计划”, 使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得到提升,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鲜活农产品全年监测平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总体任务:实施农业标准化,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建立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机制,落实监管措施,促进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特色农业和品牌农业建设。

重点工作:

1.以农业标准化为主线,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撑体系

1.1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标准化体系 一是加快“农业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步伐,计划新制(修)定50项农业标准。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为骨干、地方标准为配套、企业标准为补充的吉林省农业质量标准体系,为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执法依据。二是加快标准示范推广,结合我省“五百工程”,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区、基地、企业),全面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1.2建立与国际建设标准相接轨的检验检测体系结合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特点,以“建设体系、完善设施、强化手段、提高素质”为目标,尽快完善检测功能、提高检测质量、提升检测能力、增强服务意识。按照国家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规划要求,逐步建立以部级中心为龙头、省级中心为骨干、市州级中心为配套、县级站为基础、市场(基地)检测点为补充的层次分明、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好国家投资的1个省级质检中心和36个县级质检站。

1.3建立与国际认证标准相符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一是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原则,抓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简称“三品一标”)的培育、认证、登记保护和开发;二是做好认证产品的监督和管理,实现“三品一标”在规模上的扩张,质量上的提升;三是大力发展品牌农业。努力打造一批特色鲜明、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名牌农产品;四是积极推行农业投入品GMP、种植业GAP和农产品加工业HACCP认证。逐步形成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为主体,以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认证为补充,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为配套的认证格局。

2.以全程监控为重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本着“突出重点,全程监管”的原则,重点抓好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三品”和蔬菜、水果的质量监管,对主要种植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重点监测和抽查,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惩处力度。

2.1抓好源头治理,把好农产品生产头道关口 一是把好产地环境关,认真开展“三品”生产基地环境质量评价和“三品”基地污染监控等产地安全管理工作;二是把好投入品质量关,以农药整治为突破口,全面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农资生产和经营秩序,从源头把住农资产品质量关和市场准入关。

2.2抓好产品监管,把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关 对生产基地进行标准化全程监管,探索产地准出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一是引导基地、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及农户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和档案;二是指导和培训生产者开展农药选型及科学合理规范使用;三是监督指导基地蔬菜开展质量安全准出性检验;四是鼓励生产者使用包装及标识,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奠定基础。

2.3强化政府监督,把好生产与流通两大领域监测关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确保“基地监控”与“市场监督”的“双重”监管。一是将监测工作制度化。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二是将监测工作科学化。要按照国际风险评估的理念来确定监测目标,确保监测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三是将监测工作系统化。以蔬菜、水果鲜活农产品为重点,开展例行监测工作。以人参、食用菌等特产品为切入点,开展专项抽查工作。以水稻、花生等优势粮经作物为初步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

3.以完善监管制度为切入点,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3.1建立监管制度 在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础上,逐步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产地准出和例行监测、产品追溯”等质量安全十项监管制度,全面构建具有我省地方特色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3.2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各级农产品执法监管队伍的公正、廉洁、高效。

3.3建立监管模式 通过法及配套制度的全面实施,建立自上而下,由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到终端产品全链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

3.4优化监管机制 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关系,尽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工作环境。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长效化。

4.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为支撑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4.1建立监测预警机制 开展危害因素摸底调查,摸清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隐患和产生环节。针对质量普查、例行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群众举报和媒体披露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4.2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切实加强风险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避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4.3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上下联动、信息通畅、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4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甄别、分析、评价和等工作程序 加强舆情监控,全面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动态。

5.以项目实施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建设

5.1完成《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世行贷款项目》的启动与实施工作。

5.2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规划项目》吉林省投资项目实施建设与项目管理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六大体系构建提供基础保障。

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落实责任 确保抓好省市县三级相应组织机构的建立,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特别要加强乡镇级监管队伍建设。

2.配套政策,保障运行 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有关生产、经济主体开展农业标准化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顺利推进。

3.加强培训,强化队伍 加强对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技术、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尽快在短时间内培养出具备专业技术,能够适应新时期新形势需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监测、推广、管理与执法队伍。

粮食安全生产方案范文2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深化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全系统安全生产无事故。

二、排查治理的重点环节和部位

本次排查要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把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环节和部位放在:仓库,经营、办公、出租屋以及施工建设工地。局属企业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一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二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三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三、排查治理方式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日常监管监察执法、企业安全管理以及应急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机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做到“二个结合”:一是与推进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各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化,不断提高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系数;二是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日常安全监管监察,严格行政执法,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局成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落实整改。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按计划组织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粮食安全生产方案范文3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在全区粮食系统范围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整治隐患,堵塞漏洞,强化措施,着力构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为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从即日起对全区粮食购储企业、大米加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防粉爆安全、消防安全、储运化学药剂管理及使用、储粮安全、汛期安全等,突出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程序是否规范,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是否立即传达贯彻、总理“8.15”批示和8月15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学习传达近期相关事故教训,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二)各企业是否落实“五到位、五落实”主体责任。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作为最重要的职责,是否落实到位,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三)是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整治台账。是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隐患排查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实施监控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一般隐患整改率是否达到100%;重大隐患是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是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按期开展演练。

(四)建立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做到监管工作全覆盖。

(五)扎实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一是储粮安全。重点检查粮食储存企业执行《储粮技术规范》的情况及是否按照各类粮仓机械操作规程使用等情况。各企业要加强粮食进出仓作业管理,明确有关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指定现场作业安全负责人。要进一步加强登高作业管理,禁止使用输送机登高作业;禁止人员进入正在实施进出仓作业的仓房。

二是消防安全和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粮食仓库、加工厂、营业性设施、办公场所、对外出租设施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通道、设备设施、安全出口以及电路电线、电器的消防安全落实情况。做好库区周边火灾危险源的调查,防止外来火源引发的火灾。对储粮化学药剂应严格执行储粮化学药剂管理、熏蒸制度,防止药剂丢失,防止因使用和操作不当诱发安全生产事故。熏蒸用药期间是否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执行,熏蒸现场是否设立安全警戒线、落实监督人员,进仓至少要有两名技术人员同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加强与消防部门沟通,共同做好涉及储粮化学药剂火灾事故的救援准备工作。

三是防粉爆工作开展情况。在生产、检修、清扫等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生产期间,生产车间是否保持门窗向外开启,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畅通安全出口;容易产生粉尘的车间、场所、设备,是否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并设置接地装置;定时定期对生产场所及除尘集尘系统进行清理,保持清洁、防止堵塞失效。各企业要一一对照检查,加强治理整改。是否定期进行粉尘防爆等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进行治理。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

此次大检查分两个阶段采取“企业全面自查、部门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各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自查自纠阶段。各企业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督促检查阶段。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区粮食局组织对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指导和监督本行业的检查督查,并对检查全过程进行督查、抽查,组织互查,开展专项检查、督导;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粮食安全生产方案范文4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三力*”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确保稳定大局,发展*经济,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质监局等部门进行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20*]44号)文件精神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地区销售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对证照齐全(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暂时达不到食品准入审查细则要求,在*区境内从事以生产、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限期经营准许证(以下简称“限期经营准许证”),并经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

企业未取得准许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未取得准许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备条件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依法设立。

一是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二是必须具备法人营业准证。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

具备卫生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暂时达不到食品准入细则要求的,必须按程序申办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审查规则组织审查,对达到基本要求的报区人民政府办理限期经营准许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限期生产经营期间向社会做出食品质量安全及区域销售承诺。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条件。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加工工艺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手段,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无条件的小企业小作坊可以和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建立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一个季度至少送检一次。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以及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销售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贮存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完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性的原料生产食品;

(三)使用不合格原料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原料

生产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五)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食品生产准许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达到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准许其限期经营,颁发《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到所在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准许审查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二条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审查规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抽封样品。

第二十三条申请取证食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3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第二十四条经必备条件审查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审查组应当在检验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小企业小作坊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1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收到审查组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对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应当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发放《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由发证部门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安排换证审查。

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观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二条季节性生产的小企业小作坊,在歇业时要向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歇业报告;开业时要将产品送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向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开业申请和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郑重承诺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假假、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严把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不得超范围、超区域生产经营。

第五章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

第三十五条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式样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印审批部门印章。

第三十六条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小企业小作坊,产品在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或标注证书编号。没有编号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三十八条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DZX和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早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和编号。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小企业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转让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和编号。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按整改要求进行全面整改,后经批评、指导、帮助,拒不整改的,对于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将证书吊销,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一)未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而擅自伪造、冒用证书和编号的;

(二)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被吊销而擅自继续使用证书和编号;

(三)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超过有效期擅自继续使用证书和编号的;

(四)超出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发证范围擅自使用证书和编号的。

第四十一条伪造、冒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取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转让证书和编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在生产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粮食安全生产方案范文5

会议全面总结了第一次北方七省(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合作会议以来的工作情况,进一步研究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区域合作有关事项,会议对辽宁省举办的首次北方七省(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合作会议及会后所做的工作、对吉林省承办2013年北方七省(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合作会议所做的筹办工作,给予了肯定。

会上,北方七省(市、区)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处)负责人充分交流了各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北京市围绕推进北京“安全农业”发展,不断完善“全程、全面、全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模式,坚持顺向推动和逆向监管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措施,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预防、干预、应急能力。天津市结合全市20项民心工程的全面实施,重点开展了以基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化和监管信息化为主攻方向的“放心菜基地”和“放心肉鸡”工程建设,积极探索省外生产基地监管模式。河北省以“农产品绿色提升计划”为总揽,一手抓整治,一手抓建设,持续深化专项整治,快速处置应急事件。坚持一手抓监管体系建设,一手抓执法监管,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源头治理,全面提升各级监管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在加强体系建设、强化投入品监管、推进标准化生产、提升监管能力等方面都做出了有益探索。推进检测机构建设步伐,已有一批检测机构通过了 “双认证”,在加强检验检测、排除风险隐患等方面,正逐步发挥作用。连续两年推行目标量化考核,并实行以奖代补,指导各地明确工作重点、排除安全隐患、弥补监管缺位现象,有效调动了各地的工作积极性。

辽宁省重点在提高监督执法能力和检测服务水平上狠下功夫,全省14个市和44个农业县全部实现了工作有机构、监管有人员,全省11个市级检测中心全部通过了计量认证,探索建立了包括农资备案、投诉举报、质量追溯、检测数据管理、舆情监测5个子系统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并在沈阳等地开展了试点。黑龙江省以“强体系提能力,建机制升水平”为主要抓手,完善了组织领导、部门协调、宣传培训、规范统一、应急响应、经费保障、绩效考核七大工作机制,统一印制了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产地准出专用章和农产品生产记录。积极探索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改革示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吉林省将“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作为一票否决指标,列入《吉林省县域考评办法》中,积极协调省编办从监管、质检、执法三个方面整体推进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参茸、农产品和包装材料三个国家级风险评估实验室,开展相关农产品风险评估工作。与会代表还赴吉林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试点县柳河县现场考察评价了有机稻米、葡萄和人参种植基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会议认为,开展省际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合作,是新时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既为我们加强交流、共同促进工作搭建了平台,也为省际间开展协作、共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奠定了基础,对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工作新思路,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会议强调,北方七省(市、区)要把区域合作作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坚持“多边合作、互利共赢、务实推进、重点突破”的指导思想,强化省际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合作的针对性、时限性和操作性,力争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制度建设、技术和资源共享等方面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粮食安全生产方案范文6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十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普遍提高广大粮食干部职工消防安全生产意识,全面开展检查,彻底排查整改火灾隐患,严防冬春季节、“两节两会”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促进全系统的消防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为我县粮食流通产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根据《县“除隐患、保安全”消防专项行动方案》的部署,结合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春节前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和我县粮食工作的实际,成立专项行动小组,由粮食局副局长洪宝琴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组织检查并通报下属各分公司和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生产情况。

三、时间安排

从2013年1月上旬至2013年4月上旬,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1月上旬)

粮食收储企业及各仓站库点,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本部门的工作任务、重点区域和针对性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基层分仓、出租房层层进行部署。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3年1月上旬-3月底)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各级力量,发动广大粮食员工,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消除火灾安全隐患。对于本次排查出来火灾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坚决予以督促整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3年4月上旬)

粮食收储企业及所属各分公司,要认真总结本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要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加强信息沟通和传递,提出建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的工作建议和意见,并将本部门开展“除隐患、保安全”消防专项行动情况总结于4月5日前报县粮食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