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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特征范文1
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最显着区别在于其技术基础的不同,而计算机网络给金融业带来的不仅仅是技术的改进和发展,更重要的是运行方式和行业理念的变化。
(一) 信息化与虚拟化
从本质上说,金融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也是一个虚拟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生产和流通的都是信息:货币是财富的信息;资产的价格是资产价值的信息;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中介服务、金融咨询顾问服务等也是信息。网络技术的引进不但强化了金融业的信息特性,而且虚拟化了金融的实务运作。例如,经营地点虚拟化——金融机构只有虚拟化的地址即网址及其所代表的虚拟化空间;经营业务虚拟化——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大多是电子货币、数字货币和网络服务,全部是理念中的产品和服务;经营过程虚拟化——网络金融业务的全过程全部采用电子数据化的运作方式,由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电子货币、信用卡系统和网上服务系统等组成的数字网络处理所有的业务。
(二) 高效性与经济性
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得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的方式更加先进,系统化和自动化程度大大提高,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且能为客户提供更丰富多样、自主灵活、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具有很高的效率。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从柜台式接触改变为通过网上的交互式联络,这种交流方式不仅缩短了市场信息的获取和反馈时间,而且有助于金融业实现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的发展战略,也有助于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发展。
从运营成本来看,虚拟化的网络金融在为客户提供更高效的服务的同时,由于无需承担经营场所、员工等费用开支,因而具有显着的经济性。此外,随着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传播日益迅速,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趋于充分和透明,金融市场供求方之间的联系趋于紧密,可以绕过中介机构来直接进行交易,非中介化的趋势明显。
(三) 一体化
网络金融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在金融网络化的过程当中,客观上存在着系统管理客户所有财务金融信息的需求,即客户的银行帐户、证券帐户、资金资产管理和保险管理等有融合统一管理的趋势;其次,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和传递大规模信息,从而使得金融企业产品创新能力大大加强,能够向客户提供更多量体裁衣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同质化现象日益明显;第三,网络技术降低了金融市场的运行成本,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非中介化程度提高,这都使得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百货公司式的全能银行、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成为大势所趋。
二、 网络金融的风险分析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
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问题,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综上所述,网络金融的经济风险与传统金融并无本质区别,但由于网络金融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这使得网络金融拓宽了传统金融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首先,网络金融的技术支持系统的安全隐患成为网络金融的基础性风险;其次,网络金融具有比较特殊的技术选择风险形式;第三,由于网络信息传递的快捷和不受时空限制,网络金融会使传统金融风险在发生程度和作用范围上产生放大效应。
三、 网络金融的风险防范
如何有效地防范网络金融风险是发展网络金融过程中的重要课题,风险控制是网络金融市场发展中的核心问题。针对网络金融的特征及其可能存在的种种风险隐患,笔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 技术风险的防范
1、 提高技术水平
大力发展我国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一方面在硬件设备上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提高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另一方面,在软件技术上着力开发网络加密技术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这是防范技术风险,提高网络安全性能的根本性措施。
2、 健全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体系
从金融系统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两方面着手,首先要建立专职管理和专门从事防范计算机犯罪的技术队伍,落实相应的专职组织机构;其次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重点要完善业务的操作规程、强化要害岗位管理以及内部制约机制。
3、 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
按照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根据管理信息系统原理,在总体规划指导下,按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分阶段逐步开发建设网络金融系统。确立统一的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不但有利于增强网络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减少支付结算风险,而且有利于对网络金融风险的监测与监管。
(二) 经济风险的防范
1、 金融体制革新
网络金融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业务向综合化、全能化方向发展。尽管我国目前的信息化水平还不高,网络金融业务、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仍有必要在金融体制变革方面有所准备,特别是要做好研究、设计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全能型金融机构的模式,在保持金融系统稳定发展的前提下逐步改革专业化的金融体制。
2、 配套制度建设
(1) 金融制度建设
首先,随着电子货币的广泛运用,应当有效控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发行数量与种类。在确定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时,应当首先考虑其信用等级,并据此决定获取电子货币发行资格、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量、种类和业务范围等。其次,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规范发展的制度保障。没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人们就会减少经济行为的确定性预期,网络金融业务的虚拟性会使这种不确定性预期得到强化,不利于网络金融的正常发展。
网络金融特征范文2
关键词: 网络金融;特征一、网络金融概述
一)网络金融内涵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第二,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滞后。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
【参考文献】
网络金融特征范文3
互联网金融是伴同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而发生的,依靠于互联网电子平台,以第3方支付、P二P网络贷款、网络众筹等为主要模式的新型金融模式。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作为1种新兴业态在短时代内开辟出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显示出超强的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业态包含网络支付结算、网络借贷、理财中介、网络信息服务、虚拟货泉、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平台(网上银行、网上保险以及网上证券)等。目前,在我国发展较快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以第3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类、以P二P平台为代表的网络融资类和网络投资理财中介类模式。第3方支付平台所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业务是互联网金融业态中起步较早,发展比较成熟、完美的模式,是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及挪动终端对于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的第3方平台。依据艾瑞咨询的统计,二0一五年第1季度我国第3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范围到达了二四三0八.八亿元,比二0一四年同期增长了二九.八%。[一]P二P网络平台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将闲置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网络融资模式。依据谢平的定义,P二P网络贷款平台需要依法注册,其特征是通过互联网来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包含信息沟通、信誉评价等在内的媒介服务。[二]P二P平台最近几年来发展异样迅猛。依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二0一五年六月底,P二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二0二八家,比二0一四年底新增了二八.七六%。二0一五年上半年P二P网贷平台的成交总额到达了三00六.一九亿元。[三]网络投资理财类指网络投资中介机构应用其互联网门户以及挪动终端,将对于第3方支付的在途资金、支付工具吸存的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以到达保值增值目的。我国最有代表性的网络投资理财产品是余额宝,截至二0一五年二季度末,余额宝范围为六一三三.八一亿元。[四]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可以归纳为:虚拟化、直接性、高效性、资源同享性、普惠性以及风险性。[五]互联网金融主要应用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虚拟的交易场所,通过平台进行的交易、支付、结算,使用的是电子货泉或者虚拟货泉,即虚拟的运营方式。直接性表现为投融资双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完成交易,不需通过银行等中介,既给投融资双方带来了便利,又降低了融资本钱。高效性体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提供服务时突破了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大大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力。资源同享性反应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同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特征。普惠性则反应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客户以个人、小微企业为主的普惠金融的特征。传统商业银行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因为信息不对于称对于个人和小微企业存在必定的金融排挤行动,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所面对于的客户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购买金融产品以及服务,实现了金融资源的全社会同享。风险性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包括信誉风险、操风格险以及法律风险等在内的业务风险、技术风险和其他风险。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特征及来源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
互联网金融风险既拥有与传统金融相同的共性风险,如信誉风险、操风格险等,又拥有互联网金融特性抉择的特有风险,如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从概念上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进程中,因为环境因素、轨制因素和其他因素致使的资金、财产、信用遭遇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主要可以归纳为下面几种类型:[五]一.运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营风险主要包含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营进程中发生的信誉风险、管理风险和操风格险。信誉风险主要是网络交易主体因为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呈现问题未按请求履约而构成的履约风险。管理风险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流程管理方面存在缺点以及失误致使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操风格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不良而引起的经营风险。操风格险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管理漏洞、轨制缺点或者人员素质不高,致使的因为互联网企业的员工操作或者是消费者失误而引起的风险,比较常见的是由对于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不熟练或者背反内节制度操作而致使的金融损失。市场风险则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于称而引起的因为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二.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发生以及发展起来的,而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的某些缺点不可防止地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系统性的安全风险。如网络的安全隐患、身份认证局限、交易信息泄漏、程序设计漏洞,和软件设计缺点、黑客侵入、计算机病毒分散等均可能致使互联网金融虚拟交易中信息丢失,从而给交易主体带来风险。三.法律以及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业态,目前尚未有明确的金融立法以及监管条例,也没有统1的行业自律组织制订相应的行业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主体以及交易行动呈现问题时,没法可依、无据可循,这致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状况。目前,除了了第3方支付平台以外,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准入门坎较低,大量的互联网企业介入到金融领域中来,机构数量大幅增添,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风险。以P二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依据网贷之家的讲演显示:二0一五年上半年新增添的问题平台到达四一九家,是二0一四年同期的七.五倍。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可以概括为拥有强传染性、虚拟性、时效性以及繁杂性。[六]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作为运营平台,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与信誉网络联动,1旦某个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网络节点产生风险都会传染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这类传染性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特性,能够突破业态的限制、突破时空的界线,可能带来极大的损失,乃至致使金融危机的产生。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特征抉择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以及分散也是在网长进行的,拥有虚拟以及隐秘性,增添了防范以及治理的难题。同时,虚拟化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交易对于象、交易进程隐约,增添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于称。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于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请求高,系统的任何漏洞、安全隐患以及人为的操作不当均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因素一般为不容易觉察的,拥有超繁杂性的特征。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短期内迅速发展,几近渗入到经济的每一个角落,介入的消费者范围也迅速膨胀。1旦互联网金融的某个领域呈现问题,就可能致使整个经济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因而,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进行深刻探究,有益于咱们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于策。第1,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瓶颈,滋长了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环境。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在我国还处于早期阶段,已经有的办法、文件只是局限于激励或者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未树立。比如,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
来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以及退出机制,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门坎低,企业鱼龙混杂,行业无序发展,对于于破产或者跑路的企业也没有适合的市场退出机制,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乱健康发展;因为没有树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表露轨制及相干法规,导致互联网金融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于称,致使了互联网金融领域信誉风险时有产生,大大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2,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及监管法规的缺失诱发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我国目前存在的金融分业监管的情势不合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的1站式服务方式,因此,除了了第3方支付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经营牌照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机构1直处于监管空白的状况,没有外部束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以及收益的选择方面,更重视收益,而忽视风险,表现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忽视风险内控体系的建设,将经营的重点集中在拓展市场份额、增添企业盈利方面,从而诱发了金融风险。第3,互联网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症结在于其对于于大数据的信息处理以及利用能力,而在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展开业务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包含信息安全风险、操风格险等在内的安全隐患。另外,跟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越来越剧烈,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技术实力、人员素质、经营战略以及管理能力都将影响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以及驾驭风险的能力。第4,我国的信誉体系不健全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缘由之1。传统金融机构节制信誉风险主要依赖的是典质、质押以及保证等担保措施,而互联网金融企业良多融资行动是树立在小额、信誉、扩散基础上的,在我国信誉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没法准确地了解融资者的信誉情况,从而终究致使金融风险的发生。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于策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应针对于上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特色以及来源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采用下列的治理对于策:[七]
(1)完美法律法规,构建行业监管体系
首先,要制订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干的法律法规,包含明确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主体行动的立法、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方面的立法、网络交易标准以及规则的立法、制约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表露的立法。同时,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树立起行业自律组织,树立起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互相配合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门坎,同时行业自律组织要制订统1的行业自律准则,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使行业自律的内部束缚与监管的外部束缚相互配合,到达防范以及治理风险的目的。二0一五年七月一八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10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增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互联网监管的5大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立异监管”,同时明确了监管主体,即人民银行监管互联网支付结算业务;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相干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终究实现规范发展仍是1个长时间的进程。此外,值患上注意的是,《发展意见》中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依然是分业监管的方式,而互联网金融自身拥有多元化的发展特征,分业监管是不是能够有效地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还拥有必定的不肯定性。
(2)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部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安全部系的建设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条件以及基础。首先,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亟须改善,要加大对于硬件的建设以及保护、对于安全设施的投入,强化对于信息系统的维护,也包含提高软件的设计能力,如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走访、身份认证和分级授权登陆等技术,要通过完美密钥管理来防范信息技术系统。第2,我国要努力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以防范因为技术引进带来的阴碍国家金融安全的风险。第3,在宏观层面上要树立起立异的金融安全评估机制,制订高规格的信息安全标准。
(3)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
要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运营以及管理进行监控,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树立完美的组织机构以及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制订详细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互联网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应从下列几方面着手:1是监管机构应答互联网金融树立动态监控机制以及大数据监控模式,监管机构应针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动态数据树立风险分析模型以及程序,主动分析被监管机构的运行状况,评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2是树立消费者监督管理机制,以施展互联网金融介入者的主观能动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最关切以及注重的问题,通过树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服务中心可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应通过消费者服务中心按期向用户表露相干业务与产品动态。消费者中心应设立投诉中心,来匡助消费者维权。3是要施展舆论监督的作用。
网络金融特征范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网络经济;网络外部性;普惠性;生态圈
一、引言
在网络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的共同推动下,互联网已从信息单向传播的1.0时代,双向社交互动的2.0时代,逐步进入到以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为引领,与传统产业紧密结合,以“互联网+”为代表的3.0时代[1]。在这一时期,互联网作为生产工具,将在传统经济领域形成新型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和产业发展路径,甚至导致竞争格局的嬗变[2]。具体在金融领域的表现则是,自阿里巴巴2003年设立支付宝,引爆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后,互联网金融已扩展至理财、借贷、保险、众筹、消费金融等领域;全面涉足银行、证券、保险等主流金融业态;并通过金融科技的应用,逐步形成“互联网+科技+金融”的新金融形态,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运营模式;而在销售端,则逐步向信用评级、金融产品定价、风险控制、欺诈识别、投资决策、客户服务等金融业务的纵深渗透,全面推进金融业转型升级。同时,业界已认识到,随着经济活动及新一代富裕群体不断向网络空间迁移,金融活动互联网化已成为大势所趋。因此,以阿里巴巴、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通过多种方式获得互联网银行、保险、支付、消费金融等主要金融牌照,并率先进行产业布局。而以中国平安、工商银行等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将互联网金融作为重要的战略发展方向,通过自建平台、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从技术、商业、市场等多个方面,涉足互联网金融领域。因此,互联网空间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竞争的重要战场。传统金融机构正确认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演进关系,并在复杂的经营和技术环境下,将传统经济中的优势向网络经济迁移,成功完成互联网化转型,是建立面向未来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也是全行业面临的重大挑战。
二、传统金融向互联网金融的演进研究
(一)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关系
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企业及传统金融机构,将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相结合,依托互联网及互联网思维开展服务,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金融业务模式。在便利性、普惠性和收益性等方面为用户带来切实的利益[3]。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认为,它虽然没有改变金融及金融体系的本质功能,但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物理形态、资金周转速度和市场结构,提升了金融科技应用水平,在我国金融业的利率市场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普惠金融、金融业供给侧改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4-5]。同时,它也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展业渠道、存贷体系、理财市场、支付方式等带来不小的冲击[6]。从长期来看,由于传统金融服务方式已不能满足新时期、新环境下经济发展的需求,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先进思维和技术的代表,将日益挤压传统金融业务的空间。因此,传统金融向互联网金融的制度变迁不可避免,当前传统金融机构应加速互联网化[7-8]。
(二)传统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的演进路径
对于传统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的演进路径,我国学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是在交易架构上,传统金融机构应该在增信、风控和合规性方面,着重建设互联网业务的交易架构,这是全面转型的重要条件[9]。二是在业务互联网化方面,可首先通过发展线上网点、成熟的金融业务,进而发展网络借贷和电子商务业务,逐步实现向互联网金融转型[8]。三是在提升经营效率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应充分吸收并借力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的发展成果,将其合理应用到客户拓展、服务效率与质量提升及新型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实现降本增效[10]。总体来看,产业界和学术界均已认可互联网金融在业务层面具有更高的效率,更广泛的覆盖范围,更优质的用户体验,更适应新经济的发展。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及传统金融的转型路径,现有的研究更多是从金融功能、机构和业务的角度出发,对互联网及相关信息技术的认识,主要聚焦在工具层面,较少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经济属性。仅仅简单地将互联网视为资源、生产工具或信息传输通道,将互联网与传统业务相结合,理解成原有信息系统的扩展,则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解只会停留在互联网对生产效率、营销效率提升的层面,难以有效解释竞争格局的嬗变,导致对传统业务互联网转型的必要性和难度认识不够,不利于拓展传统业务转型发展的具体路径[2]。因此,本文引入网络经济理论,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经济特征及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挑战,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业务的发展策略。
三、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经济特征及对传统金融发展模式的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经济特征
1.用户规模具有自我增强性
网络经济的重要特征是具有网络效应,它表现为当某种商品或服务使用的用户增加时,其他用户获得的效用将增加。或者说某用户使用产品或服务的效用依赖于该平台的用户规模。进一步研究发现,用户规模越大,网络效应就越明显;当用户数超过一定临界值时,网络效应会像地心引力一样,吸引越来越多的用户加入,用户规模将呈指数级增长[11]。同时,由于网络经济的边际成本较低,使用户规模的扩张具有经济可行性。因此,在网络效应作用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具有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在达到一定规模后,市场将具有较高的集中度,形成寡头垄断和进入壁垒。目前在互联网支付领域,这一特点已表现得非常明显,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合计市场份额已超过9成,其他支付企业难以形成市场机会。所以,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转型具有高度的紧迫性,一旦在相关领域形成独角兽企业,互联网业务就将难以实现市场突破;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要高度重视用户体验和用户规模的扩张。
2.市场具有普惠性
自2004年安德森提出长尾理论以来,人们愈加认识到:网络经济环境下,“长尾”市场的规模可以与传统头部市场相比拟,且能够实现较高的收益,打破了传统经营上的二八定律。同时,新信用理论认为相比于财务和资产信息,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和交易行为信息更能体现其信用状况。即利用用户在网络中的行为轨迹、社交情况、交易行为等所产生的大数据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准确、真实地评价其履约状况和信用水平[12],这极大地拓展信用信息来源,进而有效地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推进金融服务向深度与广度拓展,使金融服务大众化、普惠化。因此,互联网金融在“长尾理论”和“新信用理论”框架下,能够在更大用户空间中、以更低的边际成本、更多的风险定价手段,提供金融服务,使金融业的发展进入新的阶段,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小额业务无人问津的问题,使全社会分享到金融发展带来的便利,也为新的市场参与者提供了迅速发展壮大的机会。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体现在业务件均价值较低。如截至2017年6月底,余额宝资产规模达到1.43万亿元,用户数突破3亿,人均持有规模不到5千元,远低于传统银行5万元的理财门槛,具有明显的普惠特征。这就要求经营者具有较低的业务边际成本,建立以用户规模为基础的盈利模式。
3.业务体系具有综合化、生态化特征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互联网平台在业务协同、客户迁徙、交叉销售等方面,能够发挥较大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平台将金融业务之间、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之间更紧密地连结在一起,形成以综合金融和产融结合为代表的生态系统。一方面,处于主导地位的企业,将相关产品与服务的标准贯穿于这一生态系统中,并确定相应的“交易秩序”,实现“生态系统内部的资源配置”,有效降低风险并提升主体间可协调性,使产品与服务能够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并降低交易成本[14]。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以用户为中心不断扩大产品与服务范围,使生态系统的规模日益扩大,利润来源多样化,形成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多种盈利模式,并能够有效降低获客成本,提高用户黏性,深挖用户价值。这种发展方式,使传统的产业边界日益模糊,传统的制度红利空间面临挤压。
4.数据资源与业务能力之间具有往复增强性
网络经济环境下,数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帮助互联网金融实现产品创新、改善盈利能力和推动技术革新。有学者甚至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大数据金融。一方面,数据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产品创新、改善盈利能力的基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经营,无论是信用管理、网络借贷信息匹配、保险防欺诈检验、还是用户行为预判等,本质上均是大数据建模分析。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相关领域数据资源的丰富程度和对数据的分析能力,直接决定了产品竞争力;同样,产品竞争能力的提升,将进一步扩大数据来源和规模,在数据资源与产品竞争力之间形成往复增强型。另一方面,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技术,均具有以数据为基础的自我学习性,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数据规模越大,技术应用的效果便越好[13]。同时,技术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源,将成为下一轮科技创新的重要生产资料,在数据资源与技术创新之间也具有往复的增强性。因此,拥有丰富的数据资源和良好数据分析能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在产品创新和技术演进中占有重要优势,并对后进入者或者数据缺乏者,构成数据和技术壁垒,有效巩固其市场地位。总之,在自我增强和往复增强性、普惠性及综合性等网络经济特征的作用下,互联网金融初步形成了以用户为中心,以普惠金融为方向,以数据为核心资产,积极开展生态圈经营和科技创新的发展路径和商业模式,并依托网络效应形成了新的竞争工具和关键成功因素。
(二)与传统金融业务发展模式的区别及影响
1.在用户发展方式方面
传统金融机构更多注重的是效益因素,重视高净值客户的大额金融需求,用户发展更多依靠客户经理的推荐及线下的口碑传播。而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为了充分借力网络效应所带来的用户规模的自我增强性,在发展之初,优先解决的往往是用户规模问题,而并不是首先考虑用户价值、用户贡献等效益因素。因此,实践中,部分具有互联网背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争抢客户资源,往往通过股东资源、交叉补贴等方式,促使大量用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向互联网平台迁移。传统的用户发展方式,用户规模的增长速度远不及网络效应所带来的指数级增长,在竞争中难以占据优势,用户维持成本也将大幅提高,在网络效应的作用下用户流失不可避免,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造成巨大影响。
2.在业务和产品创新方面
传统的金融产品创新主要是利用金融技术和法律工具,设计具有新的现金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创造新的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功能;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产品创新往往依托于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将金融和非金融要素结合在一起、与具体消费或生活场景联系在一起,由被动式的“需求服务型创新”过渡到主动式的“业务创新”,使金融产品向简单实用和自适应性方向发展[15]。
3.在技术发展路径方面
传统金融机构更加注重如何提高经营效率和业务数字化水平,侧重于对业务流程的技术改造;而互联网金融更侧重于金融产品层面的技术升级,以数据分析为手段,信息技术与金融产品的深度融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风险定价水平,目标是使企业以更低的边际成本、更高的效率服务于更大范围的用户。同时,以往金融机构对信息技术更多的是采取“拿来主义”策略,通过购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方式,解决技术发展问题。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由于数据资源的核心地位及新技术所具有的自学习性,使传统金融机构难以直接获得技术优势,而需要在一定数据资源的基础上,通过长期的“检验-修改”过程,才能最终消化吸收新技术,形成优势。
4.在盈利模式方面
传统金融机构的利润主要来自于利差、费差和死差这三差,而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综合化、生态化的发展,延伸了产业链、服务链,从更多的维度,场景化服务于客户需求。以互联网为平台,连接了金融产品与非金融的产品及服务,利润来源多样化,在竞争中具有更大的价格回旋余地。总之,传统金融机构应意识到,网络环境下互联网金融业务在用户发展、业务和产品创新、技术获取及盈利模式等方面均已发生变革,以往发展中所倚重的资本优势、专业优势、网点优势及政策优势,已不能适应网络经济环境下的业务发展。
四、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业务发展策略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摆脱路径依赖,遵循网络经济的运营规律,从用户拓展、数据资源与金融科技创新、生态圈建设等互联网金融的关键成功要素入手,才能有效推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
(一)树立网络时代的企业价值观和品牌形象
首先,传统金融机构应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根本出发点是满足用户需求,改善金融服务水平,而不能为转型而转型。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应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网络时代企业价值观,在满足合规性要求的前提下,一切从用户出发,在制度、业务和技术等方面加强金融创新,适应用户网络活动的需要。其次,打造互联网金融品牌。传统金融机构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同时应注重打造标识性强的品牌效应,避免用户提及传统金融机构时,与保守、职业、高门槛等让客户有距离感的形象产生联想。当然这也需要传统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创新,使品牌真正的名实相符。第三,加强互联网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传统金融机构的人才优势主要集中于专业的金融业务领域,缺乏互联网运营、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金融资产负债管理相匹配的人才,更加缺乏既有金融专业知识,又懂互联网运营和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队伍的引进和培养,专注研究网络市场中的用户需求和竞争动态,开发具有竞争力的产品。
(二)重视向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平台的用户迁移和引流
本质上,互联网金融业务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就是用户,平台之间、机构之间竞争的焦点就是用户资源的争夺。而传统金融机构本身拥有雄厚的客户基础。所以,首先应以现有业务痛点为抓手,通过改进服务、创新产品等多种手段,将存量用户向自身互联网/移动互联网金融平台迁移。其次,应加大资金支持,以股权投资或者战略合作的形式,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互联网用户入口的布局,提高主动获客能力。从存量和增量两个角度,解决用户发展的种子资源问题,避免用户的单向流失,借力网络效应,将互联网金融业务引入正轨,在用户竞争中占据优势。
(三)以数据为中心,打造金融科技创新体系
传统金融机构,虽然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交易结算数据,但这些数据并不完整,对用户自身的行为偏好、交易周期、交易对手的信息掌握不够,并不能形成足够立体的用户画像,也不足以支持人工智能等新一代金融科技的发展。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可通过与第三方合作的方式,在合规的前提下,加强对客户信息、网络行为、社交网络等信息的收集与管理,并加强对数据的研究和挖掘,充分发挥数据的价值。同时,要积极拥抱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一套以科技为先导的金融业务创新体系和评价标准。一方面,顺应技术进步的趋势,围绕信息技术对金融功能的重构,优化升级产品、服务及商业模式;另一方面,通过长期的技术与用户,技术与金融业务之间的融合,打造符合传统金融机构的用户管理、风险控制模型,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四)以用户为中心,构建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发展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多元化经营是互联网业务发展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重要优势和成功运营的关键。首先,传统金融机构,应不断拓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产业链整合能力,提升对上下游的掌控能力,避免被其他互联网平台“再中介化”;其次,依托多元化的产业链合作模式,如战略联盟、兼并收购、股权合作等方式,打造内容丰富、秩序规范的产业生态系统,提高综合竞争优势;第三,维护生态系统的交易秩序,强化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规经营,确保生态系统的经营和发展更好的服务金融主业。总之,传统金融机构不能囿于金融业务来研究发展互联网金融,而是要从网络经济的运行规律出发,从企业发展的价值目标、品牌形象、用户和数据资源拓展、生态圈建设与管理等多个方面入手,探索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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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特征范文5
关键词:网络银行;传统银行;对比;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11)-0004-06
一、导言
比尔・盖茨曾经预言,“传统商业银行僵尸是要在21世纪灭绝的一群恐龙”。预言是否成真现无从判断,但是就目前互联网行业进军金融领域的趋势来看,传统商业银行面对的将是一个个根本性的挑战,这个挑战的根源来自于互联网技术在现代社会的应用。互联网技术不仅仅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形式而且逐渐影响着现代人的思维方式,“互联网+”的混业创新发展也成为“新常态”经济背景下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引擎,具有互联网色彩的新金融生态环境为网络银行的“出世”提供了外在有利条件。1995年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于美国,其超越时空的服务特点立即受到了美国民众的强烈追捧,随后英国、瑞士和日本纷纷效仿。我国网络银行起步较晚,1998年4月招商银行率先推出具有网络银行性质的网上支付业务,经过近17年的探索,网银交易量和网络银行替代率一路稳增长,据不完全预测2016年网银交易规模和电子银行替代率将有望分别达到1570.9万亿和82.3%。
事实上,我国一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网络银行,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将从事网络银行业务的主体限定为金融机构,限制了网络银行市场范围的拓宽。我国现存的网络银行是在传统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作为新的服务手段为客户提供在线网络银行业务服务。由于我国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存在“同体”发展的现象,从而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更加错综复杂。首先,网络银行对传统银行的替代作用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因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转账结算、智能卡、网上支付等的应用,人们对现金的需求程度逐渐降低。网络银行紧紧追随货币电子化这一潮流,真正做到“一卡在手,行遍天下”。因此,从货币形式进化的这一角度来看网络银行替代传统银行是大势所趋[1]。二是网络银行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其他开放性公众网络或专用网络替代了传统有形的柜台,突破了物理限制使客户可以享受更快捷、更方便的服务,极大地提高了银行业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其次,网络银行对传统银行的空白业务有补充功能。考虑到银行经营业务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传统银行的业务群主要集中于大企业、大客户和高端零售客户,然而对于广大的“长尾客户”则存在业务空白[2]。网络银行操作系统的智能化和低成本化使网络银行服务广大长尾零售业提供了可能,提高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后,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还存在一部分相同业务,毫无疑问这必然会形成竞争的局面,银行在竞争中不断优化升级、开拓新业务、方便客户操作、改善服务质量,最后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广大的消费者。
网络银行的出现主要是服务于电子商务,其不仅在经营理念上适应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而且相对于传统银行来说能为电子商务客户提供更多样化的服务,同时网络银行高效、快捷的服务特点加速了社会资金的周转,提高了资本的有效配置[3]。纵然,网络银行的优势显而易见,但是,网络银行的潜在风险和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小觑,1997年欧洲联合银行就是因为创办人卷款潜逃而倒闭的,严重损坏了广大客户的利益,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小的危害。为确保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有必要认识其区别于传统银行的各方面特征,锁定风险点,对网络银行的监管进行新的探索。
二、文献综述
网络银行(Internet bank or E-bank)又称网上银行、在线银行、电子银行,简称网银,由于网络银行发展情况和发展模式日新月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网络银行的定义尚不能统一,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将网络银行定性于“提供网上金融业务的服务”。2000年我国香港金管局在《虚拟银行的认可》中指出,网络银行是指主要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电子传送渠道提供银行服务的公司(时代,201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网络银行本质上还是银行,其在1998年发表的《电子银行与电子货币活动风险管理》的报告中对网络银行的具体定义为: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和服务的银行。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存贷、账户管理、金融顾问、电子账务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诸如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的产品和服务(尹龙,2001)。虽然上述观点对网络银行的定位稍有差异,但是其概念的构成都离不开几个基本要素,即:金融主体、互联网技术、金融业务。网络银行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它的产生让客户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方式(电话、互联网、手机、传真、电子邮件)办妥一切银行业务,如:基本业务、网上投资、网上购物、个人理财、企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我国网络银行起步较晚,事实上,我国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纯线上网络银行,国内现在的网上银行基本都是在现有传统银行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开展具有传统的银行业务性质的服务,即传统银行服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
自1998年至今,网络银行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据《2012-2013年中国网上银行年度监测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网银交易规模突破800万亿,电子银行替代率提高到72.3%1。然而,网络银行的监管问题却相对滞后于其发展状况。
通过对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网络银行监管制度的考察,严鸿雁(2011)认为网络银行监管制度的法制化要实现风险防范与鼓励创新的平衡,监管内容要突出市场准入监管和风险监管,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并没有改变传统银行风险的种类,但增加了银行业风险的复杂性和监管的难度,沿袭了对传统银行的行政指令性监管,已不适合对网上银行经营监管的特点和要求,应实现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过渡,并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香港金融管理局从网络银行的本质视角出发,确立了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原则,金管局认为网络银行只是在提供服务和产品的形式和渠道上有别于传统商业银行,追根到底,其活动仍未脱离其银行的本质,因此,其强调要主要考察网络银行申请人的资质是否符合传统商业银行的审慎监管准则即可(余素梅,2006)。雷银枝(2012)认为网络银行的虚拟化和全时化的特点对传统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冲击,而且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及《银行监管管理法》对网络银行的监管缺乏针对性,法律法规滞后性问题严重,从而严重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商登珲(2014)认为法律制度的制定应本着宽容、容忍的原则,否则会限制网络银行的发展,如《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对网络银行业务进行了明确限定,首先,将网络银行业务的主体限定为金融机构,事实上,许多非金融机构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不低于金融机构;其次,将网络银行的业务市场范围限定于国内市场,海外市场业务的空白将大大折扣网络银行不限地域性的优势。对于网络银行的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也不可小觑,然而,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银行协会,但是其偏重于考虑传统条件下的行业利益和权利保护,因此,网络银行界迫切需要建立网络银行协会,以早日实现对网络银行的自律自治(徐静,2006)。孟繁颖(2015)认为网络银行的监管应该与其发展理念相统一,保障线上和线下银行业务监管的公平性,与此同时,对网络银行监管应至少遵循以下五点原则:审慎监管、全面监管、适度监管、包容监管、协同监管。同时,对其监管内容要有四方面的侧重:加强网络银行系统安全监管,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严防利用网络银行法律漏洞开展违法犯罪业务;推进网络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关注长尾客户,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王远均,王彦晓等(2005)认为传统商业银行的监管原则仍然适用于网络银行,即坚持如下四个原则:一是维护合理竞争性,抑制网络银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负面影响;二是坚持审慎性原则,保证网络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和资产质量指标的达标;三是保证连续性监管,监管活动贯穿网络银行的整个经营过程;四是国际性原则,发挥网络银行无时空限制的优势,开发海外市场。
随着网络银行的兴起和“互联网思维”与“混业经营模式”的日渐深入人心,网络银行也开始了本地化及移动设备的整合,网络银行的外延性概念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比如直销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网络银行形式的多样性、适时性、虚拟性增加了监管工作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制定出科学有效的监管策略前期阶段,首先要对网络银行有深刻的认识,分析其特质和风险源,然后以此为着眼点,有的放矢地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实现实际监管的思路和方向的对称性。
三、从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比较中得出的网络银行监管策略
(一)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对比分析
网络银行是一种新型的以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它是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应用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金融机构的一种特殊形式主体。从其本质特征来看,既具有传统银行的共性特征,又具有其独特之处,通过两者之间的对比来更清晰地认识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优劣,并以此为出发点引领监管创新。
1、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特性比对
虚拟性:传统商业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构成的是物理网络,整个商业银行的运行也是有形的,然而网络银行其本身就存在于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电子空间内,因此,其没有有形的标志性建筑物,也没有具体的地址,只有虚拟化的网址,用户只能通过移动设备感知它微妙的存在。关于网络银行的虚拟化特征将在以下三个方面给予论证:一是传统商业银行物理网络中以人为主的网点将被网络银行的无人化终端机所取代。二是网络银行经营的金融产品的无形化,例如,电子货币、网络理财、网上购物等都没有具体的形态。三是网络银行经营过程的虚拟化,即网络银行经营所有产品的全部过程都是通过数字指令来实现完成。
创新性:网上银行是产生于互联网新技术下的新产物,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客户在对银行的服务手段和产品需求也在不断地变化,所以就要求其自身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的研发。网络银行的数字化产品设计,使网络银行相比传统的商业银行,能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综合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借助网上银行完善的交易记录,银行可以对每一位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分析比对和数据挖掘,并从中发现每一位客户的重要价值。通过对每一位客户的交易行为的分析,为其制定出不同的营销策略和服务内容,从而可以使产品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达到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
突破了时空的限制:网上银行的客户可以不受时间、不受地域限制,通过各种通信技术手段为广大客户提供实时高效、覆盖全国、24小时的财务管理,实现资金集中和现金管理等各种服务,从而使广大客户在办理银行业务时能变得更加便利、更加快捷。网络银行的业务处理实时化、自动化,减少了客户在传统银行网点的排队等待时间,真正使客户享受到了高效率的银行客户体验。网上银行采用的是大量自动处理系统进行网上交易,每一位客户可以在提交交易指令后立即看到交易结果,因此网上银行服务具有高速和高效的特性。同时,网上银行处理数据的功能是超强的,它可以同时处理成千上万笔交易,并且错误率非常的低。传统商业银行需要凭借增设支行及营业网点来拓展业务,而网络银行凭借互联网,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不需要物理意义上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也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
2、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成本比对
从银行股东的角度出发,网络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最大的区别就是网络银行运营成本低。一是网络银行创立成本低。传统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实体营业网点运营模式,这不仅仅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营业网点租金,还需要花费大量的薪酬雇佣职员经营管理分支银行的日常业务。然而,网络银行并不需要这些有形的店面、装潢甚至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地理位置也不会成为业绩的影响因素。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第一安全网络银行的创立费用仅为100万美元,这相当于当时开办一个小分支银行机构的费用。二是网络银行的运营成本低。经营模式的网络化可以大大降低整个运营过程的成本。互联网技术的灵活应用改变了传统银行职员与顾客面对面的服务模式,网络银行开辟的“虚拟网络空间”使得银行客户分布在不同的电脑、手机客户端前,如2013年招商银行推出的微信银行服务就是借助微信4亿客户群,将其银行客户端移植到微信上。三是网络银行服务费用低。网络银行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各项金融服务,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可以同时为大量客户提供服务,有效地节约了客户排队等候的时间,提升了客户服务体验,银行工作效率的提高意味着银行单位时间业务量的提高,业务量的提高也可以降低网络银行的经营成本。据美国权威机构的调查,在各类银行服务的平均每项交易成本中,传统银行柜台最高,每笔交易成本为1.08美元,而网络银行最低,只有0.13美元 ,最高与最低交易成本相差800%以上。四是网络银行失误操作损失少。网络银行服务功能的标准化和自动化也大大减少了人工服务的错误,从而减少了银行的损失,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成本。
3、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风险特征比对
网络银行是互联网与金融跨行业的结合产物,金融与互联网都属于高风险行业,网络银行的金融本质使传统银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风险依然存在,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同时,网络银行开展业务高度依赖系统和网络支撑,基于网络银行全球化的信息和虚拟的金融活动等一些特征,网络银行又呈现出与自身特点相关的风险,比如市场信号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因此,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使网络银行的安全隐患更加严峻。相对于传统银行来说,网络银行的这些新风险也呈现出来新的风险特征。
(1)技术安全性风险 首先,我国网络银行系统安全稳定性问题凸出,目前我国网络银行的核心技术都依靠外国进口,技术上的落后造成我国网络银行系统安全性相对较低,黑客一旦侵入便会给网络银行带来严重的损失。其次,搜索引擎、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也给网络数据与个人信息带了新的安全隐患。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高度依赖信用、消费记录、个人身份、财产等信息,然而在信息采集、存储、使用、流通各环节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如云计算的服务托管,共用虚拟机进行逻辑隔离,单体风险很容易扩展为系统风险,很容易被攻破或背部窃密。再者,大数据比对、关联性分析能力越来越强,使原本加密、匿名处理的用户信息可能被提炼和还原,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等风险。
(2)法律漏洞风险。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制度相对滞后,目前我国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只有五部,分别为:《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这四部法律基本上属于部委规章和企业内部规则,其法律地位较低,而且除第五部颁布于2011年以外,其它四部的颁布时间集中在2002年和2006年。由此可见,网络银行监管制度的发展程度已经滞后于网络银行的改革发展和监管实践,应适应金融创新需要,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理念,在立法层面予以回应,对金融创新活动加以规范和必要的约束,促进网络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3)流动性风险。存在于互联网虚拟空间中的网络银行受无实体店这种新型运营模式的限制,存贷款业务相对于传统银行来讲资金稳定性较差,加之采取“7×24”全天候、无节假日的网上营业模式,加剧了对资金流动性的更高要求,因此,网络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的难度比传统商业银行更大。在存款保险方面,传统银行比网络银行更具优势,因为传统银行具备多层信用担保体系,比如政府信用隐性担保、国企信用担保等。因此,储户出于资金存放“安全性”考虑,会更倾向于选择传统商业银行。鉴于此,网络银行面临着强劲的存款来源竞争对手,尤其是大储户群流失严重,短期内存款客户吸收难,流动性风险突出。
通过上述对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三方面的对比,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网络银行正处于上升发展阶段,其自身的“先天优势”与“后天不足”也非常明显。正是由于网络银行具有虚拟性、创新性、经营方式突破了时空限制、成本低等“先天优势”,才使网络银行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变为可能。然而,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不成熟对网络银行的资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制度上的不健全也使监管工作的难度提升,综合这些因素都制约着网络银行健康发展。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总结,得出了网络银行“后天不足”的劣势,由此也引发了使网络银行摆脱这些困境的监管问题之思考。
(二)网络银行的监管策略
目前,世界各国的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都是大同小异,而且许多国家的网络银行的风险管理基本程序都是在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基本步骤上加以本土化而最终制定出来的。目前世界上相对比较成功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两种,即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其具体监管框架内容如下表:
美国和欧盟两种监管模式对本国或本地区网络银行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取其精华,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模式。通过对我国网络银行和传统银行的特性、成本、风险特征的对比结果的分析,不难发现网络银行的虚拟性、创新性、突破时空限制的特性虽然可以使客户享受到快捷、高质量的服务,但是这些特点也对网络银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水平、网络安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特征的对比结果显示我国监管法律框架还不完善,大多数银行存在大量坏帐,经营风险已经较大,因此,我们应更多借鉴国外的审慎性原则,美国的相对宽松办法还暂时不具有可行性[7]。面对网络银行发展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我国金融管理当局应对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法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既要积极鼓励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又要抓紧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1、加强网络银行监管和立法工作
首先,我国整个法制建设还处于一个日臻完善的过程中,网络银行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更屈指可数了。随着网络银行在银行业中地位的提升和业务量的增加,相关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具有较高法律地位且针对性较强的网络银行法律法规。其次,一些与网络银行业务安全紧密相关的技术,如数字签名等需要在法律条文中给予明确的定位。另外,由于网络银行具有跨时间和空间的特性,因此,业务发展到国际化也是历史趋势,但是我国在业务范围上的法律限制还很明确,对此,立法工作应解放限制,给予网络银行充足的发展空间,适度监管。
2、抓好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标准
由于我国网络银行发展情况与国外网络银行还有较大的差距,所以要坚持审慎原则,建立网络银行业务许可证制度,并制定颁布《网上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抓好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工作。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申报进入银行业的网络银行资格进行审查,在审批过程中应把握:(1)严格制度建设。网络银行的公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和系统设计等制度性安排,必须严格审批[8]。(2)重视风险防范,网络银行的设立或新业务的开展,必须具备完善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风险弥补和处置方案、计划。(3)对软硬件配备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如,设定注册资本或银行规模的下限,审查技术协议安全审查报告,提出办公场所与网络设备标准,明确风险揭示与处置规划等。(4)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一般的企业是否也可以进入网络银行市场,以及纯网络银行是否允许其建立分支或机构等问题也决定了网络银行的市场壁垒的高低。
3、持续提高网络银行技术发展水平
我国互联网技术相对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而言比较落后,处于世界信息产业链的低端水平,网络银行所使用的信息网络硬件设备和系统软件极大部分由国外引进,国内信息加密技术也远远落后于欧美,在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上也缺乏规避安全风险的具体解决措施。 因此,在信息技术水平方面和网络安全建设方面我国网络银行总是处于被动的局面。一方面,由于如果我国一直依赖引进国外网络信息技术,将处于追赶发达国家网络信息技术的状态中,而无法摆脱这种“死循环”也无法真正走到世界网络信息技术的前列。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出口到我国的系统软件在其设计时,就埋下了风险定时炸弹,如INTEL公司设计的奔腾Ⅲ有可以窥视每一台上网计算机内容的密码系统。解决我国在网络信息技术相对落后这一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而要做好人才培养和储备工作,加强国际交流学习,鼓励自主研发,支持创新,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对国外技术的依赖性问题。同时,网络银行还要重视对操作人员的审核和培训,对于系统中出现的故障及时、安全、准确地分析、排除,保障网络银行系统正常运行。另外,软硬件技术标准有待统一,开发综合性强的网络信息系统,加大各种支付工具的普及力度,提高网络银行的使用效率。
4、不断提升网络行业自律管理水平
目前,我国银行行业自治自律组织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欠缺应有的系统性,主要关注的是传统银行的权益与利益,因此这些协会的自律自治的对象不够全面。我国政府和网络银行业界应尽快联手建立专业性较强的网络银行协会,面向整个银行业的银行家协会,以及金融租赁公司协会、信用社协会等。二是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行政干预会弱化协会的自治性、自律性,不利于增强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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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the Strategy of the Regulation on Network Bank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Finance
LU Minfeng1 LI Qin2
(1Bank of Jiangsu, Nanjing Jiangsu 210005
2Financial Schoo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jing Jiangsu 210046)
网络金融特征范文6
一、网络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
(一)网络金融负外部性相对增强。互联网的开放性使信息成为一种带有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这使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网络时代金融监管的存在更多的是由于金融交易的外部性。在信息产生正外部性效益的同时,负外部性效应也相对增强。网络银行的信息在虚拟网络实时传递的特征,将加大网络银行的运行风险,外部监测难度加大,金融体系将变得更加脆弱,负外部效应进一步放大。一是银行业风险会迅速从一国传递到另一国,从一个市场传递到另一个市场、风险蔓延将更加迅速和难以控制;二是资金流动将更加频繁和迅速,在缺乏资本管制的情况下,容易导致资金的大量外逃或大量流入,对一国金融市场产生震荡,直接影响一国经济的稳健发展。
(二)网络金融的系统性风险相对上升。网络金融服务给客户提供了便利、快捷的交易手段,存款人或投资人只需要点击鼠标就可以完成业务或投资的转移,由此提高了消费者的市场地位,但也加快了客户频繁转换服务商的可能。就网络银行而言,虽然可以通过提高利率、增加服务内容等来快速增加客户规模,但一旦市场出现更为有利可图的金融商品,客户流失的速度同样很快,这增加了网络银行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也使网络银行的应变时间大大缩短,导致网络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上升。
(三)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仍然存在。在网络世界中,交易费用并没有消失,只是改变了存在形式。过去用于信息收集、分析的“隐性”费用支出,现在“显性”化为智能化软件的购买费用和学习掌握软件使用的成本。源于财务费用不对称而形成的信息结构不对称仍然存在。特别是由于网上信息和谣言都可以迅速传播,对于一部分人而言,其获得完备信息的成本反而会升高。即使未来信息费用可能大大下降,但信息成本与收益的相对不对称不会消失。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在网络金融中也依然是一种普遍现象。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相对于传统金融,网络金融的市场失灵、负外部性等特征仍然存在,对网络金融领域的监管仍然十分必要。
二、网络银行对现行监管模式提出挑战
(一)“管辖权问题”。在网络金融活动中,由于网络银行的经营与所在地理位置关系不大,国内银行和国外银行的国内分支机构对应的不仅是本国客户,也可是外国客户。特别是那些为了规避“严规则”而在本国设立的外国网络银行,其主要经营人员、客户都来自国外,而只在“宿主国”进行“壳”注册。此时,管辖权问题变得十分敏感。
(二)监管标准的改变。现行银行模式,监管者认为那些现金流量好,较好盈利能力的银行是“好银行”;而那些在网络银行的模式下,即使那些经营欠佳、盈利能力差的“差银行”很可能因为交易的便利优势和某些投资组合的新方法而在一夜之间成为令人刮目的“好银行”。这就要求现行的监管标准从整体上作出改变。
(三)法律缺位问题。由于我国的网络金融尚处在发展初期,对交易各方的法律权益和相关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网络金融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款作为约束,出现问题时涉及到的责任确定、损失赔偿等问题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我国新《合同法》对网络金融涉及到的具体细节问题还存在很大的制度漏洞。
(四)监管力度问题。网络银行这一新兴事物,需要多大的监管力度?如果监管过于严格,会对这一新生金融事物遭到不应有的扼杀,抑制金融领域创新事物的发展。在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管条件下,网络金融的风险固然降低,但却可能弱化国内金融业创新的竞争力。要知道,网络银行的竞争力主要取决于金融创新和技术进步,两者不可偏颇。同时,由于网络技术高流动性的存在,如果一国的监管过于严格,则网络银行必然选择向成本相对较低的国家转移,导致一国的国民和社会福利流失。
网络银行的存在,使这些看来不会在传统银行领域发生的问题变的真实。如何应对这一全新的事物,各个国家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相比较而言,目前美国、欧洲的监管更为严格,更加系统化。本文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网络监管经验的同时,给出了网络银行适合中国情况的实践选择,希望对国内蓬勃发展的网络银行及其监管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实践选择分析
(一)明确监管职责。网络银行的概念、范围,今后可能的发展方向等,都需要监管当局有一个较明确的规定或表示,特别是关于是否允许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资讯服务、银行经营证券交易平台、券商和保险公司在网上开展类似于储贷的业务等问题,如果等到企业进行相关投资后,再进行监管,不仅监管阻力加大,而且会使先期使用的消费者面临损失。
(二)积极的营销策略定位。业务管理上,主张积极营销,以客户为中心、转变经营模式等观念也已经得到了业内公认。加强业务风险管理的关键是建立授信制度和开发经营业务管理系统,用以降低业务风险,提高银行的经济效益,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业务管理系统必须同电子支付系统、客户信息系统与服务系统、各类管理系统有接口,并能同它们实现互动操作,同时又必须能实时、完整地反映整体的经济和金融活动。
(三)加强同国际发达国家的信息交流。随着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的延伸,各国监管当局都将面临跨国性的业务和客户,金融监管的国际性协调日益重要。这就要求在对网络金融实施监管时,要建立与国际体系中其他金融制度相适应的规则体系和市场标准。多个监管主体间必须加强协调,共享信息,统一监管标准和方式,防止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避免不同监管机构间的意见分歧和信息要求上的不一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在金融监管(包括网络金融监管)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入了这一行列,监管合作的范围也由传统的银行业扩展到证券、保险、外汇、金融衍生产品等各个领域,监管国际化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又一趋势。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各国之间监管信息的共享,而且可以通过合作和交流提高整个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水平和效率,并有效地防范和制止金融风险引起的区域性金融风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