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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1
关键词:唐宋变革 良贱制度 雇佣奴婢 法律地位
唐宋之际,中国传统社会发生了重要变化,唐中期以降,尤其是宋代呈现出与唐前期迥然不同的态势,从政治生活、经济关系到社会结构都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这些变化给后世以很大影响。日本学者对唐宋之际的社会变化给予了高度重视,早在20世纪初期就开展了深入研究和激烈的争论,并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相比之下,中国学界长期以来显得比较沉寂。虽然严复、王国维等早就指出了宋代的变化,但并未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张其凡认为,不应避开或不提“唐宋变革期”学说,他呼吁正确分析、认识这一学说,进一步开展研究。①2002年,厦门大学和浙江大学先后召开了“唐宋制度变迁与社会经济学术研讨会”、“唐宋之际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这两次学术讨论会的召开,表明唐宋社会变革研究逐渐引起中国学术界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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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在日本东洋文库和大阪市立大学演讲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感谢大泽正昭、斯波义信、池田温、岸本美绪、平田茂树诸先生及齐霞女士的建设性意见和所给予的帮助。
① 张其凡:《关于“唐宋变革期”学说的介绍与思考》,《暨南学报》2001年第1期。
唐宋之际,中国传统社会发生变革的一个重要标志便是阶级结构的调整,门阀士族退出了历史舞台,代之而起的是官僚地主阶级。奴婢、部曲、佃客,这些社会最广泛的下层劳动者的身份发生了变化,法律地位有了明显提高。关于宋代奴婢、佃客的研究,国内外学术界已有丰厚的研究成果。自20世纪30—40年代以来,宫崎市定、仁井田陞、周藤吉之、草野靖、柳田节子、朱瑞熙、王曾瑜等一批国内外学者相继作了研究,①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取得了基本相近的看法。但对宋代包括奴婢在内的雇佣人身份和法律地位却有不同的认知。仁井田陞和周藤吉之认为雇佣人和奴婢属同一经济范畴,他们与雇主或主人的关系是一种有“主仆之分”的身份关系;而宫崎市定和草野靖则否认这种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认为雇佣人和奴婢都属于自由民。高桥(津田)芳郎则批评了把属于经济范畴的奴隶与法的身份上的奴婢混同起来的观点,认为身份和阶级必须予以区别,奴婢乃因犯罪或被俘虏,由国家剥夺了良民的身份。这种身份仅限于通过了法的手续者,属于国家性质的身份,宋代不存在这种法的奴婢身份。②柳田节子认为,由雇佣关系产生的奴婢、人力、女使,在阶级结构关系中是父家长制的家内奴隶,从其身份来说,类似于与良相对的贱身份的部曲。③此外,有不少学者认为汉唐以来的良贱制度到宋代消亡了。④奴婢,一般来说,是指佃客之外的家内劳动者。宋代奴婢依其来源的不同主要可分为三种:良人因犯罪而籍没为官奴婢(其中一部分转为私人奴婢),这部分奴婢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奴婢,身份低贱;迫于生计,良人自卖为奴婢,或被雇佣为奴婢,这部分奴婢的身份在法律上是良人,宋代雇佣奴婢至迟到仁宗嘉祐时,法律上已被称为“人力”和“女使”;⑤良人被掠卖为奴婢,掠卖奴婢,在宋代始终是一种违法行为,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尽管事实上是存在的。本文着重讨论的是宋代良贱制度和奴婢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新发现的《天圣令》有关令文,并结合一些史料的解读,对宋代奴婢作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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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日本学者的主要成果有:宫崎市定:《从部曲走向佃户》,《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5册,中华书局,1993年;仁井田陞:《中国身分法史》,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重版;周藤吉之:《中国土地制度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草野靖:《宋代的顽佃抗租和佃户的法律身分》,《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册。中国学者主要成果有: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柯昌基:《宋代的奴隶》,《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王曾瑜: 《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郭东旭:《论宋代婢仆的社会地位》,《河北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宋东侠:《试论宋代的“女使”》,《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
② 此据柳田节子先生总结归纳,见氏著《宋代的雇佣人和奴婢》,《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此文柳田氏后有修订,收入氏著《宋元社会经济史研究》,创文社,1995年。高桥(津田)芳郎的观点详见其所著《宋一清身份法的研究》,日本北海道大学图书馆刊行会,2001年。
③ 柳田节子:《宋元社会经济史研究》,第81页。
④ 高桥(津田)芳郎:《宋一清身份法的研究》,第177页;杨际平:《唐宋时期奴婢制度的变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4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57—64页。
⑤ 《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33建炎三年四月条。关于此,杨际平《唐宋时期奴婢制度的变化》一文有不同看法,认为人力、女使与一般雇佣劳动者仍有一定的差别。
一 宋代的官奴婢和良贱制度
因罪而籍没为官奴婢者,世代为奴,律比畜产,身份自不待言。从宋代文献记载来看,有关因罪而没为官奴婢的例子并不很多,不像唐代那样动辄将罪犯及家属大量没官。如记载没官为奴婢资料较详细的北宋编年史《续资治通鉴长编》,有关史料也是屈指可数。神宗熙宁四年(1071),庆州发生的兵变被平定后,叛兵家属应没官为奴婢者,配江南路、两浙路、福建路为奴,“诸为奴婢者,男刺左手,女右手”。⑥这是宋代文献中惟一可见的一次大规模将犯人家属没为奴婢的记载。由于文献记载不多见的缘故,易使人得出宋代奴婢制度崩溃了的结论。然而少见并不等于没有。事实是,在北宋,法律意义上的官私奴婢这个阶层是存在的,只是这部分奴婢并未构成宋代奴婢的主体而已。
研究奴婢的法律地位,或者说法的身份,我以为最主要的依据应当是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文献记载的司法案例。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既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又集中体现了当时的物质关系。新近发现的《天圣令》残本为我们研究北宋奴婢的构成和身份变化提供了一些新材料。
天圣七年(1029)修成的令典《天圣令》,“凡取唐令为本,先举见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随存焉。”①换言之,《天圣令》由两部分组成:宋代在行之令与不用之唐令。②天一阁现存《天圣令》仅存10卷,检视其中奴婢有关的令文大约有25条。我们先看其中17条废弃不用的唐令: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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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辛丑。
① 《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4。
② 详见戴建国《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载《历史研究》1999年第3期。
③ 令文校正字及脱文用方括号标明,原错别字用圆括号标于前。
《仓库令》:诸官奴婢皆给公粮,其官户上番充(后) [役]者,亦(人) [如]之,并季别一给,有剩随季折。
《厩牧令》:诸官户奴充牧子,在牧十年,频得赏者,放免为良,仍充牧户。
《捕亡令》:诸奴婢逃亡经三宿及出五十里外,若度关栈捉获者,六分赏一;五百里外,五分赏一;千里外,四分赏一;千五百里外,三分赏一;二千里外,赏半。即官奴婢逃亡,供公廨者,公廨出赏,余并官酬。其年六十以上及残废不合役者,并奴婢走投前主,及镇戍关津若禁司之官于部内捉获者,赏各减半。若奴婢不识主,榜召,周年无人识认者,判人官,送尚书省,不得外给,其赏直官酬。若有主识认,追赏直还之。私榜者任依私契。
诸捉获逃亡奴婢,限五日内送随近官司案检,知实评价,依令理赏。其捉人欲径送本主者,任之;若送官司,见无本主,其合赏者,十日内且令捉人送食。若捉人不合酬赏,及十日外承主不至,并官给衣粮,随能锢役。
诸(促)[捉]获逃亡奴婢未及送官,限内致死失者,免罪不赏;其已人官未付本主而更逃亡,重被捉送者,从远处理赏。若后(促) [捉]者远,三分以一分赏(府) [前](促) [捉]人,二分赏后(促) [捉]人。若前(促) [捉]者远,中分之,若走归主家,理半赏。
诸逃亡奴婢身犯死罪,为人捉送,会恩免死还官、主者,依式理赏。若遂从戮及得免贱从良,不理赏物。
渚计逃亡奴婢价者,皆将奴婢对官司评之,勘捉处市价,如无市者,准送处市价。若经五十日无赏可酬者,令本主与捉人对卖分赏。
《医疾令》:诸女医,取官户婢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无夫及无男女,性识慧了者五十人,别所安置,内给事四人,并监门守当医博士教以安胎产难及疮肿伤折针灸之法,皆按文口授,每季女医之内业成者,试之。年终医监正试,限五年成。
《狱官令》:诸放贱为部曲、客女及官户,逃亡经三十日,并追充贱。
《营缮令》:诸营造杂作应须女功者,皆令诸司户婢等造。其应供奉古陂可溉田利民及停水须疏决之处,亦准此。至春末使讫,其官自兴功,即从别敕。
《杂令》:在京诸司并准官人员数,量配官户、奴婢,供其造食及田园驱使,衣食出当司公廨。诸官户、奴婢男女成长者,先令当司本色令相配偶。
诸官户皆在本寺分番上下,每十月都官案比,男年十三以上,在外州者十五以上,各取容貌端正者送太乐(其不堪送太乐者,自十五以下皆免入役),十六以上,送鼓吹及少府监教习,使有工能。官奴婢亦准官户例分番(下番日则不给粮)。愿长上者,听。其父兄先有技业堪传习者,不在简例。杂户亦任本司分番上下。
诸官奴婢赐给人者,夫妻男女不得分张,三岁以下,听随母,不充数限。
诸官奴婢死,官司检验申牒,判计埋藏,年终总申。
诸杂户、官户、奴婢主作者,每十人给一人充火头,不在功(果)[课]之限,每旬放休假一日,元日、冬至、腊、寒食、各放三日,产没及父母丧,各给假一月,期丧,给假七日。即户奴婢老疾,准杂户例。应侍者,本司每听一人免役扶持,先尽当家男女。其官户妇女及婢夫子见执作,生儿女周年,并免役(男女三岁以下,仍从轻役)。
诸官奴婢及杂户、官户,给粮充役者,本司(名)[明]立功课案记,①不得虚费公粮,其丁奴,每三人当二丁役,中[奴若丁婢,二当一役,中婢三当一役]。②
仔细分析这些令文,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在废弃不用的唐令中,有12条是关于官奴婢的,诸如官奴婢分番制度,官奴婢作为财产赏赐制度,官奴婢死亡后的验实申报制度,官奴婢劳役制度和供给制度。以唐令为本的《天圣令》将与官奴婢有关的唐令废弃不用,充分反映了北宋前期官奴婢数量的减少,这与官奴婢来源的枯竭应该是有关联的。唐末五代以来许多因战俘而成为奴婢的人,受到国家干预而被释放。例如后唐同光二年(924)庄宗曾颁布敕令:“应有百姓妇女,俘虏他处为婢妾者,不得占留,一任骨肉识认。”③既释放私奴婢,则因战俘而为官奴婢的人也由此减少,官奴婢已不再是奴婢的主要组成部分,官奴婢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大为减弱。高桥芳郎曾指出,宋代不实行官奴婢给赐制度。④上述不用之唐令则是一个例证。从《天圣令》废弃的唐令来看,宋仁宗天圣前后,宋代逐渐减少把罪犯大量配没为奴婢的做法。从宋代实际情况来看,亦是如此。如从仁宗嘉祐时起,宋实施严厉的重法地分法,对强盗及窝藏犯人之家判以重罪,然对犯人亦只是实行配隶法和编管法,而没有将犯人及其家属籍没为奴婢的法律规定。《长编》卷344元丰七年(1084)三月乙巳条载:“自嘉祐六年,始命开封府诸县盗贼囊橐之家立重法,后稍及曹、濮、澶、滑等州。熙宁中,诸郡或请行者,朝廷从之,因著为令。至元丰,更定其法,于是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用重法,郡县浸益广矣。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处。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处,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邻州。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这条材料详细记载了重法地分法,却丝毫没有籍没罪犯及其家属为官奴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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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明”字据日本《养老令·杂令》(新订增补国史大系本《令义解》)校正。
② “奴若丁婢”以下诸文据《唐六典》卷6补。
③ 王溥:《五代会要》卷25《奴婢》。
④ 高桥(津田)芳郎:《宋—清身份法的研究》,第165页。
其次,在废弃不用的唐令中,有五条是关于捕获逃亡奴婢的酬赏问题。宋令为何将与捕捉酬赏相关的法令删去不用呢?我的解释是这与宋代贱口奴婢的减少,雇佣奴婢的大量增加有关。奴婢逃亡已不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因此建立在捕捉逃亡奴婢上的酬赏法,自然就没有实施的必要。
再次,关于奴婢放贱为良,唐代是分成三级,逐级进行的。《唐六典》卷6云:“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得降一等、二等,或直人良人)。”宋代不存在唐之意义上的番户、杂户,①奴婢放贱为良,一免即为良人。既已成为良人,就不存在逃亡被抓获的问题。因此,唐旧令“诸放贱为部曲、客女及官户,逃亡经三十日,并追充贱”,自然便被废弃。
最后,隋唐以来,法律规定奴婢“当色令相配偶”,奴婢不能与奴婢以外的人通婚。②《天圣令》将唐代的这一法律规定废弃不用,这就意味着宋代奴婢可以与奴婢之外的人通婚,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是宋代奴婢身份提高的一个标志。
转贴于
从《天圣令》反映的情况来看,北宋官奴婢以及终身为人奴役的私奴婢不再是奴婢的主体,奴婢的主体应是雇佣奴婢。
但是,上述唐令废弃不用,仅反映了宋代逐渐减少把罪犯大量配没为奴婢的做法,并不等于此后宋完全不再实施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现存《天圣令》除了上述17条令文废弃不用外,其余8条与奴婢相关的法令为宋代新定的在行之令,也说明了一些问题。这些条款为:
《捕亡令》:诸亡失奴婢、杂畜货物等于随近官司申牒案记。若已人蕃境,还卖人国,券证分明,皆还本主,本主酬直。奴婢自还者,归主。
诸奴婢诉良,(赤)[未]至官府为人捉送,检况事(日) [由],③知诉良有实,应放者,皆勿坐。
诸两家奴婢俱逃亡合生男女,及略盗奴婢知而故买配奴婢者,所生男女从母。
《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婢女、宅店资财,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不(“不”字衍)与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无女,均人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即别敕有制者,从别敕。
《杂令》:诸家长在,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及卖田宅(无质而举者,亦准此)。其有家长远令卑幼质举卖者,皆检于官司,得实,然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辄与及买者,物追还主。
诸王公主及官人,不得遣官属亲事、奴客、部曲等在市肆兴放[贩]及于邸店沽卖出举。其遣人于外处卖买给家非商利者,不在此例。
诸蕃使往还,当大路左则,公私不得畜当方蕃夷、奴婢,有者,听转雇与内地人。其归朝人色类相似者,又不得与客相见,亦不得充(授)[援]夫等。④
诸犯罪人被戮,其缘坐应配没者,不得配在禁苑内供奉及东宫、亲王左右驱使。
这些宋令中,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了奴婢仍可以当作私家财产买卖、转让、质举。唐宋法律都严禁质举(质典)良人为奴婢。因此这些奴婢指的是贱口奴婢。其中两条涉及买卖转让奴婢的法令,实际上是沿用歹唐《丧葬令》和《杂令》。⑤质举是一种财产抵押借贷行为,到期不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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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费衮:《梁溪漫志》卷9
② 参见李志生《唐代非良人群体通婚探析》,《唐研究》第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③ “由”字据日本《养老令·捕亡令》校正。
④ “援”字据《养老令·杂令》校正。
⑤ 《宋刑统》卷12《户婚律》;《宋刑统》卷13《户婚律》。
抵押物的产权便发生实质性的转移。只有当主人把奴婢当作牲畜和田宅等财产看待时,才会有质举行为。主人不能按时还贷,被质举的奴婢,往往就被永久性地转变成另一主人的财产。在宋代,允许雇佣奴婢转让。但质举奴婢与雇佣奴婢的转让性质完全不同,雇佣是有期限的,不管雇主是谁,法律上都不能永久地占有奴婢。南宋法律禁止把奴婢当作财产质举。《庆元条法事类》卷80《出举债负·杂敕》:“诸以债负质当人口(虚立人力、女使雇契同),杖一百,人放逐便,钱物不追。情重者奏裁。”奴婢实施雇佣制,雇佣契约是一种有期限的有价凭证,是拥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受雇的奴婢在雇期内,可以被主人有限地自由转让。宋人罗愿说:“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其限内转雇者,年限、价钱各应通计。”①与视奴婢为财产的贱民制不同的是,雇佣奴婢从其法的身份来说,仍是国家的编户齐民,雇主不能终身占有,仅仅在契约有效期内有支配权。
令文中有奴婢要求诉良、恢复良人身份的条款,这一条款是参照唐旧令并结合宋制制定的。日本《养老令》卷28《捕亡令》第12条:“凡奴婢诉良,未至官司,为人执送,检究事由,知诉良有实者,虽无良状,皆勿酬赏。”日本《令义解》卷9对此释曰:“谓奴婢诉主妄压充贱,而未至官司,为人执送,若所诉有实者,其捉送之人,不在赏例。”《养老令》取材于唐令,此令当是唐令之原文。《天圣令》据宋制对其做了修改,将原本作为法令主体的捉送之人,改为诉良奴婢本身。此宋令说明当时社会阶级的划分在法律上仍有良贱之分。这应是法律意义上良贱制度存在的证据。又元丰改制后的宋朝户部,下设左右曹,左曹户口案“掌凡诸路州县户口、孝义、婚姻、良贱、民间债负”等事项。②户部左曹掌“良贱”,与《天圣令》反映的法律意义上的良贱之分是一致的。《庆元条法事类》卷13《亡殁·驿令》:“诸在任官身亡(赴、罢在道或干公事同),以报到日问其家良贱口数并赏,计程数给仓券。”此令所谓“良贱口数”中的“良贱”,无疑是指良人和贱口奴婢而言。这里所说的“良贱”,既然出自国家法律,当然不会仅仅是一种民间的理念。《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时编撰的,关于这条法令的效力以下还将讨论。
宋令“诸两家奴婢俱逃亡条”,表明北宋时期除了官奴婢外,还存在私奴婢。敦煌出土契约文书中有一件北宋淳化二年(991)的《韩愿定卖家姬胜塭契》,契约云: “(胜塭)自卖以后,任承朱家男女世代为主。”契约落款为:“出卖女人娘主七娘子、出卖女人郎主韩愿定。”③被卖女子显然是属于贱口的私家奴婢。宋代有部分私奴婢由官奴婢转化而来,如神宗熙宁四年,庆州叛兵家属应没官为奴婢者,“许人请为奴婢”。④这些奴婢与雇佣奴婢是有区别的,他们终身为奴婢,没有奴役期限。只有当国家或主人赦免他们时,才有可能免贱成为良人。北宋人此山贳冶子在《唐律释文》卷22就部曲、奴婢、客女、随身释曰:“此等并同畜产,自幼无归,投身衣饭,其主以奴畜之。及其长成,因娶妻。此等之人,随主属贯,又别无户籍,若此之类,各(名)为部曲。婢经放为良,并出妻者,名为客女。二面断约年月,赁人指使为随身。”⑤关于此释文,通常认为是元朝人王元亮所作。实际上是北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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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罗愿:《罗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56之40。参见柳田节子《宋代的雇佣人和奴婢》一文。又孙逢吉《职官分纪》卷9云:“国朝户部左曹掌天下诸路州县户口、农田、贡赋、税~1t2:政令及孝义、婚姻、继嗣、良贱、田务……凡课入之事。”其也记载了户部左曹掌良贱事宜。据俞宗宪考证,《职官分纪》乃孙逢吉北宋元祐时所撰(参见氏撰《宋代官职品阶制度研究》,《文史》第21辑,第101—133页)。换言之,北宋神宗以后宋代仍有良贱制度存在。
③ 黄永武主编《敦煌宝藏》,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年,第14册,第634页,斯1946号。
④ 《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辛丑。
⑤ 见岱南阁丛书本《唐律疏议》所附释文。
此山贳冶子为《宋刑统》所作,后来王元亮将其编人《唐律疏议》。①此山贳冶子谈到了奴婢放贱为良的问题,对随身作为雇佣人的身份作了解释。这与《唐律疏议》的说法不同,后者曰:“随身之与部曲,色目略同。”②随身,北宋文献偶有记载,《宋刑统》卷19《贼盗律·强盗窃盗》臣等参详条云:“请今后应犯窃盗,不计几人同行,将逐人脚下赃物,都并为一处,估至五贯文足陌者,头首处死。其随身并女仆偷盗本主财物,并估至十贯文足陌者,头首处死,余为从坐。”随身与女仆并列,表明是与主人有着紧密依附关系的男性劳动者。我以为宋代的随身是放良后的和一部分部曲向雇佣劳动者过渡(另一部分向佃客转化)时期的一种泛称,泛指被雇佣的男性劳动者。③而部曲作为一个贱民阶层,在宋代已不存在,北宋文献中很难找到这种部曲的记载。④“随身”之名后来随着“人力”的普遍使用被取代而逐渐消失。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宋在行的《杂令》中,仍有籍没罪犯家属为奴婢的规定,这在宋代日常实际生活中是实行的,前述神宗熙宁时庆州兵变家属籍没为奴婢,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
有法律意义上的官私奴婢存在,自然就有良贱制度。宋代良贱制内容如上所述,有奴婢所生子女一律从母制,奴婢被当作私家财产买卖、转让、质举制,奴婢诉良、放良制。良贱制的存在与罪犯籍没为官奴婢制息息相关。良贱制的消灭,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北宋,良贱制与雇佣奴婢制同时并存。宋真宗曾以“今之僮使,本佣雇良民”,而禁止私黥之。⑤良贱制是随着雇佣劳动制的普遍发展而逐渐消亡的。当然必须指出,宋代的良贱制在逐渐消亡过程中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与唐代的良贱制有诸多不同,例如,宋代的奴婢可以与良人通婚,就是一个例子。宋代也不存在官户、杂户这样的贱民。宋代的奴婢正处于质变之中,既带有汉唐贱民的遗痕,又具有社会变化后所产生的历史新特点。《天圣令》所反映的是汉唐以来的良贱制逐渐趋于消失,但尚未最后退出历史舞台的史实。至迟,在天圣年间,宋还保留有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度。
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大约到了南宋建炎以后才真正废弃不用。南宋初,尚有“各州每年开收编配、羁管、奴婢人及断过编配之数,各置籍”的规定。⑥此后,不见文献记载。事实上没官为奴婢的活动已经停止。建炎三年(1129),苗傅、刘正彦在杭州发动兵变,事败被诛,但未见他们的家属被籍没为奴婢的记载。绍兴十一年(1141),宋高宗、秦桧以“谋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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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对此问题沈家本已有考证,认为释文中将“枭镜”作“枭鸱”,乃避宋之庙讳,卷3“杂户”条释文中有“将作监”、“东西库务”,皆为宋代官署名,元代无之(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7《跋》,中华书局点校本,1985年)。关于此说,我这里做些补充:释文卷2“博爱”,释文中将“贞观”改为“正观”,显然是避宋仁宗赵祯名讳。又卷8将“沟渎”之“沟”释为“音勾”。卷30“妄搆”之“搆”,音释为“勾豆反”,皆未避宋高宗赵构名讳。但此山贳冶子在用北宋当代现象来解释《宋刑统》中的律文时,尚未使用宋代雇佣劳动者的专有名词“人力”、“女使”。宋代家内雇佣劳动者至嘉祐七年时修撰的法典《嘉祐编敕》里已正式以“人力”、“女使”为名(《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33)。而在此之前,实际上社会生活中已使用“人力”、“女使”之名了。据此,大致可判定此山贳冶子为北宋仁宗时期的人,为《宋刑统》作释文的时间当在天圣、嘉祐之间。
② 《唐律疏议》卷25《诈伪律》妄认良人条。
③ 关于随身的渊源,参见唐刚卯《封建法律中同居法适用范围的扩大》,载《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
④ 参见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5页。
⑤ 《长编》卷54,咸平六年四月庚午。
⑥ 《宋史》卷200《刑法志》。按:《宋史·刑法志》错讹颇多,其系年之误尤甚,此条史料的时间性可能有问题。参见邓广铭《考正》,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0本下册(1949年)。
罪名杀害了岳飞父子及其部将张宪等,但受牵连的家属也没有籍为官奴婢,而只是流放而已。宋高宗在下达的命令中曰:“岳飞、张宪家属分送广南、福建路州军拘管,月具存亡奏闻……家业籍没入官。”①嘉定二年(1209),罗日愿谋反,被陵迟处死,其从属人员徐济等人“并杖脊刺配土牢”,其妻“杖脊送封州土牢编管”,②也都没有籍没为官奴婢。葛洪云:“古称良、贱者,皆有定品,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之所谓奴婢者,概本良家,既非气类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不幸迫于兵荒,陷身于此。非上之人有以荡涤之,虽欲还齿平民,殆将百世而不可得。”③“既非气类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是说当时的奴婢并非生来就是的,也不是因罪没官的。众所周知,只有法律意义上的奴婢才是世世代代为奴。葛洪说奴婢本来都是良家百姓,皆因兵荒马乱,卖身所致。据葛洪所言,在淳熙时,已不存在因罪没官为奴婢的问题。另外与葛洪同时代的罗愿在淳熙十一年(1184)的一份奏札中亦云:“古称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饥寒,或遭诱略,因此终身为贱。”④这一奏札也证实了淳熙时不存在籍没的罪犯奴婢。
开禧三年(1207),四川吴曦因谋叛被诛,事连九族。吏部尚书兼给事中陆峻等议曰:“窃详反逆罪,父、子年十六已上皆绞,伯叔父、兄弟之子合流三千里,自有正条外。所有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敕无罪名,律止没官。比之伯叔父、兄弟之子,服属尤近即显。没官重于流三千里。盖缘坐[没]官,虽贷而不死,世为奴婢,律比畜产。此法虽存而不见于用,其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合于流罪上议刑。”⑤陆峻说没官为奴婢法“虽存而不见于用”,显然是指《宋刑统》中的律而言。《宋刑统》沿用唐律,然自宋初制定后,有些法律条款已不适用。南宋赵彦卫云:“《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旨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及五代‘私酒犯者处死’之类,不可为训,皆当删去。”⑥宋末元初人方回曰:“近代无从坐没人官为奴婢之法,北方以兵掳则有之。”⑦方回说的“近代”,我的理解是指南宋时期,“北方”是指金朝及蒙元而言。从陆峻和方回的论议来看,并结合分析苗傅、刘正彦、岳飞等案例,可以推断,南宋时期因罪籍没为奴婢的法律已经不再实行。
有学者引宁宗嘉泰元年(1201)编撰的法律汇编《庆元条法事类》内的材料来证明南宋仍有籍没的罪犯奴婢,其法曰:“诸州刺面、不刺面配军,编管、羁管人及奴婢,每半年一具开收见管并本州编配过久(人)数,依式造册,限六十日供申尚书刑部(收管奴婢,编配到两地供输及蕃部溪洞人,依式先次供申)。”⑧然而此法令虽然列有因罪籍为奴婢的名目,但此法以及前文所引同一书所载驿令,都是从北宋沿用而来的,与上述《宋刑统》中的缘坐没官为奴婢法一样,在南宋编撰《庆元条法事类》时都已成为存而不用的旧法。法典所载并非都是现行法乃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点。近人王世杰曾指出:“中国法典所载律文,就在当时也并不都是现行法……有时一种律文虽是已经废止的律文,虽于法典成立后,亦不叫他发生效力。然而在编撰法典的时候,或因留备参考,或因不敢删削祖宗成宪,便仍将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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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2《岳少保诬证断案》。
② 无名氏:《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11,嘉定二年五月戊戌。
③ 葛洪:《涉史随笔·汉高帝诏免奴婢自卖者为庶人》,知不足斋本。
④ 《罗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⑤ 《宋会要辑稿·刑法》6之45;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70《刑考》。
⑥ 赵彦卫:《云麓漫钞》卷4。
⑦ 方回:《续古今考》卷36《酒浆篷醯酼盐幂奄女奚》,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⑧ 《庆元条法事类》卷75《编配流役·断狱令》。
律文保留在内。”①例如《宋刑统》卷12《户婚律》脱增减户口条载:
准《户令》:诸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二十以下为中。其男年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无夫者,为寡妻妾……
准唐天宝十(按:“十”字为衍文)三载十二月二十五日制节文: 自今以后,天下百姓宜以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
准唐广德元年七月二十二日敕:天下男子宜令二十五成丁,五十五人老。
《宋刑统》于律文后附载了三条不同时期丁的法定年龄界限,有21岁、23岁、25岁之不同规定。我以为在具体实施户口制度时,有关职能部门必定只能以其中一条为准,但法典修撰官却附载了另两条当时显然不用的规定。法典修撰人员将这些不用的规定保留在法典内,目的显然是为了留备以后修撰新法典时作参考的。除《宋刑统》以外,《庆元条法事类》中也保存了一些当时不用的法律条款,如其卷47《拘催税租·杂格》内列有开封府、大名府、开德府、太原府缴纳:二税的时限,这些地区在制定《庆元条法事类》时,都早已不在宋政权的控制之下,杂格内的这些内容是徒有其名而无法实施的。又卷75《编配流移·断狱令》规定重罪犯人刺配沙门岛,可是沙门岛当时位于金朝所控制的地区,这一法令也根本无法执行。这些事例表明《庆元条法事类》内有关罪犯籍没为奴婢的法令不足以证明南宋时仍然实施这一制度。
北宋逐渐减少把罪犯大量配没为奴婢的做法,至南宋时完全停止,除了历史发展的进步因素外,还与宋代大量实施配隶刑罚有关。前述《天圣令》所附不用之唐令中有一条杂令曰:“在京诸司并准官人员数,量配官户、奴婢,供其造食及田园驱使,衣食出当司公廨。”这是唐代诸官府量配官户、官奴婢以供役使的制度。宋将这一唐令弃而不用,改用配隶罪犯制来取代之。《长编》卷8乾德五年(967)二月癸酉条载:“御史台上言:‘伏见大理寺断徒罪人,非官当之外,送将作监役者,其将作监旧充内作使,又有左校、右校、中校署,比来工役,并在此司,今虽有其名,无复役使。或遇祠祭供水火,则有本寺供官。欲望令大理寺依格式断遣徒罪人后,并送付作坊应役。’从之。”这条史料叙述了宋代罪犯配隶在京师将作监服役的情况,其中未涉及官户、官奴婢役使的问题。宋人此山贳冶子《唐律释文》卷3“杂户”条释曰:“杂户者,谓先代配隶在诸司课役者。若今不刺面配在将作监、太常院东西库务者。”此山贳冶子把宋代不刺面配隶在将作监、太常院东西库务的罪犯比类唐杂户。唐杂户,来源于罪犯。《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曰:“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白丁。”《唐六典》卷6云:“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宋代虽仍有杂户之名,但涵义与唐杂户毫无相同之处。此山贳冶子的释文与乾德五年御史台的奏言所谈到的将作监役使配隶罪犯内容是吻合的。就是说,以往籍没在京师服役的官奴婢、杂户的角色已经被宋新刑法中的配隶犯所取代。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制定了折杖法,作为徒、流、杖、笞刑的代用刑,使“流罪得免远徒(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②以法律形式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刑罚执行标准。宋代对重案、要案之犯,除实施折杖法之杖刑外,还以附加配隶法等刑罚方式从重惩处。这是宋代刑法具有的灵活变通的特点。犯人发配远处,隶于军籍服役。《宋史》卷201《刑法志》载,“凡应配役者傅军籍,用重典者黥其面。会赦,则有司上其罪状,情轻者纵之;重者终身不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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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转引白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30年)导言。
②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68《刑考》。
应当指出,不能把宋代的配隶罪犯与籍没的官奴婢混为一谈。大中祥符元年(1008),真宗因所谓“天书”之事,曾诏:“左降官配隶诸州衙前者,所在州件析以闻,配流徒役人及奴婢针工,并放从便。”①熙宁四年,庆州发生兵变,神宗诏:“其亲属当绞者论如法;没官为奴婢者,其老、疾、幼及妇女配京东、西,许人请为奴婢,余配江南、两浙、福建为奴;流者决配荆湖路牢城。非元谋而尝与官军斗敌,捕杀获者,父子并刺配京东、西牢城;老、疾者配本路为奴。”②在这两封诏书中,配隶罪犯与籍没的官奴婢是并存的,可见两者的身份不一样。籍没罪犯为奴婢,乃承袭唐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③而配隶罪犯并非都是“反逆相坐”。法律规定,官奴婢是一种贱民,属于阶级范畴,是通过法律程序,剥夺罪犯的良人身份,将其打人被奴役阶级的最下层,而配隶罪犯不属阶级范畴,只是对罪犯的一种刑事惩治。随着宋代社会的发展,配隶法实施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淳熙十四年,有臣僚奏言:“刺配之法,始于晋天福间,国初加杖,用贷死罪。其后科禁浸密,刺配日增。考之《祥符编敕》,止46条,至于庆历,已170余条。今淳熙配法,凡570条。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在充斥。”④刺配法条的不断增多,与宋代用配隶犯取代籍没的官奴婢服役之制有着紧密联系。
当官奴婢不存在了,因官奴婢而实施的请给制度、给赐制度等等也就不存在了。此时,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度也就真正消亡了。 二 “主仆名分”下的雇佣奴婢
在宋文献中,经常出现“主仆名分”、“奴主之分”之说,⑤用以指奴婢、佃客与雇主结成的关系。主仆关系是宗法家族主义在社会关系中的体现。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极力维护家族主义,强调家长对家族的统治权力,巩固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在宋代,雇佣奴婢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关系,成为雇主家族中的卑幼之辈。在日常生活中,雇主以家长身份对奴婢进行监管。北宋至和元年(1054)仁宗曾诏:“士庶之家,尝更佣雇之人,自今毋得与主之同居亲为昏,违者离之。”⑥此诏令的规定,是基于奴婢为家庭同居成员这一观念而制定的。袁采说:“婢仆欲其出力办事,其所以御饥寒之具,为家长者不可不留意。”⑦在袁采看来,雇主就是家长。刘克庄在《饶州州院推勘朱超等为趕死程七五事》的判案中说:“在法:诸相容隐人不得令为证,而州县案公然逼仆证主,此一大可疑也。”⑧“诸相容隐人不得令为证”,乃是指《宋刑统》卷6《名例律》的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撾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议曰: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法律规定同居者有罪相容隐,和主人同居的贱口奴婢亦纳入相容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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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辑稿·刑法》4之4。
② 《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辛丑。
③ 《旧唐书》卷43《职官志》。
④ 《文献通考》卷168《刑考》。
⑤ 周密:《齐东野语》卷7《洪端明入冥》;另参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补订版)第169页。
⑥ 《长编》卷177,至和元年十月壬辰。
⑦ 袁采:《袁氏世范》卷3《婢仆当令温饱》,丛书集成本。
⑧ 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92《饶州州院推勘朱超等为趯死程七五事》,四部丛刊本。
“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到了南宋,法律上的贱口奴婢消失后,作为雇佣奴婢的人力、女使也被视作同居者,从而划人有罪相容隐之列。《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名例敕》曰:“诸于人力、女使、佃客称主者,谓同居应有财分者,称女使者,乳母同。”在“同居有罪相为隐”制度下,除了特定的情况以外,通常奴婢不可以向官府举告雇主的犯罪行为。有学者认为宋奴婢可以举告雇主,那是经法律允许的极个别特例,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如学者常引用的《庆元条法事类》卷29《兴贩军需》所载隆兴元年(1163)敕:“(诸兴贩军需)知情停藏,同舡同行梢工水手能告捕及人力、女使告首者,并与免罪。”其实这是针对兴贩军需这一特定事项,规定人力、女使可以豁免通常情况下举告雇主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说人力、女使具有普遍举告雇主的权利,那么这里法律就没有必要就举告兴贩军需事项予以特别的强调。赵善璟《自警篇》载:“(宋元献公)守洛,有一举人行囊中有不税之物,为仆夫所告。公曰:‘举人应举,孰无所货之物,未可深罪。若奴告主,此风不可长也……仍治其奴罪而遣之。”①偷税漏税,为宋法律所禁止,尽管如此,仆却不能因此告主。《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24载,绍熙元年(1190)“臣僚言:近见朝廷从两制、漕臣之请,所至揭榜,限以两季,令官民、户归并诡名挟户,限满不自首者,许乡司等首告……除人力、佃客、干当采米人不许告首外,田邻并受寄人许令撺柜[自]首……从之”。这也是奴婢不能举告雇主的明证。
在宗法主义统治下,尊长有权对卑幼实施处分权。“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③对于家族内部成员的相互侵犯,法律从罪名到刑罚的适用,都做了详细规定。尊长对卑幼的犯罪,处罚较常人为轻;卑幼对尊长犯罪,处罚则从重。如南宋法规定:“诸者流三千里、配远恶州。”但如果是人力雇主,雇主是品官之家,处斩;是民庶之家,处绞。其处罚重于犯同类罪的良人百姓。③这充分体现出法律极力维护尊卑等级制度的精神,即宋人所说的“上下之分不可废也”。④上下之分在主仆之间,就是主仆名分。在法的身份上,奴婢对雇主始终处于弱势。唐刚卯先生对传统法律中的同居法作过很好的论述:“在封建法律中,这种‘名分’成为判案的重要依据。”⑤这里,对于因宗族主义而形成的对家族同居成员的刑事处罚,我暂且称之为“家族同居法”。
范公偶《过庭录》记载了如下一件案例:“祖宗时,有陕民值凶荒,母、妻之别地受庸,民居家耕种自给,逾月一望省母。外日,省母少俟,其妻出让其夫曰:‘我与尔母在此,乃不为意,略不相顾乎。’民与妻相诟责不已。民曰:‘尔拙于为生,受庸于人,乃复怨我。’妻曰:.谁不为佣耶?’民意妻讥其母。怒以犁柄击妻,一中而死。事至有司,当位者皆以故杀十恶论。案成,一明法者折之曰:‘其妻既受人佣,义当踅绝。若以十恶故杀论,民或与其妻奸,将以夫妻论乎?以平人论乎?’众皆晓服。遂定以斗杀,情理轻奏闻。折之者被褒赏焉。”⑥这件案子的最终处置是以家族同居法为原则的。在这件案子的处置上,夫妻名分让位于主仆名分,被雇佣的奴婢与主人结成密切的依附关系,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而与其配偶则暂时断绝夫妻关系,不能享有原本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件典型的案例表明,奴婢在雇佣期间,与其配偶相犯,以凡人相犯论处。此案是主仆名分下雇佣奴婢法的身份的真实反映。对于《过庭录》所记载的这件案例的真实性和典型性应该予以充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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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善瓖:《自警篇·报德不报怨》,丛书集成本。
② 《宋刑统》卷24《斗讼律·告周亲以下》。
③ 《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
④ 《长编》卷178,至和二年二月甲辰。
⑤ 唐刚卯:《封建法律中同居法适用范围的扩大》,《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
⑥ 范公偶为范仲淹玄孙。陆心源《宋诗纪事》卷41:“公偶,文正公之后,著《过庭录》。”《宋诗纪事小传补正》曰:“范公偶,忠宜公第三子正思之孙,直方之子。”范正思兄范正平,《宋史》有传,主要活动于徽宗朝。据此推算,范公偶约生活于南宋前期。
《长编》卷345元丰七年五月丁卯载有御史蹇序辰的一段奏言: “闻知杭州张诜于部下雇乳婢,留三月限满,其夫取之,诜乃言元约三年。其夫诉于转运副使许懋,取契照验,实三年也。始悟引致人见罔,挟刃往刺,既不相遇,旁中四人,卒与俱死。杭大冤之。”此事后经查虽不实,但分析此事例,不难看出奴婢在雇佣期内,其本人及其家人没有自由支配权。元祐四年(1089),宿州乡贡进士张初平生母刘氏被宗室赵克惧雇为婢,张初平“愿纳雇直归其母,而克惧弗许。御史台请从初平,以敦风教。”此事获得允准。①张初平想要在雇佣期内赎回其为人雇佣的老母亲,竟然闹到了皇帝那里,最后以敦睦风教的名义,才破了常规,得以如愿。
《司马氏书仪》卷4《居家杂仪》载:“凡内外仆妾,鸡初鸣咸起,栉总盥漱衣服,男仆洒扫厅事及庭,铃下苍头,洒扫中厅,女仆洒扫堂室,设椅桌,陈盥漱栉靧之具。主父、主母既起,则拂床襞衾,侍立左右,以备使令,退而具饮食,得间,则浣濯纽缝,先公后私。及夜,则复拂床展衾。当昼,内外仆妾,推主人之命,各从其事,以供百役……凡女仆年满,不愿留者,纵之。”十分具体地规定了作为家内劳动者奴婢的劳作日程。在主人的指使下,奴婢日夜劳作,无空闲之时,直至雇佣期满。袁采曰:“以人之妻为婢,年满而送还其夫;以人之女为婢,年满而送还其父母;以他乡之人为婢,年满而送还其乡,此风俗最近厚者。”②袁采赞扬了依法雇女使的做法。反过来,也说明,在雇佣期内,主人对受雇者有着人身支配权。不到年限,其家人是不能接回去的。
上述材料都说明了一个事实,即奴婢在雇佣期间犹如卖身于雇主,毫无自主权。雇佣期间,雇主可以占有女使的身体,女使没有性自主权。③
赵宋政权建立后,成功地消除了唐末五代以来诸侯割据局面,重建了中央集权统治。社会政治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社会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局面。一方面由于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租佃制普遍确立,契约关系广泛发展,广大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减弱,社会地位有了提高,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权。科举制的大规模开放,使得一部分社会下层人士改变了身份。以上下有别、贵贱有分和长幼有序为核心的传统礼教和伦理道德面临挑战。另一方面,登上政治舞台的官僚地主阶级不像门阀士族那样享有世袭特权,面对变化了的社会,他们的地位很不稳固。“普遍情况是三世而后衰微”。④为适应新局面的需要,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主阶级政治家、思想家提出了一套新的理论体系,极力强调“上下之分,尊卑之义”,认为“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⑤他们把宗法等级制度纳入先于万物而存在的“天理”之中,极力用儒家伦理道德来规范人们的思想,使人们承认现实秩序,服从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主阶级通过立法,把礼的“上下之分,尊卑之义”的等级原则注入了雇佣契约关系之中。奴婢与雇主以契约关系结成“主仆名分”,依据这一名分,雇佣奴婢被纳人家族同居范围,任何违背主仆名分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处,从而把雇佣奴婢束缚在可控制的范围内。主奴双方通过雇佣契约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相互转让,奴婢通过出卖劳动力来换取雇主的报酬;雇主则通过提供报酬来换取奴役奴婢的权利。这里,契约被赋予了双重职能,既是雇佣奴婢用以保护自己有限的人身权的凭证,也是地主阶级用以奴役、控制雇佣奴婢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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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编》卷42,元祐四年四月癸亥。
② 《袁氏世范》卷3《雇女使年满当送还》。
③ 参见王子宇《中所见的女使诉讼——传统妇女法律地位的一个侧面》,《宋代社会与法律》,台北:东大图书公司,2001年,第213—236页。
④ 参见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第2章。
⑤ 朱熹编《二程全书·遗书》卷5,四部备要本。 三 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宋代雇佣奴婢在主仆名分下虽然处于弱势,但其法律地位较之以往的贱口奴婢有了很大提高。从法律上讲,雇主是不能随便处罚奴婢的。景德二年(1005),“驸马都尉石保吉不时请对,言仆人张居简掌私财,诱所侵盗,愿赐重责。上曰:‘自有常典,岂可以卿故法外加刑?’”①贵为驸马都尉者要处罚一个仆人,还得请皇帝下旨,换言之,奴仆的处罚自有一套程序。
北宋由于存在两种不同身份的奴婢,因之适用于这两种奴婢的法律也有差异。北宋初制定的《宋刑统》沿用了唐律,其中事关奴婢的刑法条款,是针对贱口奴婢的。而事关雇佣奴婢的具体刑法因宋代法典的亡佚未能完整地留传下来。我们只能借助宋代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寻找法律线索。《长编》卷31太宗淳化元年十月乙巳条记载了一件钱若水所断的著名案例:
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女奴父母讼于州,命录事参军鞫之。录事尝贷钱与富民不获,乃劾富民父子数人共杀女奴,弃尸水中,遂失其尸,或为首谋,或从而加害,罪皆应死。富民不胜拷掠,自诬服。具狱上州官审覆,无反异,皆以为得实。若水独疑之。留其狱,数日不决。录事诣若水厅事,诟之曰:“若受富民钱,欲出其死罪耶?”若水笑谢曰:“今数人当死,岂不可少留,熟观其狱词耶?”……若水因密送女奴于知州,乃垂廉引女奴父母问曰:“汝今见女,识之乎?”对曰:“安有不识也!”即从廉中推出示之,父母泣曰:“是也。”乃引富民父子悉破械纵之,其人号泣不肯去,曰:“微使君赐,则某族灭矣。”
案例中的小女奴应是从事家内劳动的雇佣婢女。此案例表明雇主杀害雇佣奴婢是以常法量刑,要抵命的,不能减轻刑罚。奴婢在法律上被视为良人。这与唐律有关贱口奴婢的规定不同。唐律:“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②无罪而杀,即为故杀,唐代仅处徒一年刑。但是北宋初期实行的这一主杀奴婢必须抵命的法律到了真宗天禧三年(1019)却发生了变化,改为减常人一等处置,《文献通考》卷11《户口考·奴婢》载:
(天禧三年)大理寺言:按律,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又条,诸主殴部曲至死者,③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至死及过失杀者,勿论。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及五年,主因过殴决至死者,欲望加部曲一等,但不以愆犯而杀者,减常人一等,如过失杀者,勿论。
宋真宗采纳了此立法建议。大理寺的奏言有两层意思,一是引述了《宋刑统》所载律对主人伤害贱口奴婢的规定。这一规定虽然沿用唐旧律,但此律在当时仍然是有效的。如神宗元丰六年制定的配:军新法规定:“犯盗流以下皆配本州为杂役军,以省禁兵护送。其人与所隶将校相犯,论如奴主相犯律。”④“奴主相犯律”即《宋刑统》中贱口奴婢与主人相犯的法律。这一规定说明了北宋当时并没有废弃此奴主相犯律。二是参照此律,宋制定了针对“佣赁”奴婢的新法:殴杀有过“佣赁”奴婢者,加殴杀部曲律一等;无故殴杀“佣赁”奴婢,减常人一等罪。常人相殴致死,依法当绞。减常人一等,即处以流三千里刑,亦即雇主杀死奴婢,不必抵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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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编》卷61,景德二年十月丙戌。
② 《唐律疏议》卷22《斗讼律》。
③ “一年”,原文误作“二年”;“又条,诸主殴部曲”,原文作“又诸条,主殴部曲”,据《宋刑统》卷22《斗讼律》校正。
④ 《长编》卷334,元丰六年三月辛丑。
学者常引用这段史料来说明宋对律的修改,以论证宋代奴婢地位的提高。然而我以为天禧三年的立法是良人奴婢化的标志,这一立法不是对律的修改,而是参照律制定出适用于雇佣奴婢的新法律。北宋存在贱口和雇佣两种不同身份的奴婢,前者没有户籍和身份,后者是良人,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他们在法律上必然有等级格差。因此大理寺的立法并没有改变律的原有规定,而是另外增立了新的条款。新法比照部曲律量刑加等实施,而不是在贱口奴婢律上量刑加等。唐朝时,部曲亦“身系于主”,但身份高于贱口奴婢。这反映出宋代的这一法律是把雇佣奴婢当作家内服役者来看待的,表明雇佣奴婢的地位确实比贱口奴婢有了提高,同时也清晰地表明雇佣奴婢的良人身份在法律上已被划人了另类,与太宗时的雇佣奴婢适用的良人常法相比,雇佣奴婢地位无疑是降低了。
需要指出的是,此刑法的实施有个先决条件,即雇佣期需满五年。不满五年,则不适用此法律条款。《宋刑统》卷19《贼盗律·强盗窃盗》云:“准建隆三年二月十一日敕节文:起今后犯窃盗,赃满五贯文足陌,处死。不满五贯文,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其随身并女仆偷盗本主财物,赃满十贯文足陌,处死;不满十贯文,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如是伏事未满二二周年偷盗者,一准凡人断遣。”当时的法律处罚原则是,依附关系越强烈,家庭关系越亲近,则处罚比起常人来,就越轻。敕文对伏事主人满二年的随身及女仆偷盗本主财物,规定赃满十贯文足陌,处死,而一般外人赃满五贯文足陌,便处以死刑。显然对前者的量刑处分要轻得多,其量刑赃物是后者的两倍。同时敕文还规定在主人身边服务未满两周年的,则以凡人论处。我们反过来再看天禧三年的规定,对于雇佣期未满五年的雇佣人被雇主杀害,如何处置,法律没有明说,我以为既然规定中有“及五年”之说,那么依据建隆三年敕令规定的未满两周年偷盗主人财产以凡人论处的原则,不满五年者将不适用减一等处罚的规定。兹再举《庆元条法事类》中的法律为例:“诸受人欲雇者,若雇人欲贩者,相犯及奸,并同凡人(奸欲雇、欲贩妇女者,止坐男子)。”①这条法令对于尚未形成牢固主仆关系的雇佣双方所产生的刑事案件,以一般凡人关系论处,并不适用家族同居法。这条法令对于正确认识天禧三年大理寺规定的“及五年”的涵义,完整理解这一法的精神,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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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名例敕》。
大理寺所言不满五年的佣赁之人以及《宋刑统》所载“伏事未满二周年”的随身、女仆以凡人论处,说明这些人的身份皆为良人。这些雇佣奴婢依附于雇主,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被视作雇主的同居者;雇主对奴婢有恩,成为奴婢的尊长,奴婢被视为卑幼。雇主与奴婢的关系是尊长与卑幼的关系。天禧三年大理寺的立法,第一次就雇佣奴婢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正式将雇佣奴婢纳人家族同居范围,法律上适用家族同居法。
论述至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大理寺天禧三年的立法是参照了《宋刑统》中的故杀奴婢、部曲律而制定的。这一法律是基于当时尚存在良贱制度这一特定的因素才得以设立。假如到了南宋良贱制不存在时,这一法律是否还继续有效?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南宋时期的法律,虽有《庆元条法事类》传世,但是个残本,其中不见有雇主伤害奴婢的处罚条款。然《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57所载南宋绍熙二年八月的一件司法案例颇能说明问题:“臣僚言:‘处州何强因骂人力何念四,别无殴击实状,忽逃而之他去。有何闰胜者,于溪污内寻得一不识名尸首,遂诬告何强,以为殴杀其仆,检验委有致命痕伤。而仆之父亦妄行识认,官司禁勘,逼勒虚招。何强竟死于狱。后何念四生存复还。使何强不死于狱,必死于法,治狱之官可非其人?推鞫谳议之际,可不致其审哉?’”这是件诉雇主殴杀人力案,从审理情况及臣僚言“何强不死于狱,必死于法”来看,主殴雇佣奴婢致死,是要判处死刑的。这一案例表明,前述天禧三年的法由于时代的不同已经失效。
事实上,早在北宋后期,天禧三年的法已经发生变化。建中靖国元年(1101),宋徽宗在敕书中云:“主殴人力、女使有愆犯,因决罚邂逅致死,若遇恩,品官、民庶之家,并合作杂犯。”①这里所谓“杂犯”是指杂犯死罪,即除十恶、故意杀人等罪以外非情理严重的死罪犯。《宋刑统》卷2《名例》释曰:“谓非上文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中死罪者”。这意味着主殴有过奴婢致死是要承担相应的死刑责任的。雇主殴杀有过奴婢,尚要处死刑,举轻明重,则雇主殴杀无过奴婢,也必定要处死刑。宋一方面对主殴有愆犯的人力女使,因决罚邂逅致死,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同时又考虑到主仆之间的名分关系,给予一定的法律特权。正犯死罪囚与杂犯死罪囚,在理论上都要剥夺生命。但对于前者,朝廷颁布的一般性的大赦令是不能赦减罪刑的,而杂犯死罪不受此限制。《宋大诏令集》卷218载庆历五年(1045)《陕西解严曲赦》:“见禁罪人,除十恶并故杀、谋杀、劫杀、放火、持杖行劫、侵盗官物、伪造符印、合造毒药、官典犯正枉法赃,依法实行外,应杂犯死罪,并斗杀死罪,并斗杀情理可悯者,并许从流。”建中靖国元年规定的意义在于给犯杂犯死罪的雇主网开一面,若遇大赦令,可以保住他们的性命。
在宋代文献中,常看到残杀奴婢的记载,但凶手并未抵命。这些事例中的奴婢有的是贱口奴婢,有的是雇佣奴婢,混杂在一起,不易区分。依据法律,伤害不同身份的奴婢,凶手所受惩处的力度也不一样。且凶手多半是朝廷官员或贵戚,在刑事处罚上,他们享有法律特权,可以“八议”、“官当”法减免罪刑。此外文献的记载常有歧义。研究奴婢的法律地位,应该以法律和正式的司法案例为据。
学者一般都注意到了旧人力犯主加凡人论罪,但对于旧主奸女使,依凡人论罪的规定,却认识不足。《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杂敕》:“诸旧人力奸主者,品官之家加凡奸二等;民庶之家,加一等……旧主与女使奸者,各以凡论。”雇佣期满后,奴婢恢复独立的齐民身份。此时假如奴婢侵害旧主,则加凡人罪处置。因为“奴婢、部曲,唯系于主,为经主放,顾有宿恩,其有殴骂,所以加罪”。②但反过来,旧主奸原雇奴婢,则以凡人论处。旧主与奴婢在法律层面上虽然仍存在不平等关系,但毕竟旧主不能在雇佣期外对奴婢为所欲为。雇主奸旧女使一以凡人论处,其他侵害旧奴婢的行为,也必定是以凡人论处的。恢复齐民身份后的奴婢与旧主的关系是常人与常人的关系,对于已解除雇佣关系的原主奴双方来说,主仆名分的影响虽然仍存在,却是单向的,只存在于奴婢侵害旧主之时,不存在于旧主侵害奴婢之时。
从太宗淳化元年时的法,到北宋天禧三年的法,到建中靖国元年的规定,再到南宋绍熙二年案例反映的法,反映了宋代雇佣奴婢法律地位的波动变化。随着法律意义上的贱口奴婢的逐渐消失,雇佣奴婢的法律地位又恢复到了太宗淳化元年时的规定。但雇佣奴婢法律地位的提高仍是有限的。雇佣奴婢与地主阶级仍处于不平等地位,雇主侵害雇佣奴婢依常人法,是因奴婢具有良人身份;雇佣奴婢侵害雇主,依家族同居法加重惩处,则是因“主仆名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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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庆元条法事类》卷16《赦降·随敕申明》。
② 《宋刑统》卷23《斗讼律》。
唐律给予贵族、官僚许多法律特权,到了南宋,除了这些特权外,又增加了不少条款来保护官僚的利益。例如奸非罪,《唐律疏议》卷26《杂律》规定:“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唐律在量刑上并没有依受害者身份等级定出刑罚格差来。但到了宋代却发生了变化。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名例敕》规定:“诸人力奸主者,品官之家绞,未成,配千里,强者斩,未成配广南;民庶之家加凡人三等,配五百里,未成,配邻州,强者绞,未成配三千里。”南宋法对犯奸污罪的犯人所作的量刑,依侵犯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侵犯对象区分为品官之家和民庶之家。奴婢侵犯前者所受惩处要重于侵犯后者,这种法律上的等级格差显示出品官之家身份高于平民之家。在南宋,良贱制度已消亡,奴婢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减弱的情况下,宋代法律作如此规定,是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的。这与宋学的勃兴密切相关。如所周知,理学十分强调上下、尊卑等级之分。实际上这种法律上的等级格差,乃是在宋代新形势下,宗法等级制度的演绎扩张在法律上的反映。
就宋代的奴婢而言,其主体为雇佣奴婢。奴婢来源的低贱,决定了奴婢地位的低下。相反奴婢来源如是具有自由身份的良人,则奴婢的地位自然有所提高,而宋代大量存在的无生产资料的具有良人身份的客户,为雇佣奴婢提供了丰富的劳力资源,这是宋代奴婢地位得以提高的最主要的原因。元丰七年监察御史来之邵“雇杂产女为婢”,因“有此污行”,而遭弹劾,结果受降职处分。①杂户,宋人又称“户”、“倡户”。②但宋代杂户与唐之杂户的含义不同。唐之法律意义上的杂户,宋已不存。南宋人费衮说:“律文有官户、杂户、良人之名。今固无此色人,谳议者已不用此律。”③宋之杂户,是之户。“良人犯奸三人已上,理为杂户,断脊杖,送妓乐司收管”。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2《士人因奸致争既收坐罪名且寓教诲之意》载一判案云:“阿连原系傅十九之妻,不检,背夫从人,与陈宪、王木奸通……迹其所犯。系是杂户。”宋杂户有公私之分,官用于官府伎宴陪酒取乐之需,有专门的户籍。杂户的地位很低,宋规定作为国家命官不得与杂户有染,违者将受处分。元丰元年尚书主客郎中张充宗、供备库副使高遵制接伴辽使,“以违禁物偿所亡器皿,于驿舍奸杂户”,受到追一官勒停的处分。⑤须注意的是,对奸杂户的官员作出处罚,并不说明杂户地位的提高。国家对官员有着廉洁自好的伦理道德要求,儒家士大夫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杂户身份低下,士大夫若与之发生性关系,无疑有损于朝廷官员的声誉和清望。南宋宁宗庆元时期的《户令》规定:“诸令妻及子孙之妇若女使为倡,并谋合与人奸者,虽未成,并离之(虽非谋合,知而受财者同),女使放从便。”⑥这一法令规定表明宋代杂户身份低于奴婢。从来之邵雇杂户女为婢受处分案来看,杂户女因其身份的低贱不能受雇于人,可见雇佣奴婢的来源是有讲究的,通常为良人。淳熙十四年,婺州有一“荫妇”阿徐,忘身为雇主复仇,杀死凶手之父,法当绞,孝宗诏“特送邻州编管”。⑦这位被人雇佣的荫妇阿徐显然是位良人。袁采曾对宋代雇佣奴婢的来源作过剖析:“大抵小民有力,足以办衣食,而力无所施,则不能以自活,故求役于人。”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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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编》卷348,元丰七年八月丙子条;《宋会要辑稿·职官》66之29。
② 关于杂户,高桥芳郎已有研究成果,参见氏著《宋—清身份法的研究》第4章。本文对此问题不再展开,仅作些补充。
③ 费衮:《梁溪漫志》卷9《官户杂户》。
④ 方回:《续古今考》卷36《酒浆篷醯酼盐幂奄女奚》。
⑤ 《宋会要辑稿·职官》66之3。
⑥ 《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
⑦ 《宋会要辑稿·刑法》8之1。
⑧ 《袁氏世范》卷3《婢仆当令饱暖》。
在唐宋变革期阶级结构的调整重组中,失去生产资料而被迫出卖劳动力的下层劳动者有着各种不同的称谓。诸如“僮客”、“奴仆”、“佣客”、“地客”、“童仆”等等,有些是俗称,有些是文人书面称谓。①其间他们的身份时或小有差异,其法律地位也不尽相同。我以为在辨别和判定各色人的身份时,应该以法律为准。法律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权威性,否则便会陷入纷杂琐碎的资料坑中而不能自拔。宋初制定的《宋刑统》以及南宋宁宗时的法律汇编《庆元条法事类》,在当时虽然并不完全都是现行法,但基本上是两宋社会政治经济的集中反映。在这两部法律典籍中,都有《诸色犯奸》的类目。比较两者,可以发现前者使用的“奴婢”、“部曲”、“杂户”等法律称谓在后者已经不再使用。后者使用的是“人力”、“女使”、“佃客”称谓。我以为,随着南宋良贱制度的消亡,“奴婢”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贱民之称谓,在国家新修撰的法典中已停止使用。②社会生活中原先奴婢的角色由雇佣劳动者人力、女使来充当。因此在新修的法律里没有了“奴婢”这一特定的法律意义上的名词,代之以“人力”、“女使”。当然,在民间,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仍然使用“奴婢”这一称谓。但是人力、女使作为雇佣奴婢,在法的身份上是良人,而不是贱民。《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名例敕》曰:“诸于人力、女使、佃客称主者,谓同居应有财分者,称女使者,乳母同(所乳之子孙及其妇不用此例)。”在此法令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把当时与“主”处于相对地位的各种雇佣者归纳为人力(女使)、佃客两大类。其他雇佣者在法律上必定比附参照这两类人员来定性。如乳母就归人女使类。
就法律规定来说,两宋皆禁止略人、和诱良人子女为奴婢。《宋刑统》卷20《贼盗律》:“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这是针对将良人略为贱口奴婢的行为而制定的。关于略人为雇佣奴婢,仁宗时《嘉祐敕》规定“略、和诱人为人力、女使,“依略、和诱人为部曲律减一等”。徽宗时《政和敕》规定“论如为部曲律”。南宋高宗建炎三年敕又改为依《嘉祐敕》执行。③这些是针对将良人略为雇佣奴婢行为制定的。南宋淳熙时,陈傅良在《桂阳军告谕百姓榜文》中摘引当时在行的法律云:
律: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
敕:诸略若和诱人,因而取财及雇卖或得财者,计人己之赃,略人者,以不持仗强盗论,一贯皆配千里,妇人五百里编管,因而奸者,依法;和诱者,以不持仗窃盗论,五贯配五百里,妇人邻州编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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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30—48页;梁太济《两宋阶级关系的若干问题》 (河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97—115页。
② 需要说明的是,今本《庆元条法事类》尚有两处涉及奴婢,在卷75《编配流役》类目中所言奴婢,乃当时已不用之旧法,卷78《归明附籍约束》中所言奴婢是针对周边少数民族而言的。
③ 以上规定皆见《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33建炎三年四月条。
④ 陈傅良:《止斋先生文集》卷44,四部丛刊本。
这两条法律说明了两个问题。其一,陈傅良摘引的第二条敕文,显然是针对略、和诱人为人力、女使行为而定的。但法律中已经没有比照略、和诱人为部曲律处置规定,而是比照一般的强窃盗法,以得赃多寡来量刑定罪。这个变化反映了当时雇佣奴婢法律地位的提高。
其:二,第一条所谓律,即《宋刑统·贼盗律》中的条文。不过陈傅良所引这条律提到的贱口奴婢,并不表明南宋当时还产生法律意义上的贱口奴婢。陈傅良摘引此律的用意是针对将良人略卖为类似于以往终身为奴的贱口的违法行为。这可以举与陈傅良同时代的葛洪和罗愿的言论为证。葛洪云:“古称良、贱者,皆有定品,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之所谓奴婢者,概本良家,既非气类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不幸迫于兵荒,陷身于此。非上之人有以荡涤之,虽欲还齿平民,殆将百世而不可得。”①罗愿亦云:“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饥寒,或遭诱略,因此终身为贱。”②葛洪和罗愿都谈到了当时事实上存在略人为贱口的现象。这些被略卖者“终身为贱”,与有雇佣期限的人力、女使不同,只有依靠朝廷的力量才能解脱为良人。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2《母子不法同恶相济》载:“掠人女与妻,勒充为婢,不偿雇金,在法当绞。”所谓“不偿雇金”,是说把良人略为贱口奴婢而不是以雇佣形式役使于人。《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的法实际上与陈傅良摘引的《宋刑统·贼盗律》律文的精神是一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葛洪和罗愿在提到这些不为法律所承认的贱口时,都用“奴婢”这一称谓,而不用“人力”、“女使”之称。奴婢和人力、女使身份不同,前者特指贱口奴婢,后者指雇佣奴婢。在唐,奴婢如同财产可以买卖。至宋,奴婢普遍以雇佣形式依附于雇主。南宋禁止略人为奴婢,违者处死刑,似乎与宋初制定的《宋刑统》规定一样。然而与北宋相比,历史已进了一大步。我们在分析此问题时,应注意区分两个层面的不同点,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民间的实际状况。在国家法律规定层面上,南宋时已无良贱制度。然在民间,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略卖奴婢现象。这些人被略卖后,“终身为贱”。柳田节子称之为“私贱民”,其与以往法律意义上的贱民事实上相同。但国家不承认这种贱民的合法性。故南宋法律严禁把良人强行抑制这种贱民性质的奴婢。《宋刑统》规定的是良贱制存在时的法律,《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的则是良贱制已被屏弃时的法律,两者已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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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葛洪:《涉史随笔·汉高帝诏免奴婢自卖者为庶人》。
② 《罗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 结
语
唐末五代以来,社会经历了剧烈的动荡,门阀士族彻底瓦解,良贱制受到强烈冲击,从而为贱口奴婢的解放开辟道路。大动荡之后,社会各阶级被重新组合,形成新的阶级结构,大量奴婢成为自由人。奴婢来源逐渐枯竭,导致奴婢市场萎缩。相反,雇佣市场却随之扩大。许多失去生产资料的贫困良人出卖劳动力,与雇主结成契约关系,从事原来贱民所从事的职业。但是奴婢制并没有立即随着门阀世族的消亡而立即消失。北宋时期,还存在有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良贱制度的消亡,确切地说是在南宋时期。宋代违法略卖的奴婢,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贱民。原先贱口奴婢所从事的家内服役者的职业仍然存在,由于良贱之别的观念不可能随着良贱制度的消失而立即消失,这一职业的后来承担者,在民间仍然被当作贱口奴婢看待。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在两宋不同时期因良贱制度的存亡而有所变化。宋代奴婢受其在日常生活中实际谋生方式的制约,具有职业身份的低贱性,因“主仆名分”的影响,依附于雇主,没有自主权,与雇主发生法律纠纷时,以家族同居法处置,法律上与雇主仍处于不平等地位。
在北宋,奴婢实际是由贱口奴婢和良口奴婢组成的混和体。作为贱口的奴婢,依然是律比畜产,被当作家庭财产与杂畜、货物同处一列。在贱口奴婢之外,普遍存在良口奴婢,他们来源于生活贫困的良人。他们以缔结契约的方式,与雇主结成雇佣关系。相对于唐代的奴婢,宋代奴婢地位的提高主要是由于其成分的变化所致,即良人奴婢化的结果。在良贱制受到冲击后,原来旧的针对贱口奴婢的法律无法适用于新的良口奴婢。掌握了政权的官僚地主阶级通过立法。对调整后的阶级结构中的雇佣劳动者的法律地位重新给予定位。天禧三年对雇主伤害良口奴婢的立法,是宋代地主阶级在新形势下首次作出的,这一立法正式将雇佣奴婢之法纳人家族同居法范围。此后随着贱口奴婢的消失,宋雇佣奴婢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高。宋代有关奴婢法律地位的立法,与佃客法律地位的确定,①是唐宋变革的重要内容。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重新调整过程的完结,下限应该是在南宋,标志是法律意义上的贱口奴婢的彻底消失。
在人类文明史上,各民族的发展由于各自文化、地理、气候等因素的不同而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唐宋之际,奴婢身份的提高过程,确实是一个雇佣契约关系的发展过程。人身依附关系与雇佣契约关系,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然而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宗法家族主义的顽固性,家族与国家,“二者互渗、互补,构成一个完整的封闭系统”,“这就造成身份意识的高度发达:身份逸出了家族的范围,成为社会关系方面的基本要素”。②中国古代契约化过程带有浓烈的身份制残余。在契约关系下,官僚地主阶级用以束缚农民阶级的“主仆名分”,乃是宗法家族主义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嬗变后的顽强体现。日本部分唐宋变革论学者将宋代作为中国“近世”社会的开端,他们固然看到了唐宋时期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的减弱,契约关系的普遍确立等现象。但他们的观点显然是以欧洲古代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化模式为依据的。“他们把欧洲社会当作历史发展的唯一基准,把跟欧洲社会的距离作为衡量历史发展的尺度”。③就唐宋之际的变化而言,虽然宋代社会已经显露出某些欧洲近代社会才有的现象,但其距真正意义上的近代社会还很遥远,远远没有达到英国学者梅因所论述的欧洲古代社会向近代社会运动过程中发生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质的变化。④换言之,并没有发生社会形态的根本变化。正如中国学者所指出的,唐宋时期的变革与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形态的变革相比,“至多只能算是一个小变革”。⑤因此,那种试图用欧洲发展的理论模式来解释中国唐宋变革的研究不能不陷入困境。日本学者宫泽知之在《战后日本的中国史论争》一书中论述道:“在战后中国史研究中,唐宋变革研究与封建制问题密切相关。封建制问题占据了理解世界史基本法则的核心位置……然而这一基本法则在唐宋变革研究中并未能成功地得到适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学术界出现了一种多系发展说的研究新倾向,研究者“力求把中国社会理解为与西方不同的社会发展形态”。⑥
毫无疑问,只有立足于中国传统社会发展的内在因素,才能真正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形态。对宋代奴婢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唐宋变革时期的社会,有助于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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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朱瑞熙《宋代佃客法律地位再探讨》,《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
② 梁治平:《“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关系的革命》,《读书》1986年第6期,第27页。
③ 鹤见尚弘:《日本史学界的中国封建社会论》,栾成显译,《中国史研究动态》1986年第7期。
④ 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96—97页。
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2
明代是中国古建筑历史上营造活动频繁,建筑水平高超,留存实物较多的时期。明代大木作上承宋、元,下启清代,具有不同于宋、元、清时期建筑的独特之处。而明代官式建筑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不用天花的殿宇中使用室内斗来加强梁檩枋之间的联系,并从而增加了室内装饰的效果。这既是对宋代“厅堂”类建筑做法的延续和发展,也是明代和清代建筑之间的明显差别。
在明代,室内斗根据施用位置及自身特点的不同而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结构类型:
1.品字科
品字科斗是指例外出挑只用头不用昂,它主要楼房或城楼平座之下或里围额枋上承天花之用。室内的内里品字科斗数量较多,占据了室内斗的主角位置。明代室内品字科采用平置构件出挑两端,在上两层拱件后尾,以上昂六分头、头形象作为装饰符号收尾。根据施用位置不同分为平身科、柱头科及角科。
2.檩下斗拱
这种斗主要用于彻上明造的各层檩下,是联系檩、枋的构件。檩下斗在位置上与外檐正面的平身科对应,在形式上则采用一斗三升单造、一斗六升重造等类型,具有装饰性。
檩下斗在柱头缝位多采用十字科承托。十字科形式在明代厅堂建筑中运用十分广泛,有较强的装饰性,但随着简化做法之趋势,明代出现了在檩下以整块坨墩隐刻出驼峰式样的例子,显示出明代大木加工上极为细腻的特点。
3.隔架科
隔架科多用于大梁和随梁枋空挡之中。一般以两攒或一攒坐中安装。形式上分为三段:最下用荷叶墩,当中置大斗,上安瓜一件,拱上托雀替。梁枋空挡高的,瓜上另加万。隔架科装饰性极强,被广泛使用,如北京太庙大殿,二殿,三殿等。
4.丁头
丁头即半截华。从它固定的部位看,有入柱和不入柱两种。在明代,不入柱丁头一般多插入梁身,主要用于使梁下柱头斗在出跳数上与平身科保持一致,入柱的丁头一般多采用单造或多造,跳头多安置踏头承托梁底或檩条,如曲阜孔庙奎文阁暗层斗。
室内斗的特点阐述
明代官式建筑中斗取材的材等取值较宋元建筑有明显下降
例明代最大建筑物之一,面阔十一间的太庙大殿,其斗口取材仅12.5厘米,近似宋代的六等材厚。这不仅是大木构架向整体发展的产物,也是建筑材料,技术改进的必然结果。
1.平身科攒数骤增
在明代官式建筑中,随着斗用材的减少,斗平身科攒数出现了骤增的现象。明初,在北京官式木构建筑中,檐口下出现了许多精致细密的平身科斗,有的一件四朵,有的一件六朵,多者甚至达八朵。此时平身科已成为斗的主体。随着明构中平身科的增多,在檩条和下部平板枋,额枋间增加了许多节点,加强了建筑自身的整体性与抗震性,顺应了明代大木构架向整体化发展的趋势。
2.明代斗彩画较前朝更为丰富
明代斗彩画的表现手段不断丰富,法式规矩更加严密规范,等级层次更加严明。如北京地区的智化寺、故宫钟萃宫正殿。明代彩画官式做法的主要特征是:纹式方面极其简练;彩画的格局继承了元代,并有所发展;彩画色彩完全转向以兰绿为主的冷色调,偶尔点缀一些红色,借以突出主题和核心内涵。工艺上极注意退晕,强调色彩柔和的感觉,退晕色为浅蓝、浅绿、浅红色,从而突出简练、淡雅、深沉的风格。
3.室内斗的符号表达
这些纵横交叠的短木和斗形方木相叠而成的斗,本是立柱和横梁间的过渡构件,却逐渐发展成为上下层柱网之间或柱网与屋顶梁架之间的整体构造层,从而体现出中国古代木结构构造的巧妙形式,甚至可以说通过交杂的结构形式形成了一个特定的符号,而这种符号则带有着一种特别强烈的“仪式”气氛,体现出一种严谨的句法结构构成的官方建筑所带有的儒家精神。
我们说建筑是一种权力。特别是宫廷,陵墓,文庙等官式礼制建筑,更是意识形态和国家权力具体实施的空间。权力统一创造了建筑的一致性。在中国古代建筑编码制度中存在着多重结构相叠,如有血缘伦理制度,政治制度,自然秩序,建筑制度等。土地与农业以及神权政体和君主专制一开始就是建筑的“能指”之“所指”。正如在刘敦桢主编的《中国古代建筑史》中关于斗的描述写到:“中国古代的匠师早就发现斗具有结构和装饰的双重作用。统治阶级也以斗层数的多少表示建筑物的重要性,作为制定建筑等级的标准之一。”
室内斗层层交叠,给人以一种独特的抽象感,表现出一种壮丽的“礼仪”气氛。斗作为体现建筑等级的标志有三:(1)斗口取值大小,(2)铺作层数的多少,(3)平身科数的多寡。从唐朝开始,斗的历史变革有逐渐缩小之势,到了明代,大木作制度有了明显的简化趋势,斗的排列组合趋于小且密集,平身科数量的骤增,明显被赋予了一定的等级意义。室内斗原在结构功能减少了,几乎已转化成为一种“等级制的符号”。
结语
室内斗作为中国古代木构的一项重要特征,能反映出某时期建筑的基本特征。斗在经历了早期的用材雄大,布局疏朗的阶段以后,在明朝出现了小型化的趋势,布局趋于绵密,色彩趋于淡雅。斗作为这一时期的一个阶级符号,图像符号来说,反映出一套包涵着政治体系和制度,仪式,宗教,迷信在内的神秘而复杂的意义系统。中国古代建筑中设计师的缺席,体现了建筑是一种范式,一种仪式,更好的表现出了符号的权威性。
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3
【金题点睛】
示例1 (2014年天津卷文综卷历史第2题)《齐民要术》自序:“盖神农为耒耜,以利天下,尧命四子,敬授民时,降命后稷,食为政首,……殷周之盛,《诗》、《书》所述,要在安民,富而教之。”这段话主要强调
A.儒家对农业的重视
B.改进生产工具的意义
C.历法与农业的关系
D.农业技术和重要性
答案:A
解析:解答本题要抓住关键词“食为政首”、“要在安民”,就可知选项A项正确。当然也可抓住“为耒耜”的目的是发展农业,而“授民时”的目的在于“食为政首”,即重视农业为首要政策,发展农业就在于“安民”。而选项B、C、D在材料中得不到证实。
变式练习
(2014年上海卷历史第3题)炎帝是我国传说时代的英雄,又称神农氏。据传他使用“焚林而田”的耕作方法,还发明了耒、耜等生产工具。这些传说
A.折射出中国农耕文明源远流长
B.可以作为中国原始农耕的直接证据
C.是一种没有史料价值的想象
D.证明了炎帝的真实存在
答案:A
解析:解答本题要抓住对传说的理解。这个传说表明,中国很早就重视农业的发展,但也要知道,传说既不能作为中国原始农耕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彻底证实炎帝的真实存在,但它也不是没有一点史料价值的想象,其有待考古挖掘证明。在解答历史选择题时要注意首先排除那些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的选项。
示例2(2014年重庆卷文综历史第3题)战国秦汉时期,北方一直是全国的经济重心,但是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原经济区独占鳌头的局面不复存在了,原本落后的江南经济区获得了显著发展,使长期以来的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性与悬殊性缩小了。这说明魏晋南北朝时期
A.江南经济发展水平迅速超过北方
B.江南经济开发的新格局初步形成
C.原经济区的优势地位不复存在
D.全国的经济重心已经转移到南方
答案:B
解析:解答本题要理解材料“使长期以来的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性与悬殊性缩小了”,虽然江南经济显著发展,缩小了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性与悬殊性,但江南经济发展水平还没有超过北方,只是缩小了差距;这也说明全国的经济重心还没有转移到南方,中原经济区的优势依然存在,只是江南经济开发的新格局初步形成。
变式练习“苏湖熟,天下足。”此谚语自南宋时开始流传。这说明了
A.北宋时期江浙地区商品经济繁荣
B.北宋立国后主要依靠东南的财富力量
C.中唐以后南方农业进入了全面开发期
D.南宋时,太湖流域成为全国的经济重心
答案:D
解析:根据所学知识可知,民谚“苏湖熟,天下足”说的是太湖流域的苏州、湖州在南宋时已经成为全国重要的粮仓,这说明了南宋时期南方农业的发展。根据史实我们也可知,当时我国经济重心从黄河流域转移到长江流域,而在当时南方最发达的莫过于江南太湖地区。
示例3(2014年江苏卷历史第2题)唐前期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后期则规定:“中县户满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其不满三千户以上者,并不得置市官。若要路须置,旧来交易繁者,听依三千户法置。”由此可见唐后期
A.市的建置制度已有所调整
B.县不满三千户绝不许设市
C.市的交易不再受官府监管
D.只有州县所在地才许设市
答案:A
解析:解答本题要充分理解所提供材料的内涵。唐前期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意思是市场必须设置于州治或县治以上的政权所在地,申明了市场设置的前提条件和范围。“中县户满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就是说满三千户以上的县可以设置管理市场的官吏,即“市令一人、史二人”,而达不到“三千户”的县一般不能设置市。“若要路须置,旧来交易繁者,听依三千户法置”意思是允许在交通要道或在商品交易已经形成规模的地方设置市场,但设置仍归政府管理,市的交易还是受官府监管。这样就可以知道市的建置制度这时已有所调整,而选项B、C、D不符合材料所述。
变式练习“因丝绸之利日扩……居民百倍于昔,绫绸之聚亦且十倍。四方大贾辇金至者无虚日,每日中为市,舟楫塞港,街道肩摩。盖其繁阜喧盛,实为邑中诸镇之第一。”对该材料的解读,正确的是
A.反映了汉代“市”的出现与规范
B.反映了唐代“草市”的兴盛与发展
C.反映了宋代“市”的发展突破了时空的限制
D.反映了明清时期工商业市镇的繁荣景象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对古代中国商业发展状况的理解。材料主要描述了居民激增,对丝绸的需求也日益加大,商人活动频繁,商品经济活跃的情况。材料“其繁阜喧盛,实为邑中诸镇之第一”,属于对市镇繁荣景象的分析,D项符合题意。材料中没有限制“市”的信息,排除A项;唐代在州县城以外的水陆交通要道,或关津驿站所在之地形成的集市,称草市,材料中没有反映相关现象,排除B项。材料中没有叙述突破空间限制的信息,排除C项。
(5)有人依据材料五得出“人口膨胀是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的结论,请加以评述。(2分)
(6)简要评述材料五中垦殖和利用土地的做法。(2分)
28 (15分)阅读下列材料,并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一明朝初年“乘中国未定,日本率以零服寇掠沿海”。明太祖遂与日本断交,“专以海防为务。”
――陈梧桐主编《历史(必修Ⅱ)》
禁濒海民不得私自出海……敢有私下诸蕃互市者,必置重法。
――《明太祖实录》
到1395年,明朝使臣“足履其境者三十六,声闻于耳者三十一。风殊俗异,大国十有八,小国百四十九”。
――张燮《东西洋考・艺文考》
(1)依据上述材料指出明初实行“海禁”政策目的、内容与实质。(3分)
材料二
自今以后,各该督抚镇,著申饬沿海一带文武各官,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或地方官察出,或被人告发,即将贸易之人,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
――《清世祖实录》
顺治二年,清政府颁布“迁海令”,将北起山东南至广东的沿海居民内迁三四十华里,并且将所有沿海船只,悉行烧毁,寸板不许下水。凡溪河装栅,货物不许越界。时刻t望,违者无赦。
――《台湾外纪》
(2)依据材料二指出清初实行“海禁”政策的目的、内容和实质。(3分)
(3)根据材料二指出清实施这一政策的根本原因是什么?(1分)
材料三1684年康熙帝下令开放海禁,设立澳门、漳州、宁波、云台山四个港口作为通商口岸,并设立海关负责“海上出入船载贸易货物征税”之事,但禁止枪械、军器、火药、硝磺的出口。
――陈梧桐主编《历史(必修Ⅱ)》
(4)依据材料三指出康熙帝统治时期对外开放政策特点和影响。(3分)
材料四到1757年,乾隆帝下令规定外商“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一切外国进口货物一律由官方特许的“十三行”承销,内地出口货物也由十三行代购,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概由十三行决定。外商不得和官府直接交涉,一切命令、文书都由十三转达。
――陈梧桐主编《历史(必修Ⅱ)》
(5)结合所学知识依据材料四指出1757年后中国对外关系的特点。(1分)
(6)依据材料一、二、四和所学知识试比较明清初期海禁政策的不同点。(4分)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A
2.D
3.C
4.B
5.B
6.D
7.C8.A
9.B
10.B
11.B
12.A
13.A
14.D15.C
16.B
17.D
18.C
19.B
20.A21.A
22.B
23.C
24.B
25.D
二、非选择题
26 (15分)(1)由官府垄断变为出现独立的工商业者,手工业分工更细。(2分)
(2)商品种类繁多;商品流通地域更广,超出一个诸侯国的范围,并形成了以中原为中心的广大市场;商业中心一般又是政治中心,是政治中心的附庸;随着商业的发展,城市人口增长。(4分)
(3)货币流通量少,布帛、谷物成为主要的商品流通媒介。(2分)
(4)城市中划有专门的市,市中有官员进行管理。(2分)
(5)禁止沿街开设店铺,市是专门的交易场所;有专门的政府官员对市场进行管理;市的交易活动有时间限制(3分)
(6)我国经济重心南移;江南地区的一些部门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2分)
27 (20分)(1)图(a)反映的是刀耕火种,图(b)反映的是铁犁牛耕。(1分)铁犁牛耕更进步。(1分)古代农业耕作方式的变革是农业生产力提高的显著标志,它使农产品的产量有所提高,有利于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2分)
(2)图②所示农具与图①农具相比,结构更加合理,回转灵活,能够调节犁耕深浅。(1分)农具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不断改进农具,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发展。同时,农具的改进也体现了中国古代劳动人民的聪明才智,是古代农耕文明的重要成就。(2分)
(3)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耕作方式为铁犁牛耕、精耕细作;受制于自然环境,具有脆弱性。(2分)
(4)个体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男耕女织,较为稳定;自耕农是国家赋税主要承担者,受国家保护;重农抑商政策的实行。(2分)
(5)他的结论有些偏颇。人口增多是导致垦荒的重要因素,但土地兼并、生产力的发展也是导致大规模垦荒的重要因素。(2分)
(6)垦荒增加了耕地面积,增加了粮食产量,促进了社会经济繁荣,部分解决了粮食问题。但大规模开荒破坏了生态环境。(2分)
28 (15分)(1)目的是防止“寇掠沿海”,加强海防。(1分)内容是禁止民间私人的海外贸易,鼓励外国来华与政府进行官方贸易。(1分)实质是实行政府垄断海外贸易的政策。(1分)
(2)目的是防止郑成功等反清势力与沿海地区的人民联系,切断沿海地区人民对反清势力一切物资供应。(1分)内容是不允许民间船只出海,禁止一切海外贸易。(1分)实质是针对沿海反清势力而采取的非常措施,是完全意义上的海禁,是真正的闭关自守政策。(1分)
(3)中国仍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对外来商品需求很少,这是清实行限制海外贸易的根本原因。(1分)
(4)特点:开放范围比较广泛,实行多口通商,但还有防范思想。(1分)影响:不仅吸引了外国商人前来贸易,也刺激了中国商人前往国外进行贸易,从而使海外贸易迅速发展,同时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为清政府带来了大量的财政收入。(2分)
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4
自西周以来,周王实行分封制。衰微的东同王族根本无法驾驭逐渐强大的各地睹侯。此等情状,孔子认为:“礼崩乐坏”,“天下大乱”,“人心不古”,在各国间游说,希望或是要求大家“克己复礼”。可天下诸侯早已纷纷“招贤纳士”、“礼贤下士”。他们将“贤”者请来,以礼相待,尊如上宾。而且对于拥有“一技之长”之人不论出身、开门纳入,这些人大都出身寒微,也就是所谓“士”。从“招贤纳士”、“礼贤下士”,这两个成语来看,我们可以明显地判断出“大夫”与“士”的“天壤之别”。
战国中期,齐、秦、楚等成为强国,而地处中原的韩、魏也极尽战略、谋略,施展手段,借以富国强兵,扩大地盘,巩固政权。而最终形成了“齐、楚、燕、韩、赵、魂、秦”等强国,史称“战国七雄”。当然还有“春秋五霸”,他们的说法大致有《史记》“齐桓公、晋文公、秦穆公、宋襄公、楚庄王”。《荀于・王霸》中是“齐桓公、晋文公、楚庄王、吴王阖闾、越王勾践”。
何为“大夫士”?何为“士”?
何为“大夫”?何为“士大夫”?
“大夫士”
士与大夫是两个范畴。“士”的群体远远低于大夫群体,是排在大夫之后的。战国典籍中表示等级序列仍用“大夫”远远高于“士”。《荀子・礼论》载:“大夫士有常宗。”《吕氏春秋・上农》载:“是故天子亲率诸侯耕帝籍田,大夫士皆有功业。”“大夫士”与“士大夫”,表面只是前后颠倒了顺序,实际上反映了一个重大变化:大夫士强调的是等级,即王侯亲族出身的贵族。而士大夫指的是一政府管理阶层,它的特点是知识分子和官僚的混合体。
“壮士”
回望春秋战国之际,令人印象深刻当属“壮士”了。那时候的游侠们应该是最初的武士,时称“壮士”。
《史记・刺客列传》中记载了许多刺客,其中最为有名的是“四大刺客”――“鱼腹藏剑”的专诸,“姐弟皆忠烈,聂政剌韩王”的聂政,“斩衣作复仇”的豫让,“图穷匕首见”的荆轲。
这些忠勇的壮士们“舍命为君子”,因刺杀而被载入史册,名标青史。也为我们留下了经典的成语故事、历史典故。这些经典既有丰厚的文化底蕴,又具有文学价值,更有历史发展的脉络,还能为我们提供天道自然,做人做事的哲理。
“文士”(策士)
另一类是“文士”,随着历史的发展,文化与教育不断普及,文化人越来越多了,文字作为工具,除了国家有计划地记载和出版物,民间的文士们大量出书,以至于文士们的浪漫故事就多起来了。
“士大夫”
士大夫阶层的萌生与发展,要比孔子学说中的相关论述早得多。
孔子是集那个时代儒学的大成者。孔子对于“士大夫”的说法一直是经典。其实由于睹多方面的制约,使得他们的思想难免具有局限性,后人也极少质疑。孔子在这一问题上忽略(或者至少也是淡化了)了“士大夫”们的功利目的。
春秋战国是一个“建功立业”的时代,只要有志向的,无论何人,都是为了施展自己的抱负而努力奋斗。那个时代的士与大夫们的许多行状,都不符合儒家的“仁”与“尊、卑”。春秋战国是一个动荡与变革的时代,诸子百家的许多理念行为都不能综合概括“士大夫”的种种行状。
早期的士大夫阶层是以儒、道两家的学说为基础的;汉魏以后释家学说也逐渐融入其中了,所谓的“三教合一”,隋唐时期基本得以完整了。从而也就支持了“士大夫”这一综合或是复杂体的阶层。可见,“士大夫”阶层的实际模型与概念,与孔夫子所诠释的概念有着许多区别。
孔子的《论语・子路》:“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子曰:“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士矣。”这就是说只要忠君爱国又严于律己的人,就能称为“士”。“士”的德行修养、经济实力都要比“君子”低,可以说“士”是追求上进,建功立业,有志于成为“君子”的人。
可见孔子“士”的理论标准,证明春秋时期士人依然处于社会的底层,处于奋斗阶段,远远没有达到后来“士大夫”之高度。
春秋战国各国王与侯任用谋士、策士、壮士进行“纵横捭阖”。例如挂“六国相印”的苏秦以及秦国的张仪。
士的不同的思想、观点使得儒、道、墨、法、诸子百家粉墨登场,综合成了我们最为自豪的“百家争鸣”,使得这一时期文化大繁荣。
“士”的阶层始终在变化重组,儒法两家的学术理念与实用性,最终成为“士”的主流理念与精神:儒家通过张扬“道”的无上崇高,纲常的有序规范,加上系统的学说教育,在精神上灌输给统治者和百姓,最后使得儒家思想得以成为中国的正统思想。而法家的“严刑峻法”以及完整的实施手段,有效的规范准则,成为了儒家思想体系的卫道士。二者天衣无缝的结合,成为实用价值最高的管理体系,从而服务于统治者,成为江山社稷长治久安的有效机器。
何谓“文以载道”?“士”将文字、文章集之成为的书本,学术思想与谋略,到处传播,游说天下。这些掌握文字工具的群体,逐渐形成了一个极为特殊的阶层,并且被统治集团所吸纳。将近四百年终于构成了最具传奇的新兴阶层――士大夫阶层,一直活跃在历史舞台。而真正确立其历史名分的当是汉武帝。东汉时期,由于社会安定,军功入仕的升迁通道荡然无存,科举制度应运而生。经唐、宋、元、明、清的逐步发展,到了明代科举制度已经相当完善了,并且成为了士人们唯一的“出将入相”的门径。
分而言之,无论在春秋以前或战国,或是秦、汉。大夫都指有一定官职和爵位的人,社会地位比士高。春秋时期的大夫,大部分是靠宗亲分封而来的,并且是世袭的。战国时期的大夫正演变为官僚体系中的一些职位和爵位,大夫中逐渐出现了不再是全靠宗亲分封,有世袭的,有不再是世袭的。出现了许多由士建功立业之后升上来的“士大夫”群体,并且逐步改变了统治集团的人员结构、治国理念,也为后来统一中国的帝制政治体制,打下了极为良好的政治基础。
“士大夫”的兴起与鼎盛
春秋战国时期,天下由大乱到统一,历时四百年左右,这期间最为活跃的是“纵横家”、“四君子”们,以他们为主线,可以串联、了解这四百年的兴衰沉浮。
纵横家:苏秦与张仪
纵横家是个自我价值最大化的群体。其先祖是鬼谷子。他们合纵连横,朝秦暮楚,事无定主,反复无常。他们以政治需要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汉书・艺文志》将“纵横家”列为“九流”之一,汉代应邵《风俗通》有一段对纵横家的精辟的描述“鬼谷先生,六国时纵横家,知大局,善揣摩,通辩辞,会机变,全智勇,长谋略,能决断。无所不出,无所不入,无所不可。”苏秦c张仪应当说非常全面的贯彻了这些要义。
战国时期的纵横家多出于韩魏。
司马迁在《史记・张仪列传》中说;“三晋多权变之士,夫言纵横强秦者,大抵皆三晋之人也。”如张仪、公孙衍、范睢、姚贾,苏秦与苏代、苏厉兄弟等等。刘师培《南北文学不同论》亦称:“春秋以降,诸子并立。……故河北、关西,无复纵横之士。韩、魏、陈、宋,地界南北之间,故苏、张之横放(原注:苏秦为东周人,张仪为魏人),韩非之宕跌(非为韩人),起于其间。”《汉书・邹阳传》:“邹鲁守经学,齐楚多辩知,韩魏时有奇节。”《战国策・秦策三》载秦王曰:“寡人欲亲魏,魏,多变之国也,寡人不能亲。”这既取决于当时险恶多变的各国形势,也和当地善于机巧权诈的民风相关。
张仪连横之术从东边最为弱小的韩国下手。《战国策・魏策一》中载有张议称:“魏地方不至千里,卒不过三十万人”。韩的疆域在七雄中最小,且多山,土地瘠薄,不利于发展种植业,国家因此贫弱。《战国策・韩策一》又载张议为秦连横说服韩王说:“韩地险恶,山居。五谷所生,非麦而豆;民之所食,大抵豆饭藿羹;一岁不收,民不厌糟糠;地方不满九百里,无二岁之所食。料大王之卒,悉之不过三十万,而厮徒负养在其中矣,为除守徼亭障塞,见卒不过二十万而已矣”。
韩、魏两国位于天下之中,四面受敌,尤其是被东边的齐、西边的秦、南边的楚,三强包围,在军事上处在极为不利的状态。《韩非子・存韩》曾言:“大韩,小国也,而以应天下四击,主辱臣苦,上下相与同忧久矣。”《战国策・魏策一》载:“梁南与楚境。西与韩境,北与赵境,东与齐境,卒戍四方,守亭障者参列、栗粮漕度,不下十万。魏之地势,故战场也。魏南与楚而不与齐,则齐攻其东;东与齐而不与赵,则赵攻其北;不合于韩,则韩攻其西;不亲于楚,则楚攻其南。此所谓四分五裂之道也。”《吴子・料敌》亦载魏君日:“今秦胁吾西,楚带吾南,赵冲吾北,齐临吾东。燕绝吾后,韩据吾前。六国兵四夺,势甚不便,忧此奈何?”
就史实看,若没有大国支持,韩、魏根本无法与其它强国(齐、秦、楚)对抗。公元前318年,五国合纵的战略同盟,最终还是被秦国所破。“纵横家”们的“纵横捭阖”的较量,最终为大秦的统一拉开了历史大幕。
战国四君子
(一)平原君
平原君即赵胜,因仁德贤能而闻名于世,礼贤下士,门下食客数千人。起初是赵惠文王的相国,后又做了赵孝成王的相国。公元前259年,秦军进围邯郸,赵国派平原君向魏、楚求援。毛遂自告奋勇随平原君去楚国说服了楚王。楚王派春申君率军救赵。援军到来之前,邯郸城内兵困粮尽,平原君尽散家财,发动民众与士兵坚守城池。
典故:毛遂自荐
平原君出使楚国,和楚王对谈毫无结果。毛遂便带剑上前:“合纵利弊,一言难尽,你们从早上说到现在,毫无结果?赵国危在旦夕……”楚王说:“我和你主人说话,你是谁?你来干什么?”毛遂提剑再上前去,厉色说:“大王当着我的主人喝叱我,不过仗着楚国人多,这十步之内,大王的性命在我手里。楚国强大,天下没有对手,白起只是小子而已,但攻下殷都,烧了夷陵,侮辱了楚国先祖,这是楚国的耻辱。赵国都为楚国羞辱,但大王倒不觉得可恶。合纵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大家。我主人在这,你无权喝叱我。”楚王被毛遂说服,同意与赵国结盟,并派春申君领兵前去救援,两国缔结盟约。
(二)信陵君
魏无忌,战国时魏国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因封地于信陵,所以后世皆称其为信陵君。魏无忌处于魏国走向衰落之时,仿效孟尝君田文、平原君赵胜的济世辅政方略,食客三千之多。他强军护国、礼贤下士、扶困济危,两度击败秦军,分别挽救了赵、魏两国危局。但屡遭魏安王猜忌而未能委以重任。最后被魏王剥夺了兵权,迫使其赋闲在家,壮志难酬,于公元前243年不治而亡。
典故:窃符救赵
秦国进攻赵国,围困邯郸,平原君代表赵国向信陵君求救,魏王被秦王恐吓得不敢出兵相救。平原君便率领门客及家兵前去救赵。友人侯赢建议说:“晋鄙的兵符经常放在魏王的卧室里,只有偷出兵符来才能率领军队救赵。魏王宠爱的如姬父亲被杀,如姬有志无力,魏王为如姬报伍,也未如愿。公子将仇人的头献给如姬,如此,你北可救赵,西能抗秦,这是春秋五霸的伟业啊!”魏无忌听从了侯嬴的谋略,请如姬帮忙。如姬果然盗出了兵符。
侯赢又交代:“如果拿到虎符,就让我的朋友屠夫朱亥跟您一起前往,这个人是个大力士。如果晋鄙听从则罢,如果不听就让朱亥击杀他。”魏无忌听后便哭了。侯赢问他:“公子是怕死吗?为什么而哭?”公子答道:“晋鄙是魏国勇猛强悍、富有经验的老将,我去他那里恐怕他不会听从命令,必定要杀死他,因此我难过得哭了,哪里是怕死呢?”于是魏无忌去请朱亥一同前往。
路上,朱亥说:“我不过是杀牲口的屠夫,可是公子多次登门问候我,我觉得小礼小节无甚大用。如今公子有了急难,这就是我为您杀身效命的时候了。”就与魏无忌一同上路。
魏无忌去向侯先生辞谢。侯赢说:“我理当随您一起去,但年迈了力不从心。您行至晋鄙军中的那一天,我面向北边自刎,以答谢公子的知遇之恩。”
(三)孟尝君
田文,号孟尝君,是战国时齐国的贵族。在齐国由强而衰的历史演进中,是个至关重要的人物。他一生跌宕起伏,颇具传奇。出于政治抱负与目的,不惜离开本国,到别的国家任职,甚至联合他国讨伐齐国。
孟尝君广招名士,门下食客数千人。秦昭王时曾入为秦相,不久逃回齐国,齐跞纹湮相国。他联合韩、魏击败楚、秦两国。齐跗吣暌蛱锛着崖冶磺A为跛怀疑,便称病辞职,回到封地薛。不久他又至魏国出任相国。再次施展谋略,联合秦、赵、燕,共同讨伐破齐。直到齐襄王登基,田文才保持中立。
典故:鸡鸣狗盗
《史记・孟尝君列传》记载;孟尝君田文出使秦国,被扣留。其门客中有一人钻狗洞入秦王宫偷得裘皮大衣,隔天又献给秦王爱妾,孟尝君这才得以解放。孟尝君害怕秦王反悔变卦,于是连夜率S从仓惶开拔,函谷关还未到开门时辰。着急之际,鸡鸣之徒模仿鸡叫,惹得城内、郭外的鸡也跟着叫起来,守城的士兵被骗开了函谷关城门,孟尝君逃回齐国。
(四)春申君
黄歇是楚国江夏人,游学博闻,奇思善辩,是战国时代著名的政治家。楚考烈王元年以黄歇为相,封为春申君,赐淮北之地12县。公元前238年,楚考烈王病逝,春申君前去奔丧,李园令人埋伏于棘门之内,杀死春申君及其全家。又据《越绝书》表明春申君是在楚幽王之时为幽王所杀,春申君封地吴。
典故:当断不断,反受其乱
此句成语出自《史记・春申君列传》。春申君黄歇担任令伊期问,但实权却为楚王亲信李园掌控。李园奸诈诡谲,一直图谋阴杀春申君。春申君食客朱英,多次进劝春申君杀了李园以绝后患,春申君不听。后李园派刺客把春申君杀了。事后人们议论说:“当断不断,反受其乱”。是说春申君遇事没能当机立断,导致了自家的杀身之祸。后来被人们引当做应该决断的时候反而犹豫不决。
“士大夫”分列与没落,逐渐向职能官过渡
经春秋战国后,四百年的硝烟在成就了“士”与“大夫”们的名利之后,自汉代伊始,此前以军功出将入相的途径逐渐渺茫,尤其是社会地位相对低下士人升迁的机会少了,政府又需要大量的管理人才,在汉代中晚期,科举制度逐渐发展起来。以后的历朝历代都“科举取士”,构成了中国传统的教育体系。可是在汉魏六朝之间,一些不得志的士人举起“达则兼济天下,不达则独善其身”的旗帜,他们“隐居山林”,“啸傲山林”,“清谈误国”,“放荡不羁”,构成了那个时代的风景线。
这时的高士是奇葩,陶渊明、“竹林七贤”的刘伶便是最好的例子。
大(dài)夫,古代官名。先秦诸侯国中,国君之下有卿、大夫、士三级。大夫世袭,有封地。后世遂以大夫为一般任官职之称。秦汉以后,中央要职有御史大夫、谏议大夫、中大夫、光禄大夫等。隋唐以后以大夫为高级官阶之称号。至唐宋尚有御史大夫及谏议大夫之官。至元、明、清废除。周王朝时“大夫士”转化为“士大夫”,反映了这一阶层势力的提升,是分封制变革到封建制的特征之一。而宋代的管理机制相对完善,既继承了唐代体质,并且将早先的医官也纳入其中改为大夫,后世也一直沿袭了这个称谓,区别在于后来的大夫没有官职,只是一个职业泛称。
士大夫的精神与生活
士大夫阶层的文化修养决定了他们地位与高度。他们是中国文化的主体群体,也是文学、书法、绘画、篆刻、收藏等传统文化的继承者和创造者。
唐宋家之首韩愈高度肯定了士大夫与士大夫精神。他所肯定的士大夫精神――文以载道。而何为此道?其实就是天道、大道,是自然规律,是人类社会自古承袭下来的伦理道德,是人类共同尊崇自然法则下的运行原则。韩愈提倡的道有着明确的功利内涵,是既有上尊天道,又有下合人道的行为法则。
纵观历史,士大夫这个阶层大都有文化、有追求、有担当;有个人观、家庭观、家族观、民族观、国家观的群体;是一个可以为理想与抱负全力以赴的群体。这就是“士大夫”精神。
研究士大夫文化与士大夫精神,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现代人存在着精神或信仰上的迷失。我们呼吁有担当的中国传统“士大夫精神”。思想史学者朱汉民说:“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已逐步形成了一个对社会起主导作用的精英阶层。他们包括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当代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与这三大精英群体的贡献是分不开的……但是这个精英阶层具有普遍性的精神迷失。许多政治精英,不是用公共权力来服务人民,而是用其满足个人的无穷利欲。许多文化精英,不是在传承精神文化,而是利用精神文化来达到经济目的。许多经济精英更是缺乏精神追求,往往靠炫耀性消费来体现自身的价值和身份。这个群体丧失了对民众的人格吸引力和道德表率的作用。”朱先生以上观点是一家之言,虽然有些尖锐,却自道出了现状。
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5
关键词:音乐艺术;乐声;中国音乐;历史;发展;时代;文献;传存规律
中图分类号:J609 文献标识码:A
乐声是音乐作品的最终形态,是人声的至美,是地球上最具艺术与智慧的声音。在2世纪的今天来认识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的乐声,从其今存、历史、特色、时代的角度人手,应能有所助益。
1、今存的乐声:历史的遗晌
具有9000年左右音乐历史(以河南省舞阳县贾湖村出土的骨笛距今的时间计)的中国。其乐声现在还有多少?存在何处?这是中外各界人们所关心的。依乐声信息及其存贮的不同,可以作出:历代乐声,现存甚众;信息类型,多种多样;遗产丰富,十分宝贵:拨开迷雾,其在“四方”的认识。
1.1 录制的音乐
录制的音乐是今存乐声的第一方面,也是对音乐作品信息最完整记录的形式。自1877年爱迪生发明留声机以后,乐声可以记录在唱片上并用机器予以重现。唱片及其后的发展形态(各种音带、磁盘、音像制品等)记录了中国与世界的许多乐声。在中国,记录乐声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一个世纪前的1897年。戏班鑫福班灌录了《取成都》(现存天津唱片收藏家李恩璞处),这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种单面圆盘唱片。更早的录制音乐是以世界最早的录音形式之一――录音蜡简录制的。“京剧名伶汪桂芬灌录过《朱砂痣》中的二簧原板一段和《捉放曹》西皮慢板中的二句、梅雨田灌录过各种胡琴牌子曲。”百余年来,中国与外国的各种唱片公司、机构、个人录制了数以万种唱片,数以十万计的作品。中国唱片社20世纪50年代整理其前百代唱片公司遗物,就有34300面唱片模板。而20世纪前50年,中国土地上的唱片公司还有高亭、蓓开、长城、胜利、国乐、新月、歌林、开明、宝利、大中华等,其生产分别与欧美国家联系。有人认为,20世纪上半叶(根据现有的材料粗略估计)在中国灌音而生产的模板至少有5万面,生产的唱片约500万张。这是一个数量巨大、作品众多、遗存丰厚的音乐宝库。现存的数万张唱片模板、数量更大的磁带和各类录音制品所录制的音乐是中国音乐及其历史研究最重要的一类文献。
这些录制的作品,其数量以戏曲为多,曲艺次之。20世纪20年代以来的歌曲乐曲也有一定数量。这些唱片存贮的古代乐声以元明清以来,尤其是清代以来的演艺音乐为主,包括时调小曲、乐曲、歌曲等。录制之乐虽只百余年,却有着惊人的数量。20世纪前50年,中国的圆盘唱片模板若为5万,后五十年的各种音乐制品(大、小的木质塑料唱片,磁带、CD、VCD、DVD、LD等)则都数以百倍,生产公司亦为民国时期的百倍以上。这是中国乐声的巨大宝库,也是各类乐声中历史信息最为可靠,音乐、艺术信息量最大,重现前代音乐的效果最周全和方便的一类。
1.2 现存的乐种
现存的乐种是今存乐声的第二个方面。从对历史上的音乐信息保存而言,具有近详远略的特点;从与唱片等制品形式的音乐信息保存相比较,具有更加鲜活、生动的个性。
中国现今仍然活动着的乐社、流派、表演团体等,根据其独有的音乐文献和先人所传,奏唱和表演着许多前代遗乐和他们特有的音乐、歌舞、曲艺、戏曲等;形成了主要在城镇、街市、乡村流传的特色乐艺。这些乐社、表演团体所展示的音乐有较多的传统作品,从而受到传统艺术保护、研究部门与学者的注意。其演奏演唱的作品多出自清代以来,亦有更早的时调、乐曲。由于《海青拿天鹅》的曲谱为元代所遗,今存琵琶乐可以上溯元代。戏曲则以大量宋元明清以来的文献著称。现在,一些地方戏(如莆仙戏等)还能演出宋代古本戏曲,《西厢记》、《牡丹亭》等元明清名戏至今也有上演者。名戏的古代折子与晚近新翻都成为戏坛上的佳作,例如明代昆曲代表作《牡丹亭》的当代版本――沪本、青春版等都十分火爆。被列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占琴,以丰厚的历代琴曲和古代乐谱而可以让人欣赏到南朝的《碣石调-幽兰》(其时间约在公元493-590,距今约1500年)、唐代的《离骚》等名曲。闽南语系人群中流行的弦管(亦称南乐、南管、南音),有些学者认为可以远溯宋代乃至晋唐。维吾尔族的木卡姆、云南的纳西古乐、陕西的长安古乐等也是历史悠久的乐种。随着乐史研究的进展,这些乐种的历史会更清晰地出现在人们面前。各乐种奏唱的各类音乐将继续主要面对21世纪、表演近二个世纪的音乐,又不时反顾于唐宋以来的千余年历史。
现存乐种、乐人的音乐以其自有的传承、鲜明的个性和较多传统成分等成为十分可贵的存活之乐。因传承、奏唱方法与追求不同,同名同谱之曲,也会奏唱出风格迥异、结构有别、形式不同的音乐来,从而展现出与录制之乐的不同。录制之乐的展示是再现、重复,是机械所为、录放之乐;而乐种之乐的展示则是具有创造性和独特性的演绎,每一个班社或个人的演绎都各有风韵,每一次的音乐都可能与上一次有些许不同,从而反映了乐种之乐人为的智慧,心乐的灵巧。当然,口传心授,人与人异,乐种中传承的前代作品在保留昔时信息方面,不如录制之乐完整、可靠。在看到录制之乐元代之前的作品极少,而现存乐种中却有不少宋元(或更早)的作品信息的同时,要注意以人相传的音乐在保持历史信息方面的特点。
1.3 乐谱与文献
乐谱与文献是今存乐声的第三个方面。把音乐记录在文献上是中国人漫长历史中的一种追求、一种创造。追声记声、寻乐奏乐的历史应该可以追溯到十分遥远的年代,如战国时期的卫灵公(至今约2250年之前)时。据战国名士韩非子《十述》,卫灵公出访晋国的途中闻奏新声而悦之,就召乐师涓来,命其听而写之。师涓“因静坐抚琴而写之”,“复一宿习之”,(并在见晋平公之际奉灵公之命)“援琴鼓之”。可惜师涓记乐声只遗其事不见其写,不知他是怎样把所闻新声记录下来。此外,又有以符号记录节奏的《成相篇》(一般认为是说唱作品)等。可见,战国时期的 中国人已在记录音乐的长短、乐声,以及应用乐器记录乐声等方面有了实践和经验。随后,对汉代诗乐的记录是值得注重的。南朝大学者沈约(公元441-513)的《宋书・乐志》是列入24史的官修史书。其中对诗乐之记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对其后的音乐记录――文献形式与乐谱形式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
清调
《晨上》 《秋胡行》 武帝词
晨上散关山,此道当何难!
牛顿不起飞,在堕谷间,坐盘石之上,弹五弦之琴,作为清角韵,意中述烦。
歌以言志,晨上关山。一解。
(第2、3、4解略)
这是一首具有多解(一般认为解是器乐演奏)的诗,可以歌唱、合乐。上面所记的“清调”为汉魏最常用的一种乐调名,以调类歌而不是如《汉书》作房中乐、祭祀歌等从应用角度分类,是一种创造。《晨上》是汉武帝所作此歌之名,《秋胡行》则是《晨上》这首歌所用的旧曲之名。《秋胡行》是汉代人们熟知的曲子,“故只记其曲名即可。这种标记形式的上源,尚待详考。但是,这种形式却是此后依曲牌、词牌填词、填曲的音乐文学创作形式和音乐历史著述中的音乐作品和戏剧、戏曲表演文学记录唱腔的一种共用的形式。可见,是一种源远流长、应用极广的音乐简记方法。”
与上述不同的是,沈约为了让人们了解汉代记录诗歌的又一种形式,特意在《宋书・乐志》中收录了汉代多首:声辞(即歌声与歌词)混杂、皆以字记的作品。这些作品涉及铎舞与鼓吹铙歌二种体裁。如《铎舞》歌词二篇,中的《圣人制礼乐》篇如下:
《铎舞》歌词二篇
《圣人制礼乐扩篇》
昔皇文武邪 弥弥舍善 谁吾时吾 行许帝道
衔来治路万邪 治路万邪 赫赫 意黄运道吾
治路万邪 善道明邪金邪 善道 明邪金邪帝邪
近帝武武邪邪 圣皇八音 偶邪尊来 圣皇八音
及来义邪同邪 乌及来义邪 善草供图吾
咄等邪乌 近帝邪武邪 近帝邪武邪 应节合用
武邪尊邪应节合用 酒期义邪同邪 酒期义邪
善草供国吾 咄等邪鸟 近帝邪武邪 近帝武武邪邪
下音足木 上为鼓义邪 应众义邪 乐邪邪延否
已邪足木 礼祥 咄等邪乌 素女有绝其圣乌乌武邪
声辞混杂之记是汉代人一种颇具智慧的歌乐记录。以字记录诗歌,至汉代已经有千年之上的历史,而与声辞相应或相续的乐声如何记录呢?用字记,用字声记乐声,这就是《圣人制礼乐》、《上邪曲》等汉代声辞杂记的作品记录乐声的办法。此法为沈约所注重,以致虽然作品中哪些字为诗歌之辞,哪些字为歌乐之声已经分不清楚了,他仍然要收录多首记人乐志。或许汉代人认为这些歌的乐声他们都熟悉,就没有把歌辞的字与专门记声的字用某种办法标记,区分开来,以致到宋时沈约等饱学之士也无法分清这二者了。但是,汉代人用汉字之声记录歌乐之声的智慧仍然在识乐识宝的沈约《宋书・乐志》中保留了下来,这是十分珍贵的汉魏诗乐记录的文献,其记是十分值得庆幸的事。否则,后人怎能具体了解汉魏中国人记录乐声的这些独特创造、汉代铎舞之乐和铙歌之乐的这些珍贵乐声信息,以及乐谱出现之前记录诗乐之声的这些艰难而充满创造的探索。
当然,汉魏对诗乐之声的记录不止以上这几种。《宋书・乐志》还记录了汉代人以符号记诗乐的又一种创造:记在字下的短横线。如:
愿登 秋胡行 武帝词 五解
明 明 日 月 光,所 不 光 昭。二仪合圣化,贵者独人不。
万国率土,莫非王臣。仁义为名,礼乐为荣。
歌以言志,明明明光。三解
(以上诗作的第1、2、4、5解略)
上记诗作第1、2句每字底下的双横线,是对标横线的字怎样歌吟呛诵的提示。一般认为,字下标短横线的这二句应重复,其唱法或可称叠,即唱一遍后再唱一遍;其余各句字下无短横则只唱一遍。这样,诗句的重要性通过不同的唱法得到了区别,这二句因唱二遍而得到了强调。对这双横线的又一解释是,下标线为重音字。因为沈约未注明字下横线之意,十几世纪之前字下符号的真实意义如何,现在已难作确断。但是,这二种对符号的解释都增加了歌词文学所未有的乐艺内涵,是值的进一步研究的。
传自南朝时代(公元493-590)的琴曲《碣石调・幽兰》是现存最古老的琴乐记录。此种唐人抄件,以文字记叙了演奏者左右手触弦的位置与方法,成为系统记录整首乐曲的珍贵文献。它相对于前述几种乐声记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步,即从只记一部分乐声信息,到记录整首乐曲各音的演奏信息;从而使人们可以依照这种演奏文献再现整首作品乐声。从此,开始记录乐曲演奏的左右手信息,成为中国古代众多乐器谱记录乐曲的方法。以琴乐记录为例,此后唐代陈康士对琴乐记录的创造,就是以汉字偏旁(现成和减化的)构成琴乐记录等专用字符,用以记录琴乐的系统。这就在记录乐曲演奏的左右手信息基础上又前进了一大步。把文字记叙简化为符号系统记录演奏动作,前者的方法主要是叙述,后者的方法主要是指代,以一个字符指代演奏一个音的两手动作比用文字叙述更加简捷。以专用符号系统记录演奏位置与动作的原理,形成了后来被称为琴谱(即减字谱)、筝谱、埙谱、箫谱、瑟谱等一系列器乐专用谱的基础。这些乐谱与记录乐声高低为主的律吕谱、宫商谱及其后的工尺谱,与记录锣鼓乐(非乐音的打击乐器合奏音乐)的锣鼓谱等构成了乐声记录原理不同、符号体系不同的庞大记乐体系。
记录乐器演奏、记录乐音高低、记录乐声音质的这三种不同原理的音乐记录系统,构成了中国古代乐谱异彩纷呈的洋洋大观。它们不仅表现了中国人对乐声记录长期执着的探索、采用不同记录方法的多样智慧,还表现了注重采用文化成果的独特创造。上述三种不同原理的乐声记录系统都是基于汉字,以汉字作为符号(或符号创造的基础)记录乐声,或用汉语记叙演奏。在古今中外各国的乐声记录系统里,中国古代乐谱由此有了特别丰富的文字和语言文化意蕴。多种原理的乐声记录系统记录了十分丰厚的历代音乐,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多专用乐谱的国度,20世纪以来,又产生了中西合壁的音乐记录形式和引进、采用了欧洲音乐记录系统(以数字简谱与五、六线谱为主)。至今,人们可以从各种乐谱所记录的作品中,了解已逝的前代音乐,尤其是南朝以来的千余年音乐;可以从这些乐谱援琴发声展现琴乐的清幽淡远,琵琶乐中的金戈铁马,琴箫合奏的和谐天成,宫廷合奏的雅俗之音,以及窦娥之鸣冤、西厢之缠绵、筝乐中的渔舟唱晚、古埙呜咽中的远古回声。
当然,乐谱记录无法记全乐曲的所有信息。乐的信息之于录制,可以不遗;之于心记,可以传神。乐谱记录却只能记其大要,记骨干音;记其框架、略存全曲。而乐的风貌色泽,旋律的润饰,单音的过程,则只能由唱奏者理解与表现。这种依据乐谱的再现作品之声,不可能与消失的乐声形态完全一致,也不可能与作曲者心中所想完全一致。但是,以乐谱记录过去 作品的音乐却是中国十几个世纪中记录音乐的最主要方法(也是欧洲中世纪以来音乐记录的主要方法)。正是有了这些数量巨大的历代乐谱,往时音乐才能为今人所了解,音乐教育才能广泛普及,音乐传承才能相续不断而且如此丰富,前代乐声才能以比无乐谱之乐更可靠地接近往昔形态的面貌传世,音乐的历史才能乐声悠扬地宣示着昨日的情怀。
1.4 传存乐器
传存乐器是今存乐声的第四方面。今存乐谱的上限约至南朝(以琴曲《幽兰》为据)。
南朝(梁)代隐士“丘明”(494-590),序曰:“丘公字明,会稽人也。梁末隐居于九嶷山,妙绝楚调,于幽兰一曲,尤特精绝。随开皇十年(590)卒于丹阳,年九十七。”
距今约24个世纪,这与河南舞阳县贾湖骨笛迄今约90个世纪相比太短了。那么,无今存乐谱数千年间的中国古乐有今存的信息吗?有,乐器就是一种重要的音乐信息载体。乐器不能记录音乐作品,它却记录了其奏乐的各种可能性、声音的质地、乐器的音域、音量等。从浙江余姚出土的一音孔埙,人们可以从中去了解新石器时代人们吹奏埙的方法、远古埙乐的动人音色、声韵,以及埙这种乐器的制作材料与方法。从战国时期的随县曾侯乙编钟,人们感知了当时宫廷中的金声玉振、相对于石质与土质乐器的金属新声、高低相和的复杂合乐、一器比众的宏大乐响、繁复组织钟乐的诸多可能,以及一钟双音的奇妙创造和作为社会制度的音律等。虽然现在还无法拥有其时的钟乐之曲,却能从上述及其他领域多方了解和探知遥远时代中国乐声的种种信息。今存乐器由此成为了解与认识南朝之前中国器乐与音乐最可靠的来源。鉴于中国文字大约在商代通行,此前至贾湖骨笛几千年的音乐历史,只有这些古代乐器才能发出时代的乐声、可靠的信息。也因为如此,当人们见到随县编钟时,往往也饶有兴致地听赏品味、讨论着由这编钟奏出的乐曲《楚商》(编钟出土时,有关人士专门的为之而作的)。此曲虽为今人而为,乐器却出自上古。今人依照古代文史、古乐之遗为古乐器而作的乐曲,古风犹存、古器真声、十分珍贵,其奏其声蕴含的古代音乐信息十分丰富。
因此,今存的历代乐器之声也部分地反映了历代器乐、音律等有关的音乐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现存的历代乐器之声也是历代乐声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今人了解历代音乐十分重要的一种乐声。
2、历史的乐声:顺向的发展
历史上客观存在着的乐声,是音乐历史、艺术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丰富的音乐形式、在社会中的广泛存在与应用、大量的作品、细致的音乐风韵、情调等是后代无法全部保存与再现的。无论哪一个国家,今存的乐声,都只是历史上存在过的乐声的一个(或大或小的)部分。因而,全面地了解乐声与乐声在不同时代中各异的发展,就必须追寻客观的音乐历史。
2.1 远古
中国夏代(约公元前2l世纪,距今约4100年)以前可以考证的音乐历史如果从贾湖骨笛算起,有五千年。这是可以考证的中国音乐史中最长的一段。然而,中国远古音乐的历史应该开始于更遥远的时代中。贾湖骨笛成批的多音孔笛,使人们有理由思考:从单音孔笛到多音孔笛经历了多长久的岁月?在生产力与文化极为低下的时代,这种笛乐发展与笛的加工进程,应是数以千年计的。由此,也可认为中国古人制作一、二音孔笛的历史应在万年左右甚至更早。距今六千至一万年间,中国黄河流域有了贾湖骨笛,长江流域有了河姆渡骨笛。中国最大的二条江河流域回响着古朴的骨笛之乐。先秦要籍《吕氏春秋・古乐》有先人“拊石击石,以象上帝之音,以致舞百兽”的记录。远在旧石器时代,中国先人就能以石头互击方式撞击、制作出石片作砍削器等工具。击石发声,拊石击石,是数万年来人类创造工具和认识石质之声、之乐的过程。所以,远古中国人击石作乐或击石以和笛乐,也是很有可能的。《吕氏春秋・古乐》还记载了远古时代的乐舞“昔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阕”。这是远古氏族部落娱乐与社会生活的一种景象,也是远古涉及农牧歌舞的一种活动。葛天氏的时代十分遥远,应在父系氏族社会之前,有的学者认为是母系氏族社会中。从舞蹈为万艺之母,有了人就有舞蹈(这已为众多民族学研究成果所证实)的角度看,母系氏族社会有歌、有歌舞的说法是可信的。根据远古遗存、上古文献记载和有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可以对远古中国的乐声作些描述。
约5000年至10000年(或更早)前,中国的长江黄河流域已经有了取材自然、工艺粗糙的乐器与骨笛的应用,吹奏笛乐成为其时的一种音乐,一种文化。笛乐之声与击石之声相和可能是最早的一种器乐合奏。集体歌舞是人们最重要的表演,既是娱乐又与天地农牧相关。歌声与舞蹈也常加入吹击之声。篇幅较小、句子较短的歌声常在人间回响。于是,笛乐击乐舞乐歌乐声声而起,或独或合形式不一,简朴粗犷的乐声丰富着先民的生活与感情,也展示和积累着原初的音乐智慧。
2.2 上古
由于夏商周三代私有制和社会生产力、文化艺术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距今近4000年以降的1850年间,中国的乐声较之远古时代其形式更为多样、音质更加纯净、组织更为复杂、应用更加广泛。
其一,它突出地表现在:钟声高贵,金石常鸣,金石之声成为宫廷音乐的代表。由此奠定了打击乐在音乐中的至尊地位,长达近二千年,这是其后再也没出现的音乐现象。青铜器的高度发展和在社会中的广泛应用,使编钟成为乐器之王。大型编钟成为宫廷王室的重器,既是奏乐的一种主要乐器也是主人与活动尊贵显赫的象征。
其二,它还表现在:琴瑟常鸣、弦弦相和。与金石之声相比地位略逊一畴的琴瑟之乐,在士这个低级官员阶层以及平民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其时有:士无故不撤琴瑟和临淄甚富,其民无不吹竽鼓瑟击筑弹琴等记载。琴瑟筑是三种不同的弹弦乐器,它们与当时普及的竽这种吹奏乐器有各自不同的奏法,应也有合奏与独奏等形式。
其三,它还表现在先秦典籍所说的:琴瑟和鸣、钟鼓锵锵、琴箫合奏、竽的合奏等乐器之间的合奏之记。当时没有配器这样的词,相同的各件乐器、不同种类的乐器在和鸣、合奏时如何时异时同地配合,难以从记载了解。然而,遥远时代的这些器乐合奏形式在文献中屡屡出现,它们不断地发出上古合奏之乐的遗声;它们是周代合奏、配器思想与艺术的笺证,也是相对于上古器乐的历史性进步。
其四,它更表现在广泛传播于社会生活的诗乐之声。以《诗》为代表记录的周代数百年的各地诗歌――风,创作诗歌――雅,主要用于宫廷活动的诗歌――颂,以数以百计的诗歌和众多诗歌形式,不同的艺术风格与不同的用途,展现了周代诗歌的盛景。东周时期,诗乐已成为社会音乐中十分重要的一类艺术。其作品数量、风格体裁、结构形式、应用范围等都大大地超过了远古时代。
其五,乐舞之声是此时最为华美的艺术音乐。宫 廷乐舞作为夏商周三代宫廷艺术的最重要形式,是由艺人与乐师合作的,而且多是古典作品和专家的当代创作。如夏的《大夏》、商的《大C》、周的《大武》等都是规模宏大的史诗性作品。其乐其声的艺术内涵较为丰富、创作与表演较为精湛,往往代表着当时演艺的高水平。
2.3 中古
自秦而起中经汉魏隋唐五代(公元前221-公元960)的近1200年是古代中国社会与文化繁荣发展至鼎盛的时期,也是音乐、艺术历史的一个阶段。此间的乐艺以诗歌之乐的大发展和大曲(包含器乐、歌舞等艺术成分)最为突出。
其一,建于秦盛于汉的乐府作为最高层次的艺术机构,集中了许多专家名士(如司马相如、李延年等)进行采集、创作诗歌、乐曲等活动,从而使音乐创作进一步专业化,艺术性大大地加强了。
其二,以汉代乐府、相和歌和隋唐曲子、唐代格律诗为代表,中国的诗歌诗乐创作和表现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这一阶段中,既有乐府诗歌缘事而发朴实真情的歌乐之声,又有丝竹更相和的艺术性歌唱与器乐的合作形式;既有来自民间、长短句式兼采的曲子,又有声韵对仗严整精致的齐言格律诗歌;既有艺人表演的丝竹歌唱的和鸣,又有文人雅士歌伎对诗歌的吟诵讴歌,从而展现了盛世中华诗乐朴素精致博大精深和诗歌表演的丰富多样形式。
其三,器乐艺术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丝竹乐的迅速发展和艺术水平的提高,使之成为宫廷乐艺中胜过钟磬之乐的形式。上古金石之声逐渐成为仪式音乐,而经常上演用以娱乐君王与宾客的器乐则由丝竹管弦所取代。琵琶、箜篌、阮咸等抱弹乐器迅速发展,其应用超过了商周的卧弹乐器琴瑟筝筑。羯鼓等方便的打击乐器在唐代成为宫廷最常用的一种乐器,以至有《羯鼓录》这样专为一种打击乐器而写的书出现。
其四,大曲成为汉魏唐宫廷表演艺术的代表性形式。集器乐、诗乐、舞乐为一体的大曲是汉唐之乐中规模宏大的综合性表演艺术。如传为唐玄宗所作的大曲经典《霓裳羽衣曲》为三部分36段:散序6段、中序18段、曲破12段。大曲多为三部分结构,散序为无拍节的器乐段;中序为有拍的歌唱段,器乐相和;曲破为节奏渐快的舞蹈段,有器乐伴舞。白居易《霓裳羽衣舞歌》说此舞颇详:磬箫筝笛递相搀,击捐弹吹声迤逦。散序六奏未动衣,阳台宿云慵不飞。中序擘辱砉初入拍,秋竹竿裂春冰坼。飘然转旋回雪轻,嫣然纵送游龙惊;小垂手后柳无力,斜曳裾时云欲生。烟娥敛略不胜态,风袖依昂如有情,上元点鬟招萼G,王母挥袂别飞琼。繁音急节十二遍,跳珠撼玉何铿铮?翔鸾舞了却收翅,唳鹤曲终长引声。此诗的注也有该舞与乐的许多信息,如:凡法曲之初,众乐不齐;惟金、石、丝竹,次序发。霓裳序初,亦复如此。散序六遍无拍,故不舞也。中序如有拍,亦名序拍。《霓裳破》凡十二遍而终。凡曲将毕,皆声拍促速,《霓裳》之末长引一声也。从白居易诗与当时此诗的注文,可以详见《霓裳羽衣曲》丰富的艺术成分、组织结构、细致变化、精巧配合,以及高水平的舞蹈表演与器乐演奏等。真是此舞只应天上有,盛唐大曲仙乐声,霓裳羽衣放眼美,舞乐飘飘尽胜景。大曲作为汉唐千余年中国最为重要的综合性表演艺术,其舞其乐影响了中国二千多年的音乐、舞蹈和表演艺术的发展,并对亚洲邻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如日本至今仍珍藏着唐代经典大曲《秦王破阵乐》的有关古谱七种。
2.4 近古
宋元明清千年的乐艺以戏曲为代表。综合了歌舞诗乐与对白用以表演故事的戏曲,在音乐方面突出了叙述性、戏剧性、表现性。对故事、场景的叙述,对矛盾冲突的戏剧性表现,对不同角色的个性化描写,使此时的乐声在轻歌曼舞、抒情流美、急转回旋的舞乐之外,更增加了具体生动,切近人生,跌宕起伏和更加富有思想性与戏剧性的音乐。这是乐艺的又一历史性进步,也是人文艺术的又一丰收。
器乐的发展则突出地表现在流派的相继出现和乐谱的大量印制。如各地琴派的发展把中国独特的琴艺推向了新的高峰。胡琴类弓弦乐器的发展,改变了弦乐即弹拨乐的一统天下,大大地丰富了中国的弦乐乃至器乐艺术,也扩展了弦乐在抒情、叙事等众多方面的艺术表现领域。明清器乐合奏形式之多达到了历史上最繁盛的水平,尤其是地方性流传的许多合奏为主的形式成为后人称之为乐种的风格、形式各异的音乐艺术。晚清音乐新声中西洋器乐,如钢琴、铜管乐等为多;东洋之歌以日本的群团、学校歌曲为多,对中国音乐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西方音乐的推动下,出现了中国音乐的变革,产生了新式学堂的歌曲,这种歌曲从小学堂开始逐渐扩大到大、中学堂及军队。
2.5 现代
1911年清廷被至1949年,中国社会进人了民主共和的时代,也是受到西方音乐影响的新兴音乐大发展的时代。此间小提琴等拉弦乐器音乐、钢琴等键盘乐器音乐以及室内乐、乐队音乐等蓬勃发展,涌现了各种形式的许多作品。酿成几千年来所未有的西洋乐器音乐潮流,并在城市中产生影响,成为音乐生活中的一个器乐类别。歌曲艺术则以新兴的群众歌曲、群团歌曲(学校、军队、商社等),独唱、小型多声部合唱、大型多声部合唱等形式为多,至期间广泛普及至城乡各界,成为这一期间最为活跃、作品数量最多、影响社会面最宽、艺术成就最大的音乐类别。并出现了凡有井水处,皆有抗战歌的现象。这些歌大多是受到外来音乐(主要是西方)影响而创作的,被称为新兴歌曲。
与此相关,中国乐器音乐发展的不同途径中,吸收外来潮流在中西融合中的发展,成为中国乐器音乐最为成功的一种。如刘天华的二胡音乐之成为此时国乐改革与发展的代表就是典型的一例。当然,此时也有些完全传统的创作,如阿炳的《二泉映月》。由此形成了民国时期乐声,外来之乐常响于城市、具有外来乐风、乐韵的中土之乐层出不穷,中国音乐与欧美日音乐更紧密联系的特征。
3、时代的乐声:传存的规律
乐声是音乐的最终形态,具有其独特的、不同于其他形态的传播与存在方式。它与音乐作品的其他形态密切相关,更与时代息息相关。乐声与时代在传存方面的联系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3.1 乐声信息的存贮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方式。这是中外各国共同的历史现象
根据目前的材料,中国的乐声信息存贮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其一,心记脑记,口传身传的阶段。其时间约在远古至夏代(约五千年)。此时尚未有音乐记录的文献出现,音乐的传播只能口传身授。
其二,文字记乐、部分记乐的阶段。约从商代至汉代(公元前1600-元220,约1820年)的近二千年中,出现了数量颇多、形式多样、方法不同、原理各异的以文字对音乐的记录。这些记录是中国先人记录乐声的多样智慧的体现,留下了十分珍贵的乐声与作品的信息。商代甲骨文中对王以乐舞祭祀祖先的记录,如乙亥卜贞:王方大乙《C》,使我们了解了其时 《C》这个乐舞的存在,以及用于祭祀先祖的功用。《C》是歌颂大乙――商汤的大型乐舞,以其祭祀汤王是很合适的,其乐应也是庄严肃穆、恭敬颂扬、速度舒缓的。这件甲骨之记是记王事而不是针对音乐作品乐声之记,但是它同时留存了有关的乐舞作品的信息。与此不同,听声抚琴记奏琴乐是借助工具对乐声的记录。左抚右弹的两手动作与心记脑记相结合,成了记录乐声信息与再现乐声的两方面内容。这种活动之于周代乐师与会演奏琴的人,应是一种表现音乐水平的事,而且不时出现。或许,这种抚琴记乐的活动与过程也对琴谱的产生有过影响。
对乐声的记录在东周应有重大进展。基于十二律对乐声的记录,出现了对五声、七声以及此外的偏音的记录系统。五声即宫商角徵羽,七声为五声加上清角、变徵。此外还有变宫、闰等出现,这九声之名最为常用。基于十二律的声名系统的出现,使乐声记录(对已有乐声的记录和对欲有乐声的记录)成为可能。基于律制的声名系统的出现是商周(乃至更早乐史)音乐实践积累和音乐创作、乐声记录等音乐活动的要求催生的音乐科学成果。(对于20世纪以来以“音阶”称周代的乐声称名系统是否合适、此称与彼称的异同等,值得进一步研究。)
这个系统在当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汉代刘向《新序》中有“引商刻羽,杂以流徵”之记。其说是“客有歌于郢中者,……其为《阳春》、《白雪》国中属而和者不过数十人。引商刻羽,杂以流徵,国中属而和者不过数人而已”。这个战国时代的著名音乐问答。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乐声记录系统的普及程度,以至君臣说乐也用之以评述歌曲。依十二律的乐声记录系统对乐声清浊(今之高低)的记录符合社会量化标准,有利于传播(可惜今天尚未能见到周代、汉代以此种系统记录音乐的文献)。这一阶段中还出现许多对音乐作品的简记形式,对歌乐之声记录的新方法(如前述以字声记乐声)等等。
其三,完整的在文献中记录一首音乐作品的阶段。从魏晋至清末(公元220-约1890)的约1670年,与上述用不同方法记录、保存一首音乐作品的信息不同,中国人以众多方法展现了记录音乐作品的非凡智慧和巨大成就,留下了思想各异、系统不同的众多乐声记录体系,和用这些记录体系记录的卷轶浩繁的各类乐艺作品,这些记录文献广泛涉及器乐、涛乐、舞乐、戏乐以及更多综合的歌舞之乐、乐舞之乐和区域性综合乐种,如维族木卡姆、汉族弦管等。这一阶段中,文字记录演奏与乐谱记录演奏先后出现,单一乐器专用乐谱与多种乐器合奏用谱先后出现,记录诗词吟诵的诗词声谱(如《白香词谱》)与记录诗词乐声的诗词乐谱并行(如宋赵彦肃的《风雅十二诗谱》、白石道人歌曲谱中的部分诗乐谱),多种记录乐声高低的体系并行(如律吕谱、宫商谱、工尺谱等),只用一种记录体系与同时采用多种记录体系并行。如明代《乐律全书》中的《关睢》之记为琴瑟合奏并与歌唱合乐的诗乐合谱文献。其中以律吕谱字记配诗句各字,以减字谱下记琴的演奏,以律吕字谱下记瑟的演奏,形成综合性的唱奏合谱。
其四,录制音乐作品的阶段至迟在1897年开始,至今约已有110年的历史。中国人从录制戏曲音乐开始。百余年来以录制的方式完整地保存了几乎所有能在这一个多世纪中录制的各类音乐。使乐声(一个作品、所有音乐)的保存达到了历史上最完整的阶段,这个阶段或可称为乐声保存的全息阶段。这个阶段也是中国音乐记录、保存、传播最为发达,音乐、艺术、文化影响社会最大的阶段。此前的音乐文献,不少民族并未留下其音乐作品;而这一阶段(尤其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中国各民族音乐都录制了一定数量的作品,从而以音乐作品全息的状态保存和传播了各民族的音乐,这对中国民族音乐的保存、传播与发展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看到乐声记录有着不同时段的时代特征的同时,还要注意到前代的乐声记录方法大多在其后仍长期存在或存在一段时间。例如,乐声录制出现后,乐谱记乐仍然存在,而且仍然将长期存在下去。
3.2 当代乐声及其后代传存有异有同
其一,一个时代的乐声是一个整体,而后面时代对前代音乐的传存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一个时代被新时代所代替而不存在了,其乐声也必然消失许多,而部分地存在着。这种当代为整体,其后存部分的现象,可以从许多不同时代的乐声状况得到众多例证。如,明代小曲至清代仍然传唱《茉莉花》就是一例,明代名戏《牡丹亭》亦是清代折子戏的精品之一。但是清代之唱明代乐曲、戏曲都只是明代这些乐曲戏曲的一小部分。虽然后代所存所传仍是前代之乐,其数量已经大大减少了。
其二,后代距离前代的时间越远,传存的音乐数量越少。如商代作品、楼兰古国、渤海国的音乐今天已无演无唱无奏无舞,辽金的音乐作品也已不闻不作。但是,较近时代的作品还有较多的保存与传播。如60年以前的歌曲、百余年前的清代小曲、三百余年前的昆曲名戏等今天仍有传唱上演。今天传响着昨天或前天的乐声,是人类乐艺传承的常有现象、良好现象,音乐、艺术的发展就是在这样的继承、发扬中越来越丰富壮大的。而距离前代时间远了,其乐总量的减少和传播中的减少也是正常的、必然的现象。后代如果大量地传播前代的乐艺作品则是这个时代乐艺未追随新时代的表征,是这个时代乐艺领域不成熟的反映。因此,各个时代往往在初期有较多前代遗乐的传播,盛期则往往是新乐的繁盛与旧乐的衰弱并行。汉乐相对于秦乐是这样,唐乐相对于隋乐也是这样。初唐因袭隋的九部乐,随后逐渐增为十部乐,并增改乐部名等;至唐玄宗则去多部乐而改为坐立部伎,隋乐的影响就基本革除了。后代与前代乐声关系的初期较多,随后逐渐减少,是乐声传存的自身规律,也是新时代之乐取代旧时代之乐的要求之使然。
其三,后代传存的前代之乐有多种多样的作品形态与传存形式。既有原样唱奏抄印,也有根据后人的理解与表现作新的艺术处理。如经过李焕之配器,交响乐队演奏配唱的《义勇军进行曲》,在气势和多声部音乐效果等方面就与电影《风云儿女》中所唱的此歌有所不同。后代对于前代之曲的这种有异有同的传存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又如傅庚辰的交响组曲《地道战留给后世的故事》包含了电影《地道战》的同名主题歌和插曲《的话儿记心上》这二首其时许多中国人耳熟能详的著名电影歌曲。组曲中新增了与此相关的《忘不了》、《多少次雁来雁去》等较多段落,形成了具有十二个段落、具有内在联系的叙事性组曲。这个组曲对二首电影歌曲的保存与传播之意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二首歌在组曲中的存在都是为了这个新的组曲的形成。从而这个组曲与已有的二首电影歌曲就形成了后者包容前者,后者不同于前者,后者与前者紧密联系的情况。这也是后代保存与传播前代音乐艺术作品的一种有效和常用的方法。
3.3 乐声传存与时代的科技、文化相关
在乐声传播、保存的历史中,不同时代的乐声有 着不同的传存(包括数量、方法、形式等)。这种不同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同时代的文化艺术成就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差别。
其一,科学技术对乐声的传存有巨大的影响。例如,影像时代的百余年,许多音乐是音像一体地摄录或分期录制而后合成的。乐声与影像相谐、流动的音乐与活动的画面共存的许多艺术,如电影、电视、音乐电视以及各种音像制品,传存着大量音乐。乐声不仅以录制的方法存贮于不同载体之中,还能声像俱全,视听一体地被后人感知与领略。在中国,音像共存的艺术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有声电影。有声电影的出现导致了电影音乐这个新的音乐类别的产生与迅速发展。这类音乐也就以崭新的形式与影片一起保存和传播了。有声电影的出现还保存了一批前代音乐的信息,如贺绿汀根据苏南小曲改编的《四季歌》等。有声电影这样音像共存地传存乐声,是此前所未有的。影像时代之前或可称为录音时代。录音对乐声信息的完整保存超过了过去任何时代。录音、录像对信息的保存与传播是传媒科学技术的重要成就,也是乐声传存的一大历史性进步。乐声传存与科学技术的联系是这种进步的保障,这种联系既是历史存在的事实,又是越来越紧密联系着的现象。例如,中国近十几年来迅猛发展的音乐电视,使乐声的传存增加了一种比唱片音乐更形象、更丰富,比电影音乐更集中,更专门化的艺术形式。以光扫描发声的cD的出现,使乐声的重放音质高度纯净、信息高度保真、声效已臻至美,与唱针磨擦唱片时乐音噪音齐发相比,具有重大的历史性进步。这是声像与传媒科学技术和音乐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由此可见,乐声传存与进步不只是音乐艺术本身的事情。
其二,文化艺术对乐声的传存也有重大影响。中国的乐声信息长期以来(尤其是近1500年来)是记录在平面文献中的。以字记述、以字记声、以谱记奏、以谱记乐等不同的乐声记录形式造就了数量繁多、形式不同、风貌各异的各种包含乐声信息的文献。从这些文献中,可以发现一个时代文化艺术的进步对乐声传存的影响。例如商代,文字体系还在初步阶段,乐声信息偶而由片言只语记录。如商磬上的夭余、永余,被认为是对商磬与舞与歌的配合之记;以流畅的成篇文字对作品的完整记录在此时是不可能的。而历经周秦汉魏的长期发展,汉语汉字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以文字记事写人述史作诗等无不发达,此时出现了以文字记叙奏琴动作的《碣石调-幽兰》这种独特的琴乐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