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登记证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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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登记证制度

林权登记证制度范文1

农药管理体制改革

改革农药管理体制

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

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第41条)

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场所,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第5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农药登记许可制度改革

扩大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第7条第1款)

除农药生产企业、国外出口企业外,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

允许转让登记资料(登记证禁止转让)

新农药研制者;

农药生产企业: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

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

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与已登记农药的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登记之日起6年内)的农药应经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取消农药临时登记

国内企业:经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报农业部;

国外企业:直接向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证有效期5年。

加强农药市场秩序监管

完善假农药定义

假农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按假农药处理的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

完善劣质农药的定义

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失去使用效能。

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改革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取消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

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改为农药生产许可。

规范委托生产行为

委托人: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受托人: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双罚:委托人、受托人均要处罚。

健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

原材料采购查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

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保存2年以上;

出厂检验制度:附具合格证;

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保存2年以上。

加强农药标签管理

农药标签应当按农业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相关内容;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

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条件:人员、场所和设施、制度;

有效期:5年;

设立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采购查验制度:包装+标签+合格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再需质量检验;

采购台账制度:保存2年以上;

销售台账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购买人,保存2年以上;

推荐说明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询问病虫害情况(必要时实地查看)+科学推荐+正确说明;

经营隔离制度:卫生用农药分柜销售,其他农药的经营场所不得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机构;

农药进出口证明制度:依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

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遵守安全间隔期的要求;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完善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

内容: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

期限:保存2年以上。

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

回收主体: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

建立农药诚信档案制度

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

要求: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建立农药召回制度

召回l件: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

召回要求:停止生产、经营、使用,通知上下游主体,向农业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并记录。

完善已登记农药退出规定

退出情形:同召回情形;

组织机关:农业部;

评审单位: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退出措施: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建立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

对象: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

主体: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

费用承担: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列支。

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增加生产经营者不符合条件的处理

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罚款:按货值金额计算;

吊证。

农药登记证吊销后不受理制度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欺诈获证不受理制度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处罚,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对违法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行为: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

林权登记证制度范文2

返乡下乡人员在选择项目时,要与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大目标结合起来,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个主线开展。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当地资源和自身优势,做到“三个对接”。

主动对接新一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积极发展规模种养业、特色农业和设施农业;发展农产品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分等分级、包装、营销等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引导开发营养安全、美味健康、方便实惠的加工食品;主动对接农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升级版农家乐、采摘园和休闲农业聚集村,提升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产品和服务档次,把r业打造成养眼洗肺、健康养生的幸福产业;发展农村电商、文化创意、养生养老、中央厨房、农村绿化美化等生产性生活业和各类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主动对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业生产接二连三,三次产业互动,形成良好的产业分工和利益分配关系,让农民参与产业发展并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返乡下乡人员咋创?

在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上,返乡下乡人员可以与农民合作,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组织,通过承包、租赁、入股等方式,不仅要自己富起来,也要带动更多农民富起来;也可以利用农村电商平台,开展网上创业;还可以与其他农村经营主体(包括企业、村集体、合作组织)合作,创办农业企业和各类相关产业,成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引领者;还可以通过开展网上营销,打造特色品牌等赢得市场、分散风险,形成创业创新的命运共同体。

返乡下乡人员注册登记该咋办?

目前各地正在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改革,在现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效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三证合一,是指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这“三证合一”。

五证合一是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一照一码是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将原来由三个部门(工商、质检、税务)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直接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将办理时限由8天缩短至3天以内。首先,可以在县里设立的返乡下乡创业“绿色通道”享受办理登记等程序的便利服务,如果在创业园区内创业,既可以享受工商等部门直接到园区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还可以申请得到政策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其次,可以享受“五照合一”和“一照一码”的优惠政策。还可以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享受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登记等服务。第三,可以享受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有了这些政策,只要有到农村创业的想法并付诸实施,就能够得到很多方便、实惠的开业登记服务。

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咋贷款?

到农村创业最大的痛点之一就是融资。过去,银行不愿意为其发放贷款,最重要的原因是没有抵押物。现在,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流转到手的土地经营权,包括农业设施、农机具等,基本上都可以作为抵押物在银行获得贷款。

全国正在推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目的是把土地资源盘活为土地资产,加上房屋、宅基地、农业设施、农机具等,通过这些“资产”的抵押,可以到银行获得贷款。国办意见明确指出,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青年、妇女等人员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要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延伸覆盖。把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贷款纳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在税收上有啥优惠?

在农村金融方面,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6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以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等。

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依法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并将于今年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把上限提高到50万元。四是在创业就业方面,明确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用电有啥优惠?

在征得村集体的同意后,可以采取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创业;可以使用自己在农村的住房或者其他农民闲置的房子和院子来发展农家乐;如果在农村没有住房,只要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允许与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如果创办的企业需要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用地,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进行申请,因为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要用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可以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地进行创业;如果创办的项目属于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范围,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再打一个七折优惠。

用电方面,创办的企业从事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供应初级市场的用电,都算作是农业用电,可以按照农业用电来算电费。

林权登记证制度范文3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业部制定并《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田间试验申请,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

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临时登记申请。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临时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三)正式登记

经过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其生产者须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原药和制剂正式登记申请,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者申请农药正式登记,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结果。示范试验由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推广部门承担。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下设农业、毒理、环保、工业等专业组。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员会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正式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年内给予答复。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可以续展。

第八条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同一厂家或者不同厂家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田间试验、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变更登记包括临时登记变更和正式登记变更,分别发放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登记证。

第九条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其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质量和首家登记产品无明显差异的,在规定时限内,经首家登记厂家同意,农药生产者可使用其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在规定时限外,农药生产者可免交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规定时限为:

(一)新农药首家登记7年。

(二)新制剂首家登记5年。

(三)新使用范围和方法首家登记3年。

第十条生产者分装农药应当申请办理农药分装登记,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农药分装登记的申请,应当经农药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经审查批准后,由农业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随原包装厂家产品登记有效期续展。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分装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者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农药商品名称。

农药商品名称的命名应当规范,不得描述性过强,不得有误导作用。农药商品名称经农业部批准后由

申请人专用。

第十三条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厂家因故关闭的,应当在企业关闭后一个月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交回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逾期不交的,由农业部宣布撤销登记。

第十五条如遇紧急需要,对某些未经登记的农药、某些已禁用或限用的农药,农业部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批准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使用和临时进口。

第十六条农药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农业部定期农药登记公告。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者应当指定专业部门或人员负责农药登记工作。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申请农药登记须交纳登记费。进行农药登记试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应当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章农药经营

第二十条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

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

(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二)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四)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

(五)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六)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

第二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

第四章农药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提出农药年度需求计划,为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产销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做好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

第二十九条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第五章农药监督

第三十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农药执法人员。农药执法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从事农药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三十三条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农药广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农药广告的审查按照《广告法》和《农药广告审查办法》执行。通过重点媒介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可以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查。其他农药广告,可以委托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农药案件的有关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决定由农业部作出。

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

林权登记证制度范文4

近期颁布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 “四统一”上迈出了重要的、关键性的一步。《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五条,依次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笔者将对这些内容进行系列解读。

《条例》第一条规定:“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这是对立法目的的规定。也就是说,制定《条例》有以下目的。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013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就明确要求,“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国务院不同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分别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同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要求:由中央编办负责,在2013年4月底前完成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的整合。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在2014年6月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各地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

《条例》将“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正是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为了实现这一点,《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规范登记行为

不动产登记行为非常复杂,既涉及到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也涉及到不同的主体,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申请人、有关国家机关。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要规范各方的登记行为,确保登记依法有序进行,做到登记的真实与准确,就必须要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对登记行为加以规范。这对于实现统一登记的我国而言更为重要。因为以往不同的不动产权利由不同的登记机构依据不动产的登记程序记载于不同的登记簿上,而现在要统一登记职责,将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上的权利由统一的登记机关依据统一的程序记载于统一的登记簿上,这就更加需要对登记行为加以规范。正因如此,《条例》从登记机构的管辖、登记簿册的制作与管理到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各个环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规范各方的登记行为。

三、方便群众申请登记

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是此次《条例》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这里的“群众”泛指所有的申请登记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可以说,《条例》在第三章“登记程序”的规定中处处贯彻落实了方便群众申请登记的立法目的。

第一,以往由于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的分散,导致人民群众因为一桩房地产交易要分别到土地登记机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两次登记,缴纳两次费用并领取两本权属证书,极不方便。因此,统一登记职责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方便群众申请登记。

第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这样一来,申请人就可以按照公示的材料目录准备材料并事先填写好示范文本,从而节约了登记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自行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

第四,依据《条例》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该规定的目的就是要方便人民群众,防止一些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麻木不仁、滥用权力,随意折腾老百姓。

第五,《条例》第二十条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样可以防止登记机构随意拖延办理登记的时间,当然具体的每一类登记的时限是不同的,有些登记如所有权初始登记、抵押权设立登记可能复杂一些,需要时间长一些,有些登记时间很短,甚至要求一个工作日内就完成登记如异议登记。但无论如何,最长也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六,《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该款与《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相比,删掉了“相应的”。之所以如此,就是考虑到便民的需要。以往因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所以各类不动产登记机构发放不同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甚至同一不动产因其权利不同发放的权属证书名称也不同。有鉴于此,为了方便人民群众,今后将使用名称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再按照不同的权利来区分不同的证书。最后,为了稳定交易,防止给人民群众造成麻烦,《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四、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应当说,《条例》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与效率。如果没有这个目的,所谓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之类的目的就没有任何意义。这是因为,不动产登记实质上就是不动产权利的登记,更确切地说,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此点从《条例》第五条对于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列举也能看出,全部是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不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物权之所以需要登记就是因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与绝对权,物权的变动应当通过一定方式(即公示方法)向外界加以展示。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就是登记(《物权法》第六条)。而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可以清晰准确地展现出不动产上物权的归属和内容,起到保护权利人物权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林权登记证制度范文5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五创提质和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强化政府经营管理城市职能,依法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整顿户外广告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形成管理规范、经营有序、布局科学、优化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新格局。

二、整治范围

清理整治的范围为市区范围内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及未经市政府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审批并颁发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包括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和固定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而擅自设置的广告;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立的广告;悬挂于电线杆上的广告;设立广告位后长期不广告内容的空白广告;内容不健康、不文明的广告;存在虚假欺骗误导消费者内容的广告;过期、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等。

三、整治方式

对未经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和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的广告要重新审核,依法依规补缴费用,补办证照;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严重影响城市道路安全和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必须依法予以拆除;对沿街商业门店多设和设置不规范的店名牌匾、橱窗广告,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并规范,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严格按照市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设计的图纸方案进行制作;对乱贴、乱画、乱涂的户外广告要求自行清除;禁止未经批准沿街散发广告、禁止未经批准出动流动宣传车广告,违者依法予以处罚;禁止未经批准以占道方式举办促销广告,违者现场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禁止未经批准设立过街或倚街彩虹门等广告,违者现场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禁止在桥梁、电线杆、人行道上设立广告,违者自行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禁止未经批准在车辆上张贴或利用车载媒体广告,违者滞留,并依法予以处罚;禁止未经批准利用通讯工具户外广告,违者由市公安和电信、移动部门立案查处;禁止商业门店和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设置两处以上的户外广告,违者依法拆除(仅保留一处);禁止未经批准在楼房楼体上设置多层广告或顶层广告,未经批准在楼房墙面设置广告的或擅自设置楼顶广告的,责成自行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禁止未经批准在空中、水中和大型山体、大型建筑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或广告,违者依法予以处罚;禁止新开发商住楼宇或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在封顶、开盘、落成庆典时未经批准设置条幅广告,违者自行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特许经营

参照周边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城市户外广告一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在重点范围和地段设置固定的户外广告,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设计要求的前提下(下同),其广告经营权原则上实行公开拍卖,实施特许经营;设置年限较短的户外固定广告(各种广告形式设置年限在三年以下的),依据实际情况,可以公开招拍挂,也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实行审批管理。

五、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及自查自纠阶段(年4月10日—年4月30日)。

市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户外广告的通告》,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清理整顿户外广告的重要意义、清理整顿的内容、方法、步骤等。同时,在此期限内,各类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责任单位要按照《通告》要求及有关户外广告审批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清理整顿和集中管理阶段(年5月5日—7月31日)。

清理整顿小组组织执法人员对城区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对未按《通告》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或自查自纠不彻底、达不到清理整顿要求的,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需拆除的户外广告,由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对限期内拒不拆除的,由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围攻、殴打执法人员,阻挠清理整顿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通过初步清理整顿,逐步规范墙体广告、流动广告、车身广告、促销广告、楼层广告、电子广告的审批和收费管理,全面建立户外广告登记制度和户外广告设置审查(审批)制度,健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体制和日常工作机制。

(三)规范管理和巩固提高阶段(年9月1日—9月30日)。

市政府颁布《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纲要》和《市市区户外广告收费管理标准(暂行)》,市清理整治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文件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审批程序,巩固清理整治成果,建立规范、长效的户外广告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分区域、分品类、分项目进行户外广告资源公开拍卖,逐步实施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管理。

(四)检查验收阶段(年10月1日—10月31日)。

市清理整治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整治效果。

六、组织领导

成立市集中整治户外广告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顾问,主管城建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城管办、市政府督查考评办、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大队、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市物价管理所、市环卫局、市市政管理中心、市城管大队、市控违执法大队、市路灯管理所、市园林绿化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政府城管办,由市政府城管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七、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户外广告整治,要求高、任务重、矛盾和困难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和整治措施,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由点到面,全面推开。户外广告综合整治要与市容市貌综合整治紧密结合,同步进行。要选择部分重点路段,先期整治,取得经验,再由点到面,全面推开,确保整治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协调,严格程序。各单位要加强与有关单位、人员的沟通协调,提前做好排查工作,以减少整治过程中的阻力。在拆除户外广告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努力消除各种矛盾隐患,防止矛盾激化。

林权登记证制度范文6

1、产品名称:房金时代

1)产品定义

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自有房地产作最高额抵押、可在有效期间和贷款额度内循环使用的贷款。

2)产品功能

分期还款,还款压力较小;利率比其它贷款相对较低;内部审查审批环节相对较少。

3)产品范围

贷款对象为年龄在十八周岁(含)至六十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其它经济组织等。

4)产品期限

最高额抵押的额度期限为10年,贷款期限按贷款实际用途确定。抵押期限加上房屋已经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0年。

5)产品额度

(1)单一客户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个人不受金额限制),在批准的额度内可分次使用,在最高额抵押贷款期限内可随借随还。

(2)以商品住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3)以写字楼、街面商用房、别墅等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评估物价值的60%;

(4)以土地质押的,抵押率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6)产品利率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该行的《利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7)产品渠道

各支行、营业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营销中心均可办理。

8)客户申请材料

自然人

(1)借款人(抵押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未婚者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2)借款人(抵押人)及配偶当地居住证明材料;

(3)抵押物权利凭证、抵押物清单、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4)需要评估的,提供该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经济实体

(1)借款人及抵押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及抵押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借款人财务数据;

(3)借款人获得抵押贷款所需的抵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4)需要评估的,提供该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9)产品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借款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2)贷款调查审批:支行信贷部门受理贷款申请,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支行行长审批,超权限的按规定程序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3)贷款发放:经最终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支行与客户签定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办理贷款发放。

(4)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支行贷款调查员要每月不少于一次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情况及贷款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贷款管理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并撰写贷后检查报告。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支行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督促借款人做好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准备。

(5)贷款逾期管理: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支行贷款调查员应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对于经催收仍不归还、并确认已危及该行信贷资金安全的贷款要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2、产品名称:合利赢

1)产品定义

对商品销售商授信的一种保证形式,指由一个或多个本地保证人为商品销售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由商品生产厂家、销售商河该行三方签订协议(厂商银协议),该行对商品销售商进行授信,商品生产厂家为商品销售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或回购未售出产品。

2)产品种类

包括厂、商、银贷款和“网、商、银”客户链贷款。

(1)厂、商、银贷款:“厂商银”由一个或者多个本地保证人为商品销售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由商品生产厂家、销售商和该行三方签订协议(厂商银协议),该行对商品销售商进行授信,商品生产厂家为商品销售商进行授信,商品生产厂家为商品销售商提供连带责任或回购未售出商品。

(2)“网、商、银”客户链贷款:本产品让处于产业链上游的大企业为其下游的小企业提供担保,该行为扶持小企业而发放的贷款。

3)产品特点

手续简单、融资成本低、担保方式灵活等特点。

4)产品范围

主要适用于品牌产品的生产商和区域经销商,生产厂家(含生产厂家授权的销售部门、销售公司)与其下游主要经销商的批量供货所形成的商品交易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生产厂家―经销商―银行”的三方合作模式。

买方(即承兑申请人)资金实力较弱,但其销售收入和现金流量很大,资金需求量也很大,如一些商、经销商。货物的卖方资金实力雄厚,但需借助遍布全国、众多的小经销商建立起其全国的销售网络。由于买方资金需求与实力、可能的担保不匹配,从而引起了卖方担保、并以商品提货权为质押这一形式的银票业务。

5)币种、期限、金额

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授信额度最高为300万元。

6)产品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参照该行小企业利率定价制度确定。

7)产品渠道

各支行、营业部、小企业事业部营销中心均可办理。

8)客户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融资申请人与所购商品生产厂家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及其它证明文件;

(3)融资申请人应持有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及经营特种商品业务的证明文件;

(4)该行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9)产品流程

(1)受理申请:借款人向支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手续简单、融资成本低、担保方式灵活等特点。

3)产品范围

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期进行工商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主要包括: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事业法人等。

4)产品种类

(1)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指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与个人生产经营有关的贷款。

(2)小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指向小企业发放的用于解决与个人生产经营有关的贷款。

5)产品币种、期限、金额

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授信额度最高为300万元。

6)产品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参照该行小企业利率定价制度确定。

7)产品渠道

各支行、营业部、小企业事业部营销中心均可办理。

8)客户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贷款所需的抵、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3)需要评估的,提供该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4)保证的还需提供保证人资格、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证明资料;

(5)保证人如为企业的,应提供等同于借款企业的基本资料;

(6)该行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9)产品流程

(1)受理申请:借款人向支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贷款调查、审查及审批:支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项目调查,出具可行性报告,在支行权限内审批,或报总部有权审批人审批。

(3)贷款发放:贷款批准后,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及其它必要的法律文书,合同生效后在审批额度内进行放款操作。

(4)贷后管理:支行信贷人员应每月实地回访客户,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撰写贷后检查报告;及时催促客户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5)贷款逾期管理: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支行贷款调查员应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对于经催收仍不归还、并确认已危及该行信贷资金安全的贷款要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6、产品名称:融易桥

1)产品定义

面向辖区内开展的一系列质押信贷业务,包括个人定单、存单质押、林权证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非标准仓单质押等业务。

2)产品特点

手续简单、融资成本低、担保方式灵活等特点。

3)产品范围

郑州市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小企业、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单位负责人等。本人或者第三人自愿以未到期定期存单等作质押向贷款行申请贷款。

4)产品种类

按质押类别,可分为

(1)个人订单、存单质押

(2)动产质押

(3)林权证质押

(4)应收账款质押

(5)股权质押

(6)非标准仓单质押

5)产品币种、期限、金额

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授信额度最高为300万元。

6)产品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参照该行小企业利率定价制度确定。

7)产品渠道

各支行、营业部、小企业事业部营销中心均可办理。

8)客户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获得质押权利凭证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书面文件;

(3)该行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9)产品流程

(1)受理申请:借款人向支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贷款调查、审查及审批:支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项目调查,出具可行性报告,在支行权限内审批,或报总部有权审批人审批。

(3)贷款发放:贷款批准后,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及其它必要的法律文书,合同生效后在审批额度内进行放款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