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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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

国有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范文1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2011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5章35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包括本法的适用范围、原则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第二章征收决定,共9条,包括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要专款专用等内容。第三章补偿,共13条,包括补偿的项目和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等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共5条,包括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等内容。第五章附则,共1条,规定本法的施行日期。

问: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征收房屋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问:补偿项目有哪些?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问:被征收房屋价值如何补偿?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问: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问:对被征收人临时安置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问: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问:实施房屋征收在程序上有何规定?

国有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范文2

有土地证的拆迁还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来源:文章屋网 )

国有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范文3

引言:远离立法的本意,歪曲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没有实现合理、公平、公正、全面的补偿,如果实施强制拆迁,那么就是间接地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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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男,1969年10月生,江苏海安人,犯罪学硕士学、法律博士、正高级经济师、教授级企业法律顾问,硕士生导师,从事不动产法、国际商法、土地估价、项目管理、公务“官”员品性矫正、罪犯心灵关怀等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经济与法学论文30余篇,曾经在2004年至2007年间,先后赴美国联邦调查局、意大利环境和领土海洋部做高级访问学者,分别研究刑事侦探技术和国土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座右铭:一生只向真理低头!

国有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范文4

一、关于执行时间与存本付息标准

按照《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村(居)。村(居)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居)民代表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决定补偿安置资金采取由银行存本付息分配方式。选择由银行存本付息分配方式的,可以参照原长期补偿标准并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情况确定年度利息支付标准,利息支付后的余额转存为本金。年度所付利息的20%支付给村(居)集体用于兴办公益事业发展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其余80%,征收土地后未调整承包土地的支付给土地承包户,调整承包土地的分配给全体村(居)民。具体执行时间和存本付息指导标准如下:

(一)201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

执行Ⅰ级区片综合地价5.4万元/亩的,一般按300元/亩年支付给村(居)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300元/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执行Ⅱ、Ⅲ级区片3.6—4.4万元/亩的,一般按200元/亩年支付给村(居)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100元/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二)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

执行Ⅰ级区片综合地价6万元/亩的,一般按300元/亩年支付给村(居)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300元/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执行Ⅱ级区片综合地价5万元/亩的,一般按200元/亩年支付给村(居)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100元/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二、关于存本付息程序

(一)研究补偿分配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镇(街道)指导被征地村(居)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授权的村(居)民代表会议,根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委托银行代管、存本付息支付办法,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并层层提报补偿对象(户)名单、补偿金额。

(二)设置本金存放账户。根据《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镇(街道)为单位开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户,按被征地村(居)设立明细账,由被征地村(居)所属镇(街道)与招标银行签订《存本付息协议》。

(三)存本付息资金收支流程。集体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取征地预存款——土地挂牌后转为竞买保证金——土地成交后转为土地价款——上缴县国库——县财政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拨付镇(街道)专户——镇(街道)通过银行每年(存款年度)将利息按标准、分比例分别拨入村(居)账户和被补偿户一卡通。

集体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划拨价款或者由县(镇、街道)财政负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其他流程参照集体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存本付息资金收支流程。

三、有关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3]117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征地预存款制度。县属公益事业项目及商业、住宅等无意向用地单位(个人)项目,由县财政负责预存征地预存款;镇(街道)属公益事业项目及商业、住宅等无意向用地单位(个人)项目,由镇(街道)财政负责预存征地预存款;已确定用地意向单位的,由意向用地单位预存征地预存款。不按时缴纳征地预存款的一律不予上报征地手续。

国有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范文5

一、房屋征收搬迁类型与协议搬迁的定义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使用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这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征收条例》作了明确的规定,而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只是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了属于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涉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从实践来看,房屋征收搬迁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征收条例》出台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拆迁条例》),在对房地产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后实施房屋拆迁。2011年《征收条例》施行后,拆迁为征收所取代,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实施征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是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对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建设用地使用人的房地产实施评估补偿。三是国有土地上非征收项目和办理征地手续前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搬迁。本文所指主要是第三种情形。因此,协议搬迁方式可定义为:为了项目建设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非征收项目的房屋和办理征地手续前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根据民事自治的原则,通过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房地产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和安置,实现房屋搬迁的方式。协议搬迁方式所涉及土地权属转移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当前房屋征收搬迁现状与原因分析

我国的房屋征收拆迁制度经历了政府拆迁-市场化拆迁-政府征收的转变过程。由于拆迁制度目的是为项目建设需要,与《宪法》和《物权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精神相悖,所以出台了《征收条例》。《征收条例》已经施行4年多时间,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行为作了许多程序性规定,其实施要比拆迁规范严格得多。但由于《征收条例》限定征收的范围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比过去缩小很多,而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包括项目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对土地的需求并没有减少,因而出现了以民事的方式解决困局而打“球”的现象。

据笔者调查,《征收条例》实施后征收拆迁的主要特点呈现为:房屋征收项目少,一般城市由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只占三分之一左右,有些小城市和县城城区甚至没有征收项目。以盐城市区为例,今年以来实施征收项目(含上年结转)30个,占征收搬迁项目总数的26%。11个县(市、区)有7个没有新的征收项目。协商搬迁比例大,一般城市征地拆迁和协商搬迁占三分之二以上,甚至更多。盐城市区今年前三个季度实施114个征收搬迁项目,其中协商搬迁项目84个、占74%,完成面积占58.6%。搬迁项目矛盾多。《征收条例》实施后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是因过去拆迁遗留问题和协议搬迁纠纷引发的呈上升势头。有些已经拆迁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遗留问题,仍在不断和诉讼之中。协议搬迁项目一般没有统一的政策标准和规范,信息公开不够,尺度把握上区域之间差异较大,导致被搬迁人诉讼和比较多。分析出现当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经济发展的需求与集约节约用地、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的矛盾。城市要扩张、项目要实施,受制于老城区存量国有土地开发成本高,新征集体土地指标紧、难度大、周期长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城中村改造等“边用边征”“先用后征”“先租后征”等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土地性质所限无法实施房屋征收,征地手续难到位难以实施征地拆迁,只能采取协议搬迁的方法解决问题。

二是城市扩张的需求与法定征收程序要求严、法律规范不完善的矛盾。城市扩张和更新改造必然要实施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历史原因形成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混杂交错的状况,按照房屋征收的程序难以进行,采用协议搬迁方法处理比较简单。城乡结合部、各类园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土地性质一般仍为集体,国家层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未出台,现行征地过程中对于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补偿没有顶层的法律规定,在征地过程中一般也不作处理,而是留给用地过程中参照征收处理。最高法2005年曾经有答复,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这也是造成协议搬迁比例大的原因。

三、协议搬迁房屋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思考

协议搬迁方式从法理上分析应当属于民事行为。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签订协议只要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法律上就应当予以支持。协议搬迁房屋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需要研究。

一是政府和基层组织在协议搬迁过程中的角色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协议搬迁方式离不开基层组织的推进,项目建设同样为政府行为,这就导致被搬迁人对将协议搬迁定义为民事行为的不认可。笔者认为,协议搬迁方案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为实施主体,更能体现民事的性质。政府或者基层组织可以作为组织者和推动者的角色,这样可以规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

国有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范文6

一、征收范围:白堡居委会(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人:双庄镇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规划用地红线内的房屋产权人。

四、计户规则:以房产证或宅基证为依据,一证一户。

五、征收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每期自分户资料公示之日起55日(含)以内。

六、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住宅房屋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提权调换。“住改非”房屋要求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住宅进行产权调换。(“住改非”房屋即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依法经营、持续依法纳税壹年以上的住宅房屋)

(一)货币补偿办法

1、房屋补偿。参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宿政办发76号)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参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评估确定。

3、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和商业用房按10元/平方米支付;生产用房按20元/平方米支付,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需要搬迁的,搬迁补助费上浮20%;办公用房按6元/平方米支付,教学、医疗用房参照执行;仓储用房按12元/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搬迁补助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4、停产或停业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面积)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评估总金额(包括房屋补偿、剩余土地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5%的停产或停业补偿。

5、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齐。临时安置补助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二)产权调换办法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调换房源:新城名居小区。

(2)调换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实行“征一换一”,并互找差价。

(3)安置房价格:实行低于同类型房屋市场价的政府定价。新城名居小区安置房均价不高于本次被征收住宅中砖混结构二等8成新住房(相当于具有两层圈梁的普通楼房及平房)平均补偿单价(含下列第七款(一)(二)项的头等奖励金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房均价为2580元/平方米。

(4)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①房屋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费同货币补偿一样;②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为18个月,补助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齐,如超过18个月,参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临时安置补助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超过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5)结算: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房价格总额与其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实行差额结算。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价格结算,超出10平方米之外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6)选房:按照搬清交钥匙时间先后顺序领取选房号,择日集中选房。

2、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不提供营业用房产权调换。

七、奖励政策

(一)提前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分户资料公示后1至15天(含)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包括房屋补偿、剩余土地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7%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资料公示后第16天(含)至30天(含)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4%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资料公示后第31天(含)至40天(含)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2%的签约奖励;分户资料公示后第41天(含)以后签订协议的,没有签约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在前款规定的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7天(含)以内完成房屋搬迁交钥匙的,给予18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计算。

2、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在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第8天(含)至15天(含)完成房屋搬迁交钥匙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超过第16天(含)的没有奖励。

3、提前搬迁奖励的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三)特别奖励政策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约,在分户资料公示的第15日举行集中签约仪式,对参加集中签约及在此之前签约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安置房优惠100元/平方米。

八、救济保障

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且只有这一处住宅房屋,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10万元/户)的,按最低标准给予补偿。享受最低补偿标准的必须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有“两证”,即土地证、房产证;

2、有土地证和合法建筑面积。

九、其他事项

(一)合法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年航拍图上标明的未登记合法产权房屋,以及取得区级以上规划部门审批手续的房屋。

(二)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标明的为准。所有权证书与房屋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三)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提权调换房源给予安置。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

3、房屋析产、典当、赠予、买卖、租赁或抵押;

4、户口迁入或分户;

5、房产公证;

6、新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7、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