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出材率的有关规定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林木出材率的有关规定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林木出材率的有关规定

林木出材率的有关规定范文1

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的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

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森林采伐作业证。作业证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零点五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应降低。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给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对保留的林带、林块,待采伐迹地上更新的幼树生长稳定后方可采伐。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的,每公顷应当保留适当数量的单株或者群状母树。

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全部采伐更机关报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级期。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经达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二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三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50%,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健壮母竹,不得少于两千株。

第九条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一百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二)大江、大河两岸一百五十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铁路两侧各一百米、公路干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以内的森林。

(五)生长在坡陡和岩石地方的森林。

第十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定,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采伐,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低产林的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体办法按照林业部的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进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的林木。

(二)择伐和渐伐作业实行采伐木挂号,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

(三)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保留树木。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后林地上幼苗、幼树株数保存率应当达到60%以上。

(四)采伐的木材长度二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八厘米的,全部运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十厘米。

(五)伐区内的采伐剩余物的藤条、灌木,在不影响森林更新的原则下,采取保留、利用、火烧、堆集或者截短散铺方法清理。

(六)对容易引起土冲刷的集材主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采伐作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森林采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森林更新

第十四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十五条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

(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值、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到达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

(三)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的树种幼树不少于三千株或者幼苗不少于六千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择伐、渐伐迹地的更新质量,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水湿地等宜林荒山荒地,应当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七条人工更新和造林应当执行林业部的有关造林规程,做到适地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在立地条件好的地方,应当培育速生丰产林。

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树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单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5%的;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时,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

(三)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

第二十条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不便计算补种株数的,可按盗伐,滥伐木材数量折算面积,并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原则,责令限期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

第二十一条无证采伐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木材,应当从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或者采伐指标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材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一)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

(二)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

(三)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林木出材率的有关规定范文2

关键词:森林资源;生态环境;法律治理

森林资源被称为“大自然之肺”,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等重要作用。森林不仅具有生态功能,同时具有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一、概述

森林,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生长的以树木或者其他木本植物为主的植物群。从广义上讲,森林资源是林地、空林地、树种资源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的总称。我国《森林法》所称的森林,即森林资源。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对“森林资源”所作的解释,包括林地、竹子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其中,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等。虽然森林资源的内涵包括林区内的野生动物,但是有关动物的保护则由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来调整。按照森林对人类的用途可以将其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森林资源不仅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医药价值、科学研究价值,而且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森林可以净化大气、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森林资源还是物种资源的基因库。

2014年,国务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全国森林面积2.08亿公顷,森林覆盖率21.63%,森林蓄积151.37亿立方米。人工林面积0.69亿公顷,蓄积24.83亿立方米。与第七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相比,我国森林资源呈现四个主要特点。一是森林总量持续增长。森林面积由1.95亿公顷增加到2.08亿公顷,净增1223万公顷;森林覆盖率由20.36%提高到21.63%,提高1.27个百分点;森林蓄积由137.21亿立方米增加到151.37亿立方米,净增14.16亿立方米。二是森林质量不断提高。森林每公顷蓄积量增加3.91立方米,达到89.79立方米;每公顷年均生长量提高到4.23立方米。随着森林总量增加和质量提高,森林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全国森林植被总碳储量84.27亿吨,年涵养水源量5807.09亿立方米,年固土量81.91亿吨,年保肥量4.30亿吨,年吸收污染物量0.38亿吨,年滞尘量58.45亿吨。三是天然林稳步增加。天然林面积从原来的11969万公顷增加到12184万公顷,增加了215万公顷;天然林蓄积从原来的114.02亿立方米增加到122.96亿立方米,增加了8.94亿立方米。四是人工林快速发展。人工林面积从原来的6169万公顷增加到6933万公顷,增加了764万公顷;人工林蓄积从原来的19.61亿立方米增加到24.83亿立方米,增加了5.22亿立方米。人工林面积继续居世界首位。

1979年2月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84年9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正式的《森林法》,该法共分七章,其中专章对于森林保护进行规定。1998年《森林法》进行修改,除个别条款适当修正之外,仍然保持了从总则、森林的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和附则的体例结构和主要内容。在《森林法》作为森林基本法颁布之后,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与机关又颁布了系列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1985年颁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在1986年4月和2000年1月国务院令先后进行2次《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工作。1987年颁布了《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林业局出台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颁布《退耕还林条例》,2007年8月30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和《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1988年颁布、2008年修订

二、森林保护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保护性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1.森林防火与森林病虫害防治

森林防火是指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防止森林火灾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因此,《森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主要职责有:第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第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第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第四,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者给予医疗、抚恤补偿。

森林病虫害是森林资源的又一大危害,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森林法》第22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发生林木病虫害时,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除治;发生严重林木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2.森林采伐

(1)年采伐限额制度与采伐方式

年采伐限额制度是指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确定的森林年采伐量的最高限额制度。《森林法》规定,按照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第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第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第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采伐许可证制度与森林更新

森林是一种可再生资源,要保持其再生能力,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把森林采伐和开发强度限制在其补偿能力之内。否则,过度的采伐就将使其因不能自然和人工更新而趋于枯竭。我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3.植树造林

植树造林是提高我国森林覆盖率的一个重要途径。只有大力植树造林,增加森林资源,不断扩大森林覆盖率,才能维持生态平衡,保障农牧业和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

《森林法》用专章对植树造林进行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空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2)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实行封山育林。(3)国家开展植树造林运动,提倡全体公民义务植树。

三、森林经营管理

与森林资源紧密联系的一个概念是林业,林业是以开发利用森林为对象的产业。林业的内容已经从传统的采伐工业发展成生态产业,森林的生态经营成为现代林业的主要内容。《森林法》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1.森林资源档案制度

森林资源档案制度是对森林资源清查所获取资料、成果按一定方式进行汇集整理、存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和变化情况,为编制林业规划、制定林业政策等林业决策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我国《森林法》第14条规定,各级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2.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转让制度

我国法律对森林的保护首先是通过对林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保护来实现的。我国《森林法》第3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转让制度是指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法律制度。《森林法》第15条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林材所有权及其林地使用权,其采伐迹地、炭林等林材所有权及其林地使用权,其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等,可依法转让,也可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以及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3.林业长远规划制度

林业长远规划制度是指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以林业生产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为依据来制定林业长期发展规划的法律制度。我国《森林法》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林业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林业主营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4.林业纠纷处理制度

林业纠纷处理制度是指公民、单位之间因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或者法院进行处理的制度。我国《森林法》第17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5.森林植被恢复费制度

我国《森林法》第18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这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森林法》中的具体贯彻和体现。(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 [美]阿兰・兰德尔:《资源经济学》,施以正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2页。

[2] 李雨,李卫忠,《森林资源的法律保护》,《西北林学院学报》,2010年第25期,第224页。

[3] 蔡守秋:《基于生态文明的法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4] 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林木出材率的有关规定范文3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解释》第5条来规定,滥伐林林接近上述数量,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应视不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按照犯罪对待。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

(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此外,本罪与盗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上显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异。一是作为定罪的林木数量标准不同。本罪的数量标准低于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规定的衡量标准,构成本罪的数量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起点为:在林区盗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单位不同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典第345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单位,这两个量刑档次虽与盗伐林木罪前两个量刑单位量罚相同,但由于两罪的起刑点有别,所以,其内在的刑罚强度具有质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该条对盗伐林木罪还规定了第三个量刑单位,即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本罪无此规定。通过以上两点区别,可以看出刑法对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却高于本罪,这说明盗供林木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本罪。

(2)本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导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两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犯罪客体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是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活动。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都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且客观行为都于采伐许可证有关,但本罪客观上属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违法发放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二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发生了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林木出材率的有关规定范文4

关键词:伐区调查;伐区设计;采伐林木;监督管理

收稿日期:20131123

作者简介:李秀琳(1969―),女,云南元阳人,工程师,主要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中图分类号:S71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1013203

1引言

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是科学经营森林,解决生态保护与林业发展矛盾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提高林农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使天保工程区森林经营趋于科学化、合理化,是加快林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弥勒市2013年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总面积74479hm2,株数1127206株,蓄积6026129m3。采伐面积65421hm2,采伐株数723986株,采伐蓄积4129404m3,其中:皆伐面积38146hm2,株数595903株,蓄积3031743m3;择伐面积27275hm2,株数118887株,蓄积979649m3;老326线里程892,行道树9196株,采伐(修枝、封顶)蓄积118012m3。为完成弥勒市2013年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弥勒市林业局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了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为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阶段各环节指导性的技术依据。

2伐区调查

21技术依据

国家林业局(2003年4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云南省林业厅(2004年5月)《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试行);林业部(〔1987〕151号)《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林资通字〔1997〕15号)《林木采伐管理情况检查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1646-2005)《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红河州林业调查规划队《弥勒县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报告》。

2.2调查范围

根据弥勒市各乡镇林业站提供的业主采伐申请和相关的林权证,对各业主经营的地块,逐片进行调查,对四至界线作明显标记,并扣除四至界线内的灌木林地、荒山、道路、幼树地块、林中空地。

2.3调查内容

伐区的林地权属、林木权属、地类、起源、林种、树种组成、郁闭度、年龄、胸径、树高、面积、蓄积、株数、材质等级、枯立木以及下木、植被、立地因子等;伐区是否有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动植物和古树名木;伐区所涉及的乡镇、村委会社会经济状况,营造林、采伐、木材销售等林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技术指标。

2.4调查等级及精度

调查等级为森林资源三类调查,其精度分别为:面积允许误差±5%;小班蓄积精度≥90%;小班株数精度≥95%;出材量允许误差±10%;龄级允许误差一个龄级;树种组成允许误差一成;郁闭度允许误差±01。

2.5调查方法

2.5.1调查使用工具与图纸

南方RTK、测高仪、角规、围尺、皮尺、计算器、合众思壮GPS、电脑等;采用图纸1∶25000的地形图。

2.5.2标准地设置

根据各乡镇采伐业主的采伐申请,以业主的采伐地块为小班编号,在小班内设置标准地,根据地形地貌、小班面积的大小等因素,避开林缘,不跨越河流、道路,随机或机械设置标准地,标准地的形状为长方形,长和宽分别为30m和20m,面积006hm2;小班标准地面积总和不少于小班面积的3%,采伐面积65421hm2,涉及业主43户,区划小班69个,全部为纯林,共设置标准地329块。所设置的标准地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所在小班内直干桉树种的分布状态和数量。

2.5.3标准地调查

对标准地内的林木进行每木调查,检尺距地面13m处的胸径,起测径阶为50cm。有坡度时在坡上部量测,胸径处有树包的不规整的树木,分别量测包上和包下部的直径,取其平均值;在13m处以下分叉的视为2株树,分别检尺;标准地所有压界树均视为界内树检尺,计算平均胸径,胸径以cm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选择具有代表平均胸径的三株测出平均树高,树高以m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采用贵州科技出版社《立木蓄积与原木材积表》编制的桉树二元材积表中的计算公式,在Excel中根据胸径、树高直接导入v=000079541813×D19430935×H073965335进行计算,求得标准地蓄积。在标准地内分别对植被、土壤、林木等级、出材率等进行全面调查并记载。

2.5.4伐区小班因子的确定

权属以各采伐业主的林权证为准,确定伐区土地权属、林木权属;地类按国家林业局(2003年4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为有林地;起源为人工林;树种直干桉;林种依据《弥勒市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图》确定林种为用材林、亚林种为一般用材林;郁闭度按百分比现地调查确定;面积用南方RTK或合众思壮GPS沿小班边缘地形变换点采集坐标并保存,将采集的坐标点导入ArcGis10和ZWCAD12软件,实现点、线、面转换,从而计算各采伐小班面积,面积以公顷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根据标准地内调查计算结果,推算小班各项林木因子,蓄积量以为立方米为单位,标准地蓄积、单株林木蓄积、每公顷蓄积、小班蓄积保留2位小数。

2.6调查结果

2.6.1按权属、亚林种、地类等统计

弥勒市2013年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总面积74479hm2,株数1127206株,蓄积6026129 m3。采伐面积65421hm2,采伐株数723986株,采伐蓄积4129404m3,其中:皆伐面积38146hm2,株数595903 株,蓄积3031743 m3;择伐面积27275hm2,株数118887株,蓄积979649 m3;老326线修枝、封顶的行道树9196株,里程892km,采伐蓄积118012m3。均分乡镇、村委会、村小组、业主、小班等逐一统计。

2.6.2其它调查结果

伐区内无枯立木;无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木古树,未涉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2.7林木采伐报批量

弥勒市2013年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面积65421hm2,采伐蓄积4129404m3,出材量2313782m3,申请报批林木采伐量2313782m3。

3伐区设计

3.1采伐方式、采伐数量及采伐强度

采伐方式:皆伐、择伐两种。皆伐面积38146hm2,株数595903 株,蓄积3031743 m3,皆伐的小班株数和蓄积采伐强度均100%;对于择伐的小班,事先标记采伐木,择伐面积27275hm2,株数118887株,蓄积979649 m3,按规程蓄积采伐强度应小于40%。

3.2木材产品

根据市场需要进行产品设计,在伐区内直接生产原木,其规格为:长度22m材(即坑木),小头直径8cm以上。

3.3伐区剩余物利用

将不能满足造22m原木的采伐木和造材剩余的梢头、树丫收集后,满足三七种植业对小材小料木材的需求;另外细小枝叶提炼桉叶油,此时的枝叶出油率最高,达18%,桉叶油广泛用于医药、化妆品等领域,市场供不应求。

3.4其它

伐区内通讯设施齐全,交通方便,能满足采伐运输的需要,所以在伐区内无须修林区便道与集材道,采伐结束后及时清理林地即可。但要在伐区附近配备提炼桉叶油设备。

4采伐作业前准备工作

4.1木材生产计划指标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云政发[2011]169号)批准弥勒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227000m3,其中商品林采伐177800m3。本次设计结果,申请报批的林木采伐量2313782m3,在此下达指标中解决。

4.2伐区划拨

由各采伐业主现场明确自家采伐范围,边界木标记确认,并经与四至界线相连村民认可,无异议后在伐区划拔单上签字,划拨单由业主自制。

4.3林木采伐许可证

业主在林木采伐前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4.4伐前公示

采伐林木的土地所有权分别为:国有、集体,林木使用权为国有、个体,应进行伐前公示,在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林木。

4.5采伐技能及安全培训

采伐前,由从事森工专业的技师对采伐人员进行采伐技能安全培训,培训合格的人员方能承担采伐作业工作。

5伐木内容

5.1伐区工艺流程与采伐时间

根据产品设计,采伐工艺按:伐木打枝(人力)油锯造材原木人力集材原木人力装车伐区清理原木汽车运输的流程进行。2013年12月31日完成采伐作业和伐区清理工作。

5.2伐木

采伐业主严格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采伐蓄积、木材产量和采伐期限进行采伐;采伐林木用油锯,伐桩高度不得超过5cm;采伐从靠近小班下部的林区便道边开始,最大限度地减少林木损伤,特别是择伐的小班,同时严格遵守伐木安全技术规程,为后续工序创造良好条件。

5.3打枝与造材

林木伐倒后用斧头进行打枝,打枝工应在距离伐木工50m外工作,打枝一般由根部进行,顺着枝桠伸出方向紧贴树干打枝,直至树干梢端直径6cm处截断;造材采用油锯,弥勒市主要以坑木为主,造22m材,小头直径8cm以上,余下的为伐区剩余物,造材尺寸准确,对线下锯,杜绝躲包让节造材。

5.4集材装车运输

造材后采用人工集材搬运到林区便道旁进行装车,做到“不偏重、不超长、不超载”,确保行车安全,

5.5伐区清理

伐区清理与采伐同时进行,因剩余物枝叶要提取桉叶油;梢头、树丫等小材小料要满足三七种植业。

5.6采伐作业监督与检查验收

弥勒市林业局和各乡镇林业站,必须指派工作人员,现地指导采伐作业,对发现违规作业行为,应即时制止,耐心指导,直到采伐结束。采伐作业结束后,弥勒市林业局和乡镇林业站进行检查验收。

5.7伐区木材生产成本

伐区生产木材2313782 m3,总成本分别由采伐费用、造材费用、集材费用、装车费用、材料费用、清理费用、设计及不可预见费用等构成,计算依据为当地技术经济指标,

5.8采伐作业要求

严格按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范围、采伐树种、数量进行采伐,严禁易地超数量采伐;在采伐、集材和林地清理时,应注意保护现有的地表植被,避免因采伐、集材、林地清理引发或加剧水土流失。

5.9保障措施

弥勒市2013年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是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和交通安全,弥勒市林业局成立采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采伐中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督促等各项工作,强化采伐作业各工序管理,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项目高效率、高质量按期完成。

5.10伐区更新造林设计

根据《森林法》和《森林采伐更新规程》的要求和伐区的实际情况,伐区林木采伐后,必须在采伐后一年内进行更新造林。伐区更新造林设计另见相关报告。

参考文献:

林木出材率的有关规定范文5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问题;对策

1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面临的问题

1.1 森林资源增长缓慢

有些地方片面追求造林数量增加,忽视造林质量提高。虽然造林绿化面积看似很大,但森林覆盖率却增长甚微。不合理的利用方式是造成森林资源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主伐和抚育采伐中普遍存在“采大留小”、“采好留坏”等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致使珍贵树种、大径级林木日益减少,森林质量不断下降,生态功能日趋减弱。

1.2 林业基础设施落后

林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一直发展在比较封闭、落后的环境下,基础设施严重落后,管理机制上设施设备更加落后,林权档案管理原始手工化,测量测定目测估算法,经营管理粗放化,导致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林业经营者的现代经营需求。

1.3 不规范流转导致各类隐患增多

推进林地流转,对促进林业发展的效果十分明显。但由于林地流转还处于初始阶段,林地流转有关法律制定滞后,缺乏切实可行的外部拉动政策,许多行为缺乏相应的宏观调控措施。在现有林地流转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规范,带来矛盾和纠纷隐患。

1.4 现代林业经营机制与森林资源现实管理体制的矛盾

一是落实处置权与现实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冲突明显。现实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严格规定了林木的采伐年限、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同时实行林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大大束缚了经营者的林木处置权;二是放活经营权受现实林权管理制度限制明显。林改后,林农有了经营自,成为森林资源的直接管理者,但一些审批制度制约着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

1.5 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一些基层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机构不稳定,队伍不健全,基础设施薄弱,执法手段落后;少数管理和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个别人员甚至,执法犯法;一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政策和“一刀切”的做法,难以适应新时期林业发展的要求,有的管理指标和规定不切实际,需要切实加以调整和改革。

2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对策

2.1 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合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一要遵循森林资源合理经营、永续利用原则,根据森林资源数据、质量、结构和制度,合理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二要按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发证人员的管理,严格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制止乱砍滥伐;三要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强化林木采伐管理的各项措施,加大森林采伐检查力度,严把伐区调查设计、拨交和验收关,坚决制止超范围、超强度采伐林木。

2.2 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

林业部门要积极应对新形势,加大软、硬件建设,要加大投入,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环境,配置必要的装备,使其适应新形势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需要。要建立信息系统(GIS),提高森林资源监测效率、质量和水平,科学森林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要建立森林资源数据库管理系统,对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实行标准规范化管理,提升森林资源管理能力。

2.3 强化森林资源流转体系建设,规范林地流转

逐步规范森林资源的流转,是现代林业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由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订的有关森林资源流转管理规定。同时积极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逐步建立配置合理、适应需要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

2.4 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处置权经营权

一是加快林木采伐制度改革,在坚持凭证采伐的基础上,按照分类经营,严格管理生态公益采伐,放活用材林、经济林采伐;二是加大发展现代林业。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基础上,对林业规模经营者确因生产需要建造生产管理用房、简易操作便道等临时林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应允许其利用林间空地;三是加大行政审批改革。严格申请、公示、审核和审批等程序,公开采伐限额计划、审核审批程序和办理结果,公开审核审批要件和费用征收标准,缩短审批时限。

2.5 加强林政管理,提高林政执法人员素质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林政管理队伍,内练素质,外树形象,参加上级学习培训,集中自训,以会代训,安排自学,认真抓好适用于工作的各种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在实践中提高业务水平,全面提高资源林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对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林业部门要分析森林资源保护面临的问题,采取措施加强保护,以改善我们生存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林木出材率的有关规定范文6

[关键词]森林资源;调查;工作;要点

中图分类号:P618.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0-0365-01

0.引言

森林资源调查是林业生态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和公益性工作,是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动态,正确制定林业措施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国林业生产发展迅速,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都有了大幅变化,现有的档案数据已不能准确反映当前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因此,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工作十分必要。本文就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的要点进行初步探讨。

1.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的目标

全面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及其分布,综合评价森林资源现状特征与森林经营管理绩效,提出对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利用现有行政区域界限,现场对县、镇、村、社界进行核实或者调绘;完成森林资源小班区划,明确林地权属关系;查清四旁资源、散生资源、下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包括用材乔木树种、经济林木等。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就是摸清森林资源家底,为科学经营和管理森林、制定林业发展规划,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提供基础资源数据,其调查成果是建立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基础,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科学森林经营的重要依据。

2.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的要点

2.1 提高思想认识

森林资源调查目的是查清、查实森林资源的本底,掌握人为和自然因素引起的森林资源消长变化规律。其成果是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和落实林业生产建设规划计划、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等的客观依据,是科学经营管理森林资源,培育和建立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基础。我们要充分认识森林资源调查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真履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进一步确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增强科学经营、依法管理森林资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只有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领导上切实加强,措施上保障有力,森林资源调查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在推进林业快速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今后,应当力争将森林资源调查纳入地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确保其制度化、规范化。当前,要将其作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部署,加快步伐。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组织协调机构,组织专门力量,明确落实责任,理顺资金渠道,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地加快推进森林资源调查工作全面完成。凡近十年尚未开展调查的地方和单位,应在两年内完成;已经开展过的地方和单位,要对调查成果的质量和适应性进行验证,凡存在质量等问题、不能全面反映森林资源状况的,应在两年内重新进行调查。

2.2 多渠道筹集资金

森林资源调查工作不仅为林业经营单位提供服务,而且也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提供服务,是一项基础性公益事业,因此,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多方筹集资金,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本级政府汇报沟通情况,争取将调查纳入到财政预算。当预算安排资金不足时,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用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进行弥补。将按照扶强、扶优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扶持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工作。

2.3 推广新技术

积极应用新技术,是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和水平的基本途径和有力保障。森林资源调查要利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进行,以切实提高区划和调查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广泛应用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进一步改善技术手段和技术设备,扩充调查内容,特别是要丰富调查成果。在新技术应用中,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推动技术进步,不断提高新技术在森林资源调查中的贡献率。

2.4 强化质量监督

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对林业和生态建设影响重大而又长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严格质量管理与监督。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组织安排森林资源调查工作,并明确由符合资质规定的专业调查队伍承担具体任务,相关单位配合完成。同时,要加强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质量教育,严格考核,对调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在开展森林资源调查中,要认真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规范调查质量检查验收,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要规范和坚持成果审批程序,林业主管部门和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把住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审查审批关。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实行森林资源调查外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制度。对验收不合格的,其调查成果不得予以承认和审批。

2.5 科学经营管理

我们应在森林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及时组织编制森林资源经营方案,依法进行科学经营管理。高度重视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整章建制,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及时、准确、翔实地进行森林资源档案更新,客观、全面地记载森林资源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要高度重视,广集资金,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研制开发、分级建设的原则,以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技术及网络通讯技术等为主要手段,积极加快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共同推进国家、省、地、县相互依托、相互兼容的全国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3.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森林资源调查工作与林业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重视不够、欠帐太多、投入不足、手段落后,以致许多地方长期存在森林资源家底不清的问题,其对林业的决策、经营管理和工程建设的不利影响日益凸现。因此,我们每位调查人员都应该认真学习《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领会贯通技术要点,严肃对待每一个操作程序和调查数据,熟练掌握外业调查操作技术、调查项目内容。调查人员要坚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每天外业调查数据详细核实,做到环环相扣、紧紧相连、不缺不漏,确保调查质量。 [科]

参考文献

[1]刘军.浅谈森林资源调查[J].河北林业科技,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