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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管理制度范文1
同步布置 同等要求 助推“林改”稳步发展
林权登记档案管理是林权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林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福建省十分重视林权登记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档案工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关于继续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做到档案资料齐全、立卷归档、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和林权登记发证过程中的档案工作,在“林改”全过程对档案工作始终都是同步布置、同等要求。各级领导十分强调林改和林权档案的收集、归档及保管利用工作,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登记发证初始试点阶段就开始注重林权档案工作,提出加强建立林权档案的要求,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开展林权档案管理知识和业务培训。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动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紧密配合,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参与调研,并在档案人员培训、保管场地设置、各项制度建立、档案业务管理等方面及时提供指导与服务,使全省林权档案管理逐步走上轨道,达到完整、规范、安全的要求。
省林业厅专门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对林权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并在充分调研与试点的基础上出台了《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林权材料归档制度》、《林权档案利用制度》、《林权档案保管制度》、《一般性林权文书档案鉴销制度》等,为全省林权登记档案制度建设和林权档案的规范性管理奠定了基础。几年来省林业厅安排了近千万元经费用于购置电脑、打印机,印制林权图、表、册、袋,以及使用国家档案局推荐的档案密集架与图柜,并已连续两年拨专款用于基层林权档案基础建设。目前,全省近60%的县市区拥有较为完善的林权档案管理设施,基本上达到有制度、有场所、有人管、设施安全以及纸制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结合。
通过采取以上有力措施,加上把好档案验收关,即: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验收,到全省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验收,始终都把林改及林权登记档案工作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分不可缺少的依据。这样,档案工作就贯穿于“林改”的全过程,有力助推了“林改”的稳步开展。
依法治档 巩固“林改”成果 推进配套改革
林权管理制度范文2
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如何发挥作用,依法履行其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做好集体林资产的清查
集体林资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地资源。包括林木以及依附森林生存的经济动物和经济植物,如人参、中草药材、林蛙等;还包括灌木林、灌丛林、荒山、荒坡等宜林地及被开荒耕种的林业用地。做好集体林资产清查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今后林资产管理的基础。因此,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初期,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应积极参与并组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彻底清查所拥有的集体林资产,对林地面积、林木株数、森林蓄积量、林副产品数量、宜林地面积、开荒地面积等都应清查登记,分类汇总,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及村委会分别归档管理,为进一步实施林权制度改革,加强集体林资产管理提供详实的资料。
2.做好承包合同管理
做好承包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是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县、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要对承包合同的签订进行指导。要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这项工作,集体林资产承包合同要符合《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承包经营的标底、承包期限、承包林地用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等合同条款要进行审定,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完善的要及时指出并纠正完善。
林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县、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根据需要做好承包合同的鉴证工作。合同鉴证是合同鉴证机关依法审查、鉴定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并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管理制度。所以林改合同签订后,乡(镇)农经站要对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的完整性、条款的公正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对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甄别,对完整无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承包合同履行鉴证手续;对违法、虚假的承包合同要予以否定;对不完整或有缺陷的承包合同要提出修改意见。
抓好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是长期的工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所形成的承包合同、文本资料和影音资料等都是极为重要的档案资料,有些要保管50~70年,甚至更长时间。这是加强管理、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要及时整理,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集存档;并建立严格的保管、借阅、移交等档案管理岗位制度,确保档案完整、不丢失、不损坏;确保林地承包资料完整连续,有案可查。
3.依法监督管理
林改主要是明确集体林资产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因此乡(镇)农经站要充分发挥依法监督管理职能,防止借林改之机违反规定侵吞集体林资产现象的发生。对确权过程中,所依据的证明资料要严格审核,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尤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突击变卖的集体林资产更要认真审核复查,对借改革之机侵吞集体林资产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监督保证集体林资产不流失;对集体林资产承包过程中是否如数收缴林地使用费和林木承包费,是否按要求纳入帐内核算,是否按要求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等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对当事人双方履行承包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改变林地用途开荒种地等行为要及时纠正,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林权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新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
新疆集体林权改革是加快新疆林业发展、壮大林业经济和致富广大林弄的根本途径,是涉及到新疆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深刻变革。同时,改革新疆的集体林权制度,对于调整新疆的农林产业结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新疆集体林权的现状,对其改革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系进行阐述说明,以期为新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找到更好的解决途径。
1 改革要处理好林权和农民的收入问题
新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的收入。因此,在改革中,首先就要处理好农民的收入问题,这对维持农民的生活,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有着最直接的意义。
新疆地域辽阔,总体上分为北疆、南疆和东疆,其中北疆的集体林主要是生态林,防护林,和薪炭林,南疆和东疆主要是经济林和防护林。农民可以根据林区类型的不同,灵活的选择致富方式。如北疆的农民对于防护林和薪炭林,可以采用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明确产权,做到均山均林,解决自身的用材和薪炭问题;南疆的农民对于经济林,可以采用家庭承包的方式,拓宽致富渠道,增加自身收入,对于防护林,农户可以用来发展林业产业,可以根据农户的意愿,采用家庭承包和联户承包的形式;对于东疆的防护林和经济林,要采用分类经营改革的模式,如对于农民依赖程度高的防护林,政府可以用家庭承包或者联户承包的方式确权到户;对于农民依赖程度一般的防护林,政府可以采用集体统一经营、股权分配到户的方式;对于农民依赖较低的防护林,政府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转让林地经营权,所得收入按规定分配给农民。
对于新疆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政府要桌号产权的明晰工作,维持林区林业的可持续经营,切实增加林区农民的收入,调动农民的承包经营的积极性。同时,政府要做好对改革林区人们的财政补贴和技术扶持工作,对新疆林区的农民从思想上进行宣传教育,激发人们爱林造林的积极性。
2 改革要处理好林区的建设工作
对于新疆集体林权改革,政府不仅要明确林权,还要做好林区的建设工作,维持林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经营,提高林地的生产力,增加农民经营林地的收益。
首先,林区农民要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区农民个人和各户的力量有限,要想提高林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必须走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的模式,如组建股份合作林场和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模式。这样可以扩大经营规模,对于提高林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有极大帮助。
其次,林区的农民可以发展林下经济,增加致富渠道。林区农民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不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发展林下经济,从事林下种植和养殖,以及开发森林景观旅游项目。如新疆林区农民可以发展核桃等木本油料产业,促进就业创收;可以挖掘草类和灌木类的经济潜力,采用“林药”、“林牧”等方式,增加自身收入;可以开发森林文化,发展森林旅游业,拓宽自己的致富渠道等。同时,林区企业要走产业化、品牌化的道路,对产品进行深加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最后,政府还要放手发展非公有制企业。政府还要采用“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对林区的非公有制经营主体在税费、政策、资源等方面,给与优惠和扶持,鼓励城镇居民、私营企业主和企事业单位参与林业开发和建设工作。同时,政府还要支持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利益。这些措施不但可以为林区农民创造了致富的环境,而且为林区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帮助林区农民增加收入。
3 改革要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
首先,政府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采伐管理机制的完善是林权改革彻底的体现,其中放活经营权是林木采伐机制的主要内容。新疆各县(市)应建立林木采伐管理中心对林农和集体林的情况进行登记备案,要依据林区的性质放开经营权限。
其次,政府要落实林权流转政策。新疆地区需要加快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建设,对于森林资源,政府可以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在保证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允许林权的流转。同时,政府还要规范评估制度和评估行为,维持各方的利益。
最后,政府要结合新疆地区水资源短缺的情况,完善水资源的配置和保障机制。
4 结束语
集体林权改革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新疆地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因其特殊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情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时候,要充分结合新疆的实际情况,贯彻实施改革措施。既要保证改革后新疆林区的建设工作,又要完善改革后的配套设施,以便切实的增加林区改革地区农民的收入,帮助林区改革农民走上发展致富的道路。
林权管理制度范文4
近年来,笔者应用十全大补汤加减配合化疗治疗恶性肿瘤70例,在减少化疗药物毒副反应方面取得了明显疗效,现报道如下。
1 一般资料
11O例患者均经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确诊,其中男72例,女38例;年龄33~70岁。属胃癌60例,肠癌25例,乳腺癌15例,肺癌10例。随机分成两组,预防组70例,对照组40例。两组患者年龄、性别、疾病分类情况等经统计学分析,P>0.05,具有可比性。
2 治疗方法
两组均采用一线标准联合化疗方案,同时予止吐、支持治疗。预防组于化疗前5天加服十全大补汤方加减:人参、桂枝、当归各9g,麦门冬、茯苓、炒白术、干地黄各12g,黄芪、丹参各15g,生甘草3g,生姜3片,大枣6g。随症加减:恶心、呕吐加竹茹、姜半夏,纳差、便溏加怀山药、炙鸡内金,白细胞减少加鸡血藤、茜草。每天1剂,水煎分服,连服4周以上。
3 治疗结果
3.1疗效标准:自患者入院起观察至化疗结束,或结合中药十全大补汤方加减治疗4周以上,采用WHO化疗毒副作用分级标准和karnofsky评分制定体力状况分级标准。毒副反应根据化疗对食欲、体力、睡眠状况等指标进行评价。
3.2结果:①对骨髓造血功能的影I响:预防组白细胞、血小板降低程度明显低于对照组(P
林权管理制度范文5
实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控制采伐量的前提下来保证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从而实行森林的可持续发展及利用,保证对环境的改善。在实行这个制度以后,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及经济的不断发展,可持续管理制度与森林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也在逐渐增加。例如制定的生产计划与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并不能完全匹配,非常容易出现林木浪费的情况。再者,对森林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也对森林经营者的积极性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森林抚育是对森林资源实施保护的重要措施,因为进行抚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储备森林后备资源,并不是以利用现有的森林资源为主要的经营手段。但是这种保护措施,对于森林经营者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任何的经营活动都是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并不是以社会及环境利益为最大的追求目标。在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约束下,森林经营者不能对森林实行完全的处置权,没有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这样就降低了经营者的积极性,甚至会减少经营者对森林的管理及投入热情,这是非常不利的。森林林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在很多时候都是制度上的,这也造成了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失去了指导性作用及意义。通过实行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可以保证对违法的采伐行为实行制约并追究责任,避免了管理制度在经营活动中被忽视的现象。在商品林的经营及处置中,目前我国实行的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了一个障碍。在现在的制度管理下,商品林经营和没有得到真正的采伐权,没有得到理想的经济效益。如果没有在林木的处置上获得真正的处置权,就不能保证经营者获得足够的经济利益,之前说的对经营者给予完全的经营权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经营者也就失去了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不论对于经营者还是管理者都是一个损失。
2合理性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讨论可以看到,在进行商品林木的采伐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并且很多的外界因素会对采伐工作造成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制定出合理性的建议和改进,以便可以更好地进行林木的采伐工作,同时也可以增加商品林木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提高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完善,推动森林经营活动的合理性,保证森林林木采伐的可持续性,保证环境效益和社会利益,并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
2.1建立合理制度,提高可持续经营发展的进度
现行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多年前制定,并实行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在现在看来虽然对采伐活动有某些方面的制约,但是也不能马上取消,只是需要制定相关的改进措施来进一步完善。例如,可以制定采伐申请管理制度。这个申请制度与采伐限额不同,这是从经营者逐级向上申请的一个措施,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在经营者的管理经营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满足经营者的经营需要,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决定森林林木的开采量、开采时间及抚育时间。如果没有较大的影响,可以允许经营者采伐。
2.2采取森林分类经营的模式
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中,经营者需要在自己被赋予的权利与所受的制度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这样不仅可以满足经营的经营目的,同时也保证了采伐管理制度的顺利执行。这就要求经营者需要按照经营方案及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活动。其中的森林经营方案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直接干预及指导下完成的,不仅能够保证森林林木的生产力及可持续发展经营性,同时也满足了经营者对于经济和技术的要求,满足了各方面的多种要求。
3结语
林权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林业管理;现状问题;对策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林业的发展,从建国以来,对林业的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尤其是近年来,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我国林业的管理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但在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方针。
1 林业管理现状
我国对新时期的林业建设提出了相关任务,目的是为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任务内容包括:①对现有的林业要扩大栽培力度,全面增加现有森林资源,为及时满足市场对林产品的需要.②对目前国家珍惜的野生动物及稀有品种,珍贵植物应加大保护力度;⑨在沙漠边缘、沿海周边一些植物稀少地区应加大林业培植,满足地方需要;④绿化宜林荒山、地埂田头、城乡周围和道渠两旁;⑤为满足市场需要应建设用商品林基地如木材林、花卉等;⑥对现有林业资源较丰富的城市,应发展森林公园、城市森林等大范围林业;⑦林业结构和管理体制应跟上市场步伐,提高林业经济效益,加快林业管理的机制创新,全面调动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同时也启动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风沙源治理、重点防护林体、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和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等这些措施和任务的实施都为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林业的生产力必须进行适当调整,建立区域发展战略如“东扩、西治、南用、北休”等,早日度过我国的生态建设治理与破坏相持时期,在前15年,使森林覆盖率达到23%以上,基本解决重点地区的生态问题,使全国各地生态问题早日改善,林业产业实力逐渐增强,实现生态建设治理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的林业管理体制采用政企合一的模式。这种模式是建立在计划经济的体制基础上,以计划经济的指导思想为主,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直接管理的体制模式。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建立,林业管理体制开始摆脱高度的集权束缚,扩大了企业自,制定了相关的生产责任制度,逐渐的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计划经济仍有一定的市场存在于林业的系统内部,主管机关仍可以在项目立项前行使自己的权力,林业的自然生态需要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这就说明了林业一盘棋的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可以说,没有这种思想的存在,我国林业的发展和建设将难以进行。但是,这种思想所导致的管理体制对地方林业的经济发展是不利的,林业企业无法顺利的与区域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导致乱占林地的现象发生。所以,我国林业的管理处于一种优、劣共存的状况。
2 林业管理问题
我国林业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管理体制问题、管理制度问题。
2.1管理体制问题
目前我过林业管理体制出现的问题有:对目标的定位不明确、经济核算存在缺陷、资金筹集、管理机制不完善等。目标的定位不明确是指行政机构的职能紊乱,不仅具有监督协调、决策领导的功能,而且又是林业的经营者、管理者。这就会导致为追求生产利益而不顾林业资源的管理,使林业企业跟随于林业管理部门,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统计和核算是管理制度的重要部分,直接影响林业管理效能的发挥。我过林业管理的经济核算存在缺陷主要指在核算过程中没有对活动所造成的生态影响进行核算,也没有核算生态资源的价值。造成林业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忽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造成严重的生态资源浪费。
资金筹集问题表现在:营林产业的市场能力较差,一直以来林业的建设资金由国家以及地方共同筹集,企业投入资金较少。这就造成了国有林场的资金不足,使用效果较差且筹集困难,无法形成较大的资金规模,使我国林业面临周转不灵,成本高,效益低的困境。而且,由于我国森工企业的经营手段落后,价格不合理,严重削弱了市场的竞争力。森工企业的调控失控,是因为规模过大、结构失调、生产过剩、市场混乱和机械化水平较低等。特别是遇到市场疲软导致生产成本的提高,都会引起资金的短缺。
我国林业管理机制主要以权力机制为主。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管理不能仅有行政管理,也需要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融入市场机制。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要以市场为基础。这就决定了林业的管理必须建立在市场基础上,在服从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最大化的追求利润。另外,林业的经济管理对市场的效应有重要作用,而行政管理方法却不能对市场起到一定的作用,这就说明以权利机制为主的林业管理机制很难适应市场的经济发展。
2.2管理制度问题
管理制度问题包括:分类制度问题,效益补偿问题和产权问题。分类制度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我国林业成分比较复杂,有私有林、国有林和集体林等。而林业的分类经营要从整体进行规划,分清不同树林的性质。在规划安排的过程中,若与林业所有者意见不合,就会产生矛盾,影响规划的进行。因此,如何解决与所有者的利益矛盾是分类经营的难题。而且对林业进行分类中,侧重点的不同会导致分类的模糊性,给分类管理的监督带来麻烦。
效益补偿问题主要指补偿基金的计算问题。林业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补偿基金的计算、征收以及适用范围难以确定,为方面操作一般用公益林的面积和需要为准进行测算。林地产权存在主体模糊、产权残缺等问题。由于我国对林地的权属问题重视不够,对林地界址的划分不够明晰,造成林地权属不清的状况,不能对林地使用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产权残缺是指林地所有者不能摆脱林业部门的束缚,不能对林地行使从分的流动权利。
3 管理对策
针对以上林业管理问题,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林业管理制度、管理机制和管理机构。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互相服务的整体系统。
3.1管理制度改革
要建立现代林业管理制度,首先要确定林业的产权制度。建立产权明晰的林业管理制度,激起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使劳动者关心社会的集体物资利益,体现个人及集体利益的结合。加强林业分类制度改革的可操作性,真正落实林业的分类经营制度,并设计可行的林业效益补偿制度。其实,建立管理制度、管理机制和管理机构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要将管理机制用在管理制度中,保障管理机构能够正常运行。
3.2管理机制、机构改革
林业的管理机制是管理体制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权力机制和利益机制。利益机制作为管理机制的主体,应建立合理高效的利益机制,促进林业建设的多元化发展。应以实现利益机制为目的进行权利机制的设计,让各个林业经营主体积极主动的加强林业建设。
对林业管理机构的改革应以政府的职能转变为重点,组建高效林业管理系统,注重林业管理系统和其他部门的协调关系。而且职能的转变要有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林业市场体系等配套体系,构建成互相协调的完善整体。林业政府部门作为林业的主体机构,应先建立完善的林业管理体系,搞好本身建设,配合其他体系的建设。加强其他体系的监督、管理,并提供有关信息及政府服务,以方便其他体系的建设,为我国林业的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