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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范文1
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是改革开放以后确立的,在这一制度的规定下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具有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在土地分配上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制度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将集体利益与家庭利益有机的结合,既维护了集体与个人的权益,又调动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将集体与家庭相结合。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家庭联产承包制由包干到户及两种基本模式历经多地试点摸索演进为的现行的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不仅能够使农民增收,且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同时股份合作制在解决当前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不清的问题方面效果明显。在农村实行股份合作制不仅是经济取向的要求,同时也是政治取向的要求。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股份”最大的优势在于对农民个人财产权利的明确;相应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合作”就是对生产资料归属权的明确。农村股份合作制同集体经济一样,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上面,体现出了很大的公有制性质,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相统一。
2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探索及存在的问题
2.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探索
鉴于新时期我国农业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多地农村对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进行了探索和创新,较为成功的主要有武汉地区的武汉模式、益阳地区的益阳草尾模式和山东、安徽等地实行的土地托管模式。武汉模式。湖北省最早在武汉市蔡甸区的齐联村开始了对农村地区集体资产所有权制度的探索,在这一创新模式中由当地政府对已经明确产权的土地资源进行登记,再通过科学的方式对企业和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进行整合,然后将土地进行公开的公共交易。同时在交易过程中企业和农民还可以通过资源入股等方式在各种金融市场上进行融资,将土地资源资本化,彻底转变农民无产者的身份;益阳草尾模式。益阳市在草尾镇进行的“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的探索是在2009年开始的,到如今已经取得了非凡的成就。该模式通过“政府信托”的手段将存在于农户手中的较为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以合同流转的形式再次分散到企业和能够承担大型生产的农户手中,进而实现农业的集中生产。在这种模式的作用下,政府不再只是农业生产的管理者,还成为了土地流转的中间人,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土地的管理,解决了传统的土地流转所具有的协议松散和农户违约频繁的弊端,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托管模式。土地托管模式是我国山东、安徽等地的农业区经过长时间的探索而得出的适合当地农业发展的新模式,该模式重新提出了合作社的方式,利用合作社对农民的粮田进行管理,在不改变农民对土地所具有的使用权的情况下,运用农民对土地的购买能力使农民在合作社中购买服务,逐渐的将农业经济向着规模经济过渡,进而实现农业增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2.2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2.2.1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缺陷当前我国实行的土地产权制度是,虽然在制度制定的初期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导致土地产权的主体虚置,也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严重伤害农民生产积极性,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同时由于该产权制度没有明确产权关系,致使农民的利益因没有相应的制度的保护而常常受到社会其他层面的侵犯,以至于土地流转难以真正的实行,最终导致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对农业用地占用和破坏现象屡禁不止,而由此引发的农民群体上访事件逐年增加,已经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开始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
2.2.2城乡土地制度的二元制限制了农业增收我国城乡土地制度因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是这种差异随着农村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已经开始对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产生限制。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下,城市土地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允许对土地进行自由的交易。但是对农村而言,由于农村实行的是,农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致使农村土地得不到自由流通,农村土地资源无法转变为财产,对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的提高造成一定的限制。调查显示农村土地被征用后获得的补偿只为政府对土地进行招标挂卖后获得的收入的5%左右,对农民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3湖南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探讨
鉴于十八届三中全中提出的关于农村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2014年11月5日,湖南省委书记徐守盛在其发表的《在现代农业建设上寻求新突破》中指出,当前湖南省对农村的改革已经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全省各个农业区要借助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试点登记的手段,逐步完善土地二轮承包和流转等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同时他还在文件中对当前湖南省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状况进行了简要介绍。当前湖南省对土地流转体制的建设愈加完善,绝大多数的县市已经建立了较为科学的土地流转平台,并且在1000多个农业乡(镇)中成立了相应的为农进行土地流转服务的土地流转中心。特别强调的是在2013年,湖南省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面积已经高达1300多亩,土地集中率将要达到30%。到现在,湖南省在农村地区已经开辟了众多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极大地改变了当地农村地区农业经营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使湖南省农业经济与国际接轨,加快了湖南农业经济发展的国际化进程。此外,湖南省还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国家调控的手段对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加以确定:长沙县果园镇双河村、武冈市水西门办事处富田村、常德市武陵区东郊乡三闾港社区、资兴市东坪乡大水口村、双峰县永丰镇城中社区共5个村社作为试点村。这一制度改革的试点在不改变传统的的基础上,从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角度树立了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这一改革的具体实践为了达到正确梳理农村集体经济体系下分配关系的目的,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中相关成员的合法权益作为实践和核心内容,又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的相关管理和运行机制的创新点对改革实践的发展方向加以明确,最终通过股份合作的手段来真正的在试点地区开展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科学合理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促进湖南省城乡经济的均衡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为了进一步加快湖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进度,促进该省农业生产向着规模化、产业化的经营方式发展,逐步实现城乡共同富裕,该省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3.1要重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问题,做好颁证工作
为了使相关改革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下执行,湖南省可以利用5年的时间为农民登记和颁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证书,避免出现农民承包的土地面积不均、四至不清的不良现象;做好林权办证的扫尾工作;全面开展对归于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物权进行重点保护,为制度改革的实践创作良好的条件。
3.2对农村的土地流转模式进行革新
积极的对土地流转模式进行探索,对其他地区已经成功探索出的相关模式进行实践,逐步探索出符合当地农村实际情况的产权制度;由政府对相关实践进行引导,鼓励企业和农民对各类土地流转模式进行尝试;适当的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因地制宜,借鉴全国各地试点案例,根据我省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确认相应的改革重点,鼓励各地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改革模式。
3.3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保障体系
3.3.1为农村土地流转建设相应的信息服务平台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重视,为其建设一个可以关联市县、乡(镇)和村级服务人员的具有层次性的服务体系,使其在能够为企业和农民土地流转的相关信息、政策的同时,也能对大型土地流转活动进行协调和评估,促进土地流转健康有序的发展。
3.3.2加强农村金融支持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设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农商银行,逐步组建村镇银行,切实提高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的放贷能力,为促进农村的发展建设相应的资金互助组织,并对农村地区原有的小额贷款业务进行规范。探索和扩大有效抵押物的品种,实行动产抵押、权益抵押等多种担保形式,开展和完善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三权”抵押等项目,特别是在“三权”抵押承贷的工作中要切实理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关系,健全金融机构投贷程序,开通绿色通道,鼓励农民创业。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范文2
关键词:意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01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
1.实现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在土地承包法中的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的第三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如果一块土地的承包人,不想要承包的时候,而且有合理利诱的话,政府则会集体收回这块地的土地使用权,从而也就有效的实现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仅合理、合法,还保证了流转的安全性。
2.很好的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不仅可以有效地实现了农村农业生产的规模化,还可以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从而有效地的保证了商品粮的供应不间断。当承包人承包了土地后,他可以自行的在这个土地上进行各种各样的耕作,这样就可以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的劳动生产率。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有土地的流转容易被不法之人操控
(1)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土地的流转规定还不完善,很容易被不法之人操控,随意的改变了土地的原承包的关系,甚至有的人会强迫农民必须流转等,从而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就会被侵犯。
(2)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出,被一些不法的人当成是谋取利益的一种手段,从而侵犯了农民本身应有的利益。还有些人把地转租给企业,以谋取利益。有些人把农民的承包地强行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出去,甚至将其地转租给企业,从而导致了农民的生产效率不断的降低。
2.农村土地的经营规模越来越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的人口数也飞快的增加,而农村的土地却是越来越少,为了降低人们的争吵率,我国的农村土地都是以公平为原则进行分配。但是,土地的分配远远赶不上人口增加的速度,而且,科学技术无法完全在农村土地中实施,因此,导致了我国农村土地实用的经济规模越来越小。
3.一些基层组织仍然在进行“反租倒包”对策
虽然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不断的强调,农村土地的所有事项都必须是合法、自愿的,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完善,一些基层组织仍然可以找到法律空子进行“反租倒包”的对策,利用自己的权力对农民进行剥夺他们的权力和利益,从而导致了我国农民的利益仍然在不断的流失。
三、不断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对策
1.不断的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并给予强力的监督
在实行农村土地公有制的同时,不断的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并且强力的对其进行监督,从而慢慢的将土地使用权变成商品化,遏制不法之人利用土地流转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
(1)应建立一个完善的有关于农村土地保障的各种体系,使得农民对土地的那种消极的依赖关系进行切割,组织基层也不能再随意的对农民进行强行的买卖,不能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谋取利益,必须循规蹈矩进行工作,从而建立起一个公平、和谐的农村经济体系。
(2)强力监督制度的实施,对已经建立好的农村土地制度(例如:在土地承包法中第一章的第一条规定了: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还有第六条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都应给予强力的监督,严格的督促基层组织把农村土地制度的所有内容,合法的实施下去,让农民知道遇事可以从完善的规章制度中寻找解决办法,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为保护自身权益的依靠,放心的进行土地流转程序,从而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2.将农村土地的监督转向成法制的管理
将农村土地制度与法律紧紧的联系在一起,将农村土地制度都以法制化的形式进行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并且灌输到每个农民和工作人员的心中,让他们明白遵守农村土地制度就等于遵守法律,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让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清楚的明确自身的权利和责任,规范自身的权利行为,知道什么时候才可以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合力改善农村的经济秩序。也就是说,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引向法律的轨道中,不仅可以有效的减少基层组织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农民的自也就得到了发挥,还可以有效的规范了有关政府的行为,最终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3.扩大农民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章制度
应不断的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章制度,利用法律手段合理的扩大农民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章制度,允许农民合理的以多种形式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并规定基层组织不予以随意干涉,如果发现有人是以不法途径进行转让的,则有关部门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检查、监督,并给予合理的制裁,以此来帮助农民稳定农业的生产,以及扩大农业土地的经营规模,并且还可以有效的监督基层组织和农民的行为。也就是说,合理的扩大农民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章制度不仅可以有效的扩大农业土地的经营规模,还可以有效的、合理的保障农民的权益。
参考文献:
[1]赵雪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探讨[J].特区经济,2008(09).
[2]赵贞,赵玉姝.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Ⅱ)[J].贵州农业科学,2010,38(3).
[3]刘翠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探讨[J].农业经济,2011(03).
[4]郑利惠.浅议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中国商界,2010(1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范文3
王平刚
广西玉林 537000
摘要:土地资源作为国家实现工业化、城镇化雨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在整个国民经济与资源发展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在此背景下提出
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的研究,通过分析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管理现状与影响,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未来中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与发展方向,以
充分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现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与最大化利用。
关键词:土地、制度、管理、改革、方向、综合
引言
科学的配置土地资源,是有效推动中国实现工业化、城市化与农业现
代化的基础和前提,现阶段,只有充分推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
土地资源配置,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实现土地资源的充分
发展。
一、现阶段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土地流转制度方面的问题
在农村地区土地的流转中,农民手中拥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是完整
的承包权,也就是说农民对于自身的土地并没有转包、抵押、租赁等的权
利,这种情况使得土地流转形成的市场中介以及金融方面的支持不能完善
的建立起来。当前的土地都是按照每户人家的人数进行平均分配的,这种
分配形式能够与现阶段农村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但还是因为土地产权的
固定性,在一定规模之内的土地归并不能真正的实现,这样就使得农村生
产力不能进行自主的分配设置,农村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也处于比较尴尬
的位置,一方面是对土地承包关系的重新调整,一方面就是放弃土地的规
模化的经营,这两种方法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展,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配
置的效率非常低下。
2、农村土地管理中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在现阶段的农村土地管理中,经常会出现农村地区的居民不经批准就
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房的行为,这种占用土地的方式属于违法违规用地,
由于农村地区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这种行为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治理,
并且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地区尤其明显,人们对于土地管理的制度了解
不足,许多人认为这种行为是理所应当的,有的甚至会出现滥用职权、非
法占地的情况。违法违规占地频发的地区一般工业发展比较迅速,需要大
量的土地来建设厂房,使得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这种行为也直接导致了
土地价格的上涨,同时也损害了农民用地的利益。
3、现阶段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薄弱
在现阶段实施的各种法律中与土地制度相关的法律条款都比较笼统,
缺乏问题的细致的划分,这样就导致的法律条文在实际的实施中存在诸多
的漏洞和问题。尤其是当农民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土地
权利的侵犯问题,这时并没有相关有效的法律可以帮助农民维护自身的合
法权益,失去了法律方面的保护再加上农民普遍存在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
这使得他们在土地管理的运行中占据着非常不利的地位,在土地所有权的
谈判上也不占优势,没有可行的方法来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这也是
现行土地管理制度法律基础薄弱的具体体现。
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第一,加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以及制度的创新。加大宏观调控,就是
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合理利用的统筹协调作用,发挥政策
对耕地保护的宏观指导作用。政府政策的有效落实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
的采取各种措施,将中央有关耕地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保护耕地的各
项制度措施都进行实际的实施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土地管理的实际效
果。制度上的土地管理的创新,就需要人们在新形势、新的土地管理任务
的推动下,不断进行土地管理新机制、新经验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不断
创新出新的土地管理手段,维护农民的用地权益。比如加强基本农田土地
的整理以及修建水渠等工作的开展,这属于一项系统的土地管理工程项目,
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以及操作步骤,因此在施工之前需要做好科学的规划
和分析,保证工程质量的顺利达标。基层国土部门应该认真总结以往小型
开发整理项目的实践经验,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踏勘,反复论证,认真
编制可行性实施方案[2]。设计施工中出现问题时应该请专门的技术人员进
行现场指导和维修,这样才能保证工程质量以及进度的顺利发展。
第二、加强违法违规用地的清查。 当前农村土地问题积累比较多、
矛盾也比较突出,因此,要不断加大对违规违法用地的清查力度。如果通
过清查发现土地违法违规使用的现象,需要进行理智的分析和研究,对事
件进行分类对待,不能简单笼统的归为一类,需要根据土地违规的具体情
况采取不同的惩罚办法。如果土地违法违规的情况符合农村土地利用的总
体规划以及当地村镇的实际情况,但是这种形式的用地没有经过正规的批
准,那么则可以通过后期的补办手续、补缴相关税费等行为,使这种用地
行为合法化。而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划但是其土地建设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
模的情况,这种行为土地已经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这种时候可以在对相
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以及责任追究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规划、补
缴税费补办手续,将涉及到的土地纳入正常管理范畴,已经建成的公共违
法用地需尽量的补办手续,而对于那些圈占囤积土地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回
收处理。
第三,不断突出对征地制度的有效完善。首先要缩小对农村土地的征
地范围,在修改相关土地征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充分研究并解决针对农
村征地范围的问题;其次要规范征地程序,完善法律法规,对于尊重和保
护农民在征地中的话语权要做出相应的规定;再次要合理的确定征地补偿
标准,要按照土地对农民的生产资料功能与社会保障功能来分别考虑土地
的增值收益,并参照土地市场价格确定对农民的补偿标准;最后要切实落
实安置政策,一些地方采取预留发展经营用地或者部分征地补偿款作价入
股参与经营的方式进行土地安置,要认真总结这种安置方式的优缺点。
第四,重视对农户宅基地财产权实现问题的分析。要稳妥的推进宅基
地流转实验,赋予农民宅基地资产属性,在对其进行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允
许合理流转与有偿的使用,在推出宅基地时要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以最
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
第五,对土地财政问题的分析。土地的收入目前已经成为很多地方政
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卖地的农民透支其土地的未来收益,用地的农民投资
未来收益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最终又转嫁给了消费者,因此要处理好
农村发展与城镇发展的管理,处理好耕地发展与国家粮食安全的关系,处
理好土地收益与农民及政府的分配关系,就需要对现行的土地管理与使用
制度进行有效评估,并不断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实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
新改革与新发展。
第六,突出强调农村耕地红线问题。首先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农村农民
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加强研究耕地保护机制的定位、补偿对象、资助来源
与支付方式,做好制度设计并严格落实;其次,耕地的占补平衡应强调质
量与数量的共同发展,在严格执行耕地数量占补平衡的过程中,还需要强
调耕地质量的提高,并将质量状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到耕地质量管理
办法中;最后要形成对耕地保护管理的合力,在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政府
分级负责与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起以国土部门为中心,综合农业、林业、
水利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农田保护管理体系,提高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水平。
3、结论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作为农民自身发展与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
要保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与社会的持续进步与发展,因此需从农
民实际土地发展与管理状况出发,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管理
模式,实现土地资源的综合运用
参考文献
[1]党国英.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现状思考[J].中国土地.2005(2):12-14.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范文4
:农地制度改革核心分歧刘易斯拐点耕地红线
〔中图分类号〕F30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2-0029-08
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国内外经济环境的恶化,中国国内要求深化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中国官方高层智囊机构,国务院政策研究中心2013年底推出的“383”改革方案进一步推高改革预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①在“383”改革方案中有部分内容涉及土地制度和住房体制改革,企图以折衷方案突破地权瓶颈的束缚,为中国的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开辟新路。然而,即使是这种折衷的改革方案也遭到维持派与激进派的激烈批判,前者认为改革幅度太大,会导致耕地红线的失守和城市流民的增加,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②后者则认为改革幅度太小、不彻底,阻碍了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转型和农民城市化,最终也威胁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③尽管对于农地制度改革的争论已经持续多年,但由于意识形态的分歧与利益的冲突,各派一直难以取得一致意见。随着落后的农地制度日益成为中国继续现代化的瓶颈,早日解决各方之间的分歧,达成农地制度改革的共识对于中国现代化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派别及其核心分歧
改革中国农村落后的土地制度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因为当前中国农村落后的土地制度严重阻碍了农业的现代化转型,扩大了城乡差距,使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恶化,农民过度流失,粮食安全危机凸现。
农民过度流失还造成各种留守问题,增加城市化的压力。而政府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不断推高房价,形成庞大的伪城市化、半城市化人口,影响社会稳定。农民土地权力的残缺还导致利益集团对农民土地的肆意掠夺,形成大量失地农民,造成严重的人道危机,引发严重的社会冲突。同时农业现代化转型缓慢造成的农业生产效率低下也是中国经济高通货膨胀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在如何改革农地制度这个问题上,由于意识形态的差异、利益的冲突,不同学者群体之间却存在巨大分歧,依据不同学者对于农地所有权改革和政府对土地垄断态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三大派:
1维持派。这一派认为中国人多地少,劳动力严重过剩,农民数量庞大,如果实行农地私有化,政府放松对农地的管制,就可能导致土地过度兼并,贫富差距急剧扩大,产生大量流民,严重威胁社会稳定。政府放弃对农地的管制还会导致18亿亩耕地红线失守,产生严重的粮食安全危机。因此,他们坚决反对农地私有化,反对资本下乡,坚持政府拥护对土地的垄断。一些极端者甚至要求对农地的流转实行严格限制,继续维持不公正的城乡户籍体制,以复活小农经济。而改良派则要求进一步延长农民的土地承包期限,壮大中农阶层。华生:《老三农问题的终结与新三农问题的挑战》,《经济观察报》2011年8月12日。
2激进派。这一派主张尽快实现农地的私有化,因为他们认为农地私有化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减少失地农民;可以打破政府的土地垄断,大幅降低房价,加速中国的城市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还可以扩大农民自由权利,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因此对于中国来说,要突破农业现代化瓶颈,应借鉴发达国家农地私有化制度,实行农地私有化。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
3折衷派。这一派不愿意直接触及核心的制度问题,而是希望通过变通方式逐步瓦解旧体制,最终实现实质性的制度转型,因此他们并不愿意直接触动农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也不愿意触碰18亿亩耕地红线,而是希望通过其他曲线方式绕过雷区,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生产,增加农民在土地流转增益中的分配份额,缓解城市化土地短缺问题。这一派既反对维持旧农地制度也反对激进的农地私有化改革,而是主张通过永佃制、两田制、股田制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以及小产权房转正等折衷方式进行改革,然后逐步扩大战果,由量变到质变,最终实现农地的私有化改革目标。许成钢:《把完成的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经济观察报》2011年1月15日。
从具体实践看折衷式改革更受政府青睐,各地先后进行了一系列折衷式的农地制度改革实验,并在一些地区取得了有限成功,但由于利益集团的阻挠和抵制,以及改革先天的产权缺陷和18亿亩耕地红线的限制,改革难以大范围推广和突破,导致农地制度改革停滞不前,社会矛盾激化,致使折衷派的影响力不断削弱。而社会矛盾的激化导致维持派与激进派的影响不断扩大,占领农地制度改革的主要舆论场域,观点对立的双方互不相让,在四个核心问题上进行了激烈交锋。
1刘易斯拐点是否到来?农地私有化是否会导致土地过度兼并形成大量流民,影响社会稳定。维持派认为中国的刘易斯拐点还没有到来,因为中国农民人口依然过多,加上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农地私有化会导致土地过度兼并形成大量流民,威胁社会稳定。激进派则认为中国的刘易斯拐点已经到来,工业化、城市化可以吸纳流动农民,农民也是理性的,不会轻易卖地,因此农地私有化不会产生大量流民,更不会威胁社会稳定。
2固定的耕地红线是否存在?18亿亩耕地红线是否合理,农地私有化是否会影响到国家的粮食安全。维持派认为耕地红线客观存在,农地私有化会导致大量土地的非农利用,影响国家粮食安全。激进派则认为粮食产量受价格、制度、技术进步、管理、农民素质、土地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存在固定的耕地红线,农地私有化不会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反而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率。
3农地私有化是否会导致农民丧失最后的社会保障,产生人道危机,影响社会稳定。维持派认为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土地就是农民的最后社会保障,农地私有化会导致大批农民失地,丧失最后社会保障,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激进派则认为当前农地收入根本就不能满足农民的基本支出,更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土地私有化与农民的社会保障关系不大,要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关键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4农地私有化是否会形成大量贫民窟,阻碍中国的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维持派从拉美和南亚的经验出发,认为如果中国农地私有化就会导致大量失地农民进入城市,产生大量贫民窟,严重影响中国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进行。激进派则认为中国的城市化与拉美、南亚不同,而与韩国、日本、中国台湾相似,不会产生大量贫民窟。
针对激进派与维持派的四大核心分歧,一些学者从逻辑分析与文献分析角度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并各自得出有利于维持派或激进派的结论,但无论是逻辑分析还是文献分析都存在着严重缺陷,因为逻辑讲究普遍性,将普遍性的经验应用到中国多样化的国情,容易忽视中国国情的特殊性,犯教条主义的错误。相反,文献分析更注重特殊性,特别是当这些文献主要从新闻稿件中得来、且文献数量稀少的情况下问题就更大,因为新闻讲究轰动效应,更关注特殊的事例,因此文献分析容易犯经验主义的错误,将特定经验普遍化。正是由于研究方法的缺陷,导致研究结论的偏颇,使每一方都难以说服对方,无法形成社会共识,最终影响到农地制度改革的突破。只有通过实际调研才能避免二者的缺陷,通过调查研究在特殊性中归纳出普遍性,在普遍性中兼顾特殊性,有效地将农地制度改革的普遍性规律与中国特殊的国情结合起来。因此,要打破各方分歧,取得农地制度改革的共识,仅仅依靠逻辑分析和文献分析是不够的,最终还必须通过实证研究才能得出令各方都能接受的结论,为中国农地制度改革提供坚实的依据。
二、对中国刘易斯拐点是否到来的实证调查
实证研究要保持客观性、真实性,除需要排除个人的主观性之外,关键是选择的样本应该具有多样性、代表性和全面性。而中国国情多样,各地的土地资源状况、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以及人口流动状况差别很大,因此调查样本应该尽量保持多样性,使其具有代表性,应包括沿海、平原、丘陵、山区;发达地区、中等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西北、西南、东北、华北、东南、华中、华南各大区;这样的调查结果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但这种全国性的调研需要强大的人力资源与物力资源支持,但本研究经费非常有限,人力资源匮乏,因此只能进行有限区域、有限样本的调研,并且将刘易斯拐点、耕地红线判断、农地社会保障能力的调查合并到一起进行调研,贫民窟调查由于与前三个调查的内容差别太大,限于人力、物力,本研究只能暂时放弃。本研究样本、区域选择的有限性必然影响到研究的效度与信度,需要今后进一步充实,但一滴水也可以反映整个大海,即使有限的实证调研也基本可以反映中国农村的现实,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经过课题组一个暑期的调研,9月份回校后课题组收回调研问卷30份,只有12份问卷符合基本要求(参见表1)。由于课题组成员主要集中在江浙,因此这些问卷调查的样本主要集中在江浙一带,其他调查样本分别分布在湖北、河南、四川、甘肃、湖南等中西部五个省份,现将调研结果整理如下。首先分析刘易斯拐点是否到来的调查结果,对于刘易斯拐点的判断本调研主要从八个方面入手:本村名义户籍人口,本村实际常住人口,常住人口中55岁以上人口数量,16~55岁人口数量,16岁以下人口数量,16~55岁常住人口中专业农民数量,16~55岁常住人口中兼业农民数量,16~55岁常住人口中非农就业人口数量。其中将名义户籍人口与实际常住人口对比,主要是为显现农村人口的流失率,对常住农民进行年龄划分,主要是想了解农村实际剩下的有效劳动力,对16~55岁常住农民的职业划分,主要是想进一步了解在农村专业农民的真实数量,得出对刘易斯拐点问题的判断。
依据问卷整理出来的数据可以看出各地农村劳动力状况相差很大。在中西部的甘肃、河南、湖南、湖北、四川一带的部分农村,由于当地工业不发达,加上农业基础设施差,水利设施年久失修,丘陵地貌使耕地难以规模化、机械化耕作,并且由于农产品价格较低,运输成本高,使农业生产效率非常低,导致大批青壮年农民外出打工,大量人口流失,常住人口下降非常厉害,常住人口中青壮年劳动力稀少,传统劳动密集型农业已经难以维持,一些地区甚至出现短期、局部性的劳动力短缺。但即使同在中西部,处于平原地区的河南信阳市商城县农村相比于其他丘陵地带农村的人口流失率相对较轻,这与平原地区工商业相对发达,农民就近就业、创业相对容易有关,也与土地能够机械化、规模化耕作,养殖业比较发达有关,能够吸收部分青壮年劳动力留村就业。与中西部相比,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村基本不存在劳动力短缺问题,由于这些地区经济发达,工业化、城市化程度高,城市密度比较大,村民可以到附近城镇、工业园区就业、经商而无须流动到外地打工,因此常住人口数量基本保持稳定,流失率比较低。在一些工业发达的城郊村,由于工业发达,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租住使这些村常住人口数量甚至超过户籍人口,例如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县云阳镇永福村便是如此。在这些地区,由于发达的工商业吸收了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农业的机械化、规模化耕作非常普遍,农业生产只需要很少的农民。但也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当地农民的年龄普遍偏高,老人农业明显,农业生产后继乏人,好在当地经济发达,现代农业技术比较先进,劳动强度较低,可以吸引外地年轻人来当地务农。
根据调研问卷反馈回来的信息,可以推断中国农村的刘易斯拐点正在逼近,而在中西部很多地区刘易斯拐点已经到来,导致老人农业蔓延;但沿海地区农民数量依然过多,导致土地经营的规模依然过小,造成农民增收困难。同时中西部地区人口密度远低于东部沿海,但由于东西差距,城乡差距的持续扩大,中西部地区农村的农民收入过低,很多农民不得不外出打工,剩下的农民劳动能力较低,劳动力的不足使这些地区的农业基本处于自给自足的粗放经营状态。从传统劳动密集型劳动生产模式的角度看,这些地区存在劳动力的季节性短缺问题,但从现代农业经营角度看,缺少的并不是劳动力,而是国土整治、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的完善,以及应使丘陵地区的梯田适合机械化、规模化耕作的条件。
三、对中国耕地红线判断的实证调查
对于耕地红线的判断本研究的思路是否证法,即通过对土地大量抛荒、弃耕、粮食安全的确证,否证中国土地逼近18亿亩耕地红线的专家传言。因此,本研究的主要目标是要调查是否存在相当比例的土地抛荒、弃耕,粮食安全是否受到威胁。根据这个目标,本调研问卷对土地调查设定8个指标:登记的耕地数量、实际剩下的耕地数量、耕地抛荒数量、剩余土地实际耕种数量、弃耕土地数量、10年前复种指数、当前复种指数、粮食供应状况。通过将实际剩下土地数量、剩余土地实际耕种数量与登记土地数量进行比较,可以得出土地抛荒数量和弃耕数量,通过复种指数的变化,可以掌握粮食增产的潜力。由于土地问题相对比较难以调查,因此收回的问卷中有效问卷更少,只有6份(参见表2)。
从有限的样本调查结果看,沿海地区的土地利用比较充分。沿海发达地区由于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土地被占用,导致“抛荒”的土地面积较多,但实际抛荒的土地很少,在剩下的土地中,弃耕的土地也很少。因为沿海的耕地大部分已经完成整治,适合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土地的流转率也比较高,大量土地改变了种植结构,用于高效益、高收益的蔬菜瓜果,养殖业的生产,土地的高收益使土地被充分利用。在内地平原地区,由于土地适于机械化耕作,劳动力需求比较少,在农村青壮年人口大量流失的情况下,依然保持了土地较高的利用率,土地“抛荒”主要是由于新住宅的建设和乡村企业发展占地造成,弃耕的情况比较少见,土地利用也比较充分。从表2中可以看出,江苏高淳土地抛荒率比较低,弃耕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浙江绍兴由于工业化发达,有将近50%的耕地被城市建设、工业建设占用,但抛荒率却相当低,不到8%。但由于劳动力价格上涨,加上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这些地区老人农业普遍,导致这些地区耕地复种指数大幅下降。
当前国内土地利用不充分的地区主要集中在西北干旱缺水地区以及广大的丘陵地带,干旱地区要提高土地利用率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但考虑到西北地区严重缺水,水资源利用超负荷的现状,开发成本以及生态成本太高,开发难度比较大。当前国内土地利用潜力较大的主要是丘陵地带,从表2中可以看出,在湖北红安曲阳畈村这个丘陵村,土地抛荒接近15%,弃耕也接近10%,二者相加近25%;在湖南怀化、河南商城一些农村耕地抛荒、弃耕率也在20%~40%之间。同时,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的流失导致老人农业普遍,耕地复种指数严重下降。这些地带大部分处于江南和华中地区,水资源充沛,光照充足,但土地细碎,基础设施不完善,需要大量资金进行土地平整,将细碎的土地集中化、平整化,在完善水利设施、灌溉系统和道路设施基础上使其适合机械化、规模化经营,以有效发挥这些土地的生产潜力。同时随着沿海、发达地区农业商品化、精品化、高效化的进一步发展,粮食用地有进一步减少趋势,江南与中部丘陵地区的抛荒地、弃耕地的整理则具有更大战略意义。
同时,调研结果表明,中国粮食增产的潜力还很大。从单位面积产量看,不要说与日本相比,即使与美国这样大规模生产、比较粗放的农业国家相比,除水稻单产中国稍占优势外,其他如小麦、玉米、大豆等的单产量,中国都低于美国。中国土地复种指数除毗邻大城市的郊区外,出现了普遍的下降趋势,这与农业比较收益相对进一步恶化、老人农业的发展有关,只有继续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优化农业生产结构,适度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农业收益,吸引部分青年农民回流,复种指数才能提高,这也是中国粮食增产的潜力所在。此外,中国还存在着耕地中中低产田比例过高、良种推广率比较低等问题,都是未来中国粮食增产的突破口。然而,同时应该注意到,即使在沿海土地被大量侵占,丘陵地区的土地被大量抛荒、弃耕,被耕种的土地很大一部分被粗放经营,土地复种指数下降的情况下,几乎所有地区都不存在粮食紧张问题。这主要源于除中国粮食进口数量增加之外,根本原因是由于资本、技术投入替代了劳动力,即技术进步和农业生产资料投入的增长导致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抵消了劳动力减少、耕种面积缩小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从长期看,中国粮食并不存在短缺问题,耕地面积的扩大、单位面积产量、复种指数的提高均还有很大潜力,足可以抵消城市化、工业化发展对耕地的侵蚀。并且,如果考虑到中国城市化、工业化量的扩张随着人口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而接近尾声,城市化、工业化进入品质提升阶段,对土地的侵蚀强度会逐步下降,中国粮食安全就更有保障。但从短期看,由于各种机制的扭曲,导致土地被大量抛荒、弃耕、粗放经营、复种指数下降导致资源配置低效,如果任其发展,必定会威胁到国家的粮食供应安全。
因此,对于中国来说,影响国家粮食安全的并不是土地资源不足,而是土地的低收益、细碎化经营导致的低效率和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只要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投入大量资金对中南部丘陵地区土地进行全面的国土整治,进一步明晰农地产权,让农民获得完全的土地权力,加速土地的流转,尽快实现农业生产模式的转型,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提高复种指数,中国的粮食安全就有保障。中国土地利用的低效率与粮食供应的基本安全说明耕地红线可能并不存在,认为中国耕地逼近红线,面临粮食安全危机的说法缺乏科学依据,更可能是房地产利益集团编造的一个神话。这个神话由于长期的以粮为纲,落后的思维范式,利益集团的故意误导和国民普遍的无知而长期流传下来,并影响到国家的宏观决策。
四、对农地社会保障功能和农民城市化意愿的实证调查
反对土地私有化或土地流转、土地规模化的另外一个论据是认为小块承包地是农民的最后社会保障,只要农民拥有小块土地的使用权,就能够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大量的半城市化、伪城市化人口就有退路,国家的社会稳定就有保障。这种论据由于不触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二元户籍体制,也不主张改变现有的土地制度,在部分决策者那里很有市场。但是,现实可能并不如此,农民的小块承包并不一定能够承担他们的社会保障重任。
根据我们对问卷调查数据进行的整理基本可以得出结论:农民小块承包地的收益已经不能满足农民正常生活的日常开支,并且其差额越来越大。在内地农村,由于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流失,土地的抛荒、弃耕现象较为严重,而经营方式粗放以及复种指数下降,导致来源于土地直接产出的收入增长缓慢,并且这些增长主要得益于农产品价格上涨和政府转移支付增加,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源泉是由打工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增加,由于前几年农民工短缺的加剧,农民工工资性收入的快捷增长。但与收入相比,基于物价上涨、婚姻竞争、面子竞争以及城市化导致的农民支出增长更快。在调查的几个中部样本中(参见表3),农业收入只占到总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去掉其他的副业和养殖业收入,狭义农业收入占总收入比将更低。将农业收入与农民的支出相比,农业收入只能够满足农民基本开支的30%~40%,远远不能保障农民的体面生活,更难以承担医疗、养老和伤残风险,以及农民买房、建房、婚嫁的开支。在江浙的几个样本中,由于本地工业化、城市化比较快,人均土地面积更少,居民大部分到企业工作或经商,因此土地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例更低,基本在10%~20%之间,但这些地区由于消费方式、消费结构与内地不同,消费层次较高,居民年人均支出也更高,来源于土地的收益只能满足当地农民基本支出的10%~20%,耕地收益完全不能满足农民正常的日常开支,更不用说满足他们的养老、医疗、伤残保险了。但这些地区由于经济比较发达,在土地征收或拆迁过程中,以土地换社保做的比较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也比较完善,保障水平比较高,覆盖面比较广。从总体上来看,农业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低,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比重越来越高,土地收入已经不能承担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更不能承担农民的医疗、养老与伤残保险。因此,以土地是农民最后社会保障的名义反对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是错误的,土地流转对于农民生活的影响已经不大,社会稳定的关键不是维持小农经济,而是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还有一个问题是农二代的城市化意愿调查。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不愿进行有效的土地制度改革以降低房价,也不愿改变二元户籍体制化解庞大的伪城市化人口,更不想改革现有的等级式社会保障体制,而是想继续维持小农经济,通过政治手段或经济控制迫使农二代回乡挽救正在衰落的传统农业生产模式,降低社会动荡风险。但问题是农二代愿意回乡吗?与农一代不同,农二代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平均收入更高,具有更多的自由、平等与权力意识,对农村、农业、农民职业的认同度更低,主要在城市从事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有些人从小就在城市长大,既不会农活,也不认同农村生活方式,更反感农民工称谓。与第一代农民工城市过客的定位不同,第二代农民工以成为市民为目标,他们中的很多人不愿意回到衰败的中西部乡村,即使在江浙一带,由于城乡生活品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方面的差距也很大,当地青年村民也会为子女教育、生活品质和医疗条件而选择移居城市。在刘易斯拐点没有最终到来,城乡差距没有实质性缩小之前,强制性地违背农二代意愿把他们逼回农村才是中国社会稳定最大的隐患。
由于调查比较复杂,本调研组只有两位成员选择做农二代城市化意愿调查,一个是随机调查,调查地点在武汉某广场,调查结果是:农二代中20%受过高职教育,17%受过高中教育,农一代中受过高职教育和高中教育的总共23%左右,农二代以初中毕业为主,表明农一代以小学毕业为主,农二代教育水平整体高于农一代。农一代主要集中在工地和一些小型制造企业就业,而农二代则开始了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道路,并以服务业就业居多,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4%的农二代表示愿意回家务农。另外一项问卷调查在上海浦东新区机场镇部分社区和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60%的农二代不希望回到农村,25.6%的农二代选择了视情况而定,只有1444%的农二代选择了希望回村。这与社科院的一项调查结果基本相同:70后农民工70%愿意回农村务农,80后农民工只有10%愿意回农村务农,而90后农民工则只有5%愿意回农村务农。崔立勇:《80后农民工:不愿回农村不想转户口》,《中国经济导报》2011年3月10日。
从三个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农二代已经不愿意回归农村,城市化意愿比较强烈,如果违背他们的意愿强制性或者不公正地驱赶他们回到农村会遭到他们的强烈反抗,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
五、结论及其政策建议
根据对调查问卷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中国的刘易斯拐点正在逼近,在局部地区已经出现。但从整体上看,农村劳动力依然比较充裕,中西部农村劳动力的短缺属于结构性、季节性短缺,是由于土地规模化、机械化发展滞后造成,并非真正的劳动力短缺。中国的粮食安全危机并没有预想的那么严重,粮食供求基本平衡,资本投入增加与农业技术进步足以抵消农业劳动力的减少和耕地面积缩小造成的消极影响。中国大量丘陵地的低效利用,中西部大量耕地的粗放经营,复种指数的下降,使中国粮食生产具有巨大的增长潜力。当前中国粮食安全保障的重点应是对大面积的丘陵地区进行国土整治,为这些地区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并积极地进行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土地的流转与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同时认为一些专家鼓吹的固定耕地红线值得怀疑,中国耕地逼近红线更是无稽之谈。而小块承包地并不能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随着农业收入占农民总收入、农民基本支出的比例越来越低,其保障能力也越来越差,更不要谈土地的医疗、养老、伤残风险保障功能,以土地换稳定的传统政策已经失效,必须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其保障水平才能有效维护农村稳定。政府不应该继续拖延改革,继续维持小农经济模式,因为农二代具有强烈的城市化意愿,只有尽快启动改革,尽可能快地消化掉庞大的伪城市化人口,减轻半城市化农民的后顾之忧,才能为农业的现代化转型创造条件。然而,由于中国国情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制度建设的滞后与利益集团的阻挠,新市民城市化的不完整,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农村农民规模的依然庞大,使中国绝大部分地区还不具备立即进行土地私有化的条件。再加上近两年中国经济的中速发展,世界经济的不景气导致农民城市化速度放缓,就业压力增大,都要求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土地的流转与规模化经营应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而不能一刀切、一蹴而就。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范文5
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农村改革工作开展以来,草场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开展和落实。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主要方法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草场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召开全乡动员会并成立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政府乡长任担任组长,负责统筹领导全乡农村改革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农经站,由农经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制定了《草场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和《草场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工作任务、和操作流程。各村还相应成立议事小组,选派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的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大力宣传,广泛动员。为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尽量少走弯路,提高工作实效,赢得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多次邀请县农经局相关领导来对我乡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向全乡村民发放《致广大农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权颁证工作的一封信》和《致广大村民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公开信》,做到家喻户晓让群众充分了解农村改革工作的意义和目的。
二、工作完成情况
按照省、市、县要求,我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已基本完成,现主要是扫尾完善,截止目前,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工作完成权属调查个5个行政村,完成合同签订5个村,全乡5个行政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均已入库。承包方调查表、地块调查表、归户表、合同、申请书等归档资料已全部完成归档,颁证工作正在进行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通过对6个自然村的“三资”进行清查后,通过公示后,现已全部录入全国清产核资数据库。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范文6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改革
土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资源。马克思说过:“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土地权利形成的相关制度。30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稳步发展。以农地承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为标志,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价值难以实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农村,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只知道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没有所有权概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价值知之甚少。导致如下结果:一是土地权属不清,纠纷较多。由于集体土地档案、地籍图像资料不完善,土地界限拐点位置无证可查,导致部分土地界限长期存在争议。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集体所有权,但没有明确规定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该怎样认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在立法上和法学理论上都存在着困惑。三是农民行权意识差,在行使所有权时农民“集体”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所有者主体,实际权利由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村干部或者村民小组长代替所有权人行使,这在土地发包、集体土地征收中,体现尤其突出。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混乱,缺乏法律规制
长期以来,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自发流转在客观上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民集体组织财富积累、提高农民收入等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这种流转在政策和法律上未得到明确认可,在杂乱无序和隐蔽状态下进行,引发了诸多问题,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与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集体土地隐形交易活跃,使耕地保护受到冲击。随意占用耕地并出让、转让、出租、转租用于非农建设,或者低价出让、转让农村集体土地等现象层出不穷。二是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发、无序流转,导致政府难以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冲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使土地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冲击。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缺乏法律保障,交易不安全。由于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用途、权益、程序等缺乏明确规定,难以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对建设投资者不利,还会波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使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四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关系混乱。由于缺乏法律监管与市场机制,土地的市场价值及资产资源属性在流转中不能得以充分体现,加之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混乱,使得本属于农民集体及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难以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
二、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是通过确权颁证的方式予以确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则由《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加以规范,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规体系,推动解决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
(一)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工作,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主体
通过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可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固化土地权利,加速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有力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 积极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用益物权。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即是赋予各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处分”权能。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国家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的一项根本措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公平原则,在统一规划及所有权属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进行流转。《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外,我国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如成都市允许农户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其承包经营权,通过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等方式,实现耕地的规模化经营。兰州市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逐步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而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发展趋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应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对于实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地同价”,发挥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价值,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均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四)合理分配农村土地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及土地收益的分配应实行民主管理原则,这样才能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密切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使其自觉维护集体的土地,并能有效利用和管理土地,从而实现自己的土地权利。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的收益应全部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三、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许多配套措施保障实现。第一,扎实推进新型农村治理机制建设。如四川省多地农村形成了以村民议事会为决策机构,村委会为公共事业服务单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的新格局。第二,创立耕地保护机制。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 ,实行耕地分级保护,通过设立耕地保护基金,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第三,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如成立综合性的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将产权的流转整合到一个交易平台办理。第四,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加快农村金融制度改革步伐,为促进农村土地资本化创造条件。第五,创新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担保机制,以降低农村土地产权流转风险。第六,完善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工作,为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制化。
参考文献:
[1]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续)[M].社会
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9).
[2]周诚.土地经济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2003.
[3]张钧.农村土地制度研究[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4).
[4]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5).
[5]李剑阁主编.中国新农村建设调查[M].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