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划分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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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划分标准

土地的划分标准范文1

关键词:高标准农田;水资源;水文响应单元;供水量;需水量

中图分类号:S2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683(2013)01-0029-05

农用地是农作物正常生长所需物质的供应者和调节者,土地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农作物的产量。由于自然地理位置不同,土地生产潜力有着较大差异[1]。因此,根据生产潜力的大小和资源禀赋特征,开展基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水资源供需分析及评价,可以科学利用水资源,以此改善农用地质量,提高农用地利用效率,提高土地生产力 [2]。

河北省黄骅市处于黑龙港流域,是严重的缺水区,但地势平坦,耕地广布,属于水土耦合矛盾的典型地区,中低产田改造任务艰巨,土地利用潜力巨大,是耕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地区 [3-5]。随着经济发展,该地区对水土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是水资源约束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因素。虽然有相关的土地整理规划,但缺乏可靠的水土资源依据,没有统一的标准,使得耕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在布局上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不仅效益不高,而且还会破坏地下水系统结构。

随着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领域的拓展,能够全面反映下垫面、气候条件差异对流域降雨-径流过程影响的分布式水文模型,已成为当前明确区域水资源数量空间分布特征的重要研究方法 [6-10]。分布式水文模型的研究思路是按照水循环机制,在GIS及相关空间分析软件的支持下,根据DEM数据,结合地形特点,将研究区划分为若干个具有水力联系的集水区 [11-16]。通过分布式水文模型得出的集水区图与土地利用类型图、土壤类型图进行叠加后,提取水系特征,得到水文响应单元[17-20]。最终,运用基于水文单元的水资源供需平衡研究方法,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水资源供需分析评价,为在水资源约束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调整提供依据。

本文以黄骅市旧城镇为例,运用基于水文响应单元的水资源模型对研究区水资源供需量进行模拟计算,利用ARCGIS软件平台进行空间分析,从而进行水资源供需平衡的分析和评价,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规划提供依据。

1基于水文响应单元的水资源模型计算方法

1.1水文响应单元的划分

水文响应单元(Hydrologic Research Unit)是指一个子流域内具有相同的土地利用类型和土壤类型的区域。本研究通过将集水区图、土地利用类型图和土壤类型图进行叠加,进一步细分为下垫面相对均匀的水文单元。同时考虑研究区人工与自然水系交错和地势平坦的特点,通过自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水系特征提取,对照当地水系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正。从而得到水文响应单元。

(1)集水区划分。利用ARCGIS的水文分析(Hydrology)工具对DEM数据进行集水区划分。要得到流域分区结果需要经过无洼地DEM生成,水流方向计算,汇流累积量计算,提取河网和集水区划分五个步骤。图1为水资源现状分析及空间分布模型流程框图。

(2)土地利用类型划分。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为依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与改进。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本次研究对于典型示范区采用建设用地区、农用地区和其它土地区三类用地区。

土地的划分标准范文2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

(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

(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四)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

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

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

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

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

第十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土地的划分标准范文3

第二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乡行政区域内,在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下同)政府确定,由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本省不同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元;

县城、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土地等级级数和范围,选择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城市土地等级划分级数不少于3级。

各市、县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不包括这些单位的经营、出租用房或场地所占用的土地。

第八条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逐级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降低税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一次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次数由各市、县地税局确定。

第十条除《条例》规定的免税土地外,其他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征、免征一律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的划分标准范文4

第二条  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一)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

(二)小城市、县城、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所辖经济落后的农村是否列入征税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小城市、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税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范围和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应以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纳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依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暂按纳税人据实申报、市县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纳税。

第五条  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按大城市的标准征税;枣庄市、潍坊市、烟台市、济宁市、泰安市、东营市按中等城市的标准征税;威海市及县级市按小城市的标准征税。

第六条  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适用幅度为: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程度等状况,将所辖地区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年平均税额,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划分土地等级应本着既区别对待又尽量从简的原则,大城市分为四至六个等级;中等城市分为三至五个等级;小城市分为二至四个等级;县城分为一至三个等级;建制镇、工矿区不划分等级。

年平均税额,由省财政厅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建制郊区所辖的农村及个别城市的区政府所在地,经济比较落后,执行城市税额标准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

贫困地区和其他经济落后地区需要按《条例》规定降低最低税额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土地以外,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门兴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五)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第十条  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土地管理机关应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土地的划分标准范文5

关键词:耕地治疗;农田建设;标准;综合整治

耕地综合治疗的高标准主要就是指通过一定的配套设施,采取科学有效的农田建设举措,集中、连续的形成一套完整的耕地治疗体系,旨在提高耕地的抗灾能力、改善农田经营方式,提高产能。我国是农业大国,农田耕作历史悠久、耕作经验丰富,但是对于农田建设的高标准耕作研究尚且不够完善。如何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现状,结合先进技术和经验制定详细标准促进农业科技发展是研究的主要目的。[1]

一、高标准耕地治疗的基本概念

所谓的高标准耕地综合治疗是指在传统农田建设基础上强化建设条件、建设要求等内容,侧重于不同区域的具体农田改进办法。在综合建设过程中,要考虑到耕地本身的区域性、适应性,根据土地条件的优良,完善基础设施,综合提高耕地质量。制定出的具体实行办法,要考虑到是否科学可行,要保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基本权益,有针对性、有导向性的开展农田建设、整治。

耕地的保护是从数量到质量的双重保护,农村耕地的基本整治是要保证高产和稳产,维护生态平衡,提高抗灾能力,运用现代化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积极实现耕作方式的创新性改革。耕地综合治疗要保证高标准,对于农田质量要划分等级,按耕地的优、良分布,这是对于耕地区域性整治的质量要求,说明基本的农田建设要努力实现高标准、高要求,落实好土地的灌溉、排水工程等,预防病虫害和自然灾害等,实现科学化管理和机械化生产,满足规模生产的要求。[2]

二、耕地综合治疗标准下基本农田建设的研究方法

指标考察。研究区域内土地的地形、地貌,结合气候、水文和土壤的基本特征,对耕地的总体生产力水平进行等级划分、评定。首先从构建评价体系着手,考察因素要从土地质量、生态水平双重方面进行,提高质量、稳定数量,保证生态景观良好。总体来说,高标准建设农田,一方面要考虑到耕地的生产条件,另一方面要考虑到是否能长久可持续的发展,这是高标准要求下农田基本建设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综合判定。在农田内部指标核查中,考虑到农田基本自然特征的差异性,主要考察方面要从耕地的土壤湿度、土层深度、有机质含量和整体土地质地入手,测定PH值。这些因素对于基本的农田建设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根据研究指标得出结论后,可有根据当地生产特点实施土地生产、保护机制。保证灌溉率、做好排水工作、完善道路的通达度,科学、合理地安排生产活动,促进经济效益的增长,进一步为基本农田建设提供保障。除此以外,主导农田高标准建设的因素还包括当地的人均生产总值、城镇化程度和人口规模等。指标的综合判定一定要遵循全面性和独立性。[3]

三、基本农田建设研究结果分析

耕地的自然生产水平主要是由自然质量条件决定的,耕地自然质量等级可以按照评价值进行划分,等级靠前的耕地质量水平较高、自然条件优越,耕作没有太大的限制因素,应当作为农田建设的有限选择区;水平较低一级的耕地该是自然条件一般,主要会受土层厚度、土壤肥力等因素影响,可能还会有轻微的土壤盐渍化。这种等级的耕地一般灌溉设施较差,应该是建设高标准农田体系中重点建设的潜力地块。这些可以通过增加土地平整度、改善基础生产实施实现土地的改良和升级,进一步提高农田建设的质量条件。最后,末端评价等级的耕地属于总体水平较次,自然条件没有什么优越性,改造难度系数较大,同时各项整治工程实施较难,不适宜建设。[4]

土地的总体质量评价应当综合各要素分析,作出科学计算、判断,同时还要结合农田建设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作出评价结果,将建设区域划分为重点建设地块和建设潜力性地块。耕地区域建设要控制在风险范围内就还要为一般建设区预留建设地块,保证耕地综合利用和保护。

建设农田保护机制还要优化耕地的基本自然条件,提升总体质量,凸显地块优势。需要优先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结合土地特点,完善基本工程实施。对于稳定性一般、自然质量水平较高的土地要充分发挥其优势,处理好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耕地建设中,要提高土地产能就要可持续利用。例如,山区地块,地形起伏较大,不利于主要农作物的耕作,但考虑到生物多样性的特点,地区自然条件还是属于较优越,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保护机制;对于平原地区的耕地,地形平坦,灌溉便利,水文、土质条件都十分适用于生产活动,因此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势,把耕地作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重点。[5]

结语:

当前社会经济要求下,要实现农业的大发展、大进步,在关于耕地综合治疗的高标准方面一定要做足调研、做好研究,在农田建设方面积极创新,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落实好耕地数量保护和质量保护工作。在研究数据方面要选取不同区域、不同条件土地作为研究对象,根据总体评价科学评判等级,作出合理的分析、验证。对于土地的限制性因素要做好控制,对于其优势要充分利用,提高耕地总体生产力水平。重点研究土地的综合情况,多元化推动土地建设工作,始终尊重民心民愿,以长久可持续发展为落脚点,使基本的农田建设实现耕地综合治疗的高标准、高要求。

参考文献:

[1]朱传民,郝晋珉,陈丽,双文元,刘平辉.基于耕地综合质量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J].农业工程学报,2015,08:233-242.

[2]钱凤魁,王秋兵,李娜.基于耕地质量与立地条件综合评价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划定[J].农业工程学报,2015,18:225-232.

[3]钱凤魁,张琳琳,边振兴,牛朋,贾璐,王秋兵.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中的耕地质量与立地条件评价研究[J].土壤通报,2015,05:1049-1055.

土地的划分标准范文6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是指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行政办公用地”将原国标“行政办公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非营利性设施用地,市场经济体制下转轨为商务办公的设施用地则归入本标准分类的“商务设施用地”中。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也并不只是划分为商业、居住和工业用地三类。国家行政机关用地、军事用地、交通用地等等,都是用地的一种,不能将这些用地都并入三种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