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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土地制度范文1
[关键词]土地产权;流转制度;证券化
一、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制度的缺陷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入市的缺陷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产权界定不清晰,土地产权关系模糊。农村土地产权入市的首要条件是产权清晰。产权清晰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财产的归属关系是清楚的,即财产归谁所有,谁是财产的所有者或谁拥有财产的所有权是明确的;二是在财产所有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产权实现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是清楚的。明晰的产权关系是土地资源进入市场的前提。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所有权主体不清晰。虽然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这个“集体”太笼统,是指乡、村,还是村民小组,不够明确。《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虽然有较详细的规定,但由于政府拥有对乡镇政府、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调整权,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依然不明确。
2 产权中的“权责利”关系模糊,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例如,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的权责不清,往往只有承包方的义务,而没有发包方的职责。对农户在使用土地中所造成的地力升降也没有明确奖惩办法。
(二)土地产权的配套制度缺乏
由于农村土地具备的生存和社会保障功能,在土地产权进入市场后,土地资源的利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配置,必然出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社会保障两大问题,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在农村劳动力资源的使用上,由于农村劳动力缺乏技术基础,以及现行的户籍制度等障碍,导致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艰巨,社会保障制度也仅仅在发达地区农村才出现。没有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社会保障的安排,农村土地产权难以“独木成林”。
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努力,各地都没有停止过,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上海等地,对农村劳动力入户城市正积极探索有效路径。但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包括退休养老、医疗等保障,则需要政府以极大的勇气去承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各方面的努力。国家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统筹考虑农村居民,解决他们离开土地的后顾之忧。可以考虑将“以工补农”的资金、土地征用安置费等,变为直接补贴农业生产和给予农民,转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以更利于土地的流动和转让。
(三)土地产权的价值难以计量
曾担任世界粮食委员会主席的j.w.罗森不拉姆,收集了richard barrows的观点:在竞争市场上,生产资源在各种用途之间的竞争中如何分配,由价格决定。土地将通过市场交易得到最高的使用价值。也就是说,土地价值的准确数据应当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的,这是有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结果,其他的方法可能低估或高估土地的价值。但我们也知道,靠市场来决定土地价值,就目前的农村而言,是不现实的。由于产权问题带来的流通和市场准入,使农村土地很难通过市场得到价值确定。鲍杰等从资产评估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进入市场流通。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拥有和转让的是特定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土地价值的计量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使用权层面。
2005年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出台,给土地使用权商品化指明了出路,但对所有权是否商品化,则存在种种疑虑。但正如实践往往是走在理论的前头,南方某海滨市主管着几十家国营农场的企业集团在刚跨入新世纪之际,为了防止土地资源的流失、改变财务状况及方便筹集资金,在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协助下,对所属土地评估为3亿元并据以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在没有将土地商品化的前提下的计量实践,显然是以土地所有权计量为目的的实践活动。无独有偶,2006年,广东韶赣高速公路建设拟尝试“农民土地入股”征地方式,由韶关市进行具体操作。我们既然知道高速公路的永久性性质,也就知道这将是涉及土地所有权计量的又一次实践活动。不难预计,土地价值的计量实践必定从使用权层面上升到所有权高度,完成对土地的整体计量。
(四)土地产权流转的工具没有配备
无论是农民私下的承包权流转交易,还是集体经济组织对使用产权的调整,或者政府对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引导,都没有解决土地产权交易的媒介问题,因而很难体现出土地产权的价值。
二、农村土地产权证券化选择
(一)证券的功能
提供流动性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产权必须流动才能体现其价值。那么,在资本市场,或者资本产权市场,流转的工具,或者说媒介,就是证券了。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了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它用以证明持有人有权依其所持凭证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证券作为资本和产权的运动载体,它具有以下两个基本功能。
第一,筹资功能,即为经济的发展筹措资本。通过证券筹措资本的范围很广,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次和方面都可以利用证券来筹措资本。如企业通过发行证券来筹集资本,国家通过发行国债来筹措财政资金等。
第二,配置资本的功能,即通过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按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对资本进行分配。资本是一种稀缺资源,如何有效地分配资本是经济运行的根本目的。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起着自发地分配资本的作用。通过证券的发行,可以吸收社会上闲置的货币资本,使其重新进入经济系统的再生产过程而发挥效用。证券的交易是在价格的诱导下进行的,而价格的高低取决于证券的价值。证券的价值又取决于其所代表的资本的实际使用效益,所以,资本的使用效益越高,就越能从市场上筹集资本,使资本的流动服从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最终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二)农村土地产权证券化选择
正因为证券的上述特征和功能,它
成了资本市场不可替代的交易工具。产权市场具备资本市场的特性,也应当使用证券方式,以证券代表一定的土地产权。实施农村土地证券化后,在土地这种基本的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有效合理配置的市场进程中,借助于有价证券这种虚拟资本形式来承载拥有土地经营权所产生的权益,并以此来获得未来预期的经济收益,将有利于真正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这种改革思路,就是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企业。企业统一经营农民的土地,农民既可按股分红,又可在企业工作,按劳取酬。在股份的构成上,农民主要以土地经营权人股,也可以资金、技术、设备入股。在用人机制上,企业与农民实行双向选择,企业原则上优先招收土地股民。这是一种让农民变股民的农村改革新思路,这一思路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顺利对接,可以很好地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面临的突出问题。土地证券的持有者可以凭借其进入资本市场,行使资本投资和资本交易的职能。土地经营权流转借助土地的证券化的方式,能很好地实现土地流转市场化的目标。土地经营权证券化以后,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被货币化,易于同其他生产要素(资本、技术)进行比较,突破了土地经营权无法进行价值和价格比较的限制。土地经营证券化以后可以降低土地流转中的交易费用,大大节约流转成本,熨平土地交易中所产生的冲击和波动,便于实现土地的顺利交接,可以使农业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得到完善,同时还能分散风险,便于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
三、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建议
土地证券化的前提是土地产权明晰,我国应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使土地产权真正实现独立化、法律化、人格化、商品化。一是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代表。笔者认为,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这样的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也与现实情况比较吻合,当前重点是要加强村委会选举的监督,完善村委会运作制度。二是逐步推行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永包制”强化了承包权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土地承包权真正实现物权化,既调动了农户对土地保值增值的积极性,又便于所有权主体对承包权进行调控。更为重要的是,家庭“永包制”将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清除制度障碍,大幅度地降低土地流转成本。三是农村土地所有权逐步国有化。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不仅有利于统一城乡土地管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承包权,而且还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市场流动和优化配置。四是建立农村土地保障的替代机制。要推行土地证券化和土地市场化,就必须弱化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步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五是精简乡镇政府。这有助于减少农村事务的管理成本,减少土地承载的负担,加速农村社会化进程。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是土地证券化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按照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建立一个开放、公平、高效、有序、有度、规范化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使用权市场可以按县、省、全国市场三级设置,县级交易市场为本县区域内的土地交易服务,省级交易市场为跨县的土地交易服务,全国市场则为跨省交易服务。为规范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健全土地使用权市场的法律法规。土地市场交易实际上是土地的产权权利的交易,这种交易一定要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仍然不能适应农村土地市场发展的要求,必须加强立法,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从法律上保障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土地产权交易的正常运行。二是建立和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中介组织。土地使用交易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交易过程,必须建立相应的中介服务组织为之服务。建立土地使用权市场信息、咨询、预测和评估等服务系统,使服务专业化、社会化。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证券化信用担保、信用评估体系
1 必须建立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土地证券化一般都需要进行信用提升,信用提升可以有两个途径: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在我国农村土地证券化中,相对于外部信用提升来说,内部信用提升可能是一条更可行的路子。内部信用提升一般是将全部农村土地证券分为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两个层次,通过弱化一部分证券的信用,来增强另一部分证券的信用。外部信用提升是通过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来获得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政府农村土地信用担保机构为主、民间信用担保机构为辅的信用担保体系。
2 必须进一步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估的意义在于可以有效降低农村土地证券交易成本和市场投资风险,对农村土地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必须改变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方式,证券的评级应该交给市场来完成,政府的任务是制定信用评估的管理法规,维护信用评估市场的秩序。其次,国际上已经形成比较规范的评估方法和标准,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经验,提高我国信用评估机构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建立和健全相关法规,为土地证券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要修改相关的法规,消除土地证券化中的制度障碍。具体来说,应赋予商业银行的信托资产经营权,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专门机构从事土地证券的发行、投资等业务;允许保险资金、养老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进入土地证券市场;《证券法》中应明确有关土地证券的地位,确保土地证券的合法性;税收制度要根据土地证券发行、流通的各个环节,明确相关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尽量合法化地减少税收成本,设计一个有利于证券化的税收环境。
2 着手研究和制定有关土地证券化的专业法规。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土地证券化立法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土地证券化的专业法规体系。此外,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为土地证券化提供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注释:
①魏杰现代产权制度辨析[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9
[参考文献]
[1]鲍杰,李光洲,罗秦资产评估[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
[2]陈文汉,牛勇以土地证券化促进农业发展[j],农村经济,2003,(9):15-17
[3]道格拉斯·c·诺思等,制度变迁理论纲要[m]上海:上海出版社,1995
[4]黄小彪农村土地证券化:功能、障碍与对策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5,(10):45-46+54
[5]马义华,农村土地证券化研究[d],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范文2
【关键词】农民相对贫困;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农民致富
一、农民相对贫困现状分析
近年来,“三农”问题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城乡收入悬殊问题一直困惑着我们,2012年中国的GDP高达50万亿元,城镇可支配收入也达24565元,而农民的纯收入仅仅为7917元。一位“说实话”的基层干部---李昌平曾就“三农”问题上书总理,直言:“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中国农民问题实质上是土地问题,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农村土地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1]所以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农民致富的根本在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深化改革。
二、当今农村土地制度对农民收入的具体影响
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中国农村普遍实行后,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调动了个人的积极性,因而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但是目前农村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土地制度自身问题不断暴露出来。
(一)农村现行土地先天不足,农民收入受阻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最大的缺点是: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更多地受制于政治体制的影响,较少地反映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具有先天的不足之症。当前表现突出的是政府对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很低,大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目前在征地补偿中少报、截流、无偿占有农民征地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农民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据保守估算,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全国土地开发商从低价供地中每年获利100亿元以上。[2]根据国内学者的研究,在征地补偿中农民获得土地交易收入的5-10%,集体获得约25-30%,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获得60-70%。[3]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陈剑波的估算,1953-1978年计划经济确立后通过“剪刀差”使农民收到的损失大概是3000亿元左右,而改革开放之后通过征地从农民手中剥夺的利益又上万亿元。[4]
(二)农村土地流转不畅,农民收入受阻
农村土地流转困难,楼惠新认为是土地产权不明晰、土地产权市场不完善、户籍制度等限制了农村土地流转。[5]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事实上是国家集体双重所有。国家通过强硬的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严格限制集体土地的处分权,严格控制土地的经营过程,严格控制土地承包期限。 农民对于土地只享有使用权,使得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土地流转难,大量农民外出打工、中青年劳力不足而导致的土地抛荒、弃耕等问题。
(三)农村技术、思想落后,农民收入受阻
农村土地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难以实现农业现代化、机械化,而且农民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低,技术进步慢,所以农民的收入就很难有很高的收入。
三、深化农村,农民致富措施
学术界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主要持有3种同的观点:农村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私有化、继续完善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经过分析,最适合我们具体国情的是对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进行创新,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土地制度实行“一地两制”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应该采用私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相结合的土地制度方案。总思路是:一部分农村土地采用集体所有制进行管理,一部分农村土地采用农民所有进行管理。
(二)集体所有土地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过集体决议可以对其进行处置,比如,出租、买卖等。但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收入应该透明化,并且所得收入全部归农村集体所有。此外,集体所有土地的收入主要应该用于农村的公共设施建设,这样的话,农民收入不仅有所提高,农民的社会福利也会大大增强。
(三)农民所有土地
属于农民所有的土地,又应该按照科学的方法,把农民所有的土地一分为二,一部分为耕地,一部分为住宅区,并且采取不同的政策对其进行合理管理。
1.属于农民所有的耕地应该采取强硬的政策,即,每个村的总耕地面积不得减少,换句话说是:这类土地的用途不得改变,但是在这一前提下土地可以自由转让、流转。这样的话,可以是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使农民之间也可以进行一个合理化分工:擅长或者爱好种地的农民可以扩大土地规模、规模经营、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从而使这部分农民走向致富之道;其他喜欢出外务工的农民也可以很好的从土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寻找属于他们偏好的致富之道。
2.属于农民所有的住宅区,其真实含义是住宅区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全属于农民所有,农民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对其住宅区进行交易。这样不仅能够加速城镇化进程、提高农民的收入,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农民的人身自由性、增强农民的幸福指数。
参考文献:
[1] 丁任重,倪英.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J]. 学术研究,2008 (01)
[2]法制日报,2003-06-25.
[3]隋卓娇.首先是完善机制[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3-05-15
[4]邹剑峰.征地:农民利益受损不可小觑[N].中国经济时报,2002-07-31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范文3
是我国长久以来取得较好成果的新农村建设制度,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许多的弊端,这成为了阻碍我国小康社会进一步建设的一大障碍。由此可见,当下最紧要的是不断改革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使得资源合理有效的进行配置,比如明确产权基础,创新农村流转体制,完善等。
一、土地流转制度的研究背景
党的十指出,要统筹三农建设,推进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对于农村流转体制健全,激活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分配等带去了福利。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流转可行性强的、明确权利以及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体制,从内部就可以提高农业的发展活力。因此在十以后土地流转问题显然是中国农村发展的重要问题,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社会、经济方面也存在有一些联系。从具体的研究情况而言,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显然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以及现代农业发展进程的制约因素。
土地流转工作较为复杂,其所涉及的范围较广,需要考虑的政策因素较多,不单是与农村利益及稳定发展存在关系,还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存在着很大关系。最主要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在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改革条件下,土地作为农村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提出,也是在致力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的面积的扩大,使得农村土地使用率的上升,优化了生产,达到了很好的土地配置效果。
二、土地流转制度的理论基础
1.土地转让
土地流转指的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顾名思义,就是保留其承包权,转让其使用权。土地转让是指一些所拥有的、而没有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商再达成一定的协议,以某种有利的条件转让给其他农户主体。
2.土地入股
土地入股,是指在整个承包期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承包方有权对其进行量化处理,可以将其转化为具体的股份,再通过具体的股份以入股的方式同其他的主体进行生产活动,最后根据所持股份的份额进行分红。
3.土地转包
土地转包,是指在承包期间承包商可以将全部土地或者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通过条件限定,将其转让给同一经济组织中的某个农户个体用于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使得土地集中利用,流转较为便利,农户负担较轻。
4.土地出租
土地出租,是指承包商作为出租的一方,把自己所持有的属于承包期间内的所有的土地或者一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限定一定时间后再租给其他的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再向租入土地的一方收取租金。这样的土地利用较为灵活,避免了许多地方出现荒地的现象。
5.反租倒包
反租倒包,是指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户所拥有的承包地进行反租之后,将反租过来的单个承包地再进行集中,然后对相应的农户作出一些补偿,之后再把集中的土地发包给个人或者企业。这样的方式使得土地利用较为集中合理,大面积的产出保证了相对应的收入。
6.土地托管
土地托管,是指承包商把自己拥有的所承包的土地委托给农户个体或者专门的农业服务组织代为进行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与此同时承包的一方和受托管理的一方应在达成协议后签订具体的合同,以及受托方会向承包方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7.土地互换
土地互换,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可将其拥有的经营权交换给另外的主体进行使用,而自己则可行使从其他主体那交换过来的土地经营权。大多数的农户都可自行交换土地使用权,使得土地利用更加的充分有效。
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与创新的选择
1.适度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为了给土地流转制度提供必要的产权基础,政府必须适度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措施。农村土地产权具有有效性、预期性、可分性以及可转让性等特点,就我国目前而言,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依法进行承包经营,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许多人在享受这些权利的同时,却故意回避对土地的处分权。所以这还是一种不完善的土地经营产权,必须进一步明确农民承包土地的权能与职责,真正做到权责分离。政府在确保农民集体享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必须赋予农民更多的权益,使得农村土地充分归农民所有,政府要给予肯定和保护。只有土地承包经营产权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农户土地制度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地确立起来,才能促进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和谐发展。
2.继续稳定
想要稳定土地的承包关系,就必须保持的稳定,这是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发展模式,也很适合我国的国民状况,所有必须继续稳定这一政策,并在一定程度上使之进一步发展起来。由于就大多数农民而言,土地依然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和谋生手段,也是保障社会生存的基本条件。所以,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很有必要的,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决策权界定给农民,使农户成为土地流转使用权的主体,获得长期使用该土地的权利,保护好、利用好土地,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3.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商品性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土地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使得土地承包的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相应的法律地位也凸显不出来,所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条文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第一,应该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相应的法律地位;第二,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籍性限制;第三,积极探索满足新增人口土地诉求的新途径。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范文4
关键词:“三农”问题;城乡统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Abstract: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party's 17 requirements set up to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system, regulating the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system reform. This paper that the coordin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i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agricul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 the basic way, must accelerate and deepen the rural land system reform.
Key words: "three rural issues"; Urban and rural; The rural land system reform
中图分类号: F30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形成了严重的二元结构,城乡差距不断扩大,“三农”问题日益突出。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略。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十七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始终把着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作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这是消除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根本途径。
1城乡统筹发展的意义
1.1统筹城乡发展是现阶段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
农村人口众多、耕地资源稀缺和城乡分割的社会经济结构所形成的体制性矛盾,是我国“三农”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解决“三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外部条件的改善,让农民在耕地以外寻找生存发展的空间,将农民从有限土地上解脱出来,最大限度地转移到非农产业中去,谋求新的就业门路,这就需要大力推进城乡统筹促进城镇化的发展。
1.2统筹城乡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
根据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衡量一个国家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的指标有:人均GDP达到700-1500美元之间,产业结构中农业的比重下降到15%以下,农业就业人口比重下降到30%,城市人口超过50%。基于这个规律,如果不考虑统筹城乡发展,不着手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就会导致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就会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2统筹城乡发展的抓手
2.1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基本经营制度
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必须始终坚持有利于稳定完善这一制度的原则。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保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2.2完善资源要素配置机制
统筹城乡发展,必须加快建立有利于“三农”发展的资源配置机制。着眼于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提出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有序开展土地整治、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着眼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强调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落实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加快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3创新城镇化发展制度
城镇化是统筹城乡发展、破解“三农”难题的重大举措。有序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着力完善小城镇发展土地供应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为小城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带动农民就近转移就业和县域经济发展。
3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探索从未间断,多样化的创新实践在不同区域不断发生。有的地方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构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有的地方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有的地方以农村土地整治为平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的地方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调动广大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有的地方积极推进旧村庄、旧工厂、旧城区改造,对城市土地进行二次开发等。
3.1改革方向
实践证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多样化探索促进了土地要素配置的市场化,有助于实现向广大农民群众还权赋能的目标,为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基本指向的改革举措,有利于实现土地由零碎经营到规模经营、由低效经营到高效经营的转变,进而加快农业生产要素聚集和现代农业发展。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成都土地制度改革研讨会上指出,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突出重点:一是不折不扣地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新机制,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二是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加大产权制度建设的力度,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保护农民的权益;三是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管理,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四是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范有序地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搭建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平台;五是推进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保障等问题。同时,在改革过程中应注重把握“梳理突出问题,设计解决方案,局部先行先试,形成制度成果”四个关键环节,注重依法规范,充分考虑和尊重农民意愿,依靠农民群众,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3.2改革设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使之既有利于规范农村的经济社会生活,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又有利于满足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
3.2.1建立农村集体公用土地制度
建立农村集体公用土地制度,可以满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以便在项目实施时不占用农民的土地,从而维护农民土地使用权的长期稳定,提高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
3.2.2实行激励性的农村人口迁移政策
为了加快新农村建设,扭转农村人多地少,劳动力与土地资源严重不平衡的局面,可实行以土地永久性转让为条件的、激励性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政策,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另一方面有利于为迁移者在城市中购房或置业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3.2.3规范地方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
当前,地方政府大量向农民征地是导致大批农民失地又失业的重要原因,而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诸如补偿标准过低、不尊重农民意愿强征和暴力拆迁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这不仅动摇了农业的基础地位,也给城乡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因此,各级政府应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制定长期的用地计划,规范征地和拆迁行为,坚决打击乱征、强征和暴力拆迁行为,保护农民权益。
4结语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利于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有序促进农民进城,最终通过构建更有效率的农村土地制度,服务于城乡统筹发展,从根本上支撑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最终形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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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土地制度范文5
【关键词】土地流转 新农村建设 问题 对策
一、前言
目前,我国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加上流转后的土地经营不规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落后等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不仅限制了农村土地的快速流转,也限制了农村、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不利于农民的致富、增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更好的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加强土地流转及其管理势在必行,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新农村建设是关系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问题,而加强农村的土地流转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可以有效促进农业结构效应的充分发挥
首先,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可以优化农业生产的组织结构,因为在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下,农民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参与市场交易的成本始终较高,对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相对较低,很难保障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所以说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农业生产的组织结构。而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一方面可以促进农村劳动力的产业转移,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农户做为市场主体的组织集中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从而实现农民增收的目的。
其次,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可以优化生产要素的结构。在过去的农业生产模式下,相对区域内的农户所享受的土地的权利都是一样的,但是生产要素却存在不均衡性,这就造成了土地短缺和土地闲置之间的矛盾。所以,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对农业生产要素进行及时、有效的优化与配置,促进农户生产条件的不断改善。
2.促进农业规模效益的形成
农业规模的细碎化以及传统的土地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主要原因有三点:①严重影响了生产资料的利用效率,具体表现有农资闲置、经营分散、服务体系不健全、农产品单位成本投入较多、重复投资等;②限制了先进管理方式和技术的应用,例如大型农业设备受制于土地的规模而无法得到有效利用,农民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积极性不高,农业科技含量低等;③使劳动力资源难以实现最优配置,因为较小的农业生产规模和劳动力的相对分散不利于专业分工的实现。例如农村劳动力就业不充分、闲置或隐性失业,农民工技能水平不高等。
而加强农村土地的流转,加强对土地流转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有效规避以上问题,实现土地资源在经营者之间的自由、合理的流动,这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加快我国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在增加农业投入与开发力度的过程中,实现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的合理发展。
三、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对策
1.深化农村户籍制度改革
传统的二元户籍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如今已经严重限制了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首先表现在对农民的排斥、限制了农村人口的转移,进而限制了农村的土地流转。所以,要想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速度,必须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对现有的户籍制度进行深入的改革,消除城乡身份上的差别,进而为农村土地的流转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2.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力度
因为农村土地在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环节较多,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所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加大土地流转的监管力度,以此来保障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保障农村土地资料的合理利用和开发。在监管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相关监督和监察工作,防止耕地资源用途的改变,充分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流转。
3.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制度
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不动产,在经营权利发生变更时必须坚持依法登记的原则,详细记录土地的权属关系、面积、用途、价值、等级等内容,这不仅是政府加强土地管理的必然选择,也是维护权利人对土地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基础。
4.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受我国传统思想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农民过度依赖于土地,主要还是因为当农民离开土地时缺乏足够的安全感。目前,我国还未完全建立覆盖全国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的养老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这不仅限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制度的贯彻、执行和创新。所以,要想真正加强农村土地的流转,必须首先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建立起健全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四、总结
总之,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最终目标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的收入,做到“以人为本”。而在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流转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收集相关信息,积极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农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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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土地制度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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