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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赋税制度的演变范文1
关键词:中古英国;财政;私权;公权
中图分类号:K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1)05-0172-03
关于中古英国王权的性质和地位,史学界历来众说纷纭。笔者认为,英国王权的发展大体呈现出中古早期以私权为主,公权为辅,14世纪以后,则由私权性质较强的王权向公权性质不断加强的王权转化过程。中古英国赋税形态及财政机构的演变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
一、赋税形态的演变
中古英国税项繁多、名称各异,总体上可以分为封地税和国税两大类。封地税是西欧历史上一种独特的税收形态,它是国王在封君封臣体制下作为最大的封君向封臣征收的赋税,封地收入的一部分相当于王室财政来源正常收入的税收部分。从法理上说,这是一种建立在私权基础上的税收。封地税与英国当时实行的封君封臣制密切相关。在中古前期,封地税与国税相比不仅项目多,包括盾牌钱、任意税、王领其他收入、司法收入、协助金、王室特别收入等,而且税率高,征收量大。而盾牌钱和任意税是封地税中的大宗。国税基本上相当于王室财政来源的额外收入部分,是国王作为一国之君向全体国民征收的一种赋税,是国王封地特权之外的收入,是建立在公权基础上的税收。国税相对于封地税税种较少,主要包括丹麦金、卡鲁卡奇、动产税、关税等。
中古英国赋税经历了一个由封地税向国税逐步演变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带有较强私权性质的王权向不断扩大公权性质的王权转变的一种体现。中古英国国王,在封君封臣体制逐渐衰落,作为特权收入的封地税逐渐减少,军事和行政开支不断增长的压力下,不断寻找新的税收,从而导致英国赋税形态发生变化。
(一)封地税向国税的演变
由于封君封臣制度的影响,中古英国税收呈现出临时性的特点。除关税外,国王缺乏常规性税收来源,许多税都是作为紧急性措施而征收的,如丹麦金、卡鲁卡奇、任意税、盾牌钱、动产税等。因此,每遇战事发生,国王常常陷入财政紧迫状态。因此,为适应形势需要,封地税和国税自身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丹麦金及卡鲁卡奇税率不高,税额不大,征收次数不多,因而国王转向了动产税、关税的征收;封地税税种较多,但并非同时并存,如盾牌钱被任意税取代,而任意税则演化为国税中的动产税。
14世纪是封地税向国税转化的过渡时期。14世纪以前的中古英国的赋税以封地税为主,国税所占比例很小。12世纪以前英国国税仅丹麦金一项。亨利一世1129-1130年度的财政收入为26000镑,其中只有2500镑来自丹麦金,其他的都来自封地收入,国税还不到封地税的1/9。
14世纪以后,由于百年战争等因素的影响,英吉利民族国家逐渐形成,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也逐步建立,国王向着一种者的方向发展。以土地封授为基础而形成的封君封臣制度逐渐衰落,使国王的封君身份逐渐淡化,国君的地位凸显了出来,封地税征收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因此,封地税收入的比重下降,国税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并在旧有国税的基础上,开征了一些新的税项。所以,中古英国赋税形态呈现出由封地税向全国性税收演变的趋势。
(二)由特权收入向协议收入的转变
14世纪以前中古英国的封地税是国王作为封君向领主征收的赋税,国王还可依据他作为国王的身份向全体臣民征收赋税,这些赋税具有鲜明的特权性质。由于来自这些项目的收入构成了财政收入的主体,中古英国前期的财政收入就具有显著的特权收入的特征。
14世纪以后,国家行政及军事开支不断增长,迫使政府希望迅速增加收入以应付日益增长的支出。但是,封地收入用来维持王室生活绰绰有余,而用于战争则远远不足,政府不得不寻求新的财源。14世纪上半叶,英国王领之外的封地税项逐渐减少,与此同时,一些必须经过议会批准才能征收的国税项目相继产生,已经废止的封地税有的也归入国税项目一起征收。这样便引起了赋税形态的变化。在这些新兴项目中,征收经常且数额较大的是关税、动产税。这时的关税收入已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基础。按照西欧法律制度,这些赋税只有在爆发战争等紧急情况下才能征收,并且必须通过一定范围的协商才能获得批准。最初的协商对象是贤人会议、贵族大会议一类组织。13世纪末议会制度成立后,征税权转移到议会手中。这样,14世纪以后,以特权收入为主体的赋税形态逐渐转变为以协议收入为主体的赋税形态。
中古英国王权既体现出私法特征,也体现出作为国家公共事务处理机构的公权特征。这体现在赋税形态上就是封地税和国税的征收的消长变化。国税是国家公共权力的经济体现,是国王以国君的身份征收的赋税。在封君封臣制度下,作为全国最高领主的国王也像其他领主一样,依靠自己领地和其他封地特权的收入,而非征自国民的赋税,来维持王室的正常需要。在中世纪前期,英国主要以征收封地税为主,在13世纪达到高峰,在此之后逐渐衰落。随着庄园经济的瓦解,封地税收入的比重下降,国税征收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并最终取代封地税。这说明此时王权的私权特征已逐步让位于公权了。
梅特兰认为,“王权是一种所有权形式”,国王和其封臣的权力都是私权,两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王权与贵族的领“只是在程度上而不是种类上存在差异”,国王的权力比其他领主强大并不完全证明它是公权,只能说明它是一种“特权”。中古英国前期的财政收入所具有的特权收入的特征说明了这一点。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在中世纪,“国王的财产、职位只是他私人拥有的”,只有到了14世纪,国王在财产拥有上才有了公、私之分,体现了国家公权并包含着国王个人特权的“君权”才开始出现。14世纪以后,中古英国赋税形态呈现出的演变趋势,体现了王权『生质的这种变化。
事实上,由于英国中世纪独特的“公权私权同一”现象,建立在私权基础上的封地税与体现公共权力的国税的界限还是模糊的。一方面,国税具有临时性、随机性的特征,赋税只是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另一方面,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即使“西欧最早的国税”丹麦金也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国税。虽然丹麦金已是封地之外的税收,具有明显的公权性质,但是直到12世纪中期以前,国家的税收还未征及不自由人。1198年理查统治时开征的卡鲁卡奇,首次征及维兰(农奴)。以后逐渐开征的动产税,则不问其身份如何,皆按户估产计征,所以维兰的财产也是要纳税的。由此,国税的性质开始发生变化,封地色彩减弱。
13、14世纪之交,英国政体发生了重大转变,议会控制了国家的财权并由此进一步制约了王权,税收也日益具有公共性质。从14世纪起,国王开始主要依靠国税支付战费,英国
税制开始从协商制进入议会授予制。随着国王封地收入逐渐减少和新税源的拓展,议会开始控制征税权,英国开始了由王室税收向公共税收的初始转变。
二、财政机构的演变
中古英国财政机构先后经历了早期的宫室、国库、锦衣库等王室私人财政机关向管理王国公共财政的财政署逐步演变的发展过程。
(一)宫室
中古英国的财政管理机构起源于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当时,王室既是国王宫廷生活的管理中心,又是王国的政治中枢。它以国王的私家内府为核心组成,主要负责王国的行政、司法、财政等事务,尚未形成独立的财政机构。最初,国王所征钱物纳入王室内府所辖宫室的锦衣库,由司宫掌管。内府中的宫室,本来是国王的寝宫,负责国王的各项财政支出、王室领地的税物征调保管和及货币的铸造发行等。威廉一世继续将宫室作为王室的财政机构,以后从宫室中逐渐分离出来的国库、财政署等机构,在一段时期内曾一度取代了宫室作为财政机构的职能。但宫室并未沦落至单纯储藏室的地位,其作为王室财政机构的权力仍然很大。由于国王经常在外巡行,随时需购买一些王室生活必需品,且要支付随行官吏薪金,从财政署所属的国库提取钱物不便,于是国王就继续就近利用宫室处理王室的财政收支。亨利二世时期,宫室逐步取代了财政署的财政职能。在约翰王统治时期,宫室在财政事务中的地位更加突出。爱德华六世为了扩大收入,把宫室作为主要的财政机构管理财政收支。亨利七世即位之初,财政署是其主要财政机构。后来亨利七世对财政管理制度作了改进,从1487年起,宫室成为王室的主要财政机构。此后,财政署趋于衰落,而宫室的地位也没能长期维持。
(二)国库
国库是中古英国的第一个中央财政机构。早在11世纪初,盎格鲁一撒克逊王室便已在温切斯特建立了国库,当时,国库已能够比较成熟地征收税款、审核账目和分派现金。1066年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效仿旧制,扩建了盎格鲁―撒克逊国王巡游时所设的温切斯特国库。后来,还在大陆设立了鲁昂国库和法莱士等国库,并派专人管理。威廉二世时期,国库在温彻斯特有了自己的官吏和固定的办公地点,初步形成相对独立的财政机构的雏形,国库长一职开始设立,由国王派内府司宫担任,专门负责温切斯特事务:钱物收支、账目核算、文件档案、财务纠纷等。国王委派重要官员一年两次前往温切斯特国库审核账目,这意味着国王开始加强对国库的控制。由此,国库渐与内府分离而向财务管理机构转化。
(三)财政署
和国库一样,财政署也是从王室内府的宫室中分离出来的。威廉一世、威廉二世统治时期,国王从王室领地庄园中征收的多是实物地租,征收程序比较麻烦,加之新税出现后征收数目和征收人员增多,账目记载更加复杂,宫室人员已无法负担如此繁重的任务,财政署应运而生。在亨利一世时,财政署取代了国库的地位。最初它主要处理司法事务,只呈现出一个机构的雏形,在亨利二世时才逐渐定型。13世纪时财政法庭始从中独立出来,财政署发展成为较为独立的国家财政收支管理中心。财政署逐渐形成了一套复杂而准确的计算方法。财政署上部的《国库卷档》由国库长口述,经卷档记录员抄写而成,从而建立起自己的档案制度。从著名的《财政署对话集》中我们可以较为详尽地了解财政署的情况。
中古英国的财政署是当时西欧诸国较为成熟完备的财政机构,它对确保王室收入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亨利二世后期及理查、约翰王时期财政署得到了迅速发展,王室财政收入的大部分由其掌管。但财政署发展绝非一帆风顺。英王爱德华一世时,锦衣库作为财政机关逐渐取代了财政署的地位。财政署这一官僚组织的不断完善自然导致其独立性加强,从而和国王的个人意志相抵触,国王更愿意利用近僚进行管理,形成个人政府。13世纪中期财政署衰落和锦衣库兴起即是典型例证。
财政署的出现标志着中古英国独立的财政机构的初步建立,近代以后逐步发展成为国家的公共财政管理部门,而以宫室为核心的财政管理机构则逐渐萎缩为国王的私人收支机构。因此,中古英国财政机构的演进尚未能突破封君封臣制的范畴。中世纪晚期以前,英国一直没有形成完备的全国性的国家公共财政管理机构。因此,它只是一个过渡性的国家机构,真正使财政署发挥效力的财政制度只是到近代才得以产生。
(四)锦衣库
锦衣库是宫室的下属机构,最初只是负责保管国王行李的地方。但在中世纪的英国,国王像其他贵族一样“巡行就食”,到各个王室领地的庄园去当场消费农产物。随行的各种王室档案、现金收支也渐归锦衣库保管。到13世纪末,因为战争需要,锦衣库的地位日益重要,逐渐取代财政署而掌管王室的财政收入。在约翰王后期,为更方便控制财政,国王开始让锦衣库取代原属宫室的财权。1213年的《收支卷档》记载,王室的生活费、军费、官吏薪金等都由锦衣库支付。宫室的财权逐渐转归锦衣库掌管。他们主要靠国王的印玺工作,直到现在,印玺的作用仍然很大。亨利三世为改善窘迫的财政状况,力图对行政机构进行改革,结果遭到贵族的反对,并直接导致1258-1265年的内战,锦衣库一度衰落。但在亨利三世后期和爱德华一世时期,锦衣库的开支主要是就地为王室的军事行动提供军费,地位又有所恢复。王室将财政署大权收归宫室,而后又转入锦衣库。锦衣库后来逐渐发展为收支机关,财政署则成为一个结算部门。爱德华一世死后,锦衣库因其掌管军事、财政大权而成为被抨击的主要对象。但是一直到亨利五世时期,锦衣库作为重要财政机构的地位并未改变。
纵观整个中古时期英国的主要财政管理机构,从中古早期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室到都铎王朝的几个世纪,从王室内府的宫室中逐渐分离出国库、财政署、锦衣库,又从财政署逐渐回归到宫室、锦衣库,最后又到财政署,经历了一个长期复杂而又反复的发展演变过程。这些财政机构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机构重叠,权限不明,一个机构往往兼领数项职能而权力泛化。大致说来,宫室主要负责王室的收支;财政署主要负责公共财政收支同时兼有司法职能;锦衣库负责战争收支,还起着军事指挥机关的作用,13世纪时更上升为国王的主要行政机关。在中古时代,这些财政机构的变化总是局限在王室的内部,始终未能完成王国政府机构与其母体王室的分离,带有明显的私家政府的性质,政府官僚还带有王室内府私家臣仆的痕迹。
从法理层面分析,宫室、国库、锦衣库等财政机构,从其来源及其职能看都属于王室内府私人权利机构性质,具有明显的私权的特征;财政署则逐渐从王室内府的机构中分离出去,成为负责管理王国公共财政的机构,应属于公权的性质。英国财政机构的反复演变,也反映了英王与贵族、议会之间围绕财政权所进行的长期斗争,而最终的结果是财政署树立了掌管国家财政的最高权威。可以说,英国中世纪财政机构演变的过程是一个争夺财政控制权的过程。
三、结论
中古英国赋税形态及财政机构的演变过程,体现了英国王权从私权到公权性质的转变过程。大体说来,13、14世纪之交,是英国王权性质转变的一个分水岭:在此之前,受封君封臣体制的影响,随着土地的逐级分封,附着在土地上的统治权也被层层分割,英王的统治主要依靠整个贵族阶层中上下级之间的效忠与庇护关系来维持。领主制是这一时期英国最主要的特征,英王就是王国最大的领主,英国王权主要表现为一种私家宗。这一时期的英国王权以私权性质为主、公权性质为辅。14世纪以后,随着庄园制的瓦解,封君封臣体制逐渐衰落,英国王权的公权性质凸显出来。然而英国王权的有限性并没有因此改变,虽然英王受到的传统制约有所减少,但是新的制约因素――议会随之出现。议会制度的建立,加强了英国王权的公权特征,但议会同时也是限制英国王权过度膨胀的重要因素,从而在体制上避免了英国专制王权的出现。
参考文献:
[1][英]摩根.牛津英国通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2]Dowel S.A History of Taxation and Taxes in England[M].London:Frank Cass,1965.
[3][英]波斯坦M M.剑桥欧洲经济史(第3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4]PoHock F.&Maitland F W.The History of EngishLaw[M].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8.
土地赋税制度的演变范文2
现代税制的特点很多,其本质无非两条:
一是消除"身份性贡赋"色彩,实行公民权利平等基础上的非身份性税法,无论是所得税、资产税、遗产税等等都应有一定之规。对公民个人来说最重要的是所得税,而所得税率累进制和低所得免税线是现代社会的通例。但按这个原则,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民就几乎不应成为征税对象。而按现行税费改革政策,改革后农业税加特产税两项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仍达15%以上,与市民的所得税义务相比仍具有"倒累进"的、身份性的色彩。北大卢锋先生提出"农民免税论",认为第一农民收入很多达不到所得税起征点,第二当前农业状况已使土地从"资本"变成了社会保障手段,不能成为资本税的对象。他的说法或许过于理想化,但却是合乎逻辑的。我们现在或许还做不到这一点,但一定要有这种意识:只要现存税制不能在统一的累进税率面前对城乡居民一视同仁,就不能说我们的税改已经"治本"了。
二是现代税制更重要的基础是纳税人权利--义务统一原则。所谓"无代表,不纳税",可以说是近代化变革的最重要起点。当年英法等国最早的国会并不是基于什么民主的政治理念、而纯粹就是因国王必须就征税问题与"纳税大户"(后来随民主的发展而演变为一切对国家有义务的公民之代表)协商而产生的。也正是在"无代表,不纳税"的基础上形成的纳税人认同,使现代国家拥有比传统国家更强的征税合法性和更大的实际征税能力。纳税问题的实质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它表面上是个财政概念实际上却是个政治范畴。本次税改在社区公益收费问题上提出"一事一议"、村民自治的原则实际上也是基于这一点。但在"皇粮国税"问题上与上述标准距离还很大。归根结底,税制改革的"治本"要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
必须强调的是,以上两点都以城乡公民一视同仁为原则,不涉及什么"工业反哺农业"、国家"保护"农民扶助农村的问题。发达国家,包括美国这样号称实行自由经济反对欧洲型福利体制的国家,农民都是公民中受到特殊保护的一个群体,而且经济学家一般认为,由于交易费用高、自然风险大、生产周期长、离散性供给和消费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导致的"蛛网震荡"等原因,在形式权利一视同仁的"公平市场"中农民也会处于弱势,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照顾。但中国农民面临的从来不是争取照顾的问题(在农民人口比重如此之大的情况下恐怕也难以照顾)而是减少歧视的问题,不求"反哺"但求少取,不求"保护"但求准入,"形式权利一视同仁"这种在发达国家招致农民抗议的状况,对中国农民来说已是梦寐以求了。
第二,就技术层面而言,本次税费改革要注意的除了我以前谈过的"黄宗羲定律"陷阱以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百分率税则"的可行性问题。我国历史上所谓的什一而税、十五税一、三十税一,都是时人对税收总量的大致估计,实际操作起来由于国家没有能力核实农户的产量、收入,一般都只有按"硬指标"(丁、口、户、地亩)定额征收,顶多粗略地再把丁、亩等划个"三等九则、""五等版薄",这种划分与农户收入的实际变化也很难相关。而且由于乡村吏治不好,这种划等工作还容易被扭曲产生更大的问题。所以历史上就存在着"五等户、""九则丁"逐渐被淡化、被更划一的标准所取代的趋势。因此当时一旦改革税制,为避免征税失控通常都采用绝对量控制的办法。如晚唐"两税法"便规定以大历年间实征额为限,清代地丁合一的原则是以康熙末年定额为准("盛世滋丁永不加赋")。而本次税费改革的"两个7.5%"都是相对性指标,在当前"农民纯收入"统计极不准确、"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情况下,没有绝对量控制只有相对性指标恐怕是不管什么用的。
2、与上述相关的是对农民非农收入的征税问题。我国目前所谓农民负担问题,其实主要是务农户、尤其是种粮(或其他大宗主要农产品)户的负担问题。象苏南浙江那些"乡镇企业"高度发达地区乃至城郊、城内级差地租高收益地区农民是不大有这种问题的。本次税改规定的基本税种是农业税和特产税,实际征收又多是按人口、田亩数计算,这就使负担集中在务农、种粮之民身上的状况更严重。目前在安徽、福建等地的试点中已经反映了这个问题。
这也是我国历来税制的老问题。由于我国经济活动、尤其在农村经济活动中缺少规范的薄记、营业额申报与核实等手段,古代的税收就常有"逼民趋末"的问题。清代有些地方为了使经商户承担一些负担,曾劝告乃至强制商户置办田产,免得"万金之子身无寸土,则终岁于国家不输一钱"。这当然不是根本办法。
应该说中国历代王朝均奉行重农抑商政策,在税法上也从没有优待商人而苛待农民的动机。但传统社会的条件下始终不能形成一种合理的累进所得税制度。所以一方面朝廷时常在工商领域实行不合理的勒索、垄断、禁锢制度,阻碍了民间工商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却在基本税制上一直沿袭了不利于农民的"倒累进税"传统。形成汉儒所谓"今法律贱商人,而商人富贵矣(秦按:实际上是有权贵背景的商人富贵矣,对于平民商人而言,那时的抑商政策可不是闹着玩的),今法律贵农人,而农人贫贱矣"的局面。尤其是宋明以来我国赋税征收的主体由人头税向土地税转移,这个问题就更严重了。
"倒累进"之弊不仅使农民负担重于市民,农民之中,种粮农民又重于务工商的"农民",而务工商"农民"的负担又重于纯粹的"食租者"。如今许多明星城市扩张所及,地价骤升,像深圳罗湖区许多"农民"仅仅由于区位而暴富,他们已经既不务农也不务工商,许多人只知赌博、包二奶,税收对其毫无调节作用。当然,决不是任何情况下地价飙升都使农民受益,更常见的是由于地权暧昧,地价一升土地就被收走,有权的"征"地"卖"给有钱的,区位收益同样流入私(尽管不是农民)囊。当年马克思主张通过土地国有取消绝对地租并把级差地租收归国有,然而如今相反,在不承认土地私有制的我国,绝对地租(现实中可理解为农耕户的土地负担)之高造成许多地方农民弃耕、土地抛荒严重,而高额级差地租(现实中主要是土地的区位升值或其他非投入性升值带来的受益)尽入私囊又造成垄断性食利者暴富、"炒地皮"和"卖地财政"盛行。反不如一些土地私有制国家用高额累进所得税调节级差地租更公平。
在面向城乡全体公民的现代所得税制暂时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农民收入百分之几"的相对标准意义不大,按人按亩的定额计证又有"倒累进"之弊,怎么办?根本的出路还是上述的治本之策。但从技术角度讲,也不是没有改良余地。在保留国家最终征地权的情况下,改"地亩税"为"地价税"而地价税率实行累进制,也许是个办法。地价实行"自报公议","自报"有利益制约:高报地价,征税吃亏,低报地价,征地吃亏,农民自会选择最有利于己的报法。而土地税总额按地价分摊,无论怎么报,总额反正不变,国家利益也得以保障。同时"地价"概念取代自然形态的"地亩"概念,也为进一步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条件。
第三,目前税费改革不能孤立进行的观点已被普遍接受,因而税改同时伴之以基层政治体制改革已成为共识。撤乡并镇、精简机构、村务民主、一事一议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社区公共事务改革与国家-公民关系改革并不是一回事。我国目前乡村基层机构多,人员多,开支大的确是导致农民负担重的原因。但这与许多农村社区结构涣散、公共事务瘫痪、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是并存的。改革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乡村组织是"(生产)队为基础",那时的"队"与农村传统自然村落-小共同体大致相当,即所谓"村队一体",社区公共职能相当发达(体制之弊是另一回事)。改革后"队"基本虚化,由原生产队改成的"村民小组"往往形同虚设,而由原生产大队改成的"行政村"成了乡村组织的新基础,机构、权力均大为膨胀,特别是(在土地经营下放到户的同时)土地控制权由生产队上收到"行政村"后尤然。然而"行政村"并非乡土人际关系自然形成的共同体而只是国家基于管理需要划定的,社区公共职能薄弱而"国家经纪"色彩浓厚。除了部分乡企发达、村级经济活跃的富裕地区外,广大纯农区乡村的"行政村"权力基本上是单纯的"国家政权末梢"。其职能用农民的话说就是替上头"要粮要钱要命",而社区公益职能很差(由于缺乏社区公信力,有时应上级号召搞的社区公共工程也被看成对上邀宠而增加农民负担之举)。然而,国家在法理上又不承认其为基层政权,而是将其规定为村民自治组织并由农民供养。这种"给国家办事而国家不养,由村民养活而无益于村"的状态导致村级组织处境尴尬,干群矛盾严重,村干部"两头不落好"之余往往更趋向于自谋其利,成为既敷衍国家也脱离村民的消极利益阶层。
土地赋税制度的演变范文3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B
为推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的深入开展,由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和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承办的“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于2006年10月20日至21日在重庆君豪大饭店隆重召开。会议收到论文40篇。来自世界银行、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专家学者,重庆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长龙集团、上海交通大学、四川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社会科学》、《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报》等学术报刊的20余家国内学术机构和实务部门的6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代表们以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法理基础、政府在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中的责任及实现机制、政府责任与我国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具体制度创新为主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和讨论。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法理基础
李昌麒教授提出:公平分配是社会财富分配的现念;通过对传统公平理念和中国转型时期公平理念的考察可知,公平是一个具有多维度内涵的范畴,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界定现代公平理念,即公平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范畴;公平是一个关系范畴;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性范畴。因此,通过法律机制的作用使“公平分配”目标得以实现,就是要着眼于以法律措施来解决目前存在的改革发展中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致力于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制度构建。周伟教授提出: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问题即分配正义问题。在宪法意义上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宪法所赋予人们和社会的各项平等权利的具体实现问题。实现分配正义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卢代富教授和肖顺武提出:和谐社会是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目标诉求,利益均衡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达致和谐社会的利益均衡要从两个层面解决问题:在宏观层面上,应以点、线、面的全方位视野,处理各种关系、理顺各种机制、构建各种制度;在微观层面上,要对和谐社会的利益进行法律的规整,进而通过法律进行利益控制;要尊重历史的选择与现实的需要,并结合时代的语境与对人性的反思,来审视和谐社会利益均衡法治化。
岳彩申教授提出:以人为本是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权利依据。在以人为本的框架内,社会财富分配的主体必然是所有社会成员;在认识社会财富分配问题时,应当坚持人本主义与科学主义相结合的认识论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解决社会财富分配时,应当以关注并改善民生状况作为基本方向,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福利国家;在实践意义上,以宪法为基础的制度化是实现社会财富合理分配的保障。应飞虎教授认为:中国的公权机构近年来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往往通过权利倾斜性配置方式来对交易一方的私权进行额外规制或过度保护,但却带来不少负面后果;而这多源于公权机构对自身能力的过度自信以及对私权主体行为复杂性的认识不足。他还认为,公权机构只有在考虑到交易双方特定情形下的利益关联度、利益受损者的对策行为、受益人及潜在受益人的道德风险、对特定行业的影响、干预者的能力限度与干预困境等因素时,才能作出正确的权利倾斜性配置决策。
周林军博士认为:从经济学或社会学的角度,社会财富配置失衡可以理解为“社会成本分布失衡”,这是社会财富失衡的真正根源;政府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义务不应仅限于物质或财务的“施舍”或援助,还有必要强化其权利的“堤坝”,杜绝社会成本的恶意转嫁,防止对其残缺权利的肆意侵犯,以及化解对不正当的利益挤压。孟庆瑜教授提出:合理界定分配主体,科学阐释分配客体范围,树立正确的分配理念,构建有效分配机制,是建立社会财富的分配法律机制首先应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就公平的分配理念而言,在初次分配中应侧重效率,再次分配中应侧重公平;就分配机制而言,在制度性成果的分配方面,主要是宪法机制,在经济性成果的分配方面,主要是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
二、政府在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中的责任及实现机制
李昌麒教授提出: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让社会财富惠及全体人民,必须依靠三种力量:一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二是通过政府干预的作用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三是通过“第三种力量”,即通过激发人们的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三种力量互为作用、缺一不可。但是,考虑到自由市场机制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过程中有它自身难以克服的障碍,因而它难以涵盖整个复杂的社会分配领域;而“第三种力量”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过程中,由于它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分散性和有限性,因而它只能是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一种补充力量。因此,政府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特别是要在公共产品供给、自然资源使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就业促进、社会保障、公共投资和融资以及税收等方面的利益分配方面承担主要责任。符启林教授认为:对拥有强大力量和极高权威的政府而言,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责无旁贷,这也是各国建立、发展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宗旨所在;综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法,其中政府责任主要历经了政府全面干预、政府责任削弱、政府责任与市场机制结合三个阶段的演变;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现实中政府面临着责任困境,为达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目的,需要厘清并重构政府责任。刘水林教授认为:财富的公平分配必须使劳动者、物的所有者和社会各有所得;为了使公平分配的原则得以贯彻,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不仅要作为公平原则的维护者,还要作为社会财富的经管者,充分利用社会财富,并公平分配给全体社会成员,这就是国家的职能所在。
王先林教授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客观上主要通过两种机制来调控:一是市场分配机制;二是政府分配机制。市场分配机制在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上的局限性,使得政府干预经济、充分发挥其作为分配主体之一调整本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有了最充分的理由。王全兴教授提出:在第一次分配中强调市场分配,但不能排除政府的干预,特别是我国的工资问题和劳资关系,政府不干预将会不利于劳动者;第二次分配就是政府分配,但仍然需要市场手段,问题是引入市场机制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如何处理;第三次分配即社会私人的力量来弥补市场分配和政府分配的不足,这需要政府来为此创设制度环境,比如说监管、标准等问题。即使用现代的理念来分配,也要用市场手段来运作。
岳彩申教授提出:正式的制度创新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民间制度创新却表现出很强的活力。他以重庆“惠民行动”为例,认为以“惠民行动”为代表的民间制度创新作为市场福利制度的一种形态,兼顾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正式制度安排不完备或存在缺陷时,对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重视正式制度安排的同时,也应当重视民间制度创新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构建社会财富分配的完善的制度体系。
王先林教授提出:政府参与收入分配,行使分配权,解决分配不公平问题,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取消政策歧视,创造平等的竞争起点;二是完善市场体制,确保竞争过程公平;三是加大政府再分配力度,实现结果公平。经济法对此应有其制度贡献:一是在初次分配阶段,法律要为市场资源配置提供有效的支持,防止政府对市场的不适当的干预;二是在再分配过程中,法律要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等手段进行调整,强调分配的相对平等和实质正义,即政府要严格遵守预算法,完善税收制度,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规范政府的支出行为。薛克鹏教授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关系是由一系列不平等的关系构成的体系,包括东西部间不平等的地区关系、产业间的不平等关系(如农业和工业间的不平等关系)、社会群体间的不平等关系(如贫富不均)。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一定要在公平的原则指导下采取不平等的手段、方式进行调整;实践中也是通过这种不平等的手段分配财富的;可以说,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决定了分配手段的不平等。
郑少华教授强调,应该对政府责任进行限制。他认为:从社会契约角度讲,政府是不存在偏好的,但实际上政府机关存在自身偏好,因此,政府要对这些偏好进行整合,这就要求对政府责任加以强化;一是选举制对政府责任要求;二是现代预算制度对政府责任要求;三是公共参与对政府责任要求;四是信息公开制度对政府责任的形成。另外,要区分中央政府责任与地方政府责任。周林军博士认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实质是一个经济资源配置问题;配置结果出现不均衡时进行政府干预毋庸质疑。但究竟是定位于“资源配置性干预”,还是着眼于“制度变迁性干预”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事实是,资源或财富配置不均不能脱离权利缺陷和权利冲突的背景。例如城乡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城市经济对农村经济长期制度性“侵权”的必然结果。因此,对政府进行干预很有必要。
罗泽胜副教授认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凸现作为经济法价值的社会公平,其法理基础在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法属性要求。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以及削减收入分配不公危害则是其现实要求。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的基础经济法律制度以及收入分配的调控监管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收入分配社会公平的经济法制保障。
三、政府责任与我国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具体制度创新
关于土地利益分配,李开国教授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行先征后用原则是正确的;只有在变革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双轨制的基础上,即全国土地不分城乡一律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或者全国土地不分城乡既可以归国家所有又可以归城乡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基础上,才能抛弃先征后用原则,建立不分城乡土地也不管土地所有者是谁、使用者又是谁的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刘云生教授主张在土地立法模式上打破地方公有制,选择农村土地国有化模式并对农村土地国有化,使新的农村地权模型既不与现行主流意识形态相悖,又适于中国具体国情;使土地利益分配机制既不违背公平正义,又足以提高土地效率、增进土地价值。他还提出,现行农村地权立法禁止一般农村土地权利抵押,致使土地功能实现路径与政治功能等同,土地沦为政治理想的附属物,失去了作为生产力要素的独立功能。他认为,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自由设定抵押,不仅可以增进土地效益,还能发挥土地融资、劳动力转化、规模化经营等复合功能。
关于自然资源利益分配,周林军博士认为:就自然资源而论,至少其收益权应当由属地省区与中央政府按照合理的比例共享;自然资源的开发和调配应该在尽量满足属地省区的合理需求下予以调配;其输出和输入应当遵循市场价值规律,即输出方享有合理收费权利及输入方履行合理付费义务;政府也应在“资源有限”、“资源有偿”、“权利有别”、“调配有方”四原则下合理行使国家权利并兼顾各方利益需求。刘云生教授认为:公共自然资源特别是风景名胜区之经营业已从传统的国有化企业经营转化为市场化的特许经营,但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此,需要明晰产权,使公共自然资源市场化,强化监督机制。
关于环境利益分配,曹明德教授指出了我国矿产资源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资源税在立税上缺乏理论基础;矿产资源补偿费未能发挥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国家的所有者权益;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及转让方面未能充分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矿业权价值补偿模式。改进及完善措施包括:设立权利金制度,取消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用探矿权、采矿权合一制度,促进其流转;重视政府在环境损害和矿业城市生态补偿领域中的作用。蒋亚娟认为:作为调节环境资源配置核心手段的环境税在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负不公导致税收调节功能的弱化;应当以环境利益的公平分配权的确立和实现作为环境税改革的权利理论基石和环境税制改革成效为评判标准。王慧认为:首先,环境税的设定应该等于环境利益分配行为导致的社会成本,这是环境利益公平分配的效率基础;其次,有必要对由环境税增加的政府财政收入设立专项环境利益分配基金,通过专项支出保障受环境税影响的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分配。
关于产业利益分配,曹兴权副教授提出:国民分配差距有很多原因,在第一次分配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分配与三方面问题有关:一是市场一般开放性;二是行业倾斜性保护;三是地区之间的产业发展。就第一个问题来讲,更多的是考虑用什么政策去说服管理者的问题。法政策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政策应该体现法律对管理者的约束;二是法政策应体现平等精神,提升私营经营者的地位。黄河教授指出:我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农业补贴做出任何规定,这产生了如下问题:一是不符合现阶段国家保护、支持农业产业政策的基本理念;二是以地方政策为推行依据的在补贴种类、标准、程序和方式等方面千差万别,难以实行统一和全面的规划和监督,影响农业补贴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效果;三是农业补贴涉及公共财政的支出,依和法治理念理应有权源及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定的农业补贴项目主要应该有直接补贴、环保补贴、不发达地区补贴及其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同时,还应该建立农业补贴中公法主体相关责任的追究机制。徐小平认为:现代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自治、自立的组织,组建现代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能使农民利益集团得以重塑,并能在与其他利益集团博弈中有效维护农民群体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权。现代农业合作社立法在规范农民利益集团组织载体――现代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同时,应当体现农民利益集团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诉求,并使之制度化。
关于劳动者利益保护,刘俊教授针对劳动者就业问题指出,农民工和城市的工人做同样的工作,但工资却相差达几倍之多,这一问题全国普遍存在且没有改善。农村土地涉及到土地用途管理,这关系到国家政治安全的成本应由谁来承担,该成本存在一个全社会如何分摊的问题。最核心的问题是中国人收入的可控性,所有人的收入国家要做到心中有数,增强收入的透明度,同时也得有一些相关的数据出台,其次,不得不考量不同指导思想下的工资模式的转换。卢炯星教授提出:国家必须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用法律手段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要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之间的差别;要从宏观上加快西部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发展,缩小地区收入差别;要打破垄断,减少行业间的收入差别,整治非法收入;要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王全兴教授认为:最低工资制度作为经济社会政策的工具选择,在大多国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国过于强调其短期经济功能而忽视了其社会功能和长期性的经济功能,导致了其政策功能的失衡,表现出功能弱化的趋势。因此,在立法中,不仅要考虑中国现有国情,也要注意尽量与国际接轨,应明确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围;加强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力度;尽量统一最低工资标准;明确计件工资制、提成工资制等特殊工资形式的最低额度;科学界定最低工资构成;扩张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项目。朱羿锟教授认为:在我国,经营者脚踏两只船,“以权谋薪”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使得经营者薪酬背离其激励目标。在私法之域,程序公正系控制经营者薪酬的关键。这就要求提高经营者薪酬透明度,构筑薪酬决策的利益冲突隔离机制,通过便利股东代表诉讼以及增强司法审查对经营者薪酬的警觉性,以强化经营者薪酬的事后监督。
关于社会保障利益分配,赵万一教授提出:学者们除了应当关注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界定以外,还应考虑弱势群体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应当采取哪些保障措施。实现弱势群体的保障目标就是要逐步实现保障体制的一元化、城市和农村的趋同化。现在的弱势群体保障,更多是城市弱势群体保障,而对农村弱势群体的保障我们关注得比较少;在制度层面上,把农村和城市作为两个不同的类型对待,分别立法。关于弱势群体应当受到的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存权保障;二是发展权保障。
关于公共投资利益分配,江帆副教授指出:住房问题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之一。对于住房这一具有保障性的“准公共产品”,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其有效供给。政府有责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供给体系,当市场不能满足社会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时,应当为他们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刘群提出:“惠民中国医疗行动”通过思维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创新再造医疗行业价值链条,理顺流通渠道,规范竞争秩序,有效实现了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杜仕林提出:医疗服务市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与服务市场,在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上应针对其特点进行合理界定,既否决单纯的市场主导,也否决一味的市场化,而应实现二者的理性结合。郑书前针对我国公共投资法律现状,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共投资法律体系的重塑。立法内容主要是解决公共投资主体、投资目标和对象、投资数额、投资方式、投资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的确定等问题;在立法形上,应采取全国统一单行立法的体例。此外,公共投资法律还应当与其他财政法律相衔接和配合。胡元聪认为:我国政府在公共投资中职能的“越位”与“缺位”,使得公共投资主体单一、非公有经济在公共投资领域难以进入。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对公共投资准入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其目标是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法律体系的健全、准入主体的多元、准入领域的扩展、准入程序的规范。
关于投融资利益分配,胡光志教授认为:虚拟经济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同时,也给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了诸多的挑战。应当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尊重虚拟经济运行规律,以制度促进我国虚拟经济的大力发展;打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守法经营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统一,建立投资者平等保护的法律机制;注重实质公平,加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关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劳动者及债权人等之间的关系;合理设计税制,平衡市场内外的利益冲突。马洪雨认为:目前拥有控制权的国有股东在公司之外可以凭借强势地位左右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在公司之内可以采取诸如选择对价方法和标准、派发现金股利、关联方借贷和再融资等“自利”行为,使得社会公众股东利益受损,无法公平分配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因此,促使两者的利益均衡;从长期看,强化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是保护证券市场的社会公众股东这一“弱势”群体,促进证券市场有效竞争和良性发展的根本措施。王后春认为:我国融资体制改革的滞后造成融资结构失衡,解决依法厘清政府监管融资市场界限是优化融资结构的前提;融资市场化变革是优化融资结构的关键;依法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使民间融资成为新的融资渠道。
关于财税利益分配,陈国文认为:从理论上来说,我国的税制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主的体系,但实际上直接税由于税制简陋、税种单一,并未发挥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作用,财产税的缺失即为明证。因此,制定财产税法,完善财产税制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工作,也是我国落实社会政策必不可少的政策工具。吴荻枫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课税模式不合理、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税制设计不完善、税收征管水平低等问题,不能起到应有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因此,应当顺应国际潮流作出相应的变革,即,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改革费用扣除标准,扩大税基;运用超额累进税制,降低税负;完善征管办法,提高征管水平。
四、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法律制度的国外经验
中德经济发展联合基金会高级顾问Joachim Bhme先生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德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认为市场与政府存在着很强的纽带关系,政府同样也干预市场经济。德国市场经济体制是由国家进行宏观管理的,因为市场不会自动实现平衡,偶尔也需要国家干预。国家作为立法者,其目标是促进经济公平和发展。市场中的竞争行为也要受到国家立法的约束,如反卡特尔法。国家干预市场的方式很多,如法规、禁令等。他认为,社会立法是社会财富公平分享的基本法律手段,要达到的目的是保证有关的权利和福利,保证所有的市民不会陷于贫穷。德国的社会保障主要由以下五个部门负责,即健康和社会安全部门、经济和劳动部门、家庭、妇女和儿童等方面工作的部门、财政部和交通、建筑与住房部门。德国政府的改革举措有几个原则:一是人人对自己负起责任;二是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三是充分重视公共利益。德国目前正在建立新的政府治理体制,其框架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部门间的协作、电子政务、税务改革、将市民当作主人看待等。
英国文化协会副主席Gerard Lemos指出:对于中国一些缺乏竞争力的企业破产、被兼并或重组,工人大量下岗,根据英国的经验,最有效的社会保障是让他们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但是要求他们本身具备劳动方面的技术和能力。在日益加速的城镇化进程中,很多农村劳动力失去了土地,这需要政府承担责任,提供社会保障。他还提到,英国福利社会福利系统中存在的缺陷希望能给中国以借鉴,即社会福利系统的完善速度跟不上经济的发展所面临的挑战是一个完全免费的系统如何持续的问题。英国目前的福利提供主体中一部分是要通过收费的形式即税收来解决,一部分是通过当地的一些组织来提供的。
世界银行社会政策资深专家 Daniel Gibson对中国征地和移民问题作了分析。他指出,中国政府应该重点解决透明度问题、公众参与问题、政府官员责任问题等。他说,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而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加强法律的执行和监督。根据世界银行研究的结论,很多时候政府并未按法律行事,而是根据自上而下的政策行事,缺乏公众参与,由此产生了很多问题。移民和征地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技术问题,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治理模式,其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透明度问题;二是在移民规划、决策中的公众参与问题;三是移民过程中政府责任的界定和承担问题。
英国约克大学家庭政治研究中心主任Suzann Fitzpatrick尤其关注无家可归者及对无家可归人群所提供住房的措施。她说,在福利系统受法律法规强力支撑的体系中,应通过制度建设在住房福利和公平分配方面使市民有合法发表自己的意见及呼声的权利。在英国,现有的贫穷人群中可以从英国中央政府及各联邦政府得到补贴,在这一点上英国和其他发达国家没有区别。另外,只有对贫穷人群的资格进行认定后,才可以申请得到相关的利益。政府福利通过财政赋税向居民提供,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得到福利。对其提供永久性住房前,可以先提供过渡型住房。当前贫困聚居地区人群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二是社会圈子不广;三是社会矛盾、犯罪和行为经常发生。因此,应该对不同的群体制定相应的法规,从而维护他们的权利。
法国巴黎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经济学博士Daniel PHO.认为:从经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讲,国家和社会应该加大力度,帮助弱势群体做好职业准备。在法国,“就业准入渠道”项目给处于弱势的青年长达18个月集中、连续的培训和就业咨询;而中国对于弱势青年(尤其是贫困的大学毕业生)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目前还不够规范,特别是如何给大学毕业生提供实践经验的具体措施还不够完善。中国应该借鉴西方的相关立法依据与程序,通过立法强制、鼓励企业对大学毕业生的职前教育与培训进行投资,制定有关政策,允许企业把这方面的投资纳入到经营成本中,最终将青年人就业难的现状予以改善。
吴越教授认为:在改革过程中如何实现整体经济与区域经济的平衡,从而维持改革过程中的区域经济发展的公正性,这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的实践给我们带来了另一种思路。他认为,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给予我们的启示有以下几点:一是明确联邦与州(中央与地方)在宏观调控中的职责;二是建立一种违宪审查制度或者类似的制度;三是宏观调控的目标应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在资源日益稀缺和环境压力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应注重宏观调控的《增加稳定法》的第五大标准或者说第五大支柱,即“生态目标”或者说“绿色目标”。
土地赋税制度的演变范文4
何著共九章,59万字,第一章绪论,介绍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历史特点与学术史,第二章讨论自然生态环境与区域经济状况,第三、四章分别论述城市与交通、人口与社会结构,第五章概括国家的经济管理与经济政策,第六至八章分别关注农业、手工业与商业,第九章涉及这一时期的经济思想与主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经济史在过去的六七十年间已出版了不少,从1936年陈啸江的《三国经济史》、1937年陶希圣、武仙卿的《南北朝经济史》,到1959年李剑农的《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以及80年代以来的多种著作,其中最晚出的是高编的《魏晋南北朝经济史》。经过数代的学者的辛勤耕耘,经济史这块园地似乎已山穷水尽,难有大的作为,而何德章的新作却充满了新鲜感。较之以往的魏晋南北朝经济史著作,该书的新意突出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首先,全书结构安排独具特色,包含了许多以往经济史中所忽略的问题。长期以来的经济史研究重视的是生产关系的诸要素,反映到经济史著作中就是涉及各个朝代的土地制度、赋税、徭役制度的内容占据突出的地位,相对而言,有关生产力的部分比较薄弱。以高编的《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为例,全书一共二十章,不到1100页,研究生产关系的就有十章(第四至第十三章)之多,篇幅达640页,占一半以上。而具体讨论农业、手工业、商业与货币制度的只有六章(第十四至第十九章),316页,不到1/3。两者的轻重一目了然。
这种格局应该说与过去几十年间经济史研究的总体状况分不开。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后,作为“五朵金花”之一的土地所有制问题成为史学研究的热点之一,而且另一热点即关于历史上的社会形态的讨论也与此联系密切,在这一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成果也是势所必然的。尽管如此,经济史关心的更根本的问题是历史上人们如果利用和改造自然,即生产力的问题。与生产力有关的问题理应成为经济史研究、论述的重点。何著内容的安排正是基于这种考虑。
何著第六至第九章分别论述这一时期的农业与多种经营、手工业与商业,直接讨论生产情况。第二章“自然生态环境与区域经济状况”与第四章“人口及社会结构”分别涉及生产力的基本要素。第三章“城市与交通”也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书2/3的篇幅讨论与生产力有关的问题,是该书的重点。而只有第五章“国家的经济管理与经济政策”分析各时期国家的土地制度与财政政策,属于生产关系范围。总体而言,何著主要关注的是这一时期的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将生产关系作为影响生产力的一个因素加以论述,更好地体现了经济史注重生产力发展变化的特点。
具体到章节的安排也颇有特色。第二章“自然生态环境与区域经济状况”中用了近30页的篇幅介绍了这一时期的气候形式与自然生态状况。这在以往的经济史著作中是难得见到的,体现了作者对经济史的独到理解。经济活动是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自然界的状况当然应是研究关注的关键之一,马克思与恩格斯曾经说过“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他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他们所说的“自然基础”指的是地质条件、地理条件、气候条件以及其他条件。[1]上个世纪初兴起的法国年鉴学派的史学家们同样高度重视自然环境在人类历史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年鉴学派第二代的代表人物费尔南·布罗代尔在其巨著《菲利普二世时代的地中海和地中海世界》中用了500页的篇幅讨论环境的作用:人同他周围环境的关系史。[2]而过去的中国经济史研究长期忽视了这一点,新近出版的断代中国经济通史多数也没有涉及这一问题[3],何著所作的努力不能不说是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作者的第三章“城市与交通”分别分析了这一时期南北方重要城市的发展变化,特点以及南北方道路交通的基本情况,指出南方水陆交通的重要作用。这些内容在古往今来的人类经济生活中均发挥了重要的影响,而为过去的经济史著述所忽略。作者钩辑史料,分类排比,将这一领域的基本情况展现在读者面前,为深入认识当时的经济活动提供了前提与基础。
其次,何著的具体论述亦新意颇多。大体说来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推陈出新,对不少传统问题提出新见解。关于六朝时期江南经济发展状况,一般认为三吴浙东地区最为发达,湘江、赣江流域等江南腹地还处于待开发的状况。而关于两汉时期江南地方社会经济的格局,学者往往根据后代的情况逆推,想当然地认为三吴浙东发展最快。作者根据自己的深入分析,提出了全然不同的见解。作者比较了西汉与东汉扬州、赣江流域与湘江流域的人口数据、密度与增长比例,指出西汉时扬州地区的人口密度高于湘江与赣江流域,而东汉后期则大大低于湘江与赣江流域(第74页)。从行政建置变动上看,孙吴时期三地均大规模地分置郡县,不能证明扬州的经济高于湘江与赣江流域(第75页)。而孙吴后来定都建业主要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第74页)。作者的分析是有道理的,这里可举出一旁证。《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应劭《汉官》:荆扬江南七郡,唯有临湘、南昌、吴三令尔。这条材料至少说明东汉晚期湘江与赣江流域的发展程度不亚于三吴。
关于六朝时期海道的作用,多年来不少学人给予了过高的估计,作者则根据史料做出了恰如其分的认识。他认为六朝海路使用较两汉有所发展,但六朝从建康至交、广,所取道路主要还是溯江经赣江、湘江以达,或循东道越岭,即由今江西鄱阳经余干、上饶及浙江江山、衢州、金华到达三吴,或经江西婺源入皖南抵建康,走海路往往是不得已的选择(第163页)。作者举出了从孙吴到南朝陈的诸多事例予以说明,包括许多被用作证明海路作用的例子经过作者的认真辨析,显示了其有限的用途。东晋末年孙恩起兵,浮海抄掠,其余部曾从永嘉(今浙江温州)“泛海到番禺,寇广州”,而后来起兵广州进攻三吴并未循海道,而是沿赣江而下攻取建康。该部败还广州后东晋军队“泛海袭番禺……贼不以海道为防”,晋军原亦不拟从海道“众咸以海道艰远,必至为难”,作者根据诸事的具体背景指出取道海路均是出于无奈或为了出其不意,并非正常途径(第164-165页)。
对于南方农业发展中的旱作农业的出现一向受到学界的重视,并被认为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方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4]但是关于麦、粟与菽等旱田作物在江南地区推广的具体细节,探究不足。作者在论述中没有停留在泛泛引用朝廷推广旱田作物的诏书,或简单指出南方饮食结构的变化,而是将旱田作物的推广与北方南下的农户土地利用上的处境以及南方的自然地理特点结合起来,认为旱作农业在这一时代对于南方开发的真正意义,表现为南方山地开发的兴起,而不是体现为稻麦轮作制的普遍采用(第443页),这一观点又将此问题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谷物、纺织品与盐等曾在特定时期与地区充当过交换媒介,即成为实物货币问题,学界主流的看法认为是商品经济衰退,自然经济抬头的重要表现,作者则提出了与众不同的解释。他认为在原来商业货币经济发达的地区,以实物代替铸币作为交换媒介,虽是经济衰退的表征,但并不能简单地视之为原始的物物交换,而是特殊历史背景下货币体系的调整,弥补了金属铸币的不足,维持了商业活动的存续。而且在一些先前商业不发达、货币使用极为有限的地区,实物货币兴盛,更是社会经济进步的表现(第692页)。作者将商品交换与交换媒介分别考察,且区分了货币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地区,在此基础上衡量实物货币出现的意义,显然要比过去笼统的概括更加准确。
以上不过是聊举数例而已,书中类似的新见尚多。这些新见的提出并非刻意标新立异,均是建立在坚实的材料基础上的。如在讨论联系闽浙赣与岭南的“东道”作用时,作者搜集了从孙吴到陈朝的六七个事例加以说明(第158-161页)。在重估“海道”的作用时几乎是逐一考察了见于文献的所有走海路的例子,分析其具体背景及循海路的原委,得出的结论自然坚实有力。
其二,作者为经济史研究注入了新的分析视野。作者从事魏晋南北朝历史的研究十多年,主要关注的是政治史,这次转而钻研经济史,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备的独特的视角。他十分注意政治与经济间的密切关系,常常能发现一些前人未及的问题,带给读者别开生面的感受。
关于六朝南方城市兴起的原因,作者指出“孙吴、东晋及南朝宋、齐、梁、陈立国江南,是这一时期城市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第127页),在作者看来,为了加强对江南及岭南的控制,六朝政权增置了大量行政机构,这成为南方城市发展的催生剂。六朝立国江南,长江作为对北防御的重要地理屏障,促进了沿江城市的迅速兴起。作者以郢城(今湖北武汉市)的发展为例具体说明了政治背景在六朝南方城市兴起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刘宋时为削弱荆州而设置郢州,有人建议设治所于巴陵(今湖南岳阳市),认为这里可以扼据湘江进入长江的通道,最终因夏口位置更为重要,朝廷设治所于夏口,从此夏口在郢城的名义下迅速发展起来,到南齐末已有居民10万,商业活动也趋于繁荣。不过,南朝时期郢城的发展并非当时长江中游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是政治需要,特别是防范上游州镇威胁都城的产物,尽管城市出现后必将刺激当地经济的发展(第130-132页)。作者的这段分析颇为精到,将城市出现与经济发展置于整个时代的背景下去认识,挖掘出政治军事活动与经济发展间的密切关系,跳出了就经济论经济的传统,展现了历史发展中不同现象间的联系,也显示了作者独特的学术背景所具有的优势。
作者对西晋“品官占田荫客”令中关于“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规定的意义与影响的分析同样值得重视。它指出这一规定使汉代以来不断发展却又不合法的人身依附关系合法化,使国家官僚演变为社会经济意义上的特权阶层,同时,该规定又有限制的意义,在这种背景下,未加限制的奴婢成为贵族官僚放手扩充私有土地上劳动人手的有效途径。在作者看来,官僚荫客合法化后,奴隶更普遍地被用于生产劳动。这种变化反映了政治力量对社会经济领域的干预,并非体现了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第327-328页)。作者对中国古代政治与经济间关系有深刻的把握,基于此得出的上述论断也是颇有见地的。
关于东晋南朝财政紧张与吏治腐败问题的论述也别具一格。作者指出,经济发展并不意味着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在魏晋南北朝各政权中,东晋南朝政权的财政状况最差,尽管当时江南经济得到相当的发展。作者对这一状况的成因与后果做了具体的分析,指出财政紧张使得京官收入难有保障,而地方官因有禄田、杂供给、送故等多种收入,较有保证,使得不少官员追求出任地方官以求致富,这造成地方官频繁更换,而且皇帝也要通过“任土恒贡”与奉献“还资”的方式瓜分地方官攫取的财富,从而加剧了东晋南朝的吏治腐败与贫民的破产和朝廷财政的进一步窘迫(第401-415页)。作者的分析揭示了经济与财政间的复杂关系,同时也解释了东晋南朝经济发展与国力不振的矛盾,亦为认识北方最终统一中国提供了有力的说明。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这些外缘性的因素也是应当纳入分析的视野,以往我们的经济史研究主要关心的土地制度、赋税制度与生产的关系,在实际经济过程中影响经济的制度性因素显然不限于这两种,为全面认识经济的发展变化,有必要拓展视野,何著将财政制度引入分析的范围,在这方面起了很好的表率作用。
其三,作者善于捕捉史料中的信息,可谓读书得间。众所周知,宋代以前的各个朝代,传世文献中保存的经济方面的史料相当有限,材料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史研究的一大难题。作者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广泛搜集各种文献、包括各类史书、类书、小说诗歌、文集、出土文书、考古报告等等,可谓竭泽而渔。尽管如此,很多问题依然是文献不足征。作者经过长期政治史研究的训练,形成了细致入微的研究风格,善于从貌似无关的史料中捕捉有价值的信息来说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文献的缺憾。作者将这种做法运用到经济史研究中,使不少难题迎刃而解。
关于十六国北朝时期青齐地区经济状况,文献中并无直接的记载。作者从十六国后期慕容德在这里建立南燕政权,并在一次整顿户口的行动中“得荫户五万八千”,后曾组建40多万人的军队,并萌生夺取全国的政治野心,以及北魏末年10多万河北流民逃荒到青齐地区这样一些看似与经济无关的材料中敏锐地注意到以上情形的出现均与当地经济繁荣有直接的关系,从而证明了这一地区在十六国北朝时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第57-58页)。
关于纸张产量,文献中自然不会有明确的记载,作者再次通过细致分析史料,对不同朝代的纸张供应情况做出初步概括。西晋时左思作《三都赋》,“豪贵之家竞相传写,洛阳为之纸贵”,学者通常以此证明左思的文采,而作者据此判断当时洛阳纸张供应仍不充分。东晋时王隐为著作郎想撰晋史,依靠征西将军庾亮提供纸笔,方得完成。王羲之为会稽内史时有人向他索要“笺纸”,官府库中只有九万枚,全部给予了索要者。作者根据以上两条材料指出东晋时市场纸张供应有限,故由官府垄断储藏(第600页)。这样一个看来无从下手的问题,经过作者的巧思,至少获得了初步的解答。
书中类似的妙处尚多,不能一一道来。总体上来,何著是一部成功的魏晋南北朝经济史。当然,书中也不无问题。
一些部分的论述加工略显不够,有堆砌资料的感觉。在讨论南方水陆交通的拓展时,作者将《宋书·州郡志》各州郡至都城建康的水陆里程绘制成表编入书中,用了将近6页的篇幅(第145-153页)。此表对说明作者的观点不无裨益,其实读者翻检《宋书》便可了解,似不必详细罗列,不如省下篇幅对水陆交通的具体情况做更深入的分析。类似的情况还见于第457-458页引《晋书·食货志》杜预的上书、第460—461页引《魏书·刁雍传》、第476-477页引《梁书·康?传》。这些地方作者常常是以引证代替了具体的讨论,实际作者可以做出更多的具体分析。
此外,个别部分的论述有些薄弱,值得做进一步的补充。第二章第一节关于自然生态环境的论述中对于自然灾害问题有较充分的阐述,而关于自然生态状况则过于单薄,各地的植被、动物的分布、地貌与水文情况均值得加以介绍,历史自然地理对这些问题有不少成果可供参考。第251-253页关于人口迁徙对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也有必要做更为深入的探讨。
最后,有必要赘语几句,对经济史研究的前景做些展望。目前经济史处于不景气的状态,其实这一领域是整个历史研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过去几十年中经济史备受重视,主要是因为理论上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之故。今天理论日趋多元化,人类利用与改造自然依然是人类历史中居于基础地位的活动。以往的经济史尽管经历了以研究生产关系为主到以生产力为主的变化,这只是侧重点的转移,而非立场的调整。其出发点与研究的立场依然是围绕朝廷展开的,采取的依旧是“自上而下”的视角,关注的还是“人口”、“农业”、“手工业”与“商业”,而不是具体的“人”,作为“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个人、家庭与村落,不是他们的具体的生产与消费。经济史研究有必要发起一场“自下而上”的变革,在朝廷以外,在百姓的生活中建立新的分析基点。当前地下出土的简牍文书日多,提供了难得的契机。1996年湖南长沙出土的走马楼三国吴简就包含了丰富的经济史资料,通过深入细致的分析,至少会对三国初年这一地区的经济状况有更为具体的认识,对于何著提出的湘江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于三吴地区说也会提供更多的资料。这应是未来经济史研究的一个发展方向。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同样涉及研究视角的转换。经济史研究所依据的理论,近承马克思,远源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其基础是“理性人”的假设。这一假设几十年来随着对非西方历史与文化研究的发展不断受到置疑,学者日益意识到历史上人们的经济活动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理性”的行为,而是与人们的文化传统密切交织在一起的,不能以现代人的理性“经济”观念去衡量古人。[5]如果阅读过贾思勰的《齐民要术》就会发现,书中许多地方讲到五谷种植均提出要根据干支选择恰当的日子,否则会影响作物的收成。这种做法早在秦代就已出现,睡虎地秦简日书中就有类似的内容。另外,关于出行、赴市的时间,日书中也有具体的规定。而“市”内人们的活动与朝廷官府对“市”的制度安排也与今人的理解相去甚远。这些现象提示我们古人安排与经济有关的活动考虑的不止是今人所理解的“经济因素”,其宇宙观亦时时发挥作用。这也就要求我们拓宽分析的视野,需要关注经济与文化,乃至政治间的联系,不能简单地就“经济”论经济。何著在这方面给我们创立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今后还需要更多的努力。 [1]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4页。
[2]见费尔南·布罗代尔著,唐家龙等译,《菲利普二世时代的地中海和地中海世界》上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
[3]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断代中国经济通史中只有先秦、秦汉与元代三卷设专门章节介绍该时期的自然环境。余下六卷则缺乏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