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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耕还林占地补偿标准范文1
问:转变矿业开发方式,提高矿业开发准入门槛的具体措施和标准是什么?
答: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保护环境、集中布局、规模开发的原则,严格贯彻自治区矿业开发准入标准。其中褐煤开发井工矿规模每年不低于300万吨、露天矿每年不低于500万吨;其它煤种井工矿规模每年不低于120万吨、露天矿每年不低于300万吨,矿(井)平均回采率不低于70%。 提高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度。加大对现有矿山整合重组力度,2012年底前,年生产规模在45万吨以下的煤矿(井)全部退出市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2013年底全区地方煤炭生产企业数量控制在80户至100户。
问: 如何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建设程序?
答:矿山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项目管理程序,完善建设要件,同意建设并领取采矿许可证,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以采代建、未批先建、不批自建的行为,对未经同意建设而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停工整顿;未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不得转入正式生产。实行备案制的非金属矿山开发项目,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要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管制度,实行全过程有效监管。建立项目建设评价制度。建成投产的矿山项目由核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在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移民搬迁、征地补偿、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论证,并邀请项目所在地农牧民代表参加评议论证。
问:如何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实现美丽和发展双赢?
答:进一步健全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一是在草原、森林、水资源短缺地区开发矿产资源,必须建立生态环境准入制度和环境影响监测评估制度,对矿山企业造成的粉尘污染、噪声污染、碾压草场、地下水位下降等问题进行长期监测、定期评估,切实保证农牧民正常生产生活。二是严格执行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切实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新建矿山企业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要把矿山采场、采坑、排土石场、转运场的防尘、绿化和矿区道路、矿产品运输通道及废渣、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等,作为建设和生产的前提条件同步配套建设。对已投产的项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办理。 三是科学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矿业开发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因水制宜,严禁开采地下水建设高耗水工业项目。四是建立矿山企业环境报告和公示制度。所有矿山企业要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情况、处理的技术手段、取得的效果、是否达标、面临的问题等事项。
问:如何更好地保护矿区农牧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