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占地的补偿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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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占地的补偿标准

农村宅基地占地的补偿标准范文1

摘要: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宅基地退出是解决困境的有效手段。对研究区域农户的退出意愿进行问卷调查,并对其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农民受教育程度、家庭年均收入及对国家政策认知情况对退出意愿有正向作用。并提出提高农民退出补偿标准、加强农民就业指导、促进农村产业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宅基地;退出;因素

1.研究背景

作为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农民的生活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推进,宅基地制度存在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基于宅基地无偿获取和无偿占有的福利属性,农民会因为种种目的而超出需求地去申请其所能申请到的最大的面积,从而造成土地的浪费;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出现了大量的闲置宅基地,零成本的占有也并不会有农民会放弃自己已经拥有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只能用作住宅,不能用作商业等其他用途,并且只能在同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使得宅基地无法实现经济价值,往往“无价无市”或者“有价无市”,食之无味弃之可惜,成为一块留在故土的“鸡肋”。因此,宅基地的有序退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

近两年来宅基地退出开始被大力倡导,农户也存在一定的退出意愿,各地也纷纷进行了探索与尝试,但是仍然存在着不足。产权不明晰,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意愿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参与度不高;补偿标准偏低,社保和就业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都是我国宅基地退出存在的问题。

2.研究区概况

2.1实例概况

冠英镇位于四川盆地向西南山地过渡地带(103°43′E~103°47′E,29°24′N~29°29′N),海拔330至430米,隶属四川省乐山市。2007年开始,冠英镇作为省级小城镇建设试点镇开始进行土地整理,积极完成乐宜高速征地项目。冠英镇下辖村有18个村涉及土地征收,宅基地的整理和退出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工业项目的引进大大改善了研究区内农民的经济生活,土地征收和整理也为农民普及了政策知识,由于征收项目并未覆盖所有涉及村,余下农户对宅基地退出已有了解,存在退出意愿可能。

2.2问卷设计

为研究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及其影响因素,问卷调查和访谈的对象为征地项目点附近的村民,本次问卷调查在2014年7月-10月对冠英镇16个村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以户为单位,共发放问卷180份,收回167份,无效问卷6份,问卷有效率为89.44%。

鉴于此次主要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搜集数据,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较多,对问卷涉及的要求较高,笔者查阅了大量有关宅基地流转和宅基地退出意愿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不同区域在经济、生活习性、区位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问卷选项的针对性有所不同。笔者在综合研究文献和相关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研究区域的实际情况,对当地政府人员和部分研究区域农民进行了咨询,对此次调查问卷进行了设计。问卷调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 农户基本情况。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农民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家庭劳动力人数、家庭成分、家庭耕地面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一年外出务工时长、非农收入比例、家庭三年内年均总收入等情况。

(2) 农户宅基地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宅基地拥有量、面积、层数、主要用途、距离乡镇和城市距离、修建年份和取得方式等情况。

(3) 农户对宅基地相关国家政策的认知情况。主要包括我国现行宅基地相关政策包含宅基地权属、“一户一宅”、四川省宅基地规定标准面积等认知情况和对现行土地政策是否支持的情况。

(4) 农户对宅基地退出及补偿意愿。主要包括所在村庄是否被征地、同村征地标准、是否愿意退出、何种情况下愿意退出、不愿退出的原因、期望得到的补偿标准,期望退出的补偿方式等相关方面的情况。

2.3调查结果统计描述

(1) 农户个体特征

调查结果显示受访农户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主要为初中和小学及以下水平。初中文化所占比例为45.34%,在受访者中比例最高。小学及以下文化比例为30.44%,高中或者中专文化为13.66%,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者所占比例最少,仅为17人,占样本总量的10.56%,其中15人分布在20-30岁年龄段,也与我国农村教育发展情况相符。

(2) 农户宅基地基本情况

调查统计数据显示研究区内农户虽然基本遵守“一户一宅”的规定,68.32%的宅基地为一层建筑,但是宅基地占地面积普遍偏大,200O以上的房屋比例高达32.30%。

(3) 农户对宅基地相关国家政策的认知情况

在调查中发现,样本区域农户对国家有关宅基地的相关土地政策并不了解,尤其是文化水平偏低年龄偏大的农民甚至无法明白问卷上面陈列的规定的含义。

(4) 农户对宅基地退出及补偿意愿

据样本数据统计分析,在该研究区域明确表示愿意对自己的宅基地进行流转的农户仅占总量的33.54%,较不愿意退出的农户少。导致他们有强烈退出意愿的愿意主要是有多处住房和新建房屋后旧房闲置,一部分农户已经进城居住也是愿意退出的原因之一,只有3名农户表示是因为生活困难希望换取经济价值。但是,另外33.54%的农户表示如果补偿条件合理愿意响应宅基地有偿退出。

2.4调查结果分析

(1)农民年龄与宅基地退出意愿呈负相关。与假设一致,年龄越大的农户退出意愿越弱。年龄大的农户劳动技能弱,身体状况不好,难以在城市就业,长期的农村生活也使之难以融入城市生活;并且年老一辈都有守着“祖屋”的情结,因此年龄对退出意愿具有反向作用。

(2)受教育程度与宅基地退出意愿呈正相关。受教育程度越高,思想越先进,专业技能越强,也向往城市生活。因此,文化程度越高的农户退出宅基地的意愿越强。

(3)家庭年均收入对宅基地退出意愿具有正向作用。家庭年均收入越高,其生活压力小,对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追求就会越高。

(4)农户对宅基地相关政策态度与宅基地退出意愿呈正相关。支持国家政策实施的农户一般较为通情达理,对国家政策的响应度也高,因此愿意退出的可能性也较大。

3.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文对问卷调分析的结果,我们可以得出农民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年均收入和对相关政策的态度都会影响农民对于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意愿,而补偿条件是否合理满意是农民是否愿意退出的根本原因。基于以上结论,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 提高农民退出补偿标准,补偿条件应多样化。不同家庭特征的农户有不同的需求,多样化的补偿条件更能产生激励效果。

(2) 加强农民就业指导,提高农民政治文化素质。政府应该通过在农村设技能培训点、结合职业技能学校普及科学知识、提供就业信息等方式来提高农民工作技能、拓宽就业信息来源,解决农民就业问题就大大解除了农户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宅基地的退出。

(3)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根据分析结果我们得出家庭年均收入对宅基地退出意愿有着非常显著的正向作用,因此政府通过扶持农村经济,促进农村产业多元化发展,提高家庭经济收入,不仅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而且能有效的推动宅基地有偿退出顺利实施。(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陈柏峰.“农村宅基地限制交易的正当性”[J].中国土地科学,2007.

[2]李文谦;董祚继.“质疑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正当性――兼论宅基地流转试验的初步构想”[J].中国土地科学,2009.

[3]杨一介.“农村宅基地制度面临的问题”[J].中国农村观察,2007.

农村宅基地占地的补偿标准范文2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10-0036-1

1 农村制度的所取得的显著成绩

1.1 健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我国地广人多,人均占地面积较少。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耕地的制度,对城镇建设和工业开发区建设用地进行了严格规范,非法占用耕地的现象已经初步得到遏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目前,在我国无论农村还是城市普遍存在着土地资源利用率低和闲置浪费现象发生。据统计,我国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将近130多平方米,发达国家仅仅82.2平方米、发展中国家83.3平方米,我国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些国家的平均水平;工业用地平均产出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也普遍较低。因此,一定要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1.2 强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实行后,已经完全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农民非常希望稳定土地产权关系,对农户享有的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应该依法保障,并进一步健全完善土地承包权权能,使农民拥有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我国一直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有序流转,并一直鼓励土地的合理流转,因此,在农村改革以来,土地流转发展了多种形式。同时,我国正在逐步健全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和法律,明确在土地流转中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基本原则,另外,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发展情况,对土地流转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合理政策要求。

1.3 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在征地的相同区片内,补偿标准应统一,不应该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在征地过程中,一定要让农民合法拥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同时,根据各地征地出现纠纷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渠道,同时,在场地、贷款、税收等方面对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合理的优惠政策。对征地面积较多的村庄,可以采取征地后为农民留下必要的经营地、居住地等,而后由村集体统一管理开发,以保证农民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

1.4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严格执行对宅基地的管理。坚决实行农村一户一宅的政策,严格杜绝超标准建房。农村宅基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较大,因此,整理农村宅基地,使农村居住集中有序,土地使用由零散使用变为集约使用,以利于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引导农民集中建设住宅,避免“空心村”的存在。对农村宅基地整理后所盘活的土地首先应该复垦为耕地,如果征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应该先安排满足集体建设用地需要。

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作为一种重要土地资源,是国家为保护农民的利益和基本生活居住权利而实施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农民期望享有对宅基地更明确的财产权利。《物权法》明确了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性质。一旦农户的宅基地被征用时,一定要对农民给予相应的合理补偿。另外,也要避免城镇建设用地强行征用农民宅基地,对农民宅基地权益造成损害。

2 存在的问题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在农户产权和集体产权、家庭经营和集体经营两方面存在明显的双重缺陷。第一,实行后,土地被分成一家一户的零散经营,造成农业生产规模过小,无法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农民所取得的比较利益也较低,但是,目前实行的土地承包权不够明确和稳定,同时又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因此,不利于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利于通过合理有序流转形成规模经营,不利于在土地承包权关系变动中维护农民权益。第二,实行后,农村集体产权明显弱化,集体经营也逐渐薄弱,同时国家对农村的财政投入长期不足,农村的公共事业建设逐渐呈现萎缩的趋势,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逐渐减少,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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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地处长江入海口,属长江冲积平原区,土地平整肥沃,水网交织,耕地利用率超过99%,土地后备资源潜力较少。截至2005年年底,太仓市土地总面积为123.4360万亩,其中耕地为54.8万亩,未利用地为285亩,其余均为水域面积。户籍总人口为44.94万,人均耕地仅1.22亩。2001年,全市农用地整理净增耕地潜力总计为1.53万亩。至2005年末,后备资源面积仅剩6300亩左右,显然通过农用地整理增加新增耕地已非常困难,土地后备资源的潜力主要还在村庄整理。

太仓市有大量的农村宅基地。据调查统计,太仓全市农村宅基地总面积达14万亩以上。由于历史原因,太仓人习惯于沿河建宅,傍水而居,这些宅基地的河沿土地和宅前建路土地浪费较大。虽然每户经合法批准只应有200平方米的宅基地,但实际每户面积平均在1.30亩左右,有的甚至超过1.5亩。这些宅基地通过村庄整理实现集中居住,平均每户可节约出0.6亩左右的土地。可见,通过村庄整理,开发土地后备资源还是大有可为的。

实施挂钩的有利条件

“挂钩”的重点是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区的安置、补偿需要大量的财力,因此,资金保证是实施挂钩项目的前提。太仓市在江苏省属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在集中各路财源,保证“挂钩”项目的顺利实施这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条件(以城厢镇为例)。

1拆旧区安置办法:采用产权置换的安置办法,先由政府出资建造定销房,然后将拆旧区农户搬迁至安置区,再由政府收回原宅基地,安置区定销房以安置价定向销售给拆迁户。

2补偿标准:安置建筑面积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定销价每平方米1680元。政府支付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收回的宅基地整理复垦成耕地,交付给村农业发展公司集体耕作,同时村成立劳务公司,农民可以根据劳务需要确定就业,从而增加农民收入。结算房屋补偿标准按照房屋重置价,以评估报告为准,加上区位价、签协奖、腾房奖等,合计平均每户46.07万元。

3农民劳动力安置。村民住宅拆迁后,拆迁农民全部进入社保,标准按照太仓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年老农民进入社保后,每月领取养老金385元;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每月领取175元生活补助;16周岁以上的领两年失业金,全部以15年的城保年龄计算,当另达到60周岁。女50周岁后继续领取每月385元的养老金,确保了拆迁农户的长远生计。至2008年6月底已进入城保2197人,安置费总额7200万元。

挂钩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

2006年度“挂钩项目”。项目实施整理农村建设用地面积52.94公顷,包括农村居民点用地52.75公顷,农村工矿建设用地0.19公顷。实施后安置区占地面积共9.92公顷,留用区面积共计43.02公顷。其中:经济开发区项目区整理农村建设用地面积18.74公顷,全部为农村居民点。安置区占地面积为2.10公顷,挂钩周转指标留用区面积16.88公顷,全部为耕地;浮桥沙溪项目区实施的拆旧区面积为34 47公顷,其中农村居民点用地34.28公顷,农村工矿建设用地0.19公顷。建新区中的安置区占地面积为7.82公顷,建新区中的挂钩周转指标留用区面积26.14公顷,全部为耕地。

2007年度“挂钩项目”。太仓市规划划定两个项目区,即城厢镇项目区和陆渡镇项目区。项目拆旧区位于城厢镇东林村,为零星分布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废弃工矿地,合计面积42.07公顷(其中农村居民点用地38.52公顷,废弃工矿地3.55公顷);农户498户。2197人。安置区位于城厢镇东林村,合计面积13.76公顷,其中农用地13.46公顷(耕地13.14公顷),未利用地0.30公顷。留用区分别位于城厢镇万丰村和伟阳社区,合计面积28.31公顷,其中农用地28.25公顷(朝地26.8公顷),未利用地0.07公顷。

存在的问题

――对挂钩工作的认识上有待进一步提高

“挂钩”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的重要平台。一些地方对挂钩试点的目的和意义认识不够到位,特别对政策规定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未能较好地领会“挂钩”的内涵。有些县(区)把城乡挂钩仅仅当作增加耕地指标的手段,有些县(区)对城乡挂钩并没有十分重视,认为前期投入大,拆迁复垦困难多,其现实性不强,因此,推动力度较弱。

――占好补劣是挂钩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资金短缺等问题,整理形成的新增耕地质量比较差,往往低于被占用耕地的质量。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区的主体建筑虽然已经拆除,但仍遗留大量砖块、瓦砾,土地耕作层厚度、肥力、平整度等均与占用耕地质量存在一定的差距。

――资金是挂钧工作无法回避的问题

挂钩项目的实施前期一般需要当地政府投入启动资金,进行拆迁安置。从太仓市试点情况来看,城厢镇政府投资拆迁安置补偿费为33368万元;沙溪镇政府投资拆迁安置补偿费为4800万元。太仓市在江苏省属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有一定财力,可以先期投入启动资金。但对于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财力有限,要拿出这么一大笔前期启动资金十分困难。如果没有资金的保障,全面开展挂钩工作将非常困难。

――拆迁、安置是挂钩工作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问题

挂钩项目的实施是对整个项目区全面的统筹。涉及拆迁人口较多,拆迁、安置补偿经费等问题,增加了项目拆迁难度,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将有所改变,农民转化为市民,如何保障其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生活质量得到改善,农民在拆迁过程中顾虑较多。如果没有足够的工业和产业的支撑,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不可能得到及时转移,就业和生存就容易成为社会问题,引发社会矛盾。

――权属调整是挂钩工作关键而复杂的问题

第一,原宅基地不符合标准所带来的纠纷。

农民宅基地使用面积超标的现象在江苏省农村普遍存在。宅基地使用面积的严重超标给挂钩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带来一些难题,虽然省(市)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标准,但是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农民对安置新宅的面积不理解,常常会发生纠纷,给挂钩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障碍。

第二,权属调整没有充分保障农民利益。

挂钩项目的权属调整包含两个问题,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的调整;二是宅基地权属的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农民土地的减少、丧失以及承包责任田位置变动所造成农民利益的损失,目前补偿不是很合理,农民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同时,规范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权属关系的调整是挂钩工作的关键之一。

推进挂钩工作的建议

1 挂钩工作实施的主体要明确

挂钩工作实施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要相应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开展。实施挂钩项目任务艰巨,责任大,因此,要建立系统完善的责任制,结合各乡镇正在开展的新农村康居示范村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实施规划,真正推进挂钩工作。

2 建立农村居民点整理资金保障体系

农村居民点整理成本大,政府财政有压力。可以通过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筹集部分资金,政府还可以拿出本次整理新增城镇建设用地部分出让金用于项目实施,以政府投入为主,先由政府财政出资,再通过整理后的土地增值、相关税费等收益来平衡预算,建立资金保障体系,加大对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的资金支持力度。

3 制定优惠政策,明晰土地产权,突破资金制约瓶颈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应鼓励企业及个人投资,采取“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结合税费减少的优惠政策,明晰土地产权调整及土地收益分配关系,把土地整理后的收益分配与土地整理工作相联系。进行区域统筹,运用苏南与苏北区域合作的形式,使苏北得到经济援助,苏南得到挂钩周转指标,从而突破资金制约的瓶颈。

4 要充分调查论证,避免挂钩工作的盲目性

挂钩工作能促进农村建设用地布局的集中集聚,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但如果缺少调查论证,将无功而返。因此,在实施“挂钩”之前,需对拆旧区和建新区的实际情况作深入调查了解,选好拆旧区和建新区,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少占用耕地。

5 充分尊重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一是加强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认识到挂钩项目的重大意义,并保证项目的透明和公开,随时接受农民的监督。二是建立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的激励机制,从而调动农民积极主动地配合挂钩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要制定并公布科学合理的宅基地拆迁安置的补偿标准和措施,制定和建立相应的矛盾协调办法和处理机制。四是在实施过程中,要给予农民实惠,对自愿集中居住的,应采取住房补贴方式对拆迁户进行一定的资金补偿,注重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并保证农民生活质量不降低,从而调动农民对居民点整理的积极性。

6 加强挂钩实施过程中的监管工作

农村宅基地占地的补偿标准范文4

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严肃查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按已依法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切实维护和尊重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因建设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严禁超计划报批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预审应遵循的原则: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是否体现保护耕地,规划是否是基本农田;3、是否体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原则;4、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核时应坚决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项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规范用地审批程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县建委统一核发的“一书一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内容(包括用地单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围、相关技术指标等),确需改变的需重新报经建委审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原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在调整总平面规划方案时,若开发强度增加,需重新核发“一书一证”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三、明确法律主体,规范招商用地签约行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要求,只有经县级以人民政府批准供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建设,并以“定金”、“预付土地款”、“预付安置补偿费”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的,由收取部门或单位负责退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一)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用地,应以市场方式公开供地。

(二)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私下转让、变相转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的,应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于私下转让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

五、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一)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认真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编制。

(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户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开审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严格按批准的面积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未经批准的非集体建设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要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导致耕作严重破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六、禁止土地闲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着节约用地,集约经营的原则,充分利用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储备地。要把项目尽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规划,又具有基础设施配套功能的地方开发建设。避免造成资金投入过重,基础设施难以配套,项目无法按期竣工投产,形成新的土地闲置问题。

(二)本着积极稳妥、科学处置的原则,合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坚决收回。对开发投入不足或长期不继续投资建设的工程和项目,要下达督促动工通知书。

(三)加强批后土地管理。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对批后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督促用地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施工进度等要求施工。对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督促改正,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七、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严格征地补偿。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执行。建设业主用地必须把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预算,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缴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前,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安置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先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的就业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进行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三)严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用途、质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严肃工作纪律

农村宅基地占地的补偿标准范文5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本着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与城镇规划和发展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镇数量、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市、县(区)实际,科学论证、广泛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修编完善市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在整个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组织和经费上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经费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边缘村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和二次拆迁。

二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经省政府核定,市州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作为规划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要加强县、乡两级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新一轮修编并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三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指令性管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日前提出本县(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建议计划,并经县(区)政府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需报国务院、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分别由省、市行业主管部门于月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局、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和省及省以下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分类下达到市,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各县。市上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随意突破;因不可预见的建设项目确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内统筹调剂。各县(区)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汇总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纳入该县(区)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规划期内结转使用。市国土资源局要把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入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按规划审查建设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需经政府及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申请用地预审,并在建设项目核准前申请预审。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必备文件,无用地预审意见或未通过预审的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

二、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县(区)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必须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制度,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备案。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批准后占用的要足额补划。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省上规定的最高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公告基本农田的位置、地类、责任人和“五个不准”等内容。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做到省、市、县、乡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需要,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核定一定资金,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相关内容,明确行政村和农户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做到七有”即有保护公告、有保护组织、有保护合同、有乡规民约、有图表档案、有保护图件、有保护标志。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农业综合开发等名义破坏基本农田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占用耕地毁田烧砖。对违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按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启动“沃土”工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责任人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提交耕地补充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保证金,耕地开垦保证金按占用耕地补充方案确定的耕地开垦计划分期返还。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应依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实行补充耕地验收责任追究制度,省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补充耕地折算、验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农业部门另行制订。负有耕地开垦义务的县(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耕地,经有权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后,其开垦耕地的面积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折抵其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要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投资到位。

三、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一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招商引资等项目用地。严格控制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和高耗能、重污染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凡不符合规划、无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通过预审、补充耕地措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除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外,原则上不得批准项目选址建设。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不得分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文件中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期报批用地。对省政府审批权限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后,可先期开工建设,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报批整个项目用地。

建设用地报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土地。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集体或国有农用地转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未利用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上的由省政府批准;70公顷以下的由市政府批准。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需经有权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监管。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满两年未将批准转用或征收土地供给用地单位的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用地单位闲置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要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的执行情况和临时性用地审批情况报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

三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指导村镇按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做好规划和建设,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试点。各县(区)要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整治计划,积极争取农村居民点整理项目资金,将村镇建设与土地整理相结合,促进小城镇、村庄的合理布局和集约用地。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各县(区)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清理,对一户多宅或面积超标准的和城镇居民拥有农村宅基地的要依法处理。

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实地”制度。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报的农户再次张榜公布。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依法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不得将建设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也不得将农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已按临时用地审批的建设用地,追究审批责任,符合报批条件的重新报批。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一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组织制定本辖区土地征收补偿的年产值标准,有条件的县(区)要组织县(区)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查平衡后,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由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并定期更新。征收农村集体耕地,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补偿倍数不得低于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人均耕地0.5亩以上、1亩以下的按不低于22倍补偿;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按30倍补偿,依法征用基本农田的按30倍补偿。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县(区)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审批时一并提请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经省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或进行补贴的城市建设用地由各县(区)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支出,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因征地不能达到原生活水平的认定标准由各市州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一并制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完善征地程序。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和实施,要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的公开、公告、听证等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向村民公开,接受社会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监督。征地报批时,必须附其被征地农民对拟征收土地的知情和调查结果的确认材料和组织听证有关材料。严禁补偿费用不落实、支付不到位而强行征占用土地。对因违法批准征地、违法实施征地、强行用地以及造成、侵害农民利益的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全面执行“告知”确认”听证”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见;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举行听证;对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妥善解决。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申请。

三强化征地补偿安置监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后,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全额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到位的不予批准用地。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拟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使用、管理、分配和监督办法,报市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农业、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实施征地后,农业部门要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手续。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市、县(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对城市规划区内因被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应进行农转非,并纳入城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征收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对有开发整理条件增加耕地的各县(区)政府要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增加新的耕地进行安置;对有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并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将征地费用入股或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对愿意异地安置的农户,政府可统一组织异地移民安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

五、规范土地市场

一推进土地的市场化配置。各县(区)政府要规范土地供给行为,建立规范的土地供给渠道和土地供给信息定期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依法严格执行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用地首先应以拍卖或招标方式供地,竞买、投标人数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方能以挂牌方式供地。对临街具有商业价值的地块,均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工业用地有两个以上用地申请者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各县(区)政府要拟定本地区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格标准,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查平衡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土地供给的信息要以固定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告。县(区)政府要将城市批次建设用地供给的方式、用途、面积、价格每半年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市政府审核后,向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对原划拨土地全部或部分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要依法收取租金。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加强土地市场监管。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按照《地区土地储备办法(试行)陇署发〔〕17号)市县国土资源局要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和固定的土地交易中心。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对经批准自行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按现时同地域相同用途经营性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不按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以划拨方式骗取供地后进行经营性开发的要依法查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按同地域市场最高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足额到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空收、空转、空支。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行认真清算,及时将净收益缴入同级财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申请用地的市、县政府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对以前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严格按法定用途使用。各县(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依照职权对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六、大力推进集约高效用地

一)强化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除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外,各类建设都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科学选址、节约用地。完善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土地供给、审批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其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住宅、写字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在项目立项、城乡规划、总体设计、用地审批等环节,要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土地出让合同要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土地使用条件和控制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对近几年的出让供地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土地使用违约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盘活存量,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要贯彻集约利用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防止盲目扩展。各县(区)政府要开展存量土地、闲置土地的调查,对闲置和利用不合理的土地,符合收购条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收购储备。新增建设项目要利用已有建设用地。各县(区)政府要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筹集一定资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对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目前闲置的土地,政府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安排新的建设项目用地,对原土地使用者按同地域相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价的50%给予补偿;以后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县(区)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县(区)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提供给用地单位后,用地单位一年以上未满两年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项目,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已满两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将闲置或利用不合理的土地交由政府处置的对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各县(区)政府可本着兼顾国家和原土地使用者双方利益的原则,制定具体的鼓励措施。对国有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政府应及时收回处置,并利用处置收益,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收回土地,并按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计算价款,退给土地使用者。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补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规范开发区用地管理。各类开发园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其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统一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不得擅自突破国家确定保留的开发园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开发园区内的道路等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防止基础设施建设过度超前而造成控制区域内土地抛荒。开发园区要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用地,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应达到60%以上。

七、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一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没收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罚款或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人员的土地违法案件,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公开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案件受理范围。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做出行政处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非法批地、征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执法不力等造成损失的国家公务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分别设立比内设机构高半格的国土资源执法支队和大队,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建设,建立土地巡查制度,积极预防土地违法行为,各县(区)要从经费上保证土地执法监察的正常开展。

八、提高土地管理行政能力

一开展对《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提高对严格土地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列入领导干部普法考试的内容。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对《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意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农村宅基地占地的补偿标准范文6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探析

中图分类号:D267文献标识码: A

1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

1.1 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征地补偿不到位,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及其权能,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长期得不到保障。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通过强制征用、非法占有、兼并等手段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且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偏低、甚至不到位,使得被征地农民眼前利益受损失,长远生计没保障,也使得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和矛盾冲突案件不断,成为农村土地量居高不下的一个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稳定。

1.2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耕地保护面临挑战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集体所有。全国农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不同的集体组织,由于目前对集体土地所有者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因此每个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就会单纯追求使自己拥有的这块范围有限的土地的产出率和经济效益尽可能最大化。而土地作为农用地,尤其是种植粮食作物,其经济效益可能是最低的。这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者从自身利益出发,缺乏耕地保护的自觉性。按行政划分,集体有乡、村、组三级,自从“政社合一”、“队为基础”的框架被打破以后,并未明确规定过集体所有制的权利人是谁,造成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使土地所有权及其他各项权能无法有效地行使,对承包给农户的土地使用权缺乏约束力,必然导致滥用、乱用土地,耕地保护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实施。

1.3 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建房布局散乱,自由分散,土地利用率低。二是乱占滥用耕地,违法现象普遍。三是部分老宅基地闲置抛荒,一些居民点长期无人居住,形成“空心村”。四是建新不拆旧,形成一户多宅现象。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1.4 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状况

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私下、变相转让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影响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造成了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交易的不安全,给农村的稳定带来了隐患。虽然法律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但由于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不清,在实际工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很难确定,加之常常以行政权代替土地资产经营权,带来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各主体的土地产权“边界纠纷”。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加强土地登记工作,依法确定集体土地的权属范围,明晰土地产权主体,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2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遇到的困难

2.1村干部和村民思想观念不到位

由于部分村干部和村民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认识不够,严重影响到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在我国的农村,村民和村干部的文化知识程度普遍不高,对国家政策理解不够,对工作人员的安排持无所谓的态度。一些村干部对此次工作的理解片面,不能有效配合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此外,在遇到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时,村民故意扩大事件影响范围,拒绝没有争议的土地确权签字,甚至不配合其他土地的再确认和测量工作。

2.2土地所有权历史遗留问题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统计的数据,在一些乡镇、乡村、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界线问题上存在很多争议。有的土地权属不明确,可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人员由于工作等各方面的因素变动,提供的资料不足或记载不明确,而土地确权执行人员的权利有限,从而无法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相关权利人以此为借口,争夺土地所有权。

2.3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

由于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私有制到公有制,再到如今的,造成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不明的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国有林场和附近农村及周边土地的所有权属问题。我国的国有林场一般占地面积较大,涉及的村庄较多,并且以往的统计数据和林场管理部门掌握的资料数据不相吻合,造成此类争议土地无法进行确权登记,只能暂时放弃确认所有权。

3 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困难的几点建议

3.1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认识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直接受益者是农民,是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对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社会观念和思想落后等原因,一些村民不能正确认识土地确权工作,不利于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因此,应该加强下乡宣传工作,做到每个镇每个村都要宣传到位,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目的和意义传达给广大村民和干部,提高他们对土地确权的认识,提高土地确权登记的积极性,主动地参与到土地确权工作中去,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土地确权工作,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进程。

3.2 完善纠纷调解制度,提高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效率

纠纷调解作为解决有争议土地所有权属的主要解决办法,在土地确权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把有争议的土地纳入纠纷调解的范围,不影响整个工作的开展,对提高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情况下可进行现场调解的,进行现场协商,不能通过现场协商的,交由争议协调小组调解。如果协调小组仍不能调解,暂时不把该争议土地进行确权,或者可通过面积分摊和土地分割等方式,同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确权登记。这样,无争议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也不影响,不会因为一块争议土地影响整个工作的开展,又能一定程度上保证土地确权登记的覆盖率。

3.3做好沟通工作,明确争议土地的所有权

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良好的沟通,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之一就是土地所有权的争议的问题,因此做好沟通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土地确权工作人员要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沟通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时进行交流,明确土地的所有权界线,做好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划分;其次,要做好与当地村民和村干部的沟通,化解村民对工作人员的误会以及村干部对土地确权工作的误解,让他们自觉的配合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最后,要做好与土地争议双方的沟通,采用合适的沟通方式进行调解,以最小的工作代价获得更好的工作效果。

4结束语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重大工程,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是贯彻落实节约用地的重要措施,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以及解决土地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土地确权的执行者,要在工作中坚持广大农民的利益为先,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和土地纠纷,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参考文献:

[1] 赵岩.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难点及其对策[J].辽宁:国土资源,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