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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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法规

农村土地征收法规范文1

关键词:土地流转

1 明确产权主体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我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一权三体”形式及上下级隶属关系,导致各腐朽思想都有所有权和支配权,产权主体不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个体分散性不能充分调动个体的积极性。要确立乡镇在宏观层面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控地位,村社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形成乡镇村社权属明晰,主体明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结构体系。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赋予农户对土地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部分权利,保证农村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化市场化,体现出市场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

2 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机制,保障农村土地流转有序进行

2.1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法律体系,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保障。按照规范政策,积极引导,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自上而下逐步建立健全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形成由现行的《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法律为支撑,农村土地流转办法等专项法规为配套的农村土地法律体系。重点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实施主体,流转程序,流转监管等方面加以规范,从法律上逐步实现集体土地国家土地在所有权地位上的平等性。在相关立法中清晰界定农户所具有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抵押权、股权和转让权等多种权利;同时,立法保障农户的土地使用权不受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收回,为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具有长期性提供保障。

2.2 完善相关土地管理制度,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良好的保障。

一是改革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规范土地征收征用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对现行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科学界定土地征收征用后的土地使用性质,在土地征收征用中坚决杜绝少征多用,征而不用等行为的发生,保证土地征收征用地规模适度,从根本上杜绝侵犯农民财产权的非公共利益目的的征地行为。

二是贯彻落实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重点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逐步建立健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机制,在保证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对市场条件成熟的区域,贯彻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措施,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是确保农村建设用地依法审批,完善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审批主要在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等方面。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生产管理用房占地审批问题。无论是转包、转让、租赁、入股和互换等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所必须的生产管理用房的审批,可以通过利用现有农村宅基地、废弃地复垦转换来解决,也可以通过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的方式来解决。但必须建立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的前提下,按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规范确定的权限逐级审核报批,既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又要依法审批。

3 逐步培育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使得农村土地资源资产双重性得以实现

搞好农村土地流转,要大力培养土地流转市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首先,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充分实现农村土地的资源性。在不改变土地耕作条件和用途的情况下,发展多种经营,探寻多种模式,加在农业结构调整力度,谋划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整体局面,实现农村土地的资源性。其次,实施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使用机制,确保土地保值增值。在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市场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对需流转的合法农村土地实行招、拍、挂,促使农村土地使用的规模化、集约化,体现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性。其三,要根据市场运行机制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培育发展完善与农村土地流转密切相关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扩大土地流转市场范畴。

4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运行机制,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性和有序性

4.1 农村土地流转包括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两个层面,要区别对待,分类实施,有机结合,共同发展。首先,对农用地流转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走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子。在市场操作层面上要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一面,还要体现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其次,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在保护耕地,基本农田的前提下,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宅基地,废弃地复垦等方式新增耕地来补充新占用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同时对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内的闲置、空闲地加以利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做到“四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实施,统一建设),保障农村土地流转基础设施用地的要求,节约利用。

4.2 对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流转,既要保障农用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来解决吃饭问题,又要保障乡镇企业和农村发展的建设问题,关键还要保障“三农”问题的解决,保障土地可持续发展,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实现规模化经营模式,建立健全产业带动机制,无论哪种模式的土地流转,根本都要实现农村信纸规模化经营,产生规模效益,带动周边区域农村经济发展,既要保持农用地的用途,可探求“城市观光农业”发展模式,也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度进行城市化发展。

农村土地征收法规范文2

关键词:农村土地补偿 存在问题 对策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需要大量的土地加以建设用于国防、交通、水利等,而我国农村拥有巨大的土地资源。从农民手中征收土地并加以补偿已经成为保障我国经济发展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举措对于建设美好安宁的家园,交通运输,实现城乡一体化等等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有关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完善,在对农村施行土地补偿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纠纷事件,这也表明了我国在这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找到问题并对之加以解决和调整对于农村土地征收和更好更快的发展经济建设都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深刻分析我国农村土地补偿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我国农村土地补偿当前的状况以及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农村土地征收及土地补偿政策的推进,在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相应贡献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种纠纷事件。造成其发生的原因包括违法征地,不经相应农户同意,克扣或者挪用农民土地补偿资金等等,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政府征收行为不规范

在我国的《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很多政府部门并不是真正的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某些单位或企业的少数人的需求,对土地进行非法征收。例如有些国营企业为了最大化的盈利,滥用征收职权不惜破坏环境,损害公共资源生产和操作,违背了实现公共利益的初衷,没有为老百姓做出实事,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我国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都首先要提出申请。在涉及征收农用地作为建设用地时,应该办理相应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是在现实的操作中,各级政府在对于土地征收不严格履行相应程序,采用默许态度,造成许多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土地时,采取先建后报,私买私卖等违法征地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对于土地征收进行了有关立法,但是仍然不完善,政府的执行力不强,不能真正的发挥土地征收的作用,并且侵害了农民的权益,这是引起纠纷的首要原因。

(二)补偿标准以及分配管理存在问题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其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料,征收土地对于很多农民来说都失去了生活的来源。而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一般为该土地在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到10倍,安置费是4到6倍。而这种标准的制定本身就没有考虑到农产品价格低廉等实际的现实情况,对于农民来说,在农民安置需求上本身就偏低。而在农村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中却还存在着管理问题,有的补偿款是发放到村委会,有的是直接发放到农民的个人账户上,在这个过程中,就出现了补偿款被占用,挪用,私吞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形象,引起农民的不满。

(三)政府执法和监督不到位

出现征收行为混乱以及土地补偿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有关监督单位没有很好的起到监督的作用。监督部门对各个环节没有密切监管,对于滥用征收职权和克扣农民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中打击力度不够,对于征收过程中操作不当的行为没有进行立即的整改和纠正,为这些违法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漏洞。

(四)农民本身的局限性

农民由于在知识和认识存在局限性,使得他们不能够通过正确合理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农民属于弱势群体,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而有些政府部门或企业正是利用了这一点获取私利。

(五)纠纷解决的机制不健全

由于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健全,农民在土地征收和土地补偿的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时,因为解决纠纷渠道的不通畅,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矛盾得不到解决。农民在土地补偿款分配引起的纠纷中,也会因为证照不全等原因,在向法院提讼时,往往以不属于其案件受理范围而拒绝。

二、针对农村土地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农村土地征收以及补偿中所存在的漏洞制定一部完整的征收补偿行政法规,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让土地补偿的工作更加具有操作性,规范政府在征收和补偿过程中的行为。对各个环节都制定出细致以及完善的处理办法。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政府规范行政程序,实行阳光政策

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征收农民土地和补偿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办理,积极让农民参与其中,了解各个程序的进行和目的。并且对农村土地的开发利用过程,应该从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符合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对有效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加以保护,对滥用、乱占农民土地的行为给予坚决的打击,与乡镇以下各级建立信息联系,必要时对征用土地进行审查,保证土地使用产权明晰。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不仅有关主管部门参加,还要有农民参加,听取民众意见,并且施行信息公开,严格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

(三)增强监督和惩治力度

在补偿款的核算和分配方面,各级政府和乡镇部门应该加强监督,实行专户储存,避免在分配环节上出现挤占、挪用、私分、克扣等腐败行为的发生。除此之外,也要对违法行为给予坚决的打击,将违法行为扼杀于萌芽状态,严重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到司法机关。

(四)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很多农民在知识和认识问题上都存在局限性。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不断的加大宣传有关土地的教育工作,让农民理解国家的意图以及纠正他们认为承包地为私有地的误区,转变他们的观念,并且为他们在纠纷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告诉他们合理的解决途径。并且有些农民在得巨额的土地补偿款后,不能合理使用,大肆挥霍,甚至用于赌博,针对这个问题,政府也应该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宣传教育,避免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

(五)确立合理补偿标准及改进分配方式

我国在对农村土地补偿的规定仍然存在不明朗的现象,应该合理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补偿办法及标准,再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确立合理的补偿原则。建立完善的土地评估政策和土地评估方法。在对被征地合理评估后,以市场价格作为标准,综合考虑国家,社会及个人的利益,合理制定补偿标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补偿的标准首先要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质量。其次补偿款直接通过一本通方式发放到农民账户上。

总而言之,农村土地补偿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都有重要意义,更有关于农民群众切身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平衡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将各个环节归于合法的轨道,是发展经济建设,维护人民利益的重点。这个过程需要国家政府以及各级部门和个人共同的努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农村土地补偿一定会更加合理,更加完善,农民切实从中获益,真真切切的达到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为经济建设做好保障。

参考文献:

[1]董文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2014

农村土地征收法规范文3

关键词:农村土地利益;博弈;法律规制

农村的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既是其赖以生存的根本物质基础,也是其最终的生存保障。对“三农问题”的破解,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必然为其最重要之一端。

一、参与农村土地利益博弈的主体及其分析

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及社会实际,参与农村土地利益博弈的主体主要有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国家(当地政府以国家的名义)以及开发商等。

1.农村土地所有者是农村土地利益博弈之当然主体。我国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源于上述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农民集体”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者权益,在农村土地利用及流转过程中,农村土地所有者是农村土地利益博弈之当然主体。

2.农民是农村土地利益博弈之一方主体。基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对农村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很显然,这里的承包经营权无疑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且,对农民来讲,承包多少土地,承包多长时间以及承担何种义务还有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约定。总之,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既有法律、政策上的规定,又有合同上的约定,毫无疑问农民当然地是农村土地利益博弈的参与者,且其享有的是承包经营者权益。

3.政府(代表国家)是农村土地利益博弈之一方主体。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2004年3月14日的宪法修正案对此修正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同时《土地管理法》也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很明显,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合法地且往往强势地参与了农村土地利益的争夺,当然有时的确是为了公共利益,因而政府(国家)也就是农村土地利益博弈之一方主体。

二、对农村土地利益博弈过程及结果分析

1. 农村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博弈的过程及结果。最为基础性的土地利益博弈存在于土地所有者及土地使用者之间。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为三级集体所有,即乡、村以及村内的村民小组是法律确定的所有权主体。农民个体对农村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由于法律所规定的“集体”的具体内容不清,“集体”究竟是指集体组织(如村民委员会)还是由这些成员所构成的群体?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所有权如何行使及其法律效力这一根本问题。在我国现行农村组织结构的框架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作为土地所有者出现,进行相应的民事行为,行使所有者权益,似乎为理所当然。其行为及其后果似乎理所当然地应被村民所接受。基于此种逻辑,村民个体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鲜有质疑也难于置疑。于是,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就成了土地的当然所有者。

2.国家参与农村土地利益博弈之过程和结果。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进行国有化征用和征收,并给予一定的补偿。这里至少有两个变数,一是何为“公共利益”?二是补偿到什么程度?即使是刚刚颁布的物权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很显然,只要政府想获得哪块土地,即可打着为“公共利益”需要之旗号行使国家公权力征收即可,集体组织也好,村民也罢没有选择的余地。于是该宗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就轻而易举地被剥夺了。再论补偿问题。法律规定了此种情形下补偿的上限,而各地方政府一般也都制定了相应的细则,往往将补偿标准就低加以规定。由于是以国家的名义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这时候的土地所有者成了行政相对人,在这种严重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中,土地所有者根本就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由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其对地方政府扩大征地的激励很强,而限制不够,使得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滥用征地权,而被征地农民没有平等参与协商的权利,使得土地滥征、滥用趋势难以遏止。[1]这种国家行政权力简单地运行的结果就使得所有权人如此轻易地就丧失了土地所有权,村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物质基础被摧垮了。法律规定的土地所有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在强大有政府公权力面前显得不堪一击。

3.开发商参与农村土地利益博弈的过程及结果。房地产开发行业是一个暴利行业这已是尽人皆知的事实,土地资源亦属宝贵的稀缺资源。在我国现阶段城镇化进程中,必然伴随着城镇扩张过程中城郊农村集体土地被利用。既然是开发商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商业交易的规矩获取土地使用权以进行开发。但遗憾的是,现实情况为,开发商看中了某块地,就会采用一切手段促使政府运用法律赋予的对土地的征收权力,以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然后给点补偿了事,该土地就变成了国家的了。此过程颇有点“半 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值”的意味。然后政府又以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把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凭空赚了一笔,开发商开发该土地谋取暴利。至此,政府和开发商皆大欢喜,可悲可叹的却是失地农民。

三、规制农村土地利益博弈的法律思考

基于前述对参与农村土地利益博弈的主体及过程的分析,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各主体博弈的结果,遭受最大伤害的就是农民。如果说给其排个位次,则赢家就是政府和开发商,输家就是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村民。长此以往,不切实加以改变,“三农问题”的解决必将因此而大打折扣。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是规制农村土地利益博弈的理性选择。

1.以法律的形式,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真正主体。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承认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2]尽管宪法及其它法律都规定了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但这个“集体”应当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应当明确如下几个层面的问题:其一,“集体”究为何指;其二,集体“所有”中的所有的性质;其三,集体所有权如何行使;其四,集体所有权受到侵害如何救济。笔者认为应当将集体界定为由集体组织内的村民个体组成的群体,以免村委会这样的集体组织以集体的名义侵害村民的利益。集体所有宜界定为村民个体对土地共有。对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因为现行的村“两委”受行政权力影响是基本事实,要避免政府行政权力的侵扰,应当由村民选出的代表小组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当村民共有的土地权利受到侵害时,也由其选出的代表小组出面寻求法律或其它方式救济。如上所述,所有权的主体、内容、行使方式及其救济等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和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权人才可能拥有抵御其它外来风险的能力。

2.为规范和限制行政征收权力,以法律形式对“公共利益”加以明确界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使得村民基本生存资料所有权的丧失,对此不得不慎之又慎。“公共利益”不应被作为幌子漫无边际地滥用。滥用的结果是对农民土地利益裸地掠夺。这对农民固然是灾难,对整个社会来讲也将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另外,与此相伴的解决措施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提出有权以国家名义征收土地的政府的层级,把征收土地的权力向上收,以对征地行为加以规范和控制。最后,对是否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被征收者提出异议,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允许被征收者单就此问题提讼,将“公共利益”的认定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必将有助于控制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3.遵循市场机制,严格规范和调整征地过程。国家对土地征收,开发商进行开发,村民永久性地失去了该土地的所有权,获得一次性补偿完毕后再无其它生活保障。更为严重的是,政府在此过程中获取了巨额利益。这一过程明摆着是政府低价征收,然后市价出让。笔者在此不得不置疑,政府取得如此巨额利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到底在哪里?为什么不让开发商与土地所有者直接协商价格?由于有巨额利益的驱使,开发商与政府(或其某些官员)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也难怪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政府倒象是商人,商人倒象是政府!比较起来,开发商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表现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这时候面对的对手更加软弱。因此,从法律上割断开发商与政府之间的利益链,土地所有者与开发商能够按市场价格平等协商则为破解博弈主体利益严重失衡之关键。 缘于此,笔者认为基本思路是弱化政府在农村征地补偿中的权力和作用。具体设想可以考虑,凡是在政府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均可以按照政府规划的用途直接与土地所有者协商,就出让价格达成协议,报政府同意,然后由政府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手续即可。或者,开发商就某宗规划区内的土地事先报政府,请求许可进行开发,并由政府同意将来给予办理相关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手续。完成了政府的先行许可再与土地所有者协商达成协议,最后由政府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就完成了该宗土地的相关权利转移手续。如此,既不影响政府的决策规划,又不损害村民的利益,达到一种利益的相对均衡。

作者单位: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

参考文献:

农村土地征收法规范文4

关键词: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苏州高新区

土地作为农民财产的一部分,其所得到的财产性收入是指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或土地经营使用权经流转后而得到的相应补偿和收益。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按规定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在国家如此重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现状之下,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状况如何,怎样有针对性的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思考并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K州高新区FQ街道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实际情况

苏州高新区FQ街道是在苏州城的西部,我们选取了FQ街道的失地农民,共发放问卷260份,回收有效问卷260份,涉及到关于土地征用、土地流转相关问题41题。同时对部分村民进行面对面的访谈,通过整理问卷及访谈结果,我们将调研情况整理如下:

1.关于土地征用

苏州高新区FQ街道康佳社区居民从前大多以种地为主要收入来源,2002年的时候,部分土地被征用,征用的土地被用做公益事业、基础设置、有盈利的公司和企业,在被征收土地用于什么项目的问题调查中,15%选择用于公益事业,23%人选择基础设施建设,62%人选择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在征地的过程中,村民表示政府有将包括征地范围、征地标准等相关信息的文件张贴公布,但他们虽知道政府张贴了这些信息,并没有过多注意。政府征地后,进行了多种方式的安置补偿,我们的问卷调查显示,得到货币安置有46人,得到就业安置有24人,得到农业安置的有20人,得到入股安置的有70人,得到社保安置的有40人,其他安置的为60人。村民对于安置补偿结果并不太满意,对现行国家土地补偿是否满意问题上,30人表示非常满意,30人比较满意,而20人不太满意,在被采访的两位阿姨中,一位称政府赔偿的安置房,11万左右,买两套房不够,装修费难以凑齐;另一位称征地后政府补偿了16万多一点,买房用了十多万,剩下的钱不够装修。因此村民大多并不愿意被征地, 260人中,仅1%人认为土地征用后收入增加的机会会更多,愿意被征地;69%人认为补偿过低,不愿被征用; 剩下30%人则表示很不满意;对于是否有侵占、挪用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情况,34%人表示有,42%人表示没有,还有24%人则表示不清楚。

2.关于土地流转

高新区FQ街道居民土地大多有使用权流转的情况,主要以土地转让和土地出租两种形式为主。当时村集体受政府要求,决定实行土地流转,村民被动参与土地流转。村委会对于农民土地流转行为进行登记,所在村也设置专门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大多数居民表示实行土地流转之后,自己的收入稍有增多。对于土地流转补偿费问题,多数人说能够及时发放,但对土地征用后生活满意度问题上,57人表示满意,127人表示不满意,76人则表示说不清。在对有土地出租的村民调查中,统计出租原因,70%居民反映处于农业种植收益低因素考虑。58%家庭参加入股,选择的入股方式多以资金入股为主,少数有资产入股,大多人表示对去年股份分红基本满意。在去年股份分红所占家庭一年收入比例的问题调查中,77%的居民表示所占比例很小,46%居民认为如果没有股份分红或者股份分红金额很小,对他们的家庭影响也不大,但多点经济收入会更好。

二、苏州高新区土地财产性收入存在的问题

1.村民理论知识的缺乏

我们在访谈的过程中发现,村民对土地财产性收入知道的不多,有的甚至完全不了解,调研小组成员给他们解释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基本概念后,他们才有所知晓。对土地财产性收入知识的缺乏使得村民自身在维护其土地财产性收益的权益上就处于劣势地位,这容易造成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从而影响农村经济建设,影响农业问题。

2.村组织透明度的缺失

FQ街道康佳社区居民是在2002年被征收的土地,从他们的反映中,我们得知当时虽有对土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的公告,但仍然存在有不透明的现象。部分村民反映他们所在村开会较少,村干部的处事方法也不如现在民主,在补偿过程中,存在补偿不公正的现象,他们将此解释为人情世故不可避免,但多数人表示,近几年这种现象有所好转。

3.征地补偿金额数少

法律虽然规定了维护公共利益需求的情况下可在补偿的前提下征收或征购土地。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将土地供应市场实际占有,农民只有少部分补偿金,而大部分的收益却被政府所掌控。事实上,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所获得的补偿金,完全没法与实际拥有土地的收益相媲美,农民的实际收益是有所降低的。FQ街道康佳社区居民中,六成以上居民表示征地补偿金过少,征地过程中的搬迁买房等还需自己贴钱。

4.农民缺少利益表达权

随着农村土地征用范围和数量不断扩大,征地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农民在土地价格中没有主宰权,他们在征地过程中的弱者地位并没有发生逆转,只是垄断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尽管知道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现象,但FQ街道康佳社区的很多居民都是敢怒不敢言,同时也缺少组织机构去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农民没有办法保护好土地财产,更谈不上有效利用土地,并从土地上收益。

三、制约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成因分析

1.土地集体所有制虚拟化

农村土地所有权虚拟化,谁拥有权力谁就真正拥有土地所有权,这成为了农民无法完整得到土地所有权的重要原因。在现实中,村民委员会往往充当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代表,村民集体所有变成了村长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这一问题在苏州高新区FQ镇2002年之前的土地征收过程中明显存在。同时,土地产权的各项权能的边界不清晰。后,土地的所有权和其他权能发生某种意义上的分离,即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权能归农户,但对这些权能的边界没有明确规定,对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利益等都没有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各主体对自己责任权利边界的模糊,引发了一系列土地利用上的问题。

我国农村集体资产数量庞大,但目前集体资产运用效率不高,未能为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发挥应有作用。除部分地区通过股份化等模式建立了有效的管理机制之外,大部分地区的经营管理权都是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而对于代表集体组织的管理者来说,由于没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因而对土地的收益往往不负责任,从而缺乏经营的积极性,个别经营管理者甚至与外部主体合谋,在集体土地征用、集体资产运营等过程中以损害农民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而对大量的个体农户来说,不能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凡此种种,必然导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长期低效运行,大量的农民集体财产不能为农民获取应有的财产性收入。

2.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不稳定性

土地承包权是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资源,但问题是,由于现阶段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代表其产权的合法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使得农民权益经常受到少数“人”的不法侵犯,或是受到来自公权的不当侵占,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是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存在偏颇,急功近利,追求局部的、地方的、短期的效益和经济的增长,以经营城市为名,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少地方政府以低价征用农民土地搞开发区、工业园区,以非常优惠的条件甚至零地价把土地送给投资者,争相以最低廉的条件获得招商引资的成功;二是一些地方干部法制知识有待提升。粗暴执法,需要增强法律知识,加强依法行政;三是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存在问题。以GDP作为考核干部主要标准的制度,导致了一部分人追求短时效益,造成了土地资源的破坏,损失了长久的利益;四是现行《土地管理法》对于征用土地没有把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分开,规定所有建设用地均由政府征用,使地方政府征地的权力过大过宽,缺乏限制。

3.农村居民对其所拥有的宅基地不拥有完全的产权功能

农村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主要指杂物间、厕所、畜舍等)、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涉及的用地。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集体所有,村民使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里的“拥有”,并不意味着农民个人对宅基地具有明确的财产归属权,因为《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既然是集体所有,就排除了个人所有,可见,所谓的农民“拥有”宅基地的权利,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归属,只是一种“不脱离农民集体”的有条件的使用权,决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个人财产权。农民住房产权不完整的限制,既不能买卖,也难以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偏远农村流动人口少又限制了租金收入。就这样,农民的房屋几乎成了“死产”,既浪费了资源,也切断了农民财产性增收的重要渠道。尤其是苏北地区农民受到区位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土地和房屋带来的财产性收入更加有限。

四、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

1.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产权主体相应的权能

从农村土地使用权上来分析,要实现农地的顺利流转和实现农民的利益,必须实现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化,最重要的是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决策权界定给农民,强化农地承包权。总体思路是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地产权制度,进一步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一是建立健全推进机制。要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以农业主管部门为总体领导,负责产权改革的总体协调,县乡分级配合,各地紧密联系,形成工作整体部署。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到人。各部门管理好自己负责的工作内容。同时加强外界监督工作,使工作透明公开。二是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结合现有的土地政策及地方实际,出台相关政策配套措施,指导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测及确权、登记、颁证和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工作,具体可出台相关确权办法和文件。

2.合理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进程

土地流转要以市场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有偿自愿、效率优先的原则,完善流转机制,实现农村土地的有偿流转。一是要构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通过市场调节机制,鼓励对农村土地进行有偿流转,建立合理高效的土地流转市场,使农村土地流转打破地域限制,向高效益规模化经营转变,建立城乡一元化土地流转市场。二是要完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建设。土地流转中介是土地流转市场的媒介和桥梁,建立包括咨询、地价评估、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制度,发展中介服务组织,为供需双方提供流转的平台,提供信息、咨询、预测和管理等服务,提供规范的交易程序,约束交易主体行为,明确流转违法成本,及相关法津责任,降低农村土地流转的成本与风险,保护农村土地流转主体的双方利益,为农村土地流D提供通畅的组织渠道。三是要建立动态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农村土地流转,要充分考虑土地价格的构成因素及土地随时间推移的升值潜力,要对农村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进行综合评价、分等定级。构建农村土地估价指标体系,实施农村土地流转后的动态监测,积极探索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政策与办法,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流转利益补偿机制。

3.大力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我国农村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应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包括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在内的三种,让农民拥有真正的权利,成为真正的股东,有比较完整的产权;集体经济组织则掌握土地经营权;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权。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同时,基层干部应转变怕失权、失利等思想,严格按股份合作制的程序参与管理,预防出现“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另外股东要加强对董事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进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化和规模经营。

4.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到目前为止,中国土地征收补偿规定分散在单行的各个法律中,还没有建立较为系统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导致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混乱和征地补偿救济手段不完善等问题。我国应加强土地征收法制建设,以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土地征收的行为。一是可以参照国外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际通用的惯例,明确规定征收补偿条款,为土地征收补偿确立法律依据。二是完善土地征收补偿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强土地征收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征收纠纷的处理程序。在强化对土地利用规划管制的基础上,从法律与法制的角度严格区分公益性、经营性建设用地,着力解决征地范围过宽、规模过大的问题。基于此,建议应按照逐步统一城乡建设用地政策的总体思路,参照城镇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来逐步确定土地征用使用权限的公共公益性用地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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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慧芳.土地征用问题研究:基于效率与公平框架下的解释与制度设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3]蒋月等.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问题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5]陈志福.中国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6]汪振江.农村土地产权与征收补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农村土地征收法规范文5

关键词:农村; 集体土地; 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但是在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法律与制度的滞后及缺陷,造成土地征用过程中常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出现征地范围过大、缺乏公告与登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等问题,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因此,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立法工作,可适应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促进和谐社会及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落实土地所有权的平等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以我国实际国情为出发点,推行农村土地公有制。也就是分为土地国有制与农村集体制两种方式。但是当前的法律与政策来看,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存在不平等待遇。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用、处置及权益等方面,都不能真正实现国有土地所有者的地位,无法与国家土地的占用、处置、权益等享受相同权力。因此,在遵循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上,改革当前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公平的条款,确保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这也是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

2、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随着我国农业战略的不断调整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农村建设过程中,一些土地逐渐用于非农业建设中。但是我国土地肩负着全国约13亿人口的粮食安全问题,对我国整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途,必将造成可用土地的大面积减少,甚至造成生态失衡、水土资源破坏;因此,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将促进土地与人口增长、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严格控制用于农业的土地转变成非农业用途,提高农村土地的应用效益与生态效益。

3、合理控制征地范围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经营性用地、公益性用地等进行明确划分。因此,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必须合理划分公益用地范围。对于国家投资建设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公共设施、社会福利事业、环境卫生设施等,可以依法征收;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土地,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载体,也可以适当征收;但是对于城区规划之外的土地,则应明确用地性质,不得随意征收。

4、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制度

一直以来,所有制问题制约了我国土地的全面发展。现有的物权制度在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中的应用远远不够。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根本目标在于发挥土地应有的效益,确保应用最大化。而一切改革手段与改革目标都在于不断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与应用过程。这就需要通制度与法律来提供保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在我国,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与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基本一致,都是为了促进土地利用效率,发挥土地应用价值,而土地价值能否全面发挥,取决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又建立在土地权利是否健全、流转是否合理基础上。在我国,不存在土地所有权流转问题,而承担土地资源的客体主要是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建立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将成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发展方向。

5、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配套设施

以我国实际国情为出发点,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诸多配套设施的保障,才能顺利实现。其一,建设新型农村集体土地治理体制,例如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已经形成了以村民议事为主的决策机构,将村委会升级为公共事业服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则以自主经营形式发展;其二,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土地规划、管理效益,采取分级保护耕地方式,设立保护基金,发挥耕地保护补偿手段;其三,设置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如在农村地区成立土地流转管理中心、教育平台等;其四,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改革金融制度,为实现农村土地资本化提供保障;其五,完善农村土地担保体系,降低农村土地产权交易风险;其六,完善相关产权法律、法规建设,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6、规范征地制度与程序

通过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提出恰当的征地补偿标准。加快创新手段,提出“农用地基准地价”的综合作价方法,完善征地的补偿标准,改善“同地不同价”现象。所有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私自利益,与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商量补偿价格,避免出现私下交易,造成土地市场混乱。另外,通过预存征地补偿款的方式,完善征地的补偿争议,减少矛盾纠纷,确保各项补偿款及时落实到位。在征地过程中,应确保农民利益,提高农民参与权、知情权,同时保留申诉权,完善听政报告制度,实行两公告、一登记,确保农村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7、妥善安置渠道

通过渠道的妥善安置,为征地的农民解决后顾之忧,确保生计。国家应考虑到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以多元化渠道安排农民的就业及创业。提高对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实现劳动力优质转移;对于自主创业的农民,国家应该在场地、税收及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从长远生计为农民加强考虑。另外,本着农民自愿的原则,安置补助费用可以直接存到社保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并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保障农民今后的生活。

8、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牵扯到社会利益的再分配,同时关系到来自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必将产生矛盾与冲突。这就需要国家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敢于创新、敢于尝试,就像提出“土地有偿使用”一样,以国家绝对的政治领导地位,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在社会各阶层、各单位、各部门形成全新意识,为制度改革提供思想武器,营造良好的社会支持氛围。

参考文献:

[1]周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政府角色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9

[2]舒瑞江.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粗略探讨[J].国土资源导刊.2007(5)

[3]张钦、汪振江.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制度解构与变革[J].西部法学评论.2008(3)

[4]周吉成.浅谈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宁夏农林科技.2007(6)

农村土地征收法规范文6

关键词:就业 失地农民 制度研究 社会权益保障

西宁市作为西部重要的城市之一,其城镇化水平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从2000年到2007年,西宁无地的农民达到6.65万人次。城镇化的发展应该与农村社会的稳定是同步的。因此,如何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是各地方政府做好城镇化工作所面临的巨大挑战。本文从制度层面对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进行研究,探讨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

一、西宁市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现状

1.西宁市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基本情况

通过对西宁市四区选取的6个村的150户失地农民进行的非随机性抽样调查和访谈,以了解西宁市的土地征收政策、安置方式以及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情况。

据调查结果,被征土地大部分用于城市公益用地和工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建设;土地征用价格补偿标准不一,基本都是采用货币直接支付的安置方式,多数失地农民对补偿标准不太满意;由于农民的文化程度偏低,大部分都是中小学及以下的文化水平,失地后大部分农户由于没有就业岗位而闲置在家,部分失地农民的经济收入减少,生活的支付成本增加,家庭生活受到影响;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都还很低,有些农民意识不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不愿意参加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有些社会保障权利由于受到条件的约束而享受不到,所以失地农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是有限的。

2.引起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制度性原因

(1)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制度的缺陷。随着农村制度的深化,土地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改善,但农村土地产权的定位上依然缺乏明确的规定。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缺陷,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主要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失,所有权主体错位、客体模糊、产权内容虚化;地权关系和土地产权缺少规范化;产权制度制约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完善、土地的流转制度不完善、土地管理权不到位等都导致农村土地管理的混乱,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着弊端。在这样一个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缺陷的情形下,农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是不可避免的。

(2)农地征用制度的不健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主体缺乏监管,土地征用程序不规范。政府作为管理者在征地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被征收土地者又是权力的主体成为被管理者,农民对征地补偿没有商量的余地,只有接受政府安排的安置方式。政府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对农民的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失。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不仅要有严格的征收程序,更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制,对政府的执行力进行监督,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虽然强调了征用土地以及征地补偿方案实施前必须公告,但是缺乏连贯性和针对性,执行不到位,导致土地征用程序的不透明,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异议权得不到体现,无法行使群众监督机制。

(3)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农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业,经济补偿不合理、就业困难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社会保障对失地农民显得格外重要。现行的征地安置方式都是以支付货币为主,只考虑当前短期的需求而没有考虑长久的困难,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措施。农民文化水平低,就业率低,缺乏自主创业的能力,这不利于化解失地农民未来发展的远虑,不能满足长远的生活需要。安置方式单一,安置标准不一,农民得到的补偿差距较大,导致失地农民对安置政策的强烈不满。

二、西宁市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制度性对策与建议

1.制定科学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直是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核心,变革制度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才是推动制度创新的基础。建立公平的规则,通过制度创新明确土地产权。从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上看,农民享有土地的经营权、继承权、转让权、收益权等多项权利,但是在实际征地行为中并未得到尊重。所以要在现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确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要素,做到农村土地产权的明晰化,能够成为土地真正的主人,而不是空置虚化的所有权。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同时,加强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要在实际征地操作过程中体现出农民应该享有的权益,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占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完整性。

2.健全严格的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要提高农民参与程度,促进农民权利公平化。解决土地征用中的问题就要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尊重农民的合法权利和合法请求。确保征地过程的民主参与,建立公示制度,真正让被征地农民行使民主参与,改变传统不平等的土地征收制度,让农民对自己土地的处置有更多知情权和发言权,提高农民在土地征用和土地交易中的参与权地位。严格征地的法律规定与程序,要建立程序公开、平等参与的征地制度,强化民众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征地活动公平、公开进行的重要保障,要对制度运行的始终实施监控。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保证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金的合理分配,行使失地农民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力,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3.完善可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失地农民群体的特殊性,其社会保障权益是应该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他们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为失地农民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改变长期以来农村社会保障的起点很低、投入少、覆盖面小的局面,增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参保项目,让他们尽可能地享受到多方面的保障。政府要采用多种安置方式相结合的方法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

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范围广、内容丰富、高水平”为原则,将更多的失地农民纳入社保的对象中,给他们的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需求提供帮助,并且提供农村农民的保障水平,逐渐形成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

总之,城镇化不仅是城市的发展也是农村的发展,现在的农村将是以后的城市。失地农民作为游离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一个新的社会群体是备受政府和社会关注的。政府不但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还要给他们现在的生活提供补偿,更要为他们以后的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周维,刘长秀.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问题的研究综述[J].科技创新导报,2011,2(4):1-4

[2]张晓云.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国内外经验与启示[J].理论学习,2012,6: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