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补偿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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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确权补偿标准范文1

【关键词】土地征收;矛盾排查;补偿;安置;土地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随之产生在农民土地征收中的利益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矛盾纠纷和冲突也在不断加剧,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尤其是在民族地区,情况更为特殊若不妥善处理势必影响农村和谐、民族团结。如何调处好在土地征收中所产生的矛盾工作,也成为了基层工作人员的一条难题。笔者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为例,对民族地区农村土地征收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民族地区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征收中的补偿费用。在农村,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我国征地补偿是按被征用土地原用途产值倍数计算,是对农民原有土地从事农业收益补偿。农民依赖土地种植,收获之后一部分维持家庭自给,一部分进行商业交易。而如果土地被征用,这就意味着农民丧失了生活的基础。以前种植农田收益低,尤其是在张家川地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种田收入远远不能满足家庭生活需求,农民对种田缺乏积极性。

(二)土地权归属。《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是乡镇、村、村民小组为属权个体,这也就造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确定性,对集体土地权难以进行有效的归属划分。直到现在为止,农村中耕地和宅基地都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划分,农民期盼的证明自己土地所有权的“红本本”至今还未有。这是一个巨大的隐患,有时候甚至会严重影响着农村邻里的和睦相处。

(三)拆迁安置。拆迁安置分配是农村土地征收环节中的关键问题和热点,土地征收中的补偿问题也是一个黑洞,这都成为了各种矛盾的交点。在施行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出台的征收标准和乡村干部的工作过程中,也会出现只讲情面,不讲社会公理,致使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安置中可以享受条件的农民没有达到安置的标准,和村镇工作人员有关系的农民安置超标,这种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大地反响,这样以来,在工作的施行中、完成程度上和想要达到的目的中都大大的提高了工作难度。

(四)土地款使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土地款发放中,乡村干部与镇乡工作部门握有很大的自也会因监督不力,造成款项挪用,款项去向不明的问题,为广大农民带来了很多损失,也激化了干群之间的矛盾。

二、民族地区农村土地征收中的矛盾调处策略

(一)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普及法律法规,更正农民群众心里的错误意识,缓和干群矛盾。国家出台法律法规,为的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只有普及和宣传,才会让农民了解和认识到自己的义务和存在的必然性,从而懂得以大局为重。

(二)完善征地程序,维护农民的利益。完善和制定一套完整的土地征收程序,实行公告制度,所有程序都曝光化,让农民群众看得见,这样以来也可以避免暗箱操作。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征地款项使用分配情况公开,让群众参与监督,举报,赋予所有人以知情权和参与的资格。最重要的是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好农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保证农民群众失地的补偿与安置,提供必需的法律援助,最好是与法律部门联合办公。

(三)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土地征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补偿,所以国家应该提高补偿标准,以人为本,以至少达到可以满足农民生活的必要条件。提到以人为本,国家应该考虑民生问题,连带的就是补偿的问题,其中多与少的关系就应该另行考虑了,这个问题尤为关键,我们可以从征地使用中获得的利益来界定补偿的标准。

(四)合理界定土地归属权。土地权属牵扯到农村集体、农民自己、国家。经济利益分配是征地矛盾核心问题,征地中对土地权属不详的,要依据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依法确权。在此过程中既要考虑农民利益,又要考虑集体利益,在各种利益碰撞时,要本着以人为本原则,让利于民。在早期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归属权调查工作,为后期的征地工作奠定基础。

(五)设立农村土地征用矛盾排查调处办法。思路决定出路。土地征收中的种种矛盾往往是干部的工作没有细化,方法简单,和农民群众产生激化矛盾引起的。还有就是补偿标准过低,农民群众想方设法要达到自己心目中的补偿标准而做的干群冲突问题等等。这是,领导干部就应该站出来,设立一些矛盾调查办法,排查和排除矛盾,有效的化解矛盾。这样,农村土地征收才会顺利的进行和完成。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我们必须解决好农村农民问题。现阶段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已成为我们不能忽视的重点工作。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是解决农村土地征收中矛盾和冲突的关键,除了上述的解决策略外,我们还必须建立清晰明确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征收补偿制度,形成一个长效机制,定位好政府在处理农村土地征收中的职能,加大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农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唯于此,我们才能更好的发挥好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职能作用,树立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从而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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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严格保护耕地,严守耕地“红线”耕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的必然要求,是对新农村建设最大的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行政负责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鼓励被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新开垦的耕地要充分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防止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盲目圈占、违法批占土地特别是农用地,切实保护好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

3 推进土地整治,挖掘潜力农村中的边角地和闲置宅基地等空闲地为土地整治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血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工程倾斜,主要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并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推进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增强耕地排灌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同时,切实加强对土地整理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和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工程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4 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管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征地改革和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中,严格控制征地数量和范围,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认真执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公告、登记等规定程序,在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向村民公开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审批程序等,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的审核,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接受群众监督。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实行征地补偿准备金制度等有效办法,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在工作作风和方式方法上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规范征地拆迁、规范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和置换挂钩、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认真做好严厉打击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5 加强农村地质灾害预防在地质灾害易发多发自的农村,在科学调查、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地质灾害防灾避让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厉则,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建立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安全的地质条件。

6 明确和完善土地所有权即使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时,也应保证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并使其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合理的实现。首先,应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应该在有关法律和规范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除由国家另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属村一级的农民集体所有,其主体为基层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或暂为村民自治组织(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尚未实行政企分设时,可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土地所有权)。其次,要明晰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完整内容,使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可以对土地行使相应的占有、使用f经营1、收益和处分权。依法规和政策通过对土地的发包、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形式,实现其所有权。其三、在法制上明确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应由国家管理和约束,规定土地所有权的车转移只能在集体之间,集体和国家之间进行,以保证公有制土地的合理分配与高效利用。

7 健全农村土地市场运行机制

(1)价格机制。价格是市场的精髓,尤其是土地市场地域性、层次性明显,只有合理的价格才能使不同层次及同一层次市场之间的关系协调化、比例化,并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市场的运行。在农村,所有权的流动需要一个适当的地价,保障农民的生存与发展,保证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平等交易和受尊重的权利,征地补偿费不能同市场形成两个价位,影响未来收益。使用权的流转,如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跨行政区的连片承包转包,以土地联营为条件获得程金分成,股份合作制把土地的实物占有转变为价值占有并且按股分红等。同等条件的土地理论上要求它价格一致,实际操作过程中地价客观上也必须一致,这样就要建立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价格机制,规范农村土地市场。

(2)竞争机制。农村土地资源有效流转的主要机制就是竞争机制,市场竞争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土地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同于一般市场,土地供给数量有限且位置固定,土地的需求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导致土地竞争越来越强烈,通过竞争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最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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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财产权利;农民财产性收入;征地;承包地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DOI] 10.13939/ki.zgsc.2015.08.

1 农村土地产权限制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现状

农民收入构成除了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之外,还包括农民财产性收入。目前农民财产性收入微乎其微,仅占农民收入的5%左右。因为农民收入的总体水平比较低,用于家庭的生活消费、就医教育及生产性开支以外就很少剩余,能够用于投资的资产十分有限,而另一方面,农民拥有大量的土地、山林等不动产资源,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各项财产权利。在当前,土地已经成为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稀缺资源,而且土地市价仍在不断攀升,那么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将会具有巨大的增长潜力。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设计上存在很多缺陷,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而这也严重影响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持续增长,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 征地补偿金不及土地市场价值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我国实际征地过程中,政府垄断土地供应市场,获取巨额的土地增值收益。而农民只能根据“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最高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补偿标准,收到有限的补偿金。土地是农民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是留在农村务农的广大农户维持家庭生计的主要支撑,当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得到的少量补偿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土地价值的全部补偿。据调查,被征地农户户均征地2.59亩每户共获得征地补偿费7.15万元,人均征地补偿费1.49万元。而以东部沿海地区人均消费支出5789.45元/年,户均消费支出2.3万元/年计算,所得的征地补偿款勉强维持农民不到4年的基本生活开支,更谈不上维持被征地农户的长期生活开支。

1.2 承包地流转收益过少

目前,由于很多地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都向城镇转移,也就引发了农地出现抛荒撂荒现象,土地粗放经营问题严重。由于非农就业稳定性不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性不够,稳定性不强,规模化程度不高,农户对于流转承包地还有诸多顾虑。调查发现,农户对流转土地的安全性不够信任,害怕流转出去的土地不能要回。因此,农户一般选择亲朋好友及本村大户等可信任的流转对象,这样无疑限制了土地流转。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尚未建立。许多农户为了能随时要回土地自行耕种,流转土地时往往只是通过口头协议象征性收取流转租金,这样租金金额一般较小甚至是无偿流转。相比于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农业企业承租土地一般能够支付较高的流转租金,高的可达每年800~1000元/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用地规模较大、流转期限较长,很多流转地使用期限在10年以上,这样就使得许多农户出于对保护承包地的财产权益的考虑,不会将承包地主动承包给企业。

1.3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受到较多限制

近年来工业化、城镇化正在农村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在因为发展的需要使得身价倍增。但是由于我国多年来对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多重限制,农民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财产权益并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一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受到严格限制。受到法律许可的用地情况,仅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使用权流转也被限定在所兴办或共同举办的企业之间,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国家征地已经成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唯一法定渠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建设用地,既不可以在符合国家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自行开发,同时也无法自由进入土地资本市场进行使用权流转,这将严重影响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实现,也严重限制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二是国家法律对农民宅基地流转提出严格限制。农民的宅基地是我国农民重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组成部分。我国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房。宅基地流转只被允许在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流转,这种局限性,必然导致宅基地的经济价值严重缩水,这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不仅造成不便,也都是严重的损失。当前来看,如果农户将宅基地出售给集体以外农民或是城镇居民,就算能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但却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 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2.1 明确界定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增强农民产权意识

明晰土地产权是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是农民获得财产权益的前提。没有明确的产权界限,农村产权制度不完善,农民也不能安心,农民的土地产权交易也受到严重限制,很多人必定会趁机攫取稀缺的土地资源和获益机会损失的还是广大农民的利益。为此,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就显得格外迫不及待。确权的关键一步,就是要加快推进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使农民看到实实在在的权利。为农民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明确赋予给农民,防止以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为名强征农民土地的行为再次发生,使农民更好地维护自身财产权利,实现土地财产权益最大化。

2.2 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土地补偿收入

农村征地现象越来愈多,因为征地引发的事故也已愈演愈烈。政府应该规范征地过程,减少强制征地范围,并给农民合理的征地补偿金。征地用途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应该逐步淡化政府对经营性征地项目的行政推动,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我们应适度借鉴国外市价补偿的做法,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征地补偿以农业产值为依据逐步转变为以土地市场价值为依据,不管是公益性项目建设征地还是经营性项目征地,都要按土地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进一步改进征地补偿方式。征地之余,我们也要为被征地农民预留发展用地,防止农民失地后产生生计问题。积极引导村集体和农民以股份合作的方式参与到项目开发和服务配套中来,为被征地农民获得更多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再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在征地足额补偿的同时,地方政府应该多为当地农民考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拿出适当比例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将失地农民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范畴,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养老、教育、医疗等农民备受关注问题,让他们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制度,解除他们失地后的顾虑。

2.3 放开经营性用地的开发经营,让农民获得更多增值收益

市场化运作有利于逐步推行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用地单位与农民集体直接对话协商,可以允许农民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通过出让、转让、出租和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经营性用地的使用,既可以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企业,也可以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厂房公寓等进行出租,更有一种方式是通过土地折价入股的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共同开发建设,逐步实现农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让农民享受更多合法收益。在国外,很多农民以土地作为资本直接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尤其是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当地农民可以按规划要求,利用村集体内部整治剩余的建设用地,自行开发建设乡村旅游和休闲娱乐项目,更好地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在合理开发农村土地资源中稳步增加财产性收入。

2.4 扩大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范围

承包地、宅基地是农民重要的土地财产,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权利,排他性、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是土地权利的明显特征。土地资本化和市场化,有利于实现农民的土地权利。农民贷款难一直是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难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从理论上说,具备融资条件。进一步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有利于解除农民缺乏有效担保物而导致融资难的困境,更有利于推动土地从保障属性向资产属性转化,更好地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经济价值。为此,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适当选择农业特色优势明显,土地规模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特别是对已进城落户的农民尝试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这样农民既可以多一份收入,也可以为市场发展增加更多可用资源的选择。

参考文献:

[1]邵战林,朱道林,杨俊孝.完善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若干建议[J].农业经济,2011(7):25-26.

[2]郭宁,刘钊.加快土地制度改革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J].新疆农垦经济,2010(5):7.

[3]覃建芹.基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收研究[J].管理案例,2011(1):47.

农村土地确权补偿标准范文4

(一)公法和私法制度冲突土地权利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土地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土地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流转关系和管理关系。这些关系的调整往往涉及到公法和私法的适用选择。公法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如优帝《学说编汇》中所说“公法的强制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的,可以由当事人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6]。当以“追求公共利益”为价值导向的公法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的私法在适用选择时,利益博弈结点上的利害关系人便成为了制度冲突结果承受者。从土地使用管理制度上来看,我国号称是世界上最为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然而,实践上,这些制度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甚至存在失灵和负面影响。根据2006年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截止2006年10月31日我国耕地面积从1996年1.3亿公顷锐减到1.27亿公顷,平均每年减少83万公顷。另外,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5年,我国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数量在4000~5000万人左右,且这一数字以每年200~300万人的速度递增。照此速度,在未来20~30年的时间里,我国失地农民将会增至1亿人以上。这些数字变化与我国土地征收等政策无不相关,在这些巨大的数字背后,我国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社会冲突已非常尖锐,这些问题不仅仅只涵盖失地农民的安置和农民土地权利保护缺失问题,某种程度上已上升到整个社会和制度重建层面。而我国土地权利问题不仅仅是土地公有或私有学术之争的问题那么简单,笔者认为,如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以最少的资本进行最优的土地资源配置和收益分配,实现农民和农地的共同发展是公法和私法制度安排的关键。

(二)农民要求发展与土地制度安排的冲突新型农民对发展有不同的定义和要求。农民市民化、农地非农化、农业规模化、农业经营多样化、生产要素资本化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趋势,也是农民发展权、农村土地发展权的重要体现。我国的土地制度,自20世纪末以来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宪法规定下的土地制度城乡二元化结构,使得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地位存在巨大差异,致使农村土地在资本化过程中真正受益人权益得不到保护;二是政府征用农民的土地,给予的征地补偿标准往往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没有考虑到农村土地地域、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市场条件等综合因素,使失地农民(有自愿失地和被动失地之分)权益受到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侵害;三是现有的土地分配制度以及土地承包政策(如“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造成了大量农民双重身份(以沿海城市和大中城市尤为突出)并存的现象,引发社会矛盾;四是农村金融制度环境与土地制度脱节,农民地权融资工具匮乏,使农民发展经济受限。在上述冲突中,比较典型的例子城市里的小产权房,这个因土地发展权与制度安排相左的畸形产物。据报道,全国小产权房所占土地面积有66亿平方米。北京的小产权房占整个本地市场的18%左右,已售和在建的小产权房很快会超过1000万平方米;西安已占到25%~30%;深圳的小产权房几乎占全市住宅总量近一半。这组惊人的数字承载的土地权利矛盾尖锐程度可见一斑,土地制度安排需与土地发展权并重。椰林说“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利益才是权利。”小产权房一方面是利益驱使,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违法使用;另一方面,也是以乡政府等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的权利滥用。这些房子流入市场,造成对市场机制的破坏和市场参与人的选择权利侵害。

(三)土地增值实际收益人与权利人冲突土地是农民从事生产的要素,当其因诸因素合力实现增值时,到底谁是土地增值的实际收益人?根据我国的土地制度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将农村集体土地收归国有,转变为国有建筑用地进行售卖。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被征收后产生了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但是,土地的权利人———农民却几乎在收益分配体系之外。另外,在现行的财税体制和政府官员晋升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本就具有增强本地财政预算、显示政绩的动机,财政困难的现实也迫使地方政府想方设法增加财政收入,而现行土地收益产生和分配机制提供的巨大利益空间则进一步诱发和强化了政府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的行为取向。1995~2005年间,全国每公顷土地出让金收入由77.2万元提高到355.3万元,增长了3.6倍。根据世界银行报告,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后,农村土地的商业运作和市场价值开始显现。2003年我国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到2007年已达2700美元。今后农村集体土地的财(资)产属性将更加显现[10]。孟德斯鸠指出“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与此同时,在以土地为核心的土地产业链中,还滋生了灰色的收益群体,即土地腐败过程中的权力失控官员。从土地权利角度出发,这些“收益人”的存在与法律追求的价值是相背离的,并且造成法律关系定性错位。

二、农村土地发展权下理性的法律制度环境构建

在解决土地权利问题引发的冲突机制上,不少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成熟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土地发展权构想最初源于采矿权许可与土地所有权分离而单独出售和支配。土地发展权观念始于英国,发展于美国。目前发展权制度典型的代表为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在英国制度模式下,土地发展所产生的土地增值主要由国家与开发土地的所有人收益。在美国制度模式下,土地发展所产生的土地增值主要归土地所有人。这两种模式虽然从机制上差别较大,但是,在土地增值产生的收益分配公平价值取向上异曲同工。任何制度的安排都没有绝对的公平,大多数时候只是相对公平或为各方利益的博弈找到妥当的平衡点。土地发展权制度便为土地权利产生的冲突提供了这个平衡点的理论支持。国外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党的十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保障农民权利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和改善措施,这些举措进一步为农民土地合法利益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理性的法律制度环境构建提出了要求。世界上存在一个根本的理性,法就是这个理性和各种事物的关系,同时也是各种事物之间的内在关系。一个社会由各种各样的制度所构成的制度体系可以分为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两个结构层次。制度环境意义上的制度,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这些规则的约束具有普遍性,是制定其他规则的基础。针对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冲突,笔者结合我国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管理制度,认为在我国发展和完善农村土地发展权主要意义在于:一是农村土地发展权是农村土地资本化的重要途径和前提条件;二是农村土地发展权是社会公平调整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是公私法冲突上的重要调整手段;三是农村土地发展权是进行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重要平衡点和各方相对公平的保证。构建基于农村土地发展权的权利保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安排:

(一)明确农村土地权利的主体和客体,实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强化使用权,淡化所有权将农村土地权利的主体和客体、权利义务以及权属分类按照民法传统的理论进行调整和明晰,便于阐明使用权和所有权两项土地权利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对于所有权的分离而言,发生分离的客体应该是能够在相当时间内产生一种收益,并可以随时确定其所在,而土地在最大程度上具有这样两种特性。在现有制度下,淡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的制度设计理念,无疑是土地权利保障制度安排的起点。

(二)明确土地增值收益群体和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和完善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制度不患寡而患不均一直是中国历代土地政策分配制度的难点。这里的“均”不是绝对的平均,是一种相对的均衡和公平。明确土地增值的收益群体,确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护目标,建立配套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行政监督和管理制度,提供用于农民发展(提供就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等)和农村土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收益,确保农民能长期分享土地增值的权利。

(三)制定不同价值标准和征地补偿标准,建立相对公平的地权机制我国农村土地因地理位置、土地质量、土地规模、城市化进程等诸多因素影响,不同区域的农村土地具有不同的发展价值,而在实践中,土地补偿标准并没有体现这些价值的差异性。另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要求而言需要提升的空间较大,出让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增值亦存在巨大差异。这些都需要综合考虑全国土地资源的标准,实行同地不同价、同价不同源的模式,保障农民土地权利。

(四)确定农村土地发展权产权机制,规范程序和管理模式由于历史和政策等原因,使得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状况复杂、土地权利关系混乱、界定条件模糊等现状客观存在,这些问题对于实现农村土地制度合理有效的安排和科学构建产生了诸多负面的效应,所以,建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规范程序和管理模式,是农村土地发展权建立和发展的基础。产权明确便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和管理制度的调整。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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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制度、土地流转、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实行极大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伴随经济发展和社会形势改变,家庭承包带来的种种问题和弊端逐步暴露出来,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现代化发展的瓶颈,对现行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已迫在眉睫。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所有权的界定不明晰且产权残缺

现行土地制度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但实践中却无法行使,且土地权益受到多方侵蚀和侵占。由于土地产权的不完善和不清晰,在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和标准方面存在严重的漏洞和缺陷。各地政府通过土地征用的方式,以全民所有制侵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业已通过合同方式确定的农民土地合法承包经营权;甚至使用行政权力进行侵占。而且长期以GDP 作为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造成一些地方政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通过土地财政来获得财政资金和城市化建设快速发展,政府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情况不断发生。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土地征用过程中广大农民土地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成为地方社会矛盾主要导火索,甚至屡有土地拆迁补偿导致的“流血事件”,影响了我国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二)土地经营方式分散

我国数量庞大的农民长期依附于土地进行经营,土地经营分散化、零碎化严重,。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延续了经营分散化的特点。根据我国农业普查资料,我国目前农户总数为19308.8万户,而经营的耕地面积只有13003.92万公顷,平均每户经营耕地只有0.67公顷,而且其中30.35%的农户户均耕地在0.2公顷以下,户均不到1公顷的占总户数的53.04%,户均3.4公顷以上耕地不足0.5%。农村是新增人口的重灾区,生态环境恶化导致的耕地流失;城市化进程导致的耕地被侵占,尽管中央政府几次出台政策允许和鼓励土地流转,但在目前看来流转的土地数量和范围比例还很低,农村土地的细碎化情况并未得到明显缓解。蔬菜种植、瓜果生产等因不能实现规模经济,而使农民增收、农村富裕受到很大制约。

(三)兼业劳动广泛存在

受两千多年小农经济的影响,兼业劳动成为我国农村长期存在的典型经济特征。一块土地上往往存在多种农作物,且农产品大部分用于自给自足,缺乏市场交易的动力,兼业化阻碍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现代化发展,成为农村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扩大的绊脚石。从市场交易费用角度来看,兼业化减少了市场交易的产品种类、频率、地域范围等,从而较好地节约了交易费用,但农户所生产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低,不能体现不同农产品生产上的比较优势,制约和影响农业专业化分工和发展。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吸引大量农村人才和资金,造成农村农业劳动力数量减少、质量下降。持续农业资源流失和农业投入不足,对我国的粮食生产造成极大冲击。

(四)土地流转受限

我国农民长期依附于土地进行经营,土地利用效率低,经济效益差。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不能以资本形式参与生产。究其原因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前提条件要求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动。而在我国,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流转受其属性和中国传统思想影响而显得非常复杂。农民不能没有土地这一思想根深蒂固。而我国目前“二元化”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使得农业人口即使从事非农业生产,但其社会保障却仍然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现阶段对农民来说,其应得到社会保障仍然是以土地为核心。在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下,农民能依赖的社会保障仍然是具有长期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而现行的土地流转没有以市场为主导,仍然以政府为推手,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强迫农民出让土地经营权。这一做法威胁到了农民土地生产收入和保障,当然遭到农民的抵制和反对,是造成我国很多地区土地流转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关键制约因素。

二、我国各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尝试和探索的成功经验

针对我国土地制度历史遗留所造成的漏洞和缺陷,解决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各地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比较成功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成都模式”

2003年开始,四川成都市顺利进行土地整理、拆院并院、确权登记、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等尝试和探索,紧密围绕着“明晰产权,完善权能,促进流转,管好用途”的目标逐步推广和展开进行。成都农地制度改革以土地整理和拆院并院为契机,创造性的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推进土地流转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促进和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和农民集中居住。成都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明确了农民拥有的财产权利,使其能够成为自主选择是否以及如何转让土地的有关权利,为促进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在城乡间转移流动创造了条件;二是确立对农民地权保护,推动了土地流转,提高了土地规模化经营;三是搭建了土地交易平台,为土地要素流动奠定了基础。

(二)“嘉兴模式”

浙江嘉兴对宅基地流转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实行的“两分两换”方案。就是把农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建设农村新居和土地流转分开,可用所原来农民手中的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 这一探索和改革的具体措施包括:首先,在条件成熟乡镇村进行以宅基地换钱、换房、换地方的试点。也就是在农民自愿有偿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农民放弃宅基地,并由政府财政为购买商品房提供额度补贴、以新型农村社区置换搬迁安置房、置换商业经营用房等多种置换形式。其次,进行以承包地换取社会保障的试点探索。具体讲,就是在坚持国家土地承包政策一贯性、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保持农用地用途不变、农用地量与质不变,以农民原来所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股权、置换农民的社会保障,以最大程度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规模经营,转变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通过“两分两换”,一方面使在城镇已就业且有社会保障的“农民工”能够落户城镇、转变为真正的城镇居民;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宅基地的有偿置换及土地流转,扩大了农村耕地面积,积极有效探索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嘉兴模式”通过这种宅基地置换和土地流转有益探索,在推进农业生产规模的集约化经营和发展农民进一步集中居住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广大农民实现向市民的真正转变,以此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一体”的协调发展,也为缩小城乡差距、推动我国城镇化发展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三)“苏州模式”

江苏省苏州市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是以“三置换+三集中+三合作+三统筹”。“三置换”是经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和市场化运作,农户把集体资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住房分别置换成股份合作社股权、城镇社会保障和社区住房。“三集中”是指所有城乡工业企业向规划的村镇工业园区集中,所有的农业用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所有的农民居住向新型社区集中。“三合作”是指农民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农民专业合作三种合作制形式,确保了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农民群体整体稳定。“三统筹”是统筹城乡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城乡就业机制,使苏州的城乡一体化发展呈现出可持续性。“苏州模式”注重解决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稳定顺利实现了农村城镇化改造,确保了农民利益,解决了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的问题,完成土地在城乡间的流转,城市获得了发展空间,而农民获得了经济利益,促进了城乡之间和谐发展。

三、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业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并暴露出诸多问题。借鉴国内一些地区的成功模式,我国土地制度的调整与改革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统筹兼顾,探索建立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需要的土地制度。

(一)赋予农民完整而有法律保障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我国土地问题的核心是有保障的所有权、使用权。只有进一步确认并保护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才能够解决目前诸多制约因素和矛盾。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前提下,明晰产权主体需要强化使用权,使农民利益得到长期而有效的保障。在“稳定所有权、完善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前提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土地使用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并给予登记颁证。稳定而有保障的承包经营权对扩大土地投资,实施集约经营、推进土地流转、提高资源配置和实现集约经营,都将起到极大作用。一是使土地承包权稳定化。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法律形式确认和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二是修改《土地管理法》中农户宅基地及其房屋的规定。原农村只有宅基使用证,而房屋没有所有权证是不完善的财产权,核发相关产权证书,允许市场交易、置换和进行银行抵押。三是将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予以股权化。允许村集体组织在国家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土地市场交易、置换非农建设用地,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二)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与市场

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农地流转的市场化进程。因地制宜实施多种土地流转模式,建立有序的农地流转市场,可通过“招拍挂”等竞标方式来进行确定流转对象和确定流转价格。首先,在继续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现存口头协议、官方行为等形式的土地流转,才能顺利实施土地流转市场化改革。十七届三中全会开始许可农民转让原承包为期30年的土地经营权,可以采取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具体形式,以实现土地规模效益,建立以市场化价格为核心的健康有序土地流转市场。其次,市场是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手段和必经之路,在基于土地合法转让、明晰界定产权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土地流转市场形成和完善能够让农民或其人在自愿基础上,主导成为配置土地资源的交易主体,真正实现合作共赢。

(三)强化农地使用权的排他性

破除农地所有权对使用权的显性或隐性控制, 限制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对土地的任意处置。征地作为国家的强制性权利,应严格限制于“公共利益需要”。必须遵守“征地按市价补偿”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给农民以足够的土地征用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党的十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流转新动向:一是在政府供应土地模式上,增加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分配的比重,甚至有消息称,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可能是现行标准的10倍以上;二是农民出售土地获得溢价收益,由地方政府以税收的获取,以增加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实力。要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并提出通过明确地界定公共利益来缩小强制征地的范围。同时,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逐步转向市价补偿,使农民同样享受市场化和城镇化的收益。

(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政策支持

我国目前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在有效规避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探索农村社保体系完善、金融支持等相关制度改革。推进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做好:一是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进程,为土地流转解除后顾之忧;二是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为农业土地经营和土地流转提供资金保障;三是继续加大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四是加强农村基层的民主建设;五是防止非农资本侵害农民利益。全国统一土地市场的逐步建立,农村的融资渠道会逐渐增多,在这些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的过程当中,要防止这些资本与民争利、剥削农民。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整体思路是在确定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多措并举,积极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和市场,保障和扩大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引向市场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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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补偿标准范文6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industrialization, the urbanization construction pa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economy get fast. National agricultural policy to the big adjustments, along with the ascension of the collective land benefit, the rural land problem is also constantly increasing, serious impac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pace, impedes rural economy of smooth, rapid growth.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problem;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采取,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无视法律的存在,存在着有法不依,违背农民群众的意愿,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总的说来,农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1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在土地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城乡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规定:“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m2”,而在实际操作中,每户都大大超出了批准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6,77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就是单一的制止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得需要很长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它必定牵扯着农民的经济利益。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1.2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土地关系呈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据调查,每年的非农建设所减少的耕地面积在整年所有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占据的比例至少为30%,尤其在城镇周边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优质耕地,这些损失是难以用开发出的荒地来弥补的。二是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耕地面积为18.26亿亩,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1.23亿亩,保护耕地的压力不断增大。中国人均耕地面积由10多年前的1.58亩减少到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当前,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虽然各地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土地实现了“占补平衡”的管理,补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质量也不过关,这必然会影响到农民的收入。三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1.3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2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2.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2.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2.4 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素质不高,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也要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3 结语

我国的人口中农民占有最大的比重,农民的权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土地作为农民赖以发展和生存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城镇化建设、农业发展中,应当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的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利益。作为基层的干部,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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