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赋税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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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赋税制度

土地赋税制度范文1

斯密曾提出赋税的四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由于其基本的确当性,至今还被市场社会的各国政府所沿袭,对今天我国税制改革同样有着重大意义。这四项原则大致如下:

(1)公民应当尽可能地按照与其能力成比例的原则向政府纳税,也就是说,公民纳税额应当与他在同一政府的保护之下所创造的收入成正比;

(2)每一公民根据比例原则所缴纳的赋税,应尽可能地事前确定而不是被随意地确定的。赋税的数量、种类和支付方式,都应当尽可能清晰和简单,不仅对纳税人自己如此,而且对纳税人以外的一切其他人亦如此。否则,各地的纳税人就会被置于征税者肆虐的个人意志笼罩之下,从而导致税制的极大扭曲和为了私利的滥用。事实上,赋税的随意性往往导致腐败和随之而来的秩序本身的瓦解。与赋税的不公平性相比,避免赋税的随意性显得如此重要,以致各国政府宁可容忍相当大的赋税不平等而不能容忍赋税的极小随意性;

(3)任何赋税的缴纳时间和缴纳方式,都应当对纳税人尽可能便利。例如,土地税是在收获的时候缴纳,消费税则在购物时缴纳;

(4)任何赋税的安排都应当尽可能降低征税损耗。税耗之发生,源于四种情形:首先,赋税的制度安排或许需要太多的税务官员来征收从而支付太大比例的工资以致侵蚀了赋税额的太大部分。其次,赋税制度安排或许把太多的劳动和资本从社区的生产转用于非生产性的征税活动。第三,赋税制度或许过于严酷地惩罚了那些未能成功避税的公民或过于加重了那些贫困公民的负担,从而使得他们完全地被摧毁了,以致他们的原本可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本消耗殆尽。第四,征税官员过分频繁地探访纳税人或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压力和胁迫。

中国当前的税改不仅应当遵循上列原则,而且还需要更多的确当性原则。这是转型期中国社会的根本特征所要求的。转型之前,政府开支的主要支付者是国有部门,同时,政府服务的主要受益者也是国有部门。转型期内,事情发生了本质变化。政府服务的主要受益者正在或已经从国有部门改变为非国有部门,它的开支的主要支付者,也应当从国有部门转换为非国有部门。可是,这需要在宪法层面上有相应的改变,于是就有了“赋税的确当性问题”。

政府服务的对象,从基于国有部门生产资料创造着劳动收入的劳动者群体,转变为基于非国有部门生产资料创造着合法非劳动收入的各类群体。在立法、司法和执法诸领域内,这一转变导致了相当严峻的阐释问题和操作困难。从杨之刚教授文中,不难感受到我国税改面临的重重困难。

土地赋税制度范文2

[关键词] 一条鞭法 赋役制度 计亩征银

一条鞭法,又称类编法、总编法等,是明代中后期在赋役制度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明朝在实施一条鞭法之前采用累进税制,奉行有力者多承担的原则,因此财富较多的纳税人相应承担着较高的税负,但是这种较为公平的制度由于遭到经济优势阶层的反对和抵制而逐渐失去作用。明朝中期,随着地主豪强兼并土地的行为愈演愈烈,朝廷所掌握的税田越来越少,国家财政收入日益减少、阶级矛盾日益激化。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张居正在全面清丈全国土地之后,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开始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对明代赋役制度做出全面改革。

一、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

1.赋役合并征缴。即将各类徭役及土贡方物等并入田赋,依据土地的大小进行征收,同时取消力役,并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将原来分开的秋夏二税放在一起课征。一条鞭法简化了原来复杂的赋役制度,方便了税收征管。

2.田赋计亩征银。田赋中除米麦等少数用实物缴税之外,其余无论税粮、差役一律折合成白银来缴纳征收,从而开启了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过渡。

3.用雇佣劳役代替力役。即官府所需的力役不再由百姓无偿负担,改为由官府从税款收入中出钱雇用,同时允许农民出钱代替力役,做到“一岁之役,官为佥募”。

4.将赋役收入分为中央和地方两部分。赋役由地方直接征收之后进行调配,其中一部分收入由地方上解中央,归中央所有;另一部分留存,供地方政府开支。

5.官府承办一切纳税流程,实现官收官解。民收民解制度下的里甲代收代征形式容易造成中间人对税银的侵蚀。一条鞭法规定所有的税银都由官府统一征缴,赋役的催征、收纳、解运等工作皆由官府承办。这样堵塞了制度漏洞,提高了税收征纳的效率。

6.取消了复杂的计征标准,采取易于实施的规则措施。明代初期按民户的丁粮多寡将其分为“三等九则”,再据此征税。这种制度操作复杂,不易为人民所了解。一条鞭法实行“不论籍之上下,惟计田之多寡”的计征标准,取消了繁琐的规定,简化了征收标准并使之易为人民所掌握。

二、一条鞭法的意义与影响

1.一条鞭法的积极影响

(1)简化了税制,降低了征税成本。在一条鞭法实施之前,明朝赋役杂多且手续繁琐,这种制度上的漏洞为地方官吏营私舞弊创造了条件,严重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一条鞭法去繁就简,将赋役的分散多次征收改为赋役合并的一次征收,精简了税收制度,降低了政府的征税成本,提高了国家税收体系的运行效率,并从制度上约束了腐败行为,使国家财政收入得到稳健的增长。

(2)平衡了税收负担,促进了税负公平。明代中期以来,由于土地兼并的加剧,税负失衡现象非常严重,造成了国家赋役收入的大量流失。一条鞭法以土地为标准,通过计亩征银的方式来确定每个人的赋役水平,然后进行赋役征收,从而以法的形式对纳税户的赋税负担加以界定和限制,在一定程度抑制了土地兼并。一条鞭法的实施改变了当时严重的税负失衡现象,平衡了社会各阶层的赋役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生存状况。

(3)以货币形式代替实物形式缴纳税款。一条鞭法规定除少数赋役之外,其他各种赋役均应折银征收。这项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货币是赋役征收的主要标的,促进了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化,是税收征纳在技术上的重大改进。折银征收的形式大大降低了税收的征纳成本,有效地避免了实物缴纳中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方便了地方赋役收入上解中央,而且货币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也比较便利。

(4)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一条鞭法废除了黄册制度和里甲制度,土地对人口流动的限制被削弱,农民得以比较容易离开土地,这为城市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数量的劳动力。赋役征银制度促进了白银的流通和使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租的货币化和农产品的商品化,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摊丁入地、计亩征银政策的实施增加了政府的税收收入,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都为商品经济的成长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2.一条鞭法的局限性

(1)一条鞭法不可能触动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一条鞭法是赋税制度层面的改革,这种局部的改革不可能触动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更不可能触动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可以说,封建社会的制度环境决定了一条鞭法不可能突破自身的局限。

(2)一条鞭法自身存在着弊端。一条鞭法将各种赋役随田赋合并征收的方法固然简便,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赋役总额,农民的赋役负担很不稳定。计亩征银虽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并体现了按能负担的原则,但纳税农民在实物与货币兑换的过程中由于钱和粮米比价的经常变动而倍受商人盘剥。量地计丁实际上没有彻底废除丁银,且仅是部分实现了“摊丁入地”。此外,由于豪强地主的阻挠和封建统治者的不断加派赋税,一条鞭法在全国范围内实际上执行得并不彻底。

三、结语

一条鞭法在中国赋税制度的发展上意义重大,它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是中国财税史上的一次重要改革。虽然由于历史的局限和自身的不足,一条鞭法并未完全得以实施,但是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征收的形式,统一了役法,实现了赋役制度由繁到简、征纳以实物为主向以货币为主的转变,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施 他:“一条鞭法”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J].现代商业 , 2008,15:287-288

[2]邹晓涓:“一条鞭法”论析[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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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赋税制度范文3

〔中图分类号〕 G633.51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2)16—0068—02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如何加大环保教育的力度则成为了教育界人士讨论的话题。而对于历史教师来说,其不仅仅在于给学生传授历史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同样责无旁贷。《义务教育历史课程标准》就明确指出:历史教师要以人类优秀的历史文化陶冶学生的心灵,应使学生从历史的演变中认识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初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历史教师很难把历史教学和环保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要么是空洞的说教,要么就脱离了历史教学本身的特点,环保教育流于形式。那么,该如何寓环保教育于历史教学之中,以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提高环保教育的实效性呢?本文笔者以唐与五代时期赋税制度对敦煌地区生态环境的影响为例,谈一谈自身的实践与思考。

一、唐与五代时期税赋制度在敦煌地区实施概况

敦煌旧时称做“燉煌郡”、“燉煌县”。唐、五代时期的赋税制度在敦煌地区的实施包括前后两个阶段。在前期,敦煌地区承袭了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十五岁以上男子授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女子授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桑田为世业田,无须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给男子麻田十亩(相当于桑田),给女子麻田五亩。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掌握的奴婢、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奴婢授田额与良民同。耕牛每头授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民田还授,每年正月举行一次。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荒芜地区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简单来说,其包括地税、户税、调、役等。在安史之乱之后,敦煌地区则采用并推广了两税法。其基本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唐人将之概括为:“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其包括户税、地税。

二、唐与五代时期赋税制度在敦煌地区实施的实际效果

为了让学生深刻地认识到赋税制度的实施对敦煌地区生态环境的影响,笔者则从两个方面进行了阐释:其一,授田不足;其二,实施草税。

1.授田不足。综观唐太宗直至武则天统治时期,敦煌地区农民授田不足现象一直十分严重。据《旧唐书·食货志》记载:“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丁男、中男给一顷。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这一制度一直实行到唐开元、天宝年间。但是,很多地区的农民实际授田与应授田的标准差距很大,尤其是敦煌和吐鲁番等地处在沙漠地区,农田的数量比内地要少很多,农民授田不足的问题更加严重,这在敦煌和吐鲁番出土的有关户籍文献中得到了充分反映。根据池田温《中国古代籍账研究》附录敦煌户籍可知,农民应授田数与未授田数的变化趋势非常明显,对于那些当时农民所能得到田数的相关规定,实际操作上也只是一纸空文。实授田的趋势线不仅处于另外两趋势线的下方,而且更为平缓,表现出一定的稳定性。这表明实授田数与应授田数、实授田数与未授田数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不均衡性。通过史料可以得知,唐天宝前期,农民授田不足现象已很普遍,政府无力解决。原因在于政府掌握的土地非常有限,不可能达到应授田数,甚至都达不到实授田数。另外,很多田地已为地主阶级所占有,国家出现了“地荒”现象。韩国磐先生认为,依据当时的赋税,农民负债是在所难免的。如,乾宁四年,张义全卖舍是由于“为缘阙少粮用,遂将上件祖父舍兼屋木出卖与洪润乡百姓令狐信通兄弟”;天复九年,安力子卖地是因“为缘阙少用度” ;“未年十月三日 ,上部落百姓安环清,为突田债负,不办输纳,今将前件地出卖与同部落人武国子”;“再加上送往迎来,养生送死等等费用,农民的生活就更不堪设想了”。“农民常常因为缺少必要的生活资料出卖土地”,而为了弥补授田不足的问题,又不得不想办法再购买、开垦一些田地,以增加收入。而田地一旦被大肆开垦,敦煌地区荒漠边缘的绿洲和牧场必然遭到毁坏,逐渐失去了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的生态功能。

2.草税的实施。“唐代自建国至灭亡都有草税,两税法时期亦不例外。”租庸调及两税法时期的草税不见于税法的规定之中,其乃是额外征收的杂税。 “在晚唐五代的敦煌,草税已不再是一种附加税,而是附着于土地与地子、官布并列的正式税例,也是据亩征纳。”唐代敦煌纳草有专门的柴草司一职。柴草的采集大多是由农户完成,一般是在敦煌周边进行。其主要是供驿马饲料之用,也用于军马饲料及烧柴。采伐的柴草数量一般都很大。李并成先生在《河西走廊历史时期绿洲边缘荒漠植被破坏考》一文中指出:“唐代前期,是继汉代以后河西历史上规模更大的又一次土地开发时期。与之相伴随对绿洲边缘植被的破坏更为严重。”李先生根据敦煌文书计算得出:“敦煌郡郡草坊天宝时存草约868540斤。”此外,唐代寺院经济发展迅速,于敦煌文书中所记载寺院亦常常刈伐、贮存大量草料,备其所用。“当时对草被资源的破坏还不仅仅限于直接刈伐,后果更为严重的是采打草籽。官府收纳草籽的主要目的是用作马匹、驴、骡等的精细料”。生长在敦煌地区的柽柳、白刺等有较高的生态效益保护功能,根据原武威地区林业站的调查测定,绿洲边缘这些荒漠植被的覆盖率可达40%左右,其中分布最广的是白刺和柽柳,一个高9米的柽柳灌丛沙滩的固沙量可达2500立方米,但“唐代前期,对于柽柳、白刺等树木的砍伐有较多的记载”。

三、造成的危害

1.边缘绿洲荒漠化。在祁连山冰雪融水的哺育下,古代敦煌地区天然植被生长茂盛。史载,祁连山“东西二百余里,有松柏五木,美水草,冬温夏凉,宜畜牧”,焉支山“东西百余里,南北二十里,亦有松柏五木,其水草美茂,宜畜牧”。敦煌则“山水环抱,林木葱郁,宛然一大都会”,这里曾是众多游牧民族理想的牧场。从被迫西迁的匈奴人所唱的那首“亡我祁连山,使我六畜无蕃息;失我焉支山,使我妇女无颜色”的民歌中,不难想象出那时这一地区草木茂盛的景象。但是,随着唐、五代时期在这一地区大规模开发和经营,出现了毁林毁草、乱砍乱伐的情况,农民“伐木而树谷,燔莱而播粟”,“以渔猎林伐为业”,“伐薪烧炭”等现象愈演愈烈。

2.严重的沙患使部分河西重镇和军事要塞处于废置不定之中,有的完全成为废墟。如,石羊河下游的西沙窝古城,其曾为巩固国防,抵御游牧民族的侵扰,保障河西走廊的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不断受到沙患侵袭而最终废弃,完全失去了军事防御功能。

四、唐与五代时期赋税制度对敦煌地区生态环境影响的现代启示

1.树立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诺曼·卡曾斯曾说过:“我们违背大自然的结果是——我们破坏了自然景观的美,自然动态的美和天籁的美。”敦煌地区生态环境的变化,不正是人类破坏环境,忽视环保的结果吗?通过这种史实的详细介绍,可以让学生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提升他们的环保意识,从而使其做到手下留情,足下留青。

土地赋税制度范文4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战争纷起,人们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许多诸侯国都进行了鼓励农业发展的措施。

春秋时期,改革家管仲首先在齐国进行改革,他首先从经济入手,实行“井田畴均”和“相地而衰征”。相,视也;衰,差等也;征,征取也。就是根据土地多少和田制好坏征收赋税,淡化了公田、私田的界限,实质上承认了土地私有,管仲认为“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而事实也证明,他实行的这一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土地所有者经营土地的积极性,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也促进了土地私有制和封建制度的确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和私田,一律“履亩而税”,这就公开承认了土地私有。而所谓的初税亩就是以实物地租代替劳役地租的一项改革,是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这种征收赋税的方法很先进,因此我们一般也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开始。

管仲的改革和鲁国的“初税亩”共同促进了古代中国土地制度的转变,而两国在赋税制度方面的改革,对农业经济的发展更是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战国时期,诸侯争霸更加激烈,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也大部分被封建土地私有制取代,各国的改革进行的更加如火如荼。为增强国力,各诸侯国鼓励发展农业的措施则更多,也更全面。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在他的支持下李悝进行了大刀阔斧的变法,在农业方面他实行“尽地力之教”和“平籴法”两项措施,其中“尽地力之教”的措施更加有利于中国农业朝着精耕细作的方向发展,他主张在农业上耕地要深,除草要勤,在种植上应采取多种经营的方式,如果一种作物受到自然灾害,还有其他作物可以收获,收割时必须要迅速,以免遭受损失,对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有很大的作用。“平籴法”就是好年成由政府出钱籴进一定数量的余粮,坏年成由政府平价粜出一定数量的粮食,当时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物价,抑制了富商大贾的势力,维护了农民和百姓的利益,防止了“谷贱伤农,谷贵伤民”状况的发生。李悝的变法极大地提高了魏国的农业生产水平,使魏国在战国诸雄中率先强盛起来。

土地赋税制度范文5

【关键词】地籍管理 历史 借鉴 发展

一、回溯地籍管理的历史

原始社会时,人类开始种植作物,但开垦的规模小,土地资源充足,划分耕地和草地是土地管理的重点,没有进行全面的调查、统计、登记。这时还没有地籍管理的概念。直到原始社会结束,进入奴隶社会,国家出现,土地成为私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划分贵族、平民等级和决定他们应承担的租税、差役标准后,逐渐产生了对土地调查统计、登记的需要,因而产生地籍。

据记载,夏禹治水时我国已经在九州各地进行了土地调查,并且按照土色、质地、水分、肥力等因素把土地分为三等九级,作为确定贡赋的标准。这是我国有关土地调查和分等定级最早的记载。

到了商周时期,实行井田法,《管子・地员篇》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早的有关土地分类和评价的科学著作,该书依据地下水位、自然植被、土壤性质和生产力差异,将土地分为3等18类90种,以此作为赋税依据。

春秋中叶,鲁、楚、郑等国相继开展土地和田赋调查。鲁国实行了按亩征税的“初税亩”制度。

魏晋南北朝局势较为动乱,地籍管理没有实质的发展。直到隋唐初期,开始实行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赋税制度。这是对应服役者以实物代替劳役的一种赋税,并以户征收布、绢等。因此,朝廷重视人口而以户籍为主的册籍(户籍、税籍、地籍合一)三年一造,以乡为单位装订成册。

南北宋时期为了限制土地兼并、平均税收,都采取过土地清丈措施。宋朝实行了不同的地籍管理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田法

王安石为相时期,为整理税籍、清亩,颁布了方田法。建有方账、庄账、甲贴、户贴,当需要确定田块信息时,都以方账记载为准。

(二)经界法

即逐块丈量土地,计算面积并确定质量,如实载入“砧基簿”,同时还要绘制地籍图,注明四至、权源。经界法是土地的产权登记,土地的占有只有登记砧基簿后方具法律效力。

(三)推排法

由经界法简化而来,推排法以乡为单位,按田的排列,逐一推排,评定面积和质量,并查清所属关系,然后登记入图册,绘有地块图,注明面积、四至、质量、用途,作为征税依据。其主要根据原有地籍图册,按地检查,对原图加以更正。对图册不全的地区,也需画图补册。方田法和经界法都重视土地面积清查,而推排法则主要是对原图册进行校正。

元朝是蒙古族人建立的朝廷,为了巩固统治,消除战乱的影响,也为方便于征税,元朝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清查。土地清查分两种:经理法用于全国普遍开展;括田法则专门清查隐漏土地。

明建国后,为了土地赋税的混乱局面,查清土地面积,纠正田亩不实,自洪武元年开始核实田亩,制定了鱼鳞图册法,之后在全国推行。鱼鳞图册制度,是一种科学的土地赋税管理方法,图册中详细登记了每块土地的编号、土地拥有者的四至、姓名、土地等级和土地亩数,并把每块土地形状绘制成图,每册前面又有土地的综图。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摸清了地权、清理了隐匿,是地政管理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在此基础上,明代基本完成全国土地清丈,并建立起较完善的地籍制度。但是地籍制度发生了变化,编制鱼鳞图册的同时进行了人口普查,其结果称之为黄册。黄册与鱼鳞图册相互补充。

清朝基本沿用明朝的制度,但在测绘技术上有所发展,西方制图学和测量学传入中国。清康熙二十五年下令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测绘工作,历时10年,测绘并编制成《皇舆全览图》。清朝末年,还成立了京师测地局和测绘学堂。

从整个历史发展阶段来看,地籍的发展史与田赋制度的历史沿革密切相关。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地籍发展,根据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唐代中叶实行“两税法”前,地籍依附在户籍中;唐代中叶至明代中叶,地籍与户籍处于平等地位;明代中叶后,地籍地位高升于户籍之上。政府对地籍工作越来越重视,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运用新手段绘图和更新地籍,完善地籍管理。

二、古代地籍管理借鉴意义

现代的地籍管理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第一是土地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土地登记制度逐步确立,登记覆盖面不断扩大;二是基本建立了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地籍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三是土地遥感监测范围不断扩大,提升了国土资源管理的科技水平。但是问题仍然存在,现代人可以从古代人的智慧结晶中吸取经验教训,以不断完善现代的地籍管理。

第一,重视对乡镇的地籍管理工作。农业是一国之本,一直以来直到清末,我国是小农主义的国家,注重农业生产,城镇发展落后,不难看出,之前的地籍管理一直是关于农村方面的,有了清晰明确的地籍管理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缓和农民和地主之间的矛盾,有利于一个以农为本的国家稳定。虽然现在我国已经进入工业文明,第一产业占比重持续下降,第二第三产业占比重飞速上升,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但农业永远是立国之根本,保障十几亿人口的粮食是个大问题,而目前耕地持续减少,不断被占用,地籍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在数量上、质量上保障农业用地,也保障农民的利益,让他们能够以地为生,保障粮食安全。

第二,加强地籍数据库的日常更新。宋理宗时全国推行推排法,就是对原图册进行校正。地籍管理更新的尤为重要。如果长时间保持一次的调查数据不变更,极容易在日常工作中产生问题。所以应该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的日常更新机制,实施变更最新经检验合格的信息,实现不同比例尺、不同层面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改变一年一度土地变更调查,达到及时变更。

第三,加大资金、人力的投入。古代的土地清丈都是倾全国之力彻查,耗时耗钱耗力,而地籍数据是一种基础性、公益性很强的数据,不仅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需要,也是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广大群众所需要的一种基础数据。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一些贫困地区的信息系统建设较难开展。有些地方的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的资金来源不稳定,使得系统的维护费用和数据更新得不到有效保证。因此,需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出台信息化建设资金保障相关政策,加大资金、人力的投入,确保地籍管理工作在全国的开展。

参考文献

[1]王利华,孙政才.中国农业通史.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2]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土地赋税制度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税;保有环节;民生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032-02

古往今来 “民生”就被广为重视。《左传·宣公十二年》曰: “民生在勤,勤则不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住有所居”,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近年来,房价高企导致普通老百姓买不起房是政府面临的民生问题之一。同时相当一部分城市的财政已经成为土地财政,对已无地可卖,又债台高筑的地方政府,房地产税无疑是长期稳定的税,成为新的财政来源。而中国税收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一、从民生视角看中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重复课税加重纳税人负担

现行房、地产税种分设,割裂了房产与土地之间的必然联系,不能准确地反映房地产的实际价值,既不符合简税制的要求,增加了税收成本,同时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1] 。1990年国务院全面推行土地的有偿使用,此后建造的大量房产其价值中都已包含了所占用土地的价值,这部分房产一方面包括土地价值在内的房产原值纳税,另一方面还要再缴纳土地使用税,存在重复课税。

(二)计税依据不合理造成地方税源萎缩民生投入不足

第一,从余值计征的房产税,违背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并形成房地产税税源的萎缩;同时,房地产价值是反映当地居民享受地方公共服务程度的较好指标,而余值计税不能体现房地产税应有的受益性原则。第二,从租计征的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与营业税有重复征税之嫌;同时,出租房屋除了要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还要缴纳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等,使得房屋出租这一行为的综合税负非常高,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第三,两种计税依据并存,常常导致同一房产仅仅由于自用或出租的经济行为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第四,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使税额不能随课税对象价值的上升而上升,使土地使用税收入缺乏弹性。

(三)税率不合理导致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

民生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合理使用资源息息相关,现行房地产税制税率水平偏低,起不到约束作用,使得土地资源存在巨大浪费。目前经营用房产法定税率为1.2%,再考虑计税依据是以一般低于市场价值的房产原值为基础,则实际税率就更低,而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最高标准才是30元/平方米,使得土地使用者几乎感受不到土地的保有成本,从而强化了整个社会对土地过度占用的偏好,且最高税额30元/平方米与最低税额0.6元/平方米的绝对差额仅为26.4元/平方米,如此之低的税额差别与中国不同地区之间使用土地所获收益的巨大差距是极不匹配的。

(四)征税范围狭窄不利于税收公平

一是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地产没有纳入征税范围。目前高收入阶层通常选择面积大、地段好、各种服务设施齐全的住房,且通常拥有一套以上的住房。而当前只要不是用于营业目的均不纳税的政策,违背了多受益者多纳税的公平原则和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二是将广大农村排除在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之外。在一些发达农村地区出现了不少的豪宅和别墅,却不需承担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三是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及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等的自用房产免税。他们占用大面积优质地段且建筑面积远远超出其业务需要,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财政资金的滥用,对其不征税更加诱发了这种现象的恶化[2]。

二、沪渝房地产税制改革启示

(一)沪渝房地产税制改革试点方案比较

1.两地征收范围对象不同。上海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计算征收房产税。重庆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包括: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重庆的房产税征收偏重对高档房、别墅的征收,存量和增量均包括在内。

2.两地计税依据有差别。上海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折扣。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0.6%。重庆房产税是以交易价格为征税基数,没有折扣,以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

3.两地税负水平有差异。上海明确超面积新购房按比例征房产税,适用税率暂定0.6%。重庆实行差别税率,有0.5%、1%、1.2%三档。重庆、上海两市都考虑到了首套普通消费性购房者的利益,老百姓的普通消费性购房不会受到房产税政策的困扰,合理的住房消费仍然受到保护与鼓励。重庆对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中单价较高者实行了1%、1.2%相对较高的税率。

4.两地免税标准不同。上海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房产税。在重庆市,如无存量商品住宅,买首套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可以抵扣。其中存量独栋商品住宅抵扣基数是户均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为户均100平方米。

(二)沪渝房地产改革试点对民生建设的启示

1.房地产税改革对房价影响十分有限。从短期来看,房产税能对高涨的房地产价格起到威慑作用。重庆没有出台房地产限购调控的举措,但因为有房产税的作用,使购房者在选择上倾向于不交税的普通商品房,促使高档房供应量明显下降。据房管部门的调查,房产税实施后,重庆主城区多数高档商品住房项目访客量下降30%~50%,部分购房者改变了买大房、买高档房的消费倾向。但从长期来看,影响房地产价格的主要因素在于供求关系和后市预期,并且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取决于最终税率。

2.房地产税改革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房产税的开征体现了税收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功能。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进行适当调节,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财产的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当然享有适当的住房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试点中房产税尽量避免增加普通购房者的成本。

3.对改善地方财政收入收效不大。以重庆市为例,公开数据显示,2011年重庆市地方财政收入超过2 900亿元,增幅超过40%,其中,房产税收入仅有1亿元,与此同时,数据显示,2011年重庆市土地出让收入为1 344.2亿元,增长47%。由于应税面窄、税率过低,目前征收房产税对改善地方财政收入收效不大。按照目前的试点方案,由于征收范围较窄导致征收税金有限,这部分资金还远不足以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基于民生视角的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取向

(一)房产、地产合并征税避免重复征税

首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目标都是提供地方财政收入、调节财富分配及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其次,土地的级差地租决定了房屋的经济价值,土地的使用期限又决定了房屋的使用期限,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二为一,既便于征收管理,又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同时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纳税人负担。2004年起国家税务总局不断推进的提出模拟房地合一按评估值征税,已初步明确了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这一方向。财税[2010]121号文进一步指出,房产税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使得房地合一的雏形初现,为进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以市场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体现税收公平

房地产税的可选计税依据一般有市场价值、租金收益、位置价值和面积价值四种。中国房地产税以何为计税依据,必须从国情出发。福利住房改革后,各城市商品房市场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至少有一半左右的住房具有成交价格纪录。因此,房地产税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既有合理性,又有可行性。一方面,它能体现房地产税应有的受益性原则,能够反映出公共产品的差异性,从而实现税收公平。另一方面,随着中国房地产评税体系的建立,以市场评估价值作为征税依据是必然趋势[3]。

(三)合理设计税率量能征收

一是税率水平不宜过高。二是应采用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简便易行、征收成本较低、税负比较平衡,但不能体现量能赋税,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有局限性。累进税率可以较好地体现量能赋税的原则,具有较好的纵向公平性,但累进级距不容易把握,计算比较复杂,征税成本相对较高,且累进级距过高过猛,容易打击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因此建议目前仍应采用比例税率。三是应实行差别税率,根据不同房地产的类型设置不同税率,同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调整权限,在规定的调整幅度内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税率。

(四)扩大征收范围规范减免税规定加强税收调节

一是将城镇居民住宅纳入征税范围,但允许扣除一定的免征额或免征面积。目前普遍认为40平方米为合适的免征面积。二是将农村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特别是对那些由城市转向农村的工商业房地产资本和坐落于农村的别墅、豪宅征税,同时对农业用地和农民自用住房暂免征收房地产税。三是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业务用房地产及城市基础设施所用的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避免土地资源浪费。四是对宗教寺庙、慈善机构、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社会公益性组织等拥有的用于增加社会公共福利的房地产仍应予以免税。

参考文献:

[1] 吴俊培.中国开征物业税的几个基础理论问题[J].涉外税务,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