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医药检测报告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医药检测报告范文1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是指导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一部最重要的法规。2011年7月1日,该办法新的修订版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无论是在篇幅和内容上都做了重大调整,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的相关规定更加完备和有可操作性,并引入了暂新的管理理念,将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开展创造新的局面。
1 新版管理办法概述
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共同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为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4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号令,将法律层级由规范性文件提升为部门规章。2011年5月4日卫生部签发了再次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以卫生部第81号部令颁布,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管理办法》共分8章67条,包括总则、职责、报告与处置、重点监测、评价与控制、信息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与2004年版相比,除了在原有6章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完善外,还新增了2个章节的内容,即药品重点监测和信息管理。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了省以下监管部门和监测机构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药品本文由收集整理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置,强化了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核实及处置要求,引入重点监测制度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和研究,强化了药品生产企业在报告和监测工作中的作用等[1]。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也较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均适用此办法,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机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报告单位(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适用范围可以看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不是哪个部门的孤立工作,其职责贯穿了政府管理部门、监测技术机构、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相关单位。
2 《管理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对《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首先依赖于对该办法的理解和认识。笔者参与了该办法的制定和培训,希望通过以下重点内容的解读使广大读者对新法规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2.1 职责
《管理办法》第3章明确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根据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为全国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主管单位,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行使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一些具体职能也将由卫生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完成,如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联合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等。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和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职能。近2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步入快车道,尤其是医改相关政策文件的,使我国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迅速向基层延伸。截至2011年,全国333个地市均成立了专门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指定了专人开展监测工作。体系的扩展迫切需要法规的支持,新版《管理办法》明确赋予了市县级监测机构报告的收集、审核、评价、上报以及严重不良反应和群体事件调查等职能,不但为基层开展工作奠定了法规基础,也为基层监测机构的进一步完善埋下伏笔。
2.2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处置
《管理办法》的第2章进一步规范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与处置,这也是修订篇幅最大的部分,由原来的10条增加至26条。新办法共明确了4类不良反应报告形式,即不良反应的个例报告、群体报告、境外报告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对各类型报告的报告范围、报告内容、报表格式、报告程序和时限等也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1.1 个例报告 通常所说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指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个例报告,是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系统提交至监测机构的。与原法规相比,取消了“逐级报告制度”的说法,因为逐级报告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报告的时效性,不利于报告的及时评价与处置。根据新报告系统的设置,基层报告单位在线提交报告表后,将直接传送至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服务器上,各级监测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均可查看、评价、分析报表,因此新报告系统实现的是“网络直报、分级管理”的模式。
2.1.2 群体报告 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本次修订将原法规中的“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统一更改为“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明确了因药品质量、用药差错或不良反应等引起的群体不良事件均须报告,将不良反应扩大至药物警戒范畴。群体事件的报告要求快速,报告单位发现或获知群体事件后要“立即”报告,必要时“越级报告”;对事件的调查要求高效,因此直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同时体现了多方协作
的管理模式,即除管理部门外,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均需要开展相应的调查或应对处置工作,以期在最短时间内查清事件原因、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保障患者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2.1.3 境外报告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境外报告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均是针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报告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报告收集、评价和风险管理意识,将原先形式简单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更改为国际标准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要求企业对收到的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定期汇总分析,进行全面的药品安全性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发挥了生产企业不同于医疗机构的监测职责,同时也体现了监测工作与国际接轨的新趋势。
2.1.4 报告的处置 处置是指对报告的核实、评价和调查。为提高报告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加大不良反应信息的可利用率,对于不良反应监测资料,相关监测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都有责任进行核实、评价及调查。尤其是死亡病例和群体不良反应事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和监测机构必须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为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的评价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一手资料。同时明确了监管部门、监测机构和报告单位在调查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细化了调查程序,使相关部门在调查工作中将有法可依,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2.2 药品重点监测
引入了药品重点监测的概念,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管理办法》第4章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开展重点监测,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要求企业对其他药品开展重点监测。药品重点监测实际上是借用了国际上已有的主动监测的理念,通过有组织、有计划的监测活动,全面收集患者用药后的安全性信息,旨在进一步了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发生特征、严重程度等,为药品风险控制提供更加科学依据。开展药品重点监测,一方面可以督导企业积极参与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发挥企业的能动性,另一方面可以弥补上市前安全性研究的局限性和自发报告系统存在的先天性不足,提升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水平。有关药品重点监测的详细指南相关部门也正在制定中。
2.3 评价与控制
随着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监测工作的重心已由报告的收集过渡到对报告资料的评价和风险控制中来。《管理办法》第5章对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开展以品种为基础的评价工作进行了规定,要求国家和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收到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信号挖掘和评价,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对监测机构一直以来所承担的核心技术工作给予了准确的诠释。
此外,还明确了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的药品风险控制措施。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测技术机构的分析评价结果,在职责范围内对存在安全性问题的药品可采取责令修改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责令召回药品、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措施。报告单位也可依据相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救治患者、暂停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措施。
2.4 信息管理
随着报告数量的增长,报告单位对监测数据的反馈呼声日益加大,监测机构间如何共享信息也成为突出的问题,医患人员和公众对药品安全性信息的需求更是有增无减。全方位、多层次、多途径的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已是当前形式下及未来发展趋势中的必不可少的。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新增了有关信息、反馈、共享的条款,并单列成章。确定了各级监管部门、监测机构信息的权限和内容,增加了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鼓励报告单位之间共享不良反应信息。虽然条款的规定还较为原则,但与原法规相比已有了很大进步,兼顾了当前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未来工作的发展趋势,为今后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奠定了基础,也必将对推动信息公开、增进信息交流、保障公众知情权起到积极的作用。
2.5 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第7章对报告单位、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对于执法主体,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罚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并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对于违规情形,根据报告单位的职责不同,药品生产企业所列出的违规情形最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所列违规情形内容基本相同。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以及罚款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3条,规定法定报告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时,要承担赔偿责任。此“相关规定”是指《民法通则》、《产品质量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药品损害赔偿的规定。
3 新版《管理办法》对中药不良反应监测的指导意义
中药是我国民族医药学发展中的瑰宝,也正是因为中药的特殊性,其不良反应监测开展情况更能体现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的水平。《管理办法》虽然对中药的监测没有提出特殊的要求,但是新法规的实施必将推动和促进中药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开展。
3.1 增强中药生产企业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意识
我国中药制造业受医改政策等利好因素的影响,近几年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尽管如此,国内中药生产企业无论在规模上、管理理念和水平上与跨国企业相
比都存在一些差距,药品风险管理意识也相对薄弱。新版《管理办法》加强了药品生产企业在不良反应监测中的作用,这无疑也为中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首先在管理上,要求企业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并设立专职人员开展监测工作,对监测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要求;其次在技术上,要求企业不但要收集报告,还要开展对严重不良反应及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定期汇总药品安全性数据,报送与国际接轨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通过在法规中加强生产企业的责任,可以督导企业合理配置监测资源,提高报告意识,主动开展中药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3.2 加大中药新药的监测力度
由于中药现代化的推动,有报道显示,近年来我国中药新药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有效成分、有效部位新药明显增加。然而站在药品安全性角度考虑,一二类新药未知的风险也是最高的,因此上市人群广泛使用下药品的安全性监测就显得十分重要。新版《管理办法》要求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实施重点监测,通过重点监测可以进一步获取上市前安全性研究无法获取的资料,如针对老年人、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安全性资料,又可以弥被上市后自发报告存在的低报、漏报、信息偏倚等的不足,加大对新上市药品的监测力度,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医药检测报告范文2
关键词:计算机技术 信息型药检所 实际应用
中图分类号:TP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9-0008-01
引言
药检所是我国保障药品质量的重要机构,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技术监督的作用,并提供快速、精确的药检工作。计算机技术在药检所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信息管理方面,它将网络与计算机连接,实现了数据传递,实现了资源共享,提高了药检所的工作效率。
一、计算机技术在药检所日常工作中的应用
1.利用网络平台,提高办事效率
通过建立药检所网站,将药检所的基本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展现出来,包括单位介绍、药检动态、网站论坛等。通过网络平台的作用,提供给人们交流交流平台,加强了社会监督,使药检所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通过信息技术提供了药检所更快速的查询方式[1]。在网络平台中,可以实现无纸化办公的条件,药检所工作者可以利用网络平台接收邮件,提高了工作效率。药检所把检测出来的结果,通过网络平台公布出来,可以方便人们查阅,体现了办事的公正性。
2.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信息管理平台
药检所在药物检测后,有很多药物检测报告书,这些文件在今后的管理中也会有一定的用处。过多的文件造成了一定的管理难度,而且还很容易遗失,因此要加强文件管理就需要利用计算机技术。计算机技术可以实现信息型的药检所管理,通过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可以把文件在网络上储存,再保存起来。信息化的文件管理模式可以实现信息快速查阅和存储,提高了文件管理效率,而且更具安全性。药检所的各部门通过相同软件,将本部门的检测工作结果输入到同一个系统中,实现了信息整合。为了保证信息管理中所输信息的真实有效性,每个文件的负责人还要通过信息技术填写网络签名,最后由专门的人员对文件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计算机技术在药检业务中的实际运用
1.检验标准管理
药检所在对药物进行检测时要依据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其检测报告也要与检测标准保持一致。由于医学技术不断发展,国家实行的要将标准也会相应变化,这些标准一般是通过文件的方式下达的,我而且动态长期更新,为了保证药检所的工作的有效性,要及时了解文件动态,这就需要利用到信息技术[2]。计算机技术中的网络功能,可以让药检所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掌握药检标准,通过计算机软件Excel制作表格,在检查某类药物时,只需要通过检索工作就能快速查询,表格里有药品名称、检测标准、编号,以往检测报告等。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软件表格选择对本次查询有用的信息,从而保证了工作安全性,提高了工作效率。利用计算机技术,还可以把重要的信息打印出来,方便工作人员直接查看,这也是信息型药检所发挥出的管理优势。
2.检品统计工作
药检所执行药品检测,最主要的目的是保证药物质量,为人们的生命健康做好保障,因此药检工作特别重要。药检所在检测时要有相关的技术支持,才能够保证检测结果按照检验标准准确实现。在药品检测结束后,要做好检测信息的统计工作,这也是信息型药检所要做好的工作。药检所的按照检测标准进行药品检测,当可能会因为某种因素导致检测结果失误,除了要提高检测技术,还要有严格的统计标准,才能够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通过计算机技术可以更快的实现对检品结果的统计[3]。做好检品统计之前要利用信息技术建立Excel表格,将具体的信息输入进去,如编号、样品、名称、结果等,在相对于的单元格内输入检测后的结果,待输入完成后,再将检测结果生成报表,再纳入检品管理总库中,方便今后查询。为了保证药检所工作的准确性,要时常对样品检测结果进行抽查,对比相关药品不合格情况,从而得出是否与药检检测的结果有相关性。
3.对样品、标准品及试剂管理
药检所在工作中需要利用标准的样品对比最终的检测结果,以保证检测结果符合国家颁布的标准。通过计算机技术,可以将这些样品的留样时间、样品种类等信息输入到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专门建立一个信息库,可以方便管理者查询。根据药品的生产周期及使用期限等信息,发挥对药品的监督作用。在药检所的实际工作中,要利用到相关药剂作为检测的标准,信息管理系统而已将药品领用者和消耗情况输入到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及时补充试剂,对检测品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科学管理,防止对照品和样品流失或浪费情况发生[4]。
三、结语
计算机技术有效地发挥了其信息化的作用,它提供给药检所更加快捷方便的网络环境,加深了人们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了信息监督的作用。信息型药检所在实际中的应用表现在日常办公和药检工作中,方便了药检所信息管理,提高了药检所的工作效率。为了更好地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还要不断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信息型药检所工作实效。
参考文献
[1]马春文,刘志英.检品计算机管理系统在药品检验工作中的应用[J].华北煤炭医学院学报,2013,02(52):10-11.
[2]李嫩祥.计算机应用药检工作的现实思考[J].现代医药卫生,2012,,06(52):12-13.
医药检测报告范文3
乙方(供方):__分公司
甲方根据日常使用需要对常用药品进行年度采购,乙方为甲方提供药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购销方式
甲方根据日常使用需要发出订单,乙方确认订单并进行配送,甲方收到乙方配送药品后进行确认并按规定时间付款。
第二条 质量保证
1、乙方向甲方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合法有效证件。
2、乙方对所售药品质量负责,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
3、乙方须提供所售药品的生产批件和产品合格证,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
4、进口药品需附有该批药品的《口岸检验报告》和《进口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并加盖质量管理部门印章。
5、药品有效期在1年或1年半以内的,乙方所供药品不低于有效期限12个月,有效期在2年或2年以上的,乙方所供药品不低于整
个有效期的18个月。
第三条 药品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如非整件则须附有加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3、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产品损坏和变质由乙方负责更换或赔偿损失。
第四条 药品检验
1、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产品乙方应及时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用药。 因乙方交货不符合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2、甲乙双方对药品质量存在争议时,应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如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据此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在药品送检期间,甲方用药暂由其他同类品规药品替代。
3、乙方配送的药品如在使用过程中多次(三次及三次以上)出现不良反应时,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该品规
药品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退回剩余药品,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4、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造成药品的浪费,甲方对已购进的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如因乙方药品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正常储存,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在购进药品3个月内可向乙方要求换货;超过3个月甲方仍须向乙方换货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除双方书面约定外,失效药品不能退换。
第五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1月30日,采取供需双方一次签约、分批供货、分次付款的办法实施。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可顺延一年。
第六条 交货时间、地点
1、药品配送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药品配送商负责。甲方根据用药计划向乙方发送批次采购计划,乙方据此配送。乙方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一般药品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七个工作日。
2、乙方交货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伴随服务:(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失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4)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3、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
1、合同药品价款为30万
2、如果国家有关部门调整药品价格,药品价格原则上就低不就高,因此造成药品积压,甲方有权退回积压药品或修改合同,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结算方式:大批量采购(一次药品价款5万元以上)实行批次据实结算,平常零星采购实行季度末结算,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据。
第八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1)乙方提供的药品存有质量问题。
(2)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3)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影响甲方的正常使用。
(4)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2、如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按1000元/日标准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20%,甲方根据乙方违约情
况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乙方提供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或引起事故,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根据乙方违约情况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3、甲方预期支付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每逾期一天,支付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逾期十五日扔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在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五日后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4、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无故中止履行经催告后不及时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无法控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
或状况,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疫情等。
2、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医药检测报告范文4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招标人:
投标人: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药品│产地│规格│单位│供货│出厂│零售│数量│金额│交货│
│名称││││价格│价格│价格│││时间│
第一条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
第三条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条件
1.违约终止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投标人履约延误:
(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2)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2.误期赔偿:
(1)除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
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2)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3.招标人履约义务
(1)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2)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3)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4)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
(5)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
1.采购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
2.批次采购合同: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其他义务:
(1)招投标双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公布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fc)进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2)招投标双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3)招投标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4)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配送商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24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平台(jlmzc)、根据用药计划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计划,投标人据此配送。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
(5)伴随服务:
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a)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b)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c)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d)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e)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6)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人持招标人的委托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
│招标人:(章):│招标机构:(章):│招标人:(章):│
│住所:│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委托人:│
│电话:│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邮编:│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意见:鉴证机关(章):│
医药检测报告范文5
我今年60岁,于2010年参加体育活动后突然出现腰背痛(主要是肩胛下的脊柱两侧疼痛),睡觉翻身也痛,无外伤史、红肿、叩击痛等。到医院就医被诊为腰肌劳损。遵医嘱服用复方塞隆胶囊、疏风活络片、右旋酮洛芬止痛片,但治疗1月后疼痛无缓解。X线片检查提示:(1)胸椎退行性变;( 2)胸6、7椎体压缩性骨折;(3)胸7椎体许莫氏结节形成。现遵医嘱注射依降钙素针、服用阿法骨化醇片。经治疗后右侧疼痛缓解,但左侧疼痛依旧且体力劳动时明显。
我想知道,我的病是否能够治愈?下一步应该如何治疗?平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广西 陈读者
陈读者:
根据您信中所提供的情况――运动后诱发腰背痛,服药后可部分缓解,以及症状与X线的描述来判断,我认为应该是:骨质疏松性骨折并伴有脊柱退行性变。
骨质疏松性骨折的病因是由于增龄老化所致调节激素失衡使骨形成低下,造成骨质疏松,在大运动量或失重的情况下,局部出现微骨折(第6、7胸椎)。目前还没有什么有效手段能够治愈骨质疏松,我们能做到的只是预防和减缓病情进展。
针对本病患者的治疗,一是补充骨量,您目前应用的“注射依降钙素针、服用阿法骨化醇片”就是增加骨组织的方法之一;二是治疗骨折,如卧硬板床休息,可用枕头垫于膝下以减轻下腰部的应力,平时还需注意预防压疮(编者注:也叫褥疮,是指局部组织长时间受压,血液循环障碍,局部持续缺血、缺氧、营养不良而致的软组织溃烂和坏死)。骨折疼痛明显者可使用止痛药,疼痛消失后即应开始锻炼并逐日增加活动量,疼痛剧烈者可佩戴支架,严重的如有条件者(医院及患者身体充许),可考虑行椎体成形术,这是比较彻底一点解决骨折问题的方式。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创伤骨科主任医师 黄枫
直立性蛋白尿需要治疗吗
我孙子今年14岁。2008年查尿常规发现尿微量蛋白阳性,晨尿阴性,肾功能、24小时尿蛋白均正常。被诊断为直立性蛋白尿,医生认为不需治疗。但我不放心,请医生开了黄芪颗粒冲剂和阿魏酸哌嗪片,服后白天蛋白尿出现次数有所减少。尿沉渣检查发现蛋白质++;尿免疫学检查提示IgE 1001 IU/ml,C3 1.83 g/L;B超提示:左肾静脉受压,受压段近端流速减慢,双肾不等大,膀胱、输尿管未见异常。
我想请问专家,我孙子的病是否真的不需要治疗?如果是,那么生活中有何需要注意之处?如需要治疗,应如何治疗?
广东 陈读者
陈读者:
根据您来信中所描述的情况,您的孙子应该是属于直立性蛋白尿伴有LRVE(左肾静脉受压综合征)。
直立性蛋白尿又称性蛋白尿,是指在站立时出现蛋白尿,卧床后即消失,或采取腰部前突姿势时蛋白尿加重,其病因不是十分清楚。LRVE(左肾静脉受压综合征)是指左肾静脉在回流过程中受到挤压而出现的临床症状,最常见的症状是血尿,少部分患者可以出现蛋白尿或腰痛。
关于直立性蛋白尿伴有LRVE者,到底应该怎样处理?在此谈谈我个人的看法,有2种情况需要进行分析:
一是直立性蛋白尿的原因是由于LRVE所致,这种蛋白尿一般是良性的、暂时的,不影响肾功能,多发生于瘦长型的健康青少年,大部分孩子会随着年龄的增长,有效侧枝循环的建立,肠系膜上动脉起始周围脂肪结缔组织增加,左肾静脉受压的程度缓解,蛋白尿会逐渐消失。一般不需要药物治疗,避免剧烈的体育运动或重体力劳动即可,较重者可以手术治疗。
二是尽管出现直立性蛋白尿,也伴有LRVE,但是也可能还伴有其他的肾脏器质性疾病。也就是说在做出LRVE导致直立性蛋白尿的诊断时需慎重,必须排除其他的肾脏器质性疾病后方可诊断,以免造成误诊或漏诊。对于直立性蛋白尿伴有LRVE者应该进一步进行有关尿蛋白质组学的实验室检查,如果发现有尿微量白蛋白、转铁蛋白、视黄醇结合蛋白等增高,不应单纯满足于LRVE引起的直立性蛋白尿的诊断。此外还应该注意的是,即使除了LRVE没有其他的发现,也应该定期到医院检查。
湖南省儿童医院肾内科
主任医师李志辉
心率缓慢、频发早搏
怎么办
我老伴66岁。高血压病史5年(最高达170/110毫米汞柱),2年前曾患脑梗死。服用尼群地平和卡托普利,但降压效果一般。2010年1月因自觉胸闷痛、头晕乏力、心率缓慢(自觉为33~50次/分)而入院治疗。后来病情反复,查心电图提示:Ⅲ度房室传导阻滞、频发性早搏。现在,老伴血压基本控制在112~150/54~85毫米汞柱,常伴有脉搏停跳、心率缓慢(约35~47次/分)等症,服用过拜新同、万爽力、阿托伐他汀钙片、参松胶囊、步长脑心通、地奥心血康、阿司匹林肠溶片等药,但效果不理想。
我想知道,老伴的病还需做何检查?心律失常是何原因?心率缓慢、频发性早搏该如何用药,能否治愈?需要安装起搏器吗?
湖南 曾读者
曾读者:
根据您信中所介绍的病情――血压从170/110 mmHg(毫米汞柱)降到126/52 mmHg,治疗效果已经很好了。因为患者曾有过脑梗死的病史,加上年纪较大,故血压不宜降得太低(一般控制在140/80 mmHg左右即可,舒张压不宜低于70 mmHg)。
另外,您提到服用尼群地平和卡托普利的降压效果不佳,在此建议改用长效降压药,如氨氯地平、硝苯地平控释片等,必要时加用小剂量利尿剂如氢氯噻嗪12.5~25毫克/天,或吲达帕胺缓释片1.5毫克/天。若血压仍控制不理想,可加用ACEI(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如贝那普利10~20毫克/天。
目前中西药对心动过缓疗效不佳,无论是阿托品类还是中成药(如参松养心胶囊、稳心颗粒等)对患者疗效都不会太好。而心动过缓随时可诱发心跳骤停和阿-斯综合征的发作以致危及生命。因此患者必须安装起搏器以策安全。至于起搏器类型由主治医师和您的经济能力而定,至少应安装R波抑制型心室起搏器(VVI)以提高心室率。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心内科教授 陈国伟
乙肝大三阳怎么治疗
我儿子今年23岁,于2003年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后经治疗现有所好转,情绪较稳定。5年前被查出患有“乙肝大三阳”,在确诊后的3年内他没有接受过规范化的治疗。2009年复查时发现肝功能异常。乙肝病毒(HBV)基因型及耐药检测报告显示,检测到的HBV常见RT区耐药位点均为野生型位点,未检测到典型耐药位点突变,提示为HBV野生病毒株。腹部彩超:1.肝回声密集;2.脾大。遵医嘱服用:阿德福韦酯、拉米夫定、恩替卡韦等药物,但是治疗两年来他的病情没有明显好转。近期复查肝功:乙肝表面抗原(HBsAg)2718,乙肝e抗原(HBeAg)1033,乙肝核心抗体(HBcAb)0.005,甲胎蛋白(AFP)2.58微克/升。而医生仍嘱继续服用思替卡韦等药物。
我想请问专家,继续服用上述药物对我儿子的病情是否有疗效?还有没有更新、更有效的药物可以服用?
重庆 刘读者
刘读者:
从您所提供的您儿子现在的病情来看,应诊断为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所以在治疗上使用抗病毒药物是必要的。医生建议服用恩替卡韦(属核苷类似物)等药物,应是较为可行病有效的一种抗病毒治疗的措施。关于核苷类似物药物的治疗疗程,不再提治疗终点,而是提疗程停药标准;强调所谓停药标准也只是最低标准,为减少复发可以延长疗程。
对于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HBeAg)阳性的慢性乙肝患者,在达到血清乙肝病毒DNA载量低于检测下限、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恢复正常以及发生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血清学转换后(即HBeAg阳性转为阴性),再巩固治疗至少1年(至少经过2次复查,每次间隔6个月)仍保持不变,且总疗程至少已达2年的患者,可考虑停药,但延长疗程可减少复发。
根据您信中所提供的资料,没有“乙肝病毒 DNA定量检测”的化验结果,考虑到您儿子现在的情况,我建议患者除了进行肝功能、乙肝两对半检测外,还应定期进行乙肝病毒DNA定量检测,以便评估使用抗病毒药物的疗程。此外,对恩替卡韦耐药的患者,可加用阿德福韦酯进行联合治疗;对核苷类似物发生耐药者,亦可考虑换用或加用干扰素。
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
老年病科主任医师徐新献
尿毒症早期怎么办
我今年57岁,2007年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早期,肾功能检查:肌酐365微摩尔/升,并有尿频、尿急、失眠、全身无力等症状。开始时,使用黄芪、香丹、氨苄西林以及一些中药治疗后,肌酐慢慢降了下来(210~250微摩尔/升)。后来因胃出血入院,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期、慢性浅表性胃炎、高血压性心脏病。注射头孢哌酮舒巴坦钠、三磷酸腺苷二钠、辅酶A;胃病方面服用炭片、百令胶囊等。但是,治疗效果不明显,肌酐仍在200以上,服降压药后血压控制尚可。
我想请问专家,我所患的疾病应如何治疗?哪些药物对我有效?在饮食、生活中有何宜忌?
云南 王读者
王读者:
根据您所提供的资料来看,2007年肌酐为365微摩尔/升,还不到尿毒症的诊断标准,只是肾功能不全。因为当时有尿路感染存,使肾功能恶化,所以使用抗感染及相应治疗后肌酐逐渐下降。2009年以来肌酐仍在200微摩尔/升以上,说明您的肾功能还处于较稳定的状态,但要恢复到正常水平是不可能了。目前治疗方面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使肾功能不再进一步恶化:
1.病因治疗,即治疗原发病。
2.控制高血压,这对您来说非常重要!血压高可加速肾功能的恶化,控制后的理想血压为130/80mmHg(毫米汞柱),不要超过140/90 mmHg。
3.低盐、低脂、优质低蛋白饮食(大量蛋白饮食可加重肾脏负担并促进肾功能恶化。同时必须供给足够热量),蛋白质按每天每千克体重摄入0.6克,加服必需氨基酸或α酮酸更佳。
4.禁用肾毒性药物,如肾毒性中药、氨基糖甙类抗生素、解热止痛类药物等。
5.药用炭吸附毒素,尿毒清颗粒、含有大黄的中药灌肠等。
6.避免和治疗加重肾功能恶化的各种危险因素:(1)及时纠正血容量减少,包括腹泻大量失水、大量利尿、大出血等;(2)呼吸道、肺部、尿路、肠道、胆道、皮肤等各种感染,尽量避免,一旦出现要及时有效治疗;(3)治疗高糖、血脂异常;(4)纠正水、电解质紊乱及酸中毒等;(5)及时解除尿路梗阻;(6)应用抗凝或抗血小板的药物。建议您到当地正规医院肾脏专科医师处定期监测血压、肾功能及治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肾内科主任医师徐璧云
含铝的胃药可放心服用吗
我患有多年的老胃病,常吃胃药。但是,我听人家说金属铝对神经系统等有损害,但不少胃药中却添加了铝元素,如铝碳酸镁、硫糖铝等。我想请问专家,铝元素对人体健康有哪些危害?这些胃药可以放心服用吗?
山东 王读者
王读者:
铝元素并不是人体所必需的微量元素,它是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污染物。多项研究结果表明,从食品中摄入过量的铝,可以干扰人的思维、意识与记忆功能,使视觉与运动协调失灵、记忆减退,严重者可能痴呆。摄入过量的铝,还能置换出沉积在骨质中的钙,抑制骨生成,发生骨软化症等。
一般人每天经由食物或饮水摄入约30~40毫克铝,食物中以鱼含铝量最少,肉类及内脏含铝量较高。使用铝锅烹调酸性食物,会使食物中含铝量由0.1毫克上升到25毫克。如服用含铝的胃药,则每天的铝摄取量会高达0.2~3克。因此一旦服用含铝胃药,每天的铝摄取量会突然升高5~100倍,远比使用铝锅烹调酸性食物来得严重。
铝元素的主要排除途径为肾脏,虽然正常人中少有铝中毒,但也有医学文献报道,正常人因长期大量服用含铝胃药而发生软骨症的铝中毒报告。因此,即使肾功能正常,如服用含铝胃药太多,也会发生累积性中毒。
综上所述,正常人适当吃含铝胃药一般问题不大,但要辨证服用,不要一遇到胃不舒服就吃,也不能长期、大量服用。肾脏病患者、老年人及肾功能发育未成熟的3岁以下儿童,最好少用或不用含铝药物。
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老年病科
主任医师徐新献
顽固性便秘应该如何治疗
我今年88岁,患老年习惯性便秘已2年多,服过三、生大黄、黄连、番泻叶、麻仁丸等,效果不佳(有的仅前两次有效,有的完全无效)。2008年11月起服用芦荟精华胶囊,效果不错,但服用15个月后引发直肠出血,住院后治愈,但便秘依旧,只能依靠药物缓解,曾一周未解大便。我想知道,自己的顽固性便秘应该如何治疗?另外,我听说果导片效果较好,请问它安全吗?适合像我这样的患者吗?
重庆 刘读者
刘读者:
便秘是一种很常见的临床症状,更是老年人的常见病。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经常发生便秘者约占28%~50%。
尽管便秘本身不是严重的疾病,但是患者的自觉症状非常痛苦,同时可以诱发其他严重的疾病。因此,便秘的防治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您来信中所述的用药情况来看,您现在使用的药物均属于刺激性泻药,不宜久服,否则可引起依赖性从而加重便秘,甚至引起结肠黑变病。另外,果导片、芦荟也属于刺激性泻药,最好不要经常使用;可以服用的药物有福松(聚乙二醇4000散剂),此药不良反应较小,能够增加粪便的水分,软化大便。
其他防治的方法有:
1.不要忽视便意,及时排便。
2.排便要有规律,以便建立排便条件反射,养成定时排便的习惯。
3.尽量避免久坐、久站,并适当参加体育锻炼以加强结肠活力、促进肠蠕动。
4.多吃富含纤维的食物,如食用新鲜蔬菜,适当食用麦麸或全麦面粉(器质性肠梗阻患者不适用此法)。
5.多饮水。
6.不能听信广告,滥用泻药。
7.保持规律的生活、充足的睡眠和开朗乐观的心情对预防便秘有重要意义。
8.即时就医是防止贻误病情、加重病情最重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