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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报告审批意见范文1
第一部分,开发项目的筹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用地手续,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委托具有相应项目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拟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现有建设,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可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筑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
1、项目立项,国家计划管理机关和有关政府机关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立项的审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估,出具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签署相应的意见。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进行条件审查。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签署意见。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确定用地条件。
三、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根据已审批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条件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涉及的专业内容进行专项审查。
7、建设管理机关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向施工图进行审查。
四、规划报建审查
1、公安消防支队和人防机关进行消防设计和人防工程进行审查。
2、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3、规划部门复核经要求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报建登记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行政审批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以下证明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拟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应需提供的验收证明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2、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
3、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
第三部分 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8)房屋测绘技术报告;
竣工报告审批意见范文2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境内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秩序,根据原国家计委计建设[]12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151号、陕政办发[]22号;市发改委宝市发改投发[]197号、宝市发改投发[]788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转赠;转让、出售、拍卖国家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灾后重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验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程序,是对建设项目决策、立项、设计、建设直至交付使用等预期目标完成情况的全面评估,对总结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后续项目的决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积累经验具有十公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四条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二、验收依据
第五条项目验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包括概算调整)及其批复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种文件。
2、规划、土地、消防、节能等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4、现行工程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三、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简称小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初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认定为合格,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4、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务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审计部门出具了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工程财务资料齐全,项目建设单位已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6、工程已经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第七条投资100万元到1000万元(含)的项目(简称中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初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认定为合格,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且资料齐全、竣工图编制完成,档案整理符合有关规定。
4、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务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审计部门出具了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工程财务资料齐全,项目建设单位已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6、环保、消防、节能、安全、抗震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已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7、工程已经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第八条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简称大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初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认定为合格,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且资料齐全、竣工图编制完成,档案整理符合有关规定。
4、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务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审计部门出具了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工程财务资料齐全,项目建设单位已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6、环保、消防、节能、安全、抗震设施等符合国家有关专项验收规定,并已办理相关手续。
7、建设项目新征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8、试运行各项指标正常。
9、编制完成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试运行情况的报告;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九条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内容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的,也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项目全部完工,但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
四、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
1、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运行等单位参加。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施工及设备安装质量等进行检查和评定。初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须总结、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2、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档案管理、节能、抗震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1)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由环保局负责。
(2)消防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安全可靠、落实各项消防措施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3)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验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4)档案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的技术和经济档案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归档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档案验收由档案局负责。
3、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对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中的问题整改到位后应及时向县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根据县监察局《关于加强全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和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和表格报县监察局审查备案。
(2)建设单位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竣工验收申请表,同时提交竣工资料供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竣工资料包括县监察局审查意见、项目立项、初设、招投标审批文件、招投标资料、勘察、施工、监理、建设工作总结、财务审计报告、初验及专项验收情况、结论等。
(3)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竣工资料,在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决定,并在做出同意竣工验收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同各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竣工验收时间并通知建设单位。
(4)进行竣工验收。
4、固定资产移交:在竣工验收通过后进行。小型项目的固定资产移交在竣工验收当日进行,中型项目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进行,大型项目在验收通过后15日内进行。
第十二条小型项目的验收程序可简化为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中型项目可简化为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各专项验收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中明确各行业验收意见(为了确保项目顺利验收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行业验收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大型项目按照竣工验收程序严格进行。
第十三条设备发放、资金补助等建设内容单一的项目的竣工验收形式由建设单位与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小型项目原则上可按行业打捆组织验收,中型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打捆组织验收。
五、竣工验收组织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县境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被验收单位,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竣工验收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主管部门、县监察、财政、建设、审计、环保、国土资源、消防、质监、抗震、档案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发展和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委员会职责:
1、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2、听取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情况介绍;
3、听取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4、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全面检查项目建设管理、设计质量、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消防、安全、节能、抗震、档案等,并做出评价;
5、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做出评价;
6、研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总结建设经验;
7、起草、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验收会议的主要成果。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概况:包括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开工日期,项目完成情况及投入试运行日期等。
2、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评定意见。根据质量监督单位实测实查的情况与结论及现场验收情况,分别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做出评定结论。
3、环保、安全、消防、节能、抗震、档案等验收结论。
4、试生产、试运行考核结论。根据试生产或使用的考核资料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情况,对其能否按照批准的生产规模正常使用做出结论。
5、竣工决算。根据竣工审计结论和现场验收,对批准的投资、实际完成投资进行分析对比,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核销投资、在建工程投资做出审核结论。
6、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对验收后继续完成或完善的工程及其他有关情况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7、总结讨论意见,对是否同意验收、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以及正式移交时间做出结论。
8、竣工验收委员会签字。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七、附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整改到位前一律不予竣工验收。
1、擅自调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须报原审批机关调整后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2、凡审计后的决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须报原审批机关调整概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审批环节不到位、资料不齐、财务不清、债务未清理的不验收。
竣工报告审批意见范文3
按照“总量控制、淘汰落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禁采区全面禁止,限采区逐步关闭,可采区科学规划”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综合论证,并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建设适量的石灰和轻质碳酸钙生产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其他镇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上述项目。国、省道及景观大道两侧可视范围(以道路中心线为准两侧各1000米)、卫生防护距离(200米)内不得建设。
二、提升项目工艺装备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必须采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并采用封闭式料库、封闭式车间的碳酸钙清洁生产方式。
(二)采用新型的节能环保炉窑。采用新型的节能环保炉窑和石灰窑烟气的回收利用技术,窑体要有合理的高径比,能实现窑内三段热工工艺(预热带、煅烧带、冷却带),窑内建收集烟道,烟气进行除尘脱硫处理。
(三)采用较先进的现代化、机械化设备,有效实现节能减排并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三、严控项目建设审批
在全市矿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石灰和轻质碳酸钙生产项目审批组,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审批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工业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经贸、环保、国土、规划、工商、交通、国税、地税等部门为审批组成员单位。审批组负责全市石灰和轻质碳酸钙生产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监管,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局负责牵头。
新建或改(扩)建石灰和轻质碳酸钙生产项目,投资主体应向审批组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在审批组初审同意后(由市发改局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并出具初审意见),进行项目正式审批。需提供的审批材料如下: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
(三)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四)土地预审意见书;
(五)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10年以上的矿石资源可供开采储量证明或供应合同(原件);
(七)项目投资主体出具承诺书(在运输车辆、环保、道路维护、财政贡献、工商年检等方面的承诺);
(八)投资主体出具的项目建成后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承诺函。
上述材料齐全后上报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统一牵头,市经贸、环保、国土、规划、工商、交通、税务等相关部门审批会签后,报项目审批组审定,审定同意建设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备案立项,并依据要求严格表述备案内容。
对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相关部门擅自审批的,市委、市政府将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
四、严格项目监督管理
对确定的石灰和轻质碳酸钙生产项目,投资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备案内容、环评批复以及相关承诺组织实施。市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管,实施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需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发改、经贸、环保等部门共同验收核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三)在试生产期内,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出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竣工报告审批意见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恢复重建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境内的由市、县(区)两级直接管理实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对口援助资金或国家融资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第三条 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是全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市、县(区)主管部门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负责其审批项目的验收,验收结果报上级授权或委托部门备案。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从前期工作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五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上级部门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通知;项目申请文件、开工报告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的文件;
(二)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经通过有关部门审计或审核;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做出肯定性结论;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专项验收;
(五)建设项目用地已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基本符合投产的需要;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十)交清了相关税费,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可提供出证据资料。
第七条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对未完成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第八条工程全部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开展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验收期限,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
第九条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项鉴定;
(五)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档案、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等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专项验收或确认;对专项验收或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须明确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六)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开展了自验工作,并编制完成了以下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关于工程竣工自验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
第五章竣工验收职责划分
第十条列入灾后恢复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各类项目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在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自验的基础上由审批单位组织一次性验收。
第十一条总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下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市直单位恢复重建项目及总投资在300-1000万元之间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省级审批部门申请验收,省级审批部门授权或委托下级主管部门验收的,下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验收工作效率,对于量大面宽的乡镇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级公共服务场所及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其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采取填表验收的办法。参与验收的各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实事求是的在相关栏目加注验收意见,主持验收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结论。
第六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向主持竣工验收的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自验相关材料,主持验收的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发竣工自验材料;
(二)赴现场查看、核实相关验收内容;
(三)召开竣工验收工作会议,听取相关汇报,做出验收结论;
(四)验收中如发现项目存在较大问题,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召开验收会议讨论是否通过验收。
第七章竣工验收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由主持验收的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工作组开展。工作组设组长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若干名。
竣工验收工作组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资委、环保、消防、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国土、气象、档案、统计、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代表和工程技术专家、概算预算专家组成。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工作组。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措施执行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气候条件论证资料、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起草并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工作组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和档案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七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有关负责人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手续;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账手续,需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九章罚则
第十九条 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尾欠工程款。
验收之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资料的处以1-2万元罚款,罚没金上交国库。
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罚没金上交国库。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口援建(包括对口援建、省内对口支援、其他社会援助)、世行贷款、红十字会、特殊党费、慈善总会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企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报告审批意见范文5
即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竣工验收要依据以下内容
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安全专篇、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单、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意见等。
二、组织领导及参加部门
工程项目即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集团公司基建部组织,矿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监理、调度、机电、财务、综合等相关部
门参加。
三、验收时间
集团公司接到矿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一个月内组织验收。
三、验收议程
1、由矿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概况向验收组进行介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设计的主要内容和重大变更等。
(2)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开竣工时间、采取的主要施工工艺。重大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工程更改及隐蔽工程等)及
重大事项处理记录。
(3)项目投资:包括批准概(预)算、合同价款、结算和预计工程总造价。
(4)初步验收情况通报:包括主要工程质量、系统运行情况、和主要指标监测情况等。
(5)剩余工程及其安排。
2、与会人员现场检查验收
由主持人进行专业分组,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施工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并详细记录。
3、集中讲评
(1)由各组长进行统一讲评,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拿出处理意见,并提出最终验收结果。
(2)施工单位就验收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表态。
(3)主持人进行总结定论。
4、根据讲评意见写出验收纪要,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按期完成。落实意见与纪要一并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归档保存。
通过验收形成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由验收人员签字。
5、凡未完成设计、纪要要求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不签证竣工验收证书,不得办理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审批意见范文6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支出行为,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依据《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农[2010]576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报账制是项目管护单位根据项目作业方案、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局审批、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实行报账制的全过程中,旗财政局是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旗林业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报账人,主要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编制、申报、工程管理、检查验收及资金的报账工作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公益林基金)包括中央、自治区、盟级安排资金及旗本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二章专户管理
第五条旗财政部门设立公益林基金专户,实行专人负责、专户储蓄、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公益林基金专户存储利息应全部转为公益林基金。年终如有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报账原则
第七条公益林基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及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八条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无项目计划擅自实施的项目。
(二)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调整变更的项目。
(三)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
(四)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及超范围开支的项目。
(五)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资金。
(六)超项目计划资金,未履行追加审批手续的项目。
(七)不按时申报项目建设进度的项目。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九条旗财政局对公益林基金实行专项调度,依据公益林基金报账请拨单对项目主管单位及供货商拨付资金。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请拨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旗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实施方案。
(二)旗林业项目主管部门填制的《专项资金申请表》。包括:申请单位、项目名称,专项资金文号及资金情况,项目内容、完成情况等内容。经财政局业务股室、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分管旗长签署审核、审批意见后,作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指标的依据。
(三)根据所申请资金用途的不同,分为基础设施类项目、生产类项目、劳务类项目。
1、基础设施类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采购后,旗财政局凭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办验收清单向供货方直接支付货款;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需提供施工合同、工程概预算(项目经过公开招投标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及经监理签署意见的工程进度报告。项目开始时,则依据施工合同,按照程序和进度向项目施工单位拨款,预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30%的启动资金,余款根据报账情况和项目工程进度分批拨付。
2、对于生产类项目(补植、围护、抚育等),管护单位需提供经旗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复的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工程概预算及林业局审定的施工进度报告。
3、护林人员工资需提供各苏木、镇、示范园区及项目管护单位与个人签订的管护合同复印件及工资花名册等,扣减实际发生的相关项目后,财政部门按季度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个人手中,由林业部门到财政部门报账。
第五章报账程序
第十一条公益林基金的报账按年度进行,原则上项目单位必须于当年并区分单项工程到财政部门报账;因特殊原因未予报账的以往年度项目,林业部门应按先后顺序分类、汇总后分年度予以报账。对报账单据混乱、不易区分的项目不予报账。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对管护单位报结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整理、归类、汇总、初审,并按投标文件及工程决算书验证有无变项和超计划实施内容,签署报账请拨单;财政局接到林业部门报账单据后,对每笔业务的合法性和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支出汇总表和报账请拨单等办理拨款手续,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额旗财政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报账审核专用章”后,返还项目管护单位进行明细核算。财政部门凭原始单据复印件作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林业部门报账环节须提供以下资料:
1、基础设施类项目:工程类项目在各单项工程全部完工后凭签署报帐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意见的单项工程税务发票并附支出明细表、监理报告、单项工程决算表、竣工验收意见书报帐。
2、政府采购项目需提供政府采购办验收清单、供货单位发票、采购物资发票等。
3、补植、补造项目需提供苗木、施工记录、用工花名册、竣工验收单、竣工决算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