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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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范文1

为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评估、审查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体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资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等)以及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

市建设交通、财政、质量技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办法,做好有关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指南)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对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等进行汇编,制定并更新*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

第五条(建立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

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应当分级分专业建立。入库的咨询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咨询资质,入库机构名单每年更新并予以公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委托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另行制定。

第六条(节能分析篇(章)内容)

项目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节能分析篇(章)。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市的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

(二)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

(三)项目各类能耗指标计算,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对比分析(改扩建项目应当包括与近两年项目能耗指标的对比分析),以及符合能耗标准的情况;

(四)项目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及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分析论证;

(五)项目的能耗情况汇总表。

第七条(受理)

审批部门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对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节能评估项目)

对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节能审查前,委托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对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对节能分析篇(章)可以直接进行节能审查。对下列能耗情况较复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节能审查前,按照规定委托咨询中介机构提出节能评估意见

(一)年耗能折合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第九条(委托评估)

审批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专业对口以及节能分析篇(章)评估机构专业资质不低于编制机构专业资质的要求,在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委托评估的咨询中介机构。

前款规定的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节能评估的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市节能相关的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二)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市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建筑维护结构等)、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五)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节能评估回避制度)

咨询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同一咨询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审查)

审批部门应当跟据国家和*市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参照国家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结合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评估意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复中,明确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节能分析篇(章),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评估的,审批部门不得予以批复。

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三条(变更)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四条(节能评估经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拨付。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从各级建设财力中列支;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从审批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列支。

对节能分析篇(章)单独进行评估的有关费用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将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初步设计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节能监察)

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当加强对已批复项目节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认定属实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应当报请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于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当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认定属实的,审批部门3年内不得委托该咨询中介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工作。

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范文2

根据市《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和区《创建“绿色”发展低碳经济实施方案》的要求,为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我区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21%的目标任务,现就我区节能降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绿色创建、加大节能改造力度

继续深化“绿色”创建工作,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低碳型、循环型产业,鼓励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1、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工作。由区节能办牵头,组织各街道(镇、工业区)对所属企业进行调研摸底,对适合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改造的项目进行推广实施。

2、深化拓展企业清洁生产。把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作为节能降耗工作长期有效抓手,在广泛应用于工业企业的同时,向服务业企业拓展。严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清洁生产实现节约资源、降低能耗的目的。

3、不断研究和探索科学统计方法。加大对高能耗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的监测与研究,及时提出科学用能、合理用能的建议和意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全区能耗情况。鼓励通过对企业的招商引资、培育扶持等方法,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努力实现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目标。

4、加强绿色示范点培育。继续按照《区十大绿色示范点评选办法》的要求,创建评选出一批起到模范标兵作用的绿色先进企业、医院、学校、社区、家庭等。

二、加强能源评估管理,实施用电审批制度

1、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认真贯彻执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严格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要求。将节能评估的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申报流程的必要条件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2、明确能源评估的范围和权限。对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求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其他由区级相关部门负责。

3、加强项目竣工投产后的能耗评价。逐步推行产业类项目试运行6个月后能源利用的后评价体系,要求实际能耗不得超过能评报告中能耗水平的10%。对不符要求的责令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处置。

4、建立新增、扩容变压器审批制度。对装机容量在200KVA以上的新增、扩容项目一律由区节能办进行审批。项目建设单位需明确变压器具体用途、项目用能标准和主要用能设备节能措施等。区节能办根据项目性质、产业导向和产出效率进行合理用能审查。供电部门在区节能办批准后方可办理变压器安装、接电等相关手续。

三、持续开展有序用电、用足用好电力资源

1、制定实施有序用电方案。以用足用好区内电力资源为目标,根据市、区两级用电形势,由区发改局和供电部门牵头做好有序用电工作,按年度制定并实施有序用电方案。以高能耗行业为重点,采取阶段性停产或压低负荷的办法,合理安排企业轮休,避免“以拉代限”等简单的控制手段。各街道、镇、工业区和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确保全区用电形势平稳。

2、积极推进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通过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对区域内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分析,对电力负荷做到即时控制,保证高峰能降得下,低峰能用得上。

3、切实做到“有保有压”。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和重要部门、岗位的用电,做到“有保有压”、“停机不停线”。按照有序用电原则,重点保障的用电单位不得随意接受其他企业挂靠,私自接通电源,一经发现,取消对该单位的用电保障。

四、探索电费加价管理,积极淘汰落后产能

1、制订完善落后产能淘汰相关办法。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区域内落后产能的企业及项目单位按照先试后推的原则,适时开展电费加价管理。以政府推动与企业自愿、政策鼓励与市场淘汰、全面统筹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对属于“十小”行业的落后产能企业在一年内自愿关停、转产或重组升级的(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目录),给予一定的奖励。

2、全面铺开城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力争提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淘汰任务。

五、加强重点企业管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1、加强重点用能企业的管理。逐步开展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企业能耗对标,逐一对照《产业能效》或同行业能耗标准开展对标,准确评价区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水平。对能耗水平未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2、倡导物流业的绿色节能发展。加大物流业先进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节能管理和技术的创新,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运作的实践为基础,挖掘物流企业在节能降耗方面的潜力;充分发挥区物流业、航运业联谊会的平台作用,促进节能增效,提升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加强节能中介机构的引进和培育。以绿色(节能)技术中心为平台,促进节能产业的集聚与发展,每年引进一批节能相关企业,并通过政策鼓励和扶持,培育企业做大做强。

4、推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根据《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要求,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做好相应的节能规划,明确节能管理目标和措施,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关考核办法,推动政府及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六、加强能耗管理考核,做好节能宣传工作

1、制订全区能耗管理考核办法。对全区相关单位和街道(镇、工业区)的节能降耗工作进行考核,明确各单位的工作内容和责任。以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率、合同能源和清洁生产推行情况、企业节能改造等为主要指标,明确考核目标和工作,促进全区节能降耗工作的全面完成。

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范文3

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城市化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以及《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包括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资源的节约与循环利用活动。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新建筑体系、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使用等建筑节能措施的应用方面适用本实施意见。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城市民用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围护结构的,应积极按照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农民建房应积极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三)建筑节能的工作目标。到*年,全市50%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标准;*年,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作机制

(四)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作责任制,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把建筑节能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和重点单位,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建设(规划)、发改、经贸、财税、审计、科技等部门为成员的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在市建设局设立建筑节能办公室。各级建设(规划)、发改、经贸、财税、审计、科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处理。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工作。建设(规划)部门应严把规划、设计、图审、招标、施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的监管,要严格审查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节能标准和有利于建筑节能布局的要求。规划部门应当将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入挂牌、招标、拍卖等土地出让条件。工程项目施工图文件必须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发改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中督促编制建筑节能专编内容。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能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

(七)墙改部门逐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经墙改办核实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墙改专项基金退还比例适当提高,并安排一定数量墙改基金用于建筑节能资金补助和奖励。

(八)审计、财税、科技部门,要引导建设单位积极实施建筑节能措施。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用于建筑节能方面的投资,按规定给予审计确认;税务、金融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技术和产品,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支持;财政部门要建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支持开展建筑节能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质量的监督和现场检验,对不能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并责令整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三、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和监理,并按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建筑节能验收的资料与该工程的有关资料一起备案。通过返工或技术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及保温隔热功能的工程严禁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将所售商品住房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一)规划设计单位(咨询服务机构)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在确定建筑布局、建筑朝向、平面布置、体型系数,以及建筑通风和绿化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十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法规、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筑节能应纳入设计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设计单位编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应含建筑节能篇章,施工图设计应有建筑节能篇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进行热工计算。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须经原图审机构审查。

(十三)图审机构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有关规范要求和要点,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在审查意见书中将不符合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的内容单独列出。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十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节能施工方案施工,要严格控制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质量,保证节能效果,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十五)监理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以及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改正,否则不予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十六)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技术认定、评估结论证明,且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十七)积极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以及沼气、秸秆制气等生物能技术,推行覆土植草屋面、地源热泵等经济实用的节能生态技术,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十八)在实施建筑节能工作中成绩和贡献突出的单位给予表扬。积极争取对列入国家或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补助。达不到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十九)积极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二十)建设、设计、施工企业,材料和设备厂家,学校和科研等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建筑节能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要积极申报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以提高建筑节能的科技水平,增强经济实力。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

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范文4

节能减排是中央着眼于科学发展而做出的重要决策,是各地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尤其是对济宁这样一个资源型产业占有相当比重、地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点区域的城市来说,抓好节能减排显得尤为重要。据了解,我市2007年万元GDP能耗比上年降低5.2%,降幅居全省第三。

继市政府先后出台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政策性文件之后,为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今年市委、市政府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意见》明确了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的任务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3%,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到11.60万吨,削减25.56%,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到3.93万吨,削减19.1%;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主要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起资源节约型产业体系和比较完善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和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培育出一大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企业和城市社区,实现资源型城市向新兴工业城市的跨越。

另外,《意见》有几大亮点值得关注:

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体系关键看结构调整是否到位

“节能减排的成败,关键看结构调整是否到位”,国务院参事石定寰日前也曾做如此表示。《意见》强调,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体系。按照传统产业高新化、新兴产业规模化的要求,一手抓五大产业集群扩大,一手抓新兴产业培植,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实现经济结构从依赖资源向新兴产业支撑的转变。拉长煤化工产业链条,布局建设一批重大煤化工项目,加快建设国家级煤化工基地。围绕培植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矿山机械、重型汽车专用车和内河船舶制造等优势品牌,发展终端集成产品,尽快建成全国重要的装备制造业基地。

推进纺织新材料产业加快向品牌化、高端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努力建成全国重要的高端服装家纺生产基地。积极推动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减排环保等新兴产业加速成长,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比重。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在旅游、物流、金融保险、房地产和商务服务等领域实现突破。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构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新格局。

抓好源头治理项目建设门槛提高

《意见》提出,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节能评估审查的法规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建、扩建、新建),凡未经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各级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建立建设项目新增能耗等量淘汰制度,凡是区域内新增高耗能项目,必须淘汰同等能耗量的落后产能,凡能耗总量超出当地能源消耗总量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

《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严格能评、环评和安评等六项必要条件的管理,建立项目审核部门联动机制,对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各级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各级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发改、经贸、国土、规划、建设、环保、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加大淘汰力度有壮士断腕气魄

《意见》强调,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具体工作方案,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实行项目“区域限批”,落实好“等量淘汰”政策。市、县都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完成淘汰任务好的企业给予补助和奖励,并妥善解决好被淘汰企业职工安置、债务处理等问题。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要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着力抓好“两高”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50万千瓦,淘汰机立窑水泥熟料产能232.3万吨、落后焦化生产能力36万吨、酒精1.5万吨等重点淘汰任务。

市场机制强化“两高”企业将付出更大成本

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手段促进“两高”企业节能减排。《意见》明确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排出一批高耗能企业单子,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超标准耗能加价政策,对超标准用能单位除实施加价政策外,同时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能耗仍不达标的,实施限产、停产或关闭。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和补偿治理成本原则,适时提高高排放行业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

《意见》表明,我们必须在完善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强化市场竞争,并制定相互配套的节能减排政策体系,才能真正建立长效的节能减排市场运行机制,而不是过分强调节能减排的短期目标和业绩。

强化责任考核问责与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节能减排,是一件十分严肃的政治任务,不能改变,必须坚定不移地去实现。市经贸委主任张昭贤指出:“节能减排,关键在人,必须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考核。”《意见》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地区、本系统和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和组织、纪检、监察等机关的监督作用,完善一票否决制度。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评先树优活动;完不成节能减排责任目标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完不成节能减排责任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完不成节能减排责任目标或存在节能环保违法行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并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

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范文5

1建筑专业在节能评估中的实践和探讨

建筑专业在节能评估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在评估中的工作,除了对设计中选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划条件做相符性的评估外,重点是对围护结构保温隔热设计的技术评估。围护结构保温系统及节能措施选择的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影响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内的使用功能、能源消耗和耐久性要求。现就建筑专业在节能评估工作实践中的工作要点、关注重点、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总结和探讨。1.1节能评估前期的工作要点应认真审阅建设和设计单位提供的项目资料,熟悉、核查评估项目的功能和特点,以及项目应遵循图2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流程图的现行标准、政策和相关规定。主要审阅和核查4个方面内容。(1)审批文件。审阅上一阶段(方案或初步设计)政府审批文件,核查评估项目的政策和规划符合性;(2)设计说明。审阅评估项目初步设计说明(重点审阅节能专篇),核查项目的规划布局、单体设计、节能材料选用、节能构造措施设置的科学、合理性;(3)设计图纸。审阅评估项目的总平面和各单体平面、立面、剖面设计图纸,核查项目功能的符合性;(4)节能计算书。审阅与评估项目相对应的全部节能计算书,核查其与项目性质对应的节能设计标准的符合性。1.2节能评估阶段的关注重点(1)明确项目类型和适用标准。我国现行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国家、行业和地方针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节能设计标准。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项目规模和空调设置情况,将公共建筑分为甲、乙、丙三类。节能评估时,首先要按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明确项目的类型和节能类别,并按其对应的围护结构各项指标、限值进行节能计算与控制;(2)客观公正的评估。按项目基准建设规模、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类,在评估报告的结论中提出需要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1.3节能评估报告内容建筑专业在节能评估报告中的内容主要是针对项目规划与总体设计、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选择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1)总平面布局。以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为目标,包括项目的容积率、密度、地下空间利用等;各单体建筑的间距、朝向、采光和日照;场地内绿化景观、停车透水地面、覆土深度等;依据场地的风、热环境模拟结果,提出绿化布置、风热环境改善等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2)单体建筑。根据单体建筑的体型系数、窗墙面积比和立面选材等,结合基本功能要求,确定合理的节能设计方案。(3)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对项目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选型及节能构造合理性、科学性进行评估;保温隔热材料不得采用淘汰或限制使用产品,其节能效果、燃烧性能等均符合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并应同时满足安全、适用、耐久性要求,且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4)审核节能计算书。评估项目的节能设计专篇中描述的内容应与节能计算书一致。对不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权衡计算,评估单位应对设计单位提供的节能计算书内容、模型进行复核计算;计算书选用的软件应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并与现行标准相契合。(5)提出意见与建议。通过对评估项目的设计说明、图纸、计算书的复核与审查,及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将影响节能评估结果的关键内容、缺陷进行调整、优化和完善。在评估文件的改善措施与建议中,以“必须”“、应”和“建议”3种格式,对所评估的项目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得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结论。1.4评估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和应对措施目前由于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保温材料品种鱼龙混杂,与主流保温节能材料配套的设计图集缺乏、标准滞后,各地区对节能材料和节能构造要求存在差异。使得目前的节能评估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需要正确应对与解决。(1)建筑设计不合理。盲目追求外观效果,设置过大窗墙面积比的立面;过多的平面户型设置,形成过大的体形系数。应对措施:以利于节能为目的,协助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进行优化。在尽量不改变造型的前提下,对大窗墙比的立面设置内部衬墙,减少洞口面积;对凹凸过多的平面,按其功能和特性,划分并调整外墙的设置,优化体形系数。如:住宅的核心筒部位,如遇与开敞通廊相邻,可按实际情况优化室内外空间的设置位置减少外墙面积。(2)节能设计内容不一致。节能计算书中围护结构各部位构造与设计、说明中工程做法不统一。应对措施:在评估初期,以联系单或协调会的方式与设计单位沟通,按项目特性和标准、文件要求进行调整,达成共识,使项目中与节能相关的各文件内容协调一致。(3)节能计算书内容不完整。节能计算书对应节能标准内容存在缺项、漏项现象;外窗的热工参数不符合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如:居住建筑未体现对凸窗、分户墙及楼板等部位的节能要求与计算;公共建筑节能计算书未提出对透明幕墙(外窗)可开启面积的计算和要求等。应对措施:应对照节能标准要求,对围护结构的各部位进行逐一复核与计算;对节能计算软件缺陷引起的问题,如:外窗可开启面积等,应在节能专篇及相关图纸中按标准要求进行补充和控制说明。(4)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及材料选用不合理。设计选择的保温隔热系统不合理、不易施工或存在安全隐患。如:选用厚度大于50mm的浆料类外保温系统;保温楼板选用保温砂浆,未考虑强度要求或可靠的固定措施;选用岩棉类等吸水性强的保温材料时,未考虑可靠的防水、防潮构造措施等。应对措施:对不适宜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温隔热系统及材料,提出优化、比对方案。如:选用结构与保温一体化系统、内外复合保温等系统;减小外保温材料厚度方便施工和满足使用安全要求;不同保温材料的节能构造应优先选用现行标准及标准图集。(5)保温材料热工参数不准确。选择的保温材料热工参数、修正系数等数据错误、不准确或缺乏可靠依据。如:保温砂浆、保温砌块等材料。应对措施:对有标准依据的材料,应按现行标准取值;新型材料的热工参数应与相关行业标准对照,注明实施时参数控制要求,并应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和相关推广认证。

2结语

随着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日益完善。建筑专业在节能评估中的决策作用更加彰显,节能设计将不再仅停留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的选择与计算,而应在项目规划初期介入,利用计算机模拟,对总平面布局、单体设计和绿化景观配置等进行指导,使节能评估的指导性和科学性真正得以体现。

作者:孙文瑶 郭丽 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范文6

【关键词】建筑节能;施工监理;工作程序;节能目标

前言

节约能源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建筑能耗是一个国家总能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能耗是指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服务业) 使用过程中的能耗, 主要包括采暖、空调、通风、热水供应、照明、炊事、家用电器、电梯等方面的能耗。我国建筑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 30% 左右, 是发达国家的 2 倍~ 3 倍。目前, 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 建筑节能对于促进国家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 缓解我国能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 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 建筑节能已引起各级政府高度重视, 受到全社会的普遍重视。

1、建筑节能工作程序分析与研究

一是建设单位应当按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项目设计。二是设计单位应依据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 并在施工图设计中, 设“建筑节能专篇”, 加盖单位节能章。三是图审机构按节能标准进行审查, 并写出审查结论, 不符合节能标准的, 应当定为不合格。四是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图文件和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五是监理应依照法律及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六是节能分部工程完成后,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节能专项验收, 合格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办理“建筑节能评定书”。七是单位工程。施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2、节能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分析与研究

一是施工前监理。1) 核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委托项目的设计, 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降低建筑节能的标准。2) 核查设计单位是否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在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 设“建筑节能专篇”, 并加盖单位节能专用章。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 审查人员签字, 加盖审查机构的印章。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4)督促施工单位编制节能专项施工方案, 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并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5) 项目监理机构应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专项方案和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并将工程质量监控措施纳入监理规划, 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

二是施工过程监理。1) 核查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检验制度。2) 审查认可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3) 严把设计修改关。为了维护已经经过节能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要求全面地、不折不扣地得到实施。《节能规范》规定,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标准时, 除了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并获得监理( 建设) 单位确认外, 还要取得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 这项规定, 旨在严格限制涉及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4) 严格对节能材料进场检验。 a. 外观检查验收。对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 经监理( 建设) 单位确认, 形成相应的记录。b. 质量文件核查。包括出厂合格证、证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c. 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5) 按照《节能规范》 的规定, 各分项的隐蔽工程要进行隐蔽验收, 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像记录。6) 严格工序质量控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文件和节能标准要求施工, 并实施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7) 节能工程的验收。《节能规范》将节能工程定位为分部工程, 将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检验批验收合格的规定: a. 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b. 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c. 一般项目至少应有 90% 以上的检查点合格, 其余不得有严重缺陷; d. 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规定: a. 所含检验批均应合格; b. 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完整。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规定: a. 分项工程全部合格; b.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c. 外墙现场实体检验符合设计要求; d. 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合格; e.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合格。8)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规定和要求。检验批和隐蔽工程的验收, 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施工单位质量员和施工员参加; 分项工程的验收, 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参加; 分部工程的验收, 由总监主持,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参加,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 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参加。9) 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 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外墙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 确认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10) 节能工程竣工后, 监理要编写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对节能工程实施节能标准及施工质量的情况进行专项评估。

三、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1 )参于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的建筑节能能效测评。2)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3)组织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在内的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4)出具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必须明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5)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