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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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小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范文1

关键词:股权激励;绩效;管理层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委托理论、人力资本理论从理论上解析了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影响,同时从理论上证实了股权激励实施的必要性。西方国家也自19世纪六十年代开始了股权激励实践探索,期间国外学者们对股权激励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方面,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从国外的实证研究文献来看,由于数据的可得性等原因,国内外的大部分实证研究大多数采用管理层持股对公司业绩的回归进行相关性论证。一部分学者认为,管理层持股比例与企业业绩具有单调的线性相关关系;另一部分则主张,二者非单调线性相关。此外,也有一些观点认为二者之间缺乏显著的相关性。

虽然采用的数据样本不尽相同,国外的实证研究较多证明两者存在一定的相关性。Benston(1985)的研究肯定了管理层持股的重要意义,他的研究结果表明,股东财富的变化与管理层持股价值的变动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Stulz(1988)的研究表明,管理人员拥有适度的持股权可以缓和管理人员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Jain和Kini(1994)运用美国IP0公司的数据得出了上市公司业绩与管理层持股比例正相关的结论。Smith指出,绩效改进是由于持股权增进了管理人员创造财富的动机,进而提高了运营效率。Mehran(1995)对美国工业企业1979年与1980年的数据进行研究后发现,CEO持股比例与企业经营业绩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Jensen(1986),Hanson和Song(2000)则指出管理层持股有助于减少自由现金流量及成本,增加公司价值。Kaplan(1989)和Smith(1990)指出,伴随管理层杠杆收购的成功,公司的绩效也大幅提升。

而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管理层持股和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线性,而是存在拐折点。Morck,Shieifer和Vishny(1988)根据管理层持股的利益一致假说和战壕挖掘假说提出管理层持股可能区间有效,利用1980年的横截面数据并设计模型实证检验得出;持股比例在0~5%范围内,托宾Q值与董事的持股比例正相关;持股比例在5%~25%范围内,托宾Q值与董事的持股比例负相关;超过25%,二者又正相关,但托宾Q值与持股比例的关联程度在这一区间有所减弱。Cho(1988)利用《幸福杂志》500家制造业公司的数据,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得出了股权结构影响公司投资,进而影响公司价值的经验性结论。他认为,在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同区间上,即内部股东拥有的股权在0~7%、7%~38%,38%~100%三个区间上,公司价值分别随内部股东所持股份比例的增加而相应地增加、减少和增加。Mcconne(l990)选取了1976年的1,173家和1986年的1,093家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他们发现托宾Q值与公司内部人持有的普通股比例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呈倒U型。托宾Q值随着管理层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加,当持股比例达到40%~50%后,托宾Q值随着该变量增加而减少。Mcconne认为,正相关关系在小公司中维持较高的比例,在大公司较低。Hemalin和Weishach(1991)的研究表明,当内部股东持股比例分别在0~1%,1%~5%,5%~20%和20%以上四个区间时,公司业绩分别呈上升、下降、上升、再下降的变化趋势。Bamhar和Rosenstein(1998)建立了董事会构成、管理层持股与企业业绩的联立方程,并运用敏感性分析考察了联立方程估计的显著性,发现了一些支持Morck,Shieifer和Vishny(1988)及麦克奈尔和Mcconne(l990)的实证结果。Ofek和Yermack(2000)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管理层持股在两种相互对立的力量(董事会增强管理层激励的目标和管理层分散投资组合以降低风险的愿望)的影响下动态变化。在管理层持股较低时,股权激励成功地提高了管理层的激励水平。但持股水平较高的管理者通过出售以前的持股来分散风险,从而打消了股权激励的影响。而Keasy(1999)则认为,管理层持股比例的三次方模型更加能够反映上述的两种影响。他用美国上市公司的数据得出管理层持股比例在较低水平(0%~16%)和较高水平(42%~100%)时,公司业绩随着管理层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加,但当这一比例处于中间水平时,两者反向相关。Kenn曲等人(2004)运用泰国上市公司的数据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另外,也有学者认为,管理层股权激励和公司业绩之间并非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关系。Kole(1996)的研究表明,业绩不是由管理层持股的水平决定的;相反,业绩是管理层持股的决定因素。在检验这种关系时,一般使用单一方程,用前一年的业绩与本年的管理层持股水平作回归。还有的学者认为,管理层持股与业绩是相互决定的。他们采用联立方程模型来考察二者间的相关性,如Chung和Pruitt(1996)采用这种实证方法的出发点就在于通过联立方程来准确地揭示二者之间的关系。在联立方程中,管理层持股与业绩分别作为自变量和因变量出现,排除了前述假设中的单一决定关系。

此外,也有一些学者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Demsetz和Lehn(1985)以1981年511家公司为样本,采用会计收益率指标对公司内部人持股比例变量进行回归,结果发现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Demsetz和Lehn选取的影响因素包括:公司规模、控制潜力(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可能获得的财富收益)、行业管制程度、愉快潜力,并相应确定表示变量,随后运用最小二乘法的方法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表明:公司规模、收益率波动性、行业管制、是否处于媒体和体育行业等变量对所有权结构具有显著的影响作用。Loderer和Martin(1997)的实证结果说明管理层持有较大股份并没有改善企业的业绩。Himmelberg,Hubbard和Pajia(1999)发现,如果引入可观察的企业特征和企业固定影响,那么就无法得出管理层持股影响企业业绩的结论。

纵观西方学者的研究,以赞同管理层持股影响企业业绩的居多,但就管理层持股如何影响业绩却又有诸多不同意见。

国内学者关于高级管理层持股与公司绩效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二者是否相关的问题上,结论也同样有所差异,与西方学者的研究以赞同管理层持股影响企业业绩的居多的结论不同,支持二者不相关的结果较多。

1、管理层持股与公司绩效不存在显著性关系。袁国良、王怀芳、刘明(2000)以公司管理层(指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持股比例为解释变量,净资产收益率ROE为被解释变量研究得出,目前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与公司管理层的持股比例之间基本不相关,而且即使非国家控股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持股多少和企业经营业绩之间的相关性也非常低。魏刚(2000)以ROE作为被解释变量选取高层经理人员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解释变量,发现实证检验不支持公司经营绩效与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显著正相关的假设,他认为高层管理人员持股没有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仅是一种福利制度安排;高层经理人员持股与公司经营业绩之间也不存在“区间效应”。童晶骏(2003)选取1998~2001年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为样本,采用简单的线性回归分析,指出实施股权激励对我国上市公司提高业绩有一定的效果,但不太明显。俞鸿琳(2006)采用FE模型对于全部上市公司和非国有上市公司,管理者持股水平和公司价值二者之间的关系检验发现:管理者持股水平和公司价值正相关,但并不显著;而对于国有上市公司,管理者持股水平和公司价值负相关,并在0.10的水平下显著。范婧婧(2006)选取2003、2004年度195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净资产收益率与高管人员持股比例的相关性,统计检验分析表明高管人员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之间不存在正相关关系。潘淑清(2007)通过比较不同激励模式的激励效果,证明了以下在保证经营者目标和股东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的三种主要报酬形式均不能激励经营者为企业的长远利益和发展而努力。陈登峰(2007)运用指数股票期权来过滤异常收益强化股票期权收益和公司业绩关联度分析表明,我国股票市场的定价机制效率偏低,公司业绩和股价的相关性不高,股权激励效果不显著。申明浩、苏晓华(2007)对2003~2004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高管持股份额与企业激励效果(管理层努力水平)呈非线性关系。袁燕(2007)、刘永春(2007)、牛国勇(2008)的实证研究也都证实管理层持股与公司绩效不存在显著性关系。

2、管理层持股与公司绩效存在显著性关系。刘国亮、王加胜(2000)在此问题上所作的实证检验却与Jensen和Murph的结论一致,即管理层持股比例(指前五位管理者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与企业经营绩效正相关。李增泉(2000)通过实证检验发现,较低的持股比例不会对管理人(指董事长和总经理)产生激励作用,当管理人员的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后,持股比例的高低对企业绩效具有显著的影响。另外,周建波、孙菊生(2003)的研究表明成长性较高的公司,相应地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与经营者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数显著正相关。邱世远、徐国栋(2003)选取每股收益率为业绩指标,以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衡量高管持股,选取1999~2001年的上市公司业务数据为样本,回归分析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显著的股权激励作用。秦殿军(2004)通过对上市公司业绩统计比较分析发现已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明显好于没有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李飞、王旭(2007)通过资料统计,截止到2006年11月底,已有38家上市公司陆续提出股权激励方案,相关的统计则显示,38家提出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2006年以来的平均涨幅已达到85%以上,涨幅明显超过大盘。米海霞(2008)选取2006年43家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和相应的配对公司为样本,运用比较分析法检验了股权激励方案披露后公司的业绩变化。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后的业绩明显好于其披露前的业绩,且总体上来说好于未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的业绩。葛杰(2008)则选取沪深两市国有上市公司年报的截面数据,采用线性回归对2006年度我国国有上市公司高管持股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研究表明,公司绩效综合指标除与高管持股比率关系显著外,还与公司规模及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颜士超(2008)采用净资产收益率来衡量公司的经营业绩,用公司股票价格每变化1%时对员工所持股票总价值的变化来度量公司的股权激励水平。根据统计和检验结果,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可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

纵观以上国内关于高级管理层持股与公司绩效关系的研究实证结果发现,总体上以支持二者不相关的结果较多,但2006年以来则出现大量支持高级管理层持股与公司绩效高度正相关及低度正相关的研究文献。这一现象与我国股权改革的完成、证券法规的出台等股权激励外部条件的逐步完善的事实也是相符的。目前,国外的研究基本上一致认为股权结构是内生的,但国内现有大部分研究都将股权结构视为外生变量,即股权结构本身也受到企业绩效水平的影响,如果我国的股权结构也毫不例外和业绩内生于一个系统中,那么不考虑内生性的研究结果可能会导致有偏误和不一致的结论。净资产收益率(ROE)是反映资本收益能力的国际性通用指标和杜邦系统中的核心指标,优点是综合能力强,但缺点是易被人为操纵,特别是上市公司考虑到配股及增发等对ROE的要求,可能会通过会计方法的改变来操纵可操纵的会计项目,因此其有效性值得怀疑;而托宾Q值作为业绩衡量指标时,我国股市浓厚的投机色彩,以及上市公司二元股权结构的存在,学者们大都忽视了国内非流通股的定价问题,把非流通股当作和流通股拥有相同的市场价格,显然高估了国内上市公司的托宾Q值,使得托宾Q值市场绩效指标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作者单位:安徽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1]顾斌,周立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研究,《会计研究》,2007.2.

[2]袁凤林.对经营者股权激励的经济效果和财务效应的辩证分析,《生产力研究》,2005.5.

[3]谢作渺,薛冬雪,董菁.股权激励理论研究综述,《工业技术经济》,2007.3.

[4]张彩玉.关于股权激励效应的思考,《企业活力》,2005.4.

[5]童晶骏.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的实证分析,《理论探索》,2003年.5.

小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范文2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影响

(一)有利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上市公司能够科学决策并得以稳步发展的关键。全流通之后,在解决权力制衡的基础上,可充分利用各方股东的优势,实现资源的有效共享,同时通过专家对重大事宜进行科学论证,保证公司的稳步发展。另外要真正实现公司监事会的职能,把监事会从事后监督转变为加强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的事前和事中监督。股权流通问题的解决只是表层现象,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才是股权分置背后的实质所在,而股改后全流通也只是实现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充分条件之一。股改实现全流通后也可能出现一些新的现象,如权证的推出,将来可能出现大股东利用权证操纵上市公司股价的行为。全流通只是形式上具备了流通的可能,并不意味着国有资本退出,一股独大现象依然存在。部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是政府,行政垄断以较小的持股比例控制着董事会、控制着更大比例的流通股份和公司资产,其控制成本更低,杠杆效应更加明显。

股权结构的缺陷只是治理结构失效的制度原因,这个缺陷是可以通过全流通等制度创新来有效抑制的,但更为重要的原因还有法人治理结构与制度实施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管理者能力、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大股东的自律性、监管与约束的有效性等。只有全面地解决以上关键问题,才能解决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价值和治理缺陷等问题。要尽快建立方案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错误识别机制、纠错机制以及失误应对机制。

(二)有利于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对上市公司而言,用股价来代表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比较直观。 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市场中,股价是公司的经营业绩与成长性的客观反映和折射,公司全体股东均能分享公司股价上涨而带来的巨大利益。在一个统一的价值标准下, 公司价值的变化将直接关系到股东利益的实现,这也成为公司股东关注公司治理是否合理,能否形成上市公司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原始利益驱动所在。

然而,在股权分置的状况下,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波动,而非流通股股东由于无法在股票二级市场上以市价出售股票,只能进行场外交易,交易价格基本上与流通股股份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没有关系,因此不能通过公司股价上涨获得收益,也不直接承受股价下跌所带来的损失,股价不能成为非流通股股份价值的评判标准。价值评判标准的不同必然使得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价值取向和行为产生背离,客观上形成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分置”,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不利于形成上市公司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因而也不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现实中,掌握控制权的非流通股股东通常通过其他方式侵占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以致一些上市公司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还有一些控股的非流通股股东利用违规担保、非公允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犯上市公司利益、恶意掏空上市公司。这说明,在股权分置的市场环境下,由于价值标准不同,是不可能建立起制约公司行为的有效机制的,上市公司的经营改善也缺乏利益一致的动力,很难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股权分置改革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利益在全流通之后趋于一致,即全体股东的股权价值直接与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相关,都可以通过公司股价上涨来获得收益,同时也必须承担股价下跌所带来的损失,真正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巩固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积极性。因此,公司的股价成为全体股东价值评判的共同标准,公司经营状况将真正成为全体股东的共同关注点。这必然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关注公司治理,不会做出不利于股价表现的决定,形成上市公司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切实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遏制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改善、注重提升公司价值、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从而实现财务管理目标。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的影响

(一)国内市场理念、估值与国际接轨在全流通情况下,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趋于一致,估值平台发生根本性改变,国际上通行的估值模式就可以被采用。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投资理念与估值模型必然快速向国际接轨。目前股权分置改革的启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流通股含权的预期,减轻国内市场估值水平与国际接轨的压力。同时,在非流通股限制期结束后,市场将面临一个存量扩容的压力,市场估值将加快与国际接轨。全流通之后,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估值将主要基于公司基本面和未来成长性预期,基于动态价值投资的理念将成为市场永恒不变的主题。

在股票的价值回归过程中,由于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就目前股价基本合理的优质上市公司而言,流通权对价将直接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收益,而对于股价仍有泡沫、缺乏成长性的绩差上市公司而言,流通权对价也将减轻投资者的损失压力,实现平稳过渡。

(二)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与价值发现功能得以实现海通证券的相关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总体过度融资程度至少为9.41%以上,其中过度融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的285家公司平均过度融资程度达到了54.33%左右,平均过度融资规模为3.08亿元。由于过度融资,大量通过融资取得的来资金长期处于被闲置或者被占用状态,说明我国股市并未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另外,股权分置的存在使股票市场“价值发现”功能基本丧失,股价难以反映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客观规律被人为割裂。与此同时,股权分置改革也阻碍了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作,不利于公司治理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而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市场对企业股票的定价将基于全流通的平台,定价的基础更为合理,也更有利于市场定价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必将使市场的资源配置和价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

(三)对上市公司并购市场的影响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深入,未来上市公司并购将主要以全流通为市场背景,这将给上市公司并购带来深远影响。另外,新的《公司法》、《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随着相关配套文件的颁布,将直接改变上市公司并购的操作方法,具体影响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并购目的。在股权分置状态下,协议收购给上市公司股价带来的二级市场涨跌变化与收购方基本没有关系,收购的直接目的是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在全流通状态下,收购人最关心的就是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价涨跌。在全流通状态下,收购方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收购完成后自己手中的股票价值有多少,有没有增值,而再融资已经降为次要目的。因此,未来的上市公司收购将更多地以推动上市公司股票股价上涨――实现收购方财富增长为主要目的,而不是单纯地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第二,并购方式。原《证券法》不允许并购方定向增发,限制了我国上市公司并购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收购只能在存量股份中进行,不能通过发行增量股份来完成。这种限制使得很多在经济上可行的上市公司收购项目在实践中因法规限制而难以操作,特别是极大地限制了绩差公司的并购重组,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并购市场的进步发展。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持全面肯定的态度,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既可实行公开发行,也可实行非公开发行,该规定为定向增发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打开了法律通道,这将对上市公司收购提供新的技术形式。新《证券法》第85条同时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因此,定向增发将成为一种重要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

第三,并购定价。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并购方计划并购一家已经上市的A股公司,所有的上市公司均可以进入被并购的范围,其过程也可以完全市场化,不论是直接大宗交易从控股股东手中收购股份还是从二级市场上获得股票都可以收购一家A股上市公司。对于股权转让方而言,在股权分置状态下,如何定义非流通股的合理价格一直是一个很具争议性的问题,股权分置改革后为并购确立了一个价格标准,即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第四,并购主体。原《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这样,从法规上看,只有比被收购股权价值大一倍的公司才能进行收购,这大大限制了收购人的范围。全流通后所有股票都成为流通股,法人、个人一样可以购买,这样,个人就完全可以成为平等的收购人。而且,新的公司法体系允许成立一人公司、一元公司,降低了强制性注册资本额要求,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的限制,从理论上说,小公司收购大上市公司已经完全成为可能,一人公司、一元公司都有可能通过融资收购一家上市公司,这就为以后杠杆收购、管理层收购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可以预见,未来将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上市公司收购中来。

第五,外资并购。首先,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以后,传统意义上的非流通股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外资并购的方式会更加多样化,上市公司并购可以采用换股的方式,尤其是在规模较大的外资并购中,外资并购我国内地股票市场上市公司,逐渐走上市场化的发展轨道。其次,从2006年1月31日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开始实施,随后又通过了外资投资A股的配套细则,对外国投资者开放股改之后的上市公司和新老划断上市的新公司,扫除了外国战略投资者正式进入A股市场的障碍,为外国投资者直接在市场上收购上市公司铺平了道路。

股权分置改革后,一方面上市公司重组的方式将会多样化,重组与并购将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实施并购等做法在市场上有望被广泛采用;另一方面资本市场将为并购提供更有效率的评价方式,并购是增加股东价值还是损害股东价值将有直观的评价标准。

三、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建议

(一)完善激励机制 中国证监会明确提出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应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完成后进行。2005年8月,中国证监会与国资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推出《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政策。股改后上市公司的目标考核将从静态目标转为动态目标,与此相适应,激励机制也将从侧重于短期激励转向长期激励。全流通将使股价变动对经营层的约束转化为实际的经营压力,同时也为长期激励手段的建立提供了渠道。通过股权激励机制可以将经营层与股东利益结合,对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降低成本有积极作用。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的实施尚属起步阶段,探索适合于股改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是非常必要的。激励制度的具体形式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立,只有恰当地使用适合于自己的股权激励机制,才能真正起到有力的激励约束作用。在众多的股权激励方式中,股票期股、期权制的最大优点就是把企业价值作为经营者个人收入的重要影响因素,从而作为一种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所有者与经营者两者利益的一致性。

对于目前进行股改的上市公司,可将股权激励制度与股改结合起来。如参加股改的上市公司可将参加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所获得的转增股份中的一部分股票于方案实施日划入第三方账户,用于追加对价安排和股权激励。激励计划可规定在公司若干个会计年度期间内,如果每年较上一年度净利润的增长率低于某一规定值(如10%),并且该期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没有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则第三方账户中的一部分股票将在该年年报审议通过后转送给公司激励对象,即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实施。如果违背上述任一条件,则第三方账户中的一部分股票将在该年年报审议通过后送给流通股股东。这种股权激励制度容易将公司高管和公司股东特别是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共同利益“绑”成一体,也有利于调动公司管理层促进公司发展的积极性。

(二)建立公司治理的评价新工具――EVA系统 具体内容如下:

(1)EVA系统简介随着“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VBM)这一思想在企业界的兴起,各种计量公司价值增加的新方法也不断涌现。其中,斯特恩・斯图尔特公司1991年提出的基于经济增加值(EVA)的绩效考评与激励体系颇为引人注目,目前EVA已成为实际工作中使用颇为广泛的价值测评指标。该指标基于比较经调整后的营业净利润与现行资产经济价值的机会成本,应用于计量企业整体与其分部的业绩。斯特恩・斯图尔特把上述系统中的核心指标称之为“经济增加值”,并在一些国家中将其注册了商标。目前,许多具有市场领导地位的美英公司都将EVA应用于绩效考评与激励体系来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西方学术界也出现了大量的文章对其进行探讨。

(2)EVA系统的治理效用。EVA绩效考评与激励体系是一个决策、责任和激励的完整体系,使得整个团队而非仅仅CEO对公司成败承担责任,由此产生了一种“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内部治理体制。与传统的报酬体系相比,EVA系统具有明显优势:

一是有效地解决了“不公平禀赋问题”。 EVA系统根据EVA的持续增加(而非绝对水平)对管理层进行奖励,有效地解决了“不公平禀赋问题”。

二是具有长期“记忆”功能。与每年修正业绩标准以提供竞争性的报酬相比,EVA系统中的红利银行具有长期“记忆”功能,保证了只有持续的价值增加才会得到奖励。

三是有力地遏制了“内部人控制”等现象。EVA报酬与同股东价值高度关联的指标挂钩,促进了股东与管理层利益的一致化。EVA机制使经理人员以与股东一样的心态去经营管理企业,这就使“内部人控制”等现象逐渐消失,经理人员的范围大大缩小。经理人员要想多分配剩余产品,必须同时增加分给股东的那部分剩余产品,这样的运营机制才是健康的、合理的、才能真正协调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之间的关系。EVA变化与股东价值高度关联,即只有股东获利的情况下,管理层才会获取成功。

四是有利于企业不断创新和技术进步。EVA系统鼓励企业经理人员追求更高的EVA,只要投资回报率高于奖金机会成本,就能给管理者自己和股东带来EVA,而且要想增加薪酬奖励,就必须不断增创EVA,而增创EVA的途径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技术进步。这样就有利于企业不断创新和技术进步,从而不断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五是EVA在企业中的成功运用。在美国,自Centura银行率先实施EVA以来中,截止1998年,已经有12家以上的美国银行采用了EVA模式。资产规模在1000亿美元数量级的Bank One,是采用EVA的最大银行机构。其他一些国际性的知名银行,如渣打、汇丰等,也都已经执行了EVA,并卓有成效。EVA治理体系通过增强责任、分散决策,建立了一种共同语言和统一框架,促进了一种基于价值贡献的奖励,显著地提高了成功概率,这正是目前所有股东对公司治理的期望。

(三)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的现行法律己经为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了实体权利根据,如《公司法》第62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建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害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根据这些规定,一旦我国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就完全可以成为诉讼的被告。不过,在程序法上的诉讼权领域,目前尚为空白。

参考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本文就建立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其一,既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又要防止滥诉现象。在设计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前,在平衡保护股东权益及防止滥诉现象两者关系时,可适当偏重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一面,降低诉讼门槛,鼓励股东走出厌讼的传统,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二,股东资格的限定。对于股东持股期间的规定,参考美国的“同时拥有股份原则”,应将诉讼人限定为在侵害行为发生之时并且直到提讼这个期间都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但不宜规定最低持股比例或数额。

其三,诉讼被告的限定。诉讼的被告宜做广泛的规定,包括董事、监事及其他可能侵害公司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司的利益。在代表诉讼中,公司宜保持一个中立的位置,法律应规定其承受诉讼结果,但在诉讼过程中应保持中立,特别不应作任何有损原告股东利益的事情。

其四,诉讼担保。诉讼担保将大大加重原告股东的负担,考虑到偏重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降低诉讼门槛的指导思想,不宜提倡要求原告提供诉讼担保。

其五,诉讼赔偿。在原告股东胜诉的情况下,被告应向公司赔偿,原告股东可以就其所付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向公司获得补偿,法院也可在特殊情况下将被告缴付的赔偿直接判给原告股东。而如果原告败诉且具有恶意诉讼的证据,则应向公司和被告做出赔偿。

其六,其他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安排。应该对诉讼告知、诉讼参加以及禁止任意撤诉做出规定,使诉讼一旦发生,不能随意终止,并尽可能让更多股东知晓诉讼并参与诉讼,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防止有人利用“一事不再理”的原理操纵诉讼。

参考文献:

[1]埃巴:《经济增加值――如何为股东创造财富》,中信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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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范文3

作为中小企业成长的基石,中小上市公司治理情况呈现如下特点:中小企业以家族控股的民营企业为主,股权制衡对中小企业成长性有促进作用;中小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与成长性相关,低成长性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严重;高管团队作为公司治理的原动力,对中小企业成长产生影响,高成长性公司拥有更优越的高管团队;完善的治理会议及执行保障机制有利于中小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提升;中小企业上市公司激励制度较为完善,地域、行业各有其特点。

指挥部:控股股东行为公司独立性

本报告将实际控制人为个人的定义为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为非个人的定义为非家族企业。530家中小上市公司中,实际控制人为个人的公司所占比例最大,达到了79.62%。这422家家族控股的企业中,实际控制人的平均持股比例为39.46%。非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平均持股比例为40.70%,家族企业的平均持股比例低于非家族企业平均持股比例,说明家族企业相对非家族企业集中的比例更大,同时说明实际控制人有进一步增大持股比例,从而拥有增加上市公司所有权的强烈动机。

在高成长性的50家公司中,有39家属于家族控股企业,其所占比例为78%,实际控制人的平均持股比例为41.78%。低成长性的50家公司中,有41家属于家族控股企业,其所占比例为82%,实际控制人的平均持股比例为40,75%。从中可以大致推断出中小企业板家族企业的成长性略低于非家族企业,而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高的企业成长性高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低的企业。

股权结构

530家中小上市公司中,前两大股东的持股差额最大值为85.02%,最小值为0,平均值为25.71%。高成长性公司中,前两大股东持股差额最大值为78.81%,最小值为0.77%。平均值为29.26%。低成长性公司中,前两大股东持股差额最大为67.34%,最小值为0。平均值为25.94%。

高成长性中小上市公司平均持股差高于低成长性中小上市公司平均持股差。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差额越小,越能对控股股东形成股权制衡,防止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害。虽然不能臆断第二大股东对控股股东的制衡关系会对公司的绩效产生重大影响,但高低成长性公司的股权制衡能力均小于全部530家上市公司平均水平来,同时低成长性的公司股权制衡比高成长性的公司有力。

327家2010年前上市的中小上市公司中(绿大地除外),成长性排名上升的上市公司有114家,成长性排名平均上升100位;成长性排名下降的上市公司有211家,成长性排名平均下降155位。成长性排名上升的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持股平均差为28.73%,高于530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差25.71%的3.021%;成长性下降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持股平均差额为24.83%,低于530家的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差25.71%的0.88%。我们发现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差值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有显著性影响,差值大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好。差值小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不高。

显微镜:重大事项及信息披露关联交易

2010年发生关联交易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有246家,关联交易总额为8556492万元,平均每家交易金额为34782.49万元。高成长性的50家公司中,发生关联交易的有30家,关联方占款额度平均值56050.85万元,而发生关联交易的低成长上市公司共15家,关联方占款额度平均值为13970.31万元;不难发现,高成长性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数量及平均关联交易的金额都高于低成长性企业。

2010年共发生关联交易902起,其中有538起关联方贷款担保。从表1中可以看出高成长性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贷款担保数额更大、更频繁。

信息披露质量

2010年期间,A股共有39家上市公司因各种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42次处罚。其中,中小企业板有14家公司因违规行为受到15次处罚,占处罚总数的35.7%。中小板俨然成为上市公司违规的重要滋生场所。

中小板上市公司违规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方面。其中,成长性排名前100名的公司中仅有大族激光(002008)一家涉嫌重大信息披露问题。

相对于高成长性公司,排名靠后的中小上市公司又成为信息披露违规的“高危公司”。如排名529的ST天润(002113)因接连不断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等情况被深交所处罚。排名500的威华股份(002240)因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被深交所公开批评。排名428的劲嘉股份(00219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的行为。由此可见,信息披露质量和成长性之间有重要联系。信息披露透明化、质量高的中小企业成长性更高。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企业成长性受到影响。

原动力:高管团队特征高管团队组织结构

530家上市中小企业的高管团队平均人数约为19人,全部公司中高管团队人数最多为39人,最少为12人。其中,高成长性公司高管团队平均人数约为21人;低成长性公司的高管团队平均人数约为19人。整体看来,高成长性公司的高管人数分布更为平均,这说明高管团队人数影响公司的成长性,高成长性公司的高管团队人数分布更为均匀、合理。

从表2相比较得知,高成长性公司经理层所占比例要高于低成长性公司,而监事会;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却低于低成长性公司。由此可见。高管团队的结构构成对公司的成长性有一定影响。稍有瑕疵的是,独 立董事的设立在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方面并没有在公司的成长性上彰显。

高管人员特征

年龄分布由于部分统计数据不全,得到2010年中530家中小上市公司中486家高管团队的平均年龄数据,占总上市公司的91.7%。其中88.06%的高管团队的平均年龄值为46.12岁,高成长性公司高管团队年龄平均值为46.16岁,低成长性公司高管团队年龄平均值为46.39岁。这与以往年度所呈现出的特征完全相反,高成长性公司的高管平均年龄小于低成长性公司,说明高管年龄增长而积累的社会资本和工作经验对公司成长性发展的影响不如以前显著,相对年轻的高管同样可以把公司治理得很出色。

高管性别比较在全部公司的高管团队中男性比例

平均为83.20%,高、低成长性公司的高管团队中男性比例分别为82.84%和82.32%,可以发现高管中女性在团队中所占比例小、女性在推动公司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不突出。

高管学历

学历分布高成长性公司的高管团队中,本科所占比例为37.41%,硕士所占比例为37.70%,博士所占比例为9.50%;低成长性公司的高管团队中,本科所占比例为38.11%,硕士所占比例为28.86%,博士所占比例为8.71%。从整个高管人员的学历来看,硕士和博土层次的学历高成长性公司都高于低成长性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学历从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的学历来看,在全部公司中一共有博士16人,硕士(包括MBA和EMBA)173人,本科113人,大专84人,中专16人。其中,50家高成长性公司的三类高管中有博士1人,硕士17人,本科10人,大专6人。中专0人,所占比例分别为2%、34%、20%、12%和0%:50家低成长性公司的三类高管中有博土0人,硕士17人。本科9人,大专11人,中专3人,所占比例分别为0%。34%、18%、22%和6%。整体看来,高成长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结构优于低成长性企业。

专业背景

2010年中小公司的高管团队中有30.42%的人具有高级专业职称。其中,高、低成长性公司中的比例为分别为32.67%和31.27%。从董事长的职称等级来看,董事长具有高级职称的公司占全部公司的39.43%,具有一般职称的占全部公司的27.17%,无任何职称的占全部公司的42.08%。其中,在高成长性公司中。28%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具有高级职称,18%具有一般职称,42%没有任何职称;在低成长性公司中,38%的董事长具有高级职称,10%具有一般职称,余下42%没有任何职称。单独看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专业职称高成长性公司甚至要小于低成长性公司。这说明高管人员的专业职称并不能给公司治理带来良性效应。

指南针:治理会议与执行保障治理会议制度

治理会议制度由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与股东大会三大会议构成。2010年530家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年均召开董事会8.59次,所有公司均达到证监会要求每年召开2次董事会议的要求,平均召开监事会5.59次,股东大会3.16次。高成长性上市公司2010年平均召开董事会9.2次,监事会5.96次,股东大会3.34次;低成长性上市公司平均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次数均偏少,分别为8.32次与5.16次,年均召开股东大会3.44次。可以推断,治理会议的召开次数对成长性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两权设置

530家上市公司中,有161家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342家公司的总经理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或副董事长,占总数的64.5%;有27家上市公司的总经理既不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也不担任公司的董事,仅占总数的5.9%。在董事长同时担任公司总经理的161家公司中,高成长性公司占10.56%,低成长性公司占7.45%;而在总经理兼任董事或副董事长的342家公司中,高成长性公司占9.06%,低成长性公司占9.65%;在总经理既不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也不担任公司董事的27家公司中,高成长性公司占7.4%,低成长性公司占18.52%。由此可以看出总经理担任公司董事长或董事的公司的成长性要好于总经理不担任公司董事长或董事的公司。

从公司实际控制人角度看,实际控制人类型不同则公司两权设置情况存在一定差异。从全部样本来看,有378家公司的总经理兼任公司董事长或董事,占全部样本的71.32%。可见,不同控制人类型的公司在选择两权设置时虽有个体差异,但都比较热衷于两职合一或部分合一。

独立董事制度

样本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议次数平均为8.59次,独立董事平均缺席0.036次,存在独立董事缺席会议的公司有16家,占总样本的3.02%。相比无独立董事缺席情况的样本公司,缺席公司所包括的高成长性公司与低成长性公司基本持平,平均成长性排名为308名,显著落后于无缺席公司的平均成长性排名。可见,独立董事参会情况对公司成长性有显著影响。

530家中小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平均为3.78人,证监会要求独立董事比例应达到董事会人数1/3,样本公司的平均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比重37.69%。达到证监会这一要求。其中高成长性公司独立董事占比为39.25%,略高于低成长性公司,

有83家公司低于1/3标准,即有16.04%的样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不规范,其独立董事占比平均为29.27%,其中,比重最低的为光讯科技(002281),占比为21.05%。这83家公司平均成长性排名为249名,含有7家高成长性公司和9家低成长性公司。

有445家公司符合证监会独立董事人数要求,占总体样本的83.96%,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重平均值为39.30%。445家公司中有158家公司独立董事所占比重恰好达到1/3;另外287家公司独立董事所占比重超过该要求。整体看来,独立董事所占比重规范的样本与所占比重不规范样本相比,前者的高成长公司和低成长公司比例都略高。

后备军:激励约束年薪水平

中小板530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年度报酬情况如表3所示。由表3中数据分析知道,董事,监事及高管前三名所得报酬无论是在总额还是在平均报酬中所占比例达到40%以上。同时,由于公司不同,董事、监事及高管所得报酬相差很大,在有些方面甚至达到130多倍。

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年度总额及领取人数推出2010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人均年薪排行榜,并列出排名靠前的100家公司,如表4所示。

年薪分组比较

高成长性公司相比低成长性公司,在高管薪酬上有较大优势,前者比后者人均年薪高出18.44万元。薪酬前50名中有32%的高成长性公司,和2%的低成长性公司,薪酬后50名中有1 6%的低成长性公司,无高成长性公司,由此可见,高管薪酬水平同公司成长性基本吻合。

按上市时间分为2010年新上市的204家和往年上市的315家公司。可以看出,年薪前50名中,新上市公司分布比例少于往年上市公司近4个百分点,年薪后50名中,前者比后者多出3个百分点,这说明整体上2010年新上市公司较以往上市公司高管年薪差异不大,分布较为集中。

细分行业报酬比较

中小企业从行业的角度看主要分布于22个行业。薪酬的差异表现在,董事。监事及高管平均薪酬排名第一的是房地产业,人均44.85万元,占总公司的1.37%,排在第二位的传媒业,人均30.05万元,占总公司的0.23%。排名最低的是供应业,仅8.68万元,占总公司的0.46%。

较大部分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人均收入低于平均值,这些行业主要集中于农林牧渔、机械制造、服装及金属加工等行业,这些行业的生产运作模式不易改变,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反映在人均报酬上较低。

从成长性角度看,在高成长性的公司中,主要是以电子元器件业为主,占高成长性公司的23.81%,平均薪酬为16.24万元。在低成长性公司中,主要是以机械设备业为主,占低成长性公司的32.43%,平均薪酬为16.14万元。机械设备业平均薪酬低于总平均薪酬且在低成长性公司中占有较大比重。

地区报酬

中小企业从地域的角度看主要分布于28个省份、直辖市,上海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平均薪酬最高。为30.41万元,公司数量占全国比例4.32%;黑龙江省高管人员平均薪酬最低,为6.15万元,公司数量占全国比例0.23%。两者相差24.26万元,最高者是最低者的4.94倍。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地区经济水平,表明高管人员工资水平不能脱离地区经济水平。

高管持股

整体看来,2010年高管持股水平在27%左右。有113家公司不含有高管持股,占总体的21.32%;总体样本高管持股平均为27%;高管持股面(持股高管人数/高管总人数)平均为26.99%。高成长性公司整体高管持股水平略低于低成长性公司,可能是由于高成长性公司股本较大。从持股水平标准差可以看出,样本公司个体间持股差异不大。

股权激励

进度截至2010年12月,中小企业板有91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权激励预案(见表5)。

小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范文4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发展趋势。以在香港上市为例,大致经历了两个,并呈现螺旋式上升态势。1997 年之前是一个,上市家数和首发额达到阶段性峰值,分别为27 家和714.32 亿港元,随后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而落入低潮;2000年前后进入一个新的持续高峰, 上市家数和首发额分别达到8家和964.91 亿港元,2004 年上市家数和首发额分别达到24 家和553.51亿港元。总之,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着明显的增长趋势。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动因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费用比在国内上市要高2 倍以上(甚至3 倍以上),因此,如此多的企业选择境外上市显然不是为了节约上市费用。那么,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企业趋之若鹜地选择境外上市?其中原因相当复杂,除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境外形象、与国际市场接轨等方面的考虑外,就发股融资而言,主要动因有:

时间短,效率高。境外上市一般采取备案制度,从申请发行到发股上市所需时间大大短于境内。这一时间,在香港为6个月至12个月,在新加坡为6 个月到9 个月,在美国的纽约证交所最短为3 个月、在纳斯达克市场为3~6 个月。但在境内,公司申请发股上市首先需要接受1年的辅导,然后,制作申请材料、历经中国证监会的多道审核、最后发审委通

过后也不见得就能立即发股上市,这一时间短的要2 年以上,长的则需要3~4 年,并时常受到一些政策因素影响。考虑到2005 年5月份以后股权分置改革的展开,新股发行会受到较大的制约,原先一批拟在境内发股上市的企业,被迫选择到境外上市。

政策导向。长期来,监管部门认为,境外上市的筹资数额较大而境内发股难以达到这种筹资规模,因此,将境外上市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发股上市的首选方案。如果再将与国际接轨、完善治理结构等因素考虑在内,则境外上市几乎成为大型国企的主要选择。一些地方政府也积极主张当地公司到境外上市并出台了地方性的优惠政策。例如,江苏省2004 年提出了“W3100 计划”,即拟在3年内实现境外上市公司数量达100 家,并在机构、人员、资金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切实可行的安排,每年从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境外上市企业的培育、服务和奖励资金。1997~2004 的8 年间,香港10大首次发股公司中有9 家是内地企业,它们全部在香港和国际资本市场同步集资。2004年以来,国内商业银行急需补充资本金,但鉴于境内股市难以支持这种巨额资金的筹集,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一批商业银行又以境外上市为第一选择。

便于资本退出。境外上市(尤其是在境外注册公司后发股上市)实行全流通制度,这对于民营企业和创业投资公司(包括外资的创业投资)有很大的吸引力。2004 年,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38 家公司中,有创业投资介入的达到11 家,占28.9%,但均为中资创司;同期,在82 家境外上市企业中,有创业投资介入的为21 家,占25.6%,但均为外资公司。因此,外资创业投资介入境内公司,对境内公司的境外上市有着推动作用。境外上市的优惠政策。我国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境外上市公司(外资公众股超过25%)可以申请转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等各种优惠;境外上市的股权激励方案等对公司高管人员也有较大的吸引力。与此相比,在境内股市上市,三年盈利必须提供相关完税证明,很多企业面临补税问题,尤其对中小企业来说增加了一大块成本,因此,它们选择了境外上市之路。境外上市对国内金融的负面影响大型优质公司的境外上市,既有积极效应,也有负面影响。积极效应主要表现在:有利于深化企业改革、推进大型国有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加快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展示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和引入国际管理运作经验、风险防范技术及先进管理理念等等。但境外上市也存在诸多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

大量优质上市公司资源外流到境外。最近几年,在香港上市的大型中资企业大多是境内具有高度优势且收益稳居高位的最优质公司(其中一些甚至是垄断性公司),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人寿、交通银行、建设银行、神华等。这类企业的大量境外上市,直接意味着境内股市所接纳的企业只能是中低层次公司,由此,中国股市与境外股市的上市公司差距将长期难以缩小。加快股市发展是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如果没有优质的上市公司资源,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和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就成为无源之水。

国民财富的流失。首先,2004 年,股票发行价格的平均市盈率,在境内主板市场上为17.59 倍,中小板市场上为17.14 倍,而境外上市的发行价格大多在1 0 倍左右。其中,香港主板(美国主板基本相同,因为是ADR 发行)低于境内主板28.8%,香港创业板低于国内中小板45%;新加坡主板低于香港主板23.4%,新加坡创业板低于香港创业板22.8%。这实际上意味着,按照境内股市的发行价格计算,境外上市流失了20%以上的价值。其次,为了维护境外上市的股价水平,一些行业(尤其是移动通讯)长期维持境内的高收费,引致了国民财富的流失。再次,通过离岸注册的方式实现境外上市引致了境内税收资源的流失。最后,一批境外战略投资者鉴于通过境外上市可获得股份溢价收入,因此,运用种种方式争取以较低的价格先期入股,这也引致了国民财富流失。

境内资金过剩更加严重。上个世纪9 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境内一直处于资金相对过剩状态。到2005 年9 月金融系统的存差资金已达8 万多亿元。在此背景下,大量优质公司的境外上市,又引入了大批境外资金,这些资金需要有较高的回报率,由此,加重了境内资金相对过剩的状况。若干政策建议境内公司的境外上市是一个客观事实和趋势,利用政策或行政手段予以限制是很难“堵住”的,更何况,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这一现象也必然更加突出。因此对境外上市行为要加以引导,同时,要改变倚重于境外上市的状况,最重要的是调整境内A 股的市场格局,加快A 股发展,使其成为具有竞争力的股市,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深化A 股发行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五项内容:一是创造条件,变核准制为备案制,简化A 股发行的审核程序,缩短所需时间;二是弱化行政机制,使市场机制成为A股发行市场的主要机制,包括A 股发行的定价机制;三是改变由监管部门安排A 股发行上市的状况,将选择权交还给发股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四是改变上市公司再次发股的行政安排状况,实行条件约束(即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就应准许再融资);五是改变股权分置状况,实行股份全流通制度。